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地拆迁话法治

2024-12-08

论征地拆迁话法治(精选5篇)

1.论征地拆迁话法治 篇一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

一、征迁前期准备

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和*政办〔**〕*号文,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摸底丈量、复核

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

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

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

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

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

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

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

2.区拆管办依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地块摸底丈量的实际,会同区建投、所属项目拆迁地块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批。

3.国土分局邀请市国土测量大队和建设单位进场土地面积测量及确定土地类别和附属物。

4.摸底丈量情况经三榜公示,并报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村(社区)在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江晚报》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企业产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其它住房等情况;⑵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⑶被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⑷被拆迁人是否“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⑸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违法建设经区市容局长签字后一并公示。

四、组织培训,动迁准备

1.项目拆迁方案正式批复后,区拆管办组织区、街、村(社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动迁公司项目经理和进场人员进行培训。

2.区拆管办组织、协助市政策领导组进场,按规定比例对拆迁房屋进行抽查。

3.区建投公司准备安置小区平面规划效果图、房型图、选房图并现场公布,严格实行现场选房,谁先交房,谁先选房,街、村(社区)确定现场办公室。

4.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公司将征地公告、拆迁公告及拆迁方案同时张榜公布,并将致拆迁户一封信和拆迁方案送达所有被拆迁户。

5.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分局签订征地协议,3个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项;国土分局与村(社区)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

6.区拆迁办配合组织召开进场动迁会,确定动迁时间。

五、组织动迁,协议审查,资金拨付

1.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确定拆迁、拆除公司,区建投公司负责与所确定的拆迁、拆除公司签订拆迁、拆除委托协议。

2.拆迁公司受委托负责拆迁项目动迁工作,必须按拆迁公告期限完成动迁;拆除公司进场调查地形与房屋结构,制定拆除方案报街道征迁机构审定并报区拆管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督拆迁、拆除公司,并严格控制其履约保证金和拆除安全保证金,按工作实效奖优罚劣。区拆管办按市政府第*号令严格监管。

3.国土分局、街道征迁机构逐户做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放征地补偿款。

4.拆迁公司严格依据地块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零补偿。街道办事处负责已签协议的审核;被拆迁人搬家,当场交房、选房,拆迁公司开具封门单,街道办事处对已审协议户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实施,区拆迁办现场监管拆除安全。区政策指导组按协议数的30﹪完成拆迁地块的协议抽查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政策指导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依法查处。

5.拆迁公司负责报裁材料的申报,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跟踪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报裁结果;区建委按程序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

6.区建投公司按动迁进度预拨付资金(项目动迁启动预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的50﹪;余款按拆迁进度拨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报区领导小组决定项目是否延期。确认被征迁人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后,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清表交地。

六、决算审计,资料归档

1.街道征迁机构、村(社区)现场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区建委、区建投、区协议审核组积极配合。

2.区建投公司与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决算,街道征迁机构对项目征迁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征地拆迁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

3.项目审计结束,整改到位后,街道办事处与区建投公司办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区建投公司封存归档。

2.论征地拆迁话法治 篇二

1 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

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是形成和完善征地拆迁服务体系的首要前提, 但深圳的现状是关于规范拆迁服务市场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 这直接导致成熟的征地拆迁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深圳市从事房屋拆迁的测绘、评估服务的机构以及房屋拆迁公司等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规定。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也只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设立资格、资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 而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测绘机构而言,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依据, 如此便导致了拆迁服务机构随意进入拆迁服务市场, 造成市场运作的无序化, 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与此同时, 拆迁服务机构缺乏充分的行业规范, 其所从事的拆迁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行业组织应对其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监督, 发挥行业组织对该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职责。目前深圳关于拆迁服务的行业组织有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及深圳市测绘学会, 但它们仅对拆迁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章程都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乃至准入拆迁服务市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限, 使得行业协会作为拆迁服务市场中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被充分地体现和发挥, 拆迁服务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2 选定拆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2.1 拆迁服务机构选取程序有待完善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 房屋拆迁服务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 而这些拆迁服务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 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 很难保证其在拆迁服务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拆迁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而拆迁服务机构在从事拆迁服务工作时极少会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标准等细节向拆迁当事人公开, 因此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 拆迁服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 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以及信誉等方面信息同样存在不了解的情况, 且拆迁服务机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开发商等主体有一定的利益纠葛, 拆迁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真实性同样饱受质疑。

