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常见问题之:道路与房屋的距离(精选3篇)
1.征地拆迁常见问题之:道路与房屋的距离 篇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房屋拆迁案例六:征地拆迁赔偿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因京广铁路北段运输能力紧张,自北京西站向南,经涿州、保定引入石家庄东站的京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于2008年11月启动。这一轮既征且拆的运动很快在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席卷开来,码头镇政府与浮洛营村委会分组入户进行腾房游说。杨阳(化名)、李郡(化名)、杨瑾微(化名)、张奇闵(化名)、霍习员(化名)、古佳成(化名)等六户浮洛营村民无一例外地邂逅了这场村、镇干部出面调停的征地拆迁。该六户被告知,其房屋的评估补偿标准为550元每平方米,可获补偿总额依次为11.7万元、8.7万元、30.3万、4.2万元、12.4万元、11.8万元。这些数字传达着一种悲凉意味——六户村民难以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再建现有水准的家园。于是,2009年4月中旬,六户村民专赴北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一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二、办案掠影
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二律师惊获:浮洛营村的征地拆迁虽师出京石铁路客运专项项目之名,但其征地拆迁过程却全无章法可言,纯粹由政府人员依意而行。这一场搏弈,又一次被贴上浓重的政治标签。
办案第一阶:缔造先发之势的律师函
成为杨阳等六户代理律师的翌日,杨在明律师、纪召兵律师即向浮洛营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将六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予以昭示,并直陈其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村民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拒绝权、监督权以及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得合理补偿安置权,征地拆迁程序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律师函》将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征地、被拆迁主体们惯有的寂谬格局被打破,并把一股维权强音传达至占据强势地位的拆迁人及其政治“保护伞”。
办案第二阶:来自镇政府的突兀《通知》
2009年6月伊始,码头镇人民政府向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同时送达《通知》,责令其履行拆迁腾地手续,否则将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实施强行拆除。强拆,无疑是对拆迁户最有力的“杀手锏”。对此,杨阳六户的二代理律师也势必挖掘能“一招制敌”的手法,扭转强拆危局。于是,杨、纪二律师代理六委托人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字字酌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码头镇人民政府做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不过,如此的行政复议申请似乎并不能阻挡强势拆迁一方一意孤行的强拆势头,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即为力证。
办案第三阶: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
继《通知》作出不久,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即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向涿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称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等六被告置国家法律及政策于不顾,拒不清楚地上附着物,已严重影响京石铁路客运专线的正常施工,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地上附着物。面对这一指鹿为马的诉讼,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瞬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予以回应。在答辩状中,二律师围绕原告所进行的房屋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标准这一核心思想层层展开了违法性批驳。
不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官僚遗风在这一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呈现:2009年6月下旬,涿州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即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对六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清除被告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对于该无视物权、无视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裁定结果,杨、纪二律师毫不迟疑地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对裁定予以撤销。然而,该申请如泥牛入海,且提交法院后没几天拆迁人一方即火速拆除了杨阳等六“钉子户”的房屋。
7月初,已强拆完毕的原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面对这一颇具匠心的“司马昭式”设计,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采取了“以力打力”方案:先是凭借法律明文规定促使法院不得作出撤诉裁定,然后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自知缺乏合法性支撑的法院不得不倒戈相向,开始游说拆迁人放低姿态。
在9月与10月的更迭之际——这个树叶如同舞动之蝴蝶翅膀在秋风中簌簌落下的柔美时节,涿州市人民法院与码头镇人民政府共同出面,向杨阳等六户郑重做出承诺:先为其重新提供满意的宅基地,再增加补偿总额直至其恳认。
三、律师说法
在拆迁大潮中,似乎总是难以避免对抗拆迁的声音。对抗之源,在于拆迁本身,抑或在对抗本身?放眼纵观现实,不乏拆迁项目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化的惠民工程。因而,在较大范围内,第一个猜想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是在于拆迁户们的对抗么?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在千百年来的法制社会中,救济与权利一样皆称正当。如此说,第二个猜想也是不能成立的。答案,究竟隐藏在何方?
