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2025-02-10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精选9篇)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一

国道111线那尼公路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

安 全 事 故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国道111线那尼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部

目录

一、概述

(一)工程简介

(二)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

(四)应急预案体系

(五)应急工作原则

二、适应范围

三、计划考虑的应急预案与响应包括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权限、义务

五、事故可能状况

六、应急行动

(一)火灾与爆炸事故

(二)严重坍塌

(三)暴雨事故

(四)重大机械事故

(五)触电事故

(六)物体打击事故

(七)食物中毒事故

(八)煤气中毒事故

七、与外部的联系及与外部专业处理组织的配合

八、应急值班人员联系电话

一、概述

项目名称:国道111线那吉屯至尼尔基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 业主单位:国道111线那吉屯至尼尔基段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设计单位:呼伦贝尔公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总监办:内蒙古华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驻地办:内蒙古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一)工程简介

国道111线那吉屯至尼尔基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全长14.486Km(K1607+300-K1621+800), 本项目设计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100Km/h。路基宽度26米。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

主线路基工程:挖土方509388.6 m3、挖石方547672 m3、填方679891 m3;

路面工程:垫层70424 m2、底基层346309m2、基层333786m2、下面层329227 m2、上面层329227 m2;

桥涵工程:中桥5座、小桥1座、涵洞15道(其中钢筋混凝土暗板涵12道,钢筋混凝土圆管涵3道)。质量目标:合格

安全目标: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各项事故指标为零。工期要求:36个月

合同开竣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2016年9月15日

(二)编制目的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三方面的含义

1、事故预防:通过危险识别、事故后果分析,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使可能发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蔓延。

2、应急处理:若遇事故发生(或故障)有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反应处理事故或将事故消防在萌芽状态。

3、抢救救援:采用预定现场抢险和抢救的方式,控制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应急救援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故的发展,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经过应急预案的编制,为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尽早发现并能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处理,做到防患未然。

4、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划算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

5、能在事故发生后有交地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

(三)编制依据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具体动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在预定的过程中,考虑到本施工现场的特点,采用如下体系进行构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初步的设计,这包括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组织构架、应急救援的措施设计等等;接下来会重点对项目工程施工目标的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详细的设计。

(五)应急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事故的预防及事故发生后损失的控制两个方面构成。

1、从事故预防的角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预防应由技术对策和管理对策共同构成。

2、从事故发生后损失控制的角度看,事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状态和后果进行预测并制订救援措施,一旦发生异常情况:(1)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救援处理。(2)可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3)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同时又能及时地恢复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停留在纸上,要经常演练,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快速反应,投入救援。“及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事故损失控制的两个关键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原则“以防为主,防救结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计划考虑的应急预案与响应包括

1、火灾与爆炸

2、土石方严重坍塌

3、暴雨事故

4、重大机械事故

5、触电事故

6、物体打击事故

7、食物中毒事故

8、煤气中毒事故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权限、义务

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部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副组长、应急工作组由项目部各施工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急救电话:120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组织机构设置:(见附图)组长: 张卫斌

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全面应急工作。副组长:毛鸿雁

王法小 负责工程项目具体的安全应急工作,主管人员、机械及应急资金及物质的调配、处理。

应急小组组员:高强

杨培将

刘军

张桂林

安忠鹤

李晓波 高强

负责人事工作及医疗救护工作;

杨培将 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配和事故现场交通安全指挥及抢救疏散工作;

刘军、安忠鹤

负责抢险作战工作;

张桂林、李晓波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照相、录像工作;

应急工作由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信息传递,对外(上级机关、地主政府)通报情况,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小组成员负责事故的救助、及时通报、现场人员安抚等工作,负责对发生事故或紧急事件现场的照相、录像等工作并对项目部的安全应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事故发生或发现的班组和个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应采取可能的抢救措施,并进行自救,若险情严重则应及时撤离危险区。其次,要立即向现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拔打应急值班电话报警,汇报发生和发现的情况。

应急值班室工作人员接警后,应立即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情况,并通知相关工地人员紧急集合。

应急工作负责人接警后应立即组织应急人员扩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性质准确估算所需各类器材和防护用品,调配到现场)。

应急负责人接警后,应立即组织应急人员进行抢救工作。按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各应急分队统一分为4个组: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抢救;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的警戒;抢险作战组,负责抢险;抢救疏散组,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根据现场情况,各级施工及管理人员,都有参加事故抢救的责任和义务。