拆迁服务机构在选取程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开展拆迁服务工作则容易产生各方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误导拆迁当事人错选拆迁服务机构, 使得不符合资质、资格或者信誉不良的拆迁服务机构参与到拆迁服务工作中, 使评估、测绘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 由此引发拆迁纠纷。

2.2 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匮乏

虽然在拆迁服务过程中, 拆迁当事人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 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确定拆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 难免会出现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恶性竞争损害同行利益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处罚较轻, 并不能有效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 被损害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弥补。而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的不足, 更挫伤其从事拆迁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不利于拆迁服务行业的发展。

3 拆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不够健全

3.1 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另外在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 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市拆迁办应当建立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严重失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然而, 目前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尚未建立相关的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一方面不能对拆迁评估机构形成一种考核机制, 约束并规范其在拆迁评估工作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利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 不利于在行政管理中融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从而影响整个拆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拆迁测绘机构的备案制度

对于测绘机构方面的备案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在测绘机构备案制度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得测绘机构虽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但成效并不大。由于缺乏完善的备案制度或诚信档案制度, 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受到限制, 使拆迁人选择测绘机构时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拆迁服务市场, 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服务市场秩序。

3.3 拆迁单位的备案制度

对于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拆迁单位的设立及其资质、资格是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认定的, 也就是拆迁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 拆迁主管部门掌握了各拆迁单位的信息, 因此未规定备案制度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没有建立拆迁单位诚信档案, 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拆迁单位的规范管理。在拆迁工作中, 拆迁单位承担最繁重的具体拆迁工作, 与当事人针对补偿方案进行谈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爆破、拆除等, 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缺乏拆迁单位诚信档案, 拆迁当事人即使对拆迁单位不满或者拆迁单位作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对其之后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并无太大的影响, 也就是不能有效地通过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 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4 违法拆迁行为仍时有出现

深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态势, 使相关主管部门偏重于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偏重于实体性规定, 忽视正当程序保障。由此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拆迁事件, 增加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 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利益相挂钩, 导致在拆迁工作中,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其绩效利益, 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此外, 由于缺乏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有力监管, 违法拆迁行为一旦确定, 受到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目前, 对拆迁行为较为有效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 但舆论毕竟带有主观色彩, 对规范拆迁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

5 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5.1 拆迁估价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此外,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161号令) 也规定了, 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以上规定虽然对评估结果争议提供处理的依据和方式, 但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评估争议处理机制, 既没有设立评估专家鉴定机构, 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等, 仅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 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但由于目前制度的不健全, 加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强势干预的因素, 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能否客观公断是存在质疑的。缺乏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完备的鉴定程序对异议结果进行鉴定, 争议纠纷则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

5.2 拆迁测绘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对于拆迁测绘方面,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而根据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时, 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主要负责对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那么, 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 如有发生测绘结果争议的, 地籍测绘大队则同时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 使得测绘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 尤其面对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趋繁多, 有质疑的拆迁测绘结果无疑会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摘要:征地拆迁服务市场管理的规范与完善是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重要保障之一, 也是确保拆迁补偿公平性、拆迁过程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 深圳市征地拆迁市场管理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 具体包括:法律管理规范的缺乏、拆迁服务机构行为制度的不健全、违法拆迁行为、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关键词:征地拆迁,市场管理,深圳市,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2]谭晓莉.征地拆迁矛盾现状及原因研究——以广州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26) .

[3]邹东升.城镇房屋拆迁中纠纷成因的法理分析[J].求索, 2005 (9) .

