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共8篇)
1.技术贸易 篇一
3、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的案例
案情介绍
香港A公司向大陆B企业提供某种型号的录像机组装技术,项目内容为组装该型号录像机的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派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培训。港方提出技术转让费为120万美元,并向该企业输出部分设备,金额为6万美元。签约后,厂方预付5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30万美元。达到规定的日产x x台生产能力时,将所余4()万美元付清。进口设备则采取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搞来件装配,装配的该型号录像机全部由港商返销境外,每台给厂方x x美元工缴费。分析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4、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义务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A厂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非独占性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向A厂转让生产某种食品的专有技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检测等);A厂采用了德国公司的专有技术后,生产出的产品深受我国消费者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2009年,A厂发现其技术科的技术工程师王某偷偷将A厂使用的专有技术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一家乡镇企业。德国B公司获悉这一消息后,来电指出,王某的泄密行为使该专有技术众所周知,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根据合同保密条款的有关规定,A厂对接触掌握专有技术核心秘密的该厂员工泄密行为应负保证责任,因此要求A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该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A厂虽然几经力争,但由于合同中确实有此规定,最后不得不替王某承担泄密责任,赔偿德国B公司预期利润损失12万元。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案例
[案情介绍]
美国—家食品公司A自1952年起开始经营炸鸡等快餐食品,其使用的商标是Chicken Dcll8ht。60年代中期.该公司与美国另一家经营快餐食品的B公司签订了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允许A公司经营其快餐食品,并向其传授经营管理技术诀窍.还允许使用其商标和商号,但合同同时规定,A 公司必须购买B公司一定数量的煮锅、煎锅、餐具、包装和调料等作为交换条件,上述商品的购买价格均高于同类商品的一般市场价格。不久,原告公司向地方法院起诉,指控被告B公司有搭售行为。B公司是否构成搭售。
6、技术转让案例:
美国ABC制造公司是世界各大矿业公司所用的选矿设备的主要供应者,它生产的选矿设备在选矿时功能优良而且节省费用。除生产质量优良的产品外,该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和改良产品工艺技术,因此,在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两方面它都在同行业中具有极大的优势。为发挥优势.利用自己的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扩大经济效益,ABC公司除销售产品外,还作出一个重要决策,即通过技术输出提高技术使用率以更多地赢利。根据引进对象不同,引进方所在国家不同,主要通过以下几种不同的途径输出技术:
第—种途径是通过出口ABC产品输出技术。利用产品的精密结构和高技术性带动商品出口,这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对于该公司来说,通过这种途径输出技术,其承担的风险最小,利润却最大。但这种方式实质是实物贸易,买方只能间接地得到一些技术,或是得到设备的操作方法,因此,这并不是技术输出的主要途径。
第二种途径是在外国设立子公司,公司再通过协议将技术转让给子公司,这里的技术转让包括工程服务,转让图纸、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工艺技术,供应零部件.培训人员并给予持续的援助。这种方式对该公司来说,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外的廉价劳动力、原材料以降低成本,扩大产品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通过子公司在所在国进一步的技术转让,可以赚得大笔的技术许可费,同时还可以规避输入国有关税收管辖
第三种途径是与外国合营者建立合营企业,例如ABC公司在向巴西出口空气污染控制设备遭到高额进口关税阻碍后,就转而采取与巴西一家公司合营的方式.将有关技术作为出资,在巴西国内生产空气污染控制设备、选矿设备等。通过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方面将技术输出,另一方面还取得了在输入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机会
第四种途径是出售许可证,即授予输人方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获得数额可观的许可费,由于这种途径可使输入方直接获得全部所需的技术,而输出方也不必关心输入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成为ABC公司技术输出最主要的一种途径
1.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2.ABC公司主要采用了哪几种技术转让的途径?
7、合作生产案例:
2008年,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联邦德国林德公司达成一项制氧设备的合作生产协议,依照该协议,两家公司合作生产8套制氧设备,中方的生产单位是杭州制氧机厂。在8套设备中,前6套设备以林德公司(甲方)为主要承包人,杭州制氧机厂(乙方)根据甲方定货生产
设备和材料。后两套则相反,乙方成为主要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甲方负责技术,负责向乙方发送技术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并对技术的性能负责,乙方完全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办事。设备销售款由甲乙双方**分成。依据协议,甲方还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派专家到乙方进行技术指导、示范操作以及讲解技术难点,对乙方现有的生产方法提出改进和增加生产能力的建议并负责实施.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乙方的产品达到甲方产品样品的技术特性。协议签订以后,在整个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合作生产和利润分享的关系,甲方除按约定提供技术和服务外,对乙方技术吸收消化的情况非常关心,在甲方的积极帮助下,乙方以最快的速度掌提了相关的技术并逐渐增加了生产成分。在8套设备中,前4套乙方只生产了8%,第5、6套则上涨为30%,第7、8购套乙方已按约定成为主要承包人,生产全部设备的72%。由于双方均严格履行了合作生产协议的义务.因此双方都如愿获得设备销售款,乙方还获得甲方拥有的生产制氧设备的全套技术
本案中,乙方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甲方拥有的生产制氧设备的技术?
8、许可合同案例:
2001年2月,我国某公司(甲方)与日本某公司(乙方)经过多次会晤达成协议,甲方购买乙方生产某产品的专利技术,合同有效期内(2001年5月1日于2006年4月30日)乙方不再把此项专利转让给其他厂家,且自己生产的该类产品也不再销往中国,鉴于乙方损失的市场份额较大,中方在2001年4月一次性支付了高额入门费并承诺按每年销售额的10%向甲方支付提成费。2002甲方由于担心产品没有知名度难以打开市场,并且甲方认为利用乙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以采用乙方的商标,因此在生产第一批专利产品时,用和乙方产品相同的商标和包装将这批产品投放市场,结果当年销售量极大,2002年4月底,甲方按约定将当年销售额的10%作为提成费支付给乙方。但是,2002午6月.乙方以甲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乙方商标已于2000年在我国注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1.本案中,甲方有没有侵犯乙方的商标专用权?
2国际许可合同按转让标的不同有哪些种类?
9、1988年,我国四川省某无线电厂通过国内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引进法国工程联合公司的“氧化铝陶瓷基板流延成型”专有技术,用于彩电元器件的产品。合同约定,1989年至1999年引进方每年12月按年销售额的5%向出让方支付提成费,在此期间,出让方可以在中国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得再向中国的其他单位转让此项技术。
1989年至1992年,合同履行情况良好。1993年初,引进方发现市场上有与合同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的外包装表明其生产厂家为河北省某无线电厂,由于这些产品枪走引进方在北方的一些用户,因此,引进方派专人对此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河北省某无线电厂是于1991年获得法国工程联合公司的授权,使用其“氧化铝陶瓷基板流延成型”专有技术生产产品。于是,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四川省无线电厂于1993年l0月向中国贸促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法国工程联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1.本案中,法国工程联合公司将其专合技术再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国际许可合同按授权程度的不同有哪些种类?
10、2004年我国某省钻头生产公司从美国A公司引进了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B公司提出诉讼,状告我方侵犯其专利权。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方根据许可合同鉴于条款“鉴于美国A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于制造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成美国B公司撤诉,经调查,该地矿钻头生产专利确属B公司所有,A公司属于非法转让;最后,美国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要求我方赔偿B公司损失.并停止在美国销售合同产品。在支付赔偿金之后,我方以A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方的—切损失。
1.A公司是含违约?
2.国际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有何作用?
11、2001年,我同A公司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同德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顶关于某电子技术的出口合同。合同中部分条款如下:
鉴于条款结束部分规定:“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现达成授予受方(德国某公司)在欧洲独占实施上述技术的协议”
合同第2条规定:“受方同意支付在德国、法国以及欧洲其他有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的专利申请费;”
合同第4条规定:“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有在转让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改进,并构成新的专利,专利权属双方共有,如再转让成功.分成比例双方另议。”
合同第7条规定:“受方在收到全部技术资料以后的1个月内,向供方预付技术转
让费5万美元。”第12条又规定:“供方将从香港生产基地生产的每台合同产品的净销售额中提取5%的提成费,但受方先从中扣除1.5%,直至收回向供方预付的5万美元。”
合同第9条规定:“供方将保留在中国境内实施上述技术,并可实施上述技术而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合同第16条规定:“本协议(如有必要)需报中、德双方政府的有关机构审批,最后一方的政府批准日为合同生效日。本合同期限为生效之日起3年
上述条款有哪些对我方不利?
