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2024-09-1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精选10篇)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一

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月1日起实施。20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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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二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和《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办发„2016‟92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再进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 1 — 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

(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第八条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 2 —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完成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3 —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

认定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公示

认定管理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作出认定结论。经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西安科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西安科技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授牌;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机构进

— 4 — 行核实处理。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获得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报上一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3.盐城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推动创新型示范城市创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盐城行动计划》、《盐城市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对接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迈向中高端,加强盐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建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体系,承担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制定、产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创新人才凝聚培养、协同创新网络构建等职能,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涵括工业、物流业、建筑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

— 1 — 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遴选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活、创新业绩较显著、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同时对已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定期评价。建立健全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滚动培育机制,鼓励引导行业内的规模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具体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底前。

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明显的规模竞争优势,年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属于市重点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企

— 2 — 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放宽至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团队完备,有较明确的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目标规划,创新效率和效益较明显,拥有1项以上有效专利。

(三)企业有一定的研发创新投入,年度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1名以上高级专家担任技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四)企业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仪器、装备及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

(五)企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发文,向申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

— 3 — 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按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申报材料资格审核、企业现场考察、专家质询和指标体系评价,确定企业技术中心初选名单。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照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市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对评价结果7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择优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授牌、颁发证书;对评价结果60-69分、具备较强创新潜力的申请企业,按照“宽进强管”的原则,予以先行公示、发文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当年不授牌、不颁发证书,在1-3年建设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申请复评通过后,再正式授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运行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对到期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的复评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受理与初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 4 — 评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并视情况召开核查会议或实地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予以发文公布,并换发新的证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各地主管部门、参评企业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企业应在办完手续后的3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技术中心运行快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

— 5 — 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后将录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和数据,或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运行快报;

(三)认定评价得分60-70分市企业技术中心,经过3年建设期仍达不到要求;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发生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撤销。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

(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至

(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告,并收回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铜牌。

— 6 — 第十八条 对认定评价结果60-70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复评结果60-65分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运行评价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优先争创国家、省级有关品牌,优先办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宣传,并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培训、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物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并根据行业特性,另行发文补充认定评价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顺应互联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

日起实施,《盐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盐经信【2014】172号)同时废止。

4.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杨浦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坚持“两个优先两个提升”的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是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实施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浦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 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认定时间2个月。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杨浦区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前2年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建立了产学研联盟,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5月31日前向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申报材料文字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评企业。

(三)对通过审查的参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四)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企业上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审核,公布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下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二)数据核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为应该撤销和调整的。

第十二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调整与撤销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一次性给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启动资金30万元,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和研发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相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多项区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次专项资金,但是通过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仍然被认定和授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五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等特点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主营业务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

(二)收集、分析和判断技术、市场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三)代表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有效集聚社会创新资源,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吸引和凝聚技术创新人才,不断完善研究开发条件和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创新型团队。

(五)指导和带动企业其他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全面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1

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有比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和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国内先进地位。

(七)技术中心实行规范的项目和经费管理,上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且各项主要评价指标不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九)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执法机关审查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3.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4.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为主体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九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一)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后,于当年3月31日前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四)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提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包括省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的程序是:

(一)数据采集。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分析。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并出具评价报告。

(五)确定结果。市经贸委依据评价报告,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在本市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连续两年居末5位的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任何一项主要评价指标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得分低于60分的;

(五)在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连续两年居末5位的。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确认与撤销

第十五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结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本市认定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集团公司可将其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七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后,确认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其他设区的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委托中介机构按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合格后,确认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两年内累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的;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五)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七)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市调整、确认和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单独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中心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一)在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居末5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以下两类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一)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专项扶持;

(二)对其他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本市评价结果由高到低顺序,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二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技术中心人员的培训费、国内外技术交流费、产学研合作的差旅费、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费、专业设计软件费、科技图书资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以前由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经享受过本市扶持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专项扶持;其中新获国家认定的,追加专项扶持资金至累计150万元。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三年内不重复享受本专项扶持。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合格但得分低于65分的,当年不享受本专项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受到警告的,两年内不享受扶持。

第二十九条技术中心享受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委签订《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目标责任书》,并接受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实施周期为两年。建设目标按期完成后,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延期申请,验收时间最长延期一年。

第三十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施行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6〕2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规模优势,企业上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3、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本市同行业前三位;企业主营业务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五位;

4、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

6、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7、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研发设备、仪器达到2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8、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 技术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9、当年申报的青岛市级技术创新项目2项以上;

