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6-26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7篇)

1.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煤管所,县局各股室(中心、队),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淘汰MA标志证书失效设备,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1-

于对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名单备案情况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3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文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大检查,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进行淘汰。我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楠江集团产品,各煤矿要认真对照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附件一)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附件二),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必须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予以淘汰,若未按期淘汰的,我局将按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

(二)确保瓦斯传感器调校期间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必须按照企业实际规模增加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在用与备用比为1:1,一组使用,一组调校。如煤矿企业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期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必须停产调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核发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011年4月底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附件三),配齐配足数量并安装到位。

二、坚持定期调校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的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因调校工作技术要求高、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各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每10天将传感器送到“威信县技术服务站”进行调校。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煤矿企业要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实施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性能,掌握管理、维护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单独建立专用地面监控室,不得与其它任何办公室合署办公,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必须安装井下调度电话和对外联系电话,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间标准化值班室,一套管

理班子,一套备用传感器,一套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一)认真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云MA发„2011‟37号)精神,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威信县技术服务站必须接受县局的监督与指导。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备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传感器及其他监控仪器的调校、检修等台账;对不按期调校以及送校数量不够的煤矿,应及时向县局报告。

五、提高煤矿在线率、加大报警处理力度

(一)为实现各煤矿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传数据,确保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驻矿安监员要每天早晚各检查一次煤矿监控室。一是检查煤矿监控室是否有值班人员值班;二是检查煤矿监控系统是否开机运行。

(二)有些煤矿由于监控室没有固定电话以及无人值班,出现报警情况时,县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不能及时下达指令并了解报警原因。因此,煤矿监控室必须配备4名监控人员和一个固定电话,由驻矿安监员督促落实。

(三)煤矿出现报警浓度超高情况时,一是驻矿安监员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下井检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监控中心。同时督促煤矿将报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监控中心。二是各片区煤管所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到矿调查核实,并督促煤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

各片区煤矿管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

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县监控中心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组织县、乡(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行动迟缓、抵制、拒绝进行MA标志证书已失效设备进行淘汰的煤矿,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扣证、责令停产等处理。若因安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希望各煤矿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期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要使用好、管理好监控系统,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附:

一、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

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

三、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45.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订有利于推动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政策措施;树立典型,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对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小煤矿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的小煤矿给予通报批评。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人事函〔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着力推进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2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高泉;联系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电子邮箱:pxc@chinasafety.gov.cn)。附件:《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着力推进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国大多数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仍然薄弱,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与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风险。各地区、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以提高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减少和杜绝“三违”为目的,以打牢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提高质量,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的基础作用,大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依法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把企业班组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规划,建立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相互配合、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

——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班组安全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培训责任。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实施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程。班组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以班组长培训带动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做到应知应会。新招录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坚持从班组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编选培训教材,保证培训质量。针对班组员工特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有效地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组织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提升班组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每位员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觉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与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消除事故隐患,改进作业条件与环境,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使班组安全基础更加巩固扎实,现场安全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三、严格培训要求,规范培训管理

(一)制定培训计划。各企业要把班组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班组安全培训实施计划,力争3年内把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得到一次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他人员做到培训合格上岗。要把农民工纳入班组安全培训范围,统一安排、统一标准。新进员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实施分类培训。根据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不同人员培训需要,规范培训对象与内容,确保培训实效。

班组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应急处置;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还需要增加防范风险相关知识。

班组长安全培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先进的班组安全管理经验等。

(三)细化工作措施。班组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各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培训责任。要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妥善处理工作与培训的关系,确保培训时间,保障培训经费。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基地或设立班组学习室,配备班组安全教育视频与相关设施设备,为班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和危险岗位一线操作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加强培训考核。班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企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要本着有效、管用、简便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考核合格的班组长和班组员工,颁发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要完善班组安全培训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激发员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培训档案。各企业要建立班组安全培训档案,对班组每一名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要规范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考核全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培训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公示,部门参与监督。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一)培养师资队伍。各企业要结合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实际,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重点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师一般应在具有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中选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和优化班组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培训教师跟班劳动、现场调研等制度,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培训适用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班组长师资培训教材,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其他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班组安全培训适用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并向社会推荐。

(三)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或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各企业要针对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员工的特点,通过开设安全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企业内部网站、电视、报刊、板报等平台以及安全讲座、班前班后会、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时机抓好日常安全教育。要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反事故演习、现场安全自检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五、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班组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各企业要把班组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企业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班组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班组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班组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班组安全培训要求。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班组安全培训中的实际困难。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和推广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银发[2002]26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指导,防范相关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现就银行实施数据集中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数据集中是我国银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银行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银行的市场适应能力,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制。各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组长)为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与数据集中模式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没有配套管理制度的数据中心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业务系统不能投入生产运行。

三、加强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软件开发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考核。

