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2024-10-24

土地征用(共16篇)

1.土地征用 篇一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旅游事业发展,推进重点镇建设步伐,振兴小城镇经济。村委会(简称甲方)决定在征用(简称乙方)的承包土地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承包土地亩,按照每亩X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青苗补偿面积亩,元,并一次性补偿到位。

补偿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并一次性补偿到位。

二、甲方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后,不在另行划给乙方承包地。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三日之内对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清除,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建设活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村委会(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按照每亩X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共计元,附属物

2.土地征用 篇二

一、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 看似简单, 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1、土地征用过多、过滥, 失地问题严峻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 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往往是谁申请使用, 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

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 往往是未批先征, 未批先用, 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 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 再补办手续, 做善后工作, 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案件受处罚率仅为极低, 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 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为100, 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仅占5%至10%。另外, 有的政府故意混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 拖欠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 导致农民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境地, 生活极度困难。

4、补偿方式单一, 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

现有的补偿方式多是“买断式”一次性给付, 由于农民本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 即使给得多一些也难免坐吃山空。而且, 由于对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不到位, 导致补偿金的发放过程渠道不畅, 分配混乱, 克扣、贪污以及乱投资等现象不断发生。

5、腐败现象严重

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 加之土地审批权重利大, 极易滋生腐败, 在一些地方, 没关系没钱不批地, 有钱有关系乱批地现象相当普遍, 导致巨额的土地增值大量流入了不法商人和贪官之手。

另外, 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相应对策

直至今日, 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 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纠正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使农村土地征用程序趋于合法化、正规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 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 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排除商业性征用, 严格限定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

其一, 应当排除为了商业性用地而征用农村土地;其二, 应当尽量缩小征用农村土地的范围。土地作为不动产, 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因此, 当土地与商业性相联系时, 对土地的利用就不应当通过征用的手段得以实现。商业用地应当由市场来调整和实现, 国家应当尽可能避免介入。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过程中, 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 它既是征用的主体, 又是补偿的主体。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 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 理清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 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 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为它是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 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 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其三, 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 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 农民有权进行参与, 发表自己的意见, 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 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 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 因此, 应当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 同时, 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另外, 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 对农民的生活给予安置, 如给予换地补偿或“债券或股权补偿”, 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来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

6、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加强司法审查, 排除外界干扰, 为被

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地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时,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结果, 在民事诉讼中, 诉讼人通常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但在行政诉讼中, 被征用的农民通常不能获得更充分的救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发, 合同的受损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质的诉讼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 兼顾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结语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 农村土地征用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土地资源, 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宁,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摘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谈起, 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略作探讨。

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3.谈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点 篇三

【摘 要】从严格意义上讲,征地是为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或非营利目的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时,采取的土地取得的主要方式。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它带来了地方政府乱征滥用土地、农民利益受损等严重问题,因而亟需进行系统性的改革。本文对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点

征地是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方式之一,因此要得到政府批准,但征地不应是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惟一方式。同样征地是集体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方式之一,但征地也不应是集体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惟一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征地是为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或非营利目的需要占用集体土地时,采取的土地取得的主要方式。

1.明确征用概念,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正确理解土地征用的概念,关键是“公共目的”的确定。我国现在沿用的征地概念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征地的目的也产生多样性,有公共的、也有非公共的和营利的。因此要重新界定征地概念,特别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

(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在确定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其他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调整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如果集体土地不能通过巿场化手段转变为国有土地,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区分公共目的的征地和非公共目的土地取得,并且对于不同目的地补偿标准加以区别。

2.建立市场流转机制

尽快制定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流转未作明确规定,而客观上流转已成普遍现象,并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如果严格禁止对非公益性项目实施征地,那么对于集体土地的取得惟有通过土地市场购买,因此,必须加快建立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场流转机制并加以严格规范,从而保证征地改革顺利实施。

建立市场流转的前提就是加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城镇国有土地的产权制度,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是否明确,权利如何设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关键。目前在不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主体不明,在征地实施中,乡(镇)往往替代集体其他经济组织,“越位”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并且在补偿实施中暗箱操作,这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利益。

