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护合同范本

2024-09-02

网络维护合同范本(精选8篇)

1.网络维护合同范本 篇一

广告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网络广告发布位置:乙方网站。

二、网络广告发布尺寸:像素×像素。

三、网络广告发布形式:□ 静态(图片)□ 动态(Flash动画)

四、网络广告发布时间:(月或天),即从广告发布之日起。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

3、甲方对“初稿”提出审定意见;

4、甲方对本网络广告内容负责,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5、乙方向甲方提交网络广告初稿1份及电子浏览文件1份;

6、乙方根据甲方的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甲方提供发布稿及电子浏览文件;

7、乙方取得甲方在发布稿(广告制作单)上签字同意后在网上发布;

8、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做出修改。

六、责任免除:

1、因自然条件(战争、机房停电)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4、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因乙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它方式的责任。

七、费用结算:

1、本次网络广告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甲方、乙方各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当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2.网络维护合同范本 篇二

互联网应用、国际物流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普遍提高, 使得跨境网络代购得到了飞速发展。 (1) 跨境网络代购在经济上展现出了无限的发展潜力,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针对代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法律还未明确规定, 尤其表现在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产生的问题上, 传统商事合同和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已不能满足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需要。当跨境网络代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同时, 无疑是对我们法律规制建设提出的挑战。

二、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界定

(一)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种类

我国目前存在的跨境网络代购主要有两种类型, 由此产生的合同类型也分为两种。

第一类是正规的国际网络代购网站作为代购者, 例如顺丰优选等, 实际购买者主要通过该网站与实际销售者订立电子格式合同来完成交易。由于这些网站的代购业务是以正规的国际邮递系统为基础进行交易, 入境时也已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款, 与国外商品价格相比较优势较小, 主要是缓解国内货源种类稀缺问题, 且相关交易程序合理、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完善, 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大多能妥善处理。

第二类是私人经营的小型代购网店作为代购者, 实际购买者主要通过以淘宝网店铺为主的私人代购网店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订立合同, 前者同样为电子格式合同, 后者仅是在基于信任的基础上订立的口头合同, 不过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根据实际购买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 而且这类代购者往往是借助于自己或他人经常往返于境内外的便捷, 将为实际购买者代购的商品作为自身的商品随身携带以规避税款, 因此与国外商品价格相比较优势较大, 但可能会触碰走私的红线。

(二)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的具体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现货的代购, 即代购者已经提前购得了商品, 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店或平台发布, 实际购买者可直接点击购买, 这种表现形式较为简单, 与商品的二次买卖较为接近, 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是较为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为非现货代购, 及代购者自己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 而是先由实际购买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后, 再按照实际购买者的委托, 通过境外合作或其他方法购买该商品, 此种表现形式中双方不再是单一的买卖合同关系, 而是接近于中介关系。[1]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往往由三方主体和两个法律关系组成。三方主体分别是实际销售者, 代购者, 实际购买者。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现货代购中, 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的法律关系较为明朗, 即为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 而更接近一种服务。首先, 在合同订立后, 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实际销售者做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 该行为最终也直接对代购者本人发生效力, 所以非现货代购中的代购行为性质符合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次, 该代理行为也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 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物, 法律效力直接及于代购者, 间接及于委托人, 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之间的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 所以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又成立委托合同。[2]实际购买者为委托与被代理, 代购者为受托与代理。因此订立的合同既不是居间合同, 也不是行纪合同。

(三)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与一般网购合同相较的特殊性

第一, 合同当事人。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一般涉及三方合同当事人, 即实际购买者、代购者、实际销售者;一般网购中的合同当事人为双方, 即购买者与销售者。

第二, 合同订立途径。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订立往往通过实际购买者在境内直接登录服务器终端也在境内的代购者的代购网站或平台, 然后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完成交易, 对代购者没有地域限制。一般网购中如要直接购买境外的商品则需要登录服务器终端也在境外的商品销售网站或平台, 销售者往往位于境外。[3]

第三, 买方资金支付风险。上文提到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一般由与以淘宝网店铺为主的私人代购网店签订电子格式合同和与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平台订立口头合同组成。前者基于网站的管理与信用机制的限制, 资金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后者订立的口头合同则完全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 虽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但因新型社交平台的主要功能并不在此, 网络平台的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尚处于开发阶段, 这就为实际购买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支付风险。与此相比, 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多年的不断完善, 以及有效的纠纷救济机制使一般网购合同则鲜有这方面的担忧。

第四, 合同标的物质量。在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物多为高档服饰、饰品、箱包, 化妆品, 母婴用品, 与国内一般网购合同中的标记物相较往往价格不菲, 利润较高, 这就使一些伪代购者有了可乘之机, 他们往往以代购的名义销售仿制品, 一部分仿制品只有专业人员才能鉴别出其区别, 这无疑使一些冒充境外代购的销售者赚取了高额利润。

三、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困境

理论上, 我国目前尚未就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独立的专门性立法, 针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尚需新法予以调整, 例如,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重新界定、基于电子错误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等。 (2)

实务上, 由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网购合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违约救济更加复杂的问题。违约问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实际销售者原因造成的违约, 主要表现在货物质量瑕疵、货物与描述不符、实际销售者不发货等问题。另一类为运输原因造成的违约, 主要表现在货物损坏、货物丢失的问题。

首先, 通过上文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我们可以看到代购者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 然后再将合同的法律效果移转至实际购买者,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 当货物出现问题时实际购买者则不能直接向实际销售者追偿, 因为实际购买者只是与代购者订立了买卖合同, 而与实际销售者无关, 这是违约救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其次,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由于主体分别在境内和境外, 这也给合同本身增加了涉外属性。这就意味着不能单纯依据国内的法律来进行救济, 而应考虑到各国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可能存在不同的调整规范,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了难题。这是违约救济困难的原因之二。

四、跨境网络代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以跨境网络代购中的电子格式合同为重点, 完善合同中的相关格式条款, 包括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和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 对非现货代购合同, 可在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合同上建立一组配套的格式条款, 只有在三方当事人都接受的前提下才能继续接下来的交易行为, 这样不妨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法律适用、管辖与合同违约该如何救济等问题, 让三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救济。针对现货代购合同, 由于两个合同订立的时间存在差异性, 采用此种方法则会阻碍交易的流畅性, 所以现货代购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还是应以合同相对人为主。

(二) 建立跨境网络代购合同违约救济机制

1. 非诉救济机制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涉外性、标的额小、主体虚拟性等因素使诉讼救济的成本大大增加, 非诉救济具有诉讼救济不可比拟的快速、经济等优点, 成为合同当事人的首选救济途径。

