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

2024-08-15

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精选10篇)

1.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 篇一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三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景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免费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景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景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景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景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景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景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景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景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景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景区配套的服务设施,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5、乙方在开发中涉及有关林木问题,需事先报告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乙方经济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缴纳规费和门票收入,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八、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旅游局一份,景区所在村委会各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补签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备注: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签字)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网址:www._________网址:www.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定地点:_________

2.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 篇二

旅游合同目前在我国属无名合同, 对于旅游合同的规范主要采取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前提下, 以类推适用分则相关条款的方法加以调整。但旅游合同不同于其他的普通合同, 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 就旅游而言, 旅游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上的消费, 旅游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精神上的享受, 满足精神上的愉悦感, 丰富精神世界的各种需求, 而精神享受则主要是通过旅游审美愉悦所取得。因此, 可以说旅游是享受快乐、分享大自然赋予的艺术之美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要满足精神上的需求, 获取最大的愉悦。其次, 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其标的是旅行社组织的各式各样的旅游设施和旅游项目, 为旅游者提供全部服务来满足他们旅游活动的各项需求, 也就是旅游产品。对于旅游者而言, 其旅游所希望的就是能体验旅游所带来的愉悦, 满足精神的享受。然而, 旅游合同标的却没有一致的界定准则, 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它的外在表现并不需要物质作为介体, 而是通过抽象的精神思维模式所体现, 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产品。对于旅游目的也很难用言语文字进行表达和界定。最后,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产品信息具有非对称性。旅游产品的设计都是由旅行社来完成的, 因此, 旅行社对旅游产品有绝对的信息, 而旅游者对该旅游产品的了解只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得知, 因此并不是很不了解或者只是简单了解。因此旅行社一方拥有充分的信息, 旅游者则不拥有或者只拥有少量的信息, 这就导致了信息掌握不对称性的产生。此时, 旅行社作为强势一方更应当保障其履行义务的充分性, 而旅游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 旅游合同的实质是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 而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相关事项的设立, 变更而制定的协议, 并向旅游营业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 对旅游者精神健康的保护比起其他一般消费者具有更深远的意义。所以, 旅游立法需要充分考虑旅游合同规范与合同法统一规范的关系, 既针对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又体现统一合同法的普遍原则;充分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将旅游合同有名化。

二、旅游合同的性质

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负有多种给付义务, 如旅游路线设计、旅游时间安排、旅游保障 (包括食宿、车辆保障、导游等) 等, 然而, 这些服务, 旅游营业人一般不会亲自提供, 而是通过相关的提供者如酒店宾馆、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提供, 无形中增加了旅游合同的复杂性。这就导致了对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问题分歧的出现。对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理论界一直分歧很大, 学者中有委任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合同说、混合说等观点。

委任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是一个委任合同, 因为,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营业人员是在受旅游者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处理事务, 代理订立合同, 为旅游者设计旅游行程, 代为寻觅有关给付提供者。而委托合同要求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并且负有报告义务, 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还要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但很明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 旅行社根本无须向旅游者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 旅游过程中各项活动基本上都是由旅游营业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 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约束。在旅游结束后, 旅游营业人也没有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账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此外, 委托合同里没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这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相当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委任合同说并不合理。

行纪说则认为旅游营业人只是作为旅游者与实际给付人之间的中介, 使双方能够进行交易, 因此认为旅游合同为行纪合同。这种观点将旅游中的各个环节独立出来, 并不符合包价旅游的实质。而且行纪合同的事务多为从事贸易活动, 这点也与旅游合同的性质不符。

居间合同说主张, 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大部分服务都需要通过他人提供, 因此包价旅游组织者的营业活动, 是居间斡旋订立合同, 赚取报酬。[1]但实际上, 旅游合同和居间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居中斡旋, 传达双方意思, 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如果认定旅游合同为居间合同, 那么旅游组织者就是居间人。但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是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立合同, 同时又以自己名义向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行社的地位应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而不是居间人。因此居间合同说也显得有些牵强。

承揽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所负担的是提出整体给付, 负责使旅游者圆满完成既定旅游以取得报酬。在承揽合同中, 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承揽人将部分辅助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这些人也只能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而且承揽合同注重给付效果, 对于旅游合同履行效果的重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因此承揽说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认为, 旅游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 主要由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之代办所组成。[2]学者林信和也认为, “旅游契约以其性质为特种之承揽。”皆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为承揽。”[3]王利明教授也主张承揽说, 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651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4]

但是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仍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给付, 是就旅游给付的整体而言, 具体包括证照代办、交通运输、食宿安排、导游等。其给付形式具有整体性, 给付内容具有无形性, 是以无形的旅游服务为主。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则主要以有体物为主。其次,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而旅游经营者选任和变更给付提供人都不必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承揽合同还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工作, 定作人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而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没有义务听从旅游者的指示。第三,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完成之后才支付报酬, 而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营业人一般都要求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前支付旅游费用。

混合合同说认为, 旅游合同的旅游给付具有多样性, 包括整体筹划、准备、申请护照以及办理有关旅行手续、运输、住宿、餐饮及导游, 而这些都可以根据民法分别归入其他典型合同, 如委托、代理、旅客运输、买卖、租赁、承揽等, 因此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关于混合合同说, 学者黄越钦认为, 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 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5]王泽鉴先生提出, “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 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6]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旅游合同是一种兼具代理、行纪、居间、承揽等多种性质的合同, 笔者认为, 将它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征, 如合同性质特殊, 权利义务内容独特, 有着自己独有的运行方式, 合同的给付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满足, 这些都使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而成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7]从各国的立法实例上可以看出, 德国民法典将旅游合同认定为“类似承揽之契约”。而日本的标准旅游约款将旅游合同当做一种独特的无名合同。可见, 德国与日本, 也没有将旅游合同归类为任何一种传统合同中。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旅游合同进行直接规制, 使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也是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更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黄茂荣.台湾民法债编部分修正条文要论 (债各部分) [J].法令月刊, 50卷 (5) 382.

[3]林信和.民法债编一九九九年修正之评论[J].华冈法萃, 1999 (12) 89.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5]黄越钦.旅游纠纷之法律剖析, 转引自上林信和文.

[6]王泽鉴.定型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C]//:.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滅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遵义旅游网网站宣传合同书 篇四

广告客户名称:遵义市真诚招待所(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遵义旅游网(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广告登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网站登载宣传广告(包含文字介绍、照片等内容),登载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月。

二、本类型广告登载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甲方使用网站登载广告期间,对于甲方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提出的广告宣传方案,乙方应给予及时答复。对于不违背协议和不突破网站技术限制的修改,乙方必须及时完成。

四、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案制作广告及提供服务。

2、广告宣传方案确定后,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但不得原则上推翻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

3、制作完成后,甲方应在接受乙方验收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的验收并付款,验收期内有权 向乙方提出修改建议,超过三个工作日视为认可。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5、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发布延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发布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发布广告的时长和内容。因特别原因乙方需将甲方广告调整的,需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7、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违约责任

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传真签字同样有效。

六、本合同连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5.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五

甲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将自己开发经营的“**生态休闲旅游区”的经营权转让于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景点基本情况及用途

**生态休闲旅游区位于**山区地界,始建于2003年,占地面积约平方公里。景区内旅游资源丰富,主要景观有金色田园、高原牧场、大斗拔谷、石佛岩画、娘娘坟、黑风洞、诸葛碑等等。其中峡谷长28千米,宽30余米至几百米不等,两侧奇峰耸立,峭壁突兀,中间河谷深切,草场成带,牛羊成群;山门外盛夏时节,有逾10万亩油菜花开,满眼金黄、蜂蝶起舞,花香沁人心肺。山势连绵起伏,风光旖旎,让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景区内有办公及服务用房25间,主要经营餐饮、歌舞娱乐、旅游观光等服务项目,是一处融历史文化、自然风光、避暑休闲为一体的高原生态旅游区,是久负盛名的避暑度假理想胜地。

