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2025-01-11

短期工程借款合同(8篇)

1.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

借 款 协 议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公司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

年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

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二、利率

1、借款利率为日息,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利息按实

际借款金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2、计息方式为

三、借款用途

本合同借款下的借款用于

四、借款的支付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按照以下账户信息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2、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款凭据。

五、还款

1、合同到期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据。

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将存款划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甲方账户名称:

账号:

3、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两天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乙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乙方展期申请

未获得甲方批准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借款资金,从逾期第一个工作日起,按借款额的百分之每日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工作日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甲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工作日起,按借款额的百分之每日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工作日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其他1、2、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2.个人短期借款合同 篇二

第二条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期贷款起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本期借款年利率为______%,乙方按季度收取利息。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转入贷款本金复利。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利率或者变更计息方式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贷款用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订单卡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相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认通知主动从贷款账户付款。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账户中扣除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和外国银行手续费。付款通知&rdquo发给甲方。

第六条偿还贷款: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照还款计划以相同的外币偿还贷款本息(如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则按还款日外汇交易报价折算为所借外币)。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保证: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单位应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计划使用款项,乙方应就少用或多用部分支付2%承诺费。乙方因自身责任未能按付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对挪用的贷款按原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在贷款终止日未能足额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前十日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原合同贷款期限,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自到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陈述和材料不真实;

(2)与第三人打官司败诉并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无法向乙方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

(4)甲方保证人违反或丧失保证中约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报告和资料。

3、甲、乙任何一方如欲变更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前一直有效。

4、甲方提供的贷款申请、工贸合同(或协议)、贷款及还款计划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3.工程借款合同 篇三

借款方: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年_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_____年_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代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下列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本合同条款以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借款方:_____(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

贷款方:_____(盖章)

授权签字人: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

4.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篇四

n · 1 借款合同及其性质借款合同,就是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应按期归还同等数额的货币,并给付利息的协议。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H , l , l 借款合同的主要性质(1)借款合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2)贷款方必须是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3)借款合同的标的只限于人民币。(4)借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n.1.2 借款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一般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金融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允许经营信贷业务的许可证。自然人作为贷款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和享有民事权利。法律对借款人也有严格的限制。如:要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要为借款提供一定的担保等。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不得为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和组织提供贷款。2 .借款合同有较强的计划性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以保证国家的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国家的政策决定着资金来源、资金的方向和数量。贷款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贷款计划审核发放借款,借款人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3 .合同标的物是货币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它转移的是特殊的商品 ― 货币。因此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现金方式支付,也可以采取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币的利息-一借贷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其利率也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定。

