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3篇)
1.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 甘井镇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永政发[2015]17号文件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方式
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每年对镇、村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范围
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 纷。
三、补贴办法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30元。一般矛盾纠纷(包括: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三)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
4、防止纠纷计划、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5、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6、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7、涉及两个以上镇区、村(区)的矛盾纠纷;
8、其他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四)、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疑难民事纠纷:
1、已发生的群访、集访的纠纷事件;
2、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重大疑难纠纷。
四、审核认定的条件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必须依据《人民调解法》,按照统一格式认真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笔录》等文书材料。
2、人民调解员必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调解纠纷必须依法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两级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必须有2人以上人民调解员参与并填写统一格式《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否则不予补贴。
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两级调解组织上报的纠纷件数必须是调解达成协议、息诉息访,并已履行结束的纠纷。
5、对弄虚作假,虚报纠纷调解成功件数的,发现一件扣除双倍补贴,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6、对因调处纠纷不力而引发上访、影响恶劣的,或者对矛盾纠纷不闻不问、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以案定补”补贴中作相应扣除,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审核和发放 严格按照“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进行“以案定补”,确保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1、各村调委会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卷由支部书记审查,报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调委会设在司法所。司法所要对材料认真、全面审核验收。
2、司法所对各村报送的纠纷调解进行统计、审核和汇总,报镇领导小组审批。
3、补贴每年最后一个月下旬10日内由司法所填好《村级调委会经费申领审批表》、《以案定补申领登记表》报送县司法局审核,经财务领导同意后,通知所在镇区司法所登记造册,领取补贴,并于10日内发放到各村(居)人民调解员手中。
六、有关文书要求
1、各村发生的所有民事纠纷,由村委会制作调解通知书,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同时报镇调委会登记,调委会必须认真按照登记簿规定进行登记。
2、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案由及简要经过、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等。
3、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做到一案一卷,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申请、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协议履行情况、回访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等。
4、重大、特大民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要做到一案一卷,相关证据材料齐全、申请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及协议履行情况、回访笔录双方签字等。
5、以上各类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在一个月内找到双方当事人回访,询问双方对协议履行情况,双方无异议后应制作回访笔录,与其他卷宗材料整理归档,报镇调委会。
七、本办法适用于镇调委会、村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4月8日起实施,2019年4月7日止。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 甘井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2.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3.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篇三
关键词:调解;矛盾;问题;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15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研究分析这些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并据此广泛深入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落实并切实抓出成效,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本源,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调解工作在最基层,与群众接触最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从小的方面说,人民调解促进了家庭、邻里和睦;从大的方面讲,人民调解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及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引发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诸如因企业改制、城镇拆迁、土地承包、职工下岗等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给各级党政机关造成很大压力,同时也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建立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可能依靠单一渠道进行解决。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就越需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优良传统,具有及时、便利、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既能化解纠纷,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功能上的缺撼和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二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三是调解工作的不规范性。过去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民间纠纷调解内容单一,调解程序简单,对调解协议要求不高,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不太规范。