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精选11篇)
1.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一
第二章安全总监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
(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和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总监的权力:
(一)参与权。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提出决策意见;
(二)建议权。对本单位内部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岗位调整,可以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监督权。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四)报告权。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大事项有权越级上报;
(五)停工权。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
(六)否决权。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有关内容(如评优树先等方
2.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二
会计电算化, 是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应用的简称, 就是把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化数据处理工具和以信息论、系统论、数据库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新兴理论和技术应用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 以提高财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进而实现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后, 传统的手工处理系统的控制原则与方法都不再适用。由于计算机会计处理的会计核算, 经过流程改造, 会计程序大为减少, 手工会计处理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已不适用。使得一些既从事数据的输入、处理, 又从事数据输出、报送的人员,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 能够直接对使用中的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修改, 操纵处理结果, 因而加大了发生错误与舞弊的风险。采用计算机处理后, 由于存储载体及处理方式的变化, 使信息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因此, 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调整设置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岗位, 明确职责权限十分重要。
2 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中提出了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的原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要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切实要做到“事事有人管, 人人有专责, 办事有要求, 工作有检查”。按照这一原则和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 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 对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大中型企业和使用大规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单位, 一般可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会计档案保管等基本岗位。
3 会计电算化下会计工作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1 电算主管岗位:
负责会计电算化过程中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应用。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阶段协调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软件评审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会计电算化制度及管理措施。负责制定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明确权限;负责对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对电算化人员的管理。
3.2 软件操作岗位:
负责数据初始化处理工作;负责对计算机记账后的数据进行审查、整理、分析;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 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水平。对系统的每一项功能模块设置操作权限和口令密码。对没有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有权拒绝输入计算机。
3.3 审核记账岗位:
负责审查会计凭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拒绝不符合制度要求的记帐凭证登记入账;确保会计数据的及时生成和会计报表编制;负责对输出的有关凭证、账表审查并签章确认。
3.4 电算维护岗位:
由专职人员担任, 对系统软件和硬件的安全进行维护, 保障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电算主管的要求, 控制、分配其他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定期更换服务器密码;根据工作需要, 负责软、硬件的开发、升级工作;负责机房内电源及其他防火安全设施, 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3.5 电算审查岗位: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评审。
3.6 数据分析岗位:
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数据、分析方法、分析模型和分析时间, 为企业经营管理及时提供信息。每日、旬、月、年, 都要对企业的各种报表、账簿进行分析, 为单位领导提供必要的信息。企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前, 应通过历史会计数据的分析, 决策提供详实、准确、有根有据的事前预测分析报告, 过程中应通过对有关会计数据的分析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报告;项目实施后, 提供项目总结的分析报告。
3.7 电算档案保管岗位:
电算化文件资料是重要档案, 必须严格控制。资料在纳入系统之前必须经过系统主管人员审查批准;文件资料的调出使用, 必须批准登记记录;修改文件, 必须经过审批与复核验收并做修改记录;文件资料的保管, 必须有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是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 需要对数据进行备份, 一式两份, 注明档案形成时间和操作员姓名, 保存在不同的地方, 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使整个系统毁坏和不可恢复。每隔一段时间要进行检查和复制, 避免数据损坏和丢失;借阅时要建立借阅手续, 经领导同意后才能借出, 归还时要认真检查, 防止感染病毒。
3.8 稽核岗位:
还应当独立设置稽核岗位。如果有了好的软件和程序设计, 而没有数据输入前的审查, 将错误的数据输入计算机, 结果就是“假账真算”。所以对计算机的数据必须事前稽核, 并且应当规定稽核人员不得由操作员兼任。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 各种高新科技将整个世界紧密联系起来,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也逐渐走入了正轨。各单位在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 可以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工作的需要, 合理设置会计电算化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电算化在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经营决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要: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从无到有, 从简单到复杂, 从缓慢发展到迅速普及, 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商品化、通用化的财务软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会计软件的开发已经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的轨道。但由于财务工作本身的特点, 以及网络的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等等, 一些先进的、现代化的事物不断出现, 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提高会计业务素质, 调整设置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的岗位, 明确职责权限十分重要。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职责,权限
参考文献
[1]李严.《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2003年.
[2]赵坚.《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2004年.
