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2024-07-25

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共11篇)

1.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一

APPLICANT名称错误。Maurlcio→Mauricio

APPLICANT地址错误。RM1008-1101→1011

BENEFICIARY名称错误。Import & Export→Export & Import

信用证到期地在国外,开证行柜台前→通知行柜台前Copenhagen

信用证金额错误。US$733,320.22→US$722,000.00, with 5% more or less 汇票付款期限推迟了。30 days after sight→30 days after B /L date

装运期提前了。12月15日→12月31日

提单条款中运费规定有误。Freight to be collected→Freight prepaid

提单条款中正本份数。2/3→3/3,并去掉寄单证明条款。

发票由巴拿马领事馆签证。因中国与巴拿马未建交。建议改为由中国贸促会签章。

箱单条款中有关包装。New gunny bags→ gunny bags

保险条款中加保率错误。Plus 110%→ Plus 10%

数量未有5%增减。

合同日期错误。11月18日→11月8日

交单日太紧。5天→15天

目的港不妥。Panama→ColonR.P.应该允许分批和转运

检验条款应作修改 去掉限制生效条款

没有信用证适用的惯例。Subject to UCP 500

2.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二

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 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 具体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同时, 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 只要文字一致, 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 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修订本) 》《UCP600》的规定, 银行“须审核交单, 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 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2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2.1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

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 买方故意给卖方设置障碍, 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 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 或者设置一些陷阱, 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 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 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 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 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 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 在国际贸易中, 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2.1.1 防范措施

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为了避免以上风险, 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 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 对内容检查, 进行逻辑分析, 不放过任何字误。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2.1.2 针对“单证不一致”风险的防范与补救

买卖双方往往因为经验不足, 在订立合同时, 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 常常出现遗漏重要条款的可能性, 买方会在开立信用证是假劣条款, 但是却疏于通知卖方, 使得卖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 开立信用证是建立在买方向开征银行交付一定抵押担保金的基础上的, 如果卖方需要修改信用证, 就会耽误交易日期, 国际市场上的汇率、利率不断变化, 会增加买方的风险, 同时银行会加收手续费。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 因此, 要尽量规避“单证不一致”的风险。

2.2 买方蓄意欺诈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 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 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买方欺诈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 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入“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买方该类欺诈, 既涉及到出口方, 又涉及出口银行, 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 出口方及其银行要对这类风险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 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 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 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 要有自己的一套原则, 不能盲目听信他人, 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 如果可以, 最好派公司成员进行实地调查, 以免遇到“空头”公司。即便签订了合同, 也要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 认真审核信用证, 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 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 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2.3 软条款陷阱

所谓“软条款”, 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 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 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 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 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 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 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 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 但是, 一旦开立, 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 因此, 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 应采取不同措施。

(1) 针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

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 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

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 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 针对“客检条款”。

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 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 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摘要: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则及“独立性”原则进行探讨, 进一步阐述了防范信用诈骗风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诈骗,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卓小苏主编.国际贸易风险与防范[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7, (4) .

3.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三

[关键词] 国际贸易融资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发源于远东地区,在澳洲、韩国、印度等东亚、南亚国家使用较为广泛。近年来,国内不少银行业如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向市场推出各种相关产品,其融资功能正在得到充分发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重要性日渐上升,应用前景越来越广阔。本文将就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特性做一简单介绍,并对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优势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规范假远期信用证操作,保证假远期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1.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在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的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虽然出口方开立的是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条款规定由付款银行负责贴现,且利息及贴现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因而,对出口方来说,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实际上可以即期全额收回货款,是“假远期”;而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银行,是“真远期”。这种信用证多使用在买方不愿或不能即期付款,而卖方又希望能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业务中。在国际结算中的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也叫“进口票据买断”业务。

2.假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区别

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从表面上看都是远期信用证,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付款人负责;而远期信用证只有利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3)利息及费用的负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及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及费用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的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即期收回十足货款;而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要待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二、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主要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方式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信贷业务与国际贸易相互融合

进出口商人之间的远期交易活动由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这种融资而得以尽快完成。出口商的资金很快能够收回;进口商在交付较少资金或者不交资金的前提下能够获取所需的全部货物;而开证银行则可以在商人进行交易的基础上,将其信贷业务与国际贸易融合起来,降低或减少了信贷风险。

2.假远期信用证一般是承兑信用证

根据国际商会颁布的《UCP500》第10条A款的规定,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均应归类,即在信用证中应标明是属于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还是属于议付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常常由开证行以承兑信用证的形式开出,并且要求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3.出口商提交远期汇票,但银行会即期支付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大多为开证行,因此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一般由开证行来承兑。当出口地银行接到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及单据时,通常按照开证行的提示或者授权即期向出口商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这样,假远期信用证则表现出“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特性。

4.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及利息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假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地银行依据授权凭出口商提交的未到期汇票即期支付后,应按汇票的票面金额向开证银行索要上述付款。对于一般的远期汇票贴现,从银行贴现付款到汇票到期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以及相应的费用等一般应由汇票的受益人支付。但在假远期信用证下,由于银行是为进口商提供融资,因此,这段期间的贴现利息和费用就不是由受益人支付,而是由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支付。

三、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优势

假远期信用证除具有一般的银行信用证所具有的特点以外,在国际结算中对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及居间的开证银行等还有很多优势,因此,采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互利互惠的效果。

1.对出口商来说

(1)银行信用可保证出口方的收款安全。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付款银行就保证付款。假远期信用证是信用证当中的一种,也属于银行信用,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因此使用假远期信用证为出口方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即期十足收款可加速资金的周转。在使用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口方要待汇票到期才能收汇,容易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和资金的积压,并且还要承担利息的损失,增加销售的成本,这对出口商是不利的。若使用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因出口方可以即期十足收款,使用远期信用证容易产生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3)即期收款可进一步降低收汇风险。运用假远期信用证,出口方开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银行进行贴现,且贴现利息由进口方负担,使出口方可以即期收款。从而可以进一步减少因付款银行倒闭等原因造成收汇困难的风险。

2.对进口商来说

(1)信用证方式保证收货安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方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 如在信用證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明书等,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这也是一般信用证所具备的功能。

(2)运用付款银行资金取得资金融通之便。在假远期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或由其授权指定的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进行即期支付,同时向进口商收取贴现利息,待承兑到期日才向进口商收回本金。这样,这些本应由进口商完成的支付就转变成由开证银行预先垫付资金,这相当于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由于此种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期限通常不超过270天,因此,进口商便通过假远期信用证获得了银行的短期贷款融资。此外,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单,先行提取并销售货物,到期后再付款,这也可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3)即期付款条件可获得一定价格优惠。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因卖方开具的虽然是远期汇票,但却可以即期全额收回货款,从而获得资金周转的利益,因此进口方可以此为交换,要求出口方在报价时给予一定数量的折扣。也就是说与采用远期信用证相比,采用假远期信用证时进口商更容易取得贸易的定价权。

3.对银行来说

假远期信用证可使银行的信贷活动与商人的贸易活动进行有机的融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对银行来说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并为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使银行可以在扩大其业务服务范围的同时,有效确保其信贷资金的安全。

