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共7篇)
1.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 篇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部分
1、十七大的主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3、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必须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0二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工业化基本实、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5、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①、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②、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④、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⑤、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7、新时期的特点、成就和标志
新时期最突出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
二、政治理论部分
1、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①邓小平理论是在时代主题转接和新技术革命浪潮兴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
②邓小平理论实在总结中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③邓小平理论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3、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4、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5、“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 经济建设是基本路线的核心和主体,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提供动力,四项基本原则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政治保证。
6、“三个有利于”标准
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8、“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针。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0、2010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三、监狱基础知识部分
1、监狱的概念
监狱是指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2、监狱的性质与任务
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监狱的任务:①执行刑罚;②惩罚与改造罪犯;③预防和减少犯罪。
3、监狱的历史类型
依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①奴隶制国家监狱②封建制国家监狱③资本主义国家监狱④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4、罪犯的概念
罪犯是指实施了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犯罪分子。
5、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依法享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以其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6、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是指我国监狱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管理人员。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警种。
7、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要求
①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怕艰苦,敢于斗争,不怕流血牺牲;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性或敏锐性。②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③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④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搞好警容风纪,养成守纪律、有礼节、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礼貌的良好作风。
8、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③人道主义
④社会参与
⑤行刑个别犯
四、狱政管理部分
1、狱政管理的概念
是我国监狱依法对判处刑罚的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司法行政管理活动。
2、狱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管理
②严格管理
③科学文明管理
④直接管理
3、分类管理的概念
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分类关押、分级管理的监督方式和管理制度。
4、分类关押的概念
简称分押,是指我国监狱或监狱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分开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分类管理制度。
5、分级管理的概念: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及其改造表现予以相应的管束,确定罪犯的等级并给予相应处遇的罪犯管理制度。
6、分级处遇的概念:是指将罪犯划分级别,并按不同级别施以不同处遇的管理方式。级别设置通常为:从严管理、一般管理、从宽管理。
7、规范化管理的概念:是指按照由法律法规并且基于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统一标准或准则,去组织引导、协调约束管理活动的狱政管理方式和要求。
8、罪犯奖惩的概念及分类
罪犯奖惩是指监狱依照法律与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好坏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对罪犯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两大类。
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离监探亲。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和禁闭。
对刑事奖励包括减刑和假释,刑事处罚是对罪犯重新犯罪的依法惩处。
9、狱内侦查的概念:狱内侦查是指监狱依法采取公开挂你与隐蔽斗争相结合的手段,防范和打击罪犯在监狱又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10、狱内侦查的工作方针
①预防为主,防破结合 ②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11、狱务公开的概念:狱务公开是监狱依法执行刑罚提高执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实现公正执法,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12、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即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五、教育改造部分
1、罪犯教育改造的概念
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改造罪犯思想、品德,矫正犯罪恶习和增进知识,技能的所有教育活动。
2、教育改造内容: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3、罪犯思想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人生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4、教育改造的基本方法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正规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 监狱教育与社区教育相结合 思想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
5、个别教育的概念:个别教育就是针对罪犯的个别、特殊问题,采取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心理沟通和知识传授活动。
6、改造质量评估:是指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所进行的评议和评价。
7、改造质量评估的三个阶段:即入监阶段、矫治阶段、出监阶段。
8、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矫治阶段档次标准: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
9、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六要素的内容: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健康。
六、监狱企业部分
1、罪犯劳动的特点: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且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又是一项经济措施。罪犯劳动具有有偿性,但并不全面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2、监狱组织生产的原则:立足于改造罪犯的需要,着眼于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从罪犯的实际情况出发,生产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生产劳动进行直接管理。
3、监狱企业的性质:监狱企业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具体场所。
4、国家对监狱生产的政策:监狱主要经费国家保障,国家以优惠贷款形式提供监狱生产所需的发展资金,国家对监狱生产实行适度的税收减免,在监狱生产项目选择上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新时期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
七、警察业务知识
1、人民警察的概念:我国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武装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保卫者,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保卫者。
2、监所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要求
思想道德-立场坚定、爱憎分明、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执法道德-秉公执法、刚直不阿、不畏权势、不循私情; 廉正道德-为警清廉、不受贿赂、不谋私立、反对腐败; 保密道德-遵守法律、严守机密、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警纪警容-警容严整、仪表大方、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及其意义: 警容风纪是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行为规范的总称。
监所人民警察讲究警容风纪,意义在于:有助于监所人民警察更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或劳教人员;有助于监所人民警察密切联系群众; 有助于监所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4、人民警察警衔的概念: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6、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分为: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八、劳教业务知识部分
1、我国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教养是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措施。
2、我国劳动教养的工作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劳动教养的工作方针。
3、我国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和分类
性质:我国劳动教养机关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是教育抢救改造违法人员的特殊学校。
分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劳动教养管理所。
4、劳教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要求:必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义;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 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于法律、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先人后己、团结同志、爱护集体;具有抵制资产 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5、所内执行的概念:是指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收容进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养改造的一种执行方式。
6、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一是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的;二是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
范围: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或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的人。