第一, 完善在线仲裁机制。我国在线仲裁尚未普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9年1月8日通过了《网上仲裁规则》, 是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而制定, 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 也可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虽然该规则对在线仲裁程序和意义作了详细的说明, 但尚未能够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特殊性相结合。随着跨境网络代购的愈演愈烈, 需要加强在线仲裁硬件设施建设, 提高在线仲裁人员办理境内境外业务的能力, 更好地保障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构建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三方当事人申诉平台机制。以淘宝网为例, 淘宝网目前的申诉平台面向所有淘宝网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应将跨境网络代购从一般的网络购物中分离出来, 构建一套独立的申诉平台机制, 将海外的实际销售者也纳入其中, 形成合同三方当事人相互牵制的格局, 三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其他当事人作出信用评级、反馈交易信息等等。这有助于解决因合同违约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为合同的三方当事人相互沟通提供了便利, 有利于跨境网络代购的进一步规范化。

2. 诉讼救济机制

第一, 完善法律适用。对于合同违约应如何适用法律是救济的关键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 首先应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要做限制性规定, 尤其是代购者在自主选择时不能排除对实际购买者进行保护的可能。其次, 在合同当事人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 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再次, 应适用强制性的规定。最后, 通过贯彻“有利于实际购买者利益保护原则”, 通过有关对实际购买者利益保护有利的法律维持合同中的平衡状态, 实现跨境网络代购的公平正义, 促进的跨境网络代购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 建立健全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 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跨境网络代购监管面临法律盲区。我国应尽快出台《跨境网络代购质量管理规范》《跨境网络代购行业准则》等法律法规, 健全代购市场准入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等。

五、结语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和一般网购合同, 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不断更新和跨越学科的复杂性, 虽然我国目前针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规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但尚未形成一套专业性的法律体系。本文仅是分析了整个跨境网络代购的合同角度, 不足以影响整个跨境网络代购的法律制度建设, 但通过立法和司法规则的及时跟进以及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制规范, 跨境网络代购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 这无疑会促进整个行业走向合理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2]刘斌斌, 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

3.网络维护合同范本 篇三

摘 要:随着网络私人代购的涌现,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关于代购方和购买方二者之间形成的合同类型认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情形较多,而不认定为居间合同或行纪合同。学理上提出的以“代购方是否有现货”为区分标准,并不能很好地区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二者。笔者从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实质特征入手,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及利益衡量,提出该类合同原则上应受到买卖合同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委托合同。

关键词:网络私人代购;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代购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以其便利和廉价而受到人们的青睐。据CNNIC监测数据①显示,2009年到2013年间,网络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从50亿元增长到767亿元,增长了14倍多。其中私人间的代购,又称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依托于微信及淘宝等网络平台,正不断为网民所接受。同时,网络私人代购也暴露出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网络私人代购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代购方与购买方的合同关系,二是代购方与原厂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后者属买卖合同并无太大争议,本文研究对象为前者,即代购方与购买方之间的合同类型认定问题。学理和实践中,通常将这类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或委托合同。由于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厘清二者区别十分重要。

二、司法及学理认定的困境

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二者原本泾渭分明,但“代购”兼有“代”(委托代理)和“购”(买卖)的要素,存在交叉之处,使得区分难度加大。

以下选取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一)认定为委托合同的案例

在陈某与赵某一案②中,原被告通过QQ即时通讯工具取得联系,被告向原告“下订单”委托其在美国为其代为购买商品,后双方就收到的商品数量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双方之间的通讯记录等认定,双方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并阐释了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为其代为购买系争商品,根据所代购商品的价格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报酬,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接受委托并按被告要求购得系争商品,并将对购得商品所拍的实物照片通过QQ传给被告,随后将系争商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包括其个人报酬在内的系争商品价格,而被告知悉后多次表示同意,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据此,法院进而根据委托合同性质认定,“委托合同系劳务合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仅向委托人提供劳务,而提供劳务后果则应由委托人承担,故原告将系争商品交付第三人承运后即完成委托事务,即使系争商品中途发生毁损、灭失,该风险亦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被告承担。”

在刘某某与樊某委托合同纠纷③一案中,被告樊某在朋友圈中转发工程车的照片,原告看到照片后与被告联系,委托被告与车主联系购车事宜,后原告购买了诉争铲车,接货并支付运费。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卖铲车的相关内容,而是均知道车辆系案外人所有,被告从货款中收取的部分费用系其联系业务的回扣,加之原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希望让你再给我搞个越野车”,可知双方之间并无买卖铲车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据此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案例

在张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④汪某某通过QQ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希望能从张某某处低价购得燕窝,并明确了燕窝的价款。一审法院认定二者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理由是“汪某某基于个人原因低价采购燕窝将款项汇往境外的张炯飞,由张某某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便利条件为汪雪萍在当地采购燕窝,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某向汪某某销售燕窝,故汪某某与张某某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二审法院则从汪某某诉请的事实理由分析,认定汪某某实际上是希望能从张某某处低价购得燕窝,并明确了燕窝的价款,故将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孙某与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⑤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发送货源信息,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后原告根据货源信息向被告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至被告银行账户,系向被告发出要约;被告承诺向原告交付所订商品,系作出承诺。该交易合意系由原告提出意向,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及合同成立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且应受法律保护,而双方之间的运作模式不符合委托代理这一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因此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的特点

整合此类案件中的判决理由,我们发现以下三个特点:

(1)法院容易受到“代购”、“代理”、“海淘”等词语的影响,把代购行为认定为代理行为,从而将该类合同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法律人不能被生活中的术语或概念的字面含义所迷惑,而應当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法律关系的实质特征。比如,在张某等诉重庆车天车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⑥,法院从经手人签字、汇款明细、发票抬头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所谓的《委托代购协议》是买卖合同而非委托合同的结论,这一结论也得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仅凭合同的名称就得出结论,则容易陷入误区。

(2)法院在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通常以卖方在出卖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现货)为理由。然而根据《合同法》51条⑦可知,即使卖方在出卖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如果其事后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仍然成立。再退一步讲,即使卖方事后仍未取得所有权,买方也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⑧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别是在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主张时(如刘某某与樊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单单以“出卖人无所有权”为否定其诉讼主张未免显得武断。

与此相似的是,有些学者认为应当以“卖家是否取得现货”作为区分標准。然而这一标准实则经不起推敲。首先,在现实中,除非代购方主动告知,否则购买方很难得知对方是否有现货,以此为区分标准会造成作为购买方的举证困难,也会使得合同类型因代购方的一面之词而变动不居,丧失确定性。其次,即便代购方把这一信息如实告知了购买方,也会遇到较为棘手的情况。如果代购方在和购买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经预定了货物,而彼时货物通过邮寄运输等途径尚未到达代购方手中,那么应视为有无现货呢?如果代购方已经与厂商形成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只需与购买方下单后即可通知厂商立即发货,又应如何处理呢?其实,“非现货代购”在很大程度上与“将来财产买卖”有着类似之处,即经销商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经销商自己才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终端买受人的货物。因此,“非现货代购”中的大部分可以归入买卖合同的范畴。

(3)法院在否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时,常以双方行为“不符合委托代理这一行为的特征”作为理由(如孙某与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但对于委托代理的实质特征却没有进行着重论述,而是选择了一笔带过,难让人信服。