二、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于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并向甲方提供进账单。

四、履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旅游景区交付乙方占有管理。乙方

负责当面点清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日后发生财物纠纷甲方盖不负责。

五、特别约定

1、甲方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由甲方负责解除劳动合同,妥善安臵,如发生劳务纠纷,乙方盖不负责。

2、甲方现有员工如愿意继续为乙方工作,应与乙方重新签定劳务用工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乙方经营期间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不得擅自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作业,不得对景区的林木、草地等环境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对他人在景区内进行的上述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经营期间应妥善保护景区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景区人身财产安全。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景区的规划结构,不得擅自增添人工设施,如确因开发需要,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建设、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乙方在经营期间如转让经营权,应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期限不得超过甲方许可乙方的经营期限。

7、经营期间如因国家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需提前收回经营权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其标准参照当时的经济水平和同行业的类似情况确定。

8、因暴雨、泥石流等自灾害或意外事件至使景区设施发生损毁的,由甲方负责修缮,或双方协商由乙方修缮,甲方承担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经营期间破坏景区自然资源或擅自改变景区规划结构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2、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3、乙方将景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4、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价款总额的3‰承担迟延履行金。拒付转让价款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转让。转让价款拖欠超过全部价款的50%且超过三个月的,甲方亦可解除合同,退还所收价款,且不付利息。

5、甲方不按时交付景区于乙方占有管理的,每延迟一天,按转让价款的3‰承担迟延履行金。

6、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对方过错,至合同不能履行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形,过错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7、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至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等效。

本协议自签字时生效,一式5份,双方各执1份,林业、环保、旅游部门各备案1份。

甲方:乙方:

6.网站开发外包合同 篇六

一、技术内容,范围及要求

2、甲方将公司网站改造与开发工作以整体外包形式委托给乙方完成。乙方同意承接该网站的改造与开发任务,并保证完成。

3、开发的内容: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1、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开发网站。

2、要求实用性强、操作响应快、使用简便、易于扩充、安全可靠、兼容性好。

三、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总额

本费用实行包干方式,总费用计: (大写)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

2、支付方式:完成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3、本协议自 210X年 10 月 1 日 至 201X年 10 31日生效履行。

四、验收标准及技术支持

1、网站开发完成后,按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规定的标准,采用试用验收的方式验收,验收应在网站成功上线后进行。

2、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的所有程序及相关文档,并负责对网站的上线调试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3、乙方保证在网站出现故障时,及时协助甲方共同解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五、版权及保密原则

7.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 篇七

我国有大、小岛屿7 000多个, 总面积7.54万平方千米, 占国土总面积的0.8%,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 一些海岛得到大规模开发, 海南岛、普陀岛等一些岛屿已成为最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之一。近几年, 海岛地区接待游客人数每年以高达20%~30%的速度递增, 海岛旅游已成为许多海岛县的支柱产业。尽管如此, 由于我国海岛旅游起步较晚, 受旅游开发政策、资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与世界海岛旅游开发较早的国家尚有很大差距, 丰富的海岛旅游资源未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有些海岛至今仍处在原始状态, 旅游开发尚处在资源驱动阶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外的经验能给我国海岛旅游开发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国外海岛旅游开发的成功经验

1.1 有完善的发展规划

海岛旅游开发, 要强调规划先行, 拥有完善的规划, 将有利于海岛旅游业的快速、高效发展。例如, 坐落在印度洋上的群岛国家——马尔代夫, 由26组自然环礁、1 190个珊瑚岛组成, 其中199个岛屿有人居住, 991个荒岛, 以海岛旅游闻名于世, 旅游业也成为其三大经济支柱之一。马尔代夫海岛旅游业的成功, 首先得益于其有完善的发展规划。马尔代夫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特别重视海岛规划, 规划是政府的职能, 规划的设计充分考虑单一岛屿的整体性及与其他海岛的关联性, 以规划指导开发,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使得一岛一风格, 整体如诗如画, 被誉为“印度洋上的人间乐园”。马尔代夫海岛规划规定, 岛上建筑物不得高于二层, 同时以别墅式和木质结构为主;建在礁盘水面上的单层别墅则用木桥相连为路;各个风格不同的建筑物, 也构成了岛上别具一格的亮丽风景线。而马尔代夫的每一个小岛都是一个天然的景色, 由政府出租给不同的公司经营, 各有各的风格和特色[1]。岛上的旅店一般沿海而建, 使游客一踏出房门便能走入细软而洁白的沙滩, 投向大海的怀抱。另外, 规划也控制了马尔代夫的工业污染, 使海水清澈见底。

1.2 有生态的旅游理念

世界上许多环境优美、景色宜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成功开发岛屿的案例, 都在说明要有一个持续健康的海岛旅游业, 就必须要有生态的旅游理念。例如, 马尔代夫著名的“三低一高”的开发原则 (即低层建筑、低密度开发、低容量利用、高绿化率) , 就是为了保持原有的地貌特征, 确保岛上旅游资源和生态系统不会遭到破坏, 使游客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亲切, 体会到休闲的享受;另外, 马尔代夫还注重其岛上资源的持续发展, 禁止砍伐树木, 只能钓鱼不能网鱼, 使得树木得以成长, 丰富的渔业资源得以保存。又如, 著名的泰国普吉岛, 尊重岛上原有的热带风格, 无论在建筑还是绿化过程中, 都注重风格的统一与原生植被的保留;岛上的车辆也不许上山, 而是采用有轨缆车来运送客人上山, 建筑之间的交通也采用步行, 从而避免了在山上建车行道而破坏山体的情况发生。

1.3 有各自的发展特色

各国在开发其海岛旅游资源的同时, 十分注重结合当地特点, 发展风格各异的海岛旅游特色。如, 夏威夷的特色是“打开心灵之门的草裙舞”;韩国济州岛以世界上寄生火山最多和“瀛洲十景”而闻名;马尔代夫以《麦兜故事》中小猪麦兜总是念叨的椰林树影, 水清沙幼, 蓝天白云而让大家印象深刻;而巴厘岛又以丰富多彩的食物、木雕、蜡染、油画、纺织、舞蹈和音乐让游客沉醉其中, 这些世界著名岛屿的案例无不在告诉我们注重发展海岛特色对于创造世界知名度的重要作用。再以海岛旅游业发展的楷模马尔代夫为例, 其探索出的“马尔代夫模式”很值得借鉴。马尔代夫在开发海岛的过程中, 始终采取“四个一”的模式, 即一座海岛及周边海域只允许一个投资开发公司租赁使用;一座海岛只建设一个酒店 (或度假村) ;一座海岛突出一种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一座海岛配套一系列功能齐备的休闲娱乐及后勤服务等设施, 从而使马尔代夫海岛旅游形成了一个独立、封闭、完整的度假区[2]。

1.4 有积极的宣传意识

要把海岛旅游业做大、做强, 提高海岛旅游核心竞争力, 宣传必不可少。世界上很多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都是通过精心的策划和积极的宣传为世人所知的。如, 泰国的海岛旅游业就十分重视旅游宣传, 在各景区、景点推出大量精美画册、招贴画以及宣传泰国风土人情VCD片;在主要客源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构;设置景区景点的路牌及店牌, 用泰文、汉文和英文做标识;简化入境手续, 放宽对游客逗留时间的限制[4]。这些在宣传上的积极投入, 使人们在泰国可以随处体会到其浓厚的旅游氛围, 了解泰国旅游的最新咨询, 也感受到泰国人民的热忱, 为泰国海岛旅游业的发展锦上添花。

