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协议书

2024-11-16

补偿贸易协议书(精选9篇)

1.补偿贸易协议书 篇一

甲: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双方代表同意订立本协议,其条款如下:

1.商品

(1)甲方保证整批供应__________________全套设备,细节详见附表一。

(2)乙方保证出口__________________以向甲方补偿设备合同金额。规格详见附表二。

2.价格

(1)加工设备每套的成本加运费到_________价格为_________元,包括:

_________离岸价:_________元;

海洋运费:_________元;

利息: _________元。

(2)_______每_______箱_______离岸价_______元。

3.装船期

(1)加工设备在_______;

(2)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份。

4.装货港

(1)加工设备在_______;

(2)_______在中国_______。

5.目的港

(1)加工设备到中国_______;

(2)_______到_______。

6.支付条款:用对开信用证。

(1)乙方在签约后十五天内,为加工设备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_______元,见票_______天付款。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有在乙方收到甲方为_______对开的信用证后才能生效。甲方在收到这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应及时装运加工设备,提供本协议第七条所需的单证和一百八十天期的汇票,以便取得他的银行的承兑。

(2)甲方应在其汇票得到银行承兑后七天内为_______对开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不少于_______元,见票即付。该对开信用证的条款应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7.单证

双方在议付时均应向付款行交送下列单证:

(1)整套可转让的、已装船的、清洁的、待指定的、空白背书提单,并分别注明:a.加工设备的“运费已付”;b._______的“运费待收”。

(2)发票一式_______份。

(3)装箱单一式_______份。

(4)制造厂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

(5)装船后立即发给买方的有关船名、装船日期、数量、金额的电报通知的副本。

8.品质保证

(1)甲方保证该设备是用最好材料和头等工艺制造的,崭新而未用过,在各方面均符合本协议的品质和规格的规定。保证期为十二个月,从提单日期起算。

(2)乙方保证_______头品质达到中国出口标准。

9.备注

甲方应派一名工程师到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和试车工作。_______的机票费用应由甲方负担;_______的交通食宿费则由乙方负担。

甲方: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略)

2.补偿贸易协议书 篇二

为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 财税[2008]131号文件规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具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为防范资本弱化, 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 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而会计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 对其所发生的利息据实列支。那么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 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本文特对此作以下探讨。

一、关联交易中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的所得税处理

(一) “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分析

当补偿贸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时, 境内设备引进方按远期信用证及约定的利率计算负担的利息, 不仅受制于资本弱化的所得税限制, 而且受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的限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原理, 其关键在于确定“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

补偿贸易形成的“长期应付款”不仅记录本金的确认与偿还, 而且记录利息的计算及偿还, 因而其账面价值包括了设备引进价款、预收的以商品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以及负担的利息。一般情况下, 其计税基础应分为三个部分确定:

1. 设备借款。

在补偿贸易发生的当期, 设备价款、零配件以及国外运杂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 这部分价款视同借款本金, 因而其确认与偿还均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也不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 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2. 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境内设备引进方用该设备生产的商品偿还设备价款, 应作为商品销售。企业在收到预付的境外设备提供方差额款项时, 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商品预收款的确认与会计规定相同, 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 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 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3. 负担的利息。

按照补偿贸易交易习惯, 初始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借款”不含利息, 系借款本金。在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下, 境内设备引进方应按设备借款和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及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财务费用”和“长期应付款”, 这将影响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使企业利润减少、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账面价值增加, 进而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而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计税基础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永久性差异, 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1)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不受借款本金的限制, 只需考虑利率对所得税的影响, 则计税基础= (引进设备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贷款利率。

(2)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借款本金, 利率与税法无冲突, 同时由于补偿贸易引进设备价款是以该设备生产的商品逐步偿还本息的, 本金在逐期减少, 因而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实收资本×50%×约定利率;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同 (不形成永久性差异) 。

(3)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 约定利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 税前扣除的利息既受借款本金的影响, 又受借款利率的影响, 与第二种情况相比较, 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实收资本×50%×贷款利率;当应付引进设备价款账面价值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0%时, 计税基础= (引进设备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的差额) ×贷款利率。

补偿贸易利息的所得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金额=“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 (设备引进价款的账面价值+预收偿还设备价款差额的账面价值+利息的计税基础) 。

(二) 汇兑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 对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性项目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 以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情况;外币货币性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初始入账日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而产生的汇率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企业在具体进行折算时, 往往是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之乘积减外币账户记账本位币的余额。在记账本位币贬值的情况下, 作为货币性负债项目的“长期应付款”会产生汇兑损失, 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同时使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目账面价值的折算数增加 (注:不影响外币余额) , 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根据这一规定, 汇兑损失实际可扣除的金额为零。考虑到会计与税法的不同, 笔者认为“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期末折算的汇兑损失的计税基础也应按税法计税原则确定, 形成永久性差异, 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计税基础确定的关键在于“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科目的外币余额。

