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2024-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精选10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豫国税发〔2007〕351号

二、对于《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有关内容,我省具体规定为:对检举人申请兑奖的举报案件,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凭证以及案件检查人员提交的《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等,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检举材料对案件检查所起的作用及贡献大

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二

近年来, 我国开始大力倡导税收征收管理中引入风险控制理念, 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 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是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的重要思想, 许多地方的税务系统召开过针对性的研讨会或座谈会, 学术界也开始关注相应命题的研究。不少省市已经逐步将风险管理运用于征管实践, 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国税局通过转变管理职能,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工作机制, 确立省、市、县局在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使各级管理层人员全面融入全省税收风险的大流程格局, 直接承担分析识别、风险排序和重要复杂事项的风险应对等工作, 把管理层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成为全省加强税源管理的生力军。

深圳市国税局在2006年启动了非正常户预警项目, 探索利用数据分析进行预警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实现提前预警, 将监控前移, 达到事前防范的目的。内蒙古兴安盟国税局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理念, 将税收风险分类为税收征管风险、行政管理风险、思想道德风险, 并基于税收工作的实质和规律, 将各种风险有机组合在一起, 形成全面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这些成果表明,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一些技术方法等已经存在于我们的征管实践中。

然而, 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在我国目前只是初步探索阶段, 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性地构架, 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环境

(一)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加速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 明晰税收权利义务的基本关系问题;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质量, 避免晦涩和含糊语句的出现, 减少税收法律漏空, 力争做到“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尽快出台适合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税收程序法, 加强可操作性和制度严密性。

(二)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在税收制度方面, 深入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改革, 兼顾效率和公平, 填补税制设计上的漏洞。在征管制度方面, 加强税源监控是当务之急, 同时也要注意修正分税制造成的制度上的缺陷, 提高专业化分工的工作效率, 健全高质量的税务稽查机制。在监督奖惩制度方面, 应当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各方监督力度, 落实惩罚措施, 构建奖励机制。

(三) 加强税收人员队伍建设

开展深入、持久、广泛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 培养他们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 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同时, 在人才引进方面下功夫, 力争引进相关专业化人才, 优化税务队伍的人才构成。

(四) 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推广口径一致的数据处理软件, 假期税收征管系统的操作安全性和抵抗网络等危险因素的能力, 开发功能更强大的具有采集、筛选和处理、存储功能与一体的职能税收管理系统, 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

(五) 净化税收征管人文环境

在倡导法制化社会的大背景中, 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认同和协助程度, 遏制腐败和官场霸权等等社会不良风气, 为税收征管风险的控制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控制的基本构架

(一) 确定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1.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潜在损失目标就是在税收征管风险事故发生之前,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预测和预防活动, 达到的征管风险控制目标, 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风险机制, 培养税务系统内自上而下的风险意识, 提高抵御税收征管风险的综合能力, 以最小成本预防潜在风险损失, 依法正确履行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责。

2. 确定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实际损失目标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后达到的风险控制目标。它包括以下内容:相关税务当局尽快控制住局面, 迅速检查调整征管方法和策略, 追踪税收流失去向, 维持接下来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健康进行;积极应对争议和纠纷, 维护政府和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承担社会责任。在遭受风险损失后, 税务机关还要尽量避免将损失转嫁给其他纳税人、第三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 不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纳税人的微观经济活动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 识别税收征管风险

要对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 搜集大量的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在识别风险过程中, 要注意周边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存在税务机关不能接受或不希望出现的税收征管风险、哪些税收征管风险可以得到控制等。

(三)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

1. 测量征管风险的频率

税收征管风险发生的频率可以用来表示税收征管风险某一方面的严重性, 在记录在案的税收征管风险列表中, 统计一个时期, 如一个季度、半年度或者一年度内发生税收征管风险的次数, 划分高频率、中频率、低频率的不同类别, 供下一时期的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使用。同时, 也要考虑到目标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和特点, 有无区别于历史同期, 如果有所区别, 也应当将这种差异考虑进来。

2.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

测量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额度, 也是评估风险损失程度的重要一环, 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测定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可信损失。