7、所政管理的概念:是指我国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对依法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8、对劳动教养人员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惩罚包括: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九、公务员法部分
1、公务员的概念: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职位的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
3、公务员考核等级的划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公务员奖励惩戒的种类:奖励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偏减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十、6S管理部分 1、6S管理的概念:指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主要是物的要素)所处的状态不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安全、清洁及提升人的素养的活动。
2、整理的要点:指对生产现场中摆放的物品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判断基准区分物品的使用等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该物品。
3、整顿的三要素:场所、方法、标识。
4、素养的含义:指通过晨会等手段,提高全员文明礼貌水准,促使每位成员养成良好习惯,遵守规则并按规则去执行。
十一、廉洁从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 篇二
2007-07-12 17:23:00
〖发布日期:2007-07-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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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新时期履行监狱、劳教职能,推进监狱、劳教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证。根据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人民警察,紧密联系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2、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坚持开展经常性地政治思想、理想信念、时事政策、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使人民警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3、要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着重解决在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立足本职、忠实工作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4、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做好依法管警与以德育警的结合工作,规范人民警察道德行为;要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加大宣传表彰工作力度;加强警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人民警察的精神文化生活,鼓舞斗志,激励进取精神。
二、加强监狱劳教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狱、劳教所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劳教所长负责制,实行监所党委书记兼任行政领导的体制。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和落实党委职责和议事规则。
3、建立健全行政办公会制度,明确行政领导的权责,凡属行政工作,由监狱长、劳教所长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4、不断调整完善领导班子结构,配齐配强监所领导班子,优化组合,增强整体效能。按要求到2005年,监狱、劳教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要按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2003年全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规划)的通知》(内党办发[2001]10号)的要求,逐步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同时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体现时代要求,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首要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5、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广大干警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程序,实行干部考核预告、试用期和公示考核对象、拟任用人选的制度,提高干部任免考核工作的水平。要依法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交流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力度,完善政绩考评、目标管理、末位调整、双向选择以及责任考核、离岗培训等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
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监督考核等制度。
6、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工作。采取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措施,加大后备干部培养教育力度。
三、依法管警,推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法制化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调入人民警察必须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同意。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7个部门关于政法系统进入审核的规定,坚决制止个别地区擅自调入人员的现象,做到严把“进口”。被录用人员和拟调入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建立调动、录用工作责任制,凡违反规定调动的,一律退回原单位,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疏通“出口”,在公务员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人民警察末位警示、离岗培训和岗位调整制度。对末位人员视不同情况处理:对当年末位警示人员予以公布;对在公务员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的离岗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对上年末位警示、第二年不称职的,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工作。对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职。对在公务员考核中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按有关规定监所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班子里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政工、纪检监察、刑罚执行、狱所政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执法岗位的管教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努力创造条件,加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和上下级机关之间、地区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使干部在实践中丰富阅历,增长才干,解决技能单
一、视野狭窄的问题。
4、监狱、劳教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和使用警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努力达到监区(大队)以下和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的人民警察数不低于本单位人民警察总数的70%。
5、加强警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若干办法》(内司通[2003]38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授予、晋升警衔手续,不得随意扩大评授警衔范围、放宽晋升警衔条件。对于表现突出、立功受奖,达到提前晋升警衔条件的,及时予以提前晋升。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延期晋升警衔、降低和取消警衔的处理。实行警衔申报公示制,增强警衔工作的透明度。今后,凡申报警衔未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办理。加强警容风纪、警用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推进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按照全盟司法行政系统2003—2005年干警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分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完成干警教育培训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专、兼、聘相结合,以兼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
1、紧密结合监狱、劳教工作职业岗位特点和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特殊任务,注重培养适应教育改造挽救工作需要的专业型人才,着重加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警察管理学和监狱学、劳教学等监所专业知识和警体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专业层次。
2、监所领导班子成员还要突出政治理论、现代管理决策、领导能力的培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三年内普遍接受累计1个月的专业脱产培训。
3、坚持教育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凡未培训和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人民警察不得提任。新录用的非监所管理专业的人民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3个月的岗前专业培训。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的1年内参加任职培训。
4、认真开展警衔培训工作,从2003年开始,首次授予警衔培训和从二级警员到一级警
督晋级培训,由司法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5、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到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大专以上学历要达到70%以上,法律、教育和监所专业的占40%以上。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引导和鼓励人民警察积极参加法律、教育和监所专业的学历教育。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明确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每年制定实施方案,着重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不断完善执法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2、要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3、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对有执法权的单位、人员及掌管人、财、物的单位、人员的监督;强化对涉及罪犯、劳教人员减刑(减期)、假释、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和计分考核、奖惩审批、警戒具使用等主要执法环节的程序监督。
4、要继续推行并完善狱(所)务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设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线索,要认真核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要建立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查处情况的内部通报制度。
六、坚持从优待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6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和从优待警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警察的待遇。
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解决监狱、劳教单位机构规格低、专项编制不足等问题,适当增加监狱、劳教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比例,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政治待遇。
建立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监狱、劳教系统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盟司法局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负领导责任,监狱、劳教单位对本单位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加强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形成紧密配合、齐抓共管队伍建设的合力。各级领导要加大重视力度,特别是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时采取对策予以解决。
3.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 篇三
人民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1、问:这次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招考对象是什么?