这里的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有两层含义:其一是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机制,其二是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发展权管理机制。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机制,是指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土地规划的规定进行开发和建设,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按照法律和规划的要求,行使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包括集体土地的出租、出让,并取得集体土地权利流转的报偿。所谓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发展权管理机制,是指国家对于土地的发展权加以管制,任何人即使土地所有者也不得任意改变土地的用途,而只能在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所有权流转。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取得该块土地的发展权,然后按照土地规划的要求,改变土地用途。这种市场流转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是从两方面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方面使集体土地流转得以实现,有利于区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土地征用,明确土地征用的概念;另一方面有利于耕地保护,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3.以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但是耕地的常年产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耕地的常年产值作为基本标准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

如何判断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呢?按照公平补偿原则,征地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在公开巿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即无限年期可预见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当然还受到现实供求关系的影响。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应在完成土地定级估价的基础上,主要应根据农用地基准地价,并且实际考虑土地发展权的部分收益来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4.实行多样化安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传统的“农转非和用地单位招工”安置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于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巿场经济逐渐发育成熟的今天,这种安置模式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必须建立起农地征用的“多样化安置”模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5.设置土地发展权,系统化征地相关制度

4.农村土地征用协议 篇四

甲方: 农户 乙方:两河村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我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建设,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现需征用甲方的部分土地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项目建设,双方现就土地征用事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用时间:一次性永久征用。

二、甲方土地四至界线: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三、甲方土地面积及征用补偿费:

土地面积及补偿:该地长 米,宽 米,总面积合计 亩,根据相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 元整(¥: 元)

四、补偿方式:征用补偿在项目建设之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的征用方案,没有异议;

2、合同生效后,该地块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点项目上的规划用途;

3、土地征用后,甲方不得无故阻止、破坏、干扰乙方的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

6、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并按手摸): 乙方(盖章):两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5.土地征用程序 篇五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的。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协调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6.征用土地请示 篇六

为了更好地服务矿区,便利于群众生产与生活,针对我镇9处非法加油站点被依法取缔,诸多农机、车辆用油量颇大,面临加油难问题。根据社会需求和群众迫切要求,经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实地查看。确定:在高邵路粉坊段路西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2亩;在高邵路朱庄段路西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2亩;在枣高路渠东段路北侧建加油站一处,面积5.5亩地。此上三处均符合建加油站布点规划,请霍邱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复!

特此请示

高塘镇人民政府

7.土地征用 篇七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了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阶段, 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 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提供的数据, 从1990~2002年, 全国占用耕地4736万亩用于非农建设。近年来, 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约250-300万亩, 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 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变成失地农民。据估计, 目前中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至少在4000万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使用外, 在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时可以依法由国家征用。国家是依靠行政手段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依据市场手段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补偿标准低, 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 严重损害农民经济利益。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人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总额不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目前, 国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总费用每亩5万元左右, 国家各级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大约2.5万元, 给予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约2.5万元, 其中70-80%给农民, 农民实际得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1.7-2万元左右。2004年, 国家又进一步规定, 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 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但是, 许多地方执行不力。另外, 征用农民土地还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成为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社会流民, 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就业权。

二、中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分析

中国现行征地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宪法》第10条, 《土地管理法》第2条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 仍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征地, 必然引发矛盾。它的缺陷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备, 导致征地权运用范围过大, 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虽然强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用, 但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经营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进行征用, 导致征地范围过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是说, 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上市流转, 农村集体的土地不能上市流转, 而征用权的行使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当建设用地需求上升, 非公益性经营项目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 土地征用成为目前唯一可行的制度安排。无论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 都是沿用强制性征地的办法。这种建设用地统一由国家征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制度, 在征地与供地之间制造了一个利益空间, 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创造条件。客观上形成“土地征占越多, 政府利益越大, 部门福利越好”的机制。而农民则无缘于土地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由于中国农村整体上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 即使有的地方建立了社保机制也不完善, 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与归依功能, 相比较农民已有的经济基础和今后的需要, 现有的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 更难于保证农民的后续发展。

三是国有和集体土地差别对待, 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目前, 建设用地占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虽然在本质上也是借助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强制取得, 但并未归入征用范畴, 而是由拆迁方面的法规加以调整。数据显示, 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当中拆迁费用要占30%。相对城市拆迁户来说,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更强, 但在征用中却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在土地征用中政府动用国家征地权, 以相当低廉的“补偿”价格对农民集体土地永久性所有权实行“买断”, 再以较高的价格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公司或企业) 。农民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得到一定的土地补偿后永久性失去在土地上投入、收益的权利。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国家与集体之间却存在产权歧视, 这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的超范围使用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灰色流转。

