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

2024-06-26

价值论(共8篇)(共8篇)

1.价值论 篇一

宪政是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秩序,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它是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进一步而言,它是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宪政的秩序价值在于:以宪法即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一种宪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新的秩序的建立。宪政的完善和发展,意味着秩序的巩固和有序化程度的提高。

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

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冲突构成对秩序的威胁。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最根本的冲突,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为了避免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必须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宪政即是阶级冲突控制在宪法所确认的秩序范围内的正式制度。马克思说,“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斗争派别彼此已经达成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8](第一卷,426页)

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就是要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秩序。只有国家权力的主体即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由它们保障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稳固。建立和维护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宪政所确立的准则,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有待于一般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但一个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法定化均须依据其宪政所确立的原则,并不得超出宪法所给定的范围。

五 利益的有效协调

宪政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因为,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力量对比关系分配利益,从而使力量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宪政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是斗争着的各阶级、各集团的妥协过程。宪法是这种妥协结果的法律表现,它是各阶级、各集团经过“协商”并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宪政是实现这个利益分配方案的制度机制及其实现过程。

宪政首先通过宪法确认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来保证不同阶级之间利益的分配。资产阶级宪政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形式,它虽然采用了全民民主这种隐蔽的方式,但仍确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宪政,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宪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阶级统治关系。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宪政通过决定代表或议员的名额来实现各阶级之间、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核心。各阶级及各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议员人数的多寡,是各种力量对比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利益的分配,必然会体现这种力量的对比关系。

再次,宪政还通过规定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利益分配。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0](82页)权利意味着增加利益的许可。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82页)义务意味着利益的可能减损。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宪政为各利益主体设定了增加利益的许可,或减损利益的强制。利益主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即表明宪政的利益分配方案得以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2]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

[3]罗豪才、吴 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

[5]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

[6]许崇德、王振民 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3期。

[7]龚祥瑞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法律出版社1985年。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9] 列宁全集 。

[10]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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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值论 篇二

关键词:律师制度,正义,民主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词汇。价值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 始于十九世纪下叶赫尔曼·洛采所创的价值哲学, 此后价值成为了一个伦理性概念。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 所谓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 它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 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 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结合、相接近的关系。价值反映着主体对客体的态度与评价, 也代表着客体对主体的一种有用性。在法学研究中,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从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和价值评价标准三方面来认识。所谓目的性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公民自由等, 它们是人们希望用法来实现的理想、获得满足的需求, 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实, 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所谓工具性价值是指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也可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如法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等。所谓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指法律本身即是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其中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基础, 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的缘起过程, 表明律师制度最初具有可以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和加快社会经济流转的可贵品质, 而后期发展的律师制度则逐渐成为人类追求社会正义、实现司法效益、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成为判断人类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准之一。同时, 律师制度也具备所有法律制度所共有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等让人们值得珍视的品质。

一、律师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一) 律师制度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秉赋各不相同, 人类为消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而选择正义的原则, 从全社会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存在的不平等, 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论证了人们原始地位下为消除最初的不平等而选择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人类进行的各种社会制度建设, 从确立到执行均应体现社会正义原则, 即人类建立的就是社会正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存在的社会制度即为法律制度, 因此, 法律制度本身就具有着正义的内在价值。

律师制度的正义价值通过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体现出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人们追求和实现平等、自由的形式往往表现为种种利益的冲突或纠纷, 而人们消除不平等、平衡利益的形式则表现为公正的解决冲突和纠纷。现代社会, 为了保证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 设置了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等各种救济途径, 相较之下, 司法救济途径处于解决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支撑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地位, 而这一地位正是由司法制度所具有的正义价值决定的。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 与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避、公开审判等制度一起, 已经成为一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 当事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 或陷入某种纠纷之中, 他们立即就会想到求助于律师, 请求律师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 从个人角度来讲, 维护人权成为律师的重要职责。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我国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 从社会角度来讲, 律师更应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 法律得以公正实施的维护者。律师在执业中, 应敢于维护法律原则、不畏权势, 明辨是非、善恶, 正确实施法律,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 律师对促进法制建设负有殊殊史命。“实现法律的目的, 光靠裁判所的努力, 显然是不够的。无论如何, 它是需要律师协助的, 特别是在诉讼外事件中, 有助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法律工作者, 只能是律师。……律师的使命, 绝不只是为了实现法律。它在法律不完备或者法律内容上存在不利于国民的时候, 律师还应该要求制定或修改法律, 特别是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 律师应当提出该法无效的主张”[2]。

(二) 律师制度的民主价值

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前提, 同时, 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制度。而民主、文明的本质特征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和确切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要把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变成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 一方面,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 因为受到人的独立社会地位与主体思想不健全的制约, 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启蒙较晚, 发展较慢, 往往只将犯罪视为违法, 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情, 避之惟恐不及, 根本不认为法律是维护其民主权利与自由的武器;另一方面,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执法与解释, 使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在实践中变形走样。律师制度保证了律师可以依法参与相应的法律事务之中, 尤其是行政诉讼, 使得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过程不再只受官方一种意见所左右, 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 使民主得到发扬, 法制得到维护。律师职业为自由职业, 不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律师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是法律制度民主性、广泛性、真实性的体现[3]。

(三) 律师制度的效益价值

效益是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效益包括经济效益, 但并不限于经济效益。律师制度的效益价值, 是指律师制度能够使社会、国家或当事人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的产出, 从而满足各方对效益的需要[4]。笔者认为律师制度带来的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从经济效益角度看, 律师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降低司法成本, 二者综合起来, 律师制度提高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从政治效益角度讲, 律师制度无疑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当事人情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为国家创造了政治效益。

律师通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为当事人提供各种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诉讼法律服务, 帮助当事人实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所期待的利益, 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从而直接增加了社会经济效益。另外, 也因此调动了生产者更大的积极性, 使其不断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经济的运转速度加快, 各种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人们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的经济, 因此, 经济纠纷常常更容易发生。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 各种法律规定层出不穷, 几乎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 法律规范领域日益成为专业性很强的领域, 法律条文的表述越来越不为专业外人士所理解, 更谈不上正确的掌握和运用。面对频繁发生的纠纷, 面对深奥莫测的法律,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必不可少。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简单的代书, 可以为当事人答疑解惑, 解决简单问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仲裁, 可以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实现最大利益。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 在诉讼、仲裁中可以根据律师的建议, 接受和解、法院调解等, 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如此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间, 又提高的司法效率, 降低了司法成本, 进而增加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交往中, 律师还可以通过事前参与商务谈判、审查经济合同、为企业经营出具法律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形式, 帮助当事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帮助政府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策, 可以进一步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将企业的经营风险、政府的决策风险降至最低, 如此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少经济损失, 也等于增加了社会经济效益。

律师的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同时也可以创造政治效益。律师因其自由职业者身份, 向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不满的当事人, 解释一些当事人不能理解的法律规定, 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消除当事人对社会的抵触情绪, 避免一些激烈的举动, 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 为国家创造了政治效益。律师还只向当事人收取咨询费, 国家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国家既收获了政治效益, 同时收获了经济效益。