1.5 有科学的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海岛旅游业有序合理的开发, 各国都有比较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监管系统, 并注重政府在海岛旅游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强化旅游部门的行业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能力。如, 有“天堂味道”之称的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 为了保护岛上的生态系统, 有政策法规强行规定岛上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而泰国的普吉岛, 原来生产锡矿, 但为了岛上的环境, 也做出了关闭所有矿场的规定。另外, 在马尔代夫, 海岛开发也实行了极为严格的审查制度, 旅游部门每年进行两次的监督检查, 对不达标的度假区进行罚款或者关闭, 以维护整个海岛地区的信誉和秩序。可见, 这些世界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的背后, 都有着强有力的科学管理体制做保障[3]。

2 我国海岛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2.1 海岛旅游粗放开发, 产品雷同

现在, 我国海岛旅游正是蓬勃兴起之际, 各地旅游业都致力于海岛旅游的开发。但在规模开发的同时, 出现了海岛旅游开发模式雷同, 只注重开发的规模而忽略了开发的质量与特色的问题。在这些广泛兴建的海岛中, 除了气候和自然环境外, 无论是从旅游项目到服务方式, 还是从建筑到人文环境上, 都缺乏特色。大多数岛屿的开发停留在粗放开发的模式, 伴随各地岛屿开发数量增长的是千篇一律的海滨游泳或农家风情, 缺少对各自的历史文化底蕴、自然文化景观等独特性资源做深入的研究、详细的策划与精致的开发, 缺乏对各自的主题和灵魂的发挥。没有主体与灵魂的海岛旅游产品, 便不能使游客体味到其中的精髓, 没有长久的吸引力, 也不能吸引更广泛的游客, 给游客留下的往往就是沙滩与海水, 而不能获得理想的心灵享受, 这使游客去了一个岛后便没有想去其他海岛旅游的愿望, 甚至宁愿选择成本较低的海湾度假;加上近几年出境游的规范与发展, 使一些高端游客选择了国外的海岛旅游。可以说, 这种开发模式严重影响了我国海岛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2.2 宣传力度不足, 品牌意识薄弱

现在提起中国的海岛旅游, 很难让国人立刻想到哪个知名的岛屿;而国外的游客对中国的旅游更是建立在文明古国的基础上, 对于中国现代时尚的休闲度假胜地所知甚少, 就更不用提海岛旅游了。中国海岛旅游要想吸引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眼球, 要想打造世界级的知名度, 要想创造国际性的旅游休闲胜地, 除了要发掘其天然景观的个性外, 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不断地精心策划一些别开生面的活动, 通过策划有效的活动将消费者的胃口调动起来, 达到增强吸引力和广泛宣传的效果。但目前的海岛旅游基本上处于粗放开发的阶段, 缺少精品工程, 没有用心于品牌策划, 更没有什么特别的滨海活动。此外, 品牌的创造还要注重细节, 尤其在服务管理方面, 如果细节不够到位, 游客便感受不到体贴与细致, 以及心灵上的温馨。旅游是一种精神消费产品, 尤其是海岛旅游, 因为它针对的旅游群体是以休闲、度假和疗养为目的的旅游者, 只有细节做到位, 游客的满意度提高, 旧地重游的几率才会增加, 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强调还不够, 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2.3 海岛基础设施薄弱, 交通条件相对不便

由于大多数海岛远离城市, 本身发展就比较落后, 且我国海岛旅游业起步也相对较晚, 所以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而海岛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就存在大投入、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点, 海岛的淡水、用电都比陆地成本更高, 难度更大, 要将岛容岛貌做得上档次, 没有大规模的投入难度将相当大, 而大部分海岛不具备这样的资金基础[4]。所以, 我国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处于滞后的状态, 供电供水等配套设施还需加强建设, 岛上缺乏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 房屋也停留在农舍状态, 因此, 游客不能够在此得到较高层次的物质与精神享受。另外, 海岛与外界往来的交通联系还比较单一, 一般靠海上运输来承担。这使得旅行的行程受天气状况影响较大, 一旦遇到大风大雾就得停航, 这也是很多旅行社对海岛旅游开发不够积极的原因之一。而对于那些远离大陆的岛屿, 乘船颠簸时间较长, 游客感到疲惫不堪, 这就使海岛旅游脱离了休闲度假的基本意义。所以说, 游艇、油轮和飞机等多种先进交通工具的丰富, 无疑对海岛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现阶段, 我国海岛旅游对这些交通设施的完善还略显不足。

2.4 缺少统筹安排, 缺乏相互协作

我国目前的许多海岛旅游产品开发定位单一雷同, 大多数仅停留在滨海游和农家游阶段, 而沙滩游泳在海滨旅游就可以实现, 农家体验更是近郊旅游的项目, 海岛旅游的开发略显无力而苍白。此外, 近距离景区重复建设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从而形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竞争, 无法使游客得到更多的体验, 海岛游的目的比较单一。大多数海岛旅游也缺乏有个性的包装和品牌策划, 各岛屿缺少自己的特色。各地方岛屿缺少相互协作, 只顾独自的开发和彼此间的竞争, 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没能统筹规划, 发掘各自的特色, 从整体上推进海岛旅游业的发展。

3 我国海岛旅游开发的对策借鉴

3.1 整体规划海岛旅游, 各地优势特色互补

海岛旅游开发要强调规划先行, 要做出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 使开发建设具有计划性、合理性、有序性及兼顾重点的特性。为此, 首先要有一个完整的统筹规划, 要处理好海岛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处理好旅游业与水产养殖、港口建设等之间的关系;既要根据各个海岛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特点, 确定其主要功能, 保留和发挥其个性特点, 又要符合整体协调原则, 形成一个区域旅游的整体。其次, 要注意各岛屿间的优势特色互补和周边岛屿间的协调发展, 避免盲目、无序的开发。在做我国海岛旅游整体规划时, 可以借鉴马尔代夫“一岛一特色”的开发模式, 注意发掘各个海岛的地区特色、资源优势以及文化内涵, 使各地的旅游产品独具特色, 交相辉映, 而不是盲目地开发;逐步推出一批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精品, 使海岛旅游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 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3.2 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政府部门在海岛规划开发过程中的作用巨大, 在后期的监督管理作用也十分重要。在开发初期, 要由政府出面, 做海岛的整体规划, 并由政府组织提供启动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 并完善交通运输体系, 待投资环境初步形成后, 再将土地转让给投资者, 并规定投资者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另外, 政府将出让土地的收入投入再发展中, 使海岛旅游发展建设步入良性循环[4]。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 要注意完善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注意各个项目建设的有序性和规范性, 对建设的标准、范围要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划;还要注重对开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尤其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程度,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惩以警戒, 从而保证海岛旅游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3.3 创造生态旅游环境,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由于海岛生态环境极其脆弱, 因此, 尤其要强调保护其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在发展海岛旅游业时, 要以“生态、绿色”为理念, 以生态旅游市场为导向, 以旅游资源为基础,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 兼顾海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潜力。一方面, 要注意岛上原有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 不要轻易破坏原有地形、地貌与植被, 建筑风格也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尽可能保持岛上的自然风格, 创造和谐的海岛生态旅游环境。另一方面, 要注意防止过度开发。因此, 在海岛开发过程中首先要把好审批关。另外, 可借鉴马尔代夫的“三低一高”的开发原则, 针对海岛不同区位特色和环境容量,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限制海岛开发强度, 避免资源过度开发, 以确保海岛生态环境不会因过度开发而受到损害, 为游客带来舒适放松的享受。