五、事故可能状况

1、物资具备一定燃烧条件时,火灾就会发生。火灾能够产生高温,并产生烟和有毒气体,能够危及到人的生命。

2、物质在外界因素激发下,发生激烈的体积变化,放出大量的能量和气体,就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能将燃烧着的可燃物抛到空中,如果落实到其它可燃物上,会形成新的着火点,使火灾扩大。同时,爆炸还能增加空气对流,促使火势发展。

3、加强预防措施不力或外界原因,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会导致土石方开挖后高临边堆积物坠落和坍塌事故发生。

4、由于当事人责任心不强,各种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原因,会造成触电事故,能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

5、由于防护设施不全、不正确使用防护设施,以及违反安全操作操作规程等,会导致高空坠落事故,能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

6、由于自然界原因,会出现大风、暴雨及洪涝灾害现象,如果措施不力,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7、食物中毒方面由于不注意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

8、冬季取暖需要预防煤气中毒事件。

六、应急行动

(一)火灾与爆炸事故

1、应急工作负责人接警后,应立即组织现场的应急队员赶赴现场自救,并根据事故现场统一安排进行抢救工作。

2、应急工作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将医务人员、救护车辆、音像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和急需物资设施调运到事故现场。

3、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了解事故现场上需要的人员数量、地点、被威胁的程度,确定抢救人员的方法、通道、器材、所需力量等,并具体组织抢救。抢救出的伤员,医务人员要立即进行现场救护,并根据人员伤情确定是否需送医院抢救,并派员随车护理。

4、应急工作负责人根据需要划定警戒范围,布置红色警戒线,安排人员警戒,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范围,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或影响抢救工作。

5、专职安全员应掌握事故现场受威胁的物质的性质、数量、形态、存放的方式、威胁程度。确定所需要的力量、器材、道路、方法,并派出专业人员迅速切断事故现场范围内的电源,关闭容易引发加速火灾的爆炸、泄露蔓延的控制开关。

6、发生火险时,应急人员首先要迅速打开事故现场的消防水源,利用消火水源进行灭火,阻止和控制火势的蔓延和扩大。并充分利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无消防水源的,集中现场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根据火势情况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外报警工作。

7、抢救队员要牢记先救人后抢救物资的原则,以免延误时间,抢救物品先从贵重和有危险的物资进行抢救,并转移到安全地带。转移物资人员跟在作战组身后进行,组织好水枪掩护与清理火场障碍的有机配合,互相支援,并注意人员的安全。

8、根据事故现场上的需要,应急负责人提出破拆结构部位、范围、方法、所需人员、注意事项等具体方案,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在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事先请求时,可行紧急处置,事后报告。

9、参加自救人员按配置穿着防护用品,并根据火灾和爆炸的原理合理使用灭火设施的器材,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二)严重坍塌

1、发生严重坍塌时应急工作负责人接警后,立即组织现场的应急队员赶赴现场,并根据坍塌事故现场的情况,安排抢救工作。

2、应急工作负责人根据坍塌事故现场的需要,负责将医务人员、救护车辆、音像人员、电工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和急需物资调动至事故现场。并与外界联系车辆或救护事宜。

3、应急工作负责人确定坍塌事故现场伤员的抢救方法、通道、器材、所需力量等,并具体组织抢救。

4、应急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划定警戒范围,布置红色警戒线,并安排队员进行警戒,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坍塌控制范围,以免发生意外事故或影响抢救工作。

5、专职安全员掌握紧急事件性质,确定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并安排抢救人员按日常培训和演习方法与步骤实施自救。

(三)、暴雨事故

1、接到暴雨预报后,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通过网络、电话向职工发布暴雨信息。

2、项目部领导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具体工作,安保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进入排泄戒备状态,并采取以下行动:

2.1 检查所有门窗是否齐全有效;

2.2 清理户外松散物品,对露天存放的设备、材料进行遮盖,并采取措施,避免遮盖物被风吹起;