三、促进农地征用制度改革, 规范农地征用行为

要按照市场公平原则, 改土地征用为征购。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 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这种方案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实现市场公平, 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 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 并且为人们易于接受, 改革阻力小。首先, 应遵循世界多数国家通行做法, 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确定合适的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补偿标准,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公平补偿。同时, 既要考虑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也要考虑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不仅要体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资料的价值, 还要切实保证对土地的追加投资能得到补偿。征地补偿方式可以多样化, 可以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外, 也可以采用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以土地作为股份在企业入股等多种补偿方式,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为失地农民提供源源不断的后续生活保障。其次, 要以使农民生活水平发展提高为征地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农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应改变过去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的做法。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不应以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而否定个人利益, 从而忽视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保护, 应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思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在国家土地征用中,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将赖以生存的土地让渡给国家。国家首先应当在物质上要保证农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 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发展水平与国家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还应充分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补偿年限内, 由于农民不断引进和采用科学的种田技术, 使土地年产值逐年提高而增加的效益。二是被征用土地农民的转业谋生的培训费用。以体现对失地农民后续发展权益的充分尊重。

摘要: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走信息化、高科技、迅速提升传统产业水平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是实现其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 文章建议通过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思路;通过优化环境、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以信息化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发展科技型企业,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转变职能、改进服务, 构筑面向民营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抓住机遇, 增强实力, 迎接新型工业化的机遇和挑战, 实现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经济;民营企业;新型工业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我国在新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就是要基本实现工业化, 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是党中央在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 也是总结国内外工业化的经验教训, 顺应经济全球化, 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工业发展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 走一条用信息化、高科技迅速提升传统产业水平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是实现其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30年来, 涪陵区民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经过近几年的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 民营企业发展势头强劲, 在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一批产品档次高、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快速做大做强。截至2007年底, 该区个体工商户已达2.8万户, 民营企业达1600余户, 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过100亿元, 比上年增长30.02%, 占全区GDP的比重达到51.6%。全区资产超过5亿元的民营企业2家, 资产超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16家;年产值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20家, 年产值过4亿元的民营企业4家, 年产值过5亿元的民营企业1家。民营企业在全面提升食品、建材等优势产

加快民营企业新型工业化步伐努力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石焱梅赵小虎张飞

8.土地征用中政府自利性行为分析 篇八

(一)政府自利性及其表现

从政府的起源来看,阶级性(政治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但从政府产生之日起,社会性(公利性))就构成政府必不可少的属性之一,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利性这一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它要求政府以寻求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主和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然而,在现实社会里,政府不仅仅单纯地追求公共利益,它还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甚至把自身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所谓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从服务于公共福利的目标或者是从扩大自身(包括政府中的个体)利益的目的出发,对财富、权力和机会等利益追求的属性。

政府的自利性表现在两个层面:政府官员的自利性;政府组织的自利性。政府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实际拥有者和实施者,作为公职人员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社会生活的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当两者角色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用公权谋私利,腐败问题由此产生。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它在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政府组织以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而具有用权上的方便性和既得的特殊待遇,如特殊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社会产品的垄断经营等。

(二)政府自利性的特征

第一,政府自利性具有双面效应。对政府的自利性不能一概否定,可以将其分为合理的自利性和不合理的自利性。政府合理的自利性是指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必要占有和有效使用。“它表现为政府为保证自身运作所要的成本,包括行政经费、执行公务所需的物资和职权、行政人员的薪酬福利等”。不合理的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或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负面影响”表现在“机构扩张、利益独立、行为示范”等方面,主要表现有:寻求地方、部门、行业的权力扩张和机构膨胀;通过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设租和寻租,从社会中吸取资源。