n · 2 基本建设贷的种类贷款用途决定贷款种类,贷款种类反映贷款用途。由工贷款对象、用途与方法不{「可,贷款种类也不完全相同,正确的划分贷款种类,是合理发放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和研究贷款经济效果的需要。种贷款只有既能反映用途又能反映能对象才有利于进行管理,根据基建贷款目的性质不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贷款的种类。按贷款资金使用性质可划分为六大类: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11.2.1 基本建设贷款 1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贷款发放对象,是确定借款人的问题;二是指贷款的用途,是确定用到什么地方去的问题。贷款的对象决定着贷款运用结构,制约着贷款的用途,影响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因此,正确的规定贷款的对象,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组织将会出现多种形式,为适应这种情况,对贷款对象的要求是借款单位与还款单位要尽可能一致。2 .贷款的依据建设银行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时,应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贷款。凡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的单位,需要有卜列条件作为贷款的依据: l)申请投资性贷款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建设银行总、分行应根据同级计划部门的通知,参与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据此确定贷款项目.分配贷款指标大中型项日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 lil 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建大中型项目计划;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区确定。2)贷款项目必须具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仔,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各级计划部门关于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通知,参与审查。国务院各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由分行指定经办行参加。贷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才能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借款单位应将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等提交贷款银行,据以审定贷款建设银行要参与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用国家信贷资金安排的小型项目(限于建成投产后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要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共同商定。.基本建设货款的范围 1)财政预算基建贷款指贷款资金来自财政,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建贷款和地方财政预算基建贷款。2)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指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贷款。3)提前完成基建计划临时贷款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用来反映基建包干项目年度工程,加快进度需要增加用款经批准发放的贷款和重点项目临时资金不足贷款。经办银行需要贷款资金,向上级请领。由于这类贷款是在计划执行中发生的,因此编制计划时不必考虑此项贷款的发放数。4)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组织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的基建资金,即原来的基建投资贷款加丘财政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贷款,是指国家要求建设银行贷款而贷款单位拿不出利息,由财政出利息(贴息)的贷款。5)基建储备贷款指中央、地方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工程储备设备的国内储备贷款。4 .货款的申请与货款合同的签订 1)贷款的申请对于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金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建设银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 《 项目建议书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设计任务书 》 以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建设银行可批准单位的 《 借款申请书 》。2)贷款合同的签订 《 借款申请书 》 审查批准后,经办的建设银行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有关规定和合同表式签订,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必须按照 《 经济合同法 》 的规定签订,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银行利用储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贷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建设银行一经办行就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考虑有些大、中型项目的概算一时难以确定,有的需多次调整,因此借款总合同的签订有困难,但又不能没有约束,故可先签订年度借款合同。5 .借款的担保为确保借贷资金不受损失,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并办理公正手续,建设银行根据国务院办 1985 年发行的 《 借款合同条例 》 的有关规定,于 1987 年制定了 《 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法(试行)》。l)采用担保方式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两个借款单位之间不能互为担保。2)采用抵押方式建设银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和财产设置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单位为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或再抵押。6 .货款的支付与监督贷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及在贷款指标额的限度内借用贷款。借款单位应将支用贷款的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提交贷款银行,建设银行对贷款的支付要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设备贷款应控制在设计和概算范围内;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应执行结算办法;其他费用应执行有关定额标准。没有贷款指标的,不得支付贷款,也不得超过贷款指标支付贷款。对于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借款单位由于建设进度提前、年度投资贷款指标不足时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贷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不在需要用款时,应将多余的贷款指标退还原下达银行。建设银行应深入到借款单位调查研究。对贷款的使用、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及物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促进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n.2.2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货款的对象与条件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的更新换代改造措施项目,以及小型技措、出口工业品生产、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地方建筑材料等专项措施项目(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更新改造措施贷款。申请贷款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的法人组织、借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并且具备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任务设计书),设计文件(或相当于设计文件的措施方案,实施方案)。(2)按照批准计划所列的自有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按期存入贷款银行。(3)建设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4)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材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境已同时安排,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

(5)企业管理良好,守信用.有按期还款付息的能力。(6)贷款银行如认为必要时,可向借款单位提出需要担保,担保单位应是有偿还能力的独立核算单位。2 .借款的中请和审批程序借款单位申请贷款时,须向建设银行提送借款申请书并交验经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文件和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需由国家审定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银行应对企业提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提出能否贷款意见,在企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时,逐级上报建设银行、总行,以便商同有关部门列入国家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和信贷计划。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贷款,贷款银行应按贷款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国家关于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建设银行审查并纳人国家或地方有关计划后,即视同批准贷款。借款申请书经批准后,贷款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并按照规定签订借款合同。3 .货款的发放与审查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即可向贷款银行办理开户用款手续。借款单位应提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并按季将贷款转入存款户。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监督。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以及因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经制止无效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合同规定加收利息。11.2.3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1 .货款的对象、种类和条件 1)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贷款种类贷款种类包括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工程结算贷款、工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3)贷款条件(1)必须持有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2)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3)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4)贷款用途不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方针政策。(5)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应有经济法人担保。.贷款手续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和加速资金周转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编造年度贷款汁划,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要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内,企业叮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办理归还贷款手续。3 .对贷款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建设银行要协助企业单位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帮助他们管好用好贷款资金。施工企业要按期向开放银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讨一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建设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作用 11.2.4 临时周转贷款、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临时周转贷款是指对施工企业大修理贷款以及五万元以下不计规模的小额贷款。生产企业引进技术贷款和对集体企业发放的投资性贷款等。信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利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按照择优贷款原则,自行发放符合国家投资方向,花钱少见效快的各种措施项目的贷款。委托贷款包括中央财政委托贷款,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和部门、企业委托贷款。贷款前两种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拿钱交由建设银行办理的除基建“拨改贷”以外的各种贷款,后一种包括中臾部门、企业委托贷款和地方部门、企业委托信贷、各种委托贷款,必须控制在委托信贷款堪金之内。n.3 借款合同订立的条件 11.3.1 借款合同的订立 .借款合同仃立的原则(l)贷款人川{了恨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与借款人签订合同。(2)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借款合同订立的程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订立借款合同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方式。l)要约要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月{合同的主要条款,期望贷款人接受并且与借款人