利息及汇兑损失之会计与税法差异对比见右表1。

二、关联交易中融资租赁的所得税处理

1.债权性投资额的确定。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支付一定的现金, 即租赁费用。与补偿性贸易比较, 融资租赁下的“长期应付款”为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付款总额, 含利息金额。在承租人与出租人存在关联方关系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债权性投资额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费用的报价形式: (1) 分别约定租金、利息和手续费; (2) 分别约定租金和手续费; (3) 只约定一项综合租金。总之, 债权性投资一般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即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

2.未来期间利息总额的确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主要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在租赁期开始日, 会计上将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剥离, 按固定资产 (资产投资额) 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确认未来期间的利息总额并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在整个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及相应的分摊率摊销并确认为财务费用。税法上, 在租赁资产购置成本逐期减少的情况下, 当债权性投资余额>权益性投资50%时, 计税利息费用=实收资本×5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债权性投资额<权益性投资50%时, 计税利息费用=债权性投资余额×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按税法要求不予扣除的租赁费支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债权性投资-计税利息费用 (会计与税法的摊销对比见下表2) 。

3.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长期应付款”项目的调整。“长期应付款”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计量, 主要记录整个租赁期内的租赁费用的形成和偿还, 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也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 则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 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固定资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的调整, 具体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 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不分拆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在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不分拆的情况下, 会计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加租赁手续费等初始直接费用扣除折旧费;税法上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折旧费及整个租赁期内不允许列支的利息 (按债权性投资超过权益性资本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通过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调整, 不单独进行核算) , 则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是企业会计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未来期间租赁费用中包含的利息预先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其账面价值为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率可采用租赁内含利率、合同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分摊率) 摊销后的余额;而税法上已将可扣除的利息反映在折旧费用中, 不允许计提利息, 即会计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融资费用在未来期间全部不能扣除, 因此, “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的计税基础为零。这时“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 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在融资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的情况下, 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相类似, 即在租赁开始日可从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租赁费用, 然后将其剥离为债权性投资和利息, 其中债权性投资以折旧费方式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利息则按税法原则计算扣除。当承租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等于税法的债权性投资, 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也等于计税基础, 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承租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 则产生暂时性差异,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租赁期开始日, “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确认计量, 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费用。会计上依据期初应付本金 (即逐期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相当于贷款本金) 及摊销率计算, 摊销融资费用影响企业的损益, 并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账面价值为摊销后的余额;税法上, 由于将租赁资产计税基础分拆, 因而利息的计税基础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 (贷款本金以及利率的限制) 计算确定。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永久性差异, 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摘要: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的要求, 从债权性投资额的确定、利息、汇兑损益以及未来利息等方面探讨了关联方发生补偿贸易、融资租赁业务涉及所得税的处理。

关键词:资本弱化,补偿贸易,融资租赁,所得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3.补偿贸易协议书 篇三

屈嫁色狼:女大学生荒唐隐婚埋下祸根

2005年10月下旬,柯瑶在网上与一个名叫郑麦来的男人邂逅,不久便双双坠入爱河。

柯瑶1983年8月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峪峒村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她自幼天生丽质、聪慧好学。在2005年的高考中,22岁的柯瑶以优异的成绩圆了大学梦,被河南省信阳市某高校录取。

在读大一上学期时,柯瑶课余时间喜欢上网聊天。她注册网名“如雪”,经常在各大论坛和QQ聊天室与网友神侃。有一次,一个名叫“菜大”的网友主动要求加“如雪”为好友。两人聊了一阵后,柯瑶觉得这个“菜大”谈吐幽默、善解人意。

从此,柯瑶经常与“菜大”相约上网聊天。“菜大”看上去非常坦诚,很快便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他真名叫郑麦来,比柯瑶大15岁,家住河南新郑市新村镇,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郑麦来还向柯瑶倾诉了自己内心的伤痛:他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离异后倍感孤独,十分渴望有一段新感情来慰藉空虚寂寞的心灵……

2006年暑假,应郑麦来盛情邀请,柯瑶和女同学张静来到郑州市游玩,郑麦来亲自将两个女生接到他的家乡新郑市新村镇。尽管郑麦来其貌不扬,家境也不富裕,柯瑶有些失望,但她和女同学在郑家一住就是十天。其间,郑麦来大献殷勤,不仅每餐鸡鸭鱼肉招待网恋情人,而且带着两位女大学生上山打猎、下河捉鱼,柯瑶觉得既刺激又好玩,每天欢声笑语洒满乡村小路。