第二,政府自利性具有从属性。我们应将其视为与政府的阶级性、社会性并存的一般属性。但是这种并存并不意味着它与政府的其他两个属性居于同等的地位。政府的阶级性总居于内在核心地位,社会性属于政府属性外在的主要表现,自利性通常处于隐蔽状态,居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政府的自利性与其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存在一定矛盾的。但是,它与政府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并不总是具有绝对的对抗关系,三者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可以协调一致,甚至政府的自利性有时可以为实现政府的阶级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提供内在的激励动力。国家可以创建一系列有效的制度约束,使政府的自利性服务于政府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需求,让其在实现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条件下给予政府及其官僚以合理性的利益满足,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政府的自利性具有扩张性。政府的自利虽然是从属性的,应受到合理的控制,“而由于自主性的逻辑,各级权力的行使者又常常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这就使行政权力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能力。”政府是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一旦权力失去了制衡,权力就会走向正确行使的反面。由于权力的制衡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一旦制约行政权力的体制不健全或是体制中有一点点缺陷,都可能使行政权力失去制约,此时,政府的自利就具有了膨胀的实现条件。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政府转变职能与机构改革未有本质性的突破,政府自利的扩张存在着相当大的空间,加上政府的活动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角色是指政府在管理社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发挥的职能。当政府行为不合乎其应有的功能时,就会发生政府角色的缺位、错位和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始终承担着至关重要的社会公共职能,就算在较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下,社会也不是完全听任市场自发作用的,政府的公共职能与其互为补充的。当市场反应失灵或者有较大缺陷时,政府会作出积极的干预,作为对市场的外部性、盲目性、自发性进行纠正和补充的最主要的手段。通过这种政府干预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交易,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促进经济与政治、社会文化的协调健康发展,这就是政府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角色定位及利益关系处置直接影响到政府行为合法性问题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作者认为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主要扮演三种角色。一是政府作为土地征用的决策者的角色,主要是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履行好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决策者角色和职能,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的基本要求。二是政府作为土地征用的执行者的角色,主要是确定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在执行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明确自身作为执行者的角色,充分尊重农民市场主体的地位,确保其合法利益。三是政府作为土地征用的监督者的角色,主要是监督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利益关系配置的公平性,这是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最为关键和最需要强化的角色。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这三种政府角色定位不仅是由政府的法律地位所决定,同时也是由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实际虚位所决定的。

三、湘乡市土地征用中政府自利性行为分析

(一)湘乡市概况

湘乡隶属于湖南湘潭市。位于湖南省中部偏东,涟水中游。湘乡市地处东经111°59′4″至112°38′55″,北纬27°29′2″至28°30′45″,东临韶山市和湘潭县,南接双峰县,西接娄底、涟源市,北靠宁乡县。全市土地面积2003.64平方公里,总人口数为88.95万,辖4个街道办事处、13个镇、5个乡。截至2009年初,湘乡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市区人口为14.5万,国民生产总值120.08亿元。近年来在湘乡市工业园和东山新区的开发建设的带动下,城市空间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湘乡市城区扩张呈现加速态势,由此城郊土地征用引起的相关问题日益严重。

(二)湘乡市土地价格构成分析

土地价格根据其内涵的不同有各种分类,本文所讲的土地价格是指与土地征用相关的价格,即土地征补费用和土地市场价格(这里用代表土地出让价格平均水平的城市基准地价表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基准地价成果资料的保密要求,下列所有数据已做技术处理,但不会扭曲本文的分析结果。

1、城郊土地价格现状

根据《2008年湘乡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湘乡市基准地价如表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各类用地的五级地均分布在城市边缘地带,因此湘乡市各类用地城市边缘区土地价格相应的五级地基准地价,分别为272元/M2、211元/M2和182元/M2。

依据湘乡市城区基准地价成果,2007年湘乡市土地开发成本,“三通一平”为70元/M2,“五通一平”费用95元/M2。

2、城郊土地征用相关费用现状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谭政发[2005]27号),湘乡市目前土地征不各项费用,如表2所示。

按照相关法规,征地过程中的其他税费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总和的10%计算。

土地征用成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税费

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得土地征用成本价格,稻田(一级):59.4元/M2,稻田(二级):52.8元/M2,取中值56.1元/M2。

3、城郊土地征用价格结构分析

以上分析为基础,湘乡市土地价格组成及其对比分析情况,如表3所示。

我们知道,土地补偿费发放对象是村集体,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是农民,青苗补偿费发放对象是青苗所有者(通常是农民),土地开发费发放对象是土地开发公司,价格差异属政府获取(或者支付)。

下面我们按照土地收益的归属对土地征用价格结构进行分析。以商业用地为例,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三)湘乡市政府自利性行为分析