3.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三
政风行风评议员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一、对评议员的基本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政风行风评议为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思想。
2、熟悉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积极参与社会调查、集中评议、督促整改、拓展成果的评议全程工作,正确地行使知情权、评议权、监督权、建议权。
3、掌握被评议单位(系统、行业)开展行风建设的状况,熟知业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制度和措施。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民意,善于释疑、化解矛盾,达到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目的,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二、评议员的主要任务
1、按照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
2、向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了解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
3、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测评问卷调查;
4、综合分析和评价被评议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状况,写出评价分析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5、配合纠风办督促被评单位落实整改等工作。
三、评议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议员在政风行风评议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评议员有权了解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评议员接到群众对被评议单位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反映,应及时向纠风办报告;
2、建议权。评议员对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评部门和同级纠风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3、评价权。评议员根据纠风办的统一部署,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二)评议员在政风行风评议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政风行风评议员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按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评议任务;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被评议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评议质量;
3、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不得利用评议员身份与被评议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被评议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评议员的管理与监督
自治区纠风办负责政风行风评议员的管理与监督,协调安排评议期间评议员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评议员进行分组,并指定各小组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协调本小组的评议活动。纠风办指定专人与评议员联系,及时向评议员通报评议活动情况,听取评议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评议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中止其评议工作,直至解除聘约。
五、评议员的活动方式
4.珠宝店长的工作权利职责 篇四
一、店长的权利
1、人事方面:
有权参与营业员的招聘、录用的出选 有权对员工给予奖励和处罚
有权利辞退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表现恶劣的员工
有权利根据员工的表现提出调动、晋升、降级、辞退的建议 有权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检查和评定 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店内的突发事件进行裁决 制定相关的店内规章制度配合管理工作 所有营业员必须听从店长的指挥管理
2、货品方面
有权利对公司的配货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利拒收有质量问题的货品 对店内的货品调配有决定权 有一定的折扣权
二、优秀店长的要求 优秀店长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比较全面的管理能力; B、是员工的榜样; C、有丰富、全面的专业知识 D、自我应不断提高; E、懂得建立一个有效的团队 A、有良好的职业形象
1.要穿着公司指定的工作服或职业装,装扮要稳重、大方、得体、避免奇装异服,着淡妆。
2.言行举止要彬彬有礼,有教养。
3.处事要果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B、具有全面的管理能力 1.具有培训指导能力。2.有销售管理能力。3.有判断力
4.业务知识的获得能力。5.业务改善能力。C、做好员工的榜样 1.以身作则、自我控制。
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包括语言、服饰、公私分明。不能有偏见 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诺言 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能感情用事,自我约束、做好人际关系 有责任感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可逃避责任
重视别人的想法并理解它。接受别人的忠告,认真反省 再亲密的关系也不要忘记礼貌
多发掘同事的优点,不要轻易听信恶意中伤同事的话 保持体贴的心意
2.与下属保持良好的沟通 对于公司下达的各项通知,任务要准确、及时的传达给下属,避免因误解造成失误。要重视与员工的沟通,聆听意见,尽量帮助下属解决问题,避免员工的不良情绪影响到整个的团队工作。
要随时关心、关注员工。如:身体状况、情绪、工作中的困难等。开店前问候大家顺心;闭店前问候大家的辛苦。D、有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
1.要全面了解并熟悉店内货品的专业知识 2.要有丰富的临柜销售及处理异议的经验
3.除了了解我们自己的产品的知识以外,还要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E、自我应不断提高
要想成为一个具有较高素质和水准的店长,要善于学习各个方面的知识,扩充自己的知识面。留心观察周围的事物,不断从身边的小事中总结经验。1.行业知识的吸取 企业自身经营产品的知识
通过珠宝相关的杂志、报纸、网络等获取的行业知识 参观各类珠宝展示会 与相关权威部门机构的沟通 2.专业技能的提高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知识技能培训 善于在日常的销售工作中吸取总结经验 学习周边竞争对手的销售技巧和好的陈列方式
经常去竞争对手那里调查、学习好的销售技巧和管理经验 F、建立一个有效的团队
1.要想取得好的成绩,懂得运用团队的力量是最有效的办法。2.以必须让每个员工有一种集体荣誉感,知道自己是这个集体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三、店长的工作职责
1、店长所扮演的角色: 店长是一个店的领导者 是企业文化信息传递的纽带
是公司销售政策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 是企业产品的代言人 是整个店铺的核心
2、店长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店内日常事物,人员的管理,负责召开早晚会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完成公司下达任务
负责管理专柜的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导购员的工作表现,及时反映员工动态,并做出有效调整。
负责盘点,帐薄的管理,员工货品交接是否准确。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调节货场购物气氛。依据本店实际情况执行销售策略
及时提供周围品牌销售情况及公共推广活动(安排员工做市调)详细了解店里的运营情况,给上级一些有效的建议。负责店内货品的补充和调整,以及货品的摆放陈列。负责店内的收银工作
遇有异常应及时上报公司,不要隐瞒和拖延 工作职责具体表现在:营业前营业中营业后三方面 营业前: 带领店员清理店面卫生 开启电器及照明设备 开晨会(晨会内容如下)
·公司的政策及当天营业活动的公布与传达