三、应对: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

在疑难合同类型的认定中,首要的是考察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还要注重整体评价,并要体现经济效率的衡量。可供参考的是,在出口代理纠纷中判断国内供货商、外贸企业以及外商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代理还是连环买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提出了辨别遵循的两个原则,即综合考虑原则和追求真意原则。前者意味着要综合国内供货商与外贸企业合同的名称、付款条件、责任承担与纠纷解决、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特别约定等,后者则强调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通过对当事人缔约目的的考察,以及对代购方行为特征和购买方弱势地位的利益衡量,笔者认为网络私人代购合同原则上应受买卖合同的调整。

(一)从当事人缔约目的考虑,合同标的是物而非行为

在强调意思自治的民法体系下,认定合同类型首先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买受人和委托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就决定了二者的标的不同:前者的标的是物,而后者的标的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约定处理事务这一行为。

分析可知,在网络私人代购中,购买方并不关注对方是从何种渠道进货、以何种方式运输货物,也不过问其是否按照委托人要求处理受托事项,而更为关注能否收到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有瑕疵等。实际上,买受人也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条件支付标的物,而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因此,以物而非行为作为标的更符合当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从代购方行为特征上看,代购不具备委托代理的信赖基础:

一般认为,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江平教授认为,委托合同的信任所指主要是受托人的人品及办事能力,受托人是基于既有的甚至是先天具有的人品及办事能力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也有学者认为,信赖基础主要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的,受托方接受委托则更多出于情谊或者利益,如基于亲戚邻居关系照看房屋、幼儿是出于情谊,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则是出于利益。在网络私人代购中,我们则很难发现这种信赖关系的存在。尽管有个别是熟人间的代购,但更多是出于代购的目的才互相认识的。

由于信赖基础的存在,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但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时除外(《合同法》第406条)。代购的情形与此不相符,因为代购方常常有“上家”作为进货商,有些甚至形成了等级分明的“一级”、“二级”代理,下单和进货环节有不同人负责。此时代购方通过他的不为购买方所知的“上家”进货或发货,没有经过也没有必要经过购买方的同意,这一点也被我们的问卷和访谈调查所证实。可见认定为委托合同,则会与“亲自处理”的规定相抵触。

(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察,买卖合同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方

1.购买方处于弱势地位

笔者通过实证调查和文献检索发现,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参与私人代购活动的购买方实质上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具体体现为:

(1)交易的虚拟性:由于网络代购的双方在交易中并不见面,双方从缔约到履约的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记录保存在网络空间或磁盘中。易于改动的数据电文给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购买方的隐私也极有可能被窃取;

(2)信息不对称:代购方往往能够接触到代购的商品实物,对其价格、品种、质量、代购渠道等信息十分了解。而买方在选购代购商品时,一般无法接触商品实物,所获得的商品信息全部来自于代购方所提供的描述,信息不对称十分严重;

(3)监管不到位:购买方和代购方之间的实力悬殊,网络代购的交易经常在与相关规定打“擦边球”,处于海关、税收、工商部门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一现象,也助长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使得购买方陷入维权难题,海外代购渐成管外之地。

2.无过错责任侧重于对购买方的保护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责任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买卖合同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而根据《合同法》406条⑨和无偿委托则均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无偿委托更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于不能以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债务人应当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反之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认定为委托合同,在违约责任的举证和成立上,对委托人将十分不利:

(1)如果认定为委托合同,会加重委托人的举证责任,即不仅要证明代购方违反合同义务,还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这无疑加重了购买方的证明负担。

(2)在受托人因第三人或其它不可归因于受托人原因而违约时,委托人将难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比如,代购的商品在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毁损或灭失。若依买卖合同的規则,标的物转移应以交付为标志,⑩此时商品若因快递公司原因而发生毁损,应视为履行辅助人违约,并因此而归责于出卖人,出卖人无免责之余地,只有承担责任后方可向快递公司求偿。但若依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尽了注意义务后,则即使标的物因他人原因发生灭失毁损,其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购方因无过错免除责任,购买方将则能向未与他实际接触的快递公司或远在海外的原厂商寻求救济,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无疑有失公允。可见,为实现实质公平,出于对弱势地位的购买方倾向性保护,认定为买卖合同较为妥当。

四、例外:严格认定委托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此处提供两点,以供司法实践参考: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时,如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在诉讼中以其行为默示表示接受委托合同的调整,此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委托合同规制双方的法律关系。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严格把握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

(1)从主体要素看,双方当事人此前已经熟悉并有所接触,代购方主要是出于与委托人之间的情谊实施代购,只收取少量劳务费用甚至不收取费用,也即二者的人身属性较强,信赖较强,符合委托代理的特征;

(2)从行为要素上看,代购是由于“委托”这一行为而引起的,也即“无委托则无代购”。代购方对购买方指定的商家及产品事先不了解,也不是以营利的目的专门从事代购活动,而只是利用工作的便利、去外地度假的契机等途径,为个别人进行偶尔、少量的代购。

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大多是购买方找上门来托人办事,而非由代购方主动宣传。购买方处于主动地位,而代购方处于被动地位,只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代购方无所谓的“上级”代理,更谈不上与厂家形成长期买卖关系,或谓“轻车熟路”,又无固定“存货”、也无“取货”的惯常途径、更无处理“剩货”的方法。此时,双方实力较为平等,不存在自由选择、公平交易和知情权的明显优劣之分,认定为委托合同对于衡平双方利益较为合理。

五、结语

以买卖合同为一般原则,以委托合同为例外,这一标准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网络私人代购合同类型的认定混乱问题,给双方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另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双方对合同性质认定发生分歧时,应当由主张成立委托合同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如举出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通过主体间人身信赖强、代购由“委托”引起、代购行为不具有营利性等特点,从而证成委托合同,否则应当适用买卖合同。通过此种方法,实现当事人缔约目的和利益衡量的兼顾。

注释:

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②案件字号:(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55号

③案件字号:(2014)驿民初字第3131号

④案件字号:(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97号

⑤案件字号:(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463号

⑥案件字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38号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参见曾丽华:《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高炳辉:《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林凯:《网络跨境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2]参见梁慧星:《读条文学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0页。Shi

[3]参见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法商研究》2011年06期,第90页。

[4]林晓镍、徐子良:《出口代理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研究》,《法治研究》2007年11期,第41页。

[5]姚欢庆、陈亚飞:《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06期,第827页。

[6]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7]转引自崔建远、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16页。

[8]张春阳:《论委托合同》,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9]兰德华:《微商何以沦为传销工具》,《工人日报》2014年12月14日第002版。

[10]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河北法学》2000年03期,第45页。

4.网络维护合同 篇四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网络维护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网络维护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公司

地址:

地址:西安市

电话: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在平等互惠、互相扶持、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甲方和乙方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软、硬件的IT服务共同签订本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的款项。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本协议包括正文和附件,附件是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协议概述