调解工作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不高,最终直接影响其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3.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三、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选拔力度。把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中来;将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才吸收到调解组织。进一步優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强化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培训经费,另一方面要丰富培训内容,要针对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当前突出的问题,通过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2.提高重视程度。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二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3.不断创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大力促进社会公平。二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来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特别要重视用疏导的方法来化解矛盾。应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通畅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及其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三是通过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社会舆情的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掌握动态、发现矛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并解决好牵涉面广、反映强烈的群众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4.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年活动实施意见 篇四
活动的实施方案
全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县“十大惠民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激化”的原则,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落实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掌握在初期,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工作流程,及时有效地消除不稳定因素,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通过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的开展,使人民调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各类新出现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 化解,历年积怨陈案得到有效解决,重点信访案件限时办结,努力实现“三个减少、两个达到、一个下降”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减少、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异常上访减少;排查出的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社会发案率总体下降。
(一)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突出“三项建设”。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加强和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镇、社区、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人民调解组织由县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达到无缝覆盖。二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和司法行政系统保障能力建设。按照县委“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着力在“人员、管理、指导和经费保障”四个环节上下功夫,使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达到20%以上;市级规范化司法所达到80%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足额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司法所和各级人民调委会业务建设。每个司法所和乡镇调委会要达到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和文书“六统一”,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使人民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处、立档和回访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岗位责任、重大纠纷讨论、业务登记、学习例会、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纠纷的登记统计率达到95%以上。
(二)深化人民调解工作,集中开展“三项攻坚”。一是集中清理陈年积案。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党委政府交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分别登记,研究调解 方案,采取稳控措施。二是集中化解重点纠纷。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重点排查化解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退耕还林、劳动用工、物业管理、交通肇事、医患纠纷和涉法涉诉等领域容易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三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深入城乡结合部、新农村示范点和一些人群聚居区、治安复杂地区、纠纷多发地区,扎实细致排查矛盾纠纷、越级上访、治安隐患、涉黑涉毒等苗头线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治,从而引领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使重大复杂疑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努力实现“三个衔接”。一是推进司法所与基层法庭的“所庭联动”。在所有建立基层人民法庭的乡镇和县人民法院所在地,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落实诉前引导选择人民调解、诉中委托开展人民调解和审后执行和解的工作机制。二是推进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所所联动”。在所有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和县公安局所在地,建立健全涉及治安案件、简单伤害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民事纠纷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三是推进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自身联动”。建立健全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联合调解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人民调委会的跟踪调解,法院委托的调解,公安机关的选择调解,医疗、交通、人社等部门的介入调解,司法行政部门的全程调解,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分工协作的“大调解、大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使涉案在30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都能通过“三调联动”的方式予以解决;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案件在每个司法所至少达到10件以上。