(1)银行可预先获得进口商的部分开证押金,或者可占压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信用额度。由于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开证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通常要求进口商预先交付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甚至有时是足额押金,这样,开证行在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并对出口商即期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的时候,实际上已经预先获得了进口商一定幅度的资金,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银行融资后的资金安全。此外,如果开证行采取占压进口商信用额度的形式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这说明银行已经对进口商有了充分的了解,已经完全掌握了进口商的资信及有关信息,为银行进一步融通资金的安全创造了前提。

(2)银行可以获得信用证下相关货物的权利。开证行为了避免对外付款后,进口商以种种借口拒付或者延付,常常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有利于掌握货物权利的条款,规定出口商提交的海洋货物运输提单的抬头应作成“空白抬头”或者“指示性抬頭,这样,开证行在对出口商付款,但尚未从进口商获得相应的付款时,可通过控制上述流通的海运提单,来掌握此项信用证项业务中所运送的货物。当进口商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付款赎单时,开证行可通过转卖或者拍卖手中的货物,尽量减少或降低融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即便银行将单据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商之后,货物的所有权依然掌握银行手中,银行仍可以通过声明或者主张其权利,来控制该项货物的运转及出售,进而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总的来说,和其他贸易融资方式相比,假远远期信用证业务中的有关各方一方面降低或减少了业务合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纠纷,缓解了企业面临的资金短缺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增加了营业收益,保障了业务的顺利进行,因而是一项集灵活性与安全性于一身的业务,为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四、假远期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尽管各方当事人都各得其所,但在实际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口商应明确责任做到诚信在先

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在决定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进行结算后,除按照一般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提供相应保证金或担保之外,还应在与开证行签定的协议书中,明确承诺自身应承担的两项责任:到期偿付开证行垫付的货款、承担贴现利息及费用,其保证金或银行授信扣减额应包含货款与利息及费用,以确保偿付开证行的融资本息。

2.银行应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

开证银行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只有充分了解了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才能凭信用额度或者一部分押金对外开证,才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先放单。而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好,资信较差的进口商,则不应采用此种方式对其进行融资,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和风险。

3.受益人应认真判断远期信用证的性质

一份信用证是不是“真正的”假远期信用证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申请人以及开证行的费用承担、责任和利益问题,因此当遇到一份远期信用证时认真甄别、准确判断它的性质,采取相应的规程进行操作就成为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受益人减少失误和麻烦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前提。因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还有一类远期信用证规定“贴现息和费用由开征申请人负担”,但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仍按照信用证规定期限付款,即按汇票金额加远期利息付款,只是付款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根据假远期信用证的内涵,这种信用证显然不是假远期信用证,因此不能按照假远期信用证的做法处理。

参考文献:

[1]曹红波王腾:“如何充分发挥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功效”,《国际金融研究》,2005年第7期

[2]程军:“开证行与申请人双受益的信用证品种——假远期信用证”,《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第8期

[3]陆敏:“对一起涉及信用证远期案例的思考”,《新金融》,2003年第1期

[4]彭月娥:“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双赢互利”,《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第1期

4.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四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ducation

2009年3月Mar.2009 第26卷第3期

Vo.l26No3

论信用证结算的利弊及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多元化

杨晓艳

【摘要】信用证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弊端。而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激烈,竞争手段的不断增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文章分析了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利弊,并提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信用证,利弊,结算,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2009)03-0086-03

作者简介:杨晓艳(1981-),女,湖北随州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商务。

国际贸易中,国际货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由于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具有有利作用,这种支付方式已成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但这一结算方式也有其弊端。而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除了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已成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因此,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认清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实质上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这样,信用证便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第一性付款人。由于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所以与汇付、托收等其他方式相比,信用证结算就更加方便和安全。其主要特点是: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他以自己的信用作了付款保证,并因此处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必须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信用证的开立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对贸易合同没有审查和监督执行的义务。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益处

信用证是一种功能比较全面的结算方式,相比于汇付、托收等结算方式,它具有自己的一些优点。在某些方面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结算的优点主要有:

1、信用证结算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

基础的结算方式,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规定交单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并且平衡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

2、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只要出口商能履行合同并提供与信用证规

定相符的单据,那么银行一般会付款,或者说出口商通常能收回货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出口商凭单收到外汇。因为在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里,银行在对外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首先向外汇部门报批,只有经过批准,银行才能对外开证和付汇,只要银行能开出信用证,就意味着其能有效规避对外付汇的政策限制了。

3、信用证结算降低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按时付足货款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也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双方均可方便地获得融资。信用证结算与贸易融资的关系十分密切,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向开证行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开证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再向开证行付款。另外,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进口押汇和提货担保等方式给予进口商融资。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另外,出口方银行还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的形式给予出口商融资;进口方银行也可以通过红色条款信用证形式给予出口商融资。由此可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的融资方式较多,融资也比较简单便利。

三、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尽管信用证结算的优点十分突出,但信用证结算并不是一种完美的结算方式,其缺点也很明显:

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贸易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两方面。采用信用证结算,对于进口商而言,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提货风险较大。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要对外付款,进口商也要付款赎单。进口商得到合格单据后并不一定能得到单据记载的货物,因为出口商可能提供无货单据或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单据,如果是这样,进口商就受到了欺诈。虽然进口商可凭合同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费时费力,成本也较高,而且蓄意行骗的出口商可能早就逃之夭夭了。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结算,其收款风险依然存在。一是开证行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二是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使得单据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负担较重。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那么该项资金将被银行较长时间地占用,从而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至于免收押金的客户则要占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减少贷款、担保金额。

3、结算手续复杂、速度慢、费用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信用证结算环节多,手续复杂,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并且单据量较大,这样就使得货款收付所需时间较长,结算速度较慢,不利于贸易双方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大多由进口商承担,这样便加大了结算成本。

四、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趋于多元化

正因为信用证结算存在着上述弊端,加上近年来,国际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比重不断下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趋于多元化。

1、银行自身实力的增强使得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成为可能。近年来,随着银行自身能力的增强,现代商业银行可在国际结算中提供多层次中介服务,其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从而使结算方式多元化成为可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如网点多、资金实力雄厚、联系面广、经验丰富等,为进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资金融通、风险担保、销售账户管理等多功能服务,从而帮助贸易双方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省非生产性费用,甚至转嫁一些风险。