答:招考对象是: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普通高校录取的2011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11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2、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年龄条件中的具体时间怎样计算?
答:考生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5年3月7日至1993年3月7日期间出生。
3、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的计划和职位如何安排?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计划共100名(女性比例为10%)。毕业后定向安排在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从事司法行政系统管理工作(详见《2011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4、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报考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监狱劳教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考生应具备的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未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考生,须于2011年3月6日上午9:00参加上海政法学院组织的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一次,且成绩合格。考试地点:上海政法学院主教学楼A座516-519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5、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总体日程安排如何?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总体日程安排是:
2011年2月底发布《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和《招考政策问答》;
2011年3月7日至3月10日,登陆“21世纪人才网”网上报名,网址:http:///;
2011年3月6日:未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计算机一级等级证书的考生上午9:00到上海政法学院主教学楼参加计算机考试;
2011年3月13日至14日9:00—16:00:现场审核确认及缴费(审查内容:身份证、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2011年3月25日至3月26日:自行登陆“21世纪人才网”下载准考证;
2011年3月27日:笔试;
2011年4月16日:网上公布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考生的面试、体检,另行通知。
6、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报名形式、时间和地点?
答: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报名形式采取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和缴费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7日至3月10日,在此期间登陆“21世纪人才网”网上报名,网址:http:///;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现场审核确认和缴费的时间为2011年3月13日、14日9:00至16:00。地点在上海政法学院庸夫楼101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7、问:这次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笔试内容有哪些,其合格分数线如何确定?
答:这次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为《法理学》。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每门科目100分,总分为300分。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考人数三倍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和上海政法学院网站上公布。如果报考总人数不足的话,根据招录职位数与报考人员数的情况,将对招录人数作适当调整。
8、问:考生参加笔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4)严禁将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5)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6)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9、问: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2)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上将本人姓名、科目代码、准考证号码用签字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法理学》为主客观相结合试题。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或试卷相应位 置上作答。
(4)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10、问: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
11、问: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应携带本人的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本人曾获得的校级以上获奖证书和奖状等有关资料。
12、问:笔试成绩合格者如何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考察?
答:(1)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由上海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测试。
(2)在面试结束后7日内,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笔试40%、结构化面试50%、体能测试10%)确定合格人员,上海政法学院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考生本人。合格的考生统一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3)体检合格后,由上海市司法局负责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考察。
13、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 员的体能测试项目是什么?具体标准如何规定?
答:体能测试分男女组进行,男生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步,女生体能测试项目为800米跑步。具体标准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30号)的规定。
14、问: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应具备哪些身体条件?
答:考生应符合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标准。
15、问:对正式录取的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培养和管理有什么特点?
答:对正式录取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采取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通过与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紧密合作,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教学内容突出应用,集中开设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聘请司法行政系统的专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改革考试方法,课堂教学精讲多练,实践环节直接进入监管场所。
16、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在校期间的待遇如何?
答: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险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17、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毕业与就业去向如何?
答: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学制两年。在校期间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 质等不能达标的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实行淘汰制。毕业后,由上海政法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由上海政法学院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生由上海市司法局进行定向分配,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报到后,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通过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
18、问: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毕业后是如何进行定向分配的?
答:符合公务员及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学员,根据其入学报考时填报的职位由上海市司法局统一定向安排:报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职位的男生全部安排到军天湖监狱(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和白茅岭监狱(地点:安徽省郎溪市)工作三年;三年期满回沪,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安排在本系统内工作。报考上海市女子监狱的女生,毕业后全部安排到上海市女子监狱(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工作。报考上海市劳教局的男生,毕业后须全部安排到上海市第一劳教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和上海市第二劳教所(地点:江苏省大丰市)工作三年;三年期满回沪,由上海市劳教局安排在本系统内工作。报考上海市女劳教所的女生,毕业后全部安排到上海市女劳教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工作。对未正常毕业或虽正常毕业但因违纪违法或者患病等原因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由其自行解决就业。
19、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现场审核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答:(1)由毕业高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出具并盖章的毕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11届(含春季)毕业生携带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含)以上的成绩单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3)已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携带该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报考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6)上海考生被外地普通高校录取的2011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还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和录检表的复印件。
(7)网上打印的《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以及《上海政法学院2011年“专升本”监狱学专业招生报名表》。
《上海政法学院2011年“专升本”监狱学专业招生报名表》由考生登陆“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信息网”下载并自行填写,网址:http:///web/zhaosheng。
20、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考试费用是多少?