2.技术贸易 篇二
我们用两国之间产业发展博弈为例,说明当今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激烈的原因。假设A、B分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国的资金是有限的,只能大力投资发展两个产业中的一个,这两个产业分别是传统产业的纺织行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电子信息行业,并且设定高科技产业的电子信息行业利润较高,而传统产业的纺织行业利润较低。同时假设A、B两国生产的产品是无差异的,产量也相同,但是由于技术、成本不同,A、B两国的收益不相同,而且两国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都知道自己和对方发展这种产业的支付。于是,A、B两国产业发展博弈的支付矩阵可表示为如图1所示。
用比较优势划线法很容易找到这个博弈的二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纺织行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和(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纺织行业),即两个国家一个选择高科技产业的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而另一个就选择传统产业的纺织行业。这个两个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说明通过分工以及贸易的方式,对于两个国家来说都是理智的。不过由于两国在这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下获得的支付不同,发达国家更希望实现(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纺织行业)的纳什均衡, 与另一纳什均衡相比他的支付较可以增加3个单位 (15-12),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实现(纺织行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策略组合的纳什均衡,这样他的支付可以增加1个单位(11-10)。
当然,两国在产业博弈中还可能会采用混合策略,发达国家随机地以p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和以(1-p)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而发展中国家就随机地以q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而以(1-q)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两国的目标都是自己的期望支付越大越好。发达国家A的期望支付效用函数是:
Ua=[8p+20(1-p)]×q+[12p+10×(1-p)]×(1-p)=(2-14q)p+10q+10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A国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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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发达国家A的最优化问题,找出发展中国家B的均衡混合策略:B国以1/7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6/7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国家B的期望支付效用函数是:
Ub=[5p+13(1-p)]×q+[10p+7×(1-p)]×(1-p)=(3-11q)p+20q+7
对上述效用函数求微分,得到B国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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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从发展中国家B的最优化问题,找出发达国家A的均衡混合策略:A国以3/11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8/11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
即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发达国家随机地以3/11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8/11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和发展中国家随机地以1/7的概率选择纺织行业,以6/7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当这个博弈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时,两国随机以一定概率选择纺织行业或者电子信息技术产业时,可能会出现四种结果:(纺织行业,纺织行业)、(纺织行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纺织行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其中出现(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结果的概率最高是62.34%(8/11×6/7)。当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时,两个国家都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情况出现的概率最高。这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很好地解释了当今世界各国产业结构日益趋同,互补性下降,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现象。
面对国际市场高新技术产业激烈的竞争,各国为了获取更高利益,都不遗余力地推动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制定了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并且大力宣传,公诸于众,摆出一付不可改变的样子。这其中的原因可以从上面两国产业发展博弈中得到很好的解释。在这个博弈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先动优势。若由发达国家先选,他一定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而后选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只好选择纺织行业,因为这时候选择纺织行业获得的支付是10,若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获得的支付是7。若由发展中国家先选,则他一定也会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后选的发达国家只好选择纺织行业,因为这时候选择纺织行业获得的支付是12,若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获得的支付是10。制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并且大力对外宣传就是为了让竞争对手相信他一定会选择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策略,摆出一付“无论如何我就是要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姿态,希望以此打消对手选择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策略。
除了制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外,发达国家还纷纷制订更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以具体行动来对其他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人为制造障碍,从而达到遏制其他国家采用选择高新技术产业策略的目的。因为从上面两国产业发展博弈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在(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纺织行业)的策略组合中的支付是20,若发展中国家也选择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则发达国家的支付就会变成10,减少了50%的收益!因此,发达国家A有足够的动力去遏制发展中国家选择高新技术产业。
当然,从理论上说发展中国家也具有遏制发达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动机。因为从上面两国产业发展博弈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若真能遏制发达国家选择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策略,实现(纺织行业,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策略组合下的纳什均衡的话,与(电子信息技术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策略组合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支付可以由于7增加到13,增加近一倍。但是现实中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注技术领先优势,实际上并不太可能通过设置更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人为地制造阻碍达到遏制发达国家选择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事实上,发展中国家设立更高技术贸易壁垒存在技术上的约束条件。
2 设立更高技术贸易壁垒的约束条件
根据波斯纳的技术差距理论,世界各国在技术水平上存在着差异。技术上领先的国家先开发出一种新产品的生产技术或生产工艺,技术领先国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成为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方,其他国家则成为进口方。随着技术的转移,其他国家迟早会掌握该项技术,最终,贸易流的走向随之发生变化,技术模仿国成为该产品的出口国,技术领先国由原来的出口国转变成进口国。但是,这种技术转移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保证其获得更多的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减缓技术外移速度,比如采用技术专利和技术许可证等反仿制措施;再比如利用其技术优势,继续开发具有新功能的类似产品,并以健康、环保为借口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的技术标准,设立更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来阻碍进口技术模仿国的类似产品以及自己最高尖端技术产品的出口,达到阻碍发展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减缓其技术外移速度的目的。因此,存在技术差距是设立更高技术贸易壁垒的约束条件,并且只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技术差距,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现象就不会消失。
事实上发达国家习惯通过设置“不断提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来遏制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们知道,由于受到技术水平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是从技术与资金门槛不高的成熟产品领域入手,这些领域大都是技术密集程度低的加工组装环节,产品的突出特点是技术含量低、替代性强,定价权在占据着产业链高端的发达国家手中,而不在发展中国家手中。并且由于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扎堆在这些技术含量低的成熟产品领域,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的竞争,产品的利润空间极其有限,这些产品往往很难满足“不断提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要求所需要的成本。
虽然国际贸易市场上技术贸易壁垒的“不断提高标准”的发展趋势已经扩展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层面。但是,由于受到设立更高技术贸易壁垒的技术条件约束,这些发展中国家设置更高的技术贸易壁垒的结果最终只能是对与其技术条件相近或者是存在一定技术差距的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而已。因为设立更高的技术贸易壁垒标准要以新产品、新技术为基础,灵敏的、高技术的检测仪器是设置更高的技术贸易壁垒的技术保障。发展中国家这些检测仪器基本上都是从发达国家进口。以我国为例,由于技术相对落后,我国灵敏度相对较高的检测仪器几乎都是从美日德进口。只要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对我国继续实施尖端技术封锁、高端产品限制、低档产品倾销的歧视政策,他们所拥有最高端技术、灵敏度最高的检测仪器就不可能出口到中国,进而会影响我国设置更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
3 从经济角度衡量——“报复”还是“不报复”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遭遇了大量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据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有36.06%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比2007年增长1.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05.42亿美元,同比增长10.83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54%,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占比例较高的机电仪器行业的直接损失额就高达到160.59亿美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何应对国外越演越烈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一些经济学者提出我国要采用报复的策略。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从经济角度衡量,我国实施报复策略是无利可图的,甚至可能是增加损失的。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将发展中国家分成两类,一类是对发达国家市场依赖程度高(C国);另一类对发达国家市场依赖程度低的(B国),假设A是发达国家,他在与B国和C国贸易时选择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或者是不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的策略,而B和C国在面对A国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情况下,可以选择报复或者是不报复的策略,如图所示。
我们用倒推法对这两个博弈树进行分析。图2中在博弈的第二阶段,站在B国的角度,由于他对A国依赖程度低,出口到A国贸易量小,如果A国采用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策略,B国实施报复策略会对他有利 (8>5)。因此,面对A国采用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策略,B国应该选择实施报复策略(我们将图2中B国的“不报复”策略排除)。因为第二阶段B国采取报复策略,倒推到第一阶段A国选择不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策略获得支付大于选择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策略所获的支付(80<100),因此,在第一阶段A国会选择不滥用TBT策略(我们将图2中A国滥用TBT策略排除)。博弈的结果是发达国家不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策略,发达国家获得的支付是100,发展中国家获得的支付是10。
图3中在博弈的第二阶段,站在C国的角度,由于他对A国依赖程度大,出口到A国贸易量大,选择报复会造成两败俱伤或者遭到对方更大的反报复,使得自身损失更大 (60>30)。相反,如果他不报复,尽管A国对他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影响了其部分利益,但是仍比采用报复策略获得的支付大,因此C国不会采用报复策略(我们将图3中C国的“报复”策略排除)。因为第二阶段C国采取不报复策略的情况下,倒推到第一阶段A国选择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支付大于选择不实施技术贸易壁垒的支付(120>100)。因此,第一阶段A国会选择滥用TBT策略(我们将图3中A国不滥用TBT策略排除)。博弈的结果是发达国家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策略,发展中国家选择不报复,发达国家获得的支付是120,发展中国家获得的支付是60。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对海外市场依赖性高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贸易国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时,处于不利地位——采用报复行为,会使自己的收益减少,而不采用报复的策略又会使得贸易国有恃无恐,继续采用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的策略。“依赖型”发展中国家是技术贸易壁垒的最终受害者。贸易国往往对“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而对“不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不采用滥用技术贸易壁垒的策略。因为他知道只有不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的报复威胁才是可信的威胁。
作为世界贸易第三大国,我国对海外市场的依赖性十分强。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一度达到了60%,其中对欧美发达国家市场出口所占比例超过90%。因此,在面对贸易国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或者是有针对性的“不断提高标准”时,采用报复策略无利可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应如何应对国外不断提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呢?