2.3 保证所有屋顶、地面、地下排水系统畅通无阻; 2.4 保证应急设备(如水泵、水带、临时电源、急救车辆等)随时可用。

2.5 检查供电线路、配电箱、变压器等良好,具有一定的防雨能力。

2.6 检查仓库的防洪措施是否完备。

2.7 户外精密仪器、设备尽可能移到室内,不能移到室内的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2.8 检查有可能滑坡区域,搬迁可能受影响的设备、材料。2.9 现场所有临时高杆照明全部放下。2.10 应急人员全部值班。2.11 防汛期间,要做好防触电、防雷击、防潮等工作,对临时电源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明确在紧急情况下断电的方案和责任单位。

2.12 各生活服务部门要做出周密细致的食品供应计划,要有充足的食品储备,以保证灾情发生时能满足职工生活需要。

(四)重大机械事故

1、机械应急预案与响应包括下列事故:(1)、大风对设备影响预案(2)暴雨及雷电对起重影响预案

2、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 2.1 大风对设备影响预案

2.1.1 项目部及时了解当地气候特点及天气预报,在天气预报有6级以上大风时,及时与机械组负责人联系。

2.1.2 机械组针对各机械特点、场地要求、臂杆安装高度等制定大风预防措施。

2.1.3 机械公司每台设备操作人员,按不同的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进行演习。

2.2暴雨及雷电对设备影响预案。

2.2.1 项目部及时了解当地气候特点及天气预报,在天气预报有暴雨及雷电时及时与机械组负责人联系。

2.2.2 事故发生或发现的班组及人员,应采取可能的自救措施(切断电源、扑灭),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向现场应急处理小组报警,报告事故简要简要情况。

2.2.3 项目部各主管领导、工程、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警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应急人员赶赴现场自救,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2.4 应急处理小组领导负责向外部报警、疏散、抢救、保护财产等应急事宜。

(五)高处坠落事故

1、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程度,如伤员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援救治疗。

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顺畅,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

3、运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六)物体打击事故

当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后,抢救的重点放在对颅脑损伤、出血上进行处理。

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援救治疗。

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顺畅,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

(七)触电事故

1、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要快、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惶失措,要实行“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触电抢救八字方针,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具体症状进行对症施救。

2、脱离电源的基本方法有:

2.1 将附近电源开关拉掉、或将电源插头关闭,以切断电源。2.2 用干燥的绝缘木棒、布带等物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拔离或者将触电者移离电源。

2.3 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以及锄头)切断电源线。

2.4 救护人可戴上绝缘手套或在手上缠干燥的衣服、围巾、帽子等物品拖曳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2.5 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紧握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可先用干燥的木板塞进触电者身下切断入地电源,然后采取其它办法把电源切断。

2.6 如果触电者及断落在地上的高压导线,尚未确证线路无电之前,救护人员不可进入断线落地点8-10米的范围内,以防止跨步电压触电。进入该范围的救护人员应穿绝缘的物品,或临时双脚跳跃接近触电者。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应迅速将其带至8-10米以外立即进行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就地急救。

3、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3.1 未采取绝缘措施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与触电者接触。3.2 严禁救护人员直接用手推、拉和触摸触电者,救护人员不得采用金属或其它绝缘性差的物体(如潮湿木棒、布带等)作为救护工具。

3.3 在拉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员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3.4 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坠落造成二次伤害。

3.5 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4、触电者未失去知觉的救护措施:应让触电者在比较干燥、暖和的地方休息,并派人严密观察,同时请医生前来或送医院诊治。

5、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尚有心跳和呼吸的抢救措施:应使其舒适地平放着,解开衣服以利呼吸,四周不要围人,保持空气流通,冷天应注意保暖,同时立即请医生前来或送往医院诊治。若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或心跳失常,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挤压。

6、对“假死”者的急救措施: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已经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就地抢救。方法如下:

6.1 通畅气道。第一,清除口中异物。使触电者平躺在平硬的地方,迅速解开其领扣、围巾、紧身衣和裤带。如发现触电者口内有食物、假牙、血块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卧,迅速用一只手指或两只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从口中取出异物,操作时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入。第二,将颊颌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抬高。

6.2 胸外心脏按压。将伤者放在地上或硬板床上,救护人员跪或站于伤者一侧,面对伤者,将右手掌置于伤者胸部,左手置于右手之上,随后将手腕放松,每分钟挤压60-80次。在进行胸外心脏挤压时,宜将伤者放低以利静脉血回流。若伤者同时伴有呼吸停止,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还应进行人工呼吸。一般做四次胸外心脏挤压,做一次人工呼吸。

