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

2024-10-25

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精选6篇)

1.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车辆专用加油卡

使用、管理的规定

(草 案)

为规范公司用车及车辆用油管理,确保机动车辆正常、合理、规范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车辆加油指定地点

中国石油敦煌油库加油站(唐乐宫对面),请驾驶员出车前注意检查车箱油量。

二、加油责任到每车每人

公司现有6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甘FH2341、甘F72776、甘F93172、鲁YNF812、甘FH2460、甘F48031,每车配备加油卡一张,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统一充值。

1、每辆车配备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

2、加油负责人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带其他容器加油;

3、加油卡加油完毕后设备自主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

4、当天加油当天将加油小票交到综合办,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每次加油时,加油责任人需认真填写《车辆油卡管理表》,填后和加油卡一并交由综合办保存。

三、特殊情况

1、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当日须向综合办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2、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当日须写文字说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递交综合办,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3、因行驶路途较远无法到指定地点加油(指敦煌市区外),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进行异地加油,返回后向综合办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4、因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如油表不准等无法辨别是否需要加油),必须提前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加油。

5、矿区车辆因情况特殊,除车辆加油时可携带容器加油备用外,也应遵守车辆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并认真填写《车辆油卡管理表》,将车辆加油和携带容器加油备用情况都做登记记录,杜绝只登记车辆加油而不登记携带容器加油量情况的发生。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将另行补充或规定。

敦煌阳光招金矿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

2.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 篇二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11-02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

关于执行救济的概念,学术界的说法有几种,不一而足,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为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1](2)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主动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2](3)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3](4)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4]

总结上述各种定义,根据执行救济的原理以及制度,我们可以对执行救济作出如下定义: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正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和方法。

二、执行救济的相关修改内容

199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08条有相关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由此我们可知: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而在2007年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第208条改成了第204条,此外,还增加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新增了一条, 作为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执行救济,畅通了救济渠道。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完善了执行异议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理论角度上看仍比较粗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

(一)修改之必要性

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程序上的救济的规定,且实务中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也往往会导致执行过程中违法或违反规定的情况的出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强制执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结果的实现与合法未必表明整个执行过程是合法的,并非所有能够使案件得到执行的措施和手段都是公正的。强调执行的程序要公正,其根本原因一是执行过程的公正是执行结果公正的组成部分;原因二是执行的程序公正的独立的意义:表明执行人员的尽职尽责。执行程序公正还有特定的约束作用。即除了保障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外,还能约束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利滥用。

(二)修改之后的弊端与不足

1、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但向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在执行法院内成立执行裁决庭,可使执行实施与异议审查真正分开行使。

2、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哪些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过宽,不加限制,可能会造成执行工作被多次停顿,影响执行工作效率,甚至会给恶意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便于他们钻法律空子。其次,异议审查采用什么形式未加规定,是执行法官独任审查,还是组成合议庭审查,具体程序如何开展,这些给法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5]

3、对滥用执行异议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构建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滥用执行异议会对执行的进展造成一些影响。

四、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异议之诉

(一)修改之必要性

1、第三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属于实体上的事项,执行程序也有别于审判程序,由执行人员先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与相对人就实体权利进行言辞辩论和平等对话的权利。

2、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属于一裁终局,不得复议或上诉,即使案外人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此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于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而中止执行显然不足以达到此目的。

3、因为执行异议引起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结果,认为原裁判无误,或者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经该机关另行审查,认为无误,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时,应该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并没有获得保障。例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出卖房屋的原判决无误,而案外人主张该房屋为其己有,不应交付债权人,并不能因判决再审而加以解决。此外,作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难以确定诉讼地位,无法通过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的判决。[6]

(二)修改之后的弊端与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采取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理论上可称之为“法定顺序主义”。即指不承认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现象,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基于同一原因所采取的执行救济程序,作出有顺序规定的规定和解释。优点是清晰明确,容易为执行法院操作,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后置,而且对异议之诉的提出附加了非常严格的时间条件,而非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使得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非常紧迫,很可能因为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失权,由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则可能因此丧失在对实体权利的救济过程中。

五、对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再思考

(一)完善执行异议审查复议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执行异议复议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并没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对复议期间的执行中止与否也没有做规定。