4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应对策略
(1)大力培育国内市场,减少对海外国家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渐地由“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向“不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转变,才能走出两难困境。只是演变成“不依赖型”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报复策略对于贸易国才是可信的威胁,贸易国才不会轻易对我们滥用TBT措施。因此,大力培育国内市场是当前我国避免贸易国滥用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重要战略之一。
(2)“双低”高新技术产品特别容易受到国外以健康、环保为借口的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而且这些利润空间有限的产品往往很难达到国外越来越苛刻的标准要求。因此,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必须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既然从经济角度不适宜采用报复的策略,那么只有通过WTO争议规则合法合理地与发达国家滥用技术贸易壁垒行为抗争。例如,及时参与评议。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要积极参与评议,尽可能及时制止不合理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实施,保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正当权益。
(4)面对世界各国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绿色、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绿色化”趋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要面对现实,从原材料加工、产品生产、产品使用直至报废处置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绿色方案;从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推行绿色管理。只要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产品是完全“绿色”,再苛刻的技术要求都难以阻止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国门的步伐。
摘要:从博弈角度解释当今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原因。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设置更高技术贸易壁垒的障碍,而且由于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实施报复策略无利可图。提出大力培育国内市场,减少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研发,培育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技术贸易壁垒,高新技术产业,博弈,策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8)[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版社,2009.
[2]夏先良.面对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的战略措施[J].国际贸易,2007(07):12-18.
[3]黄晓凤.国际贸易非零和博弈的约束因素和实现机制探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6(01):50-51,105.
3.技术贸易,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篇三
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中国经济发展存在水平不高,科学技术较为落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不强,国内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
中国是对外贸易强国吗
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在技术和资本方面,对世界贸易影响相对有限,目前还称不上对外经济贸易强国,与世界贸易强国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中国在资源、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上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技术方面竞争优势不大。从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结构来看,服务贸易发展较弱。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2.2%,居世界第14位;服务贸易进口额占中国进口总额的18.9%,居世界第12位。在商品出口构成方面,中国主要在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占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处于劣势。其中初级产品占中国商品出口总额的13%,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占23%。在世界钢铁、汽车出口市场上尚无自己的立足之地。在制成品进口结构方面,以机器和设备为主,占商品进口总额的41%。
因此,中国出口换汇成本很高。由于在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贸易指数一直呈下降趋势,而初级产品在中国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即使同类产品,由于质量差、档次低,中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也要低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这是中国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制成品出口构成上,主要通过劳动密集优势和价格优势扩大出口规模,占领国际市场,以价取胜。例如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比重大,价格低廉,而同时对国外机器和交通设备等技术产品的需求量更大,不可避免地使得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换价格比例差距较大,贸易条件处于劣势地位,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所具有的共性。
于是,在国际融资中中国处于被动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国力较弱,缺乏建设资金,需要依赖国际资本帮助发展经济。与8个贸易强国相比,目前中国海关税率相对较高。对外贸易规则和秩序不规范,不统一,也影响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此外,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对外开放,国际资本在中国不能自由流动,这些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只有发展技术贸易,才能打破以上瓶颈,使中国最终成贸易强国。而技术贸易是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增强这种贸易的强势并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只能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因此,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是重中之重。
技术贸易的魔力
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生产力、不断推出新品,提高质量,都需要投入大量研究经费。经济增长最终决定于研究活动的投入,在贸易开放的条件下,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依赖于它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投入研究部门的资源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激励企业加大对研究活动的投入,不断取得技术进步同时也将促使政府更加重视科学研究,加大对研究活动的投入,为本国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否则本国的企业就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生存。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运输成本,而厂商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也要支付固定的准入成本,由于参与出口贸易需要支付更多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因此,只有那些雇佣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工人的厂商,才能利用较高水平的技术通过高效率的生产而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并因出口而受益。由于其生产技术明显高于其他厂商,产品质量好,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由于国际市场的吸引以及消费者对高端产品的偏爱,厂商在实力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提升产品档次从而获得更多收益,这会促进新技术的使用,为企业带来新的源动力,使其有很广泛的生存空间。随着贸易自由化不断地深入,国际市场的技术竞争会因此而变得更加激烈,这会进一步推进技术贸易发展,并可能对技术创新者给予垄断利润。
以河南省为例,通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增强了河南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技术引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003年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达4.86亿美元,其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已从1998年的3.3%跃升至2003年的16.33%。
别忘了自己的目标
上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汽车工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汽车产业局部放开,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继而培育自主品牌”的产业发展思路。而过去处于市场边缘的“丑小鸭”的奇瑞、吉利,由于具备一定自主创新能力,将来有可能成为中国汽车产业的“白天鹅”。奇瑞开发了汽油机家族和柴油机家族、实现了欧IV标准,关键技术正在一个一个地被突破,开发出一系列可以满足欧洲市场需要的车型。
当前的市场环境是品牌数量剧增、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更新比维修便宜、数字化技术引发多个市场的革命、商标数与专利数迅速上升、市场极度细分、广告饱和、新品推介越来越复杂,消费者越来越难以主动“掏腰包”。
而技术贸易,作为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技术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它需要长期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因此,只有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它是技术贸易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当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还仅仅满足“依葫芦画瓢”式的简单拼装,仅仅满足于国内低水平竞争带来的微薄利润,中国企业将会长期成为跨国公司的附属生产车间。
4.技术贸易论文题目参考 篇四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的作用分析
2.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3. 国际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及对策分析
4. 技术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5. 中国技术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6. 中国经济发展对技术贸易的影响
7.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分析
8. 技术创新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
9. FDI对中国技术进步的影响
10. 国际专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1. 中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发展、特点
12. 中美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13. 中韩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14. 中国与东盟的专利制度分析
15. 专有技术的保护策略分析
16. 中国专有技术的保护政策
17. 论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专有技术保护
18. 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分析
19.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20. 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1.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22. 知识产权因素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
23. 知识产权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24. 中国知识首要保护发展现状分析
25. 中日知识产权战略比较分析
26. 中韩知识产权战略比较分析
27. 中国当前的商标战略
28. 商标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29. 商标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0. 中美商标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31. 商标平行进口的含义和影响
32. 驰名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33. 驰名商标的形成与保护
34. 中国软件外包的发展现状
35. 中印软件外包业的比较分析
36. 软件外包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7. 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对中国软件业的影响
38. 许可证贸易在技术贸易中的作用及地位
39. 技术许可证贸易中的结算风险
40. BOT投资方式的特征
5.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精选) 篇五
案例介绍
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
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
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始于3年前。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等多个地方法院起诉4家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重要客户。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陈伍胜率领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技术专家专程赴美国参与制定了诉讼的策略,选择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庭。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美国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主持召开了马克曼听证会。2006年6月,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采纳了通领科技等被告对“558”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明确显示了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相关理论
由于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权相关问题,因此,应先对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美国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制定了专门的《美国专利法》,共分4章376条,详细说明了美国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而我国专利权的法律化相对起步较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此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对专利权保护存在以下不同:
一、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主要依据实现颁布的法律作为参考依据。
通领科技与美国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件就引用了判例“马克曼命令”。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
二、美国侵权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而且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背景下,不断刷新。我国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大。这就意味着西方国家违法行为者面临着倾家当产的法律后果,而国内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守法成本。
三、美国司法独立的环境条件远远优于我国。法官的审判活动较少受到外界干预,国内司法审判受到各种干预非常多。由此说美国的法制化进程优于我国。
具体分析
通领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3年时间知识产权官司的诉讼历程,体现出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开始拥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因此该案例是具有非凡意义的,给中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保护自身专利技术的方式带来了示范作用。
“吃透”相关法律
通领科技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专业为美国市场生产的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年市场需求量30亿美元。2003年11月份,通领科技支付巨额司法费用把自己试制好的GFCI产品,送给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作非侵权的法律评定。两家律师事务所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通领科技产品不侵犯美国莱伏顿的专利。后来的事实
证明:通领公司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事先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取得的非侵权法律意见书,为最终的胜诉埋下了“伏笔”。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及其所在国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法律法规,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被对方用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出来。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和扩张之前,一定要对该地区的法律环境、政策方针、社会文化、经济结构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以便制订攻占市场的战略计划。然而,许多企业往往会忽略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以至于当踏上新战场被他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时才发现未做足准备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企业在进行海外扩张时,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将其核心技术申请海外专利,获得国外专利保护。专利先行,产品随后,才能减少侵权风险。此后,还需要关注当地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法律程序,对商标、版权等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以防触碰了知识产权高压线,使整个市场扩展计划受阻。
敢于“亮剑”
莱伏顿公司的“诉讼策略”是海外大公司普遍采用的利用自身资本优势的战术:其
一、先后在多个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人为抬高诉讼成本,使中国企业难以承受美国打官司的诉讼费用,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美国市场;其
二、“围而不打”,极端地利用美国三审制的法律体系和没有规定庭审时限的司法程序,以种种借口拖延审判期限,让竞争对手一直围绕着官司诉讼慢慢地将财力消耗殆尽。
若在海外市场被诉,企业应冷静面对,在当地律师的建议下,积极应诉抗辩。而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企业面对国际诉讼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没有积极应诉的信心,只要对手一诉诸法律就自认侵权。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企业常用的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这些抗辩仅占全部抗辩理由的25%。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运用第二层或第三层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比如充分公开原则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侵害公众利益抗辩、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通过诉讼干扰正常的商业竞争等。总之,国内企业应当满怀信心积极应诉,而不是在外国企业稍稍加大攻势之后就认为自己的确侵犯其专利权而乖乖交出侵权赔偿费或专利使用费。
制胜“法宝”
“打铁先要自身硬。我们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信心一决雌雄。”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说,作为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5家企业之一,他们一直注重自主创新和
知识产权保护,几年中获得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共46件,正在申请的有39件。
2006年5月22日,在美国的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时,通领科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莱伏顿公司在华设立的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立维腾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程序,并查封了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约5万只涉嫌侵权产品。利用自己手里掌握的多项中国、美国专利权,通领科技从“被告”反转成“原告”。
此案带给中国企业的重要启示是,面对美国强势企业的专利竞争,1魏衍亮建议,我国企业应到全球主要国家部署专利,并争取在美国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秘密部署、采购大量的“潜水艇”专利,从而用更有力的专利武器制伏竞争对手。当然,在缺乏专利实力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联合国内外企业共同组建专利联盟,联合缔造行业标准,从而制衡、对抗某些竞争对手。
启示
一、中国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对高科技产品和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海外申请保护作的不到位。假如通领科技集团在商品出口占领美国市场之前,或者在国内技术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就在美国、欧盟等国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商标也进行保护。这样如果获得了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上述的侵权诉讼就不会发生;
二、国内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在若干领域的核心技术拥有重大突破,改变国外企业认为我国企业无高科技核心技术产品出口的认识和偏见;
三、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尤其是出口企业,要时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要勇敢的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在诉讼维权成本问题上要有长远观点,不要考虑眼前的利益得失。要把企业的前途命运和海外市场结合起来考虑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维权意义。