答:本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考试费合计140元。其中公共科目报名考试费共计100元(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45元/科);专业科目报名考试费:报名费14元/人、考试费26元/科;沪办价【2002】8号,沪财预【2002】8号)。上述收费均由相关部门已报经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
21、问:这次招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是否有考前辅导?
答: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政法学院不组织任何考前辅导,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
22、问:关于对部分特困的考生有关考试、体检费用有何优惠政策?
答: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城市低保人员,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于现场报名时审核确认,可免去其考试、体检等费用,其费用由考试机构和被报考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3、问:上海政法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前往学院有哪些交通线路?
答:上海政法学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与松江区交界处,靠近松江区佘山镇。学院紧靠外青松公路,同时又位于泗陈公路的终点,从学院出发向东,可以沿泗陈公路和嘉松公路进入沪青平公路(即318国道)和沪青平高速公路,沿此路线,学院距离沪青平公路车程约10公里,距离沪青平高速佘山出口约9公里。学院往西是外青松公路,可至青浦镇、318国道等;沿外青松公路向东南,可至佘山镇、松江区等。
上海政法学院附近的交通路线有:
(1)上海市区至松江的轨道交通9号线,距离学院最近的轻轨站为佘山站,佘山站至学院有直达公交车。
(2)沪陈线:学院门口至上海市西区汽车站(吴中路和中山西路附近),可至佘山、七宝、漕宝路地铁、上体馆等,大约45分钟一班,沪陈线是学院至市区最方便的公交路线,最早6:30,最晚18:00。(3)松青线:松江至青浦,经过学院门口,大约15分钟一班,可在轨道交通九号线洞泾站下车换乘。
(4)上佘线:佘山镇至上海体育馆,约15分钟一班。
(5)南佘线:佘山镇至南浦大桥,约15分钟一班。
南佘线和上佘线都经过七宝和漕宝路地铁两个交通枢纽。
自驾前往学院比较便捷的路线:沪青平高速公路赵巷匝道口下,前行五十米左拐,沿嘉松公路直行,到达泗陈公路右拐,沿泗陈公路直行五、六分钟后即到学院。
24、问: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021-39225175、021-39225065
4.10-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说明 篇四
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说明
1、录用的公务员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须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2、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双侧的裸眼视力均在4.6(含)以上或者双侧的矫正视力均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158CM;其他条件按规定执行。
3、录用的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均分配到基层监狱、劳教单位一线工作。
4、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录用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5.劳教警察的苦与乐 篇五
人们上口都是说公、检、法!好象就没我们监狱,劳教警察的事。看了不少公安警察的光辉事迹,我就想起我曾今对我们领导说的一句话“公安的出去抓人,碰到悍匪牺牲了还是个烈士,我在这里累死了什么也不是,要是劳教出事,我脱了衣服,判了刑多冤枉啊!”长期与他们的打交道,心理都是灰暗的,每个月在队时间达到300小时以上。领导只“做”从严治警,只“谈”从优待警。只要求我们讲党性讲奉献,缺总是在他们喝的满脸通红后来大队督察,被督到就是50起步,罚款的条件长篇大论,细到不能再细,却没见到有奖励的机制。常常做个监狱警察还好点(当然我也能理解监狱一线民警的困难),还有人问津,社会关注度也高点。最起码被判刑的人中什么阶层的人都有——还有人在外面找找关系,打打招呼,减点期。而我们劳教,谁会来找,有关系的,在公安那不会判劳教,有钱的也是交了罚款早走了!进劳教的人还剩些什么人!长期见到电视上 放人民警察光辉形象,讲述一线民警的苦和泪,但这些警察中 从没有见过一个劳教警察!!