(四)牢固树立办案意识,着力做好“三个提高”。一是提高人民调解办案数量。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司法所、调委会年排查调处纠纷数量要达到60件以上;1万-3万人的乡镇司法所、调委会年排查调处纠纷数量要达到150件以上;3万人以上的乡镇司法所、调委会年排查调处纠纷数要达到200件以上。各级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总数较上年提高20%以上;调处纠纷建档归卷率要达到40%以上,所有建档归卷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按50—100元的标准发放调解员“个案补贴”。二是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通过司法所、社区和村级以上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做到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清楚,调查笔录格式规范,调解程序合情合法,调解协议签订明确,回访及时真实,使全县调解文书档案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5%以上。三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在开展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中,结合党在新时期开展的农村中心工作,锻炼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广大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能力,提高发现矛盾的排查能力和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能力,使纠纷排查预警率达到80%以上,首席调解员的聘用率、调解工作的覆盖率和人民调解“三项经费”的落实率得到明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日益凸现。
三、方法步骤
全县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年活动从3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层层召开动员会,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各种调解文书格式,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3月10日至11月30日)。按照方案部署,采取边宣传、边调处、边规范、边推进的方法,扎实开展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认真做好纠纷排查调处、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活动开始后,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积案,要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和结案要求,于3月25前上报县“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每月5日前上报基层工作月报表和两期简报,并至少报送一件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或一件创新的工作做法。在活动中,县上将适时召开全县人民调解推进年现场会,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评选活动,抓点带面,推动全局。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要对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汇总后报市局基层科。8月份将召开全市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现场交流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并对涌现出的先进集体、规范化司法所、先进调委会和人民调解能手予以表彰奖励和命名。
四、工作措施
(一)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调解方式和手段越来越不适应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和复杂性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已成当前“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的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各部 门要在已创建的民情日记、口袋调解、阳光调解等新方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建立新机制,解决新问题。要在拓建人民调解协会,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上做文章,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全员参与人民调解的积极性,把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创新工作机制,努力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遵循人民调解三项原则,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要把人民调解员的角色从单纯的纠纷调解员向法制宣传员、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四员合一”的角色转变,实现对每件纠纷,按村、乡镇(社区)、县三级,实行逐级调处,调处不成进行转交、转调的“三三制”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三)加强协作配合,整合工作力量。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上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主动开展本辖区、本系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衔接配合,共同解决问题。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政法机关重信重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一般性矛盾纠纷特别是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维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的预警和化解处臵工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土 地、林权等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问题,凡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涉油矛盾纠纷,由政法委协调,国土资源、环保局、石化办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共同解决;因拆迁、建筑施工等城镇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城建局牵头负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对于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问题,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范围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加以解决。对于涉及面广、矛盾长期积累、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切实做好调处化解工作,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对已交办的疑难纠纷,凡当事人再次发生到县、上市、赴省、进京重复上访的,一律实行倒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各乡镇、各部门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分别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国家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等法律法规。