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甲方将其计算机系统及外设的维护及技术服务(以下简称“IT支持服务”)有限度地委托给乙方,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服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有关的IT支持服务。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2.1 提供服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应达到甲方关于服务质量的要求,具体的服务方式及范围,请参见附件或补充协议,乙方应对其人员提供服务所引起的对甲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工作要求

2.2.1遵守规章制度及商业准则

乙方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

2.3 备机及备件的提供

在乙方因为设备不能及时修复而直接影响到甲方业务时,乙方有责任提供一定的备机或备件,但乙方不能保证所提供的备机或备件与用户的原故障设备的功能完全一致,备机或备件的列表参见附件

2.4 设备及资料的保管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相应文档、技术资料、安装介质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遵守相应的保密协议,避免甲方机密的泄漏,如有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或故意行为导致的甲方机密泄漏,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 维修渠道

对于乙方因自身能力或各种外在条件限制,而无法自行维修的硬件产品,乙方会根据相应第三方厂家的维修渠道来保证完成对甲方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金额以第三方厂商书面报价为准。

2.6 商业道德准则

乙方及其员工应保证遵守甲方的商业道德准则,若违反有关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7 授权

除了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甲方指派的服务工作,乙方无权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本协议不在双方之间产生任何代理、合资、从属关系,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的实际书面许可之前,不得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任何知识产权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3.1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设备信息,资料,安装介质、培训等作为乙方能够提供正常服务的保证

3.2备机备件的管理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临时周转使用的备机或备件进行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如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备机或备件的损坏,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维修费用

3.3根据项目的需要,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文档,技术资料,安装介质从而使乙方达到服务的目的,同时甲方要保证所提供的带有版权资料或介质符合相应第三方厂商的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没有授权的介质的使用或安装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4付费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和其他为完成乙方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具体付费时间为每月1日-5日付费标准参见本协议附件

四、限制条款

4.1版权资料

除非经甲方的特别允许,因维修需要而备份,甲方的版权资料及软件不能以任何方式被复制或重新制造,所有培训资料,拷贝和服务手册都是版权资料,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对版权资料进行修改、增加、派生、集合、传播、出售、出租、捐献、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所有供甲方内部使用的复制品,包括服务手册,磁带,录像,光盘或其它电子媒介制作的复制品都必须遵循原作品的版权说明。

4.2数据安全

乙方人员为完成服务而需要备份客户的数据,或拷贝有关资料时,乙方人员应先征得甲方人员的许可,在完成服务后,应在甲方人员的监督下,立即完全销毁所有无关数据和拷贝。

五、保密原则

5.1为履行本协议,甲方可能向乙方提供经营、业务、产品及技术等有关的文件、信息、软件等资料,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业务,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无关人员的接触,于本协议终止之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提供的资料。乙方的保密责任应至少为本协议期满后一年;

5.2本协议在合同双方内部使用,甲方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讨论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

5.3所有与此协议相关的甲方信息仅供乙方提供服务时使用,乙方保证只将此协议和项目补充协议中获得的信息用于该项目所涉及的服务中,而不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目的,否则,因违反本条款引起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5.4乙方要保守甲方的机密。对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反此条款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和续签

6.1协议终止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而直接终止本协议,一方有权在对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立即终止此协议:

1)乙方人员严重违反甲方的商业道德准则;

2)经审核,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能力达不到甲方的要求;

3)甲方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乙方不接受的产权变更;

4)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6.2 协议续签

本协议每年续签一次。续签前,双方将复核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无异议和调整双方则续签。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时,双方有权

1)要求违约方限期更正,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有关的法律责任;

2)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本协议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裁决。

九、免责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时,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生效

本协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附件

附件一 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附件二 付费标准及说明

附件三 现场服务记录单

附件四 甲方设备清单

附件五 备机及备件的清单及使用/管理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网络维护合同 篇2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 ,就甲方单位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维护服务问题,经充分协商,决定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的内容

甲方自愿将本单位的桌面计算机、笔记本、网络系统交予乙方维护,具体服务项目见第五项。

二、费用

协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前2个月为合作试用期,合同执行满2个月后甲乙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若甲乙双方都没有异议则自动顺延至合同结束日期为止,维护方式为乙方外派工程师进驻甲方办公室进行5*8的驻场维护。维护费用支付方式为月结,乙方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周与甲方核对当月账目并将当月发票给予甲方,甲方收取发票无误后次月15日前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上一自然月的维护费用,每月费用明细见下表。

维护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7楼及19楼。

三、维护范围

1:甲方现有桌面计算机、笔记本;

2:甲方现有计算机网络客户端;

3:甲方现有IT周边设备的软故障维护。

四、维护过程

首月乙方将对甲方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等属于维护范围内的系统进行检测,然后进行IT硬件及软件清单进行更新工作。即为:全面检测——优化——建档——定期更新的基本过程,同时乙方所建立的文档档案会备份一份给甲方保存。

协议签订后的维护期间乙方每次维护都需以书面IT维护日志形式向甲方说明故障原因、解决方案及处理、跟进结果;乙方每个季度应以电子版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当季度的维护情况说明与相关改进方案建议或意见。

五、维护服务项目概况:

1、电脑各类故障检修及计算机系统优化:如:无法启动,不能进入系统,运行速度减慢,常死机,电子邮件设置,操作系统重装等;

2、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如: Win 20xx、Win XP、Win 20xx、Win Vista、Win 7等;

3、常用系统、工具软件安装及维护,如:Office、Acdsee、金山词霸等日常软件;

4、安装各类硬件驱动程序;

5、查杀各类电脑病毒(文件病毒、邮件病毒等);

6、数据备份:同机备份,异地备份(需甲方提供硬件设备),光盘备份(需甲方提供硬件设备);

7、网络维护及检测;

8、按顾客需要,可提供屏蔽网络某些端口和本地计算机的软件使用的功能;

9、解决局域网打印机共享、文件共享等网络共享设置;

10、台式计算机的清洁除尘;

11、提供最优化的计算机及网络升级方案;

12、提供最优化的网络升级方案。

六、具体维护服务说明

(一):硬件维护的范围:计算机各类硬件维护及故障检测。

1、维护费不包含硬件(如显示器、光驱、软驱及板卡等)修理费用,甲方可委托乙方送修,硬件修好后,乙方将为甲方送回及安装,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交通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

2、甲方所需增加或更换的电脑部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购,不另收服务费,保修期由厂家提供。

3、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按实际收取交通费送至厂家保修或更换,但甲方必须提供厂家的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和电脑部件的保修书,乙方不保证成功及所需时间。厂家在城区内不加收服务费,在城区外需加收相应的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应在得到甲方的事先同意后方能收取。

4、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在厂家保修期内,乙方可为甲方修理,修理费用按实际修理费收取,不另收取服务费。如果修理时间超过5天,乙方应提供替用配件(显示器除外)给甲方免费使用至部件修理完成。但甲方损坏的`电脑部件不修理或不是由乙方维修的情况,不在此列。