四、掌握欧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常识。美国的司法环境独立、社会诚信制度十分完备,侵权或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重大,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制度和知识将使得维权更有力度。
【案情摘要】 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是属于天府可乐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原为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的前身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合作研究生产,双方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后天府可乐集团给付后者25万元人民币而成为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天府可乐集团与美国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于1994年1月签订合资合同,合资设立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
司),约定了双方出资、合资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和浓缩液、天府商标作价人民币350万元转让给合资公司并就此另行签订合同、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等内容。1994年8月,经验资报告验证,天府可乐集团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并将其视为商业秘密,天府可乐集团知悉该使用。2006年3月,天府可乐集团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中国)公司),并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天府可乐集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立即归还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提交仲裁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是商业秘密权的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没有表明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结合双方合资的事实,仅依据天府可乐集团合资期间知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不足以证明天府可乐集团同意将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百事天府公司;但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合资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费用,至本案纠纷发生天府可乐集团也没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张过使用费,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费使用。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现在天府可乐集团以权利人身份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表示不愿意协商许可问题,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天府可乐集团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返还其从天府可乐集团取得的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6.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教案 篇六
导论
《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有其特定的范畴和内涵,并延伸至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等领域。它研究的是按一般商业条件将技术由一国境内的某一方转让给另一国境内的另一方的全部过程、方法和规律。本课程的学习意义:
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尤其是技术的国际转移,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提高,促进了技术贸易参加国的经济发展,缩短了有关国家经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进程。本课程的学习目标:
通过技术贸易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技术贸易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尤其是领会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基本精神;懂得技术贸易的一般程序;熟悉技术贸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基本知识;重点掌握拟订技术贸易合同条款的技能。
本课程的章节安排
第一章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章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第三章
专利权
第四章
商标权
第五章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法规和惯例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价款的支付 第九章
技术贸易的磋商和合同履行
第一章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关于“技术”的概念
(一)什么是技术(Technology)?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对“技术”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技术”的定义:
产品的制造方法,采用的工艺或提供的服务或技能 ; 技术情报或信息技术;
设计、安装、开办、维修或管理工厂或工商企业的专门知识或服务等。
(二)技术的分类
1、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分:
公开技术(Open Technology)半公开技术(Semi-open Technology)
2、按技术发展阶段分
尖端技术或高新技术(High Technology)先进技术(Process Technology)传统技术(Traditional Technology)
2、按技术的表现形态分:
硬件技术(Hard Ware Technology)软件技术(Soft Ware Technology)
3、按技术的功能分:
生产性技术(Productive Technology)
非生产性技术(Non-productive Technology)
4、按技术的法律特征划分
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
不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
(三)技术的特点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联系及区别
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区别:
1、贸易标的不同
2、交易方式不同
3、交易价格不同
4、交易履行程序不同
5、当事人关系不同
6、是否在海关统计中得以反映
7、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客体之一。(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
2、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不都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
注:版权保护的对象(除计算机软件外)都不属于技术贸易的对象。
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一、许可证贸易(Licensing)
许可证贸易的概念: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授予某种权利,允许其按合同约定使用该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许可证贸易是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一般只涉及使用权的转移,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二、技术咨询与服务(Technical consulting and service)
三、合作生产(Cooperative Production)
四、与工程承包(Project Contracting)相结合的技术贸易
五、与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相结合的技术贸易
六、与设备买卖(equipment purchase)结合的技术贸易
七、含有技术转让的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受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供方购进成套设备和技术,然后用该设备和技术生产的产品回购或其他产品的互购来偿还所进口的成套设备和技术的价款。
八、特许经营(Franchising)
1、特许经营的概念:
2、特许经营的特点:特许授予人与特许受让人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特许经营企业仍然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3、特许经营对双方的有利分析:
对于受让人来讲,可在保证自己企业独立经营地位的前提下,利用授予者的技术,尤其是商誉。
对于授予人来讲,既可扩大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又可获得一定收益。
第三节:国际技术贸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现状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国际技术转移的相关理论
一、技术转让选择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二、技术生命周期论
在新产品阶段:企业拥有技术垄断优势,企业更愿意在本国生产,不愿意在国外生产或许可使用的方式将技术转移出去。
在成熟阶段:企业是否转让技术,取决于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若企业在国内生产出口更有利,则它不会选择到国外生产或将技术许可他人使用。
在标准化阶段:由于竞争激烈,国内生产成本高,企业则会把技术转移到国外,与东道国合作生产或许可东道国企业生产。在东道国国内市场容量小的条件下,企业更趋向采用技术许可的方式。
三、需求资源关系论
第三章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精神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而且是一种私权(Private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分类
(一)WIPO 对知识产权较为广义的划分
(二)狭义的、传统的对知识产权的划分
一般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著作权(或版权,Copyright)两部分
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列举了9种客体,即(1)发明,(2)实用新型,(3)工业品外观设计,(4)商标,(5)服务标志,(6)厂商名称,(7)货源标记,(8)原产地名称,(9)制止不正当竞争。
对于版权,一般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另外与版权密切相关的一项知识产权是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具体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对知识产权的划分:
1、版权及相关权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商标权(Trademarks)
3、地理标志权(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Industrial Designs)
5、专利(Patents)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Layout-Designs(Topograghies)of Integrated Circuits)拓扑图之所以受版权法保护,不是因为它具有“艺术性”,而是因为它象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样容易被复制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2、知识产权的权利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3、垄断和排他的专有性(Proprietary characteristics)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独占权;二是对于同一智力成果,法律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同种知识产权并存。(但并非意味着只有一个权利人)
4、时间和地域的有限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而这种时间性和地域性又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第二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
我国于1980 年加入该公约,它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个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拥有成员最多、影响最大的工业产权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 年加入该公约。
《巴黎公约》的适用范围: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
“ 国民待遇” 原则并非要求完全对等的保护。
2、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原则(1)优先权原则的含义
如果一个特定申请人在一个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正规申请,则他可 4 以根据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在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而且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在在先申请的同一日提出的。
(2)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不适用于商号(厂商名称)、商誉、原产地名称和服务名称等。
(3)优先权期间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间是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是6个月。
(4)优先权原则的意义
可使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考虑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不致因被别人抢先申请 或失去新颖性而失去工业产权保护的机会;可用优先权来阻止其后的任何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取得专利权或商标权。
(5)我国《专利法》中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3、权利独立性原则
权利独立性原则的含义:
权利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优先权原则”和“按原商标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临时性保护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临时保护期为6个月。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我国于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 》。
《马德里协定》是商标权的申请公约,而不是商标权的批准公约,其适用对象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申请和取得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1886)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版权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五、《世界版权公约》(the Universal Copyright)
我国于1992 年加入该公约。
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国际公约
(一)专利领域
(二)商标领域
(三)版权领域
第三节: 《TRIPS协议》的主要规定
一、《TRIPS协议》 的产生背景
二、《TRIPS协议》 的特点和作用、其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很多方面都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有形商品贸易领域。
3、有助于各成员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机制。、部分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TRIPS协议》 的主要规定
《TRIPS 协议》由序言和7 个部分组成。
(一)总条款与基本原则(General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3、权利用尽原则(或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权利用尽”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人将带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其他人不需经过许可就可以使用或转售该产品。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三)知识产权的执法(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Acquisition and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Related Inter-Parties Procedures)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Dispute Prevention and Settlement)
(六)过渡协议(Transitional Arrangement)
(七)机构安排;最后条款(Institutional Agreements;Final Provisions)
第四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及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状况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执法方面,我国实行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的“双轨制”,即既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还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第四章:专利权 第一节:专利的概念及特征
一、专利(Patent)的概念
从广义角度理解专利的概念: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从技术发明来说,专利就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从其保护的内容来看,专利是指记载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文献。
从狭义角度理解专利的概念:
专利仅指专利权。
二、专利的沿革
三、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国家机构的认可性
2、独占性(或排它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第二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他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
(二)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1、买卖方式
2、赠与方式
3、继承方式
(三)合法的权利受让人
(四)职务发明的单位
案例分析:某年初,某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陈某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的处理技术。陈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陈某在其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该大学就以该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获得专利权。后陈某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该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该大学诉讼期间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主要理由是(1)陈某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校方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2)陈某当时为副主任,研究该技术是其本职工作;(3)陈某在该校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问: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
(五)外国居民、企业或经济组织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Invention)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
(二)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一)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5条)、违反国家法律(violate national law)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violate social morals)的发明创造、妨害社会公共利益(run counter to public order and public interests)的发明创造
(二)不属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不予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Rules and methods for mental activities)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Methods for diagnosis or for treatment of diseases)
4、动、植物品种(Animal and plant varieties)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Substance obtained by means of nuclear transformation)
四、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Novelty)(1)时间标准
(2)地域标准(空间标准)
2、创造性(Progress or Inventiveness)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substantive features and remarkable progress),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Utility or Practical Applicability)我国《专利法》第22 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实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五、专利权的授予程序
(一)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的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3、先发明原则(Principle of first-to-invent)(目前只有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的优缺点:、先申请原则(Principle of first-to-file)(大多数国家采用)
5、优先权原则
案例分析:日本某公司于1998.10.3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防眼疲劳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已于1998.5.7以相同主题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而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98年7月也成功研制了一种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银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公司的镜片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该光学研究所于199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为“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问:该专利权应授予给谁?为什么?