(八)中毒事故

1、食物中毒者口内有食物、假牙、血块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量侧转,迅速用一只手指或两只手指交叉从口角插入从口中取出异物,操作中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入。采用畅通气道,操作时,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中毒者头下,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2、对于现场不宜实施抢救的(条件设备不足)需立即报119和120,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七、与外部的联系及外部专业处理组织的配合

1、应急工作负责人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需要向外报警的准确性判断,并负责外部专业处理组织的联系。

2、在事故自救的基础上,一旦外部专业处理组织到达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立即口头汇报事故情况及处置部署。并负责将所需人力、物力落实到实处。

3、保卫负责人组织自救队员与外部专业处理组织协调作战,搞好堵截与保卫、突破与掩护、分割与消灭的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协同一致。

4、现场应急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积极协助社会相关机关的调查与处理,提供所需资料和实况,并协助传唤有关人员。

八、应急值班人员联系电话 王法小 *** 杨培将 *** 刘军 *** 张桂林 ***

国道111线那尼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

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篇二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本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我校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包括学校师生和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集体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蹋等重大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等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事故等。

4、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洪水、地质滑坡、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洪水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学校要在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是维护本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公共事件后,我校领导班子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应急小组及职责。

1、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成人员 组长:顾校长

副组长:张永稳、魏怀升。

成员:刘志红、张 调、景 梅、高生华、张爱琴、张映娥、雒雅丽、吴正松,崔巧芳

许存月 姚改玲

2、学校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

学校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学校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预测学校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学校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其它部门关系,当突发事件超过教育系统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乡教管中心、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部署和总结学校应急管理工作。

我校成立了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① 信息报送原则

迅速:发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教管中心报告或县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准确:信息内容客观详实。不主观臆断,不漏报、瞒报、谎报。②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a、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 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b、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c、事发时学校、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 d、校内外公众等各方面的反应; e、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f、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2、预防预警行动

① 在学校应急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学校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② 学校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 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乡教管中心。

五、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事发学校要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六、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1、宣传教育

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到安全教育进课堂,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培训

学校开展面向教师和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演练

学校有计划地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进行1—2

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七、附则

1、本预案由东兴小学制定,并负责实施。

2、学校教师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班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篇三

一、建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孙伟伟

副组长:王琳刘静

组员:莫亚娜、尹丽伟、吕永建、孟森娜

职责: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与协调、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等工作。

二、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的各类卫生安全卫生组织、制度。

2、实行场所内的各级岗位责任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3、严格落实本单位定期督导检查的考核制。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等;

(5)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6)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7)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

(8)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

四、应急措施:

(1)单位负责人或卫生负责人等事故报告责任人,应立即并向所在的XXX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妥善处理现场,防止事故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并保护好现场。

(3)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篇四

提高全省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幸福广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

— 1 — 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 2 — 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 3 —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协助应对各类特别重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3)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单位)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组织体系

— 4 — 2.1 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省府办公厅内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省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助处置特别重大和牵头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3 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下设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省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5 — 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并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 6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省府办公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3.1.3 预警

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省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7 —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

3.2.2 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 现场处置

— 8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4 区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粤港、粤澳、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

— 9 — 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 10 — 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社会应急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国际间、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4.2 财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 11 — 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人员防护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 12 — 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 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9 科技支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

— 13 — 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建设应急产业园,把发展应急产业作为提高我省综合应急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的重要引擎。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 14 — 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附则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修订,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五

为有效应对株洲县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我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状况下各项工作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防汛救灾;二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是群体性投诉。

一、指导思想、组织领导与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建立健全株洲县工商局应急处置的指挥机制,构建起处置指挥体系和组织体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做好预案和力量、物资准备,增强预防突发事件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冲击的能力,努力把突发事件对各项工作的负面影响降低到限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局办公室,地址:株洲县工商局,值班电话:27618386。局长担任总指挥,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分别负责处理防汛救灾、群体投诉、食品安全四类突发事件。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

领导指挥组:办公室主任、人教科科长、市场分局局长、商广科科长、12315指挥中心主任 现场处置组:各工商所所长

后勤保障组:工会、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三)报告程序

1.各科室、工商所、县局值班室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向分管副总指挥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所及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现场情况并向县局报告。