二、律师制度的工具性价值

律师制度本身具有可以被人们实现社会正义、民主、效益价值所珍视的可贵品质。这一切是因为律师法界定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所谓自由职业者是指律师职业的独立属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在律师与法院、政府的关系上, 律师独立执业, 不受法院、政府的干预;其次, 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 律师活动独立于当事人, 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第三, 律师执业活动为非官方活动, 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等公务人员的职务活动;第四, 律师工作方式、内容以及律师执业形式等由律师自主决定;第五, 律师行业实行高度自治原则, 具有超强自律性。律师群体是一种非官方社会力量。私权利与公权力相对, 相矛盾, 相冲突, 非公权力性质的力量就容易被私权利相容。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但它毕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与律师相比, 它就体现的是公权力性质, 在我国司法独立还远远不够的情况下, 司法机关受行政命令干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的色彩在我国更浓一些。而律师与当事人相比, 律师绝对不可能是公权力的化身, 因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公权力机关, 其只要依法从事法律服务, 行政机关就无法干涉到律师的任何切身利益,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权利, 虽然律师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 律师也不可能完全听从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利益, 另一方面规定律师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且律师的收入不会被某一位当事人所支付, 律师面对的都是不特定、不相干、不是同一阶层的当事人, 所以律师也不会成为某一个、某一单位或某团体的代言人, 这一切都使得律师处于社会中立地位, 是社会中间阶层, 这一切都有利于其正义价值的实现。

三、律师制度价值评价体系

在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 在研究律师制度价值时, 必须分析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 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值得保护的, 并根据每种价值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的位次;同时寻求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 或者在价值发生冲突时确定如何取舍。比如, 在刑事诉讼中,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权利范围的确定, 直接反映了公民自由、权利和政治秩序稳定两项价值的排序。笔者认为, 现代社会基本人权保护应处于现代律师制度价值体系的首位。在法国大革命时期, 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社会权等四方面就已构成罗伯斯比尔的人权体系。社会的发展本质就是人权的发展。社会制度的确立与变革自然应以实现社会基本人权保护为首要目标。律师制度也不应例外。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不仅涉外律师个人人权的保护, 而且涉及社会群体人权的保护, 因此, 其完善与发展应与宪法、环境法等实现同步。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讨论起来很困难的问题, 但在法律史的各个阶段, 研究法律的价值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问题。即使在经济发展与动荡交替出现, 导致调整关系的手段及内容反复无常的今天, 在这些调整关系的手段背后, 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完善律师制度价值问题研究是完善与发展现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9.545、546.

[2][日]河谷弘之:律师职业[M].康树华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7.98.

3.纳什价值论 篇三

今年的NBA季后赛为全世界的篮球迷提供了数之不尽的精彩看点——踌躇满志的勒布朗·詹姆斯风光无限地斩获总冠军,还是像去年一样令人痛惜地铩羽而归?意气风发的科比·布莱恩特是否可以戴上他的第六枚总冠军戒指?蒂姆·邓肯能否抓住青春的尾巴,把第五座总冠军奖杯带回圣安东尼奥?……这些激动人心的剧情,成为锁住无数人视线的焦点。可是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顶级球员中,并没有谁对今年季后赛的重要意义超过一个人,即便他的球队连今年季后赛的门票都没有拿到。这个人,就是史蒂夫·纳什。

作为八次入围全明星赛阵容的联盟一线控卫,3 8岁的纳什将在今年夏天成为一名非限制性的自由球员。按照这位加拿大球星的说法,他将选择一支具有总冠军野心的球队。因为他不想在职业生涯终结的时候,手里空无一物地离开联盟。从NBA的传统观念来看,一个有天赋的内线长人要比两个有前途的后卫更有价值。不过今天,尤其是在拼得你死我活的季后赛里,控球后卫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

每一次当非持球状态下的詹姆斯孤独地站在球场边角上,或是天分超群但却缺少章法的老鹰队在第四节一开始就开始了各自为政的失败投篮表演秀,或是76人后卫卢·威廉姆斯居然会被当作球队三分远投的第一选项时,纳什的赛场价值都在提升。

在联盟的历史上,只有四位真正意义上的控球后卫(鲍勃·库西、“魔术师”约翰逊、史蒂夫·纳什和德里克·罗斯)赢得过MVP奖项。可是在过去的八年时间里,纳什和罗斯以控卫的身份联手拿走了三座MVP奖杯。而只要看过雷霆队本赛季惊艳表现的人,都不难想像拉塞尔·威斯布鲁克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会成为加冕MVP的史上第五位控卫。

作为当前联盟内最优秀的球员之一,詹姆斯需要建立属于他的半场进攻体系,他需要一个得力控卫的辅佐。在今年的东区半决赛里,76人队之所以能在与凯尔特人的前四场比赛里取胜两场,由控卫主导的有效半场进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当湖人意识到塞森斯能把费舍尔的后场功效发扬光大,于是果断启动了交易“老鱼”的计划。没有球队不在控卫位置上求贤若渴。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权威的ESPN会将纳什列入今年夏天最热门自由球员的名单了。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尼克斯队对纳什的追逐攻势最为猛烈。作为加拿大人的前太阳队友,斯塔德迈尔也在积极地促成这桩交易。在菲尼克斯,这两个内外搭档配合默契,相互成全,斯塔德迈尔当然希望能和纳什重温旧梦。而从卡梅隆·安东尼的角度来说,自从几年前在掘金队与安德烈·米勒组成前后场的拍档以来,他和那种传球第一、得分第二的后卫已经旷别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安东尼来说,无论是搭档比卢普斯、艾弗森,还是林书豪、巴伦·戴维斯,他们都是以砍分为己任的后卫。或许换一个能在后场起到领导作用的控卫,将有助于安东尼和斯塔德迈尔把他们各自的威力发挥到极致。

纳什最令人称许的地方是,他不但可以主导战局,更重要的,他还能让自己的队友变得更加出色。举个例子来说,在菲尼克斯,与纳什搭档的斯塔德迈尔和马辛·戈塔特曾分别在前后场配合得分的榜单上排名联盟前两位。而本赛季,斯塔德迈尔在同一份排行榜单上的排名,已经下滑到了第18位。

毫无疑问,凯尔特人队和马刺队已经展示出了拥有一名优秀控卫给球队带来的好处——拉简·朗多和托尼·帕克都属于那种把传球作为首要任务的利他型控卫。他们不但能为队友轻松地制造得分良机,更能在半场进攻中有效地控制节奏,并纠正偏离正确轨道的攻防方向。而这同样也是纳什十分擅长的。当然,纳什和朗多与帕克一样,在中距离和三分线外都有一手合理并且准星不错的投篮,可以帮助球队在进攻形势不利的时候,帮忙打破僵局。

纳什已经不再年轻,这位38岁的加拿大人也已经不是两次斩获MVP大奖时的巅峰状态。对于那些想在今年夏天得到他的球队来说,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必须地。“他是否能在接下来的三个赛季里保持上佳的状态?他的传球是否仍然精妙准确?这些都是打算交易到纳什的球队总经理们向自己提出的问