(三)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Patent Request)
2、说明书(Patent Specification)
它是申请文件中比较重要和最大的文件、权利要求书(Patent Claim, 又称为请求权项)
它是申请文件的核心,可做为确定专利权范围和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摘要、图片或照片
(四)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六、专利权人(Patentee,s)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
1、独占实施权
2、许可实施权
3、转让权
4、标记权
5、署名权 6、放弃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annual fee)专利费从专利权生效之日 起开始计算,按年交纳。、实施专利
为防止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指定许可(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国家征用制度)和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制度。
强制许可的条件:
(1)对滥用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3)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
案例分析:张某研究出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利用其可转动方向的特点,可将千斤顶所举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张某于1988年2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于1990年2月16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某工程安装公司在张某的发明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也带有转轴,但转轴上还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可灵活转动,又可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该工程公司于1990年5月提出专利申请,并于1991年4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该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张某的基础上发明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张某的专利权问题。该工程公司与张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并给予一定使用费,张某未允,认为该工程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撤销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
问:专利局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七、专利权的侵权(Infringement)与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63条)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办法
1、专利侵权纠纷的协商解决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专利侵权承担下列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专利权人的信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10年,均 9 自申请日 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提前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4条 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时交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法》第45条
第三节:专利文献的利用
一、专利文献的概念
专利文献是指发明人或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向专利局递交的有关法定文件及专利局定期向公众公布的所有专利文件。
二、专利文献的特点
1、新颖性
2、可靠性
3、详尽性
4、完整性
5、统一性
三、专利文献的利用价值
1、利用专利文献选择专利技术和合作对象。
2、利用专利文献进行科研检索,避免重复研究。
3、利用专利文献增强在技术贸易谈判中的地位。
4、利用专利文献进行侵权检索,避免侵权纠纷。
第五章 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及沿革
二、商标的作用、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对所有者来说是重要的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
4、商标起着重要的广告宣传作用。、商标是一个国家的企业实力,经济实力,乃至对整个国家的形象的外在表现。
三、商标的种类
(一)按商标构成分类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组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4、立体商标
5、音响商标
6、气味商标
(二)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厂标或店标)
2、商品商标
3、等级商标(Grade Mark)
4、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
(三)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制造商标(生产商标)
2、销售商标(商业商标)
3、服务商标(Service Mark)
4、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
(四)从商标之间的主从关系分类
1、主商标
2、从商标
(1)联合商标(卫星商标)(2)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权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商标权的客体
三、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形式
(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 的特征
(三)必须不属于法律禁用商标的范围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8 条一分为二,分为第10、11 条,分别属于“绝对禁用” 和“相对禁注” 条款。
(四)必须不同于或不近似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已取得商标权的商标。
案例分析:“90万元买商标,不贵”
“康巴丝”商标是济南钟表厂的设计人员在70年代构思设计的,但由于当时人们对商标的认识程度不够,该商标不是由济南钟表厂申请注册的,而是在1979年由山东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了注册。80年代,国内许多企业与商标所有者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生产康巴丝石英钟,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康巴丝声誉受到极大损害。2000年8月份,“康巴丝”的原创者—济南钟表厂先与商标所有者签定了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又通过协商斥资90万元一次性买断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并对所生产的空气清新剂、电池等也申请注册了“康巴丝”商标。试对此案进行点评。
2、有时先使用原则可做为先注册原则的补充或例外,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新《商标法》第31条提出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反对商标抢注问题
4、新《商标法》首次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三)混合原则(无异议注册原则,Non-contest Registration)
案例分析:我国和美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2003年5月10日,美国某企业在本国申请注册一个饮料商标,同年12月30日又将该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向我国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发现,我国某企业在2003年6月10日在同种商品上已申请了同 11 一个商标,商标局应当核准:A、中国企业的商标
B、美国企业的商标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二是一件商标一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六、商标权的内容及特征
(一)商标权的内容、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
4、许可使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TRIPS及其他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都规定了禁止对商标权实行强制许可的制度,我国也如此。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事项
(三)商标权的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我国《商标法》第37、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办理续展(Renew)。
七、商标权的侵权与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商标法》第52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理
1、行政保护(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2、司法保护(Judicial protection)(1)民事处理方式
如判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刑事处理方式
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八、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的认定与保护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 条)、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该商标做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六章: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
第一节
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
一、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的概念
(一)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Know-how)的概念
狭义的定义:用于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
(巴黎国际商会和WIPO的定义具有代表性)
广义的定义:将专有技术的定义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等各方面。
(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和前苏联发明委员会的定义具有代表性)
(二)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
广义的定义:包括工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狭义的定义:仅指商业经营秘密
二、专有技术的性质特点
1、非物质性
2、经济上的实用性
3、秘密性(相对秘密性)
4、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富于变化
5、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
三、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四、专有技术的存在原因
(一)技术所有人不能获得专利
(二)技术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时有意保留核心技术 2、技术所有人不申请专利
(三)技术所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获取的技术
这体现了专有技术的动态性
五、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
1、泄露专有技术、非法获取专有技术行为 3、非法使用专有技术行为
案例分析 :刘某是某企业山东总代理商,由于销售业绩良好,刘某与厂家保持着良好的关系。2001 年厂家销售经理来济南考察,出于对厂家的信任,刘某将部分二级代理商介绍给了这位销售经理。不料,2002 年6 月,厂家想在济南搞直销,但与刘某的合同未到期,不好直接毁约,于是趁刘某出差之机,销售经理直接将产品销售给了他的二级代理商,产品价格比销售给刘某的还低,造成刘某业务销售额直线下降。问:该企业是否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可否向厂家提出索赔?