·布置当日目标,与当月目标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前日营业情况的分析,工作表现的检讨 ·个案分享,带动新员工交流销售技巧 ·鼓舞员工士气,激发工作热情 出货、摆货、清点货品数量 核对前日营业报表,传递公司
检查员工仪容仪表,工服是否整齐,工牌是否佩带
营业中: 检查员工货品陈列 督导员工,掌握销售情况 控制店内的电器及音响设备
检查包装纸和包装袋及相关物料是否准备好 维护店内卫生,督导员工经常擦柜台 及时更换POP及宣传资料 及时补充或调整货品
随时关注店内的任何动向,防止意外发生 及时主动的协助顾客解决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收集市场信息,做好销售分析
整理公司公文通知,做好促销活动的开展前准备和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营业后:
5.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 篇五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马克思认为,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它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彩的论述。在原始公社制度下,因为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也就没有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想法.在原始的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异,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有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权力和义务就有了阶级的根基。权利和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天赋的”与永远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近代欧洲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较大,初步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这种分离体现了历史进步,并极大改变了中世纪政治国家的绝对化统治,是对家庭与市民社会的政治大解放。市民社会中,人们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的关系,作为独立个人与作为平等的公民与国家相互存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不是以特权和政治等级来划分,而是以金钱和教养来划分。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权利是平等的,其核心价值观阐述的就是平等、自由和财产、安全。市民社会的人权,主要以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为基本原则。市民社会的个人,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中主要有两种渠道。正如18世纪的亚当·斯密这位经济学家的一个论点——“个人为他人服务也在为自己服务”。马克思深刻阐示了主要以契约为媒介的经济交往的关系,人的特性与利益有力把市民社会整合起来。市民社会的发展一个历史重大功绩体现在它确立了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者所追求和努力实现的社会原则。马克思于1864年10月在《协会临时章程》中就阐述到:“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在《协会临时章程》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理,不仅作为国际协会的行动基本原则,而且也是不同民族不同种族对待所有人的关系的一种普世性遵循。这样对待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坚持正义、真理与道德的重要基础。
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是历史与具体的,反对天赋与抽象的特权论,这种权利反映了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性不是抽象空洞与一成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变化的。马克思对权利观的论述,体现了超越性,体现了人类道德的完美追求和对精神解放的追求。马克思在强调个体与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时,坚持权利义务并重的原则。资产阶级权利观单方面强调个人的权利表现,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极端发展。马克思主张权利与义务并重,既注重个人奉献又重视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权利,重视对个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承肯定与鼓励。既要注重个人合理合情的权利要求,同时,更要注重个人对社会的有关义务。这种对义务的重视,反映了马克思的认识已经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的存在和集体的存在,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这是社会得以存在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当然,强调个人奉献的结果,重在以暂时的利益损害换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并最终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来促进个人利益。
在阶级社会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总是具体的,其具有阶级性和阶级特征,而绝不是抽象的所有人都一样的。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中提出“消灭阶级”的要求,就是为实现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阶级特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谈得上实现真正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阶级社会里,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现了阶级性与阶级特征,受国家权力制约的。马克思特别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作了研究,认真分析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梳理分析了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政治权力和资本权力紧密结合,资本家与官僚同气连枝。在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实质上说是体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不能离开这种实际社会条件和具体生活状况来抽象地看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关于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认为权利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资产阶级权利观有其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虽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其进步性,它解放了宗法等级关系的束缚,使社会成员实现人与人之间人格上的平等,使得每个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资产阶级的这种权利观只是抽象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其局限则是其本身无法克服的。权利与义务本质上反映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充分认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实质要素,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价值索求,它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当今,面临信仰弱化与价值多元的冲击,需要树立体现时代精神又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这就需要深入学习领会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与观点,以之为借鉴参考和遵循指导。
参考文献
[1]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试论马克思权利观及其当代价值薛忠义,朱颜,李昕-《东疆学刊》-2013
[4]《试论马克思权利观及其当代价值薛忠义》,朱颜,李昕-《东疆学刊》-2013