两个女生准备离开时,郑麦来别有用心地死缠硬磨将柯瑶留下。张静离开的当天夜里,郑麦来悄悄溜进了柯瑶的卧室,不顾柯瑶的反抗、挣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送走柯瑶后,郑麦来有些提心吊胆。因为柯瑶一旦报警,他将有牢狱之灾。可奇怪的是,柯瑶不仅没有控告他,而且在网上继续和他保持联络。更让郑麦来受宠若惊的是,后来他试探性地提出第二次约会,柯瑶居然又如约来到他家,这令郑麦来喜出望外。

这一次,面对郑麦来半夜爬上床,柯瑶没有激烈反抗,半推半就地倒在他的怀抱中。

从此,两人激情燃烧,亲昵地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为讨美人欢心,郑麦来搜肠刮肚,变着法儿伺候眼前这位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为了表达爱意,郑麦来还四处向亲友借钱,陪柯瑶逛商场,给她买时尚衣裙和名牌皮包。每次两人依依惜别时,郑麦来都会塞给柯瑶几百元零花钱。

与柯瑶热恋以来,郑麦来担心夜长梦多,害怕这位身材窈窕、容貌俏丽的女生被学校男生们抢走。为了牢牢地将柯瑶占为己有,郑麦来提出了一个荒唐的要求:“柯瑶,咱俩早晚会成为夫妻,不如现在就领结婚证吧。”

“开什么玩笑,我现在还是学生,如果头披婚纱,还不叫人笑掉大牙?”柯瑶一口回绝。郑麦来仍不气馁,不久便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举动。

2006年11月下旬,柯瑶再次来到新郑市与郑麦来幽会。就在两人赤身裸体亲热时,柯瑶惊愕地发现,郑麦来胸部刺了七个字:“与柯瑶白头到老”!

见柯瑶异常感动,郑麦来再次提出了结婚请求,这次柯瑶居然同意了。不过,她要求郑麦来成家后做“隐形丈夫”,不能将结婚之事告诉任何人,尤其是她的娘家人和学校师生。郑麦来欣然允诺。第二天,两人便手牵着手来到新郑市民政局登记注册,领取了结婚证。

一个离异农民竟然娶了一位貌美如花的在校女大学生,洞房花烛夜,郑麦来恍若梦中。他使劲掐自己的大腿,有疼的感觉,这才敢确认桃花运真的降临到了他的身上。

婚后,柯瑶不准老公到学校看望她,她也像没事一样照样上课,照样同男生、女生们玩单身派对。谁也想不到,这个看似天真、单纯的大一女生,已经成了别人的老婆!

蹊跷离婚:“肉体补偿”

分手协议招来噩梦

结婚后,柯瑶开始为丈夫度身制订人生规划,决意将农民老公打造成出类拔萃的人物。

郑麦来能言善辩,柯瑶便给丈夫邮购了大量的法律书籍,鼓励老公考律师。不料,郑麦来在司法考试中年年受挫,每次都考得一塌糊涂。

接着,柯瑶又指示丈夫搏击商海。于是,郑麦来遵从妻命,将祖传的几间房屋卖掉,东拼西凑筹备了一笔启动资金。然而,生意场上的郑麦来显得异常笨拙,不仅亏得血本无归,而且还欠了一屁股债。

后来,郑麦来按照老婆的要求,做过保险代理人,从事过物流运输,干过网站的版主,但每一项事业都无疾而终。

事业屡遭重挫,郑麦来觉得愧对大学生妻子,更对婚姻产生了一种危机感。他担心的不是柯瑶本人会发生情变,而是担忧将来丈母娘知道他的卑微身份后,一定会对女儿的婚事横加干涉。为此,郑麦来多次要求到岳父岳母家上门认亲,以绝后患,均被柯瑶婉言拒绝。

于是,郑麦来决定先斩后奏。有一天,他提着礼物冒冒失失地来到柯瑶家,开口便称呼柯母“妈”。柯家把郑麦来当成神经病,操起木棒将这位不速之客轰出了家门。

惊闻“隐形丈夫”急于现身,柯瑶花容失色,勃然大怒:“别以为领了结婚证就可以放肆。你再敢违反保密协议,后果自负!”