在培训方式上,要采取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和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培训等形式,注重在实用性和规范性上下实手,出实招,要对人民调解员实行登记备案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丰富活动载体,搭建人民调解工作新平台。充分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争先创优活动之机,在新农村示范点创建“法制文化长廊”,创办“法制橱窗”,以案说法,将法制宣传渗透到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优势,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基层,进村入户,扎实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把推进人民调解年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积极预防与排查调处相结合,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及时有效地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始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的实际行动,也是体现执政为民,保障民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县上将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提高思想认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搞好协作配合,强化对人民调委会的指导。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受理基层调委会进行诉前司法确认,委托诉中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的民事案件要依法依策,依事依据,积极推行,全面实施,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调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安排调解 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可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人民调解推进年活动为抓手,在全面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深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廉洁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定期排查、协调会议、责任追究等制度。特别要突出涉法涉诉、医患纠纷、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使这次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强化督查指导,确保措施落实。县上将成立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年活动正常开展。对活动开展不扎实,业务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加大自查力度,经常深入村组和各调委会,现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动活动顺利开展。要注意信息沟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及时上报情况,活动结束后,县上将予以全面总结,并纳入年终综治考核的内容之中,给予奖惩。
主题词:司法
人民调解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5.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蛇形”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推进我镇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使全镇广大人民调解员了解《人民调解法》特点、亮点,系统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并熟练应用调解方法和技巧,有驾驭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队伍。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四、培训方式
(一)任职培训
根据我镇村委换届选举之机,根据调解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对新聘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集中进行,时间为1天,培训结业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二)岗位培训
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为1天,主要培训内容是: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有专人专职负责抓落实,及进联系有关师资,讲课资料,明确目标任务,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
严格规范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坚持培训与考试考核聘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领证制度,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6.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医发【2007】66号)、黑龙江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XXX(院长)
副主任委员:XXX(副院长)
XXX(副院长)
XXX(副书记)
成员:XXX(医务科副主任)
XXX(外一科主任)XXX(内科主任)
XXX(骨科主任)XXX(麻醉科主任)XXX(妇科主任)XXX眼科主任)
XXX(传染科主任)
考核办公室:负责人:XX
微机员XXX
考核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
核工作在考核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三
月一日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6月30日
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考核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县卫生局及时报
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人事科和办公室负责)
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
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
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
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与考核当年的十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
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十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责)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件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每年6月、12月份分别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理论或实践考试至少两次,考核结果记录备案,作为
本人业务水平测评的依据。
(2)每月对医师病历、处方、各类医技申请单进行抽查,抽
查结果报人事科。
(三)、考核结论(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在考核考核期内,组织召开中心医师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受考核医师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9月3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盟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前考核(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2、医师考核办公室应在15日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完