6.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 篇六
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深有感触。我认为,《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文明、科学执纪的工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同时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公众关注度的提高,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劳教系统中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违法违纪案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损害了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处分规定》既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压线”,也是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的“防护线”,应引起每名警察的高度重视和自觉遵守。
我觉得通过这次学习贯彻《处分规定》这个专题,着力突出了针对性和指导性,起到了培训骨干,打好基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回去以后,要继续深入学习,作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先进和表率,引领和带动本单位本部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为正确适用和执行《处分规定》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坚强保证。
7.监狱劳教警察先进事迹 篇七
之一:业务知识
一、单选题
1.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的是(B)。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2.人民警察的工资制度属于(C)。A.警察工资制度 B.警衔工资制度
C.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D.警衔工资加津贴的工资制度 3.人民警察受()处分,仍可晋升工资档次。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4.下列不属于警械的有(B)。A.特种防暴枪B.手枪C.警棍D.手铐
5.警察法基本原则中的公正原则主要针对的是(D)。A.警察立法权 B.刑事侦查权 C.治安处罚权 D.自由裁量权 6.对人民警察年度考核的重点是(D)。A.德 B.能 C.勤 D.绩
7.人民警察受(A)处分,仍可晋升工资档次。A.警告 B.记过 C.严重警告 D.通报批评
8.根据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C)。A.曾在其它行政机关受过警告处分 B.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曾辞去公职,下海经商 9.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且屡教不改的,要(A)。A.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B.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C.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D.一律开除
10.李三是一名劳教人民警察,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在定期考核中,他的考核等次应当属于(B)。
A.称职 B.优秀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11、首次提出劳动教养的文件是(A)
A、《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B、《惩治反革命条例》
C、《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D、《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
备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12.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指适用劳动教养的(D)
A、空间范围
B、效力范围
C、对象范围
D、地域范围 13.劳动教养人员被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其选举权(D)
A、应当停止行使
B、可以停止行使
C、中止行使
D、允许行使 14.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内亲属的信件依法(D)
A、可以检查
B、应当检查
C、必须检查
D、不应检查 15.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A)
A、按性别和年龄分类
B、按违法行为性质分类
C、按教育程度分类
D、按改造表现分类
16.对解教人员社会帮教的方针是(B)
A、三个结合B、三个延伸
C、三个促进
D、三个变向 17.“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出于(D)
A、1957年
B、1961年
C、1979年
D、1982年
18.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批准机关是(A)
A、劳动教养管理所
B、劳动教养管理局
C、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D、人民法院 19.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C)
A、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的时间不能少于(B)
A、20天
B、30天
C、60天
D、90天 21.下列情况中不属于劳动教养主体免责的是(C)
A、精神病人
B、怀孕妇女
C、性病患者
D、丧失劳动能力者 2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效力等级是(B)
A、专门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内部文件 23.正式提出创建劳动教养学校的是(D)
A、创建阶段
B、曲折发展阶段
C、重新恢复阶段
D、改革创新阶段 24.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是(A)
A、劳动教养人员班组
B、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
C、中队
D、劳动教养管理所 25.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性质属于(B)
A、立法监督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监督 26.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C)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1年半 27.《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收容劳动教养的条件是(D)
A、吸食毒品的B、注射毒品的 C、吸食、注射毒品且成瘾的D、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 28.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管理模式(D)
A、民主管理
B、现场管理
C、处遇管理
D、分级分类管理 29.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B)
A、审批环节
B、执行环节
C、复议环节
D、行政诉讼环节
30.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办案单位对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或接到组织意见(C)
A、可以征求
B、在必要时征求
C、必须征求
D、视情况征求
二、多选
2.录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ABCD)的办法。A.公开考试B.严格考察C.平等竞争D.择优录取 4.《重庆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有(AC)。A.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B.严禁使用枪支
C.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D.严禁到公共场所饮酒 8.劳教人民警察在劳教工作中处于(ABD)的地位。A.执法者B.管理者C.惩治者D.教育者 11.下列属于“六管”(、“六定”“六落实”)的有()。A.B.C.D.12.劳动教养教育改造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特征是(BCD)。A.政治性B.法定性C.强制性D.综合性
16.下列,属于劳动教养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享有的权利是(BCD)。A.自由通信权B.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节假日休息权D.依法获得劳动保险的权利 21.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BCD)。A.由单位或学校推荐B.公开考试 C.严格考核D.择优选用
22.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有(ACD)。A.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B.奉公守法
C.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D.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4.我国劳教工作坚持贯彻(ABCD)的原则。A.人道主义B.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C.社会协助D.个别化
1、劳动教养学的研究方法包括(ABCDE)
A、分析法
B、比较法
C、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D、科技整合的方法
E、系统科学的方法
2、劳动教养适用的工作原则包括(AE)
A、法定化原则
B、有效性原则
C、教育性原则
D、社会性原则
E、司法化原则
3、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包括(BCDE)
A、组织职能
B、统筹职能
C、协调职能
D、保障职能
E、监督职能
4、劳动教养关注的是行为人的(ABC)
A、主观恶性
B、不良人格
C、不良的心理状态
D、行为
E、态度
5、劳动教养人员的民主管理是指让劳动教养人员进行(ACD)
A、民主参与
B、统一领导
C、相互监督
D、自我约束
E、自我激励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0.7分,共7分。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 “√”,错误的划“×”。2.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3.人民警察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4.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和身份的称号和标志。(√)9.劳教人员在会见时收受物品和钱款,须经劳教所第一负责人批准、检查。(×)10.劳教场所的警车驾驶员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11.《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一部单行法规。(×)
12.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间接地表述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
13.建设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依据和规范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4.劳动教养工作机关的首要特征是它的设置具有合法性。(√)
15.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纪律的“五不准”规定在《人民警察法》中。(×)
16.劳动教养的客观要件是依法适用劳动教养的前提条件。(√))17.根据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中城市。(×)