订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的要约应当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应提供下列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会报告。(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贷款人)接受要约人(借款人)的订约提议,同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营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贷款人可优先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人经过对借款人审查和按照审贷分离、分组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就对借款人的要约予以承诺。贷款人的承诺标志,表现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土写明,并签名盖章后,借款合同即成立。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后,借款合同成立。11.3.2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 《 合同法 》、《 商业银行法 》、《 借款合同条例 》、《 贷款通则 》 等的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l)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与运用、贷款期限、有无担保进行填写,以便适用不同的信贷政策。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用途合理使用,一般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借款用途,借款方必须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用途是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3)借款金额、币种借款金额即借款的数量,它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经贷款人核准的数量指标,并应说明货币币种。依据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金额,借款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期分批提用,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限。4)借款利率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借款人借款不仅要按期归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办理

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5)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是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延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延期。6)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运用何种结清方式将借款归还贷款方。是一次结清还是分期,应说明具体时间,归还数量等。是信汇,电汇,还是贷款方从借款方账户存款中直接扣划,应当在合同中写清楚。7)担保条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的规定,贷款人借据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才能确保发放的贷款及时收回。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式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 , 3 借款合同履行中的几个问题

(l)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但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3)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11· 3.4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 .货款人的义务(1)贷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数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2)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方对贷款的使用情况。但是,贷款人不得滥用这些权利,不得将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借款人的义务(l)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2)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接受贷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3)借款人应按期归还借款炸支付利息 3,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扮借款人卡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借款人不按规定使用政策性借款时,应当加收罚(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预期利息。(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4 .货款人的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贷款方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读职造成贷款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书责任。11 .4担保合同 11.4.1 合同担保的概念在现代民法中,担保实际上是指债的担保或称债权担保。依照 《 担保法 》 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匕承揽等合问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担保可见,合同的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1 .合同担保的作用(l)增强债务人履约的责任心,督促其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2)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则可请求对方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损失已经发生,债务人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能力的情祝厂,担保更有它的特殊作用。(3)从宏观上,它对升严肃合同纪律,保障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促进作用。.合同担保的法律性质 l)附属性附属性亦称从属性。合同的担保一经设定,即在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但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它必须以有效的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亦无效。2)预防性担保一般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成立,既可以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也可以另立担保合同。设定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违约和在违约的情况下保障权利人不受经济损失。因为担保设定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就有权请求履行合同担保义务或主动行使相应的权利,对违约有警戒作用,因而会产生预防违约受损的积极效果。3)选择性除留置这一担保方式只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和担保金额的最大限度只能是合同的实际损失不能有当事人选择之外,当事人对是否设立担保,担保的具体方式及金额,均可根据合同的性质有选择的权利。11.4 , 2 合同担保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传统民法中担保的种类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根据我国 《 担保法 》 的规定,合同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1 .才氏才甲 l)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它可以是被担保之债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担保之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作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抵押的目的不在于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在于担保合同债的实现,因此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2)抵押物的范围(l)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可以是独立之物,也可以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物的一部分。但均只能以现存的财产作抵押,而不能以未来可以得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凡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不得抵押。(2)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即使是抵押人所有,也不得设立抵押权。(3)抵押物一般是具有变卖价值和可以转让的物,没有交换价值的物不能作