(二)专有技术的保护方式
1、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法保护专有技术的最大局限是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通过民事侵权行为法保护
援引侵权原则保护专有技术,权利人可以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保护的缺陷;但在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要证明侵权方非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有时很困难。
3、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原告与被告之间需存在竞争关系,处于竞争状态。
4、通过刑法保护
5、通过工业产权法保护
国际商会制定了《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草案》
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制定了《保护专有技术的示范法》
墨西哥立法机关于1991年6月公布了《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首次将专有技术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保护专有技术法律制度的一个突破。
6、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二、计算机软件的性质
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版权的取得和保护期
软件版权的取得大多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但一般要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是取得软件版权的前提,但登记是依法提出软件版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进行法律诉讼的前提。
五、软件版权人的权利及权利限制
(一)软件版权人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版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由软件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软件版权人的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
3、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权利
六、软件版权的侵权及法律责任
七、签订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软件许可方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2)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
(3)职务软件与非职务软件著作权
2、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性质
若未明确规定使用权的性质,一般理解为非独占的。
3、明确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性质
4、许可使用权必须明确使用的范围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法规与惯例
第一节
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上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
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除前面提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外,其它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包括:
联合国的《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一套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
联合国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85 年发表了修正的草案)
二、我国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立法、专门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单项法律、法规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它们的实施细则、辅助性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法》等。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技术贸易适用法律的范围
选择适用法律的出发点:选择本国法律或对维护自己利益比较有利的其它国家的 法律或国际公约做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1、国内立法
2、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立法)
3、国际惯例
二、国际技术贸易适用法律的选择和确定
(一)当事人可明示选择适用法律(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适用法律应考虑法律对选择的限制:、不得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 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选择与交易毫不相干的法律
(二)当事人未明示选择适用法律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用“推定准据法” 确定适用法律
一般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Closest Connection)确定适用法律。、法院或仲裁地法律、合同履行地法律(常用来解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冲突)3、合同签约地法律(常用来解决合同方式和合同有效性等方面的法律冲突)4、工业产权保护国法律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一、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的含义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含义: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利用其垄断技术和对市场的支配优势,限制其它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和自由竞争及条件不对等的歧视性做法。
第35届联合国会议通过的 《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做法的一套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
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特点、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
主体是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分类
实行垄断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后果
三、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问题,也是如何保护竞争的问题。
四、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在技术方面限制受方
1、限制受方研究和发展引进的技术(见新条例第29条第3款)
2、单方面的回授条款
单方面回授条款的含义:要求技术受方将取得技术后做出的改进,在供方不给予补偿或不承担互惠义务下,转让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它企业。
3、限制受方从其它来源获得类似的或竞争性的技术(见新条例第29条第4款)
4、搭售条款(搭卖条款,一揽子许可)(Tying Provision,Tie-in Clause)(见新条例第29条第1款)
搭售条款的含义:让与人在把技术转让给受让人时,同时要求受让人购买另一项技术,或要求受让人向让与人或其指定处购买其不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等,并以此作为受让人所需技术的条件的一种不合理行为。5、对技术效力的异议或不争执条款(No-challenge Clause)或不得反控条款(No-attack Clause)
6、关于协议期满后,受方能否继续使用转让的技术的问题。
(二)在物料供应及产品销售方面限制受方
1、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及出口市场(见新条例第29条第7款)2、限制受方购买零部件、原材料、设备或产品的渠道或来源。(见新条例第29条第5款,该条款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3、限制受方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见新条例第29条第6款,该款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五、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
(一)发达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欧盟的竞争法、日本的反垄断法
(二)发展中国家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墨西哥的技术转让法、巴西的技术转让合同注册规范法、菲律宾的技术管理条例
(三)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做法的一套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 联合国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TRIPS》中的第8节: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四)我国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立法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六、我国企业在技术引进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应采取的对策、以我国的法律为准绳签定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了解国际组织及各国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知己知彼,争取主动、对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灵活掌握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第一节
技术贸易合同概述
一、技术贸易合同的概念
(一)技术贸易合同的概念:
当事双方为实现技术转让特定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二)技术贸易合同主体的称呼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多用于工业产权技术的许可合同)
供方与受方(多用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转让方与受让方(主要用于权利的转让)
委托方与受托方(多用于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让与人与受让人(新条例中的称呼)
二、技术贸易合同的分类
(一)单纯的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许可合同
商标许可合同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商业秘密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技术服务与咨询合同
(二)与其他合同结合在一起的混合型合同
与商品买卖相结合的技术贸易合同
与加工贸易相结合的技术贸易合同
与投资相结合的技术贸易合同
与工程承包相结合的技术贸易合同
四、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按照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划分:
(一)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
1、独占许可的含义:、对许可方来讲,并非意味着只要与某人签定了独占许可合同,就不能再与其他人签定任何许可合同。
案例分析:A 公司将自己拥有的生产某种机电产品的技术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和专利保护的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这一技术转让给B 公司,并签定了相应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A 公司又将此技术转让给同一地区范围内C 公司,使C 公司成为B 公司的竞争对手。于是,B 公司向C 公司提出抗议。问:若你是B 公司的老总,你该怎么办?
(二)排他许可(独家许可,Sole License)
排他许可的含义
(三)普通许可(一般许可,Simple License)
1、普通许可的含义、普通许可的作用:客观上起到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作用,但也可能导致产品的过剩、滞销,导致被许可方的不必要的竞争。
(四)分售许可(分许可,Sub-license)分许可的含义:
(五)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
1、交叉许可的含义:、交叉许可常见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第二节 许可证合同的共同性条款 一、一般性条款(商务性条款)
(一)合同首部
1、合同名称
2、合同编号
3、签约日期
(二)序文(Preamble)或鉴于条款(Whereas)或叙述性条款、鉴于条款的定义:、鉴于条款的作用:、注:若鉴于条款的叙述与合同正文条款有矛盾,则以正文条款为准。、鉴于条款的例子
(三)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1、定义条款的意义:
2、需下定义的词语:
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名词和术语,如:专利,合同产品
由于各国法律、惯例不同而产生不同理解的名词,如:净销售价,提成率 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如:催化剂,聚合物
合同中反复出现的,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如:许可方名称
(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
二、技术性条款
(一)转让技术的内容及范围(Scope and Content)技术的内容及范围是整个合同的核心,是合同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1、基本技术的说明、授权的性质及范围
授权的性质分为两大类:独占使用权(Exclusive Rights)和非独占使用权(Non-exclusive Rights); 细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授权的范围包括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技术资料的交付(Delivery of Technical Documents)
1、技术资料的交付计划和交付时间
根据被许可方的项目进度及其消化、吸收能力来安排。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地点和风险转移
技术资料一般以空运方式 在被许可方所在地指定机场交付。风险在技术资料抵达目的地机场后才转移。
3、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目的地机场的印戳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4、技术资料的包装要求及有关通知
5、技术资料短缺的补救方法
许可方应在收到被许可方关于文件短缺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免费 航寄给被许可方。
技术文件交付的典型实例:
(1)出让方应按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虹桥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抵达虹桥机场后,风险即由出让方转让到受让方。(2)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3)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单号、件数、重量等用电传通知受让方。
(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途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交付的资料应适合长途运输、防潮,多次搬运、防雨的坚固包装。
(三)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此条款应规定服务与培训的目的、范围、供方派遣的专家人数、工作时间、受训的人数、时间、地点及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四)技术改进(Improvement)与发展(Development)的交换、主要内容
关于权利的划分
2、拟订技术改进和发展交换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体现对等原则,包括权利对等、费用互惠、交换期限对等。防止“单方面回授”(Unilateral Grant-back)条款 3、举例说明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或发展,应在费用对等的条件下,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的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五)考核和验收条款
考核对象:合同产品 1、主要内容
(1)考核验收的产品和数量
(2)考核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3)考核测试的地点和责任
(4)考核测试结果的评定和处理、拟订考核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考核验收条款中,一般不另行规定考核标准,以合同技术内容和范围条款规定的技术指标为准。
(2)考核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必须在签定合同时就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留到合同执行中去协商。