6.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篇六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7.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七
我国企业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财务风险。新形势下现代企业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体系, 对防范和化解企业财务风险, 对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性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现代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而财务管理体系中基本的业务流程和相应的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体系工程体系构建的基础。本文通过对会计内部控制内涵的阐述, 以及对企业日常基本的业务循环流程中涉及的权利种类的表现和权利制衡方式的分析, 试讨如何以基本的业务循环流程的运行为依托, 从权利制衡的角度出发, 来建立权利制衡下的会计控制制度, 发挥其防范和化解企业财务风险。
1 简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1.1 内部控制内涵
内部控制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和完整概念, 直到本世纪30年代才被人们提出、认识和接受。随着经济的发展, 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着。经过多次修订后, 1994年COSO委员会提出对外报告的修改篇, 扩大了内部控制涵盖范围, 增加了与保障资产安全有关的控制, 得到了美国审计署的认可并开始被广泛接受。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 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影响, 旨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它认为内部控制整体架构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项要素构成。
而本篇所指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只涉及内部控制制度中的会计控制活动要素。本人认为会计内控制度主要有规范业务流程和防范错弊发生两大功能:规范就是指通过制定业务循环的流程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规范业务循环按照正常的方向和步骤执行, 主要涉及的措施包括授权审批、岗位分工、会计控制等。防范就是指采取完善组织结构设置、对经济业务进行事后的监督和纠错等手段, 保证已存在的制度、业务流程正常发挥作用, 防止错弊的发生。
1.2 内部财务控制的内容
各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涉及的内容不尽相同, 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2.1 以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为对象, 规定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方针、政策, 以及控制财务管理活动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以保证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预算、决算、筹资、投资、工程项目、担保等以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对象, 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
1.2.2 以购货和销售等涉及单位外部购销活动作为会计系统核算对象, 规定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以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如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制度、复式记帐方法、财产定期盘存、会计稽核检查等。
1.2.3 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为对象, 规定资产购入、验收、保管、维护、领用等部门和环节的职责、权限、手续和程序, 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材料验收及限额领用控制制度、产成品入库和出库控制制度、资产定期清查制度等。
1.2.4 机构人员的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设立以及人员考勤、人员培训。
2 财务内部控制中涉及的权利种类及制衡方式
尽管在基本的业务循环中各部门行使的职权不同, 但会计内部控制中涉及的权利可概括分为:提请权、审批权、决策权、执行权、记录权、监督权。业务循环中涉及的提请权具体表现为:预算草案编制、筹资方案的拟定、资产的请购、询价等;业务循环中涉及的审批权、决策权具体表现为:预算审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核、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确定供应商等;业务循环中涉及的记录权、监督权具体表现为:筹资、采购业务中相关的会计记录、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与评价等。
会计内部控制中权利制衡方式分为横向和纵向;横向制衡是指平行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以及部门内的各个岗位的相互分工, 主要涉及执行权中各个岗位的分工。纵向是指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审批、控制、监督考核以及部门内的上级对下级的指示。横向权利制衡例如:单位实施职责分离管理。职责分离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合理的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 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以提高企业工作效率, 使内部会计控制得到实施,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纵向是指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审批、控制以及部门内的上级对下级的指示。例如单位实施强化授权批准控制。各单位应明确规定涉及会计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又例如岗位责任制度上级对下级的定期考核。岗位责任制度是单位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明确责任、考核责任的一种行为准则。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单位内部包括领导在内的所有员工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职权范围工作和责任。银行依据岗位责任制度政绩、定奖赏, 从而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3 建立权利制衡下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本人认为建立权利制衡下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3.1 从组织制度上保证, 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组织机构, 完善组织机构的建设: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提高会计组织的独立性, 权威性;保证授权分责,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岗位分工明确;
3.2 从制度规范上保证, 分析重点控制环节, 完善会计核算程序。要按照规范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 加强会计检查。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成本核算等必须独立, 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
3.3 从人员配备上保证, 按照自律、激励与控制原则, 强化人员素质和行为准则, 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要求员工做到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熟悉生产过程、业务过程等;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8.会计和出纳职责内容 篇八
2、每日早晚收取临时停车费现金,现金、和电脑数据核对无误;
3、及时核销岗停使用完的;
4、每日各项收入与支出应及时登记电子台帐、现金日记帐,每日盘点现金;
5、准时提交基层员工工资签名表;
6、熟悉小区各栋物业的所在位置,掌握不同物业收费标准;