娶了老婆却像做贼似的藏着掖着,郑麦来心里很不是滋味,甚至觉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为此,他开始与柯瑶发生口角。当柯瑶读大三时,郑麦来再次强烈要求公开自己的老公身份,柯瑶一气之下,拒绝与郑麦来同房。郑麦来吓唬柯瑶:“我已经隐身了两三年,如果你再不同意我认丈母娘,我就跟你离婚。”郑麦来没想到,他的这番气头上的话,后来竟成了妻子手中的把柄。

2008年7月,大专毕业后的柯瑶没有跟丈夫团聚,而是回到老家渑池县发展,应聘到该县的一家企业担任策划部经理。上班第一天,柯瑶便打电话给丈夫提出分手,令郑麦来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为了挽回妻子的芳心,郑麦来采取了各种措施,然而,柯瑶始终表情冷漠,无动于衷。

经过几个月的折腾,郑麦来精疲力尽。他见妻子离意已决,便不再抱幻想,同意离婚。不过,郑麦来提出了一个条件:“这辈子我不打算再婚了。咱俩分手后,希望你能做我的情人。”

为了尽快冲出围城,柯瑶违心答应分手后继续保持两性关系。也许在柯瑶看来,她在隐婚中的确花了郑麦来不少钱,满足郑麦来的这种非分要求,权作“肉体补偿”。

双方达成“君子协议”后,于2009年1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不料,拿到离婚证的柯瑶马上反悔了。为了彻底摆脱前夫的纠缠,柯瑶甚至更换了手机号码。

前妻说话不算数,惹恼了郑麦来。他光着上身来到柯瑶的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前妻兑现“肉体补偿”协议。当人们看到郑麦来胸前“与柯瑶白头到老”的刺青时,一个个惊得目瞪口呆!

前夫搅局令柯瑶无地自容。为了安抚郑麦来,柯瑶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她同意与前夫在网上视频裸聊,前提条件是郑麦来不得将她的视频截图恶意传播。

日记泄密:窑洞受辱后白白搭上性命

自从柯瑶提出离婚以来,一个个谜团困扰着郑麦来:当初女大学生为何会看上他这个无业游民?柯瑶为何甘愿同他“隐婚”?离婚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2009年5月6日,郑麦来在清理前妻的旧物时,无意中发现了柯瑶的一本隐婚日记,看后顿时气得七窍生烟。

柯瑶在一篇日记中写道:“我知道我们的交往中也许我一直在欺骗他,每一次相见我都心存目的性,而他却一直以为我在想他。其实我从来都没想过要和他过一辈子,甚至在领结婚证之后我都没想过。后来我发现事情根本不可能按我的计划发展,我就开始打算离婚。”

根据郑麦来的解读,柯瑶口中的“目的性”就是贪图他的钱财。想到一个女孩为了每次几百元零花钱而拿婚姻当儿戏,郑麦来不寒而栗。更令郑麦来寒心的是,柯瑶还在日记中把他骂得猪狗不如:“在我心目中他永远都是卑鄙无耻下流的人。我怎么会和这样一个自私、心胸狭窄、没有一点文化素质的人生活一辈子呢?”

前妻的每篇“隐婚日记”针芒般刺疼了郑麦来脆弱的神经。既然前妻欺骗他的感情,郑麦来要求前妻兑现“肉体补偿”协议的心理更加强烈。第二天,郑麦来从新郑市来到渑池县,马上给柯瑶发了一条短信:“如果你今晚不陪我睡觉,我会杀了你全家!”

郑麦来没想到,他的这条短信差点让他进了监狱。柯瑶收到短信后立即报了警,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郑麦来抓获。在听郑麦来叙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警方对郑麦来进行了批评教育。郑麦来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不再骚扰柯瑶。于是,警方便放了郑麦来。

求欢不成反被警方请进了派出所,回到家中的郑麦来越想越委屈。在他看来,自己并未真的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前妻竟然动用警方来“整”他,这口恶气实在咽不下去。

在此后的两个月里,郑麦来与前妻开始了一场拉锯战。郑麦来通过电话和短信不停地骚扰柯瑶,令柯瑶心烦意乱,苦不堪言。为了反击对方,柯瑶横下一条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将郑麦来的无赖嘴脸向其所在村的村民广为传播。

其间,一位热心的媒婆上门给郑麦来介绍了一位女朋友。这位姑娘看上去长相甜美、温柔贤惠。然而,当听说郑麦来强索前妻“肉体补偿”的丑事后,姑娘扭头就走。

无独有偶。郑麦来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做保安。公司后来不知通过什么途径知道了郑麦来曾被“请”进过派出所的事,毅然将他辞退了。郑麦来怀疑是前妻在背后捣鬼,对柯瑶恨得咬牙切齿。

一件件不顺心的事积压在一起,令郁闷已久的郑麦来找不到宣泄口。他把罪责全部算在前妻身上:如果当初没有那桩隐婚,如果柯瑶痛快兑现“肉体补偿”离婚协议,他就不会落得个声败名裂的下场。

2009年7月5月,郑麦来再次来到渑池县,要求与前妻发生性关系。柯瑶对他轻蔑讥讽:“你又想进派出所了吗?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你给我滚远点!”意识到来者不善,柯瑶随后将前夫的行踪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母亲。

被轰出家门的郑麦来借酒浇愁。他在渑池县城文化路南边买了一把菜刀,在柯瑶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埋伏。

晚上10点50分左右,柯瑶出门去上夜班的途中,发现了十几米外前夫的身影。柯瑶便大声尖叫:“来人啊,歹徒要杀人啦!”