(3)考核的次数一般最多允许三次,第三次仍不合格,就应协商合同的 20 处理。
(六)保证和索赔条款
1、保证条款
包括许可方的保证和被许可方的保证,其中许可方的保证(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是讨论的重点。
(1)许可方的权利保证
许可方权利保证的含义 :
许可方是其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
许可方有权进行转让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证此种转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若发生第三方侵权的指控,一般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2)许可方的技术保证
2、索赔条款
(1)索赔条款的规定方法
(2)规定索赔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规定赔偿办法不应带有惩罚的性质 要掌握赔偿金额的合理限度
三、法律性条款
(一)侵权条款、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遇到的侵权风险比专利许可合同要复杂。因为专有技术权利人的权利的稳固性会受到以下因素的破坏:
其他人独立地研究、开发出该同一技术
其他人从不为法律所禁止披露该技术的人那里获得技术 其他人非恶意地获取该技术、侵权情事发生的地点不同、侵权的情况不同,双方的责任也有所不同,但基本的责任由许可方承担。、新条例对侵权的相关规定(见前文引用的条例第24 条)
(二)税费条款
1、技术贸易中所得税的特点 2、国际上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对在收入来源地设有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其技术使用费并入营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收入来源地未设有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则采取“从源(Source of Income)控制” 的做法,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3、拟订税费条款的关键是明确划分国内外税收由何方负担。划分的一般原则是:技术受方国政府对技术供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供方支付;对受方所征收的税收,由受方支付;对在受方国境外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供方支付。
4、技术引进合同中要避免“包税条款”
所谓“包税条款”,是指凡技术受方国家政府课征的税费,一律由受方负担; 21 技术受方国境外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即各自负担本国的税收。
税费条款的实例
技术引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技术出口合同: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在受方国家发生的一切税费,除按受方国家现行税法应缴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外,其余均由受方负担。
(三)不可抗力条款、确定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一般采用综合式的规定方法)、确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应采取的行动措施、确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撤销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四)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五)合同尾部条款
1、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期限
3、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3、合同的文字及签署
第三节
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提供专利清单说明专利的基本情况
(二)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三)签定专利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区分专利许可与专利申请许可
(1)专利申请与专利的区别
公开性不同、法律状态不同、可靠性不同(2)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的定义
(3)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特殊条款的签定 专利申请定义的条款
规定专利申请批准或不批准专利权的处理条款 规定公布前专利申请的保密条款(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二、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商标的内容和特征
(二)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单纯使用许可方原商标 2、联结商标(Associated Trade Mark)
联结商标是指将被许可方商标的主要特征与许可方商标的主要特征联结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商标,如“福日”电视机,“福达”胶卷等。
联结商标的意义:可将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与许可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制造技术联系起来,逐步树立新商标的信誉,又不会受合同有效期的影响。
3、联合商标(Combined Trade Mark)
联合商标是指将许可方原商标与被许可方自有商标并列使用,如“东风—雪铁龙”。、将供方许可的商标与制造地点联系起来
(四)商标许可的备案或注册
(五)关于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权
1、行使质量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2、拟订质量监督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被许可方应防止许可方滥用质量监督条款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甚至是限制性要求。
(2)当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许可方不能单纯指责和限制,应承担协助改进的责任。
三、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初期保密协议(Initial Confidential Agreement)
(二)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Clause)
1、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一般认为,被许可方负有保密义务,但同时不能忽略许可方应承担的相应保密义务。
2、保密的客体(范围)
注意:并非所有的技术资料都是保密对象;有些资料不需要保密。3、保密措施
限定接触核心技术的人员
限定资料的存放地点和存放器具
限定使用技术资料的方式、保密期限
一般保密期限与合同有效期一致,但对于尖端先进技术的保密期限将长于合同有效期。、泄密的责任
第四节 其他形式的技术贸易合同
一、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的概念
(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的共同点、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所运用的知识是现有的、成熟的、实用的技术知识。、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完全独立的。
3、当事人的称呼与其他贸易方式不同,前者称为“委托方(受方)和受托方(供方)”,一般不能称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4、技术咨询与服务机构同委托方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三)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的区别
(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业务程序、选择合适的咨询服务机构、拟订咨询服务任务书(咨询服务大纲)和报价书、磋商咨询服务条件、签定咨询服务合同
(五)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合同因课题的性质、内容差异很大,很难有一致的标准条款。、咨询的主题与范围(合同的标的)
规定咨询的主题和详细内容,最终解决的问题和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2、供方(受托方)的责任
3、需方(委托方)的责任 4、咨询服务费的构成
咨询服务费不直接与受方的经济效果相联系。实际的咨询服务费还要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咨询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重要程度和供方的权威及信誉等因素。
5、保证与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保证与违约责任
A、保证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B、保证按合同约定接受咨询成果 C、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2)受托方的保证与违约责任
A、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咨询报告 B、保证咨询报告符合合同规定
(六)签定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明确区分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严格规定咨询服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规定咨询服务时间、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加班的规定、对税费的规定应符合中国税法的规定
二、合作生产合同
(一)合作生产合同的含义
(二)合作生产的特点
1、合作生产合同是货物买卖与技术转让相结合的综合性的合同,且期限较长。
2、合作生产的当事人往往是多方面的。
3、合作生产是双方各自生产,分别核算。
(三)合作生产的基本形式
(四)合作生产方式对技术受方的利弊分析
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一)国际工程承包方式的特点、工程内容较贸易内容复杂、项目营建时间长、当事人双方承担的风险较大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按承包人(contractor)承担责任划分
(1)分项工程承包合同(Split-phase engineering contract)(2)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Turn-key engineering contract)(3)半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Semi-Turn-key engineering contract)是指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制定施工计划、工程承包、安装和试车,工程正常运转即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发包人。(4)产品到手合同(product-in-hand engineering contract)承包人不仅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到试车投产的一切义务,而且保证工程项目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的技术指导、培训等任务,确保生产出质量稳定、产量逐步提高的产品。
2、按合同的计价方式划分
(1)固定价格合同或总包价格合同
(2)成本加费用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九章:国际技术贸易价款的支付
第一节:技术价格的特点与构成因素
一、技术价格(或技术使用费或提成费)的含义
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意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WIPO《技术贸易手册》
二、技术价格与物质商品价格的区别(技术价格的特点)
1、技术价格与物质商品价格的形成规律不同
2、技术的研制开发成本与技术价格不是成正比关系,物质商品生产成本与售价是正比关系
3、技术价格与物质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
三、技术价格的组成内容
(一)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或沉入成本)
(二)技术转让的直接费用(或转让成本)
(三)利润补偿
四、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转让技术自身的状况、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技术转让的次数、技术所属行业的利润状况
4、技术的法律状态、技术的生命周期及所处的发展阶段
(二)转让主体的情况、转让主体从事技术贸易谈判的经验、引进方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转让主体的预期收益
(三)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转让的环境、有关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技术市场环境
第二节:技术价格的估算
一、技术许可方的作价原则
1、收回转让技术的直接费用
2、收回全部或部分技术开发费用
3、承担风险的费用
4、承担的各种税收费用
5、要求得到的利润
二、技术被许可方的作价原则
1、自身开发拟引进技术的成本
2、估计新增利润
3、对技术本身的估计和了解
4、有无可供选择的技术来源
5、引进技术的间接成本
三、利润分成原则(LSLP原则,Licensor,s Share on Licensee,s Profit)(对供受双方比较公平)
LSLP(%)=(许可方所得费用/引进方利润)100% 技术价格= LSLP(%)(利润分享率)引进方利润
例题:若许可方想得到引进方生产某种产品利润的20%的份额,该产品的销售价为每台5美元,许可方估计每台引进方可获利1.5美元。求:提成率为多少?若LSLP(%)降为15%,则提成率又为多少?
第三节: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一、总付(Lump-sum Payment)(一)总付的定义
注:一次总付不等于一次付清,也可能是分期支付(“里程碑”式支付方式);而且总付一般也列出分项价格,便于征税和发生纠纷时确定责任范围。
(二)总付方式的适用条件
(三)总付方式对供受双方的利弊分析
(四)国际上对总付方式运用的限制
二、提成费支付(Royalty)
(一)提成费支付的定义和特点
(二)计算提成费的基础、按产品的单位和数量(固定提成)
这种方式对技术供方的风险相对较小 2、按销售价提成(从价提成)
(1)以总销售价为基础
(2)以净销售价为基础 3、按利润计算
技术供方多数不愿采用按利润提成。
(三)提成支付的辅助方式
1、按公平市场价格
2、最低提成费(维护许可方的利益,尤其独占许可下)
3、最高提成费(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
4、滑动提成(或递减提成)(兼顾供受双方的利益)
(四)提成率
(五)提成期限
(六)提成支付对技术供受双方的有利分析
三、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Initial Payment and Royalty)
这种方式实际是技术供方和受方相妥协的产物,兼顾了双方的利益,所以目前比较普遍采用。
四、我国企业出口技术时,对技术使用费支付方式的选择
首选方式为总付方式;其次为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避免单纯的提成费支付方式
第四节:技术使用费的清算
一、帐目的保持与核查
二、支付工具
三、清算方式
四、支付时间
第十章:技术贸易的磋商和合同履行
第一节:技术进口交易的磋商和合同履行
一、技术进口的前期准备
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编制的投资决策程序,技术进口的前期准备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项目的机会研究(Opportunity Study of Project)
机会研究就是鉴别拟引进项目的投资机会是否存在,又称为项目的鉴别(Identification of Project)。在我国这个阶段又叫项目建议书阶段。
引进项目的技术选择原则:、经济性、先进性、适用性
4、可靠性
5、政策性
(二)初步可行性研究(Pre-Feasibility Study)
又称为项目的初步选择阶段,一般允许有±20%的误差,所需费用约占投资总额的0.25%—1.5 %
(三)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最关键的一个阶段,它的工作质量决定着决策的正误和项目的成败。它又叫项目拟订阶段。
(四)项目的评估与决策(Evaluation and Decision)
二、对外谈判与签订合同、对拟引进技术和可能的技术供方的了解和选择、对外询价,进行技术比较和价格比较、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及合同的生效
三、技术进口合同的履行(大量工作在买方所在地进行)
1、履约的准备
(1)办理进口合同的进口许可和合同登记手续
(2)办理减免税手续、技术资料的验收、翻译和合理转化(reasonable conversion)工作、设计联络、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搞好合同产品的考核验收、支付使用费、索赔、做好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第二节:技术出口交易的磋商和合同履行
一、技术出口交易的程序
(一)技术出口项目的选择、选择技术出口项目的社会标准、选择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标准
出口技术的研制程度;法律保护的状况;技术的使用范围;技术的生命周期阶段;后续支援和服务的配套
(二)技术出口项目的申请许可与登记
对限制出口技术审查的范围:贸易审查、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
(三)技术出口的内部准备
1、拟订技术出口方案
2、编写技术说明书
3、办理委托
(四)对外联系选择拟出口的市场和客户
(五)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六)合同签订和生效
二、技术出口合同的履行
(1)做好技术资料的交付工作
7.技术贸易 篇七
关键词:技术贸易壁垒,现状,发展趋势