2、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采用单一信用证结算已经不能满足需求,有必要采用多元化的结算方式:(1)近年来,国际市场行情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买方市场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要比较有利于买方。而从上文信用证结算的益处和弊端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来说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样买方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不大愿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因此,出口方若一味要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只会贻误商机。(2)随着国际贸易项下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一些新的结算方式应运而生,比如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一种集贸易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债款催收和坏账/风险担保于一体的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它给贸易双方都会带来好处。对于出口商而言,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一是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为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完毕后,即可立即获得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有追索权贸易融资,缩短了资金回收的周期,保证了较为充足的营运资金。二是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只要出口商的商品品质和交货条件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在保理商无追索权购买其出口债权后,出口商就可以将信用风险和汇价风险转嫁给保理商,潜在的风险大大减少,债款回收率明显提高。三是有利于出口商节省非生产性费用。出口商把售后管理交给保理商代管后,可以节省大量的帐务管理费用。四是有利于出口商发展新客户和扩展市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一揽子综合性服务,从而为出口商开发国际市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于进口商而言,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也有很多好处。一是可以简化进口手续、免去信用证项下的资产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减少流动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占用,降低进口成本。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由于进口商是收到货后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约束作用,交货期及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都可得到保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3)随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包买票据及银行保函等业务被普遍采用。包买票据业务是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持有并经银行担保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购买(贴现)的业务活动,主要适用于资本活动的出口,可以为出口商融通资金、转嫁风险,另外也可以为进口商提供融资;国际贸易保函项下,大银行仅凭自身良好的资信作担保,就能促成一笔国际交易,可以避免信用证方式手续繁多,费用高的缺点,因而受到交易双方的欢迎。(4)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国际货物买卖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来实现,网上的电子数据交换取代了实际的单证交换,电子通关和银行间网上结算的推广和普及都使得传统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渐失去了作用。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结算速度较慢,无法适应高效快速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除上述所讲的结算方式之外,在实践中,进出口双方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还选择了其它的结算方式,比如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这样便出现了多种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分别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结合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使用;汇付与托收相结合等等。这些结算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用证结算的不足。以汇付和托收相结合为例,使用这种组合的典型例子是,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更有利的支付方式。至于各部分的比例,大概可以分配为: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样的选择,会使双方得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方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综上所述,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对进出口双方都具有很多益处,但这一结算方式也有其弊端。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手段的不断增加以及一些新型、快捷、简便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出现和普及,信用证结算作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的局面也将悄然发生变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馨新如何应对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的挑战[J]现代金融,2006,(9)

[2]戴美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利弊及发展趋势分析,[J]国际经贸,2005,(10)

[3]余文华进出口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J],国际商务,2005,(1)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J]求索,2004,(11)

5.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五

为便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The New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为全球银行业务员、进出口商、律师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任何人员设计的系列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供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日常工作使用。它指导人们任何填写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信用证。每种格式附有指导注解,以减少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由于申请开证、开立、通知及修改信用证中的不熟练及不准确而带来的风险。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包括前言与六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介绍(绪论、印制格式推荐、单独的格式);

第二部分: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对申请人的指导注解、对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分析);

第三部分:对银行的指导注解和标准格式(总的观察、跟单信用证和修改书的邮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第四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联续格式的填写)

第五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航空邮寄信用证修改的用途,标准跟单信用证修改格式的填写); 第六部分: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标准跟单信用证通知格式的用途)。银行与开证人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须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因此,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与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该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

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Applicant)

此处应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如街道或邮政信箱地址、邮编等。

2.开证行(Issuing Bank)

为方便申请人,开证行可将其名称及地址预先印在此处。

3.申请书的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此处指申请人填写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的日期。

4.到期日和交单地点(Expire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l)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除UCP500第44条规定的对到期日的顺延情况外,到期日是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的最后一天。

(2)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长短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效期太短将引起展期的麻烦,有效期太长则会造成额外的银行费用。

1(3)交单地点通常指使用跟单信用证的城市或国家。除非注明城市或国家,自由议付信用证将视为任何地点的任何银行均可对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议付。

5.受益人(Beneficial)

受益人即指有权使用信用证之人,该受益人为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此处应填写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通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就是货物的卖方,但经当事人同意,信用证可以下述第三者为受益人:(l)卖方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一个部门或一个附属机构。(2)卖方的商业合伙人。

(3)货物及/或服务的最终供应者。

6.航空邮寄开证(Issued by air Mail)

通常考虑时间和费用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用航空邮寄开证。

7.简电通知(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简电通知(预先通知)的作用是确保受益人在开证前预先获知开证及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但有效的信用证将是随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证文本。

8.电讯开证(Issued by Teletransmission)

电讯开证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及数据传送网络(如 SWI FT)等方式传送信用证。除非传递信息中另有规定,该电讯将视为完全有效的信用证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通常由开证行决定采用何种电讯传递方式,如申请人欲使用特定的电讯方式,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声明。如申请人不愿使用电讯作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则应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可转让。申请人在要求开证行将信用证注明为“可转让信用证”之前,应熟悉UCP500第48条的规定。

10.保兑(Confirmation of the Credit)

信用证是否须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须由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决定。如申请人在“要求保兑(Requested)”的空格内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向受益人保兑该信用证。如申请人在“如受益人要求时,授权保兑(Authorized if Requested by Beneficiary)”空格内未加以标注,则表明其想请开证行指示被指定银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不要加具保兑,但如果随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证予以保兑时,则被指定银行已被授权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11.金额(Amount)

信用证金额应分别以大小写表示。货币名称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货币代号表示,如USD(美元)、GBP(英镑)、DEM(德国马克)等。按UCP500第39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加上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约(Circa)或类似的词语时,金额即有10%的增减幅度。但要注意UCP500第39条b、c款的规定。

12.使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

UCP500第1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使用,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 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l)指定银行的选定

如申请人不知道受益人愿意选择哪家银行使用信用证,他可以: a.加注“由你们选择的银行”;

b.或留着空格不填,此时开证行将选择一家指定银行;

c.如受益人指明了指定银行,则申请人应相应地通知开证行。然而,申请人应警惕:受益人的请求中的任何使申请人感到不寻常的事情都可能是潜在诈骗的危险信号。(2)信用证可适用的方式

如前所述,按兑现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XX天后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后XX天付款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

13.分批/分期装运(l)分批装运

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尽管如此,还是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

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数量)的货物自2000年1月起分12个月等量分期装运。

UCP500第41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在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由于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请人欲要求分期装运,则应在申请书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单独注明。

14.转运

在申请人决定是否允许转运前,应首先明确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并应参阅UCP500第23条至第28条中有关采用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等情况下的转运定义及特殊规定。

15.申请人投保

如保险事宜由申请人办理,则申请人须在此注明。

16.运输细节

UCP500第46条明确规定了“装运”一词的含义。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后规定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否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UCP500第46条b款规定,在规定装运日期时,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c款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期包括在内”。对装运地与目的地另应注意: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避免模糊用语;应表示国家及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在内陆、分批/分期或转运等情况下,不要规定从一个港口装运。

17.货物描述

按UCP500第5条规定,货物描述应简短,力戒列举过多细节。UCP500第39条规定,凡约(About)、大概(Approximately)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 3 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8.贸易术语

此处填CIF ROTTERDAM,或FOB QI NGDAO等。有关贸易术语的细节参见《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规定的单据

UCP500第20条提醒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信用证项下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名称,正本、副本份数。UCP500中有关单据的正、副本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l)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复写。(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3)如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等,受益人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显示者除外。

另外,UCP500第20条a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当地及类似含义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任何单据的出单人。如信用证含有此类词语,则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单接受。

按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20.商业发票

如申请人要求对发票予以证明、签证或其他类似要求及/或要求发票表明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时,申请人应准确指明由谁签发该证明、签证及/或如何在发票中写出任何特定细节、资料、声明。

21.运输单据(普遍的)

申请人应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合理选择各种运输单据。UCP500第23条至第30条详细列明了在各种运输单据下银行可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事项。在规定运输单据时,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清洁的单据