5、所有品牌电脑(如联想,惠普、戴尔等)及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等),如果未过保修期,乙方只提供软件及检测(不开机箱)服务,若检测结果是硬件损坏则只能由相应的代理商进行维修。

(二):软件维护:电脑各类系统软件、工具应用软件安装维护。

乙方在维护甲方电脑时,为其安装的任何软件,乙方不提供任何软件的版权,甲方如需安装正版软件可以委托乙方代购。如甲方需要查杀电脑病毒服务,必须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在保证甲方用户正常功能和保护数据的前提下,乙方工程师有权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七、服务响应。

1、乙方提供IT外包服务(包括电话技术支持,网络远程协助,现场驻场维护)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甲方报障时直接与驻场工程师预约时间进行维护排期,乙方工作时间内接到甲方的普通报障后工程师马上进行现场排期维护。

2、乙方驻场工程师保证是具备3年工作经验以上,且乙方必须为甲方储备一位候补工程师,预防因突发事件或因为不可抗原因(如年假,请假等)导致主工程师不能执勤时进行轮换。乙方主工程师每个星期最多只能进行一天的轮换,且在轮换执行前提前2个工作日报备甲方行政管理人员。

3、乙方工程师进驻甲方办公室之后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甲方为乙方工程师安排工作所需场所(如办公桌),如甲方提出超出合同维护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工程师可拒绝执行。

4、以上服务报价不包含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电话机等任何硬件设备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任何硬件的维修、硬件及耗材的采购乙方都会先行邮件报价给予甲方,得到甲方的邮件订单后再进行采购,同时乙方将提供次月月结服务;

5、乙方可提供免费软件,但对非免费软件或系统ISO的提供保留拒绝提供的权利,且对提供的任何软件不负责版权。

6、非工作时间报障不列入该协议维护之列,若甲方需要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向甲方提供维护服务,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师加班费用及交通费用(共¥150元)。若甲方需要乙方在非工作时间且在当天22点后向甲方提供紧急维护服务,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师加班费用及交通费用(共¥300元)。

八、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商业秘密及私隐保护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对在向甲方提供维护维修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任何资料及信息承担绝对及无限期的保密义务。如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前提下用直接或间接手段窃取公司机密或其他资料信息,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须按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总和的双倍赔偿,并且甲方保留起诉权。非乙方过错,在维护维修过程中因硬件老化等各种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硬件损坏,甲乙双方协商赔偿金额,以该硬件折旧价格为协商基准。乙方不承担由于维护维修造成的间接损失,包括因丢失甲方重要的数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 但乙方在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前,应向甲方确认其是否已做好资料数据的备份,如甲方确认尚未备份,乙方应为甲方代做备份。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对所做的服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由服务引起的间接损失。

乙方派驻甲方公司的工程师,其劳动人事关系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与该工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费并按时向其发放工资,确保甲方不会因为乙方及其工程师的原因而遭受任何损失、追索、处罚或卷入任何诉讼、仲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单位的电脑如果不是全部由乙方维护,则乙方只负责协议商定的电脑。在协议签订后,乙方有权记录电脑的特征(如编号等)和在电脑上做标记用以识别电脑,在确认甲方电脑的型号和编号以后,甲方电脑管理者签字确认。

十、乙方工程师在甲方计算机安放地工作时甲方应尽可能配合工作,如提供计算机的驱动程序(在有的情况下),乙方工程师需要现场查阅网上资料时,在不涉及甲方网络安全和其它特殊考虑的前提下,甲方应当配合。在做重大的改动(如重装操作系统)时,乙方工程师会询问甲方有无重要的数据需要备份,甲方应当配合。

十一、协议的解除和续约

协议有效期满自动解除。如甲方需乙方协议期满后继续服务,需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并另签协议,如果服务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协助,需要提前30天提出,如果在协议期内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该争议未以此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到协议履行地或签约所在地所属管辖法院。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的工程师月度工作考核连续2个月不达标或者乙方工程师工作不得力、不能获得甲方认可或不服从甲方合理安排的,则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天内完成更换,如在一年内若更换次数大于2次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且甲方只需支付当月的维护天数对应的维护款。除此之外,甲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十二、乙方承诺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商业贿赂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否则,乙方之行为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且要求乙方作出赔偿;反之亦然。

十三、此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备注

本合同存在附件《IT外包服务保密协议》

甲方(章)

签 约 人:

地 址 :

联系电话:

日 期:20xx-8-7 乙方(章): 签 约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日 期:20xx-8-7

网络维护合同 篇3

甲方因业务上需要,自愿将电脑及网络委托给乙方维护。按照“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总则

1、甲方将x台电脑及周边设备交给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及故障排除。

2、每台电脑的维护费x元(人民币)/月,合计每月维护费x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更换零件的费用,如需更换零件,乙方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且按照市场价收费,乙方不另外加价。

3、甲方的电脑如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标准响应时间内随时上门解决;如果没有问题,乙方也应该每月至少上门服务一次,对所有电脑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测,以保证电脑的正常使用。

本协议服务费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x元。

二、服务条款

1、乙方实施上门服务地点为协议规定电脑使用所在地。

2、周期:每月定期上门服务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随时响应。

3、9:00-20:00(北京时间)为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标准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三小时之内为本协议的标准响应时间(限南山、宝安、龙岗,东莞凤岗,沙岭,雁田.其它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维修工作,甲方必须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4、标准响应时间: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为24小时,标准响应时间为12小时。

5、甲方在本协议所包括的服务设备出现故障后要及时通知乙方,并将出现故障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以协助乙方维修人员做出正确判断,因故障现象未如实告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如果甲方服务设备故障严重,而无法现场修复必须由乙方拿回大修,乙方需经甲方同意。

7、更换部件

(1)部件更换可能会影响办公设备的功能、性能,乙方要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进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更换部件必须保证为原装部件,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更换与原部件应用功能与技术指标相近的部件。

(3)更换部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提供部件的报价,供甲方参考确认。

三、服务方式

1、电话支持: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2、现场服务:当甲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协议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乙指派专业人员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服务。

四、服务内容

1、硬件服务:保证硬设备正常运转,如发现硬件损坏或需更换,由乙方提出配件规格型号和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代购;或者由甲方自行采购。

2、软件服务:保证用户操作系统软件正常运转,我公司可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各类正版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同时协助甲方使用好各种应用软件。

3、网络服务:保证甲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

五、指定联系人

1、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及配合乙方的服务,由甲方向乙方推荐一至两名指定的联系人,负责在有服务需求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或电话的服务请求。除非甲方在协议条款中书面说明,否则非指定联系人发出的服务请求,乙方将不予响应。

2、任何联系人的变动,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六、协议不涉及的服务

1、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

3、在甲方不允许乙方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甲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任何由于可证明的产品(软件、硬件)自身的固有缺陷而引起的软、硬件故障或错误。

6、除microsoft所开发操作系统(如dos、win9x、winnt、winXX、winme、winxp等)以外的所有其他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

7、以后甲方如有增加维护的电脑,双方可另签维护合同。也可在本合同后附加补充合同,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七、保密