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以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应当视为放弃权利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复议申请的期限,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长时间拖延,从而使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权落空。笔者认为,可借鉴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另外,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已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了初步的审查意见,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间,原执行行为不应中止。[7]

(二)完善执行异议中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可以借鉴德国立法,如针对执行中的程序问题,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主要适用于对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执行措施不服,对假扣押裁定不服,对执行人员不遵守执行规定不服等情形在执行异议中增加关于执行机构或者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规定。[8]

(三)建立实体上的债务人异议诉讼制度

可以借鉴台湾立法,即便生效裁判具有国家意志,但是生效裁判上记载的权利属私法范畴,债权人仍可以依照私法处置。债权人就该项权利对债务人豁免或同意债务人迟延给付,或就该项权利与债务人负有的其他给付义务协议抵消、混同及与债务人达成的其他协议,应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般合同的约束力,且此种约束力应能对抗旨在恢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错位民事权利的强制执行行为。

(四)制定制裁恶意执行异议的措施

执行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于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给予制裁 。建议将这种行为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和第 104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

六、结语

法治必须具备合理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我国执行工作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理应采纳先进的执行救济制度和立法体例,从执行异议的制度建立、运行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出发,以期改革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民事执行救济是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项保障措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虽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它毕竟是法治历程中的进步。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人民的权利保障一定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5]丁兆雷.浅议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制度[N].江苏法制报,2008-04-17(C01).

[6]丁亮华.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的视角出发[N].人民法院报,2007-08-21.

[7]陈烨,林婕.执行救济机制之创新——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突破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8,(3).

3.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 篇三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用人原则、入职条件、试用期和入司手续

一、用人原则:公开招聘、公正选拔、公平使用、德才兼备、品学兼优。

二、入职人员条件:具备所聘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兼备敬业团结、学习创新的工作精神,严守职业道德。

三、试用期:通过招聘,符合公司用人原则和入职条件的新员工,根据岗位和合同所签用工年限,试用期为1-3个月。

四、新入职员工根据公司要求,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办理入司手续并建立员工档案。

第二、考勤管理及各种假期规定

一、总体要求及说明:

1、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纪律观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2、考勤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认真自觉地加以对待和服从。

3、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和模范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并对员工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义务。

4、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二、考勤管理办法 :

(一)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7.5小时为标准。

2、工作时间: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00。

(二)考勤管理

1、公司日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2、公司考勤实行点名或签到方式。员工上、下班均由办公室点名或员工签到(每日2次)。签到时不得由他人代签。

3、每月考勤记录作为员工月度发放工资和个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和参考。

(三)加班管理

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量增加或负担额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者,应于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并报送总经理核批;未经审批私自延长时间不视为加班。员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等时间调休;员工遇事,可用调休抵假;确实不能调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计发加班工资。调休不能跨使用。

(四)迟到、早退处理

1、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考勤按月统计,当月第一次迟到早退扣罚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罚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罚30元;超过 3次即视为旷工1天,扣罚当月一半工资;超过5次即视为旷工2天,扣罚当月全部工资;超过7次即视为旷工3天,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劝退处理。

3、如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其它特殊情况,员工要及时电告办公室,考勤时可不按迟到处理。

4、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考勤的,应由部门经理及时告知办公室在考勤表上注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五)请假手续

普通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假1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请假人员需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单》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三、各种假期规定:

(一)病假

1、员工因病需请假者,要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批准,《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月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者,须附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等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经理办理请假手续,并由部门经理及时告知办公室在考勤表上注明,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3、员工事前未能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病愈上班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交由办公室备案存档。

4、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者视为自动辞职。

5、病假期间的工资:凭医院的开具的病休证明,病假在3天以下者,按日工资90%发给;三天以上十天以下者,按日工资70%发给;却因病情严重并住院治疗,请假天数在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者,按日工资的50%发给;病假超过三十天,不足六十天的,超过三十天的部分,按照实际天数,参照本市最低保障工资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本人请假处理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电话请示直接领导,如实说明原因),请假天数及批准权限同病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事假经批准可用以前的加班时间调休。

3、工资:事假期间,根据天数,按其日基本工资标准全额扣发。

4、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者,视为自动离职。

(三)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天,但最长假期不超过15天。

2、年休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3、工资: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四)婚假