3.4 加强宣传促销力度, 打造海岛旅游品牌

宣传必不可少, 促销力度必须要加强。品牌的打造离不开成功的宣传, 在世界各海岛游已成熟稳定发展和中国海岛旅游业刚开始蓬勃兴起的今天, 如何打造中国海岛旅游高端品牌, 已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打造国际性海岛旅游品牌, 可以借鉴东南亚各国从建筑式样、装饰壁画, 到电视和灯箱广告、随处可得的精美旅游小册子, 还有热情洋溢的旅游咨询人员等多渠道的促销宣传模式[5]。在此, 想要提出的是借助精品时尚的偶像剧来做宣传的经营模式。韩国济州岛通过一部脍炙人口的韩国偶像剧《宫》走进中国广大青年人心中, 而韩剧《巴厘岛的故事》也使巴厘岛成为情侣们向往的蜜月旅游胜地。借助精品偶像剧宣传, 第一, 可以引领一种时尚的潮流, 使海岛游成为浪漫人士的挚爱;第二, 偶像剧为所宣传的岛屿添加了动人的并广泛传播的爱情故事, 增加了文化底蕴;第三, 剧中的风景画面的拍摄, 无疑是“不是广告的最好广告”, 这种“不经意”的宣传, 不但节约了巨额的广告费用, 而且使影视剧本身也可以赢利, 这是事半功倍的做法;第四, 影视剧中的经典物品, 可以带动旅游相关行业的发展, 如《宫》中的爱情信物Teddy熊已成为到济州岛旅游必买的旅游纪念品, 甚至在济州岛还建有Teddy熊博物馆, 使世界品牌Teddy熊文化得以在此宣传, 也使该博物馆成为济州岛的一个旅游项目。

3.5 重视旅游市场需求, 建立特色海岛旅游

在海岛旅游的发展过程中, 我们要注意满足风格各异的品位需求和不同档次的消费需求, 注重海岛旅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海岛建设的个性化发展。借鉴世界各岛屿的发展特色与发展风格, 坚持“一岛一特色”的旅游开发理念, 充分发掘各地方的资源环境特点、风俗习惯特点、饮食文化特点以及建筑风格特点, 把我国丰富的岛屿资源打造成特色鲜明的海岛旅游胜地。世界海洋旅游业的发展, 在经历了三个阶段后, 正在向第四个阶段——海洋文化生态旅游阶段发展, 而我国正是一个有着悠久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 因此可以充分发掘我国旅游的文化内涵, 适应世界这一新的趋势。另外, 我国的海岛旅游业起步较晚, 相比世界其他海岛旅游胜地, 在设施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差距, 因此, 要扬长避短, 尤其要注重特色的发展, 发挥文化生态旅游的优势, 做细海岛旅游市场, 满足广大游客的多元需求, 在国际海岛旅游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

3.6 策划丰富旅游产品, 加强休闲度假品质

海岛是休闲、度假的理想去处, 但是海岛旅游的功能定位不能仅限于此。海岛旅游的开发、策划应该多方位多角度去着手, 海岛旅游的产品也应丰富多彩, 要用各种娱乐项目去增强海岛休闲旅游的品质, 同时也用休闲度假的主体功能带动其他旅游产品的发展, 使游客在岛中既游又玩, 既休闲又娱乐。因此, 要善于利用海岛良好的环境资源和独特的“封闭性”, 从海面、海岛、天空等多方面进行多种类型的开发。例如, 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民族风情和人造景观等观光型旅游产品;“3S” (Sun, Sand, Sea) 享受、美食旅游和豪华游船等度假型旅游产品;展览、办公和会议等商务会展型旅游产品;民俗、博物馆、寻古和学术等文化型旅游产品;自然旅游、观鸟旅游和海洋公园等绿色生态型旅游产品;水上运动、温泉康复和高尔夫等健身康复型旅游产品;探险游、海底游和极限运动等猎奇刺激型旅游产品[6]。用这些丰富多彩的海岛旅游产品, 让海岛旅游具有自己的独特魅力, 拥有持久的生命力, 以吸引大量的海内外游客, 让游客乐在其中流连忘返。

摘要:海岛旅游有着休闲与放松, 浪漫与时尚, 远离城市喧嚣等特点, 因此近年来备受旅游者的喜爱, 逐渐成为旅游业的热点。现在, 国外很多海岛的旅游业达到了高度发展的状态, 而中国海岛旅游正处在积极地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中, 因此, 需要借鉴世界一些已经成熟发展的海岛旅游经验来促进我国海岛游的健康快速发展。文章首先论述我国海岛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其次, 借鉴世界著名海岛旅游的成功开发经验;最后, 提出了一些发展我国海岛旅游业的建议。

关键词:海岛旅游,休闲旅游,海岛旅游开发

参考文献

[1]中国海洋经济信息网.马尔代夫.海岛旅游首选圣地[EB/OL].[2007-11-30]http://www.cme.gov.cn/hyjj/gk/yhly.htm.

[2]伍鹏.马尔代夫群岛和舟山群岛旅游开发比较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 2006 (3) :19-24.

[3]李泽群.赴泰国曼谷、芭提雅学习考察报告[EB/OL].[2008-2-27].http://nanao.shantou.gov.cn/list.asp-id=1349

[4]高建.海岛旅游开发模式探讨[D].浙江大学, 2007.

[5]许仪, 陈智麟.借鉴东南亚经验实现广东省海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EB/OL].[2007-11-20].http://www.beltourism.com/learn/manage/2007/1120/20070349701015-4.shtml

8.旅游景区网站开发合同 篇八

[提要] 旅游给人们带来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中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针对此问题,文章通过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论证,借鉴国外立法判例,分析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

[关键词] 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性

[作者简介]黄睿(1954—),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胡文英(1961—),女,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副教授;黄乐定(1983—),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专科部助教。(江西南昌330036)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精神损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精神造成的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自然人来讲是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其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旅游合同是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混合旅游合同,针对旅游纠纷中的精神损害问题,适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解决已经面临一系列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旅游合同法中也应当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一、旅游合同是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方面承担的旅游合同义务的特点来分析,旅游合同违约中全部损害赔偿的性质实质上仍然是旅游合同违约方对自己未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只不过与一般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相比,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违约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并不局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方面的,而且这种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失才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最应当考虑的部分。

(一)旅游合同是精神消费活动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从表面来看,是旅游合同的一种,但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非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交易目标,而是以获得精神上享受、实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旅游合同,也不仅仅是金钱与物质交换的消费活动。因为旅游是一种精神产品的消费活动,以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为目的,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得精神享受为指向,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这一切决定了旅游合同是一种以获得精神利益和满意为目的的特殊旅游合同,

(二)旅游消费的是一种精神产品。旅游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造成旅游者精神上的痛苦,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若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就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我们应试图把旅游合同违约所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到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来,从而为建立我国旅游合同法领域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努力。

(三)旅游合同纠纷处理应当考虑精神损失。在旅游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应分而待之,不能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民事旅游合同纠纷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注意研究旅游合同的特殊问题和规律。笔者认为,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且不论是由侵权造成的,还是由旅游合同违约造成的,都应得到补偿,这样才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否认旅游合同违约产生精神损害,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