7、管理处现金存现、POS机的结算、财务日收支报表提报工作;
8、管理各种票据,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临时停车领用核销手续。
9、每月上门收取商铺管理费;电话及上门催缴住宅管理费;
10、办理月卡,月结帐工作
9.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九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 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 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 行使表决权, 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 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 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对成员大会负责。
(2)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 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 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 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 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 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 除此之外, 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 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 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 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 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2) 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 因其类型多样, 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 所以,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因此, 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 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 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 可能是交售农产品, 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 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 有的年度有盈余, 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 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 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富起来
1、加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
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县 (市) 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沼气、养殖小区等项目时, 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4、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
10.财务部职责和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篇十
部门名称:财务部 直接上级:总经理 直接下级:财务人员
一、主要职能
1、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2、指导、监督仓库日常帐务。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期做好年、季、月度财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每月×日前编制、汇总各种会计报表,真实、完整的反映财务基本情况、损益情况和资金增减情况。
3、做好成本核算,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对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和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5、负责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保证固定资产不流失。
6、原物料进出帐务及成本处理,各产品成本计算及损益决算。
7、经营报告资料编制,效益奖金核算、预算资料汇总。
8、有关收入单据、各项费用支付、应收帐款审核及帐务处理,对往来结算户随时清理、督助相关部门及时催收款。
9、负责增值票的申领、保管、使用和报税;增值票申领要满足销售需要,妥善保管,按规范开票,严禁转让或为他人代开票。每月要按税务部门规定申报纳税。
10、总分类帐、日记帐等帐簿处理,财务报表及会计科目明细表。
11、指导、监督仓库帐务,建立健全帐卡和报表,编制库存月报表,每月最后一天为仓库盘点日,财务部要认真配合仓库的盘点工作,保证做到帐、卡、物相符。
12、搜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向总经理提供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和根据工作需要向部门提供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三、管辖范围
1、财务部所有人员及办公场所范围内的设备设施;
2、与资金使用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财务部办公场所内外围的安全和卫生责任区。
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务名称:财务部经理
直接上级:总经理
直接下级:财务部人员、兼管仓库管理员
管理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公司财务的处理权
一、本职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公司总经理对财务工作的要求,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对各项资金的收付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销各种发票单据。
3、负责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检查、总结、督促和配合财务人员及时处理帐务,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4、负责配合采购部门、仓库理顺原、辅材料的进出仓管理操作,在此基础上负责搞好成本核算工作。
5、尽可能收集、整理会计资料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和比较,针对影响预期计划指标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人员深入调查,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6、按年、季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负责建立各部门物资财产登记薄,并监督实行,每半年进行清点一次。
8、每月对财务报表进行盈亏情况分析,销售业绩分析,产品进出仓数量分析。
9、根据公司现状及费用,划出盈亏平衡点警戒线。
二、领导责任
1、对帐务全面把关,因疏忽而造成公司财务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2、对资金使用和存放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因财务人员的疏忽而导致帐数、帐物不符负主要责任;
4、对部门的安全、文明卫生负主要责任。
三、主要权力
1、对采购物资的价格、一切报销费用有过问权;
2、报销手续不完整、不规范,有权不予报销;
3、供货商收款手续不完整有权拒付款项。
四、管辖范围
1、财务部所有人员、兼管仓库人员;
2、与资金使用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11.财务会计职责和权利 篇十一
关键词:未列举基本权利,生育权,环境权