10、被受理和申请的专利1件以上;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于当年3月31日前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四)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六

关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完善和健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管理办法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秦皇岛市、河北省和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和需要,择优支持已认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九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一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预算。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第十八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改委择优认定。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积极申请河北省和国家认定的,由市发改委按照河北省和国家的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评价指标表)。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编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每年4月30日前一式二份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总评成绩标准,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予以公布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已认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2、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3、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需认真编写《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每年5月30日前一式六份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筛选上报省发改委。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二十四条 评价程序:

1、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市发改委。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市发改委对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五份);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考核评价,得出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章 调整与撤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六条原因被撤销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附则

7.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篇七

(2010年5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专业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工商广字〔2008〕85号《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广协〔2010〕29号《关于推进中国广告协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广告企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三类。

一、综合服务类: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二、媒体服务类:指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

三、设计制作类: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互动(网络)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创意设计制作;企业与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等。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中国一级广告企业;中国二级广告企业;中国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详见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类各级第1—4条标准,为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准入条件。

第四章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各地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尚未开展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组织申请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开本21cm×29cm)与电子版一同报送。

第十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核准材料(即《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1日。

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再次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交回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方法》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时调整修改本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资产净值增加: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广告营业收入:指企业全部广告经营收入(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指广告审查的范围为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成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八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七上一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十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一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二辅助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3.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查新报告;4.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5.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6.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申报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报—→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出具认定文件;对公示有异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两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申请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十三、收费

无。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九

一、考核认定

(一)范围与对象(武职改办【2001】11号,2013年后省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

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生和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满,可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武职改办【2001】11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一般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任职资格;

—1—

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6、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可考核认定“中级”任职资格。

(三)考核认定工作程序(武职改办【2001】11号,武职改办【2003】7号,鄂职改办【2013】72号)

1、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具体材料如下:(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见习期内的考核表原件;

(4)见习期内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

(5)业绩证明材料(工作量证明、论文、成果证书等等,依据省2013年后陆续颁布的申报条件要求来提供,与初聘表的业绩栏一一对应);

(6)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单位对申报人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结果和聘任意见。录入武汉市职称管理系统,按管理权限将电子数据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

—2—

3、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其中认定中级职务的,还应提交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

4、各级职改办核准后印发任职资格文件。

(四)考核认定审批权限(武职改办【2001】11号)初级任职资格,由区、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认定。

中级任职资格,由市职改办认定。

(五)其他事项

1、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与现从事专业、所学专业相符、相近。(武职改办【2001】11号)

2、职后取得同等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相近的,可免一年见习期。(武职改办【2001】11号)

3、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系列(专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武职改办【2001】11号)

4、对卫生、会计、经济、审计、统计、出版、翻译、计算机软件等国家已规定实行中初级职务“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允许进行初定职务。(武职改办【2013】28号)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鄂职改办【2013】72号)

—3—

6、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协同所在单位,办理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经市职改办委托授权,可对代理人员进行初级职务初定。(鄂职改办【2013】72号、武职改办【2001】11号)

二、外地调入认定(确认)(一)范围与对象

在武汉市外取得职称证书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外地调入认定工作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具体材料如下:

(1)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当年申报职称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如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

(5)现所在工作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如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其他证明材料。

—4—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其材料的真实性,并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相应任职资格。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相应任职资格时,在确认材料真实的前提下,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1、原评审委员会是否具备相应级别的评审资格;

2、原评审委员会是否按我省颁布的职称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三)其他事项

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证书在我市直接使用,不须办理认定手续;

2、湖北省职改办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在我市直接使用,不须办理认定手续。

三、军转调入认定(一)范围与对象

从部队转业后调入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军转调入认定工作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具体材料如下:

(1)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3)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转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其材料的真实性后,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统一上报市职改办审核后印发文件认定相应任职资格。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篇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

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自治区工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七条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

开展产学研联合,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创新。

第九条

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第十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0%(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广西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六)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

(二)各市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三)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各市汇总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从自治区工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投入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纳入企业经营预算,经费收支单独设立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项目、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等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数据初审。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报送市工信委,由各市工信委汇总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考核的4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信委(一式四份)。

第二十四条

评价:

(一)数据核查。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

(二)数据分析与评价。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三)自治区工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四)无正当理由一次不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视为基本合格(警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工信委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调整与撤消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七章

管理与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第二十八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警告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呈报的各种报表。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指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信委,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资金扶持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九条

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条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条

国家如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行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工信委按照本办法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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