二、国外承认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借鉴

在国外,德国、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旅游合同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欧洲旅游合同法原则》等一些国际性立法文件中,也明确承认了旅游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在英国旅游合同法上,并不完全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判例,给予因旅游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主要有三种情形:

(1)旅游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2)旅游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痛苦和烦恼。

(3)因违反旅游合同带来的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美国法、美国的判例、立法与学说对于此问题的态度与英国基本相同,即作为一般原则不承认对精神损害的旅游合同救济,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给予救济。例外情况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

(1)因违反婚约造成的精神损害。

(2)因旅游合同违约侵害人身所造成的痛苦。

(3)运送乘客者、旅馆主人、丧礼的承办者旅游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痛苦。

3.在法国旅游合同法上,与侵权责任之场合相同,损害既可以是物的损害也可以是精神的损害。逐步地承认因旅游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赔偿的。

通过以上对国外相关国家的学说、判例的分析与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旅游合同违约损害中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已经被许多国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承认并给予契约性救济。

三、建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要尽快改变我国旅游法制尚不完善的局面。因此,旅游合同立法存在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旅游合同立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旅游合同法与时俱进,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具有开放性。当旧有的理论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实践的发展就要求对其进行变革,使其与事实实现最大限度的接近。“旅游合同法只关乎当事人的财产得失而与其非财产法益无关,精神损害应由侵权法加以救济”这一传统观念已被证明是不合时宜的。这就要求我们勇敢地突破这一观念的束缚,把对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精神损害的救济引入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从而完善我国的旅游合同法,实现旅游合同责任的扩张。

(二)有利于我国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我国《民法通则》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首创“民事责任”这一术语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设专章规定在民事基本法里,这是对世界法学的一大贡献,是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相适应的。我国关于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不仅适用于旅游合同法领域,而且适用于侵权法领域,现代民事责任具有多样化和不同责任形态之间相互渗透的趋势。

(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旅游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保护。在不过分加重旅游合同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向来是旅游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而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正与旅游合同法的这一立法倾向相符合。

(四)有利于我国旅游合同法同世界各国相关立法接轨,促进对外交往。前已述及,承认特定情形下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国际立法潮流。在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的今天,建立我国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有利于同国际接轨。

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旅游行业法制环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旅游合同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对旅游合同的一些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以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何光炜.二十年建成世界旅游强国[J].?望,2000,(6-7)(合刊).

[2]杜军.旅游合同研究[J].民商法学,2001,(8).

[3]孙森淼.旅游契约之研究[J].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报,1998,(1).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J].法学,1998,(4).

[6]刘劲柳.旅游合同范围与概念探析[J].旅游调研,2003,(7).

[7]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杜,2000.

9.网站建设开发合同 篇九

委托方(甲方):

开发方(乙方):杭州汇拓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网站的开发、交付、测试及维护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有义务提出明确的网站开发要求,包括业务需求、功能模

块,(详见附件《 开发及服务内容费用详单》),并提供与网站开发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如甲方增加本合同之外的功能模块需求,甲方应支付相应模块所需费用并提供相应模块开发需要的资料。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如所提供的资料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2甲方有义务承担网站开发费用、维护费用及甲方增加本合同之

外的功能模块所需费用,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否则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1.3甲方有权利监督网站的开发进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改

进意见必须是合同附件的大纲要求内,或双方另立的合同附件。甲方提出的改进意见不得是双方已确认的内容,否则乙方有权利拒绝修改,或者双方重新约定。

1.1.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完成制作网站首页并收到乙方《网站首页确

认函》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甲方可提出对网站首页的整改意见,同样内容不得重复修改,且网站制作时间相应延后。

1.1.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完成制作网站并收到乙方《网站完工确认函》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甲方可提出对网站的整改意见,但提 1

出的整改意见不得是双方已确认的内容,否则视为甲方对网站已验收合格。

1.1.6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1.1.7网站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有义务按照附件《开发及服务内容费用详单》确定的网站

业务需求、功能模块进行网站开发,并承担测试、交付及后期维护义务。

1.2.2 乙方在收到网站开发费用后,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发票。

1.2.3乙方承诺,只有在网站内容符合附件《开发及服务内容费用详

单》确定的网站业务需求及功能模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视为交付合格,否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但是在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制作完成,或双方约定对附件的修改由乙方制作完成的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甲方对网站其他的整改建议,本合同默认甲方对乙方制作的网站已验收确认。

1.2.4在签定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把网站制作所需的所有

文字资料及图片资料提供给乙方。并相应顺延网站的开发时间。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完整的造成网站制作延期由甲方负责。

1.2.5 乙方应独立完成对网站的开发、测试和维护工作,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乙方在开发网站时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6乙方对履行本合同各项权利义务而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对甲方提供的用于网站开发的一切资料,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二、网站开发费用、付款方式及制作时间

2.1、开发费用。

网站的开发费用总额为3500.00 元。

详情见附件《开发及服务内容费用详单》

2.2、付款方式。

2.2.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以汇款方式汇入乙方

提供的银行帐户中, 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制作网站。

预付网站开发费用总额的 50 %(即人民币1750.00 元)。

2.2.2自网站经甲方验收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以汇款方式

汇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户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的50 %(即人民币1750.00元);(验收标准根据:《开发及服务内容费用详单》是否全部完成。)。

2.2.3乙方银行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3网站制作时间:

网站开发制作时间:20 个工作日

网站开发制作时间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网站开发费用预付款之日起算。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3.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四、争议解决

4.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

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约定

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代表人员如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5.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

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5.4、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遵守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5.5、对本合同的理解、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

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5.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盖章:

手机: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10.旅游合同 篇十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计__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景点游览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数__________,旅游饭店名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选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______________,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 充 条 款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3

甲方: (先生/女士)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议,共同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提供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赴美生子咨询服务及月子安全服务;

乙方对甲方个人隐私执行严密的保护措施,一对一服务,杜绝个人信息泄露;

乙方提供业内领先的7*24小时安全中心值班人员专业的应急咨询

服务;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手续及订购优惠的国际、国内航线机票; 甲方签约后获得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服务的内容参见《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部分套餐或客户附加要求除外);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同时获得美国移民、美国房产、美国留学、特色旅游的咨询服务;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享有“宝贝家百企联盟”会籍资格,并享有会员的一切权益;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助甲方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退款:

1、甲方选择的服务套餐预算级别为:( )套餐 宝贝家钻石定制型套餐: $500,000起 宝贝家贵宾尊享套餐:$300,000 起套餐预算明细见乙方公开发布的《套餐资费预算》及《月子中心服务细节确认单》。本合同金额以双方最终确认,甲方所有应在国内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2、乙方有权在不同时期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的情况对套餐价格作出调整。所有的套 餐价格均以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价格为准。

3、付款:

首付款及余款(全部国内支付):

3.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签约首付款,即本合同所选套餐预算金额的% 计()元。

3.2、在乙方交付往返机票及全部出国手续之日,甲方应支付余款计( )元。

3.3、甲方所有付款,以乙方公司盖有财务收款专用章的票据为唯一凭证。

4、合同终止 :

4.1、甲方于预产期前60天以上在中国生产或流产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住院 证明及账单原件)的;

4.2、甲方被海关原机遣返(需提供搭机证明)的;

4.3、甲方因签证拒签原因(需提供拒签后的护照原件)的;

4.4、本章节下条(第4.5条)所列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约定的。以上原因乙方退还甲方预缴的定金及相关付款(已发生的签证费、pos机手续费等除外)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相关钱款的退还在经甲乙双方书面退款要求并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4.5、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 预防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6、医院和医生

乙方不提供医疗服务。甲方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甲方应通过和正规的美国医院签署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乙方不对甲方和医院、医生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或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有纠纷或事故,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根据过往的经验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信息查询。