1、员工请婚假,必须本人持法定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交办公室核批备案。

2、一般婚假为三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假期7天。

3、婚假期间工作照常发放。

(五)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者,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3、女员工休产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核批备案。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15天。

5、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本地员工其假期及其薪资参照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七)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可请丧假;员工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批准即可。

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假期

1、公司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进修培训,凭考试证明等,经分管领导批准,考试当天可作公假处理。

2、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凭相关通知或证明按公假处理。

3、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工资:公假及国家、自治区的各种法定假,工资照常发放。

第三、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

一、行为规范 :

(一)、上班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着奇装异服。男士不留长发、蓄胡须,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用公用电话聊天,或在电脑上玩游戏等。

(三)、各负其责,做好本人所在办公室、卡座区桌面、书柜、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清洁卫生。

(四)、办公接听电话时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新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自报姓名”;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闲聊,不得在办公区内高声喧哗。

(六)、需领用办公用品的,经部门经理批准,统一到办公室领取,领取人应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登记物品名称、数量,并签名。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用品,厉行节约,不得公物私用。

(七)、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八)、未经使用人或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电脑,不得随意翻看、拿取他人办公资料或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九)、根据工作需要及职责范围,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或故意刁难;

(十)、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且合理,按规定办。2、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规定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定,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或参照同业相关规定办理。

二、职业准则 :

(一)、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利益或形象的事。

(三)、公司提倡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以诚相待、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团结协作,凝聚共识,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四)、员工未经公司正式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五)、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六)、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行为:、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假借亲属名义有上述三项行为的。

(七)、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八)、保密义务:、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资料及其他未曾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财务数据等。

第四、公司奖惩规定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

1、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除名;

经济处罚:包括降薪、扣发奖金、罚款。

二、奖励条件:、维护公司荣誉,保护公司利益,有具体事迹的; 2、研究创造或个人业绩特别突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贡献者;

3、针对公司业务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成效显著者;、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 8、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其他具有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公司领导并考核通过者。

三、惩罚条件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本人或纠集他人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有其它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行为者;、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遗失公司的重要文件、物品和工具或浪费公物者; 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工作延误者;

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工作中发现事故或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报告领导或相关部门者;、对有期限的重要工作安排或计划指标,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听之任之者; 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

四、奖惩相关规定:

一、奖惩的执行:、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亦可同时执行;

2、奖惩标准由公司领导召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会议,根据事实和情节,充分讨论研究决定。

二、奖惩的申报、批准、实施:

1、各级员工奖惩由所在部门列举事实,提出奖惩意见,填写《奖惩申报单》,经人事行政部审核确认后,报经总经理批示,或召集相应会议研究奖惩标准和办法。

2、重大的违纪违规事件,可由总经理直接提名并下达处理意见。、各项奖惩事件,均由公司人事行政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记录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7、受处罚员工如对处罚措施有异议,可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递交《申诉意见》,经办公室核查,必要时经相关会议复议后,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第五 薪酬福利制度 一、薪酬、薪资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薪及以贡献、能力、态度和责任为分配依据,同时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各岗位薪资标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薪资组成: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各种补贴(如:交通+误餐+通讯+取暖及防暑+节日津贴等)。(1)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和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确定,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2)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的目标任务,从中按5%的提取比例额度,作为前线业务人员和后线管理服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具体分配为前线业务人员占3%,后线管理服务人员占2%(其中:风险控制与法务等准业务部门占1.7-1.5%;行政与财务等非业务部门占0.3-0.5%)。上述绩效工资除前线业务人员在每笔担保业务手续费到账后可先按1%的比例提取业务维护费外,其他必须待担保期限届满,担保本金收回后方可提取。

(3)各种补贴: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业标准以及员工岗位等确定。、工资制度: 新入职人员工资:试用期内按所聘岗位工资等级的70%发放,试用期内无绩效工资,各种补贴按正式员工50%的比例发放。

5、公司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员工薪酬,发薪日期为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通过打入个人银行帐户形式领取。

二、调整机制:、薪酬管理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实行 “市场化动态薪酬管理”体制。公司于每年初进行 “ 议薪 ”,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公司效益及社会同业工资变化情况,提出薪资水平合理化调整建议方案后报公司审批。、员工工资级别调整依据:

(1)公司工资普调。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相应调整全公司员工工资水平。(2)奖励性薪资调整。其对象为通过考核在本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以及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3)岗位职级变动。员工因岗位职级发生变动,相应调整其岗位基本工资。