技术贸易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以下简称TBT) 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将造成影响, 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本国的目的。据统计, 20世纪70年代, 在影响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 技术贸易壁垒约占10%-30%。为了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970年, 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 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一个防止TBT的协议草案。1974年4月, 达成了第一个《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 简称为《TBT协议》, 又称《标准守则》) 。1979年正式通过了《TBT协议》, 1980年生效。1994年3月15日修订成了第二版《TBT协议》的正式文本。同时, 还签署了《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SPS》协议) 。
一、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现状
1. 技术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要形式
WTO《TBT协议》和《SPS协议》的基本原则规定, 各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审程序的时候, 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向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 并允许其他成员进行评议。近年来, TBT和SPS的通报数量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 特别是SPS, 更呈现出稳定快速的逐年增长之势。2000年WTO成员方的TBT和SPS的通报总量是877件, 到了2007年已经上升到2367件。其中TBT由2000年的606件增加到2007年的1208件, SPS由271件增加到1159件。技术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 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 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2. 发达国家更倾向主动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从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实行情况看, 主要是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和贸易两方面的优势, 倾向主动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不担心对方进行相应报复造成的损害, 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只是被动跟从。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大国, 积极运用WTO所允许的规则, 以保障国民健康和动植物安全为由, 在各个方面建立了大量的技术贸易壁垒, 其TBT和SPS通报总数高居全球第一。其中2007年TBT通报数达到创记录的147项, 居世界第一位;而SPS通报量每年都有200项以上, 2007年高达397项, 高居全球榜首, 约占WTO全体成员通报总数的1/4以上。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均为世界上TBT和SPS通报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印度、印尼、南非等发展中的大国虽然人口众多, 但由于技术水平与欧美国家差距很大, 因此制订的技术性法规数量很少, 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
尽管TBT协定要求实行非歧视性的国民待遇原则, 但实际上, 由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差异, 发达国家成为实施TBT措施的主体, 他们往往采用内外有别、因国而异的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 有的以设备能测出的最低限为准,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往往会成为牺牲品。
3. 名目繁杂、形式多样, 条件日益苛刻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最常见的形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的深入导致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越来越严格。新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涌现, 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 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运用TBT的水平越来越高。TBT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也越来越细, 越来越严格。如日本对大连韩伟集团“咯咯哒”产品的检查指标达570多项。除技术条文本身外, 其苛刻复杂的认证过程和认证措施也常常是国际贸易的障碍。除此以外, 动植物检验检疫、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等也越来越频繁的被使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持——电子数据交换技术 (Electronic Data Inter change, EDI) 在发达国家的应用日趋成熟, 一些国家开始强行要求以EDI方式进行交易。但是, 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对落后, 在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设施以及法规建设等方面都不健全, 很难达到EDI的硬性要求, 所以, EDI实际上也成为技术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信息技术壁垒。
4. 使用对象的范围扩大、涵盖面广、扩散效应显著
TBT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从产品形态看, 技术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不仅涉及初级产品, 还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 从商品贸易流通领域扩大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从涉及领域看, 已从最初的有形商品领域扩展到包括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技术贸易壁垒一旦生效, 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有过之而无不及, 具有极强的扩散效应。一方面是在发起国之间的“横向扩散”, 另一方面是在影响国国内企业间的“纵向扩散”。
5. 技术贸易壁垒导致贸易争端大量出现
目前TBT已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 在WTO争端解决案例中, 有28个与TBT有关, 而且双边贸易中的TBT争端更是层出不穷。由于TBT措施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广泛性特点, 且相互混杂, 近年我国约60%的企业不同程度的受到TBT的影响, 且呈上升趋势, 不仅在商品贸易领域中大量出现TBT引发的贸易争端, 而且还扩展到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二、技术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1. 呈现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技术法规结合并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
在技术贸易壁垒领域, 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 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 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目前, 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目前国际上已签订了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 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为TBT提供法律支持, 并且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一旦通过,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很大, 从而TBT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2. 以技术贸易壁垒为基础、关联其他因素的“综合性贸易壁垒”正在快速发展
在纯粹的技术贸易壁垒已经基本成熟并在逐渐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的同时, 另外一种以技术贸易壁垒为基础、关联其他因素的“综合性贸易壁垒”正在快速发展, 呈现出立体化的趋势。这里的其他因素不仅仅是技术工艺水平、环境卫生要求等方面的因素, 还包括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和道德因素等。如日益受到关注的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简称SA8000) 标准正是从人权和道德的角度制约企业的贸易行为。它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而发展制定, 要求企业在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必须有所作为, 积极应对, 充分发挥好政府和企业各自的功能作用。政府应熟练运用TBT和SPS协定规定的原则制修订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通过加大双、多边合作交流与交涉的力度, 合理规避技术贸易壁垒, 同时及时调整进出口政策, 尽量减少贸易摩擦和争端。总之政府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应该以守为主, 做到攻守兼顾;企业则应以攻为主: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点, 企业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即应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从惟利是图、赢利至上的思想中解放出来, 以技术创新突破技术贸易壁垒,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努力获取国际认证, 归根到底, 技术贸易壁垒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企业应对技术贸易壁垒能力的关键在于各种人才的培养和建设。
参考文献
[1]各国认真履行义务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中国加入世贸组织5周年李长江局长答记者问[J].中国计量, 2007, (1) .
[2]陈军亚.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现状及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 2007, (9) .
[3]刘学秋.经济全球化下的技术贸易壁垒[J].时代经贸, 2007, (4) .
8.技术贸易 篇八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技术贸易;专利技术;贸易壁垒
一、引言
自1927年到1949年期间,我国进入技术进口贸易初步发展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依靠国外优秀生产技术工艺,我国先后建设了大批现代化生产制造型企业,如安庆军械所、大冶铁厂、汉阳铁厂、重庆大鑫铁厂以及华盛电器厂等,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技术贸易空白。发展至今,我国经济已获得跳跃式的发展,仅在前后数十载的年间,便从靠“勒紧裤腰带”还债的贫困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技术贸易作为真切反映出国家技术实力和综合技术水平的直接体现之一,就其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对外技术贸易存在的问题
1.专利技术进出口主体分散
西方发达国家拥有较多知名企业,能够极大带动国内同行业快速发展,在行业内部树立典型的技术和服务标杆,进而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现实是,国内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技术进出口主体分散,导致对外技术贸易逆差长期存在。即便有部分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开展技术采购和引入,但是“各自为战”的技术进出口形势仍然难以保证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
2.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
单纯依靠技术和设备的引进,而不加以消化和吸收,是无法真正掌握技术核心理论和原理的,同时只能使企业始终走在国外技术企业之后,长期受制于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引进与技术消化吸收之间的比例为1:0.37,且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此外,国外生产技术不断发展,使得国内企业引入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淘汰率极高,由此不但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也阻碍了企业长足发展。
3.自主技术研发资金不足
国内企业为提升自身的生产水平,往往依赖于技术和设备引进,但是大量先进技术进入企业后,多是以学习和使用为主,消化和吸收为辅,造成大量技术资金流出,企业自主研发经费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科研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极低,甚至无法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导致科研能力不足,科研水平低下,自主技术难以与国外技术相抗衡。
4.欠缺专利技术型人才队伍
专利技术人才是技术研发和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人才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技术科研整体水平。然而,目前国内专业科研院校数量较为有限,国内科研院校科研硬件條件整体较差,整体科研实力相对较弱。
三、完善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措施
1.界定引进期限及其范围
即在签订专利许可和专利技术引入合同时,必须针对专利技术的继续使用问题做出详尽的说明,明确技术引进的使用期限和合作范围,最大限度避免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和争议,有效确保技术的正常引入和应用,同时规避合同条款不明晰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须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谈判时,应尽量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确定合同的合法效应以及法律状态,以降低由于条款疏漏所埋下的合作隐患。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持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制度全面接轨,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有效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国外企业技术投资与技术转让的积极性,实现国内各行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
3.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
高技术含量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将显著提升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整体实力。政府应积极制定和推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采取税收减免及补贴的形式,降低高新技术产业经营和发展压力,促进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鼓励高新技企业的创新意识,在注重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外技术的学习、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缩小与发达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
4.制定规范技术引入协议
由于缺乏对技术标准的关注和重视,我国专利技术始终以满足国际技术标准为主要目的,这种长期的被动式发展导致国内技术发展速度迟缓,技术整体水平难以与国外企业相抗衡,许多企业难以掌握核心技术,企业技术实力也受到极大限制。为此,必须完善有关标准制度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尽可能采用中国技术,兼顾国际标准,促进中国标准的国际化。
四、结语
就目前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现状来看,虽然技术出口额不断增长,但是对外技术贸易仍呈现出较为被动的局面,亟待健全国内企业国外申请机制,提高权益保护意识,推动并实现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艳.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挑战与机遇并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3).
[2]沈万根.当代韩国对外贸易史研究[D].延边大学,2009.
[3]李相鎔.中国、韩国、加拿大国际贸易比较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4]徐豪,刘敏.中国制造加工业的国际竞争力[J].经济问题探索,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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