一、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概述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但并不是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能称得上是基本权利, 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够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何为基本权利呢?徐显明教授在《基本权利析》中将其解释为, “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任何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平等的共同权利”。[1]同时, 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也并不是简单地指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用“某某权利”加以规定的权利。当前, 我国学者从未列举基本权利内涵的角度, 一般将宪法中未列举基本权利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2.非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3.半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 从第33条至第50条列举了各种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例如:平等权 (第33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34条) 、人身自由 (第37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8条) 、劳动权 (第42条) 、受教育权 (第46条) 等。宪法条文的有限性, 加之人类认知能力、立法技术等的限制, 使得宪法中并不能列举穷尽公民基本权利的所有类型, 这是未列举基本权利存在的原因之一。此外, 虽然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 但这一稳定性也不能影响基本权利内容的丰富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基本权利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动。社会的发展使得新权利类型不断产生, 同时也会有一些权利符合基本权利的特征, 急切要求成为基本权利的一种。例如, 随着网络技术、窃听技术等的发展, 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隐私权应该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这一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这种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与宪法法律修改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是未列举基本权利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一项权利是否达到了成为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度, 如何加以判断, 对于丰富和发展基本权利的内容和体系,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 有的学者在其文章中指出, 针对有些地方禁止乞讨的做法, 有人提出了所谓的“乞讨权”。认为“乞讨权”也是也是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应该写入宪法之中。这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中国社会权利意识的高涨与普及, 另一方面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被认为是“权利泛滥”危机的表现。[2]
二、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根据当前我国学者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分类, 部分未列举基本权利, 例如非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宪法中明确规定或者列举的某些权利中推导出来加以保护。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放置在国家机构之前, 以显示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条款在保障人权的同时, 作为兜底性条款, 也为我国保障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不仅仅我国, 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宪法中都存在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兜底性条款, 例如, 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 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 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律。”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规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 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日本国宪法第13条, 一直被日本学界理解为是有关国民幸福追求权的规定。其内容如下:“所有的国民, 作为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 国民所享有的生命、自由以及幸福追求权, 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 就有必要给予立法和其他国家政策上的最大尊重。”这一“幸福追求权”本身也被理解为一个兜底性的权利条款, 为日本新类型人权的产生和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除宪法中规定保障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兜底性条款之外, 有些国家 (地区) 还通过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或者通过法院对宪法中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来保障公民的未列举基本权利免受侵害。例如, 日本国宪法关于人权做了详细的规定, 对人权也有十分严密地保障。如果国民的人权受到来自国家的侵害的话, 法院会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 来给予国民人权的救济。此外1968年京都府的学连事件便是适用日本国宪法第13条, 有关幸福追求权的一个著名判例。这一事件主要是指,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学生运动比较剧烈。在京都市内, 不少学生聚集进行示威游行。警察判定学生运动为违法行为, 擅自进行拍照用来起诉学生。被起诉的学生则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3条, 主张作为个人生活上的自由, 公民享有不经自己允许不被拍照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在台湾学界已被毫无争议地视为概括性权利条款, 且司法院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多次应用该条款, 并也有结合其他基本权利条款解释出具体的新的基本权利的判例。[3]兜底性条款为我们主张新的权利提供了契机, 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万能条款使用, 否则将会造成权利的泛滥。因此, 我国也应适时地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或者通过宪法司法化的方式来实现对宪法有关权利条款的适用, 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侵害。
三、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之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是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重要例子之一。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制度, 所以我国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在计划生育制度下公民的生育权该如何保护等问题, 在我国学界一直是争论的对象。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条文在宪法上单方面强调了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但是宪法中并没有将生育权作为一种权利进行保护的明文规定。我们也难以从宪法列举的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中推断出生育权在宪法权利意义上的存在。
在笔者看来, 我国公民当然地享有生育权, 而且生育权也是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一种。生育权满足徐显明教授针对基本权利定义的特点, 即: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等。公民享有生育权, 意味着公民既享有生育的权利又享有不生育的权利。有的学者还指出, 公民生育权应指公民既具有“生育的自由”又具有“不生育的自由”, 其中“生育的自由”还应包括生育数量、生育质量和生育方式上的自由。[4]