(四)通讯联络

全体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其他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在办公地点应做到及时接听电话,不在办公地点或下班期间,应向其他人员说明去向或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保证做到召之即来。

(五)集结地点与时限

1、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组、处置组、保障组在接到通知后,县内人员在30分钟内(县外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并组织开展工作。

2、其他紧急情况下,根据上级领导指示要求,采取灵活方式就近集结,各小组可边开进边工作边报告。

(六)后勤保障

1、物资保障: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储备好防汛、救灾等必 2

备物资,做到准备充分,随时可进行调用。

2、车辆保障:加强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并指定相关车辆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专用车辆,平时加强相应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态良好。

3、应急演练: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印发每个职工,做到内容熟知,任务明确,牢记于心。4、24小时值班制:加强局机关干部值班室值班工作,值班干部要在岗在位,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七)责任追究

科室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或科长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定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

2、未按要求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和瞒报的;

3、未按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4、未按要求履行应急职责的;

5、拒不服从应急指挥部调度的;

6、不听从指挥,或借故不参加应急工作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出现差错事故的;

8、其他严重影响应急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防汛救灾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各项抢险工作,检查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的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及户外广告牌的加固情况,并及时向区局领导报告防汛进展情况。

(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人员进行防汛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的进行整改。在出现人员伤亡时,联络相关单位做好救援工作。

(3)后勤保障组:负责调用安全帽、雨具、手电筒等应急物资,做好通信联络、车辆运输的后勤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2、具体处置方案

(1)发布防汛的紧急通知,召集有关人员召开防汛紧急部署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

(2)赶赴一线进行现场指导抗击抢险,做好设施加固、人员撤离等工作,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3)加强值班与巡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对现场工作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向领导指挥组反馈,做好应急物资调用和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调查食品安全突出事 4

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发展过程,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依据上级的指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报告事件进程及处理进展。

(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动向。细化现场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稳定消费者等工作,控制事态蔓延,监控市场动态。出现食物中毒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联络相关单位进行人员救援工作。

(3)后勤保障组:迅速沟通上下通讯渠道,保证组织指挥和信息交流不间断,做好车辆运输、物资调配工作,依据现场情况随时提供增援、联络、保障、协同等任务。

2、具体处置方案

(1)迅速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开展查处、布控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有效监控市场动态。

(2)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追溯源头,依法处理;对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登记收缴并做妥善保管或销毁处理。

(3)对影响主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物资产销、库存情况,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领导指挥组。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影响主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物资产销、库存情况。

(4)加大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做好释 5

疑解惑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安定人心。

(三)群体性投诉

1、各组任务分工

(1)领导指挥组:迅速启动预案,调查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发展过程,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局领导报告事件进程及处理进展。(2)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发展动向,对人群进行现场疏导,同时安排各属地工商所带回各自所属人员,做好安抚平息工作,防止出现拥挤踩踏情形,与相关部门配合,维持现场秩序。

(3)后勤保障组:除保障好各组的通信联络、车辆运输外,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投诉群众的安抚、劝导工作。

2、具体处置方案

(1)迅速启动群体性投诉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疏导,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根据事态发展的动向,随时报告。

(2)深入群众沟通,做好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疏散现场人群,稳定投诉群体的思想情绪。由各工商所按照属地原则带回各自人员,与相关部门配合维持现场秩序。

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六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水平,激发班组活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创建世界一流能源集团,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中国华电工发„2013‟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由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中国华电工发„2013‟449号)为依据。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细则,考评细则应按照班组工作性质、任务不同,考评内容、权重不同的原则进行细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命名“五型”标杆班组、优秀班组、达标班组,表彰“优秀班组长”等形式,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

第五条“五型”标杆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必备条件

1.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班组安全控制目标;

2.工作绩效突出。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3.创建工作扎实。班组为“五型”优秀班组;“五型”班组创建内容充实、载体丰富、方法创新;管理规范、高效,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4.班组成员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未发生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考评和命名

1.“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负责考评、命名;

2.二级单位对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五型”标杆班组必备条件等,在检查、评比基础上,将考评得分排名前列的班组向集团公司推荐;

3.集团公司通过检查考评,对达到“五型”标杆班组条件的,报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4.集团公司每年命名100个“五型”标杆班组。

(三)“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授牌;所在单位给予该班班组长不低于2000元、班组成员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物资奖励。