笔者以为,这种对抗是源自拆迁行为中的诸多恶意违法所造成。在一桩又一桩的征地拆迁案例中,可以一遍又一遍地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征询村民的意见,没有依法告知并组织村民参加听证;正式征地公告没有被依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亦没有被依法公告;被拆迁人没有被允许参加评估公司的选定;估价公司没有依据评估的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偏低以至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反观《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前述普存的恶意违法侵蚀掉了这两个基本“保障”,对抗的产生便是一个当然逻辑了。
有的时候,幻象与希望仅一步之遥,但却分踞自然之正义世界的两端。如果,仅仅注重拆迁之利,忽视或漠视拆迁过程中对民众利益的保护,那么,随着座座高楼新宇在拆迁现场的拔地而起,人们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一种城市化的幻象。幻象之下,是其生活的艰辛化。其实,能真正使得人们安居乐业的,是一种希望,一种生活如同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希望。如果依托城市化之名的征地拆迁能带给人们这种希望,哪怕只是向前迈进一小步的希望,人们也会欣然接受。
2.征地拆迁常见问题之:道路与房屋的距离 篇二
甲方(拆迁人):
受委托人:
乙方(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XX大道XXXX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XX大道XX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XX区委
[20XX]34、38、41
号和
[20XX]1、4、7
号专题会议纪要;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主体
甲方因XX市XX大道工程建设需要,经批准征收乙方所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XX市国土资源局为该项目的拆迁人。
乙方所在的房屋座落在XX市XX区XX镇XX村
编号,位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为该项目的被拆迁人。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
乙方土地权利证书号码为,土地座落在XX镇XX村,用地面积
m
²,建筑占地面积
m
²,房屋总建筑面积
m
²。土地性质为,用途为。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款
经实地丈量评估、计算,乙方被拆迁主房屋补偿金额为
元、确权埕地面积补偿费为
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
元;总金额为
元;即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详见所附的计算表或评估表)。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补助费
1、乙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为每平方米
元
/
次,两次计
元。
2、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
个月,从
****年**月**日交房起,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24
个月计
元(实际临时过渡期限按实结算,差额在交付安置房时结清)。
以上
至
项的补助费合计为
元,即: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五条
奖励金
乙方享受以下奖励金:
1、乙方按时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10
%奖励,金额为
×
%,计
元。
2、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提前
天交房,按征迁主房屋补偿费的每日
‰奖励,金额为
×
‰×
天,计
元。
3、乙方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第天签约,奖励金额为
㎡
×
元
/m
²,计
元。
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交房,一次性奖励金为
元。
以上
至
项的奖励金合计为
元,即: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六条
安置用房价款及其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置换:共计安置面积
㎡,安置房及申购房总价款为
元,即:
大写人民币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具体安置位置、户型、面积及计算安置用房价款见《拆迁安置位置及价款确认表》)。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应以交付时有权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多还少补,按实结算。
2、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结算的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金与本条第1
款的安置价款对抵结算。具体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补偿款和奖励金扣除安置房价款后仍有剩余的,计为¥
元整,甲方应在安置房基础施工完毕时全部付清给乙方。
(2)、补偿款和奖励金不足以扣除安置房价款,不足金额为¥
元整,则你户应补足不足的金额,该补足金额的付款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后、安置房第二层楼面施工完毕时支付
50%
。安置房封顶时支付
40%,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支付
10%
(交清);各期具体交款时间以指挥部通知或在村委会张贴公告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搬迁期限
乙方应当在2006
年
月
日前
自行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及其水卫、电照等附属物完整无损地移交给拆迁人接管统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责任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甲方提供的安置用房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为验收合格的房屋或者选择以安置房的评估价补偿;更换安置房造成过渡期延长的,还应继续按本条第1
款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乙方超过规定签约时限内未签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拆迁安置位置,甲方有权对该安置位置另行处理,乙方的安置房由甲方另行指定安排。
4、甲、乙双方未按第六条规定的期限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乙方最后一期付款,如乙方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付清余款的,而因此造成延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自甲方通知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原有水、电、闭路及电话立户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由甲方负责等量替换(同使用性质、同容量、同数量)立户,民用改商用或增容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保证对被拆迁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若有存在产权纠纷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被拆迁房屋是否设立抵押:□是;□否。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为,乙方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乙方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另叁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3.征地拆迁常见问题之:道路与房屋的距离 篇三
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宜人办发[2010]57号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 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件(批准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同时,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部分,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中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
3.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户的房屋既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又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对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住房安置:
(一)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全征解体社采取住房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部分征地社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其中被拆迁户的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住房货币方式安置或还房方式安置。
每户被拆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住房的具体安置方式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五条 选择住房货币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应根据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以及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不享受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为:南岸、赵场、西郊、安阜、白沙湾、象鼻等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和菜坝镇、沙坪镇、南广镇范围为每平方米3500元,即每个应安置人员105000元; 其他乡镇范围为每平方米1800元,即每个应安置人员54000元。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后,由被拆迁户通过市场自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政府不再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也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六条 选择住房还房方式安置的,征地部门应根据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不享受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第七条 在实施住房还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住房时,以建筑面积人均30平方米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
因户型设计原因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每户超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对超过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17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款;超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对超过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款。每户最多不得超出20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原因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征地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发放标准,向被拆迁安置户支付未达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费。
安置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到户,所需费用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翠屏区政府负责,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编制预算,由征地部门按程序送审和报经批准后,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拨付给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后,由征地部门与建设业主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条 选择住房货币方式安置和还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下列人员可以计入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数:
(一)以前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指在被拆迁范围外无农房,无租住公房,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自建房、房改房、集体公房)的人员;
(二)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人员。
第十一条 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其被拆迁农房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同时,按照应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新建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由被拆迁户包干用于新建房的场地平整、水电设施、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等。
第十二条 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补偿补助兑现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十三条 采取住房自拆自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户时,对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指导、村社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装修(饰)补偿按《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 构筑物的补偿按《构筑物补偿标准表》(附件3)执行。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户实施房屋拆迁时,征地部门应当在被拆迁户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一)采取住房货币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采取住房还房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费以实际过渡时间计发。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发放3个月过渡费。如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从第13个月起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交出房屋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以征地部门确定的最后搬迁期限为准,提前5日及以上搬迁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6000元;提前1至4日搬迁交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没有提前搬迁交出房屋的,不予奖励。
对户的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户口记载为准,征地公告发布后分户的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征地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炉具搬迁补助费、水电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炉具搬迁补助费每户250元,水电补助费每户1500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征地部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后交给征地部门拆除的,由征地部门按框架结构房和砖混结构房每平方米15元、砖木结构房和土木结构房每平方米10元、偏房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残值收购补助。
第二十条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一年一季农作物按照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两季以上农作物按照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减半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果树、林木补偿。成片种植的果树、林木按《成片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附件4)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林木按《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表》(附件5)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部门实施青苗和果树、林木补偿时,可根据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种类情况,核定单位土地面积的具体补偿金额,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补偿分配到户, 对属于集体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地部门采取前款拨付方式的,可按征收土地面积每亩1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费分配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对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征地部门将补偿安置费以应领取补偿安置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存折交给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安置完毕。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下列渠道解决:
供地收益缴入市财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市政府明确交给翠屏区开发、土地收益由翠屏区支配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建设资金由翠屏区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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