UCP500第32条对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单据。

(2)不清洁的单据。

所谓不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例如:

XX包撕破(XX Ba1es Torn);

X 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d/ Dented)。

(3)可接受的条款

在某些贸易中,某些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为此,申请人应明确指明哪种不清洁条款是可接受的。如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 Clause)皆视作正常,且对受益人来讲可以接受。因而,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生锈条款可接受”。

22、运输单据(特定的)

(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申请人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申请人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发出交给指定人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前的一个条件。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5)航空运输单据

当采用空运方式时,申请书中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航空运输单据,如空运单、航空货运单等。由于航空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且不可流通转让,因此,申请人应指明航空运输单据中的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不应要求凭指定(To order)的航空运输单据。此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对每批托运货物签有3份正本及9份副本空运单,这3份正本空运单分别为:

① 第1张正本空运单(交承运人)

②第2张正本空运单(交收货人)③第3张正本空运单(交发货人)

只有发货人才能取得第三张正本空运单,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④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⑤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⑥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⑦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⑧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⑨第 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⑩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①①第11张副本(发票),及

①②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故不应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据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空运单据,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或航空货运单。空运单据是根据UCP500第27条规定的类型的单据,该条对银行有指导作用。(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

②对铁路运输,申请人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申请人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申请人必须在开证指示中明确。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9)货装舱面(甲板)

UCP500第31条规定,银行不接受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集装箱除外)。因此,如货物的性质使得有必要将货物装于舱面时,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特别注明允许货装舱面。

(10)帆船

如申请人允许货装帆船,则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注明。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23.保险单据

UCP500第34条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有详细规定。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l)在买卖双方选择由买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事宜的贸易术语(如FOB、CFR等)时,申请人仍可在申请书中要求受益人提供以下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列有装运详情的电传副本,以使申请人凭以向保险公司作出有关保险声明。②发至信用证中指定保险公司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保险单下保险。

(2)UCP500第35条规定,申请人在规定保险单据时,应明确规定要求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等意义不明确的条文。

(3)UCP 500第36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4)如申请人要求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则应在申请书中对此予以明确注明。

24.其他单据

在要求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如重量证明等)时,申请人应对此类单据的出单人、措辞及其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25.交单期

UCP500第43条规定,除规定一个信用证有效期外,凡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在规定交单期时,申请人应考虑受益人准备单据及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所需的时间。26.附加指示

此处用来填写需要的附加指示。

27.结算

(1)通常,在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中预先印就授权借记申请人账户的条文。(2)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申请人应在此处注明如何办理。

(3)如申请人的账号尚未填写在申请人栏内,则应在此处将申请人账号写出。

28.签字

申请书应在此处由申请人签字并加列日期。7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与用途

(一)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用途

1.用做(航空)邮寄开立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是(航空)邮寄开证,就应一直使用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

2.用做有效的信用证文件。

①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还可用做UCP500第11条a款第2项规定的有效信用证文件。②除非采用传真开立信用证,以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适当证实之用,本格式不应与电讯传递作为有效信用证文件一并使用。

(二)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填写

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 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

9.指定银行及信用证的可用性

信用证在此处要表明指定银行及其可用性的细节。(l)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①应填写:

a.指定银行的名称和地点,或

b.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填写:Any Bank in(City or Country)。c.如通知行是指定银行,则通知行的名称、地点应填写在此处。

②UCP500第10条b款规定: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开证行应该铭记此项规定。“你们(You)”或“你们的(Your)”词语表示应该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随格式各页不同而改变。

(2)使用方式

在相应的方格内加注X,以表明信用证是否使用下列兑现方式之一: ①即期付款,或 ②延期付款,或 ③承兑汇票,或

④议付。

(3)即期付款

①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装运日后30天。②交单以后15天。

(5)承兑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兑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①见票后30天。

②装运日后180天。

(6)议付

在议付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的指示规定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如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则应要求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7)和受益人的汇票

如以下2个方格中的任一个已标上“X”,则此处方格内必须标上X。①使用承兑方式;

②使用议付(带有汇票)方式。(8)以谁为付款人

此处注明汇票(如已规定)将以谁为付款人,应依照UCP500第9条a款规定填写。

10.分批装运

虽然UCP500第40条a款规定,如信用证没有另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最好还是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内标上“X”。

11.转运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熟悉UCP500有关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条文,特别应注意有关转运的定义及其应用的条文。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允许或不允许前的小方格内相应地标上“X”。

12.买方投保

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据,而且申请人表示他已经或将要为货物投保时,方可在此方格内标上“X”。

13.UCP500第46条所解释的装运: 从„„(From)

运至„„(For Transportation to)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

如UCP500第46条所述,此处应注明货物必须装运、装船/发货/接受监管的地点,还要注明货物将运至的目的地。此处还必须包括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另应注意:(1)避免缩写,应使用全称,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知道E.C,P.R.C,U.K,及类似缩写的。

(2)避免模糊用语,如Main Ports,West European Ports,Middle East Ports.Gulf of Mexico Ports等类似词语不应使用。

(3)国家,应表示国家中的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

(4)不是海港的装运地

当货物从一个内陆国家或从内陆发运地点,及/或当要求的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6、27、28和29条所指出的某一种时,不应规定从一个海港装运。14~20.中间空白处

①中间空白处用来填写信用证的可变动的细节。

②如此空白处不够用,应在标准跟单信用证连续格式中接着填写细节。

③细节的顺序。此处是为填写细节和资料设立的,细节和资料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A.货物及/或劳务描述; B.列举规定单据;

C.特别条件(如有的话),例如: a.此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明确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b.允许货装舱面;

c.运输单据带有“XXX”条款可以接受。

避免当作“特别条件”表明的任何规定不能被一项单据来支持,或者不能从已规定单据中审核出来(参阅UCP500第13条c款)。

14.货物描述

(l)货物描述应尽可能地简短(参阅UCP500第5条)。(2)货物描述不应罗列过多细节。

(3)要求加注过多的细节没有保护作用,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承兑、议付。(4)大量的即杂乱的。实际上愈是复杂的信用证,愈是容易发生问题。

(5)需要申请人和银行都将开证工作当作拟订常识条款的练习,以避免信用证成为大家讨厌之物,或对受益人没有用处的文件。应避免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无法获得,或规定的细节不能在一种或几种单据中实现。

(6)数量和价格。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500第39条的规定:10%的增减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的词语用于货物数量及/或单价前,能使两者有10%的增减幅度。注意:在信用证金额前面,还必须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词语,以使信用证可用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或除非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总的支取款项必须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可以允许超装5%,但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允许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也可超支5%。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及其指导。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CIF Rotterdam,CFR New York,FOB Hamburg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15.规定的单据(普遍之点)

(l)准确说明。UCP500第20条提醒开证行必须准确地规定在该信用证项下凭何种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

(2)单据名称。单据已有特定的名称时,例如:欧洲共同体1号证明书,或价值和产地联合证明书,就应一直规定这种特定名称。

(3)哪些单据?

①需要哪些单据常取决于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②如需要的话,开证行应与申请人核对,以确定受益人愿意并能够提供欲将规定的单据,和他能够提供规定的格式和细节的那些单据。

(4)每种单据需要多少张?