3.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税收征管风险发生频率的高低和损失额的大小, 依次划分出频率高、中、低三等。税收征管风险由高到底大致分为一到五级, 那些风险频率高、损失额大的风险就定义为一级风险, 相反, 风险发生频率低、损失额小的风险就是五级风险。应当注意的是, 风险发生频率高但损失额小, 或者频率低但损失额大的风险事项, 到底属于风险等级中的那一级, 应当进一步甄别对待, 一般应当界定二级或者三级。同时必须明确的是, 税收征管风险等级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其评级依据也不仅限于频率和损失额这两个标准。

(四) 制定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1. 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 要想做到避免税收征管风险, 只能不实施税收征管活动, 因为只要有征收管理行为就会有可能存在征收不当、管理不当的执法行为, 引发征管风险。然而, 税收具有强制性, 而由于利益关系、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没有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人就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所以, 税收征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完全规避风险而采取征管不作为的方式, 是不可行的。

2. 保留税收征管风险

所谓保留税收征管风险是税务系统内部负责风险管理的人员在经过正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级后, 有目的、有计划地保留目前的税收征管风险水平, 并积极采取措施, 保证税收征管风险不至扩大或加重。税务机关应当将这个问题就保留下来。同时, 应该在全系统内部加强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 吸取教训, 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

3. 控制征管风险损失

控制税收征管风险的损失, 是实施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所以, 应当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 在意识到风险事故进行中或者已经发生风险事故后, 要尽量采取预防风险, 减少风险, 转移税收、征管风险和利用税收征管风险等各行有效手段。减少损失的程度。

(五)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

在实施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时, 需要做到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有效配置使用资源。方案的实施需要融合多角度的意见, 保证税收征管实施方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明晰责任人, 领导负责制是保证税收征管效果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首先,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要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使得纳税人对政策有所了解, 更重要的是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实时更新。其次, 税务系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 尽量做到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 上传下达的信息渠道也应当保持畅通。再次, 第三方信息披露也应当在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银行、电力、邮政、交通等部门要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妥善保存,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活动。

(六) 评价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效果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是一个循环的动态过程, 效果评价位于单一循环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此也具有了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如果实施风险控制的效果评价不理想, 就应当及时调整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风险分析和等级评定, 风险控制方案以及实施措施, 以使得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

最常用的效果评价方法莫过于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果成本小于收益, 税收征管风险控制方案则有可能是成功的;反之, 则必定是失败的。目标对比法也是十分简单易行的效果评价方法。由于在事先已经设定了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的目标, 在对最终效果进行评估的时候, 可以参照目标, 看看该风险控制流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如果达到或者优于目标, 则控制方案是成功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三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20)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答案]c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中,如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年)

a、15日内

b、30日内

c、40日内

d、60日内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会计资料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区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2002年)

a、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c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才扣缴或拍卖、变卖财产。符合要求的为c选项。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

d.

[答案]b

[解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20)

a.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b.查封账簿

c.冻结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d.移送司法机关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d

4.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篇四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概述: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和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象,如房主税征纳关系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收入等。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税务局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③税款征收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包括:依法计征权、税收保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④税务 检查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税务机关的义务: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义务生于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办理税务登记;②设置账薄;③办理纳税申报;④缴纳或解缴税款;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是机关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对征税活动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管理、征收和检查的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家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上简称《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适2 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根据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分权、分税、分管。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政收管理的内容(4个)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和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账薄和凭证、纳税申报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报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

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2个):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5个):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四是办理停业、歇业;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4 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2个):定期验证(1年)、换证制度(3年);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设立税务登记:(1)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时限:①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④未办理、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执照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⑤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⑦非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1)停业登记不得超过1年;(2)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外现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6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香精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账薄、凭证管理

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账薄、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薄。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 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账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可以划分为(三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8 运输等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包括(2个):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 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这是一种新的方式),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2种):①确定(征收)方式②缴纳方式。(1)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汉失性大的税源泉。

(4)定期定额收,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验证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为代扣的一种方式。

(4)代收代缴: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委托代征: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6)其他方式:邮寄纳税也是一咱新的纳税方式,指纳税人通过邮局寄送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于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 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五