三、合同确认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并甲方支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2、双方在签署或执行本合同中的所有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等行为并不影响非诉争事项的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牛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r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起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分于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露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酌,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和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作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一反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 电话或者传真: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5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平等、公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场、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三、甲乙双方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为两省旅游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的改善提供帮助。乙方的喀斯特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可以作为甲方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在提高接待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本地企业在乙方投资兴业,谋求资源开发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四、双方确定把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作为本地旅游业推进“三个文明”进步的重点,为对方在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方面提供培训和经验共享,组织本地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并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农业及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建设、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逐步消除旅游壁垒,推进两省无障碍旅游合作。双方支持对方旅游企业在本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本地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双方组织、引导本地旅游企业与对方企业在市场开发和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协商,形成合理、协调的跨省企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间形成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联合作,放宽对方企业在本地的准入标准,为对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六、双方积极组织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加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双方通过协商,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七、双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工程,谋求共建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两省旅游局高层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在“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相互提供交通、接待设施及景区容量监控的信息,双方对旅游交通、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合作立场,共同处理应急事件。双方在旅游发展规划、市场开发计划、旅游政策等旅游业发展重大决策方面及时通气,形成互相学习、借鉴和合理互动的合作机制。 以上协议的实施由双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协调办理,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代表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代表

旅游合同范本6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会议旅游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甲方主办的_____委托乙方承办活动机场接机,旅游安排工作。

2.酒店地址:酒店_____,人数:约_____人。

3.会议时间: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会议服务

乙方提供如下会议服务(详见合同附表,附表略):

(1)接机服务,送机服务。

(2)旅游安排。

(3)物资代购。

第三条 具体服务内容

1.接机送机,接站送站服务(接机表由甲方提供)

(1)全部车辆干净整洁,使用年限在_____年内,要求配备医药箱,灭火器等安全类器材,并且每个座位都有安全带。

(2)根据乙方提供的航班表,进行合理安排。

(3)乙方必须保证所租用的车辆符合行驶的安全标准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照,租用车辆为正规汽车出租行业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允许接听移动电话、疲劳驾车等影响安全情况发生,出发前检查好车辆情况,配备好消防等器材,接送机服务中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出现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如发生小的剐蹭事故,请在_____小时内调集其它车辆尽快增援,不得延误甲方工作进程。

(4)机场内提供接机人员_____名,接机牌、车头牌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统一服装,工作证等。司机应统一服装。

(5)工作人员要求热情认真,礼貌周到,耐心细致。

(6)车辆安排以甲方要求为准,协议价格如下(配司机_____名):

_____座商务车_____元/趟;商务车_____元/趟;商务车_____元/趟。

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为准,作为结算。接送机初步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7)路程约定:

起点:机场或车站,终点到站:酒店。

2.旅游安排:预计人数_____人,最低保证人数_____人。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1)旅游地点:,时间:年_____月_____日。

(2)行程安排:____________。

(3)费用_____元/人。含门票、导游费、旅行社责任险、晚餐后返回酒店的用车费用。导游为每车_____人,甲方提供导游旗。导游全部要求普通话标准。

(4)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确认的.旅游线路及时间,不得擅自改动餐费标准。旅游中保证每位游客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求乙方导游人员有导游证。

(5)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客户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乙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6)擅自转、并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物资代购: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4.用餐: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四条 报酬支付

1.合同项旅游活动预算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如果人数发生变动,以实际为准,接机凭甲方签字的接机安排表,确认实际发生费用。乙方不提供相关发票。

2.甲方在双方签定合同即支付活动预算费用_____元整,即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元,余款确认完毕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密义务

一方对因会议旅游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补充与变更

1.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范本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范本8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范本9

甲方(委托旅行社):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许可证号:)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许可证号:)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在一地的旅游团队接待(即地接接待)为保证团队接待质量,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接待旅游团中的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保证甲方团队在委托乙方接待范围内的旅行安全、顺利,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娱乐等旅行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内容迅速、准确地实施安排。双方特此以甲乙双方间的业务委托合同的方式,正式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主体的认定

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旅行社,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诈或隐瞒对方自己的真实资质的则视为其违约,对方有权视合同无效,停业、歇业、被旅游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将视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负责具体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有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证明。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但在本协议若另有补充协议时,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对本协议中未作规定,并且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遵循行业惯例。

(3)本合同适用于合作期间内的多批次散客及团队。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为各批次散客及团队的委托接待合同。

第四条:委托的内容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业务,以委托行程内的安全、顺利运行为目的,其内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据个别要求限制或扩大下述安排业务范围)

(1)提供有益于甲方业务开展的有关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名胜古迹等的信息和实施方案。

(2)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交通部门签订客运合同并落实各项交通的安排、承运。

(3)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并符合甲方团队所需标准的饭店签订住宿合同并落实住宿安排。

(4)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安排用餐、旅游及观看文艺节目、购物等。

(5)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配备导游、翻译等。

(6)对计划外发生的事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其它为保证甲方团队旅游活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相关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各自向对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协议及发票、开户银行、帐号、通讯地址、组织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含联系电话、传真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行程接待计划(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3)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4)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星级、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

(5)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6)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7)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8)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2)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

(1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项团队接待计划书后,应迅速(最晚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七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1)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2)乙方若对甲方前条第一项计划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删除不能受理部分后仍委托乙方安排时,则应再次履行第六条第一项所定程序对甲乙双方的委托接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如果甲方不同意删除则视为协议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

第八条:委托报价

甲方接到客户请求之后,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进行询价,乙方有义务给予及时回复,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操作。

一、对甲方的操作规定

(1)甲方操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询价要求,条件不允许或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电话口头的方式。

(2)尽可能详细地表述客户的具体要求:时间、地点、人数、等级、是否安排购物店等其它具体要求。

(3)特殊情况应注明最晚答复时间。

二、对乙方的操作规定

(1)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回复(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

(2)甲方需要分项报价时,乙方的报价必须与甲方的询价要求逐条对应。乙方报价应注明所含与不含内容,特别应注明:航班信息;酒店星级、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早餐及正餐标准、种类、地点、餐顿、酒水;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导游、司机的小费、超时费,是否安排购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等。

(3)乙方的报价必须准确,不允许提供模糊的数字或概念,并明确告知甲方报价的币种,甲方收到的乙方报价单,即刻构成甲乙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因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或甲方已经与客户签订协议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报价执行,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4)一般团队的报价,应在12小时内回复;特殊要求较多的团队,可在24小时内回复;甲方规定最晚答复时间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对于行程中不合理之处或由于交通等问题需更改之处,乙方在报价时,应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初或在每之初,为甲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当地旅游资讯,其中的价格仅供甲方临时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旅游资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包括常用的导游、司机等。

(2)乙方建议在当地使用的酒店名录及价格。

(3)常用的接待价格:每人天综合服务费、门票费、餐费、车费(超公里费)导游服务费等。

第三章:委托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委托业务的开始甲乙双方的委托业务合同一旦成立,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业务。

第十条:报告经过的义务

(1)乙方应适时或经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势报告委托业务的进展状态。

(2)对甲方的委托内容,乙方在安排完毕或判定不能达到安排目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次向甲方报告。

(3)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据前项所做的部分委托项目不能安排的报告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变更该部分内容、或解除全部委托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确认期限

(1)乙方原则上在甲方团队旅行开始一周前,履行前条各项所定手续,完成全部被委托的旅游业务。

(2)除前项正文中所规定的事项,如甲、乙间另有补充协议时,按补充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费用的结算