计划生育制度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一层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有效地遏制了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 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又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湛中乐教授就在其著作中指出, “人的计划生育是计划的人的生产, 在计划经济时代, 物的产权已经转移给政府经营;计划生育实施以后, 国家对于公民的生育权的强制性限制, 似乎表明生育权也已经从公民转移给政府, 所以现在公民要选择“计划外”生育, 必须用公民财产权向政府申请“购买”生育权, 在西方经济学意义上讲, 那似乎是政府管制下的公民生育权与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交换。”[5]
自1982年9月, 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 同年12月写入宪法, 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已经有30多年。期间经过多次修改, 至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全面二孩政策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系列的修改, 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尊重公民生育权的体现, 也是国家不断注重人权保障, 注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当然, 不得不说, 生育权在我国宪法文本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章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这一对于公民生育权的规定, 仅仅具有法律层面保护的意义, 应将其上升为宪法层次的保护。[5]
四、宪法未列举权利之环境权
近年来,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 以及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环境权问题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有关分析, 单就2013年1月期间因雾霾事件造成的交通和健康直接经济损失就约为230亿元。[6]环境问题和人们的生存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 在笔者看来环境权也应当视为一项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给予重要的保护。环境权的内涵究竟为何, 我国环境法学界还存在大量不同的观点。例如, 陈泉生教授认为, 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并且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7]还有的学者认为, 环境权是当代人权体系中的一项新型人权, 是指每个人享有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在性质上, 环境权是一种社会权, 与健康权有所交叠, 却又是健康权无法涵盖的。[8]由于对于环境权的属性, 到底是一种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性权利等, 学界存在众多不同的主张, 所以如今环境权的内容也较为繁杂, 在短时间内得到学界和司法界的一致认可还存在较大的困难。
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 因此环境权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广泛的关注。其实, 早已在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就通过《人类环境宣言》, 使得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上的承认, 使公民的环境权发展到世界范围。之后, 许多国家竞相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涉及环境权的内容, 从而使环境权成为当代宪法的又一基本权利。部分国家, 例如美国部分学者主张将环境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给予保护。而在日本, 环境权是生命、健康方面的人格权, 这种人格权和名誉、隐私、姓名等方面的人格权一起, 构成日本法律上广义的人格权, 这也是日本人格权的特色。于此同时, 也有一些国家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基本权利, 写入宪法。据统计, 截止2008年世界上已有53个国家在宪法中确认了环境权, 例如韩国、俄罗斯、阿根廷、法国、巴西等。[9]
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即, 我国仅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有防治污染, 提供给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责任, 但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除宪法这一条款之外, 我国还存在一些与环境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但是, 有的学者就指出, 我国当前环境立法从整个立法体系上看, 不难发现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的基础之上的, 呈现出的特点是预防和救济少管制多, 具有鲜明的政府管理型的特色, 把环境权的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并且过多地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 而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10]笔者认为,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 环境权应当写入宪法。作为一项单独的基本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当今中国倡导可持续发展, 提倡建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和谐社会, 但是, 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已然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家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 环境权有作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的基础, 也有成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权利的必要。
五、结语
当然, 未列举基本权利不仅仅只有生育权和环境权这两例。在当前我国, 例如:隐私权、迁徙自由、知情权、罢工自由等是否应当写入宪法, 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给予重要保护, 一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论。未列举基本权利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体系。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适时地丰富和发展未列举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 对于保障人权、促进新类型人权的产生和不断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基本权利析[J].中国法学, 1991 (6) .
[2]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J].法学论坛, 2007 (5) .
[3]李海龙.未列举基本权利之宪法保障——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核心[D].厦门大学, 2009.
[4]樊林.生育权探析[J].法学, 2000 (9) .
[5]湛中乐.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6.
[6]穆泉, 张世秋.2013年1月中国大面积雾霾时间直接社会经济损失评估[J].中国环境科学, 2013.
[7]陈泉生, 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8]张卓明.中国的未列举基本权利[J].法学研究, 2014 (1) .
[9]吴卫星.环境权入宪之实证研究[J].法学评论, 200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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