第六条“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优秀班组由二级单位负责考评、命名。

(二)各单位应明确“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将考评结果报送集— 4 —

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二级单位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优秀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15%。

(五)集团公司在检查考评“五型”标杆班组时,对二级单位考评命名的“五型”优秀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优秀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达标班组由基层企业负责考评、命名。

(二)基层企业应明确“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基层企业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达标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40%。

(五)二级单位应在“五型”优秀班组检查考评中,对基层企业考评命名的“五型”达标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达标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优秀班组长”的评选和表彰。

(一)必备条件

1.所在班组为集团公司“五型”标杆班组;

2.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作风过硬,带领班组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善带队伍,班组形成了团结和谐、互助友爱、奋发向上的氛围,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强;

4.考评期内,班组各项生产(工作)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5.班组管理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果。

(二)集团公司每年评选表彰60名“优秀班组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团审定的方式进行。

(三)集团公司向获得“优秀班组长”称号的班组长颁发证书;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班组建设工作下滑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班组建设工作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看现场、查评资料、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委办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第二十三条 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八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14年工作会议和一季度工作例会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做强做优主体产业,集团公司决定在发电企业推广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为内容的7S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价值为使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发电企业全面推行和深入开展7S管理,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成本管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力打造具有华电特色的精益管理文化,为集团公司创建“五个华电”、实现“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愿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利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完成7S管理在公司系统所有发电企业的导入和推行,使企业管理基础不断夯实、设备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现场管理明显改善、员工素养持续提升。

远期目标:持续和深入推行7S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融入

企业文化,实现作业环境一流、生产指标一流、管理水平一流、经营业绩一流、员工队伍一流、企业形象一流。

三、推行原则

(一)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行的原则。规划先行,协调一致,重点做好样板的打造,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7S管理的全面有力推行。

(二)坚持领导作用、全员参与的原则。领导重视是关键,全员参与是保障。领导率先垂范,员工积极参与,上下一心、合力推进。

(三)坚持治理优先、标本兼治的原则。设备健康是根本,从“跑冒滴漏”等缺陷入手改善作业环境,强化设备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四)坚持价值思维、持续改善的原则。7S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建立以价值思维为导向的7S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工作安排

7S管理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4年6月-2014年7月)

1.工作安排:2014年6月5日,集团公司召开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工作启动视频会;6月10日-7月7日,集团公司分六批次组织7S管理现场培训;6月30日前,二级单位完成推行方案制定并下发;7月15日前,发电企业完成推行方案制定和启动工作;7 — 4 —

月30日前,发电企业全员培训结束。

2.阶段目标: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和发电企业完成7S管理的启动动员和培训任务,公司上下对发电企业推行7S管理的必要性认识到位、思想统一、任务明确。

(二)推行阶段(2014年7月-2016年6月)

1.工作安排:各发电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落实7S推行计划;二级单位做好推行过程的检查、指导、总结和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做好推行过程的经验总结、推广和选树典型工作,并将7S管理纳入星级企业考评办法进行检查评价;2015年6月召开先进典型现场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全面提升;2016年6月底左右召开座谈会,总结建立长效机制的经验,制定建立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2.阶段目标:

(1)作业现场规范整洁:生产现场整洁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目视化管理到位;库房管理规范、账卡物相符;办公环境干净整洁、资料管理规范。

(2)设备健康水平提升:设备“跑冒滴漏”现象显著减少、设备故障率降低、设备可靠性提高。

(3)降本增效能力增强:各种浪费减少、工作效率提高,发电单位能耗下降、排放绩效水平提升。

(4)管理基础夯实: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制度有效落实和执行。

(5)员工素养提升:员工工作行为规范、工作作风严谨,违章作业少、执行力强、精神面貌好,团队向心力增强。

(三)提升阶段(2016年7月以后)

1.工作安排:2016年7月以后,发电企业进入7S常态化管理阶段,做好7S管理成果的保持、巩固,不断丰富和创新7S管理内容,实现7S管理的深化和提升。

2.阶段目标:企业基础管理扎实、管理创新能力增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国内外先进企业接轨;企业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升。

五、管理职责

按照集团抓总、二级单位做实、基层企业强基的原则,在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过程中,集团做好整体管控,二级单位抓好所属企业推行,发电企业根据部署有序开展工作。