(1)由于甲乙双方团队合作频繁,双方协商一致,团队出发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余款月结,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于协议附件的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2)团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团队结算单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连同甲方游客反馈表传真至甲方计调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

(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将上月1日至31日之间接待的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结算清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结算专管员,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财务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当月将结算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如果因为行程变更而造成甲方预付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在团队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计调部门核对清楚结算金额,差额应于次日退还至甲方所指定的帐号上。

(5)对于前几项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制定特别条款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甲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团队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航班、车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向游客或者造成变更的第三方索要相应的费用;

(2)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及时联系甲方或承运的交通工具公司,尽快落实准确的抵达时间,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3)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告知其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计划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二、因为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团队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造成团队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及时根据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计划,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延迟抵达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造成团队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总经理口头确认后乙方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努力正确降低各项因团队取消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对生效的旅游接待合同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内容;

(2)乙方在根据前项向甲方提出变更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变更后的安排方案送达甲方。

(3)甲方在接到前项变更申请后,应立即书面答复或同意乙方变更后方案或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将作为新的委托接待合同另行处理。

(4)对于更改后的新的团队行程计划,乙方要尽力和相关接待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量安抚客人,并努力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将团队的具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

(5)甲方或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对第2项的申请及第3项的回答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申请及回答送达对方。

(6)视变更程度,当该团队提出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全部解除与该旅行相关的委托业务合同。此时,甲方必须迅速将此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此团团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托接待协议生效后产生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乙方自什么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变更;

(2)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生效的委托接待合同进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确定无法按照原合同执行的时候,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此团队操作,并按照损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赔;

(3)甲方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双方另立委托接待协议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费用减少,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4)另立委托接待协议时,乙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推托、刁难甲方,应一如既往的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5)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条:宗旨

(1)甲方的团队在旅行中,如认为可能得不到应提供的服务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服务。

(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委托业务合同中的内容时,如变更旅行日程,要尽量使变更后日程符合当初日程的宗旨。如变更旅行服务内容,要尽量使变更后的旅行内容与当初的一致,使委托业务合同的内容变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条:接待质量标准

因甲方团队多为同行客户所委托团队,团队类型分为:散拼团、独立团;团队等级分别为:普通团,特别关注团,vip团。乙方在接待过程中应针对团队类型及团队等级的不同特点,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团队要求并符合以下甲方质量标准的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接待合同所确认的日程、标准、报价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条例》的要求,选择具有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的单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车、购物等,为确保甲方团队能安全、顺利地旅行,乙方应按下列原则实施:并按以下各项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酒店客房

(1)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将酒店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须符合甲方团队所要求的标准,一经确认之后的准确酒店乙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得甲方的同意,具体酒店标准以甲方操作人员要求为准。

(2)酒店硬件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际等级星级标准,所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保养良好、运转正常,并配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及足够的提醒标志;

(3)酒店位置应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则,使客人的商务活动和自由活动既方便又安全。

(4)酒店的服务应热情周到,随时为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帮助。如:甲方要求乙方为vip团、特别关注团在客房放置欢迎卡、鲜花或果篮时,酒店能积极配合。

(5)酒店前台人员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透露协议价格,因酒店人员向游客或组团社领队人员透露协议价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酒店追偿;

(6)如酒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星级的客房时(或分为主楼、附楼),乙方应在报价时特别说明。

(7)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对中国团队有歧视性行为,如单独安排早餐或与其它客人隔开用早餐,服务态度差等歧视性行为。

(8)乙方因自身或所预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标准不得低于已确认酒店的标准,中间的费用差额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餐饮

(1)就餐环境清洁干净,具有国家允许经营餐厅的各项证照要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拥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停车场等)其所配备卫生间不准有污渍、异味。

(2)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干净、清洁、无毒;经营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

(3)按餐费标准订餐,严禁克扣餐费,酒水及菜单按单团合同标准执行

(4)满足客人特殊要求,如:素食、穆斯林餐等。

(5)餐食要卫生、可口、足够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严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员应立即现场调整、解决,并避免以后再次发生。

(6)每桌原则上最多安排10人,超过10人,必须分桌。(人数在12人以下不够分桌时必须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间交通

(1)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好的行程、日期、等级、班次安排城市间的交通,包括:机票、火车票、船票等。

(2)由于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误、取消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如漏订、错订等,由责任方赔偿。

(4)乙方有责任协助确认全程机票(包括内陆段)

(5)遇航班变更,乙方负责及时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导游。

四、车辆

(1)必须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的合法运营旅游车,一定要为乘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每团确认单上说明具体保额。

(2)严禁使用非运营车辆(黑车)以及超龄服役的车辆;

(3)车内外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如麦克风、空调、阅读灯、窗帘、座椅调节、卫生间设施等。

(4)车况良好,保证机械设施运转正常、有效。如出现意外,导致抛锚或其它影响行程的事故,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正常车辆,不得出现反复修车耽误行程的现象。因此造成的投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不得超载,至少要预留出1—2个以上空位,司机不得同意团队及导游以外的人员搭车或路上收客;

(6)司机应证照齐全、经验丰富、安全驾驶记录良好、服务热情,熟悉行程内路线、路况,如遇未知地点、路线,乙方应提前查询,确保将客人及时、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7)旅游车辆要确保有足够的空间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够正常使用,并保证客人物品的安全。

(8)司机在车上不得抽烟、喝酒、赌博、兜售物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国道路交通法》《营运车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导游服务

(1)拥有导游执业资格的中文普通话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语种导游。

(2)经验丰富,熟悉目的地的情况,特别是熟悉与旅游相关的情况,如交通、景点、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

(3)导游接机(站)时,应在机(车)抵达前到达机场(车站),按甲方要求举牌接机(站)

(4)导游为客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做到热情周到、主动到位,对经常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确保客人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客人投诉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盗案件时有发生,应如何预防;某地严禁吸烟;在某景点易掉队;如何保证不掉队;万一掉队如何返回等。

(5)导游接送团和随团出席重要活动时。必须注意仪表,着正装。平时着装要求整齐、简洁、大方、得体,化妆要适度。

(6)遇客人参加自行安排的商务活动及用餐时,导游应积极配合、为客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7)导游应向客人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当地习俗;但不得迎合个别客人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8)在带团过程中,导游应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严禁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费的项目;或压缩计划内项目游览的时间。

(9)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行程,应以保障客人利益为原则,经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权者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同意书之后方可根据新的行程安排进行接待工作;

(10)严禁向客人索要小费;

(11)其他未提及的事项,导游的行为必须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旅行社法规》的相关要求,如果因为导游违反相应要求而造成的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规的许可向乙方索赔;

六、购物

(1)以客人自愿为原则,严禁强买强卖,严格执行甲方计划内的购物安排,严禁增加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

(2)每次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导游应告知客人,严禁擅自延长购物时间;

(3)如客人提出退货,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客人在离境前解决,不准将问题带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诉;

(4)甲方要求无购物的团队,乙方不得安排客人进旅游购物店;

(5)乙方导游人员应告知客人购物退税有关规定,并在团队离境前协助客人办理退税手续。

七、娱乐活动

(1)严格执行接待计划内娱乐活动。

(2)严禁随意增加自费项目或高价销售自费项目,如因增加自费项目造成客人投诉,乙方应双倍返还客人所支出的费用。

(3)严禁乙方导游人员诱导或组织客人涉足黄、赌、毒场所。

第十七条:领队或全陪

甲方或委托业务给甲方的组团社派领队或全陪陪同旅行时,领队有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旅程有关事项。乙方及乙方选派的导游在旅行实施过程中,应听从领队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除了以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所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游客投诉、索赔的,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乙方索赔:

(1)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未经甲方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4)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7)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8)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9)地接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10)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11)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1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1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4)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条:接待部门的责任

乙方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委托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故意过失,对甲方或甲方旅游团(者)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对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事故对策

第二十条:

(1)乙双方事故对策责任人,要在履行本协议前,协商事故发生时的联络体制,另行交换事故处理备忘录。

(2)乙方为在甲方的旅行实施中万一发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预见事件时能迅速联络,应建好通讯联络组织,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迅速将通讯组织图交给对方。

第二十一条:

(1)甲乙双方无论责任归属,在甲方团队旅行中,万一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乙方迅速、准确处理,并及时通报给甲方及相关的旅游主管部门,并努力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2)凡因不可抗拒力(如战争、火灾、地震、铁路中断、机场关闭、因机械故障、气候等航班专列改点)或意外事故(如车祸、食物中毒、疾病)使旅游团滞留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乙方应妥善安排旅游者,并采取措施使旅游团(者)尽快离开当地。意外事故所发生费用属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理赔范围的,由甲乙双方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在理赔范围且属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负责追索第三者赔偿的同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旅行社过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贿赂甲方员工,甲方一旦发现立即停止与乙方合作,必要时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遇甲方竞标大客户或大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细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乙方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业务、向客户透露双方合作中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外进行文字宣传,如需使用甲方名义或涉及甲方时,应事先争得甲方同意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提及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参照XX年版国务院550号令《旅行社条例》及中国旅游局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杂则

第二十七条:(协议期限)

协议签订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类推。

本协议因期满失效后,仍适用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签订的个别业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请求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九条(语言)

本协议由中文撰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协议时间: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协议时间:年月日

旅游合同范本10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按计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委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第三条甲方应在旅游团出发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计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计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甲方旅游团出发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列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出发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计划落实各旅游服务项目。

第四条在旅游团游程结束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加非旅游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服务供应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采购的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服务承诺,发生意外情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出现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情况的,事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延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11

合同编号: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证件: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线路人数旅游时间

本次旅游为_____________线路_________日游,共_________晚_________天,人致为_________人;含成人________人;儿童_________人。旅游时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本次旅游价格为成人每人_________元,与成人同行的儿童为每人_________元(儿童与成人服务内容不同,应另外注明)。总金额为(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先收费后接待。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

用现金支付或汇人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

2.报名时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币)_________,余款须在出发前_________天付清。

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开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乙方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并作为合同附件交给甲方。

2.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应明确游览景点及所含门票类别。

3.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应明确住宿、用餐、交通工具标准及导游服务的类别。

4.乙方在旅游行程中平均每天安排的旅游购物不超过________次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合同约定的所交旅游费用外的游览、娱乐项目的内容、费用应在旅游行程中明确。

6.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向甲方作全面真实介绍,保证不作虚假宣传。

7.甲方应对乙方的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作详细了解咨询,并保证自己的身体状况等能完成本次旅游。

8.甲方因突发疾病提出中断旅游行程,应提供一当地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乙方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剩余费用。乙方应做妥善安排,费用由甲方自理。

9.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宜传制品、店堂告示等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0.本合同签订后,因政策性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费用的增减,应予以多退少补。

11.乙方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因乙方的责任致使甲方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12.根据规定,乙方应当推荐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其投保费用由甲方自理,保额由甲方自行确定。

第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1.出发前,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费用。

2.甲方末按约定时间提供证件或相关真实有效资料,造成乙方无法为其办理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合同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集合或提供资料失实或目的地国家(地区)未予签证、未准予人境造成旅游无法成行,合同终止。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和未经乙方同意,中途自行离团或擅自改变住宿、餐饮、景点、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或标准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拘留、遣返及追究其它法律责任和费用的由甲方自理。

第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每减少一个景点,应退还该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增加合同以外的购物地点数额,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擅自增加合同以外的旅游、娱乐项目,应承担增加的旅游、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

3.在乙方安排的购物地点,甲方购买的商品经市级以上有关专业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并持有相应的税务发票的,在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负责予以退换。

4.乙方擅自降低住宿、餐饮、交通工具标准,应退还甲方所付相应费用与实际费用差额并支付差额的同额违约金。

5.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降低住宿、餐饮、交通工具标准或景点不能游览,应退还甲方所付相应费用与实际费用差额并赔偿差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或领队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予以退赔。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在出团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善后事宜,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本次旅游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在约定出团前________天通知甲方,乙方为本次旅游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详情及不能履约的证明材料。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前已对可能发生的相关情况已向甲方作出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所发生的旅游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测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旅游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九条特别事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管理、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依旅游质监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__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13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出团日期

路线与景点

(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最高保额

用餐标准

早餐____次,正餐____次,标准:________元/人/天

导游服务

□派全陪,□不派全陪,注:

购物娱乐安排

(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预付款数额

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范本14

甲方(所有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享有皖d—______的所有权及经营权,现将此车承包给乙方从事出包车营运,日期为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乙方付甲方包车费用暂定为_______元/每班(白班、夜班),包车费用在承包期内以市场调整而变动。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风险抵押金。乙方每天晚七点到早七点交接车辆,包车费用每天交清。甲方交给乙方的车辆随车证件及附属设备有:

(1)证件:行驶证、养路费、营运证。(

2)附属设备:出包车顶灯、出包车计价器、座备胎、。

2、甲、乙双方协商此车在乙方包车期内养路费、公司服务费管理费、车辆保险费、工商费、税收由甲方承担;所用燃料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包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包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车辆不能营运,乙方每天按陆拾元交予甲方,并承担车辆停驶期间和各项费用。

4、乙方在包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充实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所有维修费用。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乙方必须同甲方共同监督下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满10000公里时换。

6、本协议期满,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它人驾驶,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如乙方需换驾驶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将新驾驭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甲方。

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跑长途,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此终止合同,同时押金不予以退还。

9、出包车营运按二十四小时两班制,乙方在行车中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整洁,每天检查水、机油、电瓶水等,如因缺水、缺油等造成机械损坏的全部由乙方赔偿,车辆如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乙方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乙方交班时保持上述车辆状况。

10、本合同规定承包期满十日前,乙方必须告知甲方是否要延长承包时间,或者承包期满后解除合同。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达成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12、因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地方,应按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13、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在乙方不愿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其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范本15

甲方: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供车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用车方)

为了统一规范客运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

一、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座(空调)旅游客车_____辆,为接持旅游团队(机关单位职工)提供客运服务。

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程(单程、往返),沿途司机食宿由乙方安排。途中如有线路变更,须征得甲方调度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总计车费共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负责支付往返的路桥费、停车费、高速公路费以及司机的食宿。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须具有:齐备合法的营运证照,购齐国家规定的固定税费和车况良好的客运车辆。

四、乙方在甲方承载前交清本次租车费用,或签署协议当天交付甲方订金,出发当天乙主一次性支付所有包车费,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发票的,请提前告知甲方准备,当天出具发票,发票另加_____%税点。

五、乙方在租用甲方车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超员,运载货物,乙方必须爱护甲方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装载有腐蚀性或其他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得强行要求驾驶员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章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程,并按规定上落客,否则甲方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由此造成的罚款、扣证等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在派出车辆前,需提前一至二天与乙方再次明确上车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将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乙方。

七、乙方在交付租车定金后要求退车的,甲方按用车_____天前扣总车费的_____%,用车前_____至_____天扣总车费的_____%,用车前_____至_____天扣总车费的_____%,用车当天车费不退。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权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九、双方特别约定: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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