3.征地拆迁施工小结 篇三

一、基本情况

新建铁路重庆至怀化建设项目由铁路第二勘测设计院设计。渝怀铁路小浩至官庄区间由中铁十二局集团一公司、三公司渝怀项目部施工,其中我公司26标段施工管区从DK409+250.95~DK424+300,全长15.05Km,其中:站场2个、改移道路5处、变电所1座。地辖重庆市秀山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途经妙泉乡、肖塘乡、官庄镇的11个自然村。渝怀铁路建设工程从2004年4月30日开工,2004年12月30日完工。本段工程征地拆迁:红线内征地900.51亩,拆迁房子14708.82m,坟墓609穴,施工临时征地133.697亩,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闭路电视线路“三线”拆迁39处,以及砍伐树木等其它项目。

二、征地拆迁工作中实施的政策与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铁道部、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铁建设函(2000)1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重庆至怀化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与重庆市主管部门签定的《重庆至怀化铁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渝怀总指关于渝怀铁路征地拆迁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渝怀铁路重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渝怀铁路重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怀铁路秀山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定

具体实施的。

三、征一拆迁工作中的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裣单价包干统征统拆,分组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中铁十二局一公司施工部门为主,依据铁路施工用地图严格放线施工,由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秀山县各乡镇都成立有支铁领导小组,派专人具体负责支铁工作,铁路与地方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四、做好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

为认真做好施工中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单位专门设立了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定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具体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地方水保、环保部门配合,听取地方水保、环保部门的意见,认真做好施工中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经地方水保、环保部门验收认可,该区间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设施完善,符合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五、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

4.征地拆迁案例 篇四

内容介绍>>

某某年7月,某县房管所接受县建设局的委托,在县城某某路西侧实施拆迁,张某所有的,坐落该县某某路某号,面积为112.41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坐落于城关范围内,土地属于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张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县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批复同意划拨该地块。县土地局于当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建设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后,该县房管所即与张某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张某坚持要求按底层面积回迁临街店面,二层面积回迁套房,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协议。该房管所向该县建设局申请裁决。该县建设局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认为县房管所的安置方案合理,裁决就地安置张某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张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某省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拆迁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因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而产生纠纷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适用该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因此,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但本案张某的房屋坐落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制土地,虽然县政府作出划拨该土地的批复,县土地管理局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由于该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用,土地所有权仍未变更,还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涉及非国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应先行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审批手续,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安置,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本案被告县建设局对此无权处理,其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了县建设局拆迁纠纷裁决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地旧城改造及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因此拆迁纠纷成了当前案件中的热点、难点。拆迁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除以上原因外,行政机关及拆迁单位对拆迁法规的错误理解以及操作不规范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须对房屋拆迁的概念进行界定。

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由于城市发展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再分配,从而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使土地利用达到最优化的配置。拆迁在此方面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方式。

房屋拆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以下划分:

一、以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市政动迁和社会动迁。市政动迁是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动迁资金的主要渠道来自地方财政。社会动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于基本建设用地需要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这类拆迁主要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动迁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及有关的专项基金,少部分来源于政府基本建设的投资资金;被拆迁方的安置与补偿也均由建设单位统一负责。

二、以土地权属为标准可分为征地拆迁和非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是建设单位在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而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很明确,即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非征地拆迁是建设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发生的房屋拆迁行为。这类拆迁以城市居民为主,无须变更土地所有权。本案例中,就涉及征地拆迁和非征地拆迁,以及相应的拆迁程序问题。

其次,房屋拆迁必须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5.征地拆迁工作自查报告 篇五

根据上级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认真学习《关于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逐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我单位一直坚持每周二下午集中学习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讨论交流征地拆迁的工作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又集中进行学习,认真研究和部署了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我单位制定了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对照执行。

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全单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二、自查情况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单位认真开展调查

摸底,对2012年以来全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进行逐一核实,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及走访部分拆迁户等方式,未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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