1、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

2、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

3、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

4、保密期限将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八、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九、付款方式;甲方以年为单位支付乙方服务费。亦可以月为单位支付服务费或以每次服务内容单独付费。

十、协议的终止及罚则

1、本协议到期前,甲、乙各方若要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后,未履行的服务费用将退予甲方。

2、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

(1)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有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拆装甲方服务设备或私自更换服务设备部件。

(3)因甲方原因转卖、转让办公设备时。

(4)未经乙方同意将服务设备移出协议规定地点而继续要求服务。

(5)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付款,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未付款是因乙方而造成),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5天后仍未付款的。

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本协议的终止,乙方不退协议余款。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 xxx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地 址:xxx

日期:xxx

网络维护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计算机网络机房、视频会议室、监控中心及网络等设备及相关软件维护服务,经充分协商,决定订立本协议。

一、维护范围

(一)硬件

1、路由器(含基层单位)、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含基层单位)维护保养、故障检测维修;

2、甲方办公区域内网络故障检测维修;

3、各类硬件设备升级时板卡安装;

4、甲方办公区域内红外线报警系统及基层单位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故障检测维修;

5、甲方网络机房、视频会议室、监控中心等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检测维修、线路整理、设备清洁等。

(二)软件

1、服务器操作系统、硬件驱动程序、常应用软件安装及故障修复等,配合进行专用软件的安装及故障检测;

2、甲方及甲方基层单位的各应用服务系统检查维护,故障检测;

3、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配臵调整;

4、各类系统数据的备份恢复;

5、各类电脑病毒、木马等查杀;

6、硬件升级、维修后的各类软件、驱动程序安装。

(三)其它

1、甲方其它及后续建设的各硬件系统、软件系统;

2、乙方在甲方安排下,协助、指导航道处下属单位的网络维护,每季度协助甲方对基层单位网络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乙方在甲方安排下,免费对甲方相关人员(含甲方基层单位网管员等)进行计算机网络应用及相关设备检查维护技术培训,培训次数两到三次。

二、外包费用

经协商,每月维护费用为: 元(大写: 元整),年维护费用: 元(大写: 元整)。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设定试用期2个月,若乙方满足甲方的维护要求,试用期计入合同维护期;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维护要求,试用期不支付维护费用,同时该合同停止。

付款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维护费用,期满后经甲方考核认可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给以支付。乙方指定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乙方需提供有效等额发票。

三、合同条款

1、乙方需提供相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须有相关授权证明。

2、乙方需指定委派日常维护人员两名(其中一名为主要维护人员,另一名为应急候补),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维护本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劳务合同等。乙方其他参与本合同的专业维护人员均应提供如上相应证明资料。日常维护人员应相对固定,每周至少1~2天工作时间在甲方工作场所负责日常维护,并做好台帐记录。

3、乙方变更日常维护人员变更须得到甲方认可。甲方认为该日常维护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可要求乙方更换。

4、甲方关键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提够备机服务。所有备机归属于并保存于乙方。备机用于确保甲方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其中甲方核心路由器及中心交换机发生故障并通知乙方后,乙方须在24小时内提供备机,并恢复网络正常运行。

5、乙方每周负责甲方办公区域内各应用系统、网络、软硬件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和保养。每月应对全处 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远程登录检查并备份配臵。每季度经甲方安排并提供交通工具,乙方安排经甲方认可的技术工程师现场巡检一次,并提够巡检记录。以上检查均提供检测巡查记录。

6、任何时段,甲方应用系统或重要设备紧急故障报修,乙方应提供相关技术工程师4小时响应、12小时现场处理的服务标准。

7、服务费不包含部件(显示器、板卡、硬盘、光驱等)的修理(物理损坏)、购臵费用,甲方委托乙方送修、购臵的,乙方不另收取服务费。

8、在监控中心监控的缺陷责任期内,在甲方的授权下,乙方可代理甲方配合施工单位对相关设备的维护检查,乙方应接受相关培训,以便做好后续的维护工作。

9、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负责与其维护人员约定保密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泄密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诉诸法律。

四、罚则

乙方应接受、配合甲方每季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合同中所包含的条款,视考核情况支付维护费用。具体约定如下:

1、无故没有及时进行每周的巡检和维护,一次扣300元;

2、接甲方故障报修时,响应时间、现场解决时间滞后的,每小时扣100元。

3、机房、视频会议室和监控中心线路、卫生等现场处理不

规范,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一次扣300元。

五、合同期限及解除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不再续签的,到期自动解除。

2、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认为乙方派驻人员不满足要求,乙方不予及时更换;

2)乙方未委派技术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定期巡检甲方相关设备,或巡检达不到甲方要求;

3)甲方设备网络发生故障,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备机服务、未能响应并处理相关故障;

4)乙方因自身技术水平问题,导致维护设备损坏、数据丢失;

5)乙方泄露甲方信息情况。

发生上述1)、2)条情况时,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付清至上月维护费,发生3)、4)、5)条情况,双方解除合同,乙方归还甲方所有已付合同款。

3、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归还已付合同款。

4、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两份。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需求说明、设备一览表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处 乙方: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网络维护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网吧)

鉴于乙方委托甲方负责其电脑或网络的维修及维护工作,方便乙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及时的应用,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此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电脑及外设的定期检修维护,不定期的系统维护、病毒防杀及常用软件的维护(不含专业用软件)。

2.负责对乙方电脑的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3.电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硬件故障,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服务(不含配件费)。

4.网络维护: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保障乙方网络正常运行(包括局域网及INTERNET网)。

5.甲方将尽一切力量保证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但是如果由于不可抗拒力量造成服务暂中止,甲方不承担赔偿损失。

6.在乙方通知甲方电脑故障后,一般电脑问题甲方在24小时内赶到网吧;出现网络断线问题,甲方于2小时内赶到网吧进行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出现服务范围内的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扩大工作时间八小时外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于协议签定日先期支付甲方半年服务费_________元整,年终再支付服务费_________元整。

3.在合理范围内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的服务,可与甲方协商扣除维修服务费。

4.服务范围外的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协议的起始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2.如任何一方终止协议,须向另一方协商并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四、争议的解决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以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网络维护合同 篇6

甲方:

地 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注册号:

乙方: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XX年3月23日至XX年3月23日止。其中,试用期自XX年3月23日至XX年6月23日止。试用期内,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的聘用条件则甲方有权予以辞退,本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需取得原雇主彻底终止雇用的证明,否则工厂有权重新考虑有关聘用的乙方开始上班的日期。工厂没有责任为乙方原来的工作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职责

1.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从事 网络维护与办公文员岗位,并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表现或专长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调整并尽其最大努力勤奋地履行其职责。

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应不断学习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2.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假日期间加班工作,但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吃饭和休息时间。

4.乙方有权享有我国法定节假日、年假等假期,具体参见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方应在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发放给乙方。

2.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 XX 元。试用期结束时如已满足工厂对其岗位的要求,则试用期后乙方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 XX 元。