5.短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篇五

(1)取得短期借款的处理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取得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科目应按债权人以及借款种类、还款时间设置明细账。

例1:某企业1月1日向建设银行借入偿还期为9个月,月息为6‰的借款10000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2)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这是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重点。掌握三点:一是利息的支付时间。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同本金一起支付。二是利息的入账时间。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会计上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于实际支付月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利息的核算账户。短期借款利息一律计入账务费用,预提利息的,应付利息在“预提费用”账户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账户。利息直接支付的,于付款时增加财务费用,并减少银行存款。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

①预提法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进行预提,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按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的差额(即尚未计提的部分),为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也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再调整预提费用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采用月末调整预提费用差额的方法,能够在预提费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借款利息的预提和支出数额。

例2:根据例1的资料,该企业采用预提法进行利息费用的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预提利息费用(每季的第一、第二个月)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0

贷:预提费用 600

每季支付季息(第三个月)

借:预提费用 1200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0

贷:银行存款 1800

每季也可以在实际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1800

6.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篇六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乙方(贷款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丙方 担保方:

甲方为承包 国(地区)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核定的贷款范围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信贷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 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 年 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证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 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____ %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50%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本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单位)资金中清偿。

借款信贷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单位名称(公章)(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单位名称 代 表 人日期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信贷合同模板(仅供参考)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7.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篇七

这篇《借款合同范文:还款协议书》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x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xxx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

鉴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方与乙方就 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 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 xx 方验收,并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 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 xxxxxx 万元

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xxxxxx 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 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 市 处申请办理 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 市 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 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 市 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 市 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 市 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 市 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 市 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 市 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 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 市 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xxxxxx。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 市 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 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 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 市 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市 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 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 市 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战争、*、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xx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 市 处 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 处。

3、本协议正本一式 xx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 xx份,一份留存于 市 处备案。

甲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乙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xx 年 xx 月 xx 日

8.短期工程借款合同 篇八

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律政观察lvzhenggc 专注观察律政。提供最有价值的律政资讯和服务。

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下,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真正从制度落到实处。目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论是从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还是从更新的频次来看,都透露出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气象,体现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决策者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201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新民商事案例。本期天同码,我们从中挑选了一个案例,针对一个法律问题,结合以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及指导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谢爱梅、仲伟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1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例裁判规则﹞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同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653)。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12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篇二: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谢爱梅、仲伟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1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例裁判规则﹞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同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实务要点: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653)。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12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以“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还本付息,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亦为先息后本。借款合同虽未约定合同期内利率,但通过开发公司实际还款行为及9480万元包含利息部分的抗辩可明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借款存在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按此标准计算,逾期年利率高达73%,显属约定过高,故对此约定利率应作相应调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系较为特殊的主体,虽非金融机构但亦非一般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依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因开发公司收到借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应为利息起算时间,自该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收。

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贷款的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22)。

4.非银行借款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

——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利率⊙非银行借款⊙同期同档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0日,铅矿公司确认收到矿业公司货物,但货款607万元一直拖欠未付致诉。2006年7月27日,铅矿公司起诉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按5.58%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第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同类”的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类贷款期限规定不同利率,“短期贷款”又分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和6个月至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则分三个档实行不同的利率即:1至3年(含3年)、3至5年(含5年)、5年以上。故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案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本案中,矿业公司在一审中对利息主张是按年利率5.85%计算,经查,该年利率为矿业公司起诉时2006年的1年期贷款利率。故再审判决铅矿公司支付矿业公司货款60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实务要点: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某铅矿公司与某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判决书中利息给付判项的表述应当确定、无歧义而有可执行性——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张爱珍,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304/46:199)。

5.借款人占有、使用贷款期间,应依法依约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不良资产⊙占有、使用资金

案情简介:2008年4月30日,资产公司将其受让银行对钢铁公司的不良债权再转让给投资公司,后该转让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2011年,资产公司诉请钢铁公司清偿贷款债务,钢铁公司提出自2008年4月30日贷款利息应停止计算。