图3表明,湘乡市政府在商业用地出让中的经济利益分别为120.9元/M2、59.9元/M2和55.9元/M2,其中,在商业用地出让中政府获取的利益占地价总额的44.4%,而农民仅仅获得地价总额14.1%。上述分析以湘乡市为例,从经济的角度,对该市城郊土地出让价格构成进行分析,计算政府在征用至出让整个过程之中所获取的收益。结果表明,政府是土地出让中的“最大赢家”。

四、结束语

湘乡市是长株潭城市群的二级城市,是我国中部地区一座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城市。因此,该市在土地征用中的政府自利性行为可以较好地反应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戴维·赫德.民主的模式[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林子英.政府利益论[J].广东社会利学,1999(4).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64.

4、刘丽君.土地征用中政府自利性行为分析及其对策探讨[D].湖北大学,2008.

9.征用土地协议书 篇九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人口增长,居住困难,特向乙方申请征地建私房,乙方经研究并同意甲方的建房用地申请,拟安排在 组

处建房。为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村制订的相关制度为用地原则,乙方同意甲方征用集体土地建私房,征用面积为

m2,其中:宅基面积

m2,道路红线面积

m2,具体地点

侧,序号为。

二、甲方使用面积的四界划分:东

;西

;南

;北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合计使用面积

m2。

三、甲方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政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动工前必须办理城市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用地通知书。未办“两证一书”的视为非法用地。

四、甲方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乙方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平整费,合计金额为

拾元。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各项规税。

五、甲方占用土地面积:由乙方向其小组支付青苗费、劳力安置费,由组分解到户,乙方根据甲方有关法定手续,维护其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所在小组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组长(签字):

10.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 篇十

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对其所征土地给予相应补偿,随之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因法律的缺位而大量存在。

首先,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北京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村民阻止京承高速联络线——西统路(简称西统路工程)道路施工,县法院人员强制执行。强执过程中,村民与执法人员均受伤,10余名村民被拘。部分村民们称,西统路工程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未确定。密云法院及密云政府有关部门则表示,该工程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是依据法院裁定。从此案例我们可得知,由于部分村民阻拦施工,在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村民的强烈反对,可是他们没能够按正常程序反映和提出其不同意见和诉求,最后导致纠纷矛盾加深。

在新农村建设中,类似的纠纷事件呈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种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的存在,最主要的因素还在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对安置补偿费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当前的执行现状是,在执行实践中,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扣留、提取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往往遇到许多阻力。法院执行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不得力。总的来说,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

一、法律规定本身的缺位。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款的规定,虽然合乎集体所有制,却忽视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对土地的征用而成为虚置,征用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其

二、协助执行困难。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协助有局限性;在以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普遍采用组有村管的方式。其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导致的执行困难。此外,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着弊端。公共利益的范围模糊,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导致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权力滥用。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根据这种现状,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11.土地征用 篇十一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问题

0.前言

近几年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为了加速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融资需要,地方政府已经过度征收土地,进而对我国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构成长期威胁。国土资源部就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这是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的又一重要举措,《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权益。

1.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第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尤其是对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与国家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价格,其中的“天差地别”可见一斑。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农民对征地补偿难以理解、接受并心存积怨的主要原因。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改善这种土地财政模式,逐步探索政府财税制度改革,让利于民,是解决补偿标准过低的根本途径。

2.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征用范围乱

主要表现为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①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均可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用。

2.2征地补偿低

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这个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护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偏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就永久性取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种补偿标准和方式,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2.3保障制度滞后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方式突然改变,绝大多数农民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明显滞后。首先,表现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也必须从市场购买,再加上原本就已沉重的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使农民更加感觉到了手中的征地补偿费是如此的不堪用。由此引起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安置,但这种安置方式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各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企业地位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不少开发区、渡假区在征地之初,信誓旦旦地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但这种承诺往往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且遥不可及。农民即使通过安置获得一份非农职业,但在目前“竞争上岗,能者上,弱者下”的这种激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民受其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

3.结语

目前,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在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应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使之依法规范进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下达的各项相关规定。 [科]

【参考文献】

[1]赵伟,张正峰.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学报,2009,25(11):271-276.