关键词:国税机构;收缩;税收;征管

我省国税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精减机构最主要的是降低农村税收征管成本。这是符合“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税收工作方针,是落实“科技加管理”,实现“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有益探索。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就是用最低的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我省国税系统通过大幅度地撤并县以下国税征管机构,不仅使税收征管力量得以全副配置和高度整合,有效地节约了征税成本,同时也为税收信息资源的集中处理和利用,税收执法权的科学平衡,以及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我省国税系统的机构改革,是实现税收集约化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必然趋势。

国税机构收缩后,乡镇税收如何征收管理

20xx年,我县进行了“三位一体”的改革。首先进行了财务制度改革:县级国税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县级以下国税机构发生的税务成本费用实行报账制。其次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最后进行了机构改革,我县的机构改革由以前的十二个分局精减为六个分局。从今年初的税收计划分配上来看:全县税收计划为8090万元,其中城区分局的税收计划为7050万元,占全县税收计划的87。机构改革的立足点是“三位一体”。我县机构改革是比较成功的,特别是城区分局占全县税收计划的比重大,为下一步取消乡镇征收机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阶段我县乡镇征收机构已经收缩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申报方式单一,征管手段落后,下面就我县乡镇征收机构的一些具体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建议:

一、税务登记方面

乡镇征收机构在税务登记的管理上最薄弱的还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从我县上月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每个乡镇都存在无证经营户和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业户。现在农村个体税源分布零散,而现有的税务分局管辖乡镇少则2个,多则3-4个,战线过长。另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有的定点经营,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家庭经营,有的雇员经营;有的自主经营,有的挂靠经营;有的专业经营,有的多业经营;有的常年经营,有的季节性经营;有的日常经营,有的赶集经营;有的专职经营,有的业余经营;有的承租经营,有的承包经营;有的摆推设点,有的肩挑贸易„„而现有的税务人员太少,有的乡镇个体税收专管员还不到1个人(还分配别的工作)。解决税务登记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作,全社会编织起一张控管网。

在实际工作中,国税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密切合作,经常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外部协作是有限的,比如工商户籍管辖是级别管辖,而税务户籍管辖是地域管辖,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自己的户籍管理,建议每年元月至三月,乡镇征收机构集中力量,对没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同时强化税务稽查,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予以重罚,以起到查处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栏,鼓励群众举报

建立《个体户名公示栏》,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严厉制裁。

二、纳税申报方面

我县机构改革到位以后,在纳税申报方面仍然采用单一的直接申报方式。税款征收必须以申报为前提。税务机构大规模撤并后,拉大了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空间距离,使改变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成为必然,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在纳税申报空间距离拉大的情况下,将增加纳税人的申报成本,这种以牺牲纳税人利益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所以我们在创新纳税申报方式时,必须以快捷便民、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实现征纳双方双赢为基本目标。解决纳税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上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乡镇企业的纳税申报

6.江西省重点工程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篇六

规定》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1]04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各项制度,经专题会议研究,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

一、为了全面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致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凡在我省境内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工程设计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政策管理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二)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和工程设计适用5%的税率。

(三)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其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论是否收到全部工程价敦,均应按结算时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自工程承包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不签订施工合同,而是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施工的,则以工程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程承包合同书原件;

3、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工程所在地主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对工程实行专门管理,指定征收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并按项目建立(重点工程建设及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台帐入主管征收机关应建立重点工程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完成工作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建筑工程发票以及地方税收的征收等跟踪监督。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勘察、监理劳务取得收入,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主动按期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设计劳务收入的营业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对同一工程既提供勘察劳务,又提供了设计劳务,如果能分别核算,应对勘察收入和设计收入分别按前述规定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对工程勘察、设计的总收入按50%的比例分别由工程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对跨县的移动工程,其建筑、勘察、监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县行政区域内提供独立标段的工程,由该标段主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对工程标段跨县的工程,各自区域内的投资额、工程量或工程造价难以准确划分,可按工程在本区域内的实际里程数占该标段总里程的比例,确定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工作量,分别负责征收管理。