题。本赛季,纳什的场均助攻比高居联盟的首位

4.公共关系价值论演讲 篇四

公共关系日益在各个社会组织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今各个省市都有设立新闻发言人,各级政府以及许多企业事业单位也在网站、微博等互动媒体中与公众进行互动,可以说人们越来越重视与公众的交流以及完善自身的新闻发布制度,公共关系的价值也逐渐被人们提出和讨论。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公共关系。所谓公共关系,主要是社会组织为了营造自身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针对目标公众,运用传播手段,开展双向沟通交流的战略性管理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共关系对企业有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不同方面,公关对自身的价值,以及公关对企业、公关对公众或社会的价值,主要总结为两方面,一是对外,一是对内。

我们先说公关对外的价值。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开始注重树立自身的形象,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是无形的财富,对企业自身树立品牌、信誉以及建立形象都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公关的存在,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媒体在这之中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体现了公关与媒体不可分离的重要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公众的对企业的价值评判标准逐渐在发生变化,从单一的追求产品质量,到服务、经营以及企业在公众之间的社会性活动,都成为公众关注的着眼点,所以企业公关在尊重公众的前提下,通过媒体来宣扬自身优势,争取舆论以获得公众的支持、理解以及信任。想象一下,假如你是一个企业老总,你将如何体现你的企业价值?(停顿)这里我举一个例子。蒙牛从建立至今,一直运用公关手段,宣扬自己的品牌,从最初的航天员专用奶,到赞助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极大的提高产品影响力,再有与央视体育频道打造《城市之间》栏目,2008年为汶川捐款等等。从这一系列的公关活动中,蒙牛善于抓住时机,勇于创新,看准机会,勇于投资,并且经过精心的策划和制作,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通过这些公关活动,使蒙牛的品牌价值不断上升,从而成了上市公司,销量持续上升。利用公关手段,企业对公众产生了一个良好的影响,提高了企业对公众的影响力,也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再谈公关对内的价值。它是企业的一种专门管理职能,是企业为实现其既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基于与企业内部公众的各种利益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组织内部公共关系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参与决策,参与决策并非能够左右决策,而且在居于决策者之侧,为决策者提出权威意见。再有就是协调员工关系,员工是企业的基本单位,任何上层的决策、方针、计划,都需要员工来执行、贯彻、实施。企业的生存活力赖于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调动与发挥。任何企业要想在现代社会中求得发展和繁荣都必须首先积极协调的内部公众关系,优化内部生存环境,求得内部公众的鼎力支持与配合。只有加强内聚力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个人创造精神,从而不断增强组织在社会中的整体竞争能力。

5.企业营销三论之一:价值论 篇五

今天,关注了一下亚运会的篮球比赛,中间看到昆仑山高端矿泉水的广告:“巍巍昆仑,海拔6000••••••问鼎昆仑,谁与争锋”。广告画面定格在背景为雪山的一瓶矿泉水上,字幕:中国高端矿泉水,还有左侧打上的企业名称:加多宝;也有画面定格为,广州亚运会官方唯一指定用水的广告版本。

本人认为,这个广告,从企业提供价值角度来看,无疑是不成功的,其一,广告内容所展示的是什么?与其说是一种霸气,还不如说是一种傲慢,一种我就是“老大”的架势。其二,如果从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可以这样来理解:我是最高端的,你们不选我昆仑山还能选谁?这个广告,跟数年前的红塔山广告有点类似,红塔山的广告语是:山高人为峰。其实可以理解为,你们都不算什么?我红塔山才是最牛的,站在最高峰。想想,是不是这样呢?红塔山很高嘛,但不是消费者在上面。现在看来,昆仑山更牛气,直接就是中国高端矿泉水,省事、更省力。其三,这个广告提供给了消费者什么价值呢。也就是说支撑这个高端产品或者品牌的是什么?你会说,这只是一个广告语,一个广告而已,但本人想知道,除了广告之外还有什么推广活动、传播活动,公关活动在支撑昆仑山矿泉水的高端形象呢?至少在市场上也没有看到。

这使我想起来最近服务的一个客户,这家企业是消费类电子企业,所处行业发展迅猛,企业产品属于相关行业的配套产品,由于行业发展很快,又属于配套产品和周边产品,因此,品牌建设和塑造方面自然落后一般消费品企业,其拳头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很高,综合来说是行业的“领导品牌”,但除了渠道,在消费者层面基本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领导也觉得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个性化需求的加强,以后肯定要建立消费者品牌,但不知道怎么做?或者仅仅有这个“建立消费者品牌的想法”,其他的就比较模糊了。内访下来,发现其高端产品和大众产品,最核心的区别是:价格,价格贵的是高端产品,价格低的是大众产品。至于材料、包装、外观、技术的差异不是很大,也就是说在产品上是趋于同质化的,跟市场上的其他产品的区隔也仅仅是渠道的口碑(注意,仅仅是渠道的口碑)和价格的差异。至于品牌,各自的产品自说自话,跟企业品牌无关,各产品品牌之间也在“群殴”,

这两个案例虽然分属于不同行业,但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品牌(产品)不能提供给消费者明确的价值,也没有明显的价值感。后面提到的电子企业是意识到了,但不知道怎么做,也许这还好一点;而昆仑山直接来个“高端”,借此树立“高端”形象,没有意识到(也可能不愿意意识到)大众消费品和高端消费品的异同,就开始干上了,无疑是可怕的。

以前,常听到有企业舍不得花几万元拍一部具有传播力的广告,而愿意将随便拍摄的广告一用数年,每年数千万的传播费用。这就体现了企业依然是重视销售,而忽略了营销,尤其是具有消费者价值的营销。

价值怎么发掘

价值从何而来?最基本是功能属性,例如喝水解渴,吃饭充饥,其解决的是生理需要。但品牌尤其是高端品牌显然不仅仅是满足生理的需要了。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5个层次,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这其实是精神层面的最高追求。

拿昆仑山矿泉水的例子来说,雪山天然水只是一个地理的概念,昆仑山6000米的水只能说明水质上合乎环保要求而已,高端水消费者最关注的是水质吗?是地理位置吗?有人肯定会跑出来反驳了,那依云呢?为什么人家说地理概念、说那个依云小镇就那么有效?但你知道吗,依云水的成功,不是说自己高端就成为高端的,而是经过200多年的发展、提炼、酝酿、管理,形成了其独特的文化和精神内涵,赋予了很多传奇故事等等。依云还通过讲阿尔卑斯山水源和神水功效故事,聚焦高端场所,让社会名流享用,并摆在高端酒店和高尔夫球场出售,提起依云,如果不说它是“最纯净、最天然、矿物质含量最丰富的水”,至少也会说它是“最贵的矿泉水”。

所以说,高端不是喊出来的,是通过长时间的精心培育锻造出来的。这种培育和锻造,是找到了消费者关注的核心点和要素,即消费者的情感归宿和精神寄托,并赋予了品牌和消费者联系之间的核心价值。