前妻的半夜尖叫令郑麦来心惊肉跳。他几个箭步冲上去抓住柯瑶,将菜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再喊就宰了你!”柯瑶真的开始害怕了,她被前夫胁迫走进附近废弃的窑洞里。

面对寒光闪闪的菜刀,柯瑶说:“只要不杀我,你让我做什么都行。”于是,郑麦来剥光了她的衣服,强奸了柯瑶。

在受凌辱的过程中,柯瑶没有反抗,她躺在地上任凭其摆布。当郑麦来发泄完兽欲后,柯瑶说:“你走吧,我不会报警的。”

郑麦来穿好衣服,正准备起身离去时,突然想起柯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女人。他转身将柯瑶扑倒在地,一边用双手死命地掐其脖子,一边咆哮道:“你不报警才怪,骗鬼去吧!”在掐晕柯瑶之后,郑麦来又挥刀向前妻的喉咙砍去……

作案后郑麦来租车连夜逃回老家。第二天,柯瑶的母亲在废弃的窑洞里找到女儿的祼尸,顿时昏厥过去。

2009年7月13日,逃亡了8天的郑麦来被抓获归案。2009年11月4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等待郑麦来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而对于26岁的受害人柯瑶来说,这场悲剧值得她去黄泉路上反躬自省。

(未经作者许可,谢绝转载。)

责编/伊和和

4.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篇四

(二)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签订。

中国__公司(简称甲方)和_国____公司(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从__年__月份起至__年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 提供产吕__套(件),计总值__万美元。

品号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货日期: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____ 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__份,副本__份);发票(正本__份,副本__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 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__ 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

2.乙方同意在__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次品价格,双方根 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进出口总公司对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二条乙方同意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底止,提供__机器__ 台,准备设备_台,以及测试仪器__台,附配件__套等,计总值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__机器,____年__月交货。

2.__机器,____年__月交货。

3.其他设备,____年__月交货。

目的口岸:

支付办法:

包装:

其他:乙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全套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 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安装、使用、操作等 说明书寄送甲方。为便于甲方做好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在____年__月底前,先将各机全套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可提交_国_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各方应立即把上述情况的发生通知对方,说明情势并预计持续时间的 长短,以便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本合同以中、_文书写,两种方体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 生效。

甲方:

中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乙方:

_国__公司代表

(签字)

见证人:

中国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5.补偿贸易合同 篇五

补偿贸易合同

第一条:进口技术设备的数量及质量条款

该条款规定进口技术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在该条款里,应列明设备出口方应该提供的设备的名称、数量和等级等等,并且要形成文字说明,可以按照国际市场上或当地市场上的同类设备的质量标准来衡量,也可以按照设备出口方的市场上用同类设备生产出来的样品来衡量该设备的质量。

例1:现假设设备进口方为甲方,设备出口方为乙方。

乙方国家拥有先进的造纸技术,甲方国家拥有丰富劳动力,因此,双方达成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纸面巾”的设备,以及各种辅助机械设备,该生产设备具体信息如下: ·主要生产设备3000台,等级为“高级”;

·其他辅助设备共计200台,等级为“标准”;

······

在签订技术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条款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质量情况,以免设备出口国把已过时的技术设备出口到设备进口方,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合格,会损坏了设备进口方的利益。另外,引进的技术设备必须是国内需要又缺乏的,决不能一味追求设备的先进性而忽略我们目前的需要。

第二条:补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条款

该条款规定补偿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及数量。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对于补偿产品的交货问题,除了要用文字说明补偿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之外,还应该说明补偿产品的运输方式和地点,更应该充分考虑运输期、报关期、订船期和检验期等等问题。

例2:设备进口方(甲方)利用设备出口方(乙方)的机械设备生产出了一批不锈钢板,补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上表明:不锈钢板的数量为150公吨,规格为0.7*1219*2438的标准板,质量等级为优质。但是合同没有规定运输方式和时间,结果补偿品在达到设备出口国时被诉说补偿品没有按时到达,而且经过检查发现不锈钢板的质量和数量有问题。最后经过一天的反复核对发现是运输方式的不对和合同上没有规定好时间。

这个例子说明在写补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条款时要考虑好每个问题,不仅是补偿产品本身的问题,还应考虑好产品的运输时间和方式等等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甲方可以利用补偿产品来偿还乙方的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