3、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协调;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工程,由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四)工程实行总承包后分包、转包的,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了便于征管,经由工程所在地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应纳营业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代征。

扣缴义务人及受托人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在2%以内支付。

(五)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使用的税务发票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开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劳务与建设单位结算收入,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发票,工程设计劳务结算收入必须使用设计单位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专用发票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六)施工单位收购应纳资源税的建筑材料原矿,应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其应扣未扣资源税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应扣未扣资源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纳资源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施工单位直接开采资源税应税建筑材料原矿的,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自行开采属我省增列的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照规定免征资源税。

(七)搞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纳营业税等地方税收和发票使用的检查。工程项目未竣工结算的,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业务应纳营业税有优先征收和检查权,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对其未完工程的营业税进行查补,施工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税收检查时,发现的该机构在我省境内的未完工程已实现的营业税应缴未缴的,应主动督促纳税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及时足额缴纳,并将情况通报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建立建筑业营业税税源“双向监控”制度。省局每年年初将全年省级及以上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分项目投资计划下发给各设区市局,并将其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季通报,各基层征收单位对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逐级向上反馈工程投资完成额和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设区市局每季汇总上报省局。

五、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未及时申报应纳地方税收、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发票及其他税收违章未尽行为,一律依照《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主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实施管理造成税收流失,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七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2】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领购发票的程序。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③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①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②时间: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开具发票换票证);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税款结算时,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共6项:核定、调整税额;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选题)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核定税额方式——关联企业调整

(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提示】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与保全措施关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包括4项规定: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原 因

处 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务检查

【链接1】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链接2】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本节重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提示】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关注】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链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前三项必经复议)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前置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第(1)、(2)、(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链接】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l.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八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经典例题】2003年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见教材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C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时间要求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后工商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经典例题】2007年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A.开业税务登记

B.注销税务登记

C.停业税务登记

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答案】ABCD

【解析】税务登记事项有四种:开业税务登记、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停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即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经典例题】2004年

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答案】ABC

31-2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结果。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案】D

(九)欠税清缴制度: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九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c.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D.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对外地来本辖区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领购发票。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生产企业

B.外贸企业

C.财政局

D.有限责任公司

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是()。

A.个人所得税

B.资源税

C.印花税

D.车辆购置税

4.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不需要用到税务登记证的是()。

A.开立银行账户B.开具发票

C.领购发票

D.申请退税

5.当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被列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A.2年

B.3个月

C.6个月

D.3年

6.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7.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不可进行检查的场所是()。

A.货物存放地

B.纳税人经营地

C.纳税人生活区

D.纳税人生产地。

8.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起

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起

C.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起

D.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起

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5年内

10.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的年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20年

11.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1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建账设账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14.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14年9月10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9月20日缴纳,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元。

A.100

B.1 000

C.10 000

D.4 000

1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1 / 4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B.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没收其经营所得

16.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B.税收优先权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

D.阻止出境措施

17.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经()。

A.税务所所长批准

B.稽查局(分局)局长批准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8.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确认适用税率

B.收缴发票

C.确认计税依据

D.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各项活动中,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

A.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所采取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D.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A.估税权

B.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有()。

A.营业执照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银行账号证明

D.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4.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有()。

A.开立银行账户

B.签订购销合同

C.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D.领购发票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6.发票的使用要求包括()。

A.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B.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C.不得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D.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7.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A.税款

B.滞纳金

/ 4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C.罚款

D.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8.税款征收措施包括()。

A.税收保全

B.强制执行

C.加收滞纳金

D.吊销营业执照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A.纳税人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税款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包括()。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D.依法拍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B.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C.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对纳税人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有权()。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入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1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处罚决定

B.加收滞纳金

C.强制执行措施

D.税收保全措施

14.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有()。

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D.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1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16.纳税人在2014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A.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B.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C.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

D.纳税人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17.下列各项中,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工商营业执照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4 2016年初级经济法同步强化题

1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1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A.确认纳税环节

B.税收保全措施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停止出口退税权

20.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有权利检查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但只能到纳税人单位检查,调出检查时,纳税人有权利拒绝。

()

2.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可直接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

3.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并且以所购发票面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4.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以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变更。