6.公证价值论/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篇六

公 证 价 值 论

冯兴吾 康峰

内容摘要:公证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这些价值是可以统一实现的。在公证实践中,应当坚持三种价值的有机统一,但三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此时,应当坚持价值的衡平原则,最终确保公证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公证 价值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公证效益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界定:价值是“值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是当前公证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证的发展处在十字路口,如何调整我国的公证的定位,需要对公证的价值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公证价值的理论基石

法的价值,就当代中国法学理论而言,是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法学家彼德・斯坦和约翰・得香德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认为:“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美国法学家拉斯威尔和麦克杜格尔首创一种政策法学,将权力、财富等价值作为法的目的,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显然,他们是从“法律的目的”意义上使用“法律价值”概念的。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制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说,法的价值就是评价准则。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文中则使用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一词,从其探讨的内容来分析,意义近似于“法律价值”,但更偏重于揭示法律的客观属性和功能。

法律价值概念的多样性,主要是由这一概念内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价值是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关系的产物。主体有人类整体、人类整体之下的群体以及人类个体三个层次;与之相适应,客体也包括与人类整体相对的外部世界(群体+个体+人以外的世界)、与人类群体相对的外部世界以及与人类个体相对的外部世界。构成价值的各个要素相互作用决定价值的生成,推动价值的变化,这是(哲学)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影响价值变化的主要有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及实践三个要素。价值观念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类主体生存条件之差别和对立;直接根源则在于价值客体的差别和对立。本文认为,所谓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公证基于其属性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理想状态,它体现了公证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效用,也反映了公证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价值关系”。

由于从“公证价值属性”、“公证价值倾向”、“公证价值关系”等不同侧面揭示公证的价值概念,公证的价值概念内涵上可能有分歧。但本文认为,问题不在于仅仅统一“公证价值”的概念的内涵,而在于以法的价值理论为基础,探寻公证的价值。

二、公证的价值目标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与社会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证,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㈠、公证法律正义

正义,通常又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实质意义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关于“永恒的公平”的唯心史观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正义是司法制度,包括公证制度的永恒的追求。在公证领域,正义有二层涵义:一是实体正义,即公证结果的正义;二是程序正义,即公正过程的正义。正义对公证结果的要求就是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论述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也是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证制度建立的合理依据之一,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国家公证制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公证结论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说,实体正义是启动公证程序的逻辑起点,又是公证运行的最终归宿。任何抛弃法律正义的价值目标,公证制度就丧失了存在的客观依据。

在公证过程中,为实现公证的正义,必须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发现真相,实现结果正义的关键是真实发现,只有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才能为最终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客观基础;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两个环节,公证过程都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从程序到结果的逻辑关系分析,实体结果产生于公证程序,因此,没有公证程序正义也就不可能有公证实体正义。为保障公证实体正义,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同时,也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其一,要实现法律正义,在公证工作中必须首先查清案件的事实,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事实没有查清,甚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法律正义就丧失了根基。由于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公证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只能是借助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来认定,要全面审查案件,正确地判断、运用证据。

其二,要实现法律正义,公证人员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公证机关是国

家的证明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如证明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公证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赋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㈡、公证程序公正

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是公证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公证过程中如果缺乏公正的程序,实体正义将难以实现。程序公正是公证制度的又一价值目标,具有独立于结果公正的正义标准。西方的法律格言曾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里的“正义”是指法律正义即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公正是公证制度的永恒标志和基本价值。实践已经证明,一些公证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其在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导致结果难免出现随意性、片面性等弊端,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而且可以增强人们对公证结果的认同和信任,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积极的导向作用,强化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从公正的程序中汲取公正的观念,获得公正的力量。为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公证制度应具有下列属性:一是公证程序的科学性;二是公证程序的公开性;三是公证当事人的参与性;四是公证结果的制约性等。

其一,要在公证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程序。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并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当事人认为公证人员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与该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不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就是程序上不公正,就难以保证公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二,要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仅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也是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如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其三,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规制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公证也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前提,而违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开奖公证细则》等对公证的程序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指导下,有的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场;有的虽然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但均没有公证员资格;有的对年老体弱、病危、盲聋人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等等,这些做法都是错误有害的。只有严格程序,才能树立和维护公证的公正形象,维护公证的权威。

其四,公证的结果有制约性表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的效力又称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约束力。我国公证书具有三种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依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需复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有价债券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申办公证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方式。

㈢、公证效益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罗伯特・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效益是公认的法律价值,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行动更有效,当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公证在运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公证资源。为了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益,就应当将减少公证资源的耗费作为公证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设计和评价公证程序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标准考量。

公证效益作为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公证的法律正义和公证的程序公正的逻辑结果。公证效益是公证活动在实现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所达到的综合效果,是由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滋生的价值目标,包括公证效率、公证效果二个方面,是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公证资源自身配置和其他社会资源配置的统一。公证效率指资源投入与所办案件数量、质量的关系;公证效果则包括当事人的态度,社会公众的态度,公证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等。评价公证效益的高低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证周期的长短;二是公证程序的繁简;三是公证成本与公证案件之数量、质量的比例;四是当事人对公证活动的满意程度;五是公证结果被采信的情况;六是公证工作在社会舆论中的公信力;七是公证结果被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等。公证机关为使公证活动获得最大的公证效益,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其一,重视公证的及时性,缩短办证的周期及时公证。缩短办证周期,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也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利益分析,及时公证可以节约公证资源,还有利维护社会秩序。因为,法律正义在越短的时间里实现,社会效果就越好,但是,公证的及时性,也不能说公证用的时间越少越好。为了体现公证程序的要求,在公证期间,不能片面追求公证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更不能无视当事人的权利而盲目抢时间。如果损害了程序公正,及时公证则无价值,因此,公证的迟延或过快都会损害公证法律公正。只有在维护公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尽快地公证,才符合公证效益的价值追求。

其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证效率。从经济学分析,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以最少的成本谋求最大的利益。微观经济理论的建立是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这里的合乎理性的“经济人”是被规定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般人的抽象。“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已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节省公证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提高公证效益是公证机关的必然选择。公证机关要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公证效率的措施。减少中间环节,节约公证成本,争取多办证、办好证。具体地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

行主办公证员制;二是实现公证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时服务,对证件齐全、真实、合法的一般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出证。特殊急用,当天出证;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出证。实行便民服务,对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者申办公证或法人申办批量公证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三是采用各种手段改善公证工作方法,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公证效率。

三、公证的价值冲突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协调统一的。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一,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的出发点和归宿。舍弃了公证的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便丧失了基本内核;其二,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的前提和保障。无视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证效益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结果。没有了公证效益,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证案件的复杂性程度加深,公证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加之公证法律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证的各项价值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㈠、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是某种情况下二种价值的对立。如果为了获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证程序都可以忽略不计,调查,回避等没有规定,那么公证程序则毫无价值。如果重视公证程序公正,就有可能影响法律正义的客观,坚持个案的公证程序公正,就会牺牲个案的公证法律正义。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公证实体正义的完全实现是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实体正义的观念要求,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要是真实的,不管通过什么手段,什么渠道,即便是严重违反公证程序非法获得的,也应在公证过程中采用。牺牲公证程序公正获得的证据可能有助于实现公证实体正义,但必然以损害公证程序公正的尊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

