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及许可证规范填写指南(精选6篇)
1.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及许可证规范填写指南 篇一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商品编码”一般为10位数字代码,请确保代码正确无误,并与“商品名称”相一致。
(二)“申领日期”应填写递交申请表的日期。
(三)“出口许可证号”、“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应由发证机关填写,企业请勿填写。
(四)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五)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六)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
(七)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八)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九)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一)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二)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三)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四)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2.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及许可证规范填写指南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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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篇三
43001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1.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受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1)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3)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4)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四)决定机构
1.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
(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1)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3)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4)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2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3.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的,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 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
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由银监会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WZYH000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3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机构改制计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在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原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6.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7.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 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9.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国银行申请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
WZYH0004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3.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5.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9.拟任外商独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支行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5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7.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
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6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
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年报; 5.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关于同意设立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
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一级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6.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
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的支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支行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设机构上一级管理机构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支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
定。
WZYH0010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5.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1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符合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及其股东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符合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条
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5.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6.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7.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反洗钱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8.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3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变更事项已经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变更组织形成、合并、分立方案合法可行,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
3.申请人各方及其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各方股东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合资经营合
同(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申请人各方股东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名单、最近一年年报; 6.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后银行的章程草案;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其中,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解散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4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章程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5.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6.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 案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
改章程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5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变更名称申请表;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5.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7.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或者意见书;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2、3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授权的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6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变更后的住所符合公安、消防标准;
3.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2.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
3.申请人已制定合法可行的解散方案。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5.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臵、债务清偿、人员安臵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
WZYH001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3.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款第2、3、4项不适用于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
WZYH001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
级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级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 篇四
一、责任单位
山东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责任人
市场体系建设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发布)
(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行政许可范围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拍卖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撤销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五、办理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拍卖企业应在设区的市设立;
3、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7、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8、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省商务厅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工商部门年检合格;
4、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5、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有固定办公场所;
7、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三)拍卖企业申请变更的条件
1、符合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工商部门年检合格;
3、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拍卖企业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以
上;并在六个月内举行过拍卖会;
5、拍卖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首先报省商务厅批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设立申请,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应当载明拟设拍卖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拟任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内容;
4、出资协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岗位职责等)制度;
6、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8、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9、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
10、《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12、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投资设立拍卖企业的相关文件;
13、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同意投资设立拍卖企业的相关文件,并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14、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审批表》,一式二份;
15、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6、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设立分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设立申请,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负责人、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经营业务三年以上,业绩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连续盈利,提供税务部门两年连续盈利的纳税证明原件;
8、提供工商部门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人民
币的“拍卖备案确认书”;
9、拟任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
10、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
11、《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2、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13、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由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出具同意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文件;
14、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审批表》,一式二份;
15、组织听证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16、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三)变更企业名称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变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 股东签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申请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文件;
9、提交企业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
10、在本企业执业的注册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有变动的,需填报《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1、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1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变更住所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变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 股东签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申请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企业住所的相关文件;
9、提交企业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
10、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1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变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 股东签名;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5、原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说明原因),若有其他事故,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
6、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申请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
9、提交企业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
10、在本企业执业的注册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有变动的,需填报《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1、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1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变更注册资本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变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 股东签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7、开业时间满一年,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8、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结构的协议;
9、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10、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文件;
11、在本企业执业的注册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有变动的,需填报《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2、提交企业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换发新证);
13、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14、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变更股权结构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变更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股东签名;
3、股东会决议, 股东签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7、开业时间满一年,前一次变更股权结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之内不得连续变更股权结构;
8、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或对外转让协议书;
9、新进入拍卖企业的股东,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10、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拍卖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股权结构的相关文件
11、在本企业执业的注册拍卖师及从业资格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资格人员有变动的,需填报《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中拍协批准),《从业资格人员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省拍协批准);
12、企业原批准文件;
13、填报《山东省拍卖企业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
14、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拍卖企业撤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2、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解散事由报告;
4、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
5、拍卖企业停止拍卖业务的承诺书;
6、经省商务厅批准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拍卖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商务厅确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省商务厅,并依法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8、省商务厅对终止经营的拍卖企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9、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省商务厅政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申办人应提交第六项所列申报材料;
2、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822871233、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承办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签署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复审。
时限:4个工作日
2、复审
(1)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复审意见;并交处长进行审核。
时限:4个工作日
3、审核
(1)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交分管副厅长进行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退档。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批
分管副厅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申报材料交市场体系建设处退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和证书交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存档。
时限:4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5.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篇五
综上所述:除了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以外还要以下附件或证明材料: 0申请书
1.组织结构图
2.营业执照或核准书复印件
3.代码证书(如有)复印件
4.法人、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6.周围环境平面图(用方框图表示)
7.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8.工艺流程图
9.设备布局图
10.图片(厂区厂貌、更衣洗手消毒设施、工艺各区间设备、原材料库、成品库、化验设备)
11.2张图片光盘
12.设备设施清单(注明关键设备标有参数)
13.设备租用协议(如果自己的设备不需要)
14.资产(设备和仪器的)证明
15.设备、检验仪器发票或收据
16.设备、检验仪器(申请书中)检定证书复印件
17.委托合同(出厂检验委托的)
18.2个化验员证
19企业标准(如有)
20HACCP出口注册证书(如有)
6.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及许可证规范填写指南 篇六
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
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设立
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安全评价报告;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2、项目设立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安全设施设计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试生产备案
需提供试生产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5、竣工验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6、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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