成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盟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
四、执业记录考核程序(由办公室人事管理负责)
(一)、执业记录
1、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2、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中心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的个人,取得盟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3、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4、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中心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内,向办公室(人事管理)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
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
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
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参与虚假医疗广告
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
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取消其考核
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七、本方案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XXX县人民医院
7.江苏启动实施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 篇七
从2009年起, 在全省范围内分四批选拔200名特级教师 (其中教师120名、校长80名) , 围绕修炼师德修养和人文精神、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创新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增强教育教学科研素养、提升学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培养, 使其教育理论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个人专长更加凸显, 特色风格更加鲜明, 为培养造就社会公认的人民教育家奠定基础。
2009年首批拟选拔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50名, 其中教师30名、正职校长20名, 主要是50岁以下, 具有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 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的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
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采取专家引领和自主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养工作。为培养对象创造演练实践和交流展示的平台, 努力让培养对象在改革实践中获得发展和提升的机会。资助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出版专著, 推广培养对象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努力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在江苏教师教育网设立交流中心, 供培养对象交流研讨和展示成果。
8.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人民币结构性远期方案旨在协助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国际货币及外汇市场中开拓出投资新渠道。
据花旗中国商业银行部总经理张之皓介绍,此次推出的人民币结构性远期方案是资金管理的创新产品。该方案根据企业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挂钩的目标,采用结构性远期来降低客户的结售汇成本。在交易存续期间,花旗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对交易提出动态管理方案,进行结构调整,达到风险管理最优化的目的。
通过采用这种产品,花旗银行的客户可以规避和降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远期结售汇风险并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增加财务收益。该产品适合有远期结售汇需求的进出口企业,特别是那些面临远期购买人民币的成本较高,欲寻求较低结汇成本的出口企业。
针对中小型企业,花旗还推出两款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人民币票据贴现(应付账款融资)和应收账款买断。
人民币票据贴现(应付账款融资)让企业通过出售应付账款项下的人民币商业承兑汇票,配合付款周期作应付帐款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需求及成本,其间无需繁杂的文件和流程。该产品提供按时付款的保证,保障供应商取得货款的及时性及稳定性;通过开立商业承兑汇票,可延长企业实际应付账款期限,最多达6个月,从而减轻企业在付款期间的资金筹措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偿付利息低于一般贷款利率;通过企业的信用向企业的供应商提供有竞争力的融资,可使企业在价格、付款期限方面与供应商进行有利的谈判,密切与供应商的业务关系。
應收账款买断则是花旗银行考虑中小型供货商或生产供应商收帐期长、有加速资金流通的需求而推出的在有限追索权的基础上从企业(生产供货商)购买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及时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该产品可帮助企业提高流动性,优化营运资金管理;缩短平均收账期,迅速有效地将应收账款转为现金;优化改善财务报表,减少应收账款比例并降低负债;不占用卖方的授信额度,并降低融资成本;花旗还为企业准备详细的账款管理报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都将面临如何规避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险”问题。中国又是一个出口贸易大国,那些专做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对此类业务的需求更是紧迫。外汇避险业务就是协助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国际货币市场中开拓出投资新渠道,根据企业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挂钩目标,采取结构性远期投资来降低客户的结售汇成本。
9.人民政府工作活动方案 篇九
二、强化两个意识,用创新精神争取工作上的新起色。一是要强化勤勉意识。要时时刻刻牢记“勤”字,在工作中一要做到眼勤。注意观察。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准确把握领导意图,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在工作中要学会学习,既要多读书看报学习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实践知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理论用于实践,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将实践检验理论,用实践来修正理论。二要做到腿勤。办公室工作不仅是脑力活,还是体力活。在工作中要做到随喊随到,做事时间上不拖延,态度上不推诿。按时按刻,保质保量完成好领导交待的每一项任务。三要做到嘴勤。办公室要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待人接物要做到嘴勤手快,彬彬有礼。不管是上级来人还是来访群众,都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坚持多问多听,将问题问的透彻,将情况汇报明了。二是要强化主动意识,用积极的态度争取工作上的新突破。要主动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完成好份内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与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既要讲究分工明确又要讲究精诚合作。一是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二是要将领导交待的工作出色完成,做到不打折扣不失水准。三是在分工的基础上讲究协作,做到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沟通、协作,以达到共同的目标,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党政办公室高效率,高水平的工作作风。三是抓好三项工作,用务实的作风当好领导的得力助手一是要抓好办文、办会工作。