其二,公证程序公正会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公证程序公正观念要求,坚持公证程序优先甚至至上,强调公证程序的独立价值。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实体不具有服从性,而具有独立性,公证实体正义在公证程序公正面前必须作出让步。坚持公证程序主义,要求宣布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无效,非法获取的证据被剔除,其结果必然阻碍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

㈡、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之间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的要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办错、假证;而公证效益则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以较小的公证成本,终结公证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证效果。如果追求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可能需要无限期地收集证据。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彻底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必然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查个水落石出,最终导致公证效率低下,公证成本剧增,难以取得公证效益。如果仅注重公证效益,节约了公证资源,可能会在某个案件某个环节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终止了案件,导致公证法律正义无法实现。

公证实体正义和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对公证实体正义的追求,公证需要国家投入司法资源,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证资源,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绝对的。如全国现有公证处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全国有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

其二,基于公证效益的考虑,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对有些案件的公证,是符合公证实体正义的理念,但可能是违反公证效益的,是不经济的。

㈢、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

公证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是当事人的权力限制公证机关的权力,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公证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证效率,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则要求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供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公证活动中,二者时有冲突。如果强调公证效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办理公证,就会使公证程序难以实现。若减少公证程序,虽有利节约资源,追求公证效益,却可能损害公证程序公正。

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程序公正性的增强必然导致公证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降低公证的经济效益。公证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独立性、不依附性,从而导致对公证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证效率的降低。公证程序公正性的逐渐增强意味着公证程序的日益复杂化,其结果只能是损害公证效益。

其二,对公证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过分追求公证效益,必然视一切公证程序为不经济,为此,可能会放弃公证程序公正,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

四、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

公证具有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多重价值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证价值的目标体系。从公证理论上分析,三者是能够统一的,但从公证实践中分析,三者却又是难以统一。针对公证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一种合理考虑公众和个人利益的监督和平衡制度。”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兼顾原则;二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是坚持正义优先原则;三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优先原则。

㈠、兼顾原则

兼顾原则是公证的三项价值目标兼容的原则,确保公证过程中既要追求公证法律正义,又要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公证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价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效益的核心,公证效益会促进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的实现。如使得公证人员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公证法律正义和公证程序公正的问题。应该说,上门服务、限时服务,只是为了公证的实体公正和公证效益最大实现,并非意味公证实体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剥离。

㈡、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正义优先原则

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证法律正义作为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证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提高公证效益。对公证效益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公证法律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牺牲公证法律正义而片面追求公证效益,是本未倒置的做法,不能为提高公证效益而牺牲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坚持公证法律正义为前提。

㈢、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缺少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就不可能得以正确实现。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源头,没有公证过程,则不会有公证结果,公证法律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程序和公正的辩证关系分析,程序公正应当是优先的。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具有普遍的价值。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法律正义的冲突,实际上是一般程序与个案真实之间的矛盾。如在遗嘱公证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一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材料,但是,能否采用,就存在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在这里,公证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而该案中的真实是个别的,采用这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或许可以客观反映个案的真实,但损害的却是公证程序整体的价值。如果仅仅为追求个案的真实而损害公证程序公正,那么公证程序公正也终将不复存在。因此,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牺牲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是有前提的,即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为优先原则。

五、公证的价值实现

㈠、公证的价值实现含义

公证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公证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是公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的现实化,是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果的总称,是公证价值活动的目的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公证价值的实现也是公证的价值主体作用于公证法律的价值客体,而使作为客体的公证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公证的现实价值和外在价值。公证价值的实现,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公证观念中的价值实现;二是公证制度中的价值实现;三是公证评价中的价值实现。三个层面中的任何一个层面的价值实现都是公证的价值实现。

㈡、公证价值的实现障碍

1、法律制度设置的障碍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公证价值是难以协调和体现的。在立法中,立法者的许多争议,某种程度都是公证价值的争议,一方面,各方利益要求追求最大化;另一方面,也是各方价值观念冲突、协调、再冲突、再协调的过程。因此,在法律制度设置上就有了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冲突、法律制度表述上的冲突等。

2、社会民众对公证价值偏执的障碍

社会民众对公证价值理解,是十分重要的,现实中或多或少的公证申诉、复议、起诉的案件是由于社会民众对于公证价值的理解所致。如有的当事人竟要求出具解除父子关系公证书,有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的收养人要求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公证,有的则对公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公证书盲目提出申诉,甚至复议、诉讼。

3、公证人员对公证价值理解的障碍

公证人员对公证价值的理解经常会发现,尤其在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某地关于“处女膜公证”就是对公证价值的曲解,极其典型,而且这一曲解现在还相当普遍,并直接导致了一系列错证、假证的发生,并且错证、假证正在或者可能继续发生。

4、价值多元对公证价值实现的障碍

面对价值多元,有的人希望一元,实际上真正的一元是没有的。价值的多元化表现在职业化的多元化,文化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多元化、性别和年龄的多元化、经济的多元化,价值多元就有可能导致错证、假证。

㈢、公证的价值实现条件

1、公证价值必须在法律制度中明确

将公证价值准确、明白无误地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公证价值设定在立法中不尽人意,其结果是不利于公证价值的实现。如在我国立法中,许多立法者都不是专职的,他们都有自己的行业或部门归属。虽然这次全国人大常委吸收了一批年轻、专职常委,但与全部常委的比例还很小;另一方面,我国部门立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如我国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时,关于“建立收养关系是否必须办理公证”就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收养关系的设立应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公证;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是民事行为,不要行政干预;第三种意见认为,收养有不同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是收养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不办公证;涉外收养则必须办理登记和公证;凡因生父母生活困难,而收养的,随其意愿。这些争议的背后其实是立法者对公证法律的正义、秩序、效益等价值地位与关系的不同认识。这就要求立法者尽量摆脱其行业、部门的桎梏,使公证法律的价值确定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更为危险的个人意志的反映。我国祈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更应当是民意的体现,受到民主的制约,体现民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

2、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公证价值认同

公证的价值认同是人们对于公证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一种赞同、遵守、认可等,公证价值认同与一般的价值认同一样,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有了公证价值的认同,才能有共同的公证价值的赞同、遵守、认可,才会转化为人们对公证法律的赞同、遵守、认可。在公证价值认同的前提下,公证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赞同、遵守、认可。

3、公证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公证价值修养

公证人员对公证的效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柏拉图指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公证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公证的价值修养,与具有公证的价值修养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公证的价值实现,其理由有以下:

其一、公证价值深藏于公证法律制度与规范之中。

在总体上法都包含正义的价值追求,公证也不例外,但并不是所有公证法律都把正义、秩序、效益写在纸上,它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定来实现。没有良好的公证价值修养就无法认清公证制度及其规范的价值追求。

其二、公证价值之间有冲突。

由于公证法律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公正和程序、公正与效益、程序与效益的冲突,如果没有良好的公证法律价值修养,要正确认识这些冲突,并且解决这些冲突,是难以想象的。