从UCP500各项运输条文中可知,一份运输单据必须有一份正本,或者如果发出多于一份正本时,全套单据都应为正本。因此,开证行应规定,是否它想要求任何单据都有多于一张的正本,和是否它还想规定所要求副本的份数。例如: a.单张正本海运提单

b.3张全套海运提单

c.3份不可流通转让的副本海运提单

(5)正本还是副本?

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副本,银行希望单据是正本。但是使用新的制单方法时,问题常常是如何辨别正副本。UCP500第20条b款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且已加签字,银 11 行亦将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a.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b.复写。(6)出单人和内容。

依照UCP500第21条,当规定单据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这些单据的出单人及单据的措词或资料内容。

(7)可用第一流的出单人吗?

①注意UCP500第20条规定,开证行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及类似意义的词语描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单人,如果使用了此类无用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相符,并且不是由受益人出具的,银行将接受。③无用词语的清单决不是详尽无遗的。如果其他类似词语被使用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将在上述相同情况下予以接受。(8)单据的顺序 单据应按下述顺序列出: ①商业发票; ②运输单据; ③保险单据;

④其他单据(如有的话)(参阅UCP500第21条),例如: a.产地证明书; b.分析证明书; c.装箱单、重量单等。

16.商业发票

(1)根据UCP500第27条,商业发票: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表面看来系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且无须签字;必须表明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

(2)UCP500第37条b款给予银行接受或拒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的权利。如果因为现行的进口及/或外汇规章不接受此项发票,则应在信用证中相应地予以说明。(3)如果商业发票:

①应予以证明、使之合法、予以签证时(请看第20条d款),及/或 ②要表示任何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时,信用证应该准确地规定由谁发出此项证书或合法认可,及如何写出特别细节、资料、声明或其他证明。

17.运输单据(普遍的)

(l)哪种运输单据?

UCP500第23至第30条明确了接受或拒受何种运输单据的理由。因此,申请人应知道向受益人询问将采取的或最有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 ①海洋运输; ②多式联运; ③空运;

④铁路运输; ⑤公路运输; ⑥内河水运; ⑦邮寄,或

⑧专递。

(2)两者居一

如果允许选择运输方式,或者允许分批装运,而且部分货物采取某一种运输方式,另一部分货物采取另外的运输方式,比如:一部分海运,一部分空运,此时有必要在运输单据名称间注明“或”或“及/或”,例如:海运提单及/或航空运单。(3)哪些承运人?

UCP运输条文中有一项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应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邮政收据除外)。并要表明已被承运人、船长、船东、邮政当局/专递机构或代理或代表委托人的指名代理人签字或证实。(4)名称

①这并不意味信用证必须指定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而是意指根据个别运输单据条文的要求,运输单据正面必须表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租船合约情况下除外)或专递人的名称,并须由其签字,然而信用证可规定某一特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专递人。②如由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此项要求。③如运输单据无法表明符合该项或类似的要求时,有必要规定一项附加单据表示要求已经符合。这项附加单据将由UCP500第21条管辖。

(5)避免什么?

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不能从运输单据正面弄清时,不要作出这种规定,如: ①快船装运; ②按班轮条件装运。(6)其他出单人

如运输单据不需由指定的承运人、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专递人或代理或代表他们的指名代理人时信用证经申请人同意,可以要求其他单据,如运输行的收货证明书(FCR)、运输行的运输证明书(FCT)、仓库收据(由xxxx出具)或仓库栈单(由xxxx出具)。(7)清洁的

UCP500第32条对于什么是清洁运输单据作了解释,并规定:银行将拒受不清洁的单据。因此,信用证不需要求清洁的运输单据。

(8)不清洁的

如若运输单据中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则将被视作不清洁的运输单据。如:

①xxx包撕破(Bales Torn);

②xxx辆汽车车体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d/Dented)。

(8)可接受条款

①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在运输单据中出现UCP500第32条的缺陷条款或批注时,他应表明哪种特定条款或批注是可以接受的。

②在钢材贸易中,各类生锈条款(Rust Clause)皆视做正常的,并且对申请人来讲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信用证应规定生锈可以接受,以准许接受这类批注条款。(9)清洁已装船

①不应要求运输单据中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措词。

②一份运输单据如符合UCP500有关的运输条文的要求,即是“已装船的”,如果它未带有UCP500第32条规定的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即是清洁的。

18.运输单据(特定的)(1)多式运输单据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装运(多式或联合运输)时,信用证应要求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参阅UCP500第26条)。(2)海运/远洋提单

如果是海运或远洋提单(包括港至港提单)必须提交时,申请人应要求海运/远洋提单,此时适用UCP500第23条的规定。

(3)非转让的海运单

①如不需要可转让的海运/远洋提单,且有关承运人可提供海运单时,信用证可以规定提交海运单。

②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a.在其中承运人宣称货物已经收妥待运。

b.它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因此它不能作成凭指定式抬头或背书给指定人。

c.作为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项单据作为收货人提货前的一个条件。d.在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接受这类单据适用UCP500第24条的规定。(4)租船合约提单

①在装运方式采取海运或多式联运(包括一段海运航程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允许运输单据表示它是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则他必须在开证指示中如此说明。如开证行同意,该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加注这项条件。

②根据UCP500第25条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时,银行方可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5)航空运输单据

①当采取空运时,开证指示中应规定航空运输单据(例如航空运单、空运发货单),信用证中应注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为了参考起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航空运单发出三份正本,即: a.第1张正本(交发出的承运人)b.第2张正本(交收货人),及 c.第3张正本(交发货人)

只有第三张正本才是发给托运人的。同时签发以下正式的副本,即: d.第4张副本(交货收据)

e.第5张副本(交目的地的航空港)f.第6张副本(交第三承运人)g.第7张副本(交第二承运人)h.第8张副本(交第一承运人)i.第 9张副本(交销售代理人)j.第10张副本(额外的副本)k.第11张副本(发票),及

1.第12张副本(交发运地航空港)

由此可见,信用证对航空运输单据不应要求提交多于一张的正本,也不应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空运发货单。此外,因为航空运输单据是不可流通转让的,单据必须指名收货人,故不应要求发给指定人抬头及/或作成背书。

③航空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7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6)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①对公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货车提单或货车运单。②对铁路运输,信用证应规定铁路托运单或铁路运单。

③对内河航运,信用证应规定内河提单、内河运单或内河发货单。

④内陆运输单据是UCP500第28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7)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

①如装运方式采取邮寄或专递,信用证必须照此规定。

②专递及邮政收据或邮寄证书是UCP500第29条类型的单据,因而该条对银行有着指导作用。

(8)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按照UCP500第30条,银行只能在下述条件下接受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准许,或如果由运输行发出的运输单据在其正面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或者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已作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9)货装舱面(甲板)

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货物的性质需要装于舱面时,信用证应特别允许货装舱面;否则,根据UCP500第31条,如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已装于或将装于舱面,银行将不接受该单据。

(10)帆船

在某些贸易中,帆船装运仍是正常的,如申请人允许帆船装运,则开证指示及信用证本身都应照此说明。否则,银行将拒受注明载货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运输单据。