1、严格按程序办理各类文件,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类材料。遵守《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严格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行文关;二是把好审签关;三是把好文字和体例格式关。通过严格把关,全面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2、认真做好文件的归档工作,使公文处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公文的办理程序,及时将来文来电登记备案,做到急件急办,特事特办,不断提高机关办文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各类文件、材料精细化,目标督查经常化。
3、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筹办各类会议,及时做好会议材料、会场布置、后勤接待等方面准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二是积极抓好综合协调与机关事务工作。
20--年我办将把握全乡的中心工作,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工作重心,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以一种主动、务实、创新、谦虚的姿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凡需要党政办配合的工作,都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积极发挥协调职能,主动开展纵向和横向协调,融洽好机关各办关系以保证政令畅通。具体做到以下方面:
1、搞好群众上访的分流处理工作。根据上访对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不同分派到相应的办或站所调解处理,回复好各类信访件。
2、做好所有接待工作,并严格实行接待登记制度,严格按机关制度租用、派发车船。
3、本着节俭的原则落实好接待所需烟酒和各类物质的保管、领发。专人管理烟酒,并负责及时将剩余烟酒回收入库。
4、做好机关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搞好财产登记,明确专人进行机关财产管理。
10.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4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示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和“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工作要求,重点完善争议预防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和谐发展,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二、示范工作目标任务
(一)示范工作总目标
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建平安矿区。
(二)示范工作具体目标
启动阶段: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省、市调解仲裁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阶段:健全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完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夯实基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率稳步提高;规范管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源头做好。
总结验收阶段:对照人社部量化考核验收标准,检查考核验收示范工作,整改完善提高,总结经验上报,示范工作常态化运行。
三、示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全面建立健全公司“三级联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完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组织化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机制,保障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调解范围、遵循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程序及罚则等,公司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成立基层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并根据需要分别在部门、队、班组设立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按照《攀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上下配合,各行其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建立以劳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机制 贯彻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制度,建立公司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及时排查处理劳动争议隐患,构建“多维立体”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机制。
(三)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到位,工作内容合法合规,调解资料完整,及时有序归档。
(四)加强三级调解员队伍建设
11.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一
【关键词】双侧开门;车门控制;信号监控;永磁体;记忆磁性开关;列车限界;应急方案;司机操作
0.概述
为配合八号线人民广场上行新增站台的投入使用,对八号线AC07车型的门控电路进行改造。使八号线列车能够在该站台自动授权允许双侧同时开门,同时不影响列车的信号监控以及安全运营
1.技术功能要求
本方案适用车型为AC07车型,使八号线地铁车辆人民广场站上行进站列车具备同时授权打开两侧客室车门的功能。此外本方案还满足以下要求:
1.1不影响列车相关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可靠性。
1.2不影响八号线列车在单侧开门站台时的开关门安全可靠性。
1.3不影响列车内以及轨旁ATC设备、相关信号的正常工作。
1.4在正常运营情况下,不额外增加司机开关门的操作步骤。
2.目前列車授权开门控制原理
2.1列车授权开门控制原理
列车在ATC切除情况下的授权开门逻辑控制如下(以左侧门为例):
列车启动→列车激活继电器20K6线圈得电,B4、C4触点闭合→手动切除左开门授权旁路开关48S10→48S10的13、14触点闭合→将模式手柄打到限速模式(RMF、RMR、CM)→限速模式继电器61K7线圈得电,B4、C4触点闭合;48S11开门按钮的常闭触点串联在回路中→左门开授权继电器48K2线圈得电,48K2的B2、B1触点闭合进行自保。
当左门开授权继电器48K2线圈得电→48K2的C1、C2触点闭合→手动按下左开门按钮48S11→左开门指令通过列车线发至左侧24个门控单元(DCU),左侧门开启。同理,右侧授权开门逻辑与左侧门相同。
2.2正线ATC授权开门工作原理
由ATC判断列车是否停站到位→ATC确认列车到位后,且为零速,ATC控制模块发出左门开授权指令;48S11开门按钮的常闭触点串联在回路中→左门开授权继电器48K2线圈得电,48K2的B2、B1触点闭合进行自保。
当左门开授权继电器48K2线圈得电→48K2的C1、C2触点闭合→手动按下左开门按钮48S11→左开门指令一路通过列车线发至左侧24个门控单元(DCU),左侧门开启;另一路反馈给ATC设备,确认此时左侧门已被授权开启
当ATC授权开门信号建立后,同时,它还有授权保护时间。在司机未按下相应开门按钮的情况下,该信号仅保持30s。因此,司机必须在30s内按下开门按钮,否则需重新转换模式,重新建立开门授权信号。
3.整改方案
本方案采用由磁场发送体和记忆磁性开关组成的磁性驱动装置,模拟触发列车开门授权信号。其中磁场发送体为永磁体。
3.1电路控制原理