其三、公证人员所要处理的公证事项是复杂。

一个公证事项的形成原因和过程是纷敏繁复杂的,如何运用公证法律来认识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就是公证法律的价值运用问题。公证人员在公证价值上的认识影响公证法律的适用结果,都有可能离追求公证法律价值目标越来越远。

4、公证人员能正确作出公证的价值选择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案件时,可能面对多个可以选择的价值目标,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果素质较差的公证人员作出价值选择,就会不知所措或者漏洞百出。因此,必须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素质。一要继续开展诚信为民教育、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二要公证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和完善公证员考核、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高素质的人才从事公证工作;三是加强对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是完善公证执业、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公证员执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证员惩戒规则》。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 hotmail. com

主要参考资料: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版

2、 [美] E・博登海墨著 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常绍舜:《略论价值生成和发展规律:兼论创建人类共同价值观体系的途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第3期(总第111期)

7.中国古代神话的文化价值论 篇七

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1. 神话塑造了民族性格

袁珂说:“神话是民族性的反映, 各国的神话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各国民族的特性。中国的神话, 自然也在许多地方反映出了中华民族的特性”。[1]

其一, 勇于牺牲、舍己为人的“尚德精神”。这是中国神话主要的文化内涵, 也是中国千年以来的文化精神。

宇宙的开辟者盘古, 从竭力创世直到死去, 他的头成为山岳, 气为风云, 他的声音成为雷, 四肢成为地的四方, 血成为河流, 肉成为泥土, 胡须成为星宿, 皮肤和头发成为草木, 他的牙齿、骨和骨髓成为金石和珍宝, 他的汗水成为雨, 在他身上爬的虫子成为人类。女娲是在宇宙业已形成、天地得以开辟的情况下, 化生万物、炼石补天、抟黄土再造人类、普及文化的“圣女”。天塌下来, 她用五色石把天补好;天柱折了, 她断螯足来顶替;洪水泛滥, 她杀黑龙除灾祸之根。[2]作为创世英雄, 盘古、女娲这种牺牲自我、高度的奉献精神, 受到万民的敬仰。

中国神话中的神是“正义”的化身, 代表了最高道德标准。在受到人们膜拜的同时, 自然而然以天下苍生为重, 把平治天下、造福人类看作是他们的根本职责, 尽自己所能“保民佑民”。创世神如此, 始祖神也这样。《淮南子·修务篇》云:“神农尝百草之滋味, 一日而遇七十毒。”《山海经·海内经》载:“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 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孟子·滕文公上》有言:“禹八年于外, 三过其门而不入。”《楚辞·天问》王逸注引《淮南子》云:“尧时十日并出, 草木焦枯”。羿“仰射十日, 中其九日, 日中九乌皆死, 堕其羽翼, 故留其一日也。”可见, 神农为给人治病, 不惜以身犯险, 亲尝草药;鲧为帮助百姓制服洪水, 不惜任何代价偷取“息壤”;大禹也是为治水鞠躬尽瘁, 死而后已;后羿同样为解除民间疾苦, 不遗余力。

毫无例外, 我国上古神话中的神都闪耀着“道德的光辉”, 他们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了民族利益, 甘愿付出一切, 用自身神力造福天下苍生。正是这种至高至美的“尚德”精神, 为中华民族创造了可歌可泣的业绩, 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民族性格的形成。

其二, 敢于战斗、自强不息的“反抗精神”, 这也是中国神话中的主要特色。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 人类的力量无法与自然界抗衡, 人们就借助神话来表现自己的心愿。

《山海经·北山经》载:有鸟焉, 其状如乌, 文首、白喙、赤足, 名曰精卫, 其鸣自詨 (叫) 。是炎帝之少女, 名曰女娃, 女娃游于东海, 溺而不返, 故为精卫, 常衔西山之木石, 以堙于东海。又《山海经·海外西经》载:刑天与帝争神, 帝断其首, 葬之常羊之山, 乃以乳为目, 以脐为口, 操干戚以舞。无论是精卫还是刑天, 都代表了当时与自然界抗衡的先民。即使力量弱小, 即使屡屡受挫, 依然战斗不止。这种博大坚韧的精神使其人格充满了积极而悲壮的魅力, 给后人极大的精神鼓舞和激励作用。

2. 神话影响了后世文学

奇伟瑰丽的中国古代神话, 它本身就是我国古代独特的民间文学样式之一。其积极的浪漫主义精神对后世文学产生深远广泛的影响。无论是诗歌、小说、戏剧都从神话中汲取大量的素材, 创造出脍炙人口的佳作, 为老百姓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在诗歌园地里, 《诗经》的《玄鸟》和《生民》篇让我们了解契和后稷诞生的奇异。《楚辞·天问》让我们看到女娲、羿、鲧、禹、简狄、后稷、舜、王亥、伊尹的影子。汉末《古诗十九首》的《迢迢牵牛星》让我们感叹牛郎织女的美好爱情。东晋陶渊明的《读山海经》让我们折服精卫填海和刑天舞干戚的斗争精神。盛唐李白的诗歌更是极致地运用了神话典故, 《蜀道难》、《把酒问天》、《北风行》、《凤台曲》、《上元夫人》等上百首诗作, 涉及到盘古开天辟地、女娲抟土造人、舜帝与二妃、烛龙神话、巫山神女、大禹治水、黄帝鼎湖升天、蜀道开辟等众多神话以及玉帝、王母、麻姑等诸多神仙, 极具浪漫主义精神。今天, 我们还可以在郭沫若的《女神》里, 鲁迅的《故事新编》里以及革命领袖毛泽东的诗词中, 领略到古代神话的瑰丽。

在小说领域中, 唐代有李朝威的《柳毅》借鉴鲛人神话写柳毅和龙女热恋。宋代的《大唐三藏取经诗话》则留有古神话西王母瑶池、仙桃的记叙。最著名的当属明代的《西游记》和《封神演义》了, 这两部小说大力继承并弘扬了古代神话浪漫主义精神, 成为家喻户晓、百看不厌的佳作。

在戏剧舞台上, 京剧的《嫦娥奔月》, 取材于后羿与嫦娥神话;川剧的《沉香救母》、京剧的《宝莲灯》, 取材于华岳三娘神话;黄梅戏的《天仙配》, 取材于董永和七仙女的神话;各剧种的《天河配》, 取材于牛郎织女神话;各剧种的《白蛇传》, 取材于唐宋时代的传说白蛇神话等等。

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对科学的发展有重要的启迪之功

马克思说:“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或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 支配自然力, 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因而, 随着这些自然力之实际上被支配, 神话也就消失了。在印刷所广场旁边, 法玛还成什么?”[3]又说:“在罗伯茨公司面前, 武尔坎又在哪里?……”[4]

法玛是希腊神话中传闻女神俄萨的罗马名字, 她可以吹着号角传播信息, 速度非常快。后来印刷所出现了, 法玛就被比下去了。武尔坎是古罗马神话中的火神和匠神, 他在十九世纪中叶英国最大冶金股份公司罗伯茨公司面前, 丝毫没有用武之地。