四、各银行应高度重视数据集中总体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数据集中体系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体系结构的选择要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总体技术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各银行在实施数据集中前要将总体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做好适应数据集中模式的网络建设与改造工作,提高通信网络可用性。网络可靠率(指年无故障运行时间与总运行时间比值)要不低于99.995%,连续故障时间小于2小时。要提高网络的抗攻击能力,严格控制银行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出口数量,对外联出口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监控。要充分考虑银行间以及银行与清算(结算)机构间的互连、互通和安全要求,加强银行间数据交换的安全控制,保障银行与非银行组织之间的数据交换安全。

六、数据中心是集中模式下银行信息系统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最集中的部位。要加强数据中心建设,完善运行安全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和业务数据的安全。数据中心建设要遵循国家有关机房建设和管理的规定,达到国家有关防震、防磁、防洪、防火、防雷、防辐射的安全标准;要落实分区制度,运行、开发、维护、培训、生活和业务操作区域要严格分离。数据中心要建立除本银行和监管银行以外的第二方访问的安全控制制度;要认真落实双路供电要求,不间断电源要能保障4小时供电,要保障备份发电机的有效性。空调、消防系统既要满足运行要求,也要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撤离的需要;监控和报警系统要达到公安部有关标准。要保障数据处理中心周边环境安全,远离加油站、化工厂等各类危险建筑和重要军事目标。要做好数据中心的主机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设计,充分考虑系统备份或系统冗余。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操作日志至少保留6个月,账务更改记录应保存3年。

七、要建立数据强制备份制度,数据完全备份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数据完全备份介质的循环周期不能小于7天。要定期对备份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每次抽检数据量不低于10%。备份数据要实行异地保存。

八、建立强制维护制度和工作人员强制休假制度。强制维护内容包括系统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环境维护。操作人员休假期间,其管理的操作账户应办理移交或注销手续。

九、新建系统投入运营前要做好第三方(业主和开发承建单位之外)测试和验收工作。测试内容至少包括数据一致性测试、系统可用性测试、数据完整性测试、系统综合压力测试和系统健壮性测试等,并建立相应的测试档案,未经第三方测试的新建系统不能通过验收,不得技入生产运行。新建应用系统投入生产运行前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模拟运行和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

十、数据集中期间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对银行业务的连续性影响重大。要高度重视数据集中前后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制定详细的切换方案和应急方案,并在模拟系统试验成功后方可实施,以确保业务系统平稳过渡。系统切换工作要尽量选择对银行客户影响较小的时间段进行。系统切换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提示公告,并提供应急服务途径。

十一、为保障银行业务的连续性,确保银行稳健运行,实施数据集中的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灾难备份中心。数据集中初期的灾难备份必须能支持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从生产中心到备份中心的电子传送。数据集中两年内必须实现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相互镜像,支持双向恢复,保证数据一致性。

十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本银行外其他企业(组织)提供的灾难备份服务。向银行提供灾难备份服务的企业(组织)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资质认可。

十三、要制订业务连续性计划,保障业务连续性及有效性。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业务连续性计划要定期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

5.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为贯彻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7〕18号)中提出的各项任务与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现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1.全面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重视本校的体育工作,扎实推进体教结合,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校的体育工作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运用科学体育教育方法与方式,培养学生体育活动的技能和方法,提高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学生终身锻炼和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

二、落实国家的有关要求,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3.广泛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贯彻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要求。从2008新学年开始,我区中小学调整并增加学生体育活动课时,实行“一开足、两操、两活动”,即各个年级每周开足教学大纲所规定的体育课时(小学1—2级每周四节课、3—6级与初级中学每周3节课、完全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每周2节课),每天安排广播操或健身操(不少于1遍)、眼保健操(不少于2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专业教学安排的特点,落实“一开足、两操、两活动”。高等院校按国家规定,实施体育课程计划,根据学生锻炼需求,将体育选修课覆盖学生全部修业年限。各级各类学校应经常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业余体育活动。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挤占学生的体育课和业余体育活动时间。

4.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各中小学要根据课程标准因材施教,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使学生掌握锻炼身体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体育教学和课余、校外体育活动,发展学生的特长,让每个学生能较为系统地接受至少2个体育项目的专业指导,并能较为熟练地掌握技术和技能。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实施体育教学,开发校本教材,创新体育教学方法。各高校要努力构建高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紧密衔接的课程体系,组织实施学生自主选择体育项目、选择教师、选择时间的 “三自主”教学模式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体育评价制度

5.建立完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和公布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和报告制度,要为每一个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作为学生升学、就业的档案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总体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把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评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6.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评价方式与方法。应将中小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态度、体育教学考核成绩、体质健康状况评价结果以及体育特长等,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成部分。坚持初中毕业生体育测试与评价制度,逐步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的权重,从2009年开始,按一定比例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之中。在建立和实施高中学生学业会考制度的进程中,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高中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评价方法(逐步过渡到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素质评价体育方面的组成部分,作为高校招收新生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响应“阳光体育运动”号召,推动校园体育活动蓬勃开展