18.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
19.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教养人员的近亲属也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20.劳动教养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所企分离。(×)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15个小题,30个空,每空1分,共30分。
2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进入八十年代后劳动教养工作最直接、最具体的法规依据。
22.司法部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是五个坚持和五个有利。
23.现阶段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实施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
24.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25.劳动教养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交付劳动教养场所执行。
26.劳动教养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的活动。
27.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构成。
29.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提交的控告、检举信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扣压和打击报复。
30.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31.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目的,是劳动教养教育的四项基本要素。
32.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33.劳动教养生产,应当因地制宜,主要从事劳动密集性和操作简便的农业、手工业、加工工业和建材工业。
34.劳动教养生产计划的编制,大体可分为分析预测、目标决策、计划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35.根据劳动教养管理体制的划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劳动教养
行政事务,所属的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劳动养执行活动并对被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四、名词解释:本题共4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36.劳动教养工作基本原则
答:劳动教养工作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劳动教养执法活动全过程,(1分)对劳动教养机关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1分)的行动准则。(1分)主要包括:法制原则、教育为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1分)
37.劳动教养检察监督
答:劳动教养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1分)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1分)对劳动教养机关违反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行为,(1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1分)
38.劳动教养适用程序 答: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是指有关机关为输劳动教养案件,(1分)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适用劳动教养(1分)而进行活动的法定次序、方式和手续。(1分)包括:提出、审查批准、申诉复查和执行四项基本程序。(1分)
39.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
答:劳动教养人员法律地位:是指劳动教养人员(1分)在劳动教养期间,(1分)依照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1分)和应当履行的义务。(1分)
1、劳动教养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批准或转发的关于劳动教养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人员直接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中队干警的具体指导下,征求和反映劳动教养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意义实施事务性管理。
3、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指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4、社会帮教:社会有关部门对解教人员继续进行教育和挽救,使社会帮教与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改造衔接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劳动教养成果,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5、所外执行:指本应该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因符合规定条件,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公安机关等单位和近亲属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外就地负责管教的一种执行制度。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4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劳动教养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1)与时俱进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因人施教原则
(4)以理服人原则
(5)循序渐进原则
2、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的区别
答:(1)法律地位基础不同
(2)权利义务的设定依据不同
(3)法律地位的具体内容不同
3、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原则
答:(1)感化教育原则
(2)感性教育原则
(3)个别教育原则
(4)激励教育原则
40.列举1991年以来司法部发布的7个劳动教养规章的名称。
答:1991年以来,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规章包括:①《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②《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上两个规章均答对或只答对一个都给1分)③《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分)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分)⑤《劳动教养人员守则》;(1分)⑥《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1分)⑦《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分)
41.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①坚持“四化”方针,即实现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分)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使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1分)从根本上保证这支队伍在政治上合格。(1分)③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1分)④坚持“从严治警”。(1分)
42.劳动教养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分)②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2分)③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教养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分)
43.劳动教养教育考核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①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2分)②应建立教育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专人负责按规定统计考核内容,及时地进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1分)③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各类原始教育资料积累工作。(1分)④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学籍卡、成绩册、鉴定表等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表薄原始件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考。(2分)
六、论述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4.试述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
答题要点:①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实现劳动教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2分)②完善适用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程序,健全组织和工作制度,提高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2分)③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促进综合治理工作,办好劳动教养事业;(2分)④要以建设现代化文明劳教所为目标导向,加强劳动教养场所建设,加强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2分)⑤要积极发展劳动教养生产。同时,国家应保障劳动教养特殊事业单位正常的经费来源。(2分)
45.试述劳动教养人员法定权利的内容。答题要点:(1)政治权利;(2)宗教信仰自由;(前两项可给1分)(3)人身权利;(1分)(4)申诉权、起诉权、控告权、检举权;(1分)(5)一定的民主生活权利;(1分)(6)通信权、会见权;(1分)(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继承权;(1分)(8)获得劳动工资的权利;(1分)(9)受教育权;(1分)(10)合法的婚姻家庭权;(1分)(11)依法受奖和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分)
1、试述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意义和计算标准
P129;P132——P133