12.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1 我国土地征用的现状

我国对于在土地征用有着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需要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 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征用。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因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时, 才可以依照这样的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的个人或者集体想要利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 是没有这方面的资格的。但是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却没有具体的说明, 没有规定哪些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哪些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样就为土地征用工作的实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我国对于土地的使用条例里有着相关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城市规划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 那么可以强制性实施, 这是政府征用土地的一种强制性方式。在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 土地的所有权也随着发生了转移, 但是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的, 但是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和补偿行为的发生绝不是一种交易行为, 而是政府的一种行政措施。当国家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 而需要向农民征用土地的时候, 农民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虽然会受到相应的补偿, 但是在现阶段这种补偿标准已经和现在的生产力水平产生了差距, 在补偿发的费用方面和土地可以产生的经济价值出现了冲突。在当今的农村, 农民的土地不仅是为了生产粮食, 更是一种最基本的生活的保障, 有些人还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更高价值的使用, 使土地充分的发挥的所能够展现的最大价值。而国家在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时, 一方面会在过去的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 但是仍然满足不了现有的经济水平, 而另一方面却对征用来的土地进行很高价格的出售, 这是农民们在心里上所不能够接受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 世界各国对于土地的征用都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建设, 并且在经济发达的国家, 在征用方式上也比较人性化, 实行商业合作或者先买后征的标准形式, 这样就可以充分展现出对土地使用者的尊重, 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2 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 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 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 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 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 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 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 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 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 企业地位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竞争上岗, 能者上, 弱者下, 农民即使通过安置获得一份非农职业, 但受其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以上问题的存在, 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问题,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 我们认为, "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 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 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 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 如水库、防护林等;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是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 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 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 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 土地没有价格, 征地补偿依其常年产量未尝不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继续这样作就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 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实行公平补偿。

3 总结

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工作的经济利益。

此外,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 其他相关措施也要跟上, 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之后, 可以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 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征用农地解决, 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则主要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来解决。这就为收缩征地范围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径, 这既盘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场, 又十分有利于保护耕地。二是缩小征地范围, 实行依价补偿, 就为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则由市场来解决, 这就需要建立集体土地产权市场, 尤其是要建立和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参考文献

[1]《房地产法》符启林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1]《房地产法》符启林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土地征用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都画家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为 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_]14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小写: )一次性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性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签字: 签 字:

14.合同范本-土地征用合同 篇十四

年月日

土地征用合同(租用)

编号:公司

项目土地类年第号

甲方(征用或租用方):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乙方(支配权人、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第三方(集体组织或相应机构):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证书编号:

颁发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平等协商,就土地用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一、土地性质为所有。

1、集体;

2、国家

二、土地位于省县(或市)镇或乡村(或屯)。

三、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土地位置(界限)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范围内。

五、甲方使用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补偿方式为第类。

1、补偿费为元。该土地补偿方式为第种方式。第一种、一次性补偿:含甲方使用费、青苗补偿费、复耕费、回填费、恢复原状、乙方及家庭成员安置费等费用,即甲方该补偿费用就该征用土地不再负责任何费用及责任直至使用完毕;

第二种、两次补偿:即该补偿费为甲方使用费,使用完后甲方负责将该土地恢复原状(甲方开始使用时状态);

第三种、其他方式:即该补偿费用含、、、。甲方使用完后。

2、非货币补偿,即甲方不采用货币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而是以作为对乙方的补偿。该补偿方式的其他约定为。

七、补偿费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内付%,余款待后支付。其他方式-2-。

八、补偿费依据标准为。

第一种、依据省条例;

第二种、未指明具体法律、法规,平等协商结果。

九、乙方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即具有支配权,需保证甲方使用过程中不受第三方(因使用权、支配权问题)干扰,若因此影响甲方使用,除赔偿甲方损失外,需将补偿费折合成日费,按影响期限相应扣除未付费用,不足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如补偿费已付全额,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影响期间相应返还;如补偿费用未付,则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如影响在日内无法消除,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损失。

十、甲方如未能按时给付补偿款,需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或其他方式:。

十一、甲方使用完该地后,应通知乙方接手该土地,在合同约定的日内清理完属于甲方自有的设备物资及固定资产。如未通知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完毕的,土地使用权自动归乙方,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未使用完毕的,使用权不归回乙方,双方可就延期使用补偿问题另行协商。具体是:。如甲方提起使用完该土地,需提前日通知乙方,不视为甲方违约,租金扣减方式按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折合成日费后相应扣减或追回。