19.保险单据

UCP500第34至第36条对保险单据作了规定。

(1)如装运将使用 CIF或CIP术语,信用证将要求提交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保险单、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

(2)如装运使用其他贸易术语,申请人应自己办理保险手续,但他们可要求提交以下形式的保险单据:

①发至申请人的电传副本,通知装运详情,使申请人能向保险公司作出适当的声明。②发至保险公司(将在信用证中指名)的声明书,宣称货物已在申请人的预保单下申报保险。(3)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开证行都应注意申请人的开证指示是明确和清晰的。(4)如果单据必须,或可以

①由UCP500第34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出具及/或签署。②由UCP500第34条c款所提及的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时,信用证应相应地用短语予以明确表示。

(5)保险单据将表明保险责任于UCP500第34条e款提及的日期生效,另外信用证也应说明保险责任自何时起生效。(6)因UCP500第34条f款第1项规定保险单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相同。如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使用的货币与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不同时,才需要申请人发出特别指示。

(7)如需要保险单据,应注意到 UCP500第34条f款第 11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是:

①货物的CIF价(成本、保险加和运费)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CIF或CIP的价值的情况。

②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8)申请人可有理由另行规定,例如,他可以希望: ①要求不同的最低百分比;

②确立一个固定的百分比 ;

③确立一个最低和最高的百分比。

按照UCP500第35条,如果规定保险单据,信用证应规定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避免使用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以及类似的不明确的用语。

(9)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开证行就应知道,按UCP500第36条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保险单据:

①含有任何“一切险”的批注或条文。

②无论是否带有“一切险”的标题,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于没有投保的任何险别概不负责。

(10)如果受 UCP500第35条提及的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不被接受,信用证应说明投保无免赔率的保险。

20.其他单据

依照UCP500第21条,信用证应对其他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词或资料内容予以说明。①根据UCP500第38条,在采取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下,要求重量证明的信用证并未规定另行提供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②如申请人不愿以上述方式提供重量证明,信用证必须明确要求一项独立的单据。

21.交单期限

(1)UCP500第43条a款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每个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2)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开证行应通知申请人注意受益人希望需要的时间: ①从出单人处收取单据; ②制备单据以便提交; ③单据邮寄耗费的时间。

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UCP500第43条a款自动将其定为装运日期后21天,但这不应成为信用证不规定期限的理由。不应使用诸如过期单据可以接受的词语。

(3)如果单据提交日期可以不考虑装运日期,则应在信用证中予以说明。

(4)UCP500第43条a款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便交单期限未到亦应如此。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X”标注将放在三个小方格中的一个,表示通知行是否被要求在通知信用证时:(l)不要加上它的保兑;

(2)加上它的保兑;

(3)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其保兑。

应注意到UCP500第9条c款关于一家银行不准备在信用证上面加上它的保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若通知行未加保兑就无须通知信用证时,开证行应在保兑授权或请求中予以说明。

23.银行间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l)开证行应在此处表明,依照UCP500第10条b款的规定,信用证所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为何处、如何及何时获得偿付,例如: a.借记我行开设在你行的账户;

b.我行将贷记你行开设在我行的账户; c.向xx行索偿(开证行的代理行,即偿付行)。

(2)如果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为另一家银行索偿时,应注意UCP500第19条的规定。

24.页数

开证行必须注明所开出信用证的页数。

25.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的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是国际商会在其推荐的跟单信用证几类标准格式的基础上,指导银行或进出口商的业务人员对格式各栏如何填写进行指导,对照UCP500的相应条款进行解释、提示。

6.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六

一、国际贸易中电子信用证的结算风险

1. 规范性风险。

传统国际贸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采取纸质的结算方式, 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现今仍在沿用纸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因而网络化、电子化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还有待加强推广和完善。同时, 国际商会还未制定电子信用证的统一运用规则, 仅有采用准立法方式推出的e UCP1.0, 目前只有Bolero与SWIFT明确提出了EUCP规则, 但这些在解决和规范电子信用证实务操作上仍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见, 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一定的规范性风险, 所以完善和规范电子信用证的运用规则是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在发展中国家对电子信用证的大力推广。

2. 安全性风险。

电子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的特点就是整个程序的电子化, 在实务操作中主要依靠电子信息工具来实现所有单据的制作和传递。虽然电子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 但由于缺乏权威认证机构来辨别单据的真伪, 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伪造、诈骗等问题。因此, 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应用中还存在着安全性风险, 而要真正提高电子信用证的安全性, 除了要在相关技术上不断的努力完善之外, 还需要全方位协同物流、海关、商检等各方面的有机配合, 以此降低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中的安全性风险, 为国际贸易方提供安全的交易和结算环境。

3. 法律性风险。

一般情况下, 国际贸易的电子信用证结算风险中还包括法律性风险, 这大多是因电子信用证的相关后台基础问题所造成的风险。网络化、电子化的操作程序使得结算过程易缺乏法律效力, 如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电子支付等法律界定模糊, 容易引发一些法律问题, 从而导致贸易双方、开证行三者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其中, 电子记录格式是引发电子信用证结算法律问题的一大主要因素, 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 受益人和开证行所提交的电子记录格式不符合某一机构或组织的格式需求, 于是因理解失误而产生利益纠纷, 这一问题会引发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进而加剧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

二、应对国际贸易中电子信用证结算风险的有效措施

鉴于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应用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 为此需要相关机构或部门需要积极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通过技术和法律等的改进及完善来防范、降低风险。

1. 健全和完善EUCP的相关规定。

由于电子信用证目前只有EUCP规则来规范国际贸易的电子交单, 为此需要健全和完善EUCP的相关规定, 从而实现对电子信用证结算业务的规范化, 提高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的安全保障。首先, 需要规定电子信用证业务的主体范围, 由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不断发展, 许多电子商务公司也提供电子信用证业务, 为此需要严格规范开展电子信用证业务主体, 防止因主体的不规范而造成国际贸易信誉的降低。其次, 根据电子单据的提交速度和处理时间来合理规定电子单据交付、处理的时间期限, 以提高电子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效率。

2. 电子单据功能上的技术和法律保障。

电子信用证的单据主要包括发票、保单, 为降低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风险, 这就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出发来提供双重的保障。首先是技术方面的改进和完善, 基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可设计出统一的电子信用证计算机网络记账系统及会计核算软件, 如此以实现对电子单据的识别和存储, 实现电子发票的会计核算功能, 提高电子单据的真伪识别与核算功能。而在法律保障方面, 根据电子单据的性质和功能来制定和确立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以增强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

3. 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上的技术和法律保障。

在电子信用证结算的实务操作中, 国际贸易双方需要拥有电子提单物权凭证, 通过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来实现物权凭证的功能, 电子提单只有满足物权凭证功能才可在顺利实现国际贸易, 避免在贸易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电子化的结算形式使得国际贸易信用证的交易媒介发生了变化, 但只要在技术上实现EDI媒介快捷传递、永久存储信息的功能, 以及实现数字签名操作, 开发电子密钥来提高身份确认功能, 保障电子提单中流通转让的安全操作和担保效力。同时, 在已有《运输法公约草案》等法律基础上, 从法律上确保电子提单的流通性, 为其物权凭证功能提供法律支持。

三、结语

总而言之, 电子信用证所具备的简便、快捷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彰显, 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大力推广和开拓电子信用证结算业务。当然, 为了积极发挥电子信用证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 了解和把握电子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并积极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采取应对措施来实现电子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高效应用。

摘要:电子信用证具有便捷性、准确性、灵活性的优势, 因而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彰显, 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过在国际贸易的电子信用证结算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规范性、安全性、法律性的风险, 这需要引起相关机构或部门的高度重视, 需要积极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通过技术和法律等的改进及完善来防范、降低风险。在此,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贸易中电子信用证的结算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风险,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丛超.试论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2 (1) :59-62.