第三条:商品价格条款

商品的价格,包括设备、技术和抵偿产品的价格。设备、技术的价格一般是固定的,在签约是就已确定,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设备的质量、牌号和其他补偿贸易的条件等;抵偿产品的价格,如果是回购形式,一次抵偿,交货期又较近,可在签订合同或确定产品时就确定下来;如果是产品返销形式,应考虑到交货期长,又分期交货,市场情况变化莫测,过早确定价格对双方都会带来一定的价格风险。所以,一般只先订一个作价原则。另外,还要规定好补偿商品的计价货币及折算成其他货币的办法。一般把补偿商品的支付货币规定为与进口技术设备的支付货币相同的币种。而且,还要规定好设备进口定价方式和补偿产品的出口定价方式,可以选择CIF和FOB等等的定价方式。

例3:设备进口价格条款:

Price: USD 200 PER M/T CIFC 2% FANGCHENG

补偿产品出口价格条款:

Price: USD 300 PER DOZS FOB NEWYORK

其他规定:具体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

第四条:支付方式条款(对开信用证)

设备进口方开出以设备出口方为收益人的远期信用证,支付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后者则开立以设备进口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产品的价款。第一张信用证在付款时间上应略晚于第二张信用证,这样,设备进口人就能以补偿产品的贷款付进口设备的货款了。

例4:

4月1号(设备到达)5月1号(补偿成品出运)设备:设备进口方申请远期信用证35天成品:设备出口方申请即期信USD 50万用证USD 60万 设备出口方出口设备,设备进口方领设备生产。设备进口方:收到USD 60 最后,在5月5号,设备进口方把USD50万交付设备出口方,盈利USD10万。

第五条:贷款偿还期限条款

偿还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设备贷款和利息,或者是支付进口设备技术的贷款及利息应该还清的期限。这个期限一般是由贸易规模、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化和自身的条件协商确定。最关键的还是取决于进口设备的安装和正式投产时间的长短,企业生产能力和提供出口商品能力的大小和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和销售情况。因此,补偿贸易和偿还期有一年、两年、五年不等,有的还更长一些。

例5:设备出口方和设备进口方在签订贷款偿还期限条款中,规定了贷款偿还期限

为10年。设备进口方给设备出口方支付的补偿产品是石油,由于设备投产时间较长,而且石油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因此,根据主要情况,设备出口方允许设备进口方在10内偿清设备贷款。

第六条:保险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补偿贸易中有关保险的事宜,主要是指技术设备的保险。一般来讲,在设备交付使用前,技术设备应由设备出口方负责投保,而在交付使用后,这些技术设备的所有权和保险就应由设备进口方来负责。保险的类型有进出口货物运输险、建设工程综合险、安装工程综合险和财产险四种险别,具体要投哪种险要具体分析情况。总之,保险条件和贸易条件相一致。

6.补偿贸易购销合同(一) 篇六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和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从________年____月份起至________年__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产品____套(件),计总值______万美元。

品号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日期:

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____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发票(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____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

2.乙方同意在____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__%。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_____进出口总公司对_____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二条 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底止,提供______机器____台,准备设备___________台,以及测试仪器______台,附配件______套等,计总值____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____机器,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2.____机器,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3.其他设备,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

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

其他:乙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全套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安装、使用、操作等说明书寄送甲方。为便于甲方做好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先将各机器全套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国___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应立即把上述情况的发生通知对方,说明情势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便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本合同以中、____文书写,两种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中国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部分“补偿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________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________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______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

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________(港口)________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

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十、装运港: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______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________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________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________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________补偿贸易返销合同

本合同是在________号补偿贸易协议基础上签订,由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返销产品________,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金额:买方购买金额与买方在________合同基下售给卖方设备金额的相等的返销产品,计________元________。

二、期限:买方的购买必须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完成。每年返销金额是________元,占整个返销额的五分之一,每年的________月至________月交货。

三、商品名称:________。

四、数量:________,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五、品质规格;卖方提供返销产品的品质、规格,详见合同附件二。

六、价格:fob________(港口),________________元,(买方对返销货物支付的价格以世界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考虑该货物的其它成交条件)。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物以后即另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妥,货物在装运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负责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买方负责。

九、装运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十、装运港: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在每一次的返销商品装运前十五天,买方通过________国________银行开立以中国________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______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岸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议付单据: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

装运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________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带交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①在开始装运月份前二十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电复买方。

②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四十八小时前,对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上式通知。

③装船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只离港日期通知

买方。

十五、检验:

①品质、数量按照装运港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证明书。提单上的数量应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根据。

②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由买方委托的________机构负责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责。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证书由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但对运输途中品质与数量的自然损失或变化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________天。

十六、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任何超出买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而造成买方不能接货或不能付款,买方不予负责,卖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任何超出卖方所能控制的范围的原因而造成的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卖方不予负责。

十七、保证、赔偿与处罚:

①货物如发现缺陷,买方应在到货后半年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取消合同。

②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③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购买本合同规定的货物,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交付罚金。