十二、乙方就本合同对甲方所有物资、设备及厂房不享有留

置权。

十三、其他事宜。

十四、第三方意见:。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至被告所在地法院。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第三方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

15.土地征用 篇十五

一、我国在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征地范围不明确, 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家土地征用权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由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不同, 为有些人随意征用农村土地、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提供了理由。

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 导致征地过程中的透明度不够。首先是征地过程缺乏公开性。由于现行的征地制度忽视土地被征用者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在征地时, 农民对征与不征、征多少、征来干什么、怎样补偿、怎样安置等一系列的信息都不了解。其次是征地过程缺乏群众性。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倾听广大农民的意见, 而只是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协商征地事宜。这样有些农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土地就被村干部出卖了, 这样的程序农民的利益在征地过程中自然得不到保护。

(二) 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后的价格落差过大, 没有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形成了失地农民这一新的社会弱势群体。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目前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 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潜在的社会隐患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 我国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的出让, 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升, 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 土地出让价格远远高于对农民的补偿, 使得农民的所得与所失不平衡。在征地时对被征地农民主要是采取货币形式的一次性补偿, 而没有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相应的就业替代机制, 也没有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扶助的范畴。农民在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 再加上大部分农民没有一技之长, 补偿赔款很快就会花光, 之后就会呈现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会保障无份的局面, 生活陷入困境。因此, 构建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大部分地区采取货币安置为主或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 但由于农民自身素质偏低等因素制约, 无法适应市场竞争, 大多失地农民失去就业机会同时失去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这一重要的财产和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而政策、法律的缺陷又导致失地农民应得的权益补偿受到侵害。

(一)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既不反映市场规律, 也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 这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许多与时代节奏不和谐之处, 在实践中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应实行按市场补偿原则, 充分考虑被征用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提高补偿费用。

目前, 上海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改变了过去那种一次性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方式, 让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每年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这样既可有效节省建设初始成本, 又可解决农民长期的土地收益问题。这种做法是探索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 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与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与国际接轨, 按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除应得到的各种补偿以外, 还应该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失地农民是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农民, 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因此, 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以后, 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 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实际中, 各地经济发展不一, 目前尚不能在全国所有农村都建立相同标准的低保制度, 容许存在差异, 应合理界定保障对象, 科学地界定最低生活线标准。

对于目前已经进入养老阶段的农村老年人口来说,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是以老年人口拥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保证的。如果明确土地征用补偿中包含养老保障因素, 应该划出部分资金用于老年人养老, 保证老年人可以固定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应专门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而且养老保障金不应该平均分配,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应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 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也应该负担一部分。合作医疗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 按照参加者互助的原则组织起来, 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 现在要创新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机制, 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 保障就业安置

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差, 培养可持续就业的能力是可持续生计的关键。对于失地农民, 自己被迫从经营几十年甚至半辈子的农业生产中转移就业, 加上农业的技术性差、独立性强, 跟城市的各种产业具有显然不同的性质, 因此,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 再就业能力必须经过有效的培训。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其就业能力, 关键是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对他们进行系统和有效的培训。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用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 通过发展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 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三、对土地征用的几点建议

(一) 严格征地审批, 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统一领导。

应该采取严格的征地审批制度, 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 除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征用土地外, 其余的均应立足存量土地进行内涵挖潜, 盘活城部存量土地, 不能再以低价剥夺农民土地为代价, 牺牲农民的合法权益搞现代化建设。要真正体现征地的“公益性”特征, 维护政府征地的权威。

(二) 积极探索新型用地制度, 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方式一方面造成建设项目投入成本过高, 对投资项目压力太大;另一方面农民就业安置也比较困难。

(三) 拓宽安置途径, 多渠道妥善安置农民生活。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应改变过去那种由村委安置的单一做法, 从大局出发全盘考虑, 并借鉴先进地市的做法, 在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广泛采取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方式,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真正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摘要: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存在诸如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农民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李燕燕.集体土地征用问题及对策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6, (17) :3.

[2]秦庆武.关于土地征用中农民保护问题[J].1003-1452006]07-0012-02.

[3]朱桂萍, 杨晶.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思路及对策[J].税务与经济, 2006, (4) .