7.国内信用证已渐成贸易融资工具 篇七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到2007年,国内的信用证业务发展得很慢,因为只有几家银行参与其中。2007年之后,这些银行的交易量,开征量很大,其他银行也逐渐加入。到了2010年,信用证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2011年的1月到明,全国开证量超过了8千亿元人民币,目前国内信用证的融资产品也越来越多。

比较不同的结算办法和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区别,可以看到,涉及单据处理、基本原则、业务流程、免责条款都是基本一致的。

两套规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负责国内结算的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结算办法必须是强制的,而且为了保证国内清算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限定了结算的办法;信用证开据,开证行必须收取20%的保证金;一些配套的国内信用证会计审核办法;统一面函单据的格式,甚至对于信用证格式的样子、以及如何记账都做了明确的要求。结算办法规定了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的罚则,这些在UCP里没有出现。

信用证对于贸易结算来说非常重要,首先是贸易的真实性和货权的控制问题,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但目前多种迹象表明,国内信用证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变成了一种贸易融资的工具,具体表现在一些关联的企业开证较多,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系统之间的交易是相违背的,信用证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这种现象目前也比较普遍,发票不能证明信用证的日期或者是不能提供发票、发票开票日在开证之前、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和开货人开立的提货单等等,很少有第三方提供的单据。

8.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 篇八

保险融资的一种,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销售商在我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贸易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时,我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 销售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

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 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融资基 础,通过对建立在销售商资金实力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的全面分析,在 销售商投保我公司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销 售企业的真实销售行为和确定的应收账款金额提供的一种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 融资模式使销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 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我公司产品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 用保险,而我公司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也分为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和国内贸易 信用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 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等,它 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并与银行签署《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 议》,装运货物、向信保公司申报、缴纳保费,银行给予出口商短期本外币贷款。出口商可以就单笔出口业务申请出口保险项下的押汇或人民币贷款,也可以先申 请授信额度,再在额度内办理押汇或人民币贷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优点 它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 选择融资币种。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便于 企业选择适当货币,以避免汇率风险。通俗地讲,货物出运后,由于存在一定的 账期,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出口收汇得到保障,银行就可以为 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提前将应收款变现,企业就可以将其 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和下一次出运。

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范围

 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为结算方式,信用 证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

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程序

1、客户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客户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客户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 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字盖章

4、客户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客户凭出口申报单及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针对已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信用险的 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人民币贷款等业务。

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2传统融资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应 收账款+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将银行贸易融资风险进行分散,银行在 放贷时无需再像原来那样担心来自贷款人自身和货款方等多方的风险,银行重点 审核贷款的资质条件,而付款方的风险则由我公司承担。由于由内贸险做后盾,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大大降低,使得贷款方的还款来源得到保证,银行的贷款风 险也就随之降低,因此,企业更容易从银行得到融资。

 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的优点

首先,可使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和信用条件扩大销售同时,企业 也可以借助中国信保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接受其信用采购方式,从而也间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

其次,可使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融 资便利。

第三,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国内销售环节的信用风险,有效保障应收账款的 回收。

国内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

1、销售商投保我公司国内贸易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后,提出融资需 求。

2、我公司与销售商共同选择适合的融资银行,三方就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 险后办理贸易融资达成一致后,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3、销售商向我公司交纳保险费、交付货物并进行申报后,我公司向银行出 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向银行反馈销售商申报及保费交纳情况等相关承保信息。

4、销售商持《赔款转让协议》、保单及银行所需其他资料到银行办理融资手 续。

5、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我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 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票据保险

主要包括出口票据保险、国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险,保障银行对取得的票 据兑付风险保障,支持银行对有融资需求企业进行融资。

票据保险流程

1、销售商与银行就票据贴现、押汇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融资银 行提出票据保险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

2、我公司对票据付款人审批信用限额,向融资银行收取保险费。

3、融资银行根据我公司批复的票据付款人信用限额对销售商持有的票据 提供贴现、押汇等融资服务。

9.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九

一,概念简介与多币种信用卡

首先,国内可以透支的银行卡分为两种: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准贷记卡出的较早,卡上存款是记活期利息的,但是只要透支就开始收取透支利息,没有免息还款期。贷记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存款不记利息,但是透支具有免息还款期(一般在25——50天之间,不同银行发行的卡免息期不一定相同),以工行贷记卡为例,免息还款期是25——56天,也就是说你透支以后,最短25天不记你利息,最长可达到56天。具体免息几天要看你透支是在几号,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清算日,具体可以打电话去咨询。

国内发行的可透支的银行卡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凡可透支的外币卡一律是真正意义的信用卡,又分为单币种(一般是美元卡)卡和双币种卡(美元+人民币卡或是港币+人民币卡),单币种卡不用解释了,就是卡中只有一种货币。双币种卡指可以同时透支两种货币,如美元+人民币信用卡,既可以透支美元,又可以透支人民币。网络游戏一般要求支付的都是美元,所以申办美元信用卡或是美元+人民币双币种信用卡都可以。根据外管局的规定(去年的新规定-_-!),非贸易项下的外币消费可以用人民币结算,就是说,你可以办一张双币种国际卡,透支美元支付online费用,然后在卡上存人民币,给银行打个电话要求还款就可以了。二,国内发行VISA和MASTERCARD的银行

目前比较主流的办理国际信用卡的银行是中行,工行和招行,这三个银行同时都有VISA和MASTERCARD卡的业务。其他也有这两款卡的银行还有农行,交行,建行,光大,民生等。

三,申请条件与步骤

办理国际信用卡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是存进卡里)。一般为500美金上下,具体金额每个银行,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各城市分行都各不相同,所以一定要打电话去你当地的银行询问具体保证金金额。

我们现在以工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为例子介绍一下办理过程:牡丹国际信用卡申请条件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并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均可到本地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牡丹卡。申请人可以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2张的副卡。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身份证明(境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回乡证,军人证、护照等其他银行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

2、工作证明(一般为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文件正本)

3、收入证明(一般为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文件正本,如工资由银行代发可直接提供银行帐号或按银行要求提供指定的对账单或存折副本)----以上三个文件一般情况下缺一不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选择提供财产、学历、资质等证明来提高核准率和信用额度,这些文件不必全部提供,但提供的越多越有利于提高核准率和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自有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您提供的越齐全,越有利于给您发卡。PS:由于目前对国际信用卡的办理认证还是比较严格的,所以如果你的财产和工作证明比较“薄弱”的话,可以请父母或亲戚帮忙用他们的进行办理

