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目前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
(一 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 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 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招 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 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 1比 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 标申请人少于 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三招标人应 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 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 高资格标准的,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 目,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 “同类工程施工经 验”条款。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 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 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
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 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暗 示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承包人。
除下列专业工程可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外, 其他部分均应纳 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二单位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造价在 500万元以上的;(三单位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造价在 300万元以上的;(四 单位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造价在 200万元以上的。
三、施工招标项目严格实行资格后审
(一 资格后审是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将资格审查的工作放到开标后评标前 进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工程施工招标,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 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外,均应实行资格后审。
(三资格后审主要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进济备案证明、企业建造师承揽项目分布状况等材料的复印 件;
2、近两年(不含本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近两年(含本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 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5、近两年(不含本发生诉讼及仲裁的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和仲裁机 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上述情况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7、拟派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的工作履历。招标人制定的资格后审内容不得超出以上 7项的规定,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后审文件必须 对招标人提出的资格后审内容做出全面回答, 没有相关内容的应做出明确说明。否则, 按废 标处理。
四、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向委 托人收取招标代理费,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记入不 良行为信用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在我市从事代理活动 3个月、6个月、1年或清出建筑市 场。有关从业人员参与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2、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3、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4、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代理活动;
5、非法向投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或回扣;
6、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 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9、隐瞒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0、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文件;
11、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2、代理机构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未 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3、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一 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工程建设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无 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评标委员会中,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 2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
应主动回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必须全部由山东省工程建设评标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评标,切实履行评标 职责, 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 评标委员会应及时作出 处理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 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 废标情形外, 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决定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 后作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需重新组织评标的, 招标人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在山东 省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深评标专家进行评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招标人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三对 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制度。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领导小组将结合 “省评标专家管理 软件”定期抽查、复核已评项目质量,对评审偏离度大、评标质量差、道德素质低的人员视 情节给予告诫、暂停本市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3个月、6个月、1年、报省主管部门取消专家 资格的处理,并在我市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六、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及其行为的监管
(一 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 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 标。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二 不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 作串通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的;
2、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7、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 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担保,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 招标人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记入不良行 为信用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在我市投标 3个月、6个月、1年或清出建筑市场。投标人中 参与串标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
(一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 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 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 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应作废标处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 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5天前公布。
(二施工招标评标实行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中商务标权重不低于 70%、技术标 权重不大于 30%。对技术复杂或科技含量高的施工项目,具体权重比例确需调整的,应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投标人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的,作废标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一 严格执行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的通知》(济建市字 〔 2008〕 1号、《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济建市字〔 2008〕 2号。
招标工程办理合同备案时,所签合同不得将承包范围、中标价、工期、质量要求、工程 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违背。
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 实行网上督办制度, 拒不备案的项目将在济 南建设网予以公布。
(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确需更换的, 应经 招标人同意, 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 其从业资格不得 低于投标承诺条件。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竣工前不得承接新项目。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中标人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招标人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不可抗力的原因。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部门: 技术管理科
文号: 冀建质【2012】87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0)沥青、沥青混合料;
(11)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2)建筑外窗;
(13)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预算表和材料进场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见证取样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告知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四)见证取样人员工作要求。
1、取样员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手章)。见证取样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3、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建立试样台帐。取样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帐。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五)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三、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
见证取样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要留存检测不合格建材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整改等资料及整改前后的影像图片,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资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处置情况。监理单位应在主体验收前核查检测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
1、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
2、见证记录
主题词:加强 管理 通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管理的通知
在怀各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 我站在近期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与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现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验收时未严格审查,导致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并安装使用。为了有效杜绝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我站规定如下:
一、产权备案补充要求
产权备案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前,除提供文件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厂资料证照、购销合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件上喷绘产品合格证编号的证照存档,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应证照必须加盖公章,未提供实物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给予办理产权备案。
二、各类型建筑起重机械刷号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刷号部位
①、塔式起重机应在操作室内、操作室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顶升装置、吊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②、施工升降机应在吊笼室内、吊笼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③、物料提升机应在吊篮、传动装置、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
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
2、刷号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位喷绘的产品合格证编号必须字体规范、清晰、具有一定的耐水性,编号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由产权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附件一)并填写起重机械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审查资料,监理项目部人员负责组织并填写审查核验内容,施工项目部人员参与。
1、资料审查
产权备案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向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以下资料:
①、建筑起重机械文件要求的产权备案资料;②、上次的检测报告;③、上次的安拆前资料审查表及使用登记注销证明;④、租赁合同等相应资料;⑤、进场前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⑥、重大维修记录。监理单位应严格核查合同的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杜绝未办理产权备案或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
2、实物验收
产权单位还应另行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在产权备案资料中的实物证照,便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实物比对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②、建筑起重机械颜色、外观形态、新旧程度,各相关部件是否配套、是否有明显质量缺陷;③、各
相应刷号部件是否已刷合格证编号。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证照不相符,未检查、维护、保养,存在明显质量缺陷,资料不齐全未能补充完整的一律清退不得进行安装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向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提供安拆资质、安拆人员证书、安拆合同及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应资料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进行审查和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各责任相关单位审查签章后,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将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上报告知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工程师。监督人员应及时核查该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应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监理及施工项目部见到审查确认后,方可允许安装单位安装建筑起重设备。
五、违规的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况我站查实后,视其情况严重性将上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上报行政处理。
1、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的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安装的。
2、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而擅自安装的。
3、各责任单位审查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起重机械在施工
现场安装使用的。
4、未经审查验收、未履行告知程序及审查验收不符合要求,而擅自安装,且监理项目未及时上报我站监督人员的。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4年1月17日
抄送:各县(市、区)质安监站;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产权单位签章:提交时间: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2012年8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入夏以来,多数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普遍实施夜间施工。自7月份起,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夜间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夜间施工的安全监管,完善制度措施,督促项目从业单位切实落实夜间施工条件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下半年交通建设生产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杭建监总[2011]4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总站组织开展了一次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专项检测,抽检结果令人担忧,反映出市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 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做如下强调:
一、钢管、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 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 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施 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8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4、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测。凡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深 的划道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5、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 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四、各建设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企业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见证取样,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字确认。
五、钢管、扣件检测单位应增强法制意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规分包,不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不出假资料、假数据。
总站将在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继续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发现销售、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总站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罚,涉及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的总站将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7.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政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
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六)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建设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批示落实。
(三)凡不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受理。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项目,一律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加强对城建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城建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缴纳城建收费的完费证明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前置条件,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只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正本的,市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三)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城市建设收费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建收费。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收费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城建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缴费擅自开工或办理审批手续的,除追缴应缴的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同时市政府石政发〔2007〕9号文件废止。
8.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县住建局建管科要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信息,提前向项目业主宣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告知办事程序,方便项目建设业主快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全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无证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日常检查。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应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核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并上报局建管科。
四、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或将基础大型土石方开挖、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桩基工程以及钢结构、幕墙工程、外墙保暖与装饰、消防电梯等设备安装工程通过肢解发包以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因施工技术原因,需要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县住建局建管科同意,并办理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五、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前,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临时设施外,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对县住建局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将对施工企业从重处罚。在无证擅自施工期间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将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理企业应严格核查所监理项目及专业发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凡未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下达书面开工令,不得办理施工签字手
续。监理企业发现所监理的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即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并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县住建局建管科。对县住建局下达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县住建局建管科,并不得参与施工管理活动。
七、预拌商品砼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签定合同时,应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进行砼供应,不得进行检测试验。
八、经行政处罚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工程完工后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或专业发包工程,不予补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县住建局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对发现无证施工项目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施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自发文之日起,参建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自查,在2011年4月20日前主动上报并积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给予从轻处理。2011年4月20日后,县住建局将开展无证施工专项检查,凡发现无证施工行为的,对违法单位和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资格,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我县建筑市场。
9.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中国铁通北京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我市“7·21”特大暴雨之后,持续高温多雨,是有限空间作业和触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和易发期。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通信行业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汛期网络运行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现结合我市通信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和其他领域施工事故,并且由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认识安全生产与建设速度、建设成本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抓。同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人,逐级负责、逐层落实。要完善企业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本企业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大对承揽工程企业的监管,防止因资质挂靠、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漏洞。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彻底消除危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环节的隐患,杜绝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防微杜渐、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保障。一是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时支付,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班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二是立即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使用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操作技能,杜绝因违规操作及盲目施救,发生伤亡事故。
四、全面开展自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要求,再次进行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隐患,边自查、边整改、边总结,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五、针对当前形势,安全有序的开展工作
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日益临近,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围绕北京市建设的宽带普及提速、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入地、轨道交通建设等配合工作的不断增加,更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根据需要突出重点。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不仅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还要加强对机房、地下管线、铁塔和杆路的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巡查维护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地面必须有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岗位证书的安全人员进行监护。禁止雷雨天在山顶、楼顶、铁塔上等高处停留、作业,避免发生雷击事故。雨后要检查各类施工设施是否安全、电器设备是否漏电,并注意雨后湿滑造成的安全隐患。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护准备,基础坑内、井下作业做好防护措施,以防塌方造成人身伤害。
我局将按照工信部《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通信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函〔2012〕383号)要求,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近期建筑工程火灾事故频繁发生: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特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北京清华学堂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高层住宅楼在外墙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10人失踪,70人受伤。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深化工地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防火安全
现正处于秋冬时节,风干物燥,火灾诱因增多,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工地防火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管理,成立工地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明确责任,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应急预案,并阶段性地组织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消防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改。切实加大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力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施工防火安全。
二、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立即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即日起,各工地项目部必须每周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施工现场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施工和生活用电是否规范,临时建筑与易燃易爆物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到位,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是否张贴逃生路线指示牌,电、气焊作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针对防火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做好检查与整改记录。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做好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做到提前防范、重点监控
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的要求:(1)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车道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办公地点、宿舍、食堂等临时建筑耐火等级应达到四级;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临时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大于60m,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0㎡;(3)临时建筑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6m;(4)办公、住宿用房最多允许2层,食堂最多允许1层;住宿使用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间不能超过16人;临时建筑幢与幢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m,房间门与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m;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5)每100㎡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配备数量。
2、施工现场要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和设施。要确保临时消防水源到位。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24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每层必须设置阀门,配备相应长度的管道进入楼层,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3、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现场使用明火(包括电、气焊接与切割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级动火作业应当经安全主管和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2)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并按规定合理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用接火斗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3)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储存间距应不小于10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4)应当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开设置,临时用电设备必须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工地宿舍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机等大功率电器;(5)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施工现场应当统一设置吸烟处,禁止随处吸烟和乱扔烟头。
4、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多的工地,项目部应当选择安全适合地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也要选临时存放点,落实专人保管、仓库管理员按当天用量发放给工地,并做好登记。可燃材料的仓库、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不得使用明火或高温强光高热灯具。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工程项目均应当开展现场消防教育培训,并将员工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与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训练等实战性训练结合起来,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和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全体人员要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执行有关消防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懂消防、人人会消防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工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集团安委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消防工作负总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要根据安全责任制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项目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有效防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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