()

6.纳税人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8.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时候,纳税人所有财产均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

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确定。

()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有过偷税、骗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

()

1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3.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

()

14.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也可以分联次分别开具。

()

1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测试题 篇十

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20日,汉寿县人民政府,汉政发〔200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工程税收(以下简称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房地产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合部门的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是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及建安市场建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统一思想。县政府成立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建设局的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搞好组织协调,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信息共享

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县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时应先审核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凭县地税部门填发的《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完(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地税完税凭证)和县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凭证)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权属登记证书。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与县财政、地税部门相互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从其他部门获得的有关资料应当保密。

(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1.审验内容在受理土地出让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的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在受理土地转让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土地转让的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受理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时,应审验分户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权属登记流程中,没有提供地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与办证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县地税、财政部门反馈,待核实征收后,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6年12月1日前办理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情况,按照权利人名称(交易双方)、土地权属状况、等级、登记时间、坐落地点、面积、土地评估价格、土地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和县财政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情况,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和县财政局。

土地基准地价等相关文件应及时向县地税局提供。

(二)县建设局 1.审验内容

在受理报建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审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没有提供《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受理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申请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税凭证。没有提供地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金额与规划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在工程验收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税凭证,没有提供地税完税凭证或完税凭证上金额与验收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或地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数量和金额明显偏低的,应及时向县地税部门反馈,待核实后,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合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和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备案手续情况,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按照办证时间、房屋规划位置、证件户主、审批面积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在2006年12月31日前提供给县地税局;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三)县房产局 1.审验内容

在受理建设单位、个人自用的建筑物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建安工程地税完(免)税凭证。

在受理房地产销售(转让)的房产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审验地税、契税完税凭证。在权属登记流程中,没有提供地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与办证金额不符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交易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及时向县地税、财政部门反馈,待核实征收后,再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地税完税凭证应当归档以备查验。2.信息传递

2006年12月1日前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按照房屋产权人(交易双方)、登记时间、坐落地点、建筑面积、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整理,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地方税务局。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1日期间办理预售许可证情况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1日后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和预售许可证的,按照前款所列内容进行整理,在次月10日前,分明细造册传递给县地税局。

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地税局提供。

(四)县地方税务局

1.明确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为地税经办单位,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之间、各下设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归档。税政科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下设机构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地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地税机关方能出具地税完税凭证。

3.对各部门反馈完税证明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核实后征收情况。

4.自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将土地转让及地上建(构)筑物转让征税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将竣工建

筑工程税款结算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建设、房产部门;将房地产销售(转让)征税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部门。

地税完税凭证、《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的名称、式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5.制定科学的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地税机关审核后,依法依程序予以减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地方各税。

(五)县财政局

1.明确县农税局为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之间、各下设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归档,负责各协税护税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其下设机构的契税征管进行监督检查。

2.自2006年12月1日起,县财政局按月将契税征收情况造册传递给县国土资源、房产、地方税务部门。

3.制定科学的税收减免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财政机关审核后,依法依程序予以减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契税。

(六)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征收单位、协税护税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及建安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力度。依法对国有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建安税收审计,具体审计时间

和处理方法按湘财库〔2001〕36号文件执行。县监察部门要对征收单位、协税护税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七)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开发房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综合信息管理网,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县政府办协调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征管

(一)房地产转让

账务健全且使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纳税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向受让方开具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次月1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机关申报缴税、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填发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对账务不健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及临时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房地产产权转让合同后1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向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填发地税、契税完税凭证。

房地产产权受让人持房地产所在地财政、地税完税凭证,分别到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建筑施工

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持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建筑设计图纸、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建安项目登记,并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在工程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结算缴清应征税、费,并取得建设工程地税完税凭证。

开发商、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承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到县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持承建单位的地税完税凭证到县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手续、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

自用的房产建设单位、个人,持承建单位的地税完税凭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其他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地税、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监管,严明纪律

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县地税、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建设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或不按工作规程办事而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税收流失的,由县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附件

1、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

附件

2、汉寿县房地产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完(免)税证明

上一篇:转变作风自我剖析材料下一篇:古筝实验班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