申请具体步骤:携带以上证明去银行柜台索要申请表,了解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准备证明资料-提交申请表与申请资料-审批通过-收到信用卡-开通-使用 四,年费

办理了信用卡就要交年费咯,一般为100-300元左右,目前招商银行的是不用年费的,双币种的首年由三星公司替你缴纳年费,之后每年只要刷卡购物6次以上就免收当年年费(100元)。美元单币种国际卡则终身免年费。五,银行联系方式

中国大陆发卡金融机构-----------资讯电话---------------------------链接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中信实业银行-------------------66211488---------------------------------------------800-810-7688(贷记卡)------- 华夏银行--------------------------95577-------------------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兴业银行--------------------------95961--------------------------------------------------010-88392488----------------

10.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十

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上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因此, 不管是从涉及两种信用证的当事人来看,还是在信用证的内容上来看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加之这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环节、程序比一般信用证复杂得多,所以在实务中时常被混淆。而实际上,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从业务流程和本身性质上都有区别。只有了解了两者的区别后,才能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进行正确的选择和使用。

一、业务流程的不同

1.可转让信用证。首先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接着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通知信用证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信用证;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作转让通知(开立新证);通知可转让信用证;此时第二受益人发货;第二受益人向通知行交单;向转让行寄单;转让行付款;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证;第一受益人換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向第一受益人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议付);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偿付;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最后进口商提货。

2.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是以议付方式且原证通知行、议付行及对背证开证行为同一家银行,对背证通知行、议付行为同一家银行来进行介绍。其中,中间商既是原证基础的贸易合同下的出口方,又是对背证下买卖合同的进口方。

对背信用证业务程序的第一步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可转让信用证;接着进口方银行开证(原证);原证通知;原证受益人(中间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对背证);原证通知行开立对背证;对背证通知;对背证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发货;实际供货者交单申请议付;对背证议付行议付;对背证议付行寄单索汇;对背证开证行审单偿付;对背证开证行通知中间商单到;中间商重新发货(是指在货权句为记名抬头的情况下,中间商要先收货再办理发货,如果货物单据是空白抬头,实际供货者可直接将货物发往中间商指定目的地,即进口商所在地);换单据议付;原证通知行(对背证开证行)支付汇票差额;向原开证行寄单索汇;原开证行审单偿付;原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形式上的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应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并且开证行只有在可转让的授权下才能转让,反之则不得转让。根据《UCP500》第四十八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而且只能使用“Transferable”一词,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过户(Assigna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这类词语,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即使有记载,也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彼此是独立存在的,两家开证行分别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同时,对背信用证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银行同意,都可以一证为基础,开出另一张信用证。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项目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

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通常,为了便于对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来要求的单据后,中间商能在原证期限内更换发票,利用交来的其他单据实现原证受益人的权利,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具体表现在:①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②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一家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③原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④新证相比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起缩短。

三、性质上的不同

1.从付款的性质来看。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另外,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所以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样的。

2.从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来看。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3.从对实际供货商的保障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11.国际贸易信用证letter credit 篇十一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一) 开具证明的银行担负首要付款责任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在对受益人出示的信用资质经过审查后确定受益人符合信用规定后而开具的, 相当于银行对受益人做出了信用保障, 所以, 银行要担负首要付款责任。首先银行需审核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是否与银行信用证相关条款相符, 如无不符, 银行即将单证交由开证人签字确认同意承兑后, 在有效工作日内安排付款。银行付款的程序并不以其他条件作为前提。

(二)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虽然信用证的开具是建立在贸易双方的买卖合约上, 但在此种前提上, 信用证开具后便具有了独立性, 它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 并且之后再不会受到买卖合约的限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 (该惯例是国际商会对各国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标准做的规定) 中明文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在对出口商递交的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后, 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 那么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付款的程序。如若发现单据不符, 那么其责任方则不在银行, 需要贸易双方进行自行交流。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有许多不法分子会趁虚而入, 将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欺诈的手段, 以此来谋取利益。

由于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权责是相互分离的, 导致银行对贸易过程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测。银行只需对单据进行审核, 与条件相符便可以确定付款。如果出口商信誉不佳, 伪造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证并使单证以假乱真并符合信用证条款, 就有可能造成了许多进口商在进行付款后按照交易规则去提货时, 发现根本没有货物可以交易, 以及出现出口货物以次充好或短少数量, 与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物品不符。而此时款项已经支付给出口商, 进口商并没有强制将款项追回的方式, 只能凭借合同约定向出口商索赔, 而一些带有欺诈性质的出口商早已逃之夭夭, 导致进口商无从索赔, 以致承受巨大的损失。

一些不法的出口商会采取许多手段对进口商进行贸易欺诈, 其中主要方式有通过单据的伪造以及违法的提货单签发方式来达到欺诈的目的。欺诈方进行单据伪造主要是指其利用银行凭借单证相符进行付款的原则中忽略贸易双方合同的漏洞进行单据伪造的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指定需要与之相符的单据来骗取款项。另一种是进行违法的提单签发方式, 其中包括预借提单、顺签提单和倒签提单等方式。主要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对提货单进行控制的行为。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在进行贸易合作时, 对交易方进行调查, 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在国际贸易中, 出口商信誉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进口商储汇是否安全可靠。进口商要保障自己的利益, 必须对贸易合作的另一方的进行了解, 确保对方具备合作的条件。进口商可以通过一些驻外机构对出口商在其所在国家的信用进行评估, 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 确保出口商在信用度和资质方面满足贸易合作的要求, 再与之进行合作。

(二) 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为避免出口商在单据上进行欺诈, 进口商应对开具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保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前提下, 还需要审核单据中涉及到的货物情况是否与交易时的货物情况相符,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提单时间是否符合常理, 如果发现有倒签提单、预签提单及顺签提单的可能, 则需要对货物运输的过程进行查询, 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的产生。在进行确认后, 搜集证据, 再对出口商以及货物运输方要求索赔。

(三) 根据交易类型, 对信用证临时付款条款提出不同证书要求

贸易双方在银行开具信用证时, 根据货物的规格以及交易的类别申请让银行在信用证中提出对各种证书的严格要求, 为了使交易过程中风险降低到最低, 同时为了保障出口商货物的质量, 可以在信用证临时交单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提供权威机构开具质检证书, 并作为临时付款的条件之一。

发挥企业和银行双方在防范结算风险上的互补作用

进口企业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操作制度, 通过银行根据出台的新政策对企业人员定期举办培训, 以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银企双方的配合程度, 提高贸易结算效率。只有银企双方立足于各自的内外环境, 树立自我防范风险意识, 才能有效维护银企双方的共同权益。

四、结束语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同时为了使进口商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使贸易双方风险降到最低, 需要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一些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不断的改善,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促使贸易双方友好的合作, 维持良好的贸易秩序, 使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达到双赢。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银行逐步参与到国家贸易结算的过程中来。信用证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它在处理进出口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信任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延缓作用, 与此同时, 基于信用证见单付款的付款方式, 增加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难度。所以, 本文对在当前国际贸易中,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进出口,信用证支付,风险,防范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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