16.土地征用 篇十六

关键词:土地征用;政府公信力;问题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土地已经满足不了发展的需要,迫使部分农村的集体土地开始转变为商业和社会用途,这些土地就通过土地征用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种利益错综复杂,使得矛盾突出,问题升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要协调自身与企业、农民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的行为显得异常重要,只有其行为得到规范,农民的利益才不会受损,社会才能稳定,政府形象才能得到树立。

一、土地征用和政府公信力的概念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关于土地征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土地征用即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为。①

(二)政府公信力

信,即信用、信任、诚信。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据自身的能力、行为和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是政府行政的民主化、法制化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和满意度。②通俗点说,就是政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与民众相关的事件,当这件事完成后,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越高,政府的公信力就越高,反之则政府的公信力就低。本文认为,政府公信力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就是政府自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二是政府自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这两方面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政府公信力一方面反映了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和支持程度,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自身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以及政府工作的法治建设程度、民主程度和服务程度。③

二、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公信力缺失表现及其原因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失信行为分析

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做到遵守相应的法律、言出必行、让民众参与、和民众沟通,这样的政府公信力才会高。然而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某些行为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征用目标泛化,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于征地的土地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而且所谓的公共利益缺乏有效的限制,各级政府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解释公共利益,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完全由着自己的意思,征用大量农用土地来用于很多非公益性建设上,各级政府就抓住这个漏洞,大肆扩大土地征用的范围,把某些本应是农业用地的农用土地通过土地土地征用权的行使而转换为非农业用地,这样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和转让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土地征用价格和出让价格巨大的剪刀差不仅提高了政绩,获得了高额的利益,但是农民的土地却是被最低价格征收,得到的也只是少量的补偿。

2、征地程序不合理,寻租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寻租行为是一种垄断性行为,它适应了市场经济的体制,政府的寻租行为是政府获得财产的最佳选择。政府花费很低的成本获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经历政府征用以后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国有土地的市场上以市场价格或者是远高于市场价格把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这一低征高售的行为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通过获得征收土地时价格和转换土地用途产生的价格差来获得财富和利益的方式。寻租行为获得的利益虽然给政府带来了财政收益的增加,然而却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3、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实际分配不合理

首先,国家对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标准时依据土地对农民的生产性收益,国际补偿的标准不能真正地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而且补偿机制也忽视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非生产性收益,忽略了农民的间接的损失。其次,按照我国土地法的规定,理应能获得征地补偿费应当是三个群体,在具体的补偿费发放中,给予农民少量的补偿费也在发放的过程中被各级政府层层剥削,最后落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少之又少。

4、政府缺乏有效地监督和约束,角色扮演冲突

政府在征地时不仅是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的角色,政府就成为了主导者。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始终对这个过程是未知的,而且其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很多事情农民搞不清楚。

(二)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失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在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建设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法律法规一旦落实到具体和实际操作中就开始漏洞百出,要针对法律法规的漏洞,积极修补。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關于钻公共利益的漏洞问题。第二,政府的“自我裁判”行为,第三,法律对征收土地一方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比如权限、责任、义务等。④第四,在征地后关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的问题上,由于相应的机制不健全,补偿标准低,不完全补偿和补偿克扣现象频频发生。

2、监督约束制度不完善,忽视了第三方约束的重要性

监督和约束机制无法保障政府行为规范,造成政府公信力弱化。政府行为是否规范是影响政府公信力高低的重要因素。但目前看来,我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在一些领域很不健全,有些制度甚至流于形式。

3、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滥用职权来攫取公共资源为自己所用,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想达到利益最大化。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在最大程度在考虑自己的利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和所谓的政绩,不惜损害农民的利益,从而造成政府与群众关系日益紧张,政府公信力下降。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失信行为惩罚机制,失信行为的惩罚的力度不足以遏制失信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且失信行为责任法律规定过轻,这就间接纵容了政府的失信行为,某些政府官员有恃无恐,大行其道。(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楼立明.对我国土地征用及其管理现状的反思[J].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2004,(01).

[2] 张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A].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07,(04).

[3] 雷征,陈建军.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政府公信力缺失及信用体系完善研究[J].广东土地科学,2010,(02).

[4] 赵君.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公信力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8

注解:

① 张海锋.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土地征用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5,(5).

② 伍丹娟.西安市政府公信力重塑研究[D].长安大学,2013,(5).

③ 王毅.政府公信力研究——基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析[D].中南民族大学,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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