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规定,以及劳动教养实际,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劳动教养的审批(决定)、执行等行政职权时侵犯劳动教养人员人身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违法决定劳动教养,造成实际损害的②违法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期限,造成实际损害的③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④殴打或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侮辱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除劳动教养的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界具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死亡的⑧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意义:劳动教养行政赔偿制度是继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个重要的劳动教养制度,它对于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害能得到及时补救,促进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劳动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由于劳动教养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劳动教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权,而人身权又包括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劳动教养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两种:⑴侵犯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权的,包括违法决定劳动教养、违法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和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除劳动教养的,这三种情形,应当在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内按日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品均工资计算⑵今番劳动教养人员生命健康权的,包括劳动教养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界具造成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在这些情形下赔偿金应按如下基本方法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能力劳动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能力劳动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2、试述探索劳动教养特色的基本内容
P49——P53
答:(1)坚持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色,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教养、的工作方针政策。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特性“强制性”、“教育改造性”和“行政性”,具有以下意义:①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②有利于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③有助于劳动教养工作与监狱工作严格区别开来(2)加强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实现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3)坚持把教育改造作为劳动教养机关的根本任务,全面做好管理、教育、劳动生产等各项业务工作(4)加强劳动教养机构、场所建设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为劳动教养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5)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落实好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案例题
被告人丁某系劳改农场管教干部。一日,丁某在搜监时,发现劳改犯米某私藏小锉一把,遂怀疑其妄图越狱潜逃。丁某召集与米某同监的七名犯人,先向他们介绍了米犯的情况,并且说:“今晚如果他不老实就好好地收拾他(指拷打)。”随后,丁某将米某押至中队办公室内审讯,令米犯跪在地上,米犯不肯交待。丁某遂一直罚米犯跪着。晚上,丁某找来看管禁闭室的职工王某、张某参加审讯。丁某用木棍、竹竿和浸湿打结的麻绳抽打,边审讯边抽打达两个多小时。米某被打得伏在地上昏死过去,无法继续审讯。被告人丁某遂叫人用冷水将米犯冲淋后抬回监房。1.丁某的行为触犯了(ABCD)。
A.《公务员法》B.《人民警察法》C.《刑法》D.《监狱法》 2.丁某的行为已构成(D)。A.故意伤害罪B.唆使他人刑讯罪 C.渎职罪D.刑讯逼供罪
之二: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之三:队列指挥和队列基本要求
第一条 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或右侧。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二条 指挥员在队列指挥时必须:
(一)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二)清点人数,检查着装,;
(三)严格要求,认真维护队列纪律;
(四)正确选择指挥位置;
(五)口令要准确、清楚、洪亮。第三条 队员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三)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五)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执勤和日常生活中。第二章 单个队员的队列动作 第四条 立正
立正是队员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手指并拢自然微屈,拇指尖贴于食指的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见第1图)。
第五条 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队列训练、执勤等场合,可与立正互换。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而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手指并扰自然弯屈,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六条 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警棍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自行换脚。
第七条 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转 口令:向右--转
要领:以右脚跟为轴,右脚跟和左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右转90度,体重落在右脚,左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二)向左--转
要领:以左脚跟为轴,左脚跟和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左转90度,体重落在左脚,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左(左)转,按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三)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第八条 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和移步。
(一)齐步
齐步是队员进行的常用步法。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最下方衣扣同高(着夏季作训服时,与第四衣扣同高;着冬季作训服时,与第五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与腰带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它礼节性场合。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约7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变屈,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最下方衣扣约10厘米处(着夏季作训服时,约与第三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手腕上沿距领口角约15厘米),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领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在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上),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它场合。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停止间口令:踏步--走。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齐步走或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踏步时,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跑步行进。
(六)移步(5步以内)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1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2.向前或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后退×走--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按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第九条 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和正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上述要领进行)。
第十条 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预令,即换正步或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步行进。第十一条 脱帽、戴帽
(一)脱帽。口令:脱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左小臂,帽徽向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帽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
(二)戴帽。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迅速戴正。
(三)携警棍时,用左手脱、戴帽。第二十条 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口令:坐下。
警棍靠右侧--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蹲下过久,可自行换脚。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或成持警棍立正姿势。
第三章 分队队列动作
第十二条 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班可成二列横队或二路纵队。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
第十三条 集合、解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队员、分队按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先发出预告或信号,如“全体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二)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三)解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队员、分队各自离开原队位置的一种队列动作。1.离开
口令:各班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高开原列队位置。第十四条 整齐、报数
(一)整齐