3.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所得薪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及对乙方报酬所征收的任何其他收费或税金。甲方将从乙方薪资中扣除其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代为缴交给有关部门。

4.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手续和相关资料,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的缴纳情况。

5.如果发生本合同第2条第2款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税前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有关劳动人事的劳动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遵守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工厂规章制度。

3.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未达到工作岗位要求或对工厂(或他人)造成伤害,则甲方可对乙方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时,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有关条款解除本合同。

4.乙方必须签署并遵守甲方的“行为准则“。

第六条 培训、相应要求和服务期

1.内部培训

应届毕业生或无相应工作经历的员工,其在工厂的服务期限至少两年。如果此类员工在合同期未满时要解除劳动合同,则须向工厂支付赔偿费,一年为人民币壹仟元。

2.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培训/教育机会,则甲方有权根据培训费用确定培训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的年限。乙方则有义务认真履行此服务年限。其服务期(自培训结束后之日起算)根据培训/教育费的不同规定如下:

培训费 服务期

在人民币1000元以内 1年

在人民币1001-XX元 2年

在人民币XX元以上 3年

3.如果乙方享受了培训或教育而以因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或第十条第1款未履行完服务年限的,在离职时乙方必须按比例向甲方付培训费用。

第七条 劳动安全保护和健康卫生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效防治职业病。

2.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第八条 保密及非竞争条款

1.乙方同意以最严格的保密形式保守涉及甲方的生产管理、技术、市场营销、财务的信息、或任何与甲方有来往的业务单位信息、或与甲方产品、工艺、经营及服务有关的信息。乙方同意未经甲方厂长书面许可不向任何人透露此类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使用任何此类信息与甲方竞争。乙方特别同意该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后二年内有效。

2.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到甲方以外的任何企业或经营业主处从事第二职业。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理。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有和工作相关的资料,例如但不只限于:图纸、备忘录、用户名单、名片及受雇于工厂期间收集的他人名片、钥匙、电脑光盘、方案、财务报告、市场营销资料等。

第九条 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无须发出进一步通知则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1.2 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4 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5 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保密及非竞争条款的;

1.6 隐瞒事实,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与前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7 犯了员工手册上所述的任何重大过错。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以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同时根据相关法规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3甲方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乙方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或以支付甲方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无义务就本合同的终止赔偿员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3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4 在试用期内的。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1.本合同期满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无需预先通知。

2.本合同期满时,在甲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应及时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同意将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自愿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和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有异议,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自本合同起始日起生效,只有通过双方同意方可修改。

2.甲乙双方以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日 期:

日 期:

鉴证机构(签章):

鉴证人(签章):

5.监控系统维护合同范本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为确保监控系统设备正常使用,委托乙方负责现有监控系统及周边设备的维修保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维护协议: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选择续约或自然解除合约:

二、服务内容

监控系统及周边设备定期保养、故障排除

三、服务要求

1、乙方为保障甲方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乙方将指定技术人员为甲方服务。

2、乙方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2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赶到甲方指定地点尽快排除故障;

3、当甲方系统故障需要更换时,乙方应以最低市场价提供配置,并负责安装;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配件,乙方将保修一年。(如有特别注明,则另行协商)。

5、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定期(每月最少提供一次)上门进行保养维护

及优化作业

6、乙方做好相应工作后应有相关记录回执,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费用 的依据。

7、若合同以外通知的特殊作业(如搬家线路重布等)等由乙方另行报价。

四、维护费用:

综合以上资讯,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维护费5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日期支付一年维保费用合计6000.00元。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硬件或软件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故障 现象等信息,以便乙方能迅速分析与处理故障;

2、甲方不得随意拆卸及改变设备的其他连接,不得由第三方介入本合 同内的服务;

3、乙方在为甲方软、硬件维护的过程当中,如碰到软、硬件(保修期 外或保修范围外)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甲方需出资购买新件;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服务过程当中提供违法服务;

5、维护过程中,甲方有重要数据需要保存或处理,应先告之乙方,否则乙方因不知情造成重要数据丢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但乙方应尽力为甲方损失的数据或设备进行维修或恢复;如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或数据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恢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必须优先考虑在乙方购买监控系统周边耗材,以保证乙方之利益及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2)乙方责任

1、乙方在维护过程中为甲方的商业数据保密,不可泄露第三方知道;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技术咨询,积极协助甲方定购办公所需日常易耗品及维修配件等,提供硬件市场行情指导报价,为甲方提供最优惠的新产品;

3、乙方在维护过程中需满足甲方的正当要求,保障监控系统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本 合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6.网络维护合同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电脑网络维护委托给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服务收费及范围

1、甲方将网络交给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及故障排除

2、每年维护费 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更换零件耗材等费用。

3、乙方应每月两次上门进行检修服务,在接到乙方电话或其它通知后,甲方必须48小时内上门维护或作出解决方法。

4、如果甲方服务设备故障严重,而无法现场修复必须由乙方拿回大修,乙方需经甲方同意。

二、服务方式

1、电话支持: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2、现场服务:当甲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协议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到达服务现场服务。

三、服务内容

1、硬件服务:保证硬设备正常运转,如发现硬件损坏或需更换,由乙方提出配件规格型号和报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代购;或者由甲方自行采购。

2、软件服务:保证用户操作系统软件正常运转,同时协助甲方使用好各种应用软件。

3、网络服务:保证甲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不可抗力

1、由于火灾,洪水,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2、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协议。

五、协议期限和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服务期满,甲方按季度为单位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协议服务费总金额为:伍仟元整。(小写: 元)

六、其他

1.在协议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共识可由相关机构裁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7.网络维护合同范本 篇七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作为近现代法律概念, 其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 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对此词的译名十分不一, 如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型化契约等。就我国的现有法律, 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 二是《深圳特区标准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将其称为格式合同。

二、网络格式合同的优缺点及现状

首先, 格式合同具有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 节省缔约成本的优点。对于从事大量重复性交易行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来说, 他们不可能逐一与消费者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 而格式合同统一的形式和内容恰好符合此需要。其次, 格式合同可以增进交易的安全, 预设商业风险, 确定潜在的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最后, 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为当事人进行新型的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于无法律明文规定处设置权利义务。如网络游戏的格式合同就是其中之一。

网络游戏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商家预先在网页上载明的, 在游戏玩家按下“同意”键后方可下载游戏或是进行后续操作的合同条款。商家也会附带如“一旦消费者按下‘同意’键, 即被视为接受合同条款”等声明。其固然有着以上格式合同的优点, 但其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经营者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义务