控制电路整改方案为在右侧开门授权回路中增加一个继电器48K3-1,一个延时继电器48K3-2,一个最大工作电流为2A的空气开关16F4-1和一个手动隔离开关。将所有新增的负载(包括继电器48K3-1,48K3-2,指示灯),都安放在空气开关16F4-1的下级回路中,从而避免因新增元器件发生短路等故障对列车原有负载设备带来的损害。
由于ATC的开门授权信号仅能保持30s,因此采用延时继电器48K3-2,在原有30s的信号保持时间上,再延长30s。48K3-2延时继电器的工作逻辑如下:
当D1——D4和D2——D4同时高电平输入时,继电器48K3-2线圈得电;当D2——D4变为低电平输出而D1——D4保持高电平不变时,继电器48K3-2从D2——D4的电平下降沿开始计时,线圈再延时30s保持48k3-2继续得电。
改造后右开门授权控制逻辑如下:
手动隔离开关正常情况下处于连通状态,当记忆磁性开关受磁场作用,常开触点闭合→继电器48K3-1线圈得电→48K3-1的B1、B2触点闭合→磁性记忆开关工作指示灯亮。
此时,继电器48K3-1线圈已得电,C1、C2触点闭合;当ATC触发左门授权开门信号后→继电器48K2的A1、A2触点闭合→使48K3-2线圈得电→延时继电器48K3-2的A1、A2触点延时闭合;此时继电器48K3-1的A1、A2触点已闭合→继电器48K3线圈得电,右门授权开门信号建立,右门授权开门指示灯亮。
当记忆磁性开关无法复位时,手动切除隔离开关,则继电器48K3-1线圈失电→隔离开关所在新增的右开门授权控制回路失效。
当右门授权开门信号建立,48K3线圈得电→继电器48K3的C1、C2触点闭合;手动按下右开门按钮48S21→开门指令发送到右侧所有门控单元DCU,列车右侧门开启
由于继电器48K3-1线圈得电,所以C3、C2常闭触点断开,此时ATC设备无法监控到右侧门(非ATC授权开的一侧门)被打开,所以避免了因ATC设备检测到非正常情况下的授权开门,而触发的紧急制动或设备死机。
3.2主要元件
该整改方案所需主要元件如下:
3.3安装位置
记忆磁性开关通过安装支架,铆接在司机室左侧裙边下方,并与列车裙边外侧面处于同一平面,不超过列车最大静态限界尺寸。
将三块永磁体分别安装在与记忆磁性开关相邻的站台侧。三块永磁体中两块极性相同,用于列车到站开门前使记忆磁性开关闭合;第三块极性相反,用于列车关门起步时使记忆磁性开关断开。两个极性相反的永磁体安装间距应确保大于1.5m。
永磁体安装的水平位置与列车上的记忆磁性开关保持处于同一平面(距轨面约505mm)。由于列车地板面高度误差范围仅在±10mm之间,因此对记忆磁性开关与永磁体在同一水平面上正常工作不会造成影响。
永磁体与记忆磁性开关的有效工作距离在15cm内。目前正线站台与列车的间隙距离在10——8cm左右。因此完全满足该套磁性装置的工作距离要求。
为保证列车对位不准冲出站台的情况下,列车仍能够在停站到位后有双开门的授权信号,须在站台侧安装3块永磁体,两块极性相同,一块极性相反。当列车冲出站台,司机手动倒车停到位后,仍然会经过左侧的一个N极磁场,记忆磁性开关仍然会工作闭合。
4.故障模式下的应急方案
4.1记忆磁性开关发生故障,触点无法闭合
当列车在人民广场上行站台停靠时,如果记忆磁性开关工作指示灯不亮,则司机通过切除右门授权旁路开关,对右侧门进行开关门操作。
4.2记忆磁性开关发生故障,触点无法断开
当列车在人民广场上行站台以外区域时,如果记忆磁性开关工作指示灯亮,则司机需将记忆磁性开关附属的手动隔离开关切除后,才能进行开关门操作。
5.总结
综上所述,该方案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由于采用永磁体,故对地铁列车无电磁干扰,EMC不会受到影响。
正常运营情况下,司机无需额外操作。
右侧开门授权仍间接处于ATC控制下,安全可靠性提高
整改所需元器件增加少,成本较低。
有成熟产品的使用经验,可以应用到列车上。
缺点:无法实现屏闭门的联动控制。■
【参考文献】
[1]上海杨浦线中文版维修手册.
[2]上海杨浦线综合线路图.
[3]陆大川.磁性测量.1995年电子工业出版社.
[4]王会宗.磁性材料及其应用.1989年国防工业出版社.
12.人民渠穿石亭江涵洞加固治理方案 篇十二
人民渠干渠穿石亭江涵洞位于什邡市双盛镇与绵竹市新市镇交界的石亭江上, 始建于1956年春, 后经1962年、1964年、1970年、1975年扩改建, 达到设计过水流量75m3/s, 加大流量81m3/s的通水规模。自建成以来运行至今涵洞工程情况良好。该涵洞工程是人民渠干渠向涵洞下游灌区输水的控制性工程, 控灌面积308.75万亩, 同时还承担着涵洞下游灌区部分城镇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输供水任务, 工程的安全极其重要。
为实现对涵洞主体工程起到保护作用, 减小工程河段剧烈演变的现状, 本文在现场踏勘及收集基础资料的基础上, 分析了工程现状特征、水毁成因及稳定状况提出了合理的治理方案。
2 工程水毁因素分析
由于地震灾后重建集中需要大量的砂砾石材料, 河道下游出现了大量无序开采现象, 中游采集中粗砂和砼粗骨料 (卵砾石) , 形成大坑、深槽, 破坏了河道糙率, 人为加大了河床比降导致水流紊乱, 冲刷加剧;5.12地震后, 石亭江上游河段多次爆发了大型泥石流, 上游河段於塞严重, 河道内大量泥石流物质中分散着大量粒径小于0.1mm的粘性颗粒, 对水流的粘性产生显著影响, 大大减小了粗颗粒沉砂的沉速, 使其具有较大的挟砂能力, 这种高含砂流体具有很强的冲刷能力。这些因素导致了河流动力作用加大, 冲淤平衡破坏, 河道处于继续下切的不稳定状态。
工程河段原河道自然比降为4.5‰左右, 经调查2008年-2013年工程河段河床变迁剧烈, 涵洞上、下游原河道河床基本与涵洞顶齐平, 仅仅几年的时间涵洞上、下游河道高差达20.29m, 在涵洞上下游形成巨大的落差。工程河段漫滩杂乱, 高差近10m, 河床深槽摆布游荡, 河床宽300-400m, 但工程河段下游行洪断面最窄处仅80m, 局部的缩窄使河流流速加大, 增大了局部冲刷力, 河床深槽进一步下切, 加之“7.9”洪水突如其来, 涨水迅速, 冲击力极强, 在这种情况下, 河床受洪水的冲刷, 再次严重下切, 致使涵洞下游的消力池尾坎防冲槽齿板基础悬空垮塌, 进而导致消力池基础掏刷, 底板垮塌。
3 治理方案
工程治理原则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以及河流特征, 合理选定各建筑物的形式, 在确保主体建筑物安全运行的基础上, 尽量力求运行安全、管理维护方便, 节省工程量, 降低工程投资。工程设计期间进行了拆除重建渡槽方案和保留主体涵洞加固治理方案的论证, 经综合分析投资、影响范围、管理、运行、施工等条件, 选定了加固治理方案。
4 工程布置
为使河道水流“逢正、归槽”, 根据河道上游已建堤防安全超高和行洪安全, 将涵洞洞顶行洪断面适当缩窄。洞顶修建钢筋砼空箱式挡墙, 挡墙与上游护岸采用100m长扭面护坡衔接。在涵洞顶与下游河道的落差范围新建消力池, 涵洞顶与消力池间修建C35抗冲耐磨砼陡坡连接段连接洞顶与消力池, 洞顶高程567.30m, 与原涵洞顶高程一致, 陡坡坡比为1:2。消力池底板高程543.70m, 池深4.5m, 池长55m, 池后接防冲槽, 防冲槽齿板埋深10.0m, 采用C30砼浇筑。陡坡段与消力池段两岸边墙采用重力式挡土墙结构, 挡土墙采用C25埋石砼结构, 消力池末端河道堤防采用砂卵石砼面板护坡, 堤防护坡新建总长度200m。护坡与消力池边墙以扭面渐变衔接, 扭面渐变段长60m, 护坡末端与河段已建护岸封闭衔接。按照“挖河心、固河岸、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的基本原则, 对整治河段高滩按自然稳定河床比降和稳定河宽进行平整, 将平整开挖料填至两岸台地或岸坡坡脚。
5 陡坡段稳定计算
(1) 砂卵石土体凝聚力C=0 Kpa, 内摩擦角27-36度, 天然容重2.1-2.2g/cm3, 浮容重1.15-1.25g/cm3, 渗透系数 (1~5) ×10-3-7.60×10-2cm/s。 (2) 边坡等级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标准。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 相应边坡级别为3级, 各运用条件下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按规范标准为1.05-1.20。 (3) 地震参数:工程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0s, 对应的地震烈度均为Ⅶ度。 (4) 边界条件。边坡水平计算长度在上、下游边界处各延伸15-20m;垂直计算深度取到坡脚密实砂卵石基础以下10m左右。两边坡正常运用工况上游水位与涵洞顶齐平, 下游水位为消力池底板高程。 (5) 设计计算方法:采用边坡稳定计算的毕肖普计算法, 计算参数选用线性指标。计算程序采用河海大学土石坝边坡渗流、稳定有限元分析系统Autobank7.exe。 (6) 计算成果分析及支护措施。计算滑弧顶部在边坡内侧, 下部滑出点位于边坡较陡的坡脚临空面处。从计算所得滑动面来看, 滑带主要在地层物性指标较差的各类砂卵石中, 因而计算成果是合理的。消力池边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计算值在各工况下均满足规范要求值。稳定计算结果说明消力池陡坡支护设计是合理的。涵洞顶与消力池间修建C35抗冲耐磨砼陡坡连接段连接洞顶与消力池, 陡坡坡比为1:2。陡坡结构分两层:底层为1.3m厚C30砼, 面层采用0.5m厚C35抗冲耐磨砼, 并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减小渗透压力。
6 结束语
工程在砂砾石河床上修建上下游落差达20余米的河道衔接建筑物, 类似工程很少。利用本加固治理方案衔接型式, 不仅对原有河工建筑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同时也节约了投资, 有利于减小河段剧烈演变现状。为在平原河道建筑物的上下游在的落差进行工程衔接积累了经验。
参考文献
[1]华东水利学院.水工设计手册 (第六卷) [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 1987.