(一)集团公司:负责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的整体策划、指导、监督,制定推行方案、组织启动和培训,推进过程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并推广,将7S管理工作纳入对二级单位绩效评价和星级发电企业评价。火力发电企业、水电与新能源企业的7S管理工作分别由集团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归口管理。

(二)二级单位:负责所属(管理)发电企业7S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制定推行方案,建立保障和激励约束体系,将7S管理推行工作纳入对发电企业绩效评价;负责所属(管理)发电企业7S常态化管理期的监督、检查、评价。

(三)发电企业:作为7S推行的主体,根据上级公司的统筹安排,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高对7S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让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7S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样板区的打造让员工看到7S带来的巨大变化,坚定员工推行7S的信心和决心;通过7S简报、管理看板等多种方式展示7S改善成果和工作动态,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方案。二级单位和发电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7S推行领导小组,成立推行办公室,负责7S管理的推行工作;要深入调研、精心策划,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节点目标,协调配置各类资源,统筹安排好推行工作。在建项目一方面要将7S管理理念运用到工程建设当中,另一方面也要按7S技术规范建设安全设施、生产现场、库房、办公楼、工具间等,尽可能减少投产后的“整理”和“整顿”工作。

(三)建立有效激励、加强过程管控。发电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二级单位要建立指导、巡视和督查机制,定期组织参观交流和检查评比,随时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方式,发挥样板企

业的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关注困难企业的工作进展;要将7S管理纳入发电企业绩效考评,确保工作的有力推行,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纳入绩效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评。

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篇九

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项目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不安全不工作”的观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第三条 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置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八条 公司事业部、发电企业、分(子)公司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九条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各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2.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

4.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或由专职安监人员负责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职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二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三条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四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五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包括水电、风电等)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经常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探讨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12.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单位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第十九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3.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4.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5.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二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系统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2.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3.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1.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2.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3.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4.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5.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安措计划。

6.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措施。

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八条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各级领导现场指挥违反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组织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电力(包括水电、风电)生产工作。

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该做主的不拍板、不指挥;

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三十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4.监察、人事、工会等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规定、制度不健全: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2.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差或没能落实原国电公司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没有更改设计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1.各单位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性违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章处罚原则

1.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2.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3.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联责分管部门负责人;公司组织的检查组或公司领导查出的严重违章或公司禁止的习惯性违章时,处罚该单位有关领导。

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都是查禁违章的主体。全体职工都要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5.人员的各种违章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罚,也可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细则进行处罚,但不能低于本规定。

6.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经济处罚

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重,且对安全工作以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处罚如下: a)主要责任者给离岗培训,罚款不少于2000元。b)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1500元。c)班组第一责任人罚款不少于1200元。

d)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罚款不少于800元。e)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责任人员罚款不少于500元。2.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处罚如下: a)主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1200元。b)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800元。

c)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罚款不少于600元。d)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罚款不少于400元。e)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人员罚款不少于300元。3.其他违章

a)其它违章每次罚款不少于300元。

b)部门、班组自行查处违章可适当降低处罚金额。c)违章联责人员每次罚款不少于200元。第三十五条 离岗培训 1.严重的违章行为,反映出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不能满足岗位要求,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短期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的条件》见附录C)。

2.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3.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其岗位工资及奖金。

4.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五条 降岗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违章者降岗级1~3级处罚。降岗级一般为3~6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1.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2.一年内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

3.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第三十六条 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者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内部待岗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反违章奖励

1.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500元以上奖励。

2.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干部违章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300~800元奖励。

4.部门、班组间职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章罚款的管理

1.扣罚的资金由各单位财务单列科目保管,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使用。

2.违章罚款原则上用于安全工作奖励。

第九章

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度、办法。2.附录A、附录B为本规定的附录。3.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原2007年1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试行)》(华电运营安【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5)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6)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17)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18)开风机机舱前,机舱内人员未系好安全带。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附录B

习惯性违章事例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12)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15)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1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2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23)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27)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34)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35)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36)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37)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38)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39)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附录C:

离岗培训的条件

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

(40)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41)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3)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44)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46)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47)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48)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49)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50)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51)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52)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53)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54)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55)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56)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57)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58)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59)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6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6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63)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64)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6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66)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67)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68)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69)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70)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71)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7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73)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74)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75)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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