法院认为: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资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案涉债权虽于2008年4月30日被资产公司转让给投资公司,后经诉讼,此次转让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在此期间,钢铁公司并未清偿涉案债权,钢铁公司占有、使用本案债权所涉款项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根据《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对涉案债权在2008年4月30日后产生的利息仍负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资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借款人未偿还贷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应以裁定方式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苑多然,代理审判员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414)。

6.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某日”,非为放弃此后权益 ——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并不等于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违约金及利息追偿。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违约责任⊙计算期间⊙暂计至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日,开发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其受让的开发公司资产533万元,并要求依约以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8月30日止为586.5万元)”。原审判令偿还本金及至2010年8月30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开发公司起诉时将违约金数额暂计至2010年8月30日,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侵害并未消除,故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因此,判决实业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533万元及利息,并以533万元为基数,以日0.5‰的标准计算,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利息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该表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因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不当侵害并未消除,故法院判决判项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1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青海永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代理审判员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432)。7.不同诉讼阶段利息和滞纳金诉请增加,可一并处理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不告不理

案情简介:2000年,开发公司因与银行联建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依约支付投资款、购房款及至起诉日的利息和滞纳金1000万余元;二审时,开发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计至2001年7月共计1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请求和主张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亦包括其在二审时的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审中享有的陈述、举证、辩论、质证、调解及法院进行的询问等。从开发公司起诉、上诉及二审法院对其询问的总体内容看,开发公司不仅在一审要求银行承担支付首期联合建房款2960万元、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而且要求截止时点至付款时止,充分说明开发公司并未放弃其权利主张。开发公司虽要求银行承担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在不同诉讼阶段基于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但属于时间节点顺延所必然增加的部分。为减少诉累,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银行违约责任的判决未超出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但其属于时间结点顺延所必然增加的部分。为减少诉累,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联建纠纷案”,见《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民商事案件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联建纠纷案》(何东宁,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202/40:140)。

8.依诉请的借款利息截止日判决,不属遗漏诉讼请求

——法院依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不属于程序违法。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诉讼程序⊙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6000万元的贷款协议。2006年,银行诉请清偿贷款本息,关于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为“截止到2008年12月底的利息24,116,661.46元”。一审支持。银行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未支持其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法院认为:银行在其诉状中对利息请求是明确具体的,法院判决是根据银行确定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不属于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银行可就此内容另行主张权利以便解决。

实务要点: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本息时,对利息诉讼请求的提法,应当表述完整。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004/24:251);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391);另见《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295)。9.借贷合同无效后,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及利息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证券⊙无效后果⊙贷款利率 案情简介:2004年,天源证券公司多次挪用客户国债资金委托德恒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期间,投资公司指示实业公司将所欠投资公司债务中的1800万元汇至天源证券公司,并在款项用途中注明“代德恒证券公司还款”。次日,投资公司与天源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经鉴定系双方先盖章后签字。2009年,投资公司诉请天源证券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印鉴,虽然鉴定结论显示公章加盖在先,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后,但合同签订时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不能以此作为合同真伪的证据。根据投资公司已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实业公司将约定出借的款项全额交付,以及天源证券公司已按篇三: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规则详解】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谢爱梅、仲伟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13)。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例裁判规则﹞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同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

实务要点: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653)。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标签: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12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以“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还本付息,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亦为先息后本。借款合同虽未约定合同期内利率,但通过开发公司实际还款行为及9480万元包含利息部分的抗辩可明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借款存在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按此标准计算,逾期年利率高达73%,显属约定过高,故对此约定利率应作相应调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系较为特殊的主体,虽非金融机构但亦非一般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依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因开发公司收到借款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应为利息起算时间,自该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收。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贷款的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22)。

4.非银行借款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

——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利率⊙非银行借款⊙同期同档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0日,铅矿公司确认收到矿业公司货物,但货款607万元一直拖欠未付致诉。2006年7月27日,铅矿公司起诉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按5.58%年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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