________号协议 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没有按时、按议定的品质条件交货,或在卖方不能履约时,买方有下述权利:

①有关货物包装已运抵买方,不论财产权是否能转移,买方的货物,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在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②买方将取消回头产品的购买义务,不再购买尚未购买的回头货物。

十九、银行担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个月,至迟不超过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第________号合同付款前,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银行保函,一旦买方不能购买或不能付款时,由银行负责支付货款或支付罚款。银行保函见合同附件三。

二十、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则此项争议案件应提交仲裁。仲裁地在被告的国家。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________号协议的规定相同。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7.补偿贸易协议书 篇七

一、征收补偿协议性质: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所谓征收补偿协议, 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过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的协议。《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并不能看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到底属于何种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而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的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行政合同, 目前尚无国家立法层面的界定, 一般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 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两类合同对应的实体法律关系是不一致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主要区别如下:

1. 合同主体。

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合同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行政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恒定是行政主体, 表现为不平等状态。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并没有因合同行为而变成民事主体, 其仍保持着行政主体的身份, 从而保留了其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权, 从而使其与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

2. 合同依据。

民事合同主体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签订民事合同时, 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不需要有特别的法律依据, 其遵循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在行政合同的签订中, 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都有自己的权限, 其行为的方式遵循着“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因此, 行政合同的依据不能仅仅是双方的合意。如果合同是依据某一行政法律规范签订, 并且该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缔结合同的权限或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行政机关在合同当中行使的权力就是一种公权力, 也就是行政合同。

3. 合同目的。

民事合同的主体基于自身私益的最大化签订合同, 合同的目的呈现单一的私益性。行政合同则因行政主体的参与, 使得行政合同的目的区别于单纯的私益性而具有了公益性。同时, 在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合意性之间, 行政性应是其基本的属性, 合意性是对传统行政性的修正, 使行政行为的行使方式更加柔性化。

4. 合同内容。

从合同的内容角度来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判定, 常见于德国的行政合同理论, 其判断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是看该合同在形成、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在形成、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 特别是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义务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根据。

5. 行政优益权。

民事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 双方平等地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无法律上的特权, 除非合同约定, 赋予一方法律不禁止的特权。但是在行政合同中, 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 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 必须变更或解除时, 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权、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要予以补偿。

根据《征收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也可以自行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因此, 房屋征收部门是法规授权的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的权限。因此, 从立法条文的基本精神实质来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在法律关系地位上不是平等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其行政职能, 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目标,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过协商, 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可见, 征收补偿协议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其法律性质不是民事合同, 符合行政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征收补偿协议诉讼方式: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 可以明确的是, 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时, 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时, 征收部门也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该条未明确征收补偿协议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所采取诉讼方式的性质。

我们已经判断,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性质, 其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发生纠纷时, 应当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 当征收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时, 被征收人可以利用《行政诉讼法》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 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 房屋征收部门却无法同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由此导致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发生时法律适用陷入困境的问题。我们不禁猜想, 《征收条例》制定之时, 立法者是否假定, 政府部门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 而被征收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显然这一假定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是保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重要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制度对房屋征收部门规定了先履行义务。实践中, 房屋征收部门履行补偿义务后, 被征收人反悔拒绝搬迁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那么此时,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什么法律来保护国家利益, 要求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呢?现实中的法律逻辑是矛盾的。

按照行政诉讼方式处理, 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如果行政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 行政相对方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相对人 (被征收人) 不履行协议, 行政主体并不享有诉讼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 《征收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与现行诉讼制度不符, 这或属立法弊漏, 或属立法者假定征收部门不需要诉讼权利。

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发生争议时, 可否按照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呢?首先,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其次, 按照民事诉讼方式处理, 则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一般由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话, 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即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 被征收人收集相关证据的难度较大。最后, 我们也无法假设, 同一征收补偿协议发生争议时, 被征收人提起诉讼为行政诉讼, 适用《行政诉讼法》;而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诉讼为民事诉讼, 适用《民事诉讼法》。毫无疑问, 这种处理方式是自相矛盾的。

这样看来, 征收补偿协议发生争议时, 不宜用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立案处理。因此, 《征收条例》第25条则由于存在极大漏洞而无法适用, 不利于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 不利于规范城市房屋征收行为。

三、征收补偿协议法律适用的司法救济

征收补偿协议所遭遇的尴尬并非独有, 一直饱受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面临同样问题, 根源还得从行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入手。在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已成为一种趋势。有合同就有争议, 有争议就需要解决。解决行政合同所引起的纠纷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制度。