这些例子都在说明科学的发明创造, 代替了神话的天真幻想。但是神话对科学的启迪之功, 终究不可埋没。

中国神话在这方面也特别出色。拿飞行的设想来说, 《山海经》里已经有了羽民、羽民国的最早记载, 可看作是先民飞上天空的向往。而“嫦娥奔月”的神话, 可以说是达到了中国神话幻想的最高峰。20世纪60年代, 人类载人宇宙飞船已经登上了月球, 使“嫦娥奔月”的神话变成了科学的现实。科学固然伟大, 然而, 在两千多年前, 人们“嫦娥奔月”的幻想, 同样值得赞叹。

在医学方面, 《列子·汤问》记载了一段名医扁鹊给两个病人做外科手术的神话, “饮以毒酒, 迷死三日, 剖胸探心, 易而置之, 投以神药, 既悟如初”, 各归往见妻子, “妻子弗识”。两千多年前, 当然不可能有这样高超的手术, 充其量算是人们大胆的设想, 是神话。而现代医学则越来越昌明, 角膜、心脏、胰脏、肝脏、肾脏还有肺都可以成功移植。

鲁迅先生说:“昔之初民, 见天地万物, 变异不常, 其诸现象, 又出于人力所能以上, 则自造众说以解释之。凡所解释, 今谓之神话。”[5]由此可见, 原始人类创造神话来解释自然现象, 实在是含有强烈的求知欲望, 这可以说就是科学的萌芽。神话虽是一种虚构, 但不是谎言, 它通过幻想来“实际地改造世界”。神话所翱翔的地方, 总是指引着人们向着知识的海洋和人类的文明进步前进。

神话作为民族文化的生命之根, 理应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现阶段, 我们应该充分吸收我国古代神话折射出来的文化优点, 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不断夯实实现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

摘要:神话是人类最初的文学, 是民族精神最早的也是最为质朴的记录。我国上古神话以其永恒而独特的艺术魅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神话,文化价值,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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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选骏.神话与民族精神[M].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 1986:73.

[3、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29.

8.高等教育发展价值论 篇八

高等教育发展和价值观有密切联系。所谓价值,一般理解为客体的属性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高等教育发展实际上也是人对高等教育变化的一种价值呈现,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发展。判断高等教育发展与否是由人所持有的价值观决定的,如果我们持数量主义的价值标准,那么不断地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普及高等教育就成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之路;反之,如果我们持质量主义的价值标准,那么提高入学的门槛,实施精英教育则势在必行。因此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首先是一个价值问题,只有厘清发展价值问题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发展问题。

高等教育是一个自组织系统。所谓“自组织”是指“系统在没有外界关于正在或即将形成的系统内部模式的任何现成信息输入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物能流,自发地形成某种时间模式、空间模式或时空模式。”[1]系统学大师哈肯对此曾举例说,当一群工人中每个人都只是在工头发出的命令下按确定的方式工作时,那只是一般的组织;而当没有外部命令时,工人们以某种默契相互协同工作、各尽其职时,便是自组织了。[2]高等教育作为自组织系统必然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目前,高等教育面对的最大外部环境就是消费社会。消费社会概念是法国著名学者让·鲍得里亚(Jean Bandrillard)在其早期著作《消费社会》中提出的,指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现代社会由于物的极大丰富与系统化而兴起的一种社会形态。在这一社会形态中,人们将消费作为生活的中心,再也不是将生产作为生活的中心,人们只有通过消费才有可能进入整个社会,被社会认可和接纳,从而获取相应的社会地位。消费社会的特征在于强调符号的交换价值和象征意义,不寻求实质性的意义。由于没有实质性的支持,符号的象征意义很快衰退,因此消费社会无法形成意义的积累,而是强调对新的符号的创新以取代旧的符号,符号本身无深度无中心,可以大量地简单复制。由此造成消费社会的标准化、同质化特征。寻求质的飞跃成为一种奢望,量的增长成为唯一现实又合法的目标。而且随着现代化的深入,消费社会的各种特征作为信息不断输入到高等教育系统中来,极大地影响着高等教育发展,使得高等教育发展很大程度上受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制约与支配,人们普遍地认为“更多的高等教育”就是“更好的高等教育”。

在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引导下,高等教育系统本身开始调整自身的运行规则和运行方式,这是自组织在接受环境信息之后必然产生的结果。为了应对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增加,大学的整个过程便朝着流水线生产模式转变。不同学校的教学计划相似,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课程计划雷同。而教师和学生则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违背教学计划被认为是一种“教学事故”。大学的教学活动本来是一种创造性、灵活性极强的活动,但僵化的计划剥夺了学生和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导致大学课堂处于一种沉闷的状态。但是教学计划使得大学有序,保证了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受到计划规定的教育,从而在程序上保证了学生的质量。在教学内容上,统一的高等教育教材,使学生受到标准化的教育,从内容上保证了“产品”的合格率。同质化的教育过程和教育内容保证了学生可以受到更多的教育,同时也可以教育更多的学生。这在消费主义价值观看来是一种进步。

高等教育发展建立在社会消费需求基础之上,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本质是对社会期待的迎合。由于高等教育在身份区分和角色定位中的作用,使得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量激增。而消费主义的特征就是迎合社会需求,因此,在短时间内高等教育通过标准化模式大量复制,由此造成高等教育机构膨胀,规模扩大。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膨胀,而相应的高等教育资源没有跟上规模的增长,由此造成高等教育质量的显著下滑,迫使高等教育面临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匮乏的双重困境。教育规模的扩大使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但高等教育增长之后所生产的“产品”对外部社会而言存在着明显的过剩,所谓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就是一种过剩的表现,但从消费主义价值观看来这毕竟也是一种发展。因为数量的增长在客观上扩大了受教育的机会,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机会平等,更大程度地满足了社会和个人原先的期待,所以这种发展是有价值的。但问题在于增长本身并不等于发展,并非只有增长才是发展,结构优化也是一种发展。因此,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发展价值观是片面的,因为“更多的教育”不等于“更好的教育”。

二、对消费主义高等教育价值观的分析

在消费社会中,人们对高等教育做出评价时的期待并不是集中于高等教育本身带来的人的自身完善,而在于高等教育所能带来的符号意义,即高等教育给受教育者带来的身份区分和角色定位的意义,对社会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刺激作用等,也就是说,期待的是高等教育的符号所具有的工具性意义。从表面上看期待本身是纯粹个体的选择,而实际上个体的期待却来自于社会的赋予,个体的自由选择其实只是一个假象,因为“个体的个人需求是以集体语境为索引的”。[3]之所以会导致这样的后果,根本上说是我们将高等教育的价值局限在其所生产符号的有用性上。由于我们注重符号的有用性,即该符号可以交换多少社会资源,所以也就在价值上简化了大学的功能。在大学的这种一元功能下,人也成为单向度的人,大学的发展也就简化为生产能力增长的符号。