经营者没有实际上提供消费者审阅合同条款的机会, 应认为其不得约束交易相对人。即网站包装合同的设计方式必须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 让消费者有机会能够阅读合同条款, 否则就是无效的。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大多数网站或经营者以不明显方式提示用户, 给消费者造成认识上的误区, 使其可能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同意该条款。笔者对于现在市场上排名前20的网络游戏格式合同进行过统计, 格式合同超过10页的有13款, 超过15页的4款。并且在如此长段的合同中, 对于涉及玩家隐私, 运营商免责, 运营商控制权, 游戏中所产生的侵权、赔偿问题的条款, 都没有明显标出, 基本用文字进行免责性提示。如:“注意!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 (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 ” (《魔兽世界》) ;“【注意】请用户仔细阅读以下全部内容” (《梦幻西游》) ;“请于游戏前····确实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 (《热血传奇》) 。

(二) 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据笔者调查, 2011年度排名前20的网络游戏格式合同中对于以下情况:网络游戏中运营商的侵权赔偿责任;游戏玩家对于格式合同发生变动的异议权;玩家在游戏中的财产权利等方面, 都无一不采取了“在法律规定的最大范围内, 解释权归于游戏运营和制作方”、“游戏由于各种意外情况所产生的风险由您自身承担”、“玩家理解并且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维护游戏运营商和游戏制作方的利益”等最大限度逃避责任的合同条款。

(三) 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不细、操作性不强

游戏制作方和游戏运营商对于游戏服务条款的修改实际上就是对于服务合同的变更, 而几乎所有的游戏运营商在对服务条款修改时都不曾征询过玩家的同意, 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很多。如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修改服务条款就单方宣布“拥有中止、终止和/或用户账号的绝对权力”, 导致玩家一片哗然。

(四) 格式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合理

游戏运营商通常用模糊的语句来表达内容、将条款放置于网页不明显的位置, 这些不合理的表现方式使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法阅读到格式合同, 或者阅读过也无法明确其含义。即使是法律专业的笔者在审阅一份20页的网络游戏格式合同后, 对其中关于运营商控制权的条款也不能完全理解其含义。

(五) 条款内容上的责任免除

格式合同在具体内容上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于赔偿责任的减轻以及“零”责任担保的运营商责任免除条款, 都是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

三、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缺点产生的原因

(一) 网络立法的严重滞后

2000年9月前, 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上的专线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的信息上网管理办法》和《关于协调互联网上网资费的管理办法》等诸多“办法”。2009年9月, 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基本是前面数个“办法”的“集成”。之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尽管“办法”很多, 但这些“办法”都不是规范互联网行为的正式法。

(二) 对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

解决该问题, 首先是在立法上定性, 确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 虚拟财产属不属于公民的财产在学界仍有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 游戏中的财产的确有其特殊性:首先, 虚拟性。虚拟财产通过玩家账号存在于特定的数据中, 看得见但摸不到。且与传统民法中的无形物相比, 又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其次, 局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和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离开了这些平台, 虚拟财产就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再次, 共管性。网络虚拟财产完全依附于网络而存在, 玩家劳动获得的虚拟财产, 只能通过运营商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特定的服务器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而运营商监管着整个服务器, 可以监视并控制玩家“所有”的角色或物品, 对玩家账号查封或者删档。由此可见, 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同时处于玩家和运营商的双重监管下。

尽管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性很多, 但其仍是通过玩家的劳动获得, 并可用于交易, 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玩家和玩家的买卖兑换为现实货币。这完全符合经济学中对于商品的定义, 因此, 笔者认为这自然也是财产中的一种, 理应属于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保护的范畴。

四、未来我国的监管方案

首先, 对网络游戏格式合同进行相应的立法

美国对网络游戏的管理主要通过执行有关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来实现。早在1978年, 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电脑犯罪法》;随后, 美国各州相继颁布了《电脑犯罪法》;至今, 美国政府各部门共计出台了130项法案用以规范网络中存在的各种关系, 同时也不乏包括关于网络游戏合同的立法规范。德国是第一个对网络应用行为立法监管的国家, 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网络立法, 在现有网络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一部新的法律, 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 改变各法规、条例混乱而治的局面。

其次, 从行政方面进行规制

在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控制的各种方法中, 以行政控制为最早, 也是各国现行合同制度中的普遍做法。日本通过政府对网络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 即“用前许可, 用后监督”的行政管理制度, 对网络游戏格式合同进行监督

再次, 应实行网络游戏的行业自律。

8.论继续性合同与事实合同 篇八

一、事实合同——一种特殊的合同产生方式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合同只能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当意思表示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所订立的合同亦不具有效力。德国学者 Haupt 教授突破传统合同理论的束缚,认为合同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超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一定事实过程而成立,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在所不问。此种因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合同,称之为事实合同。事实合同并不是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是确实具备合同内容的实质内容,其与传统的合同理论不同之处只是成立的方式不同而已,跨越了合同订立程序中的“要约—承诺”这一过程。同时,在发生法律纠纷后,法律完全可以忽略当事人间一致或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只需注重事实上的一致即可,并出于对公平原则的遵循、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公共政策的考量等,直接援引法律规定或类推适用传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救济。

二、事实合同理论与目的性限缩的结合

(一)事实合同理论与继续性合同

按照 Haupt 教授的观点,这种因事实行为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很难将其纳入统一的法律要件之下,只能按照其反映的不同典型情况,依照其构成要素,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基于社会接触、基于纳入团体关系和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中第二种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事实上合同关系可以确认为是一种继续性合同,通过对这种事实合同类型的处理规则的考察,我们可以找到对这一类继续性合同效力限制的解决方法。

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合同,主要是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和劳动合同。合伙或劳动合同在实施或履行之后,始发现其有无效的事由或者有瑕疵被撤销时,如果适用自始无效的原则,当事人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义务,势必造成复杂繁琐的后果。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合伙的共同事业若已实施,或劳务已为一部或全部之给付,无论在内部或外部均已发生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业已存在的事实,在法律上不能视若无睹。所以,基于此事实,应该限制此类合同无效或撤销,使其仅能向后发生溯及效力。

(二)目的性限缩的引用——法律解释的继续

有了事实合同理论提供的解决路径,继续性合同在司法规则的运用上,还是无法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相关规则顺利衔接。因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而没有对继续性合同做出例外的说明。所以此时,有必要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补充。这种补充,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探求立法意旨,并确认(或寻找)妥当的规范。而最适合继续性合同的补充方法,则应属目的性限缩的方法。

所谓目的性限缩,指“依法律条文之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针对的是一种法律上隐藏的漏洞,填补这种漏洞的最好方法就是添加符合规范意旨要求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定规则将被限缩,从而将不符合规范意旨的部分予以剔除。

传统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效力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依照法律的目的,应该予以限制。因为《合同法》等相关民事立法的构建,皆是以一时性合同为参照,而没有考虑到继续性合同的应用。所以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将《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规定限制在一时性合同中,将继续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效力范围,限缩在将来发生。这样,就为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法律漏洞进行了法律补充,给继续性合同的效力限制合法化找到了连接点,实现了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

综上,在我国的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并未排斥继续性合同的适用。在对于合伙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无效方面,借助事实合同关系理论,结合目的性限缩方法,并作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一种情形,作为事实合同关系,依合同规范处理。

上一篇:凤山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上半年组织工作总结下一篇:《红娘子》观后感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