13.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三
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9-07-03 11:24:57
一、新情况、新问题
(一)、调解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具体细化
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特别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要件上,往往是夫妻一方为产权登记人。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出售时,往往又是夫妻一方出面。产生纠纷后,在诉讼中,是否将夫妻另一方列为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列。夫妻另一方一般也不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贾某通过广告报纸登载的售楼广告,在高某手中购买了商用房。双方约定了价款和支付价款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贾某履行完义务后,要求高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高某拒绝,贾某诉讼。诉讼中,达成协议。执行中,高某妻子以高某出售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提出异议,并且表现出情
绪激动。无奈,决定再审。
这一法律关系涉及两方面。一是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由合同法来调整。一方出售标的物,一方支付价款,合同权利义务即告履行完毕。二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由婚姻法来调整。但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像贾某一样,与高某单方签合同的居多。再审结果不是讨论问题。关健是高某拒绝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贾某诉讼。在诉讼中,无论是作出判决结果,还是达成调解协议,如何掌控此案的程序,不能靠审判员的个人理解和做法,应具体细化。以防止出现两种不良后果,即一方面是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情绪激动和不满。
(二)、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下达判决书的,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被告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往往是达成协议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关键是被告方要求下达判决书。其目的是躲避承担调解的责任。如不下达判决书,不同意调解。而法院在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的内容又与被告要求下达判决书的内容差距很达。遇此情形,如何处理。
二、诉讼中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 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根据此条的规定,我们每个庭聘任了专职调解协调员。专职调解协调员条件要求很高,都有一定的职务、社会威望和工作经验。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一是审判员承办案件多,所安排的调解时间内,调解协调员有时因有其它工作和事情,难以到场。等调解协调员有时间了,审判员因其它案件,也不能进行。还有时当事人也因工作,难以到场。所以,最后审判员还是
自己安排调解工作。
(二)、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规定的明确、情晰,但具体情形难以掌握。如超标的的是否追加诉讼费、超出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同意,但是否涉及本规定第十二条
(二)项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诉讼费的承担,绝大多数在双方的调解内容中,此项达不成协议,其它项也很难达成协议。所以,此条款的规定,不具有操作
性。
(四)、第十七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有多项请求的,在调解中,确有对部分或大部分已达成协议的现象。但法院很难就已达成协议的部分诉讼请求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在调解中,各项的意见互相联系,不是孤立的。如不全部达成协议,是不会在笔录中签字的,所以,也就失去了制作调
解书的前提。
(五)、第二十条:“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新的诉讼法是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有可能混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第二、容易形成诉累。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实际上就是起用审判监督程序。但起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调解违法;二是违反自愿原则。因此,在审理中,增加了诉讼难度; 第三、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最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情绪激动,甚至
是上访。因为调解是法院依法确认的。
三、诉讼调解中好的经验和新做法
在执过程中,我院制定了调解程序规则,并制作书面材料下发到每位审判员。
(一)、庭前调解
1、庭前调解是指审查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活动。在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调解预约函,预约函应载明法官的办公联系方式。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第的规定,在答辩期满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第规定,下列
民商事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及医疗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借款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4、庭前调解应当充分利用送达诉讼文书、证据交换等环节适时进行调解。
5、庭前调解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
定。
6、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调解处理纠纷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组织调解。
7、起诉前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可以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
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
议制作调解书。
(二)庭审中的调解
1、开庭审理时,可在当事人陈述主要诉辩观点后,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结束后,适时组
织调解。
2、庭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经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当事人对争议的焦点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审判人员要加大法律释明力度,进一步揭示案件纠纷的性质和实质,明确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庭后调解
1、当事人需要在庭后协商,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合议庭或承办人在庭后可以进行调解工
作。
2、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后调解的,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3、在判决宣告前,承办人或合议庭可在阐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宣告判决。
(四)、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主要把握好以下“调解十法”
择机调解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怨气较大,先疏理当事人的情绪,然后再讲解法律知识,在当事人心情比较平和时及时进行调解。
疏导调解法:对某些当事人存在“赌气”的心理状态,法官要善于提供条件,让有气的当事人把气“宣泄”出来,及时抓住时机进行调解。
现场调解法:对涉及引水、通行等相邻纠纷,办案法官可深入村组、农家、田间地头,摸清引起纠纷的原因,从源头上清除障碍,进行调解。
类比调解法: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可将类似案件情况的审判结果告诉当事人,让
双方当事人权衡判决和调解的利弊。
分别调解法:对部分当事人因顾及“面子”不愿让步的情况,调解主持人可以采用“背对
背”的分别调解法促成达成协议。
远程调解法:对当事人之间距离较远,直接调解不便时,在开庭前,法官可以通过电话、信
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调解。
调执结合法:对当事人履行额度和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时,法官可适时提出“即时结清、当庭履行”的方式来促使双方相互让步,从而达成和解协议。以情动人法: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案件,法官可用历史的、人文的、以真心换真情的方法来感化、感动当事人,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以理服人法:对当事人一时难以想通时,法官可用情理、法理耐心疏导,同时以换位思考的方法,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促成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推荐阅读: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07-24
人民调解工作简报10-23
人民调解员工作多吗06-17
街道人民调解工作计划09-07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参考10-24
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度11-16
人民调解中心工作总结12-24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07-01
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总结07-17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