(4)员工在考核中,完不成工作任务或效益低下者,以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将被下调薪资及岗位。

3、薪资调整时间,上述各种薪资调整时间均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下月一日起执行。

三、福利: 1、各种假期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 10 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a.元旦(公历 1 月 1 日)b.春节(农 历新年初

一、初

二、初三)c.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2 日、3 日)d.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2 日、3 日)e.妇女节(3 月 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3)婚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凭结婚证书申请7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产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 120 天,难产 135 天。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5)男员工护理假 7 天,晚育者为 15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6)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7)工伤假 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 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9)有薪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 %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休假规定 员工提前 15 日向直接主管及人事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因工作原 13 因,未能休以上(3)-(7)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

2、保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过节费 公司视经营情况在春节或中秋节发放贺金或贺礼。

4、健康检查:公司每两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5、员工活动:公司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第六 培训、考核与发展 第一节 培训管理

一、培训目的: 塑造企业文化,促进人力资源增值,提升经营绩效。

二、培训原则:员工培训需求与公司发展需要相结合。

三、公司培训管理的常设机构是培训组,隶属人力资源部,: 除培训发展主管外,其余岗位均为兼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集团范围内选拔产生。

四、公司培训分为一级培训、二级培训。、一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主办,负责集团中级以上人员(含分子公司总经理)管理培训,集团总部员工自我管理培训及新员工职前培训、外派培训等。2、二级培训由集团各中心或分子公司主办,负责本单位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及外派培训。培训结束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培训积分制 1、培训组每年初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确定培训课程设臵及相应学分,参加培训并通过 考核者即可获得学分。培训组同时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记录每培训测试成绩、积分。2、各岗位培训积分标准由培训组每调整一次。正式员工绩效考核将结合本人全年培训积分进行,积分不达标者绩效考核将受影响。员工晋升必须获得拟晋升职级资格的培训积分,否则仅提升为代理职务。3、公司全员培训及特别要求的重要培训,无论积分是否达标,均需参加。4、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人事部门将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人事部门请假。

六、员工自我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利用工作之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考试、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资历考试如 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可凭培训考试机构的证明,经人事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员工在职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时,确需占用周六工作时间的,可凭入学证明,经部门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获准后,按公假处理。但当临时有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时,应服从公司安排。3、对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者,公司将作为员工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培训费用报销 1、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规划制定一级培训费用预算,报总裁批准。2、二级培训费用由集团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培训计划提报预算,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集团总部外派培训费用 1000 元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1000 元以上由总裁审批;子公司外派培训在预算范围内的由本公司总经理审批。训费用超过 1000 元者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资料及获得证书原件由培训组存档,经培训主管签字后,方可报销费用。、员工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培训协议》约定年限,公司有权按协议追究相应责任。第二节 绩效考核

一、考评目的

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确定人才开发的 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合理配臵人员,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2、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3、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2、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多角度考评原则。

三、考评周期

1、月度考评:月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月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月度考评结果与工资直接挂钩。生产人员进行月度考评。

2、季度考评:季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季度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季度考评结果与下一季度的月浮动工资直接挂钩。第四季度直接进行考评。事务人员、营销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外)进行季度考评。

3、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本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 综合考评,考评作为晋升、淘汰、评聘以及计算年终奖励的依据。公司所有员工均进行考评。

四、考评程序:相关考评者对被考评者提出考评意见,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并报考评委员会审批,由被考评者的直接上级将审批后的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并就其绩效和进步状况进行讨论和指导。人事部门将考评结果归档,同时 用于计算绩效工资及奖金。

五、结果分级:考核等次分为五级,分别是优、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隔级上级根据所管部门人员数综合考虑,确定考核等次,但“优”不得超过分管总人数的 10%,“优”与“良”之和不超过分管总人数的30%。等级 优 良 中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定义 超越岗位常规要求;完全超过预期地达成了工作目标 完全符合岗位常规要求;全面达成工作目标,并有所超越 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地达成工作目标 基本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但有所不足;基本达成工作目标,但有所欠缺 不符合岗位常规要求,不能达成工作目标 得分 90分以上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六、结果使用考评结果可作为以下几类人事工作的依据:

1、职务晋升:考评为优或连续两年考评为良的员工,优先列为职务晋升对象。

2、职务降级:考评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员工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3、工资晋升:考评为优或考评连续两次为中等以上的员工,在本工资岗位级别内晋升档次。

4、降档:季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工资降档;年终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进行工资降档。

5、培训: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制订培训规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6、职业发展指导:根据绩效统计分析结果及双向沟通,修正员工职业发展设计。

七、申诉及处理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员会申诉。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者。第三节 职业发展

一、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持续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工作和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在出现职位空缺情况下,具有敬业、协作、学习、创新精神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

二、结合个人特长及在公司岗位职责,员工填写《员工职业发展规划表》、《员工能力开发需求表》,人事部门协助员工所在部门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发展档案。

三、人事部门根据新员工入职前的职称、学历及调整后的岗位设定级别。试用期满合格,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确定转正定级意见。

四、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职业辅导人,帮助新员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促进员工个人发展。被辅导人的工作表现及未来在公司职业发展将成为考核部门负责人指标之一。

五、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职务 职级 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业务类 1 高层管理人员 资深XX师 资深业务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高级XX师 高级业务员 3 基层管理人员 XX师 二级业务员 4 助理XX师 一级业务员 5 XX员 初级业务员

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

1、职业道德良好 2、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能力强 4、熟悉拟晋升职务工作5、上考核成绩“良”以上 6、完成规定培训积分 第七 员工权益

一、劳动安全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保护。

2、在灾害条件下坚守岗位的员工,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3、保管公司财产的员工,接到预警信号后,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二、权利保障:

1、员工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2、对下列情况,员工有权提出申(投)诉以得到公正待遇:(1)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2)对处理决定不服;(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4)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

3、申(投)诉方式:(1)逐级申诉或向公司 人事部门、集团监察委员会直至 总裁提出申(投)诉;

4.修改公司制度的通知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

第 三 条

公司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 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 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 家税收,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 五 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 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 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 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 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产 清查。

第 六 条

公司记帐原则和记价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 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基础。记帐货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 八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个人资本金。

第 九 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过程中,非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形态的 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

公司不可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 十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 司据以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严格股本管理,据实登记股权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实缴股本 数额等事项。公司需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 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股本的差

额(包括从溢价发行中抵销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法律程序,可以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 十五 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 十六 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 十七 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 十九 条

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或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 年以内提取 5%,1--2 年(含 1 年)提取 10%,2--3 年(含 2年)提取 20%,3 年(含 3 年)以上提取 30%。

第 二十 条

公司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按 10 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述投资仅限于在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同时,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可大于公司净资产的 5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授权管理,其授权的范围及权限需经公司研究报董事会确定。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对外,分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认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持有的短期投资,在中期期末或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 三十 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各种待摊销的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后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指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 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

长期股权差额有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 10 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按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在中期期末及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

失。对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包括模具),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授权购置、规模控制、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均需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制度,以便每年定期实地清查核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记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的记账。利用银行借款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八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实行分类折旧,按月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确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动力设备

传导设备

运输设备

自动化控制、半自动 化控制设备

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工具及其他生产工具

生产用房

受腐蚀生产用房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非生产用房

简易房

建筑物

第 四十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需按公司授权经财会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出租、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履约后由财会部收取租金和价款。对出租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

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财会部办理手续,需内部转移的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将有关的合同、预算、计划报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统一调度资金。

第四十五条

完工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方可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及决算,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购入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入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

支出计价;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 五十 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除法律、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以外,一般按照 10 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不计残值,从确认入账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指公司上市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照 5 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各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指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等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

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 六十 条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对某些收入已另行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月销项税款。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销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相关的折扣、折让。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应于年末将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汇总,并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信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

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送、转、配红股; 3、同时派发现金和送、转、配红利。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当月 1 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 七十 条

月份终了,公司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十一章

公司清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 6 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支付清算费用;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4、尚未偿付的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 八十 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及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六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于当月 6 日内和 8 日内将月度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 10 日内报出;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于 7 月 15 日前将中期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 25 日内报出;财务报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终了后 30 日内将财务报告报本公司,本公司合并后于终了后 60 日内报出(节假日顺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定期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财税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同时按规定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总结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签署后发布实施。

第 九十 条

本制度凡与国家规定或上级机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制订、解释、修改。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