消费主义高等教育价值观的核心是对期待和需求的满足。高等教育机构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乃是其价值之所在。有学者总结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内涵,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五个要素:规模扩大、质量提高、结构优化、效率增进和适应性增强。而在这五个方面中尤以适应性增强为最终标准。[4]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发展,其核心是适应性,其余四点是工具性的,而适应性则是目的性的。问题在于适应性要求大学适应什么?法国哲学家雷蒙·阿隆说:“当人们满怀信心地把社会代替了上帝,而社会却隐含了撕裂一切人类集体的种种矛盾。社会的期待本身就是纷繁复杂、难以辨认的。一所大学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5]因此,完全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导向去发展高等教育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首先,大学不能完全迎合社会的需要。因为社会需要没有绝对的价值,它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恶的。当年海德堡大学迎合纳粹的政治需要也是一种对当时社会的适应,那么这种适应性是否意味着海德堡大学的发展呢?其次,社会的需求是变化多端的,在消费社会中尤为明显。社会风尚往往都是暂时的,如大学一味追求适应性会导致大学成为西西弗斯(大神西西弗斯受到惩罚,向山顶上推石头。每次推到山顶后,石头都会滚落下来,所以需要重新往上推,如此重复无穷)。所以“大学的主要精力不能放在现时的事件上,因为大学并不是暂时存在着的”。[6]再次,“重视现时的适应性往往趋向于学生所希望的东西而不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7]所以,强调高等教育发展以适应性为核心,实质是以满足社会期待为导向,而在消费社会中试图以满足社会期待为价值,则一定会将“大学变成知识的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摆脱不了服务职能的”。[8]这意味着大学不再是以自身的发展而发展,而成为外在某种目的之工具和手段。进一步讲,大学作为系统,其目的完全为外界环境所输入,即系统外输入的信息成为系统运作的原则,将会导致大学由自组织变为他组织系统,从而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并成为工具,高等教育丧失了自我而成为生产文凭的作坊。

在消费主义价值观的观照下,高等教育发展呈现出数量增长的特征,即以数量增长作为判断发展的首要标准。有学者将高等教育的发展定义为“一种适应社会和个人需要、系统优化、有较高投入产出效率和效益、符合教育目的的有质量的数量增长”。[9]依照这个定义,如果高等教育没有数量的增长则一定不是发展。然而,一个系统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进化是一种质变,并不一定带有数量的增长,系统的结构变化也会导致系统的进化,而且在系统的进化过程中有些方面的确是有增长,但也有可能出现减少。高等教育因其高深知识使得自身对社会和历史有更强大的洞察力,对社会和历史有更深的理解,理应走在时代的前面,促进社会的革新,而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发展观则片面致力于对社会需要的适应而不是对社会需要的批判,即社会向大学输入信息要求大学输出它预期的信息,而不想让大学对社会做出批判。这是因为消费社会本身其实是以取消人的个性来实现对人需要的控制,从而使消费量达到最大化。所以,消费主义价值观中的数量增长本质上是反对发展的,是用数量增长压制发展。但重要的是,一切教育都应以人为本,将人看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和工具,高等教育更应该把“发展人的独立判断能力当作头等大事”。[10]然而,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恰恰相反,它以培养同质化、没有批判力的单向度的人为要务。没有批判力的人不会发展,因为对他们来说,现实永远是不可超越的“绝对”。

由此可见,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将“人”和“培养人”的机构视为一种工具,对工具生产所持的标准化、数量化、程式化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一元增长取代了多元的发展。

三、理想中的超越:以自由的扩展审视高等教育

消费主义的工具价值观聚焦于高等教育的有用性,而黑格尔早年曾指出,“有用是启蒙的真理”,而不是永恒的真理。德国哲学家舍勒在研究价值时提出至少有五种价值形态:即感性价值、实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宗教与神圣价值。感性价值的标准是舒适和不舒适,实用价值的标准是有用和无用,生命价值的标准是高雅和粗俗,精神价值的标准是正确与不正确,宗教价值的标准是神圣和非神圣。[11]可见价值本身是丰富而复杂的,有用性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以“有用性”作为绝对价值显然压抑了其他价值。在消费主义的高等教育中,我们可以看到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宗教价值明显衰退。工具主义的价值观中“只有效用信息才被看作是唯一恰当的基础,去评价事物状态,或判断行为规则”。[12]如果我们通过单一的数量主义价值观去评价高等教育的发展,那么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就会遭到屏蔽。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上,蔡元培先生主持北大时提出“兼收并蓄”的主张,不以特定的价值偏见进行决策,使得当时的北大成为多种思想的集散地。事实证明蔡元培先生的主张是正确的,“兼收并蓄”的北大使自身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发展,并培养出一批影响中国和世界的重要人物,对推动我国历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样一种“兼收并蓄”的状态就是一种价值自由的状态,自由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

自由不仅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阿玛蒂亚·森说过:“发展的过程就是扩展人类自由的过程。”[13]教育的核心是促进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自由的扩展。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饥饿问题得到了缓解,使我们拥有了免受饥饿的自由,这是人类的进步。同样高等教育从一元的神学价值中解放出来,使我们获得了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这也是高等教育的进步。今天大学研究的领域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这是自由的扩展,是大学的进步。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一个综合、全面的价值体系,不是要取消其他的价值体系,而是对各种价值抱一种开放的态度,使高等教育能够去做它认为有价值的学问。从教育的功能看,自由的扩展不仅是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受教育者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可以增进受教育者的自由。对于社会而言,高等教育的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自由。由于大学本身更加自由,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更加自由,这会促使整个社会更具活力,使其摆脱僵化的平衡状态而进入非平衡的自由状态。大学通过自身的高深知识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方向,使社会决策更为合理。因此,可以说高等教育的发展是整体自由的扩展。什么是更好的大学?更好的大学实质上就是更“自由”的大学。

那么,当我们持这样一种高等教育的发展价值观时,如何看待今天这种数量主义的发展观?如何处理有用性和其他价值目标之间的发展矛盾呢?首先,自由价值观应当承认数量增长本身具有发展的价值。我们反对的数量增长不是数量增长本身而是增长作为唯一合法的发展模式,或将数量增长视为发展的首要特征。高等教育数量的增长,使得广大学生能够获取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由的扩展,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我们也不反对有用性本身,而是反对在消费主义价值观中将有用性绝对化。所有的教育都要使受教育者进入到社会中去,高等教育肩负着用自身的高深知识服务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责任,所以大学重视知识的有用性无可厚非,只是不能以有用性作为知识的唯一标准。以“有用性”去衡量知识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许多高深知识,我们今天看来可能没有价值,但并不代表永远没有价值。还有很多学问虽然没有十分明显的实用价值,但依然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它们同样是有价值的,是值得高等教育为之倾注心血的。高等教育作为自组织系统必然处在社会环境中,不可能摆脱其影响。彻底摆脱社会的结果只能是高等教育自身的毁灭。高等教育本身不是生产机构,它需要社会为它提供经费,如果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提供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那么社会显然不会为高等教育买单。我们认为高等教育应当和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在价值观上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即一种自由开放的态度。以自由扩展审视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对消费主义的批判和超越,不是对消费主义的简单否定。我国高等教育目前正经历数量急剧增长的阶段,这是可喜的。但是我们不能被这种增长所迷惑,数量的增长并不能完全代表高等教育的发展,我们应当冷静审视这种数量的增长,为高等教育的全面发展铺平道路。

(本文原载于《教育发展研究》2008.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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