众所周知, 现行《行政诉讼法》是在人们尚未充分认识行政合同性质的情形下出台的, 因此该法难免存在不适合对行政合同进行审查之处, 具体表现在救济制度的构建上仅是对相对人的单向救济。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 只有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不得反诉;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这种单向性救济制度实际上剥夺了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事实上, 行政合同争议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条款基础上产生的, 要求解决争议的一方不一定就是相对方, 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故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单向性规定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在立法上对行政合同没有确认, 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理论尚未达成共识。在实践中, 人们明显感到完全运用民法原理解决行政合同问题是不妥当的, 这种救济方式难以体现行政合同的内在价值, 不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从行政合同的性质、权利、义务、内容以及适用原则的分析来看, 显然行政合同是行政法上的产物, 行政合同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其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理应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调整。因此, 在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方面, 应肯定行政诉讼是惟一的司法救济途径。

据此,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尽快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或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 针对行政合同纠纷的特点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 建立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具体应包括:1.突破只允许相对人起诉的规则, 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起诉权和反诉权;2.合理配置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及其赔偿或补偿方面,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举证责任;3.对行政合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确定可适用调解原则;4.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合同的履行, 但如果不损及公共利益, 也可以暂停履行合同;5.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并严格落实, 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违约或违法侵权的行政合同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合同行为、撤销违约的行政行为、责令履行合同义务和行政赔偿, 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强制履行法定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制裁以及损害赔偿等。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杨欣.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行政法学研究.2004.3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补偿贸易协议书 篇八

申请人XX船员与被申请人青岛YY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船员服务协议》后,于2010年1月3日在大连登上被申请人指派的“OCEAN DUKE”轮,担任二副职务。5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船上表现差、不服从船长指挥等为由,与申请人解除船员服务协议并安排被申请人提前遣返;申请人在巴西港口下船离任并返回国内。申请人离船回国后,在与被申请人进行工资结算过程中,对工资数额、家汇金及遣返费扣款等问题,双方发生了分歧。因协商未果,申请人依据协议中约定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向上海分会申请仲裁。案件涉及争议焦点如下:

1.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每月290美元优质服务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当将每月工资总额进行分解,不应单独列出每月290美元的优质服务奖,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每月290美元的优质服务奖;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因申请人的在船不良表现,使其不具备享受每月290美元优质服务奖的资格。

仲裁庭认为,本案《船员服务协议》中关于工资分解的约定及“船员优质服务奖290美元/月,在船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在船表现及考核的情况由甲方用人民币支付”的约定,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申请人的在船表现决定是否支付该项优质服务奖;申请人作为船员,在船上这种特殊工作环境中,应当知道充分尊重和服从船长的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指挥、命令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应轻易以船长的加班要求不合理为借口而拒绝工作和离船上岸,也不应对船长关于驾驶船舶的指示过度质疑而使船长感到指挥受挫;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船长向船东及派遣公司汇报船员在船工作的表现是船长的工作内容之一,而不应对船长的报告行为过度指责;从双方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申请人在船上确实与船长发生了难以调和的工作矛盾,对立情绪很大,对船上正常工作显然不利,称不上是符合船员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更不能称得上是优质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与申请人解除船员服务协议,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不向申请人支付船员优质服务奖。

2.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每月100美元的返船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当将每月工资总额进行分割,不应单独列出每月100美元的返船,而应当按照每月3000美元工资总额如数支付给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因申请人在船表现差,被申请人按《船员服务协议》第五条解除协议并提前遣返申请人,申请人不属于完成合同期满休假,不具备享受每月100美元返船奖的资格。

仲裁庭认为:从《船员服务协议》条款看,协议约定的每月100美元返船奖不属于工资范畴,申请人认为每月工资总额为3000美元的主张不成立;《船员服务协议》中约定“乙方在甲方安排的船舶工作完成合同期满休假后,100美元/月的返船奖在乙方休假后与优质服务奖,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支付该项返船奖;从双方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申请人确实是因被提前遣返而没有完成合同,既没有达到合同期满,也没有在休假后返回申请人安排的船上,确实不具备享受该项返船奖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不向申请人支付船员返船奖。

3.关于遣返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申请人认为,根据《船员条例》第33条,被申请人不应要求申请人承担从巴西离船回国的遣返费用;被申请人则认为依据《船员服务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垫付的遣返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仲裁庭认为,仅仅从《船员服务协议》的约定及申请人被解除船员服务协议的原因看,申请人确实应当承担遣返费用。但是,《船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与现行《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根据《船员条例》第31条、第33条、34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船员遣返费用的规定,是现行法律对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利益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船员不具备相应职责能力、船舶灭失等一般性理由,要求船员承担遣返费用(当然,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事由或特殊情形时除外)。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关于不承担遣返费用的意见。

4.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承担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则认为没有拖欠工资、不应当支付此补偿。

9.补偿贸易方式的报关简述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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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方式的报关简述

1.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工业补偿”。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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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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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 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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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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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 报关单 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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