5.关于集团公司请假制度的通知 篇五

为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并重申员工的请假制度如下:

一、各公司经理、副经理、集团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请假,经签字批准同意后,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方可休假;

二、各公司的员工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向本公司的经理请假,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条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写明请假原因、时间,因病请假的需要有医院证明;

四、请假最短时间为半天,每个月不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如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重大事项如病重、结婚、生育、事故、亲属病故等原因可酌情予以假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请假的,假期完毕后,第一时间补交请假条;

六、请假期扣除当日工资,公司不予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未请假旷工者,按双倍工资扣除,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按工资5倍罚款;

七、因工伤在家休息的员工,每月发放1200元生活费作为工资;

八、员工可根据公司休假安排自动休假,禁止与他人调

换休班日,如违反按旷工处理;

九、因公出差到本县区域外的人员,必须请假,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所有;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集团

2014年x月x日

主题词:请假 制度

抄送:集团各公司、各科室

xxxxxxxxxxxxxx集团行政部2014年x月x日印发

6.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篇六

[关键词]制度;逮捕权;问题;立法完善

一、现阶段逮捕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被当作一种侦查措施而使用。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审查起诉案件,94%—95%是经过逮捕强制措施的。因为公安机关对所有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基本一律呈捕。同时逮捕率又是作为考核案件质量主要依据。这就使侦监部门存在很大逮捕压力。因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侦监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慎捕、少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侦监部门在适用上还是非常谨慎。笔者所在检察院侦监部门在2010年逮捕1385人,但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仅8人,占0.58%;2011年逮捕1555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27人,占1.74%。2012年1—5月逮捕668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8人,占1.2%。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相互衔接不足

《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另外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没有强硬的制裁措施,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所以侦查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是直接刑拘后呈捕。

(三)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

如前所述,侦查机关希望呈捕案件,侦监部门都能批准逮捕以确保其高逮捕率证明其办理案件质量高,所以侦查机关并不积极提供逮捕必要性材料,导致审查逮捕中存在捕前羁押审查监督程序不完善问题。捕后羁押的审查不完善,其一是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查程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就自行改变逮捕强制措施,事后只需通知检察机关即可,检察机关只能是事后监督。而且公安机关如果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其变更,使得审查逮捕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其二是捕后没有定期的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得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能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而羁押犯罪嫌疑人。

二、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必要性条件作了修改,明确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予以具体化。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规定使逮捕的适用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为贯徹慎捕、少捕的刑事政策创造了条件。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还进一步完善了逮捕条件,列举了“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曾经故意犯罪记录;(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三种“应当”逮捕的情形,便于实践中操作,大大提高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可操作性,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这些修改有利于执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二)审查逮捕程序的去行政化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逮捕适用的准确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重要的意义。

(三)规范逮捕的执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在逮捕的执行程序中新增了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现有研究表明, 在司法实践中,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多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的这段时间。为了尽量减少非法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这一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相结合,隔断了非法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便利条件,大大减少在捕后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另外,该项规定“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删除了“有碍侦查”不予通知的情形,彰显了人权保障理念。之所以作出这一变动,主要是由我国较高的逮捕标准所决定的。从而删除了“将逮捕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家属”的规定。

(四)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既有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三、逮捕制度修改后的继续完善

逮捕制度的修改幅度很大,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逮捕制度尚有以下问题有待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继续明确完善:

(一)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五项具体情形,这有利于准确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可能逃跑”、“可能毀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使得这一范围仍然过大,太抽象,实践中难于把握标准,而这又在无形中降低了逮捕的适用条件。 新规定中:(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那到底依据什么判断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需要明确指引。(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现实危险的情形有什么,如何认定需要明确。(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是否共同犯罪的都属于存在串供可能而必须逮捕应细化。(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是否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而没有达成和解的都必须逮捕也应明确。(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是否外地人,没有本地居住证都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应当逮捕需明确。因这些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性。将来的司法解释中应当对“可能”所要达到证明标准以及何为“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等作出明确规定,才能在实践中准确适用,真正实现逮捕措施的价值。

(二)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周期、必要性标准等问题仍然需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有效的运行还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所涉及的诉讼环节。第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第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第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第五,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第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救济权利和程序等问题;只有制定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具体实施细则,才能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贯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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