7.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响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坚持“立足校园,扎根班级”的组织方针,让学生走出教室,走进操场,到阳光下,到大自然中去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充分发挥竞赛对群体活动的促进作用,结合全疆的“学生体育大联赛”、“暑期学生体育活动”、“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等活动,组织安排好校园体育活动,形成“人人有项目、班班有团队、校校有比赛”的氛围。

8.建立学校指导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学校体育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与爱好,通过团委、学生会及少先队组织,支持学生体育社团和健身俱乐部建设及其活动的开展,同时发挥区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的带动作用,与校园、社区、社会大型体育活动相结合,推进学生体育志愿者活动,组织和鼓励学生参与重大体育赛事、社区体育活动的服务和指导。

9.把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列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工作重点。始终将青少年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重点人群,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青少年中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学生体质,使他们养成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

五、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创新体育人才培养运行机制

10.各地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自治区竞技体育传统项目为主体,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各级中小学既开展好本校特色体育项目,又要大力推进自治区竞技体育传统优势项目,使普及与提高有机结合,局部与全局协调发展。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坚持不懈地推进教体结合,在项目规划、经费投入、条件保障、训练指导和竞赛组织等方面为学校运动队建设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中小学要将创办二线运动队、体育传统特色项目、体育俱乐部以及训练基地作为促进学生群体活动的重要抓手,发动学生参与,强化本地区、本校体育项目品牌建设,提高训练水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要进一步提升运动竞技水平,努力构建“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人才训练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选择合适的项目,积极试办一线运动队。建立多元化体育人才培养机制,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做贡献。11.加强高校体育学科建设,建立高校体育发展基地。遵循高校体育教育规律,进一步拓展高校体育学科的内涵与外延,积极扶植培育高校体育科研、体育课程、运动项目和群体活动等基地建设。

六、加强保障与服务,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稳步发展

12.加强领导,为学校体育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是本区域与本学校学生阳光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学校体育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学校体育工作。

13.建设队伍,为学校体育提供人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九年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中小学要按学生比例配齐配足体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体育教师和带队教练的聘任工作,加强职务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指导,从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和保证教学活动质量出发,合理确定和安排体育教师编制和教学工作量,从实际出发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向体育教师发放工作服装及工作津贴等相关保障工作。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教师和带队教练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双师型”体育教师队伍培养方式的试点,鼓励优秀运动员或专业教练员经过专业培训,从事学校运动队的带教或课外体育活动的指导。鼓励学校的班主任、辅导员和其他教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并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指导。

14.加大投入,为学校体育提供物质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保证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把学校体育专项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并做到与教育总经费的增长实行同步增长。学校的公用经费要按一定的比例(新党发18号规定的是中小学不少于8%,高校不少于2%)专项用于学校的各项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各级各类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体艺[2008]5号文件《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与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体育场地器材配备目录,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建设,配足配齐体育器材,并提高场地器材的使用效益。15.完善制度,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应依法开展体育教学和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定期维护保养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建立规范有序的开放使用制度,建立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的体育教师和体育活动的指导人员要遵循体育教学活动的规律和原则,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和指导体育活动。对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其他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救助并妥善处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全区中小学校设立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配套设立专项资金予以进一步的保障。

16.整合资源,为社区体育提供场地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体育场地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安全保障等制度与措施,坚持公益性原则,做好体育场馆在双休日、节假日向学生和社区的开放工作。

七、开展学校体育专项督导,形成齐抓共管学校体育工作新局面

17.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指导、检查制度。各地州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学校体育工作规范和不利于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问题和做法。通过专项督导,定期向社会通报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学生每天活动一小时(一开足、两操、两活动)等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监督。

6.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黔府办„2010‟1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进步,连续6年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着一些煤矿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到2015年末全省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左右,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和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按要求配备“五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九)强力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结合我省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整合扩能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整合扩能后的大中型煤炭企业,比照煤业集团对其煤矿进行安全管理。

(十)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扩大矿井开采规模。充分发挥大煤矿的技术、装备、管理和人才等优势,实施煤炭大企业、大集团、大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炭开发主体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大中型矿井要占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上,生产建设规模的70%以上;小矿井降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下,生产建设规模的30%以下;平均单井产能提高到35万吨/年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2010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

导干部。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选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产能在5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要参照市、县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选配熟悉煤矿安全业务的领导干部,指导市、县、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选配以上干部,在符合选拔任用基本条件的同时,重点选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

(十五)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生产按属地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产煤乡(镇)领导干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按矿包保,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内煤矿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任用工作力度。积极通过公务员公开考录或公务员调任,为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十七)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产煤地区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

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提取,小型煤矿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必须据实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煤矿安全专项技改的投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整合有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设立1亿元以上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经批准的救援基地建设、职业健康、重大隐患治理、重大灾害科技攻关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补助。各市(州、地)、县(市、区)也要相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七、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电力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杜绝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各产煤县政府

7.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三)超层越界开采的;(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七、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者单位负责落实。

八、对被免职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本意见第四、六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煤矿没有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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