整齐:是使列队人员按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齐整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看齐和向中看齐。
口令:向右看--齐。
要领:基准兵不动,其他士兵向右转头、眼睛看右邻士兵腮部,前四名能通视基准兵,自第五名起,以能通视到本人以右第三人为度。后列人员,先向前对正,后向右看齐。
口令:以×××同志为准,向中看--齐。
要领:当指挥员指定以“×××同志为准(或以第×名为准)”时,基准兵答“到”,同时左手握拳,大臂前伸与肩略平,小臂垂直举起,拳心和向右。听到“向中看--齐”的口令后,迅速将手放下,其他士兵按照向右(左)看齐的要领实施。
口令:向前--看。
要领: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一路纵队看齐时,可下达“向前对正”的口令。
(二)报数 口令:报数。要领:横队从右至左(纵队由前向后)依次以短促洪亮的声音转头(纵队向左转头)报数,最后一名不转头。数列横队时,后列最后一名报“满伍”或“缺×名”。连集合时,由各排长在队列内向指挥员报告人数。如“第×班到齐”或“第×班实到××名”。
第十五条 出列、入列
单个队员和分队出、入列均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正步),或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因故出、入列要报告(须经允许)。
(一)单个队员出列、入列 1.出列
口令:×××同志(或第×名),出列。
要领:出列队员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或序号“出列”的口令后,应答“是”,然后,进到指挥员右侧前适当位置或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1)位于第一列(含一列横队)的队员出列,按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2)位于中列(路)的队员出列,向后(左)转,待后列(左路)同序号的军人向右后跨1步(左后退1步)让出缺口后,按本条的上述规定实施出列;位于“缺口”的位置的军人,待出列军人出列后,即复原位。
(3)位于最后一列的军人出列,先退1步,然后,按本条有关规定实施出列。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口令后,应答“是”,然后,按出列的相反程序入列。
(二)列、排出列、入列 口令:第×列(排),出列。入列。
要领:听到“第×列(排),出列”、“入列”的口令后,由出“入列(排)的指挥员答“是”,并用口令指挥本列(排),按本条的有关规定,以纵队形式出、入列。
第十六条 行进、停止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以右翼为基准,纵队行进以左翼为基准(一路纵队行进以先头为基准)。
(一)行进,指挥员员应下达“×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基准兵应向正前方前进,其他士兵向基准翼标齐,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行进。纵队行进时,排、连通常成三路纵队,也可成一、二路纵队。行进中,可用“一二一”,(调整步伐的口令)、“一二三四”(呼号)或唱队列歌曲,以保持步伐的整齐。
(二)停止,指挥员应下达、立--定”的口令。听到口令,按照立定的要领实施,分队的动作要整齐一致。停止后,听到“稍息”的口令,先自行对正、看齐,再稍息。
第六章 敬礼
第十七条 敬礼、礼毕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
(一)敬礼 口令:敬礼。向右看--敬礼。1.举手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墙下沿),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屈,右大臂略平,与两肩与两肩线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二)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徒手或背枪时,停止间,应面向受礼者立正,举手敬礼,将头转正;行举枪礼者,将头转正,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同时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十八条 单个队员和分队敬礼
(一)单个队员敬礼要领:单个队员在距受礼者5-7步处,行举手礼或注目礼。徒手或持警棍时,停止间,应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手不随头移动),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二)分队敬礼 1.停止间敬礼
要领:当首长进到距本分队适当距离时,指挥员下达“立正”的口令,跑步到首长前5-7步处敬礼。礼毕后,向首长报告。
例如:“****同志,保安队员正在进行队列训练,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队长×××”。报告完毕,待首长指示后,答“是”,再敬礼。礼毕后,跑步回到原来位置,下达“稍息”口令或继续进行操练。
2.行进间敬礼
要领:由带队指挥员按单个军人行进间敬礼的规定实施,队列人员照原步法行进。
之四:警械的使用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器、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察在值勤中使用警用器械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一、警械的使用特点与分类
(一)警察使用警械的特点
1.专用性。警械是国家依照法律专门配备给警察,并由警察专门使用,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2.使用的目的性。使用警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警察职责的履行,是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工具。例如:在处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事件时,经警告仍不能制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可以使用警棍强行制止。
3.使用的规定性。由于使用警械是一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警察在任何场合下使用警械,使用哪种警械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去行事。
(二)警械的分类
警械的内容在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也使用了一些新型警械,总的说来: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二、警察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的条件
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这些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这些警械。
(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对实施列举的八项违法犯罪情形之一,才能使用这些警械。这些对象是: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这里所说的“结伙斗殴”,是指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殴打他人”,是指以暴力直接损伤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从而引发与他人的冲突或纠纷的行为。“侮辱妇女”,是指以下流无耻的动作、语言,调戏、侮辱、捉弄、猥亵、摧残妇女的行为。“其他流氓活动”,是指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伤风败俗的行为。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即指纠集多人,以哄闹、纠缠、辱骂,强行闯入等方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干扰和破坏的行为。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即指不听劝阻,用强制甚至暴力的方式越过警察为执行勤务需要而设置的界线。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即指在警察履行职责时以暴力方法进行反抗、拒不服从或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
6、袭击警察的。即指对警察进行攻击,包括对人身的暴力攻击和乘坐的交通工具、居住或办公的房屋等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这是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具体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运输秩序的;在公共场所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这是指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在执行上述强制措施遇到抗拒、逃窜等情况时可以使用警械。再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这些都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程序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必须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这些警械。所谓警告,是指以口头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向违法犯罪人员发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强行处置的告诫。所谓警告无效,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警告后,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情形。
(四)限度条件。
指使用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这种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限度。
在具体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时,往往要遇到比较复杂而不易掌握的问题,使用这类警械时,必须遵循这样几项原则:
1.对抗拒警察命令、具有严重危害的违法分子使用的原则
在违法犯罪人员中,大部分是服从警察命令,接受警察处置的,对这部分人没有必要使用警械。只有对那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的违法分子抗拒警察命令、不听警告的才可以使用警械。对袭击警察、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履行职责的,只要有必要,也可以使用警械。除此之外,例如,对违反计划生育等抗拒政令的行为,对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触犯党纪的行为,对违反道德行为等等,均不能使用警棍等警械。
2.择轻、适度使用的原则
各种警械的威力不同,在制止违法行为时只要使用威力较轻的警械能够明显制伏的,就不要使用威力较重的警械,以有效地制止对方为限度,不能无限度地作为惩罚手段持续使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使用这些警械的目的已经达到,应即停止使用。
另外,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怀孕妇女、老年人,身体有明显残疾的人、病人和儿童使用警棍等警械。但当上述人员侵犯受特别保护目标、对象或情节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时除外。
三、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
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条件是: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约束性警械,非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
(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对不是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
(三)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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