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2024-09-2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精选14篇)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

政策问题的报告

县政府:

近日接县领导批转的我县畜牧局“关于基层站缓缴‘双基数’养老保险的报告”,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征缴,是经政府批准于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运行四个月以来,一些参保单位经济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对双基数缴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欠缴保险费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构成巨大威胁。

一、运行四个月来的欠费情况。

实行“双基数”缴费后,7月至10月,80个参保单位正常缴费的仅有22个单位,占参保单位的27.5%;欠费的单位却有58个,占参保单位的72.5%,欠费额高达192万元。58个欠费单位中,有18个单位是实行“双基数缴费”后无力筹集退休人员应缴保费而形成的欠费,占31%,欠费额高达77.4万元。

二、欠费急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一是诸如卫生系统的18个乡镇卫生院、畜牧基层兽医站、旅游公司、人民礼堂、农业服务站、水产技术推广站等单位一直以来 1

都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实行“双基数”后,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的应缴部分单位仍然不原承担,因此自然难以解决;二是一些有能力缴费的单位如:兽医防疫站、药政站、农机监理站、环卫队对实行双基数缴费必要性认识不足有抵触情绪或持观望态度,以种种理由拖欠或不按时缴纳保险费。从而造成欠费的急剧增加。

三、基金运行情况。

截至10月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共有2556名在职职工缴费,供养着745名退离休职工。1-10月应收保险费1137.2万元,实收733.2万元,欠费404万元,共发放养老金1324.2万元,收不抵支达570.3万元。

另外年底这两个月养老金支出数额还会加大,因为11月、12

月还要增加冬季取暖费、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离休人员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这三项共需要养老金63万元,再加上11月、12月270万元应正常发放的养老金,到年底还需335万元,而目前基金帐户余额已不足300万元,即将面临发放危机。

基金锐减的主要原因:一是欠费问题非常严重。今年以来共欠

缴保险费 404万元。而且仅7-10月即有41个单位欠缴养老保险185.1万元。二是我县农口划归财政人员应缴的保险费,财政局一直未能拨付到位,仅今年1-10月就欠拨177.9万元,另外去年财政应拨的150万元养老保险费也一直未拨付到位。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基金急剧减少。

四、临近县市及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运行情况。

1、新乐市目前实行的是“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统筹”,缴费实行的是单基数,缴费比例是26%。也存在收不抵支的问题,但其养老金是由财政兜底发放,因此,不存在基金不足的问题。

2、灵寿县目前也实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他们的缴费比例为单基数28%。事业单位基本上能保持收支平衡;全拨单位个人部分财政局代扣,每月由社保局制作养老金计划,报财政局按计划拨付发放,也不存在基金不足问题。

3、高邑县目前也实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他们的缴费比例为单基数24%。差拨和自收自支单位同样也存在收不抵支的问题,他们也是由财政兜底,按养老金计划拨付发放,因此,也不存在基金不足问题。

4、正定县目前实行了所有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他们的缴费

比例为单基数27%。差拨和自收自支单位能够保持收支平衡;全拨单位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局每半年向社保局拨付一次,基金尚未出现问题。

5、平山县实行的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他们的缴

费比例为单基数25.5%。财政开支的单位,由财政局每月代扣代缴;差拨和自收自支也是收不抵支,欠费问题同样突出,因启动较早基金有部分积累暂时还能维持。

6、石家庄市与我县一样目前启动的也是差拨、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实行的是双基数缴费比例是25%,由于启动较早(1996年)

目前基金积累较多,再加上参保单位很少有欠费,而且财政一直每年补助1000万元左右,因此还未出现基金不足问题。

五、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欠费问题

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所有参保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摸底,将确实无能力筹资缴费的,退休人员部分统筹暂予缓缴。

2、建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补贴机制。参照临近县市经验,从2011年起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收支列入县财政预算,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3、对于有能力而故意拖欠不缴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除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其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何处理,请批复。

行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0.10.19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二

一、社保档案信息开放问题

我国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 文件中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社保参保对象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社保各项信息查询服务。其中信息查询业务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的人群, 必须要通过专门方式来收集信息, 然后再使用特殊记号进行标记。养老保险业务改革的主要群体包含有事业单位职工、依照公务员法规管理的单位和机关单位。根据国家体制和法律法规, 改革群体主要是国家事业管理人员, 直接由委员会管理其编制, 对于职称与级别较高的国家领导干部, 则由组织部门管理其人事档案。针对部分特殊职能单位必须要使用特殊的管理方式, 可以使用半开放或者是不开放的管理方式, 对于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职工则无法完全开放其档案信息。同时对于部分职务与级别较高的国家领导, 在建立其社保档案时就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只有从档案存储源头抓起才能保证养老保险档案存储的规范性, 以便更好地为参保对象提供各项信息查询服务, 对于构建良好的政府形象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着重大帮助。

二、养老保险业务与电子档案结合的管理问题

养老保险业务改革的重心是优化公务员制度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而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础, 必须要引起重视, 只有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展开人事管理工作。在《规定》中有明确表示, 社保经办机构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养老保险规定来数字化处理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可以直接生成数字化档案, 便于档案信息的管理, 避免出现社保业务和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现象。利用数字化技术和信息技术来记录档案信息和数据, 有利于自动化核算养老保险待遇, 有效提高信息查询质量和效率。此外, 还可以充分利用全国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优势, 积极开展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构建完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流程, 从而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同时, 还应在企业中实施标准管理制度, 规范化社保参保流程, 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稳定进行。

三、业务改革前后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比对问题

养老保险业务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待遇计发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历经十年过渡期。由于改革前后养老保险业务缴纳基数存在着变化,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需要采用过渡性的方法。在十年过渡期中执行新老办法相互对比, 坚持使用“保低限高”的原则, 对于待遇计发的新办法中养老资金比老办法低, 则需要按照老方法给予参保对象补齐, 对于待遇计发的新办法中养老资金比老办法高, 则需要对额外高出部分进行限制, 确保养老资金维持稳定状态。根据养老保险《规程》中表示, 在十年过渡期中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审核社保申报自资料, 其中审核内容包含有参保人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社保缴纳年限等, 根据待遇计发的新老方法来计算养老资金, 确保参保人员改革前后获得的养老资金不会产生太大变化。同时, 社保经办机构还需要加大宣传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构成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因为养老保险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 同时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 导致许多参保对象不了解养老保险业务内容与相关规定, 无法从根本上引起参保对象的重视, 因此大力宣传养老保险业务与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核算参保人员待遇过程中, 需要与财政管理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如果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参保档案资料不符合社保规定应当立即让参保人员补交资料, 确保社保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由于待遇计发问题直接关乎着参保人员自身的利益, 因此受到参保人员乃至社会全体人员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展开管理工作,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社保制度, 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 近年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普遍重视, 通过分析养老保险档案存在问题并采用针对性措施进行解决,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获得一定成就。但是伴随着养老保险业务不断拓展, 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与工作量不断增多, 导致社会保险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 为了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国家政府部门与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要增强对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 确保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权益。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浪潮, 而传统人事管理模式与养老保险业务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 因此,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用现代科学的手段来管理养老保险档案, 以迎合信息化时代发展要求。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注意问题

参考文献

[1]武娟.养老机构档案管理的创新建议初探[J].办公室业务, 2016, (13) .

[2]张晓斌.机关事业单位数字化档案管理现状与优化对策[J].办公室业务, 2016, (06) .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三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

一、前言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保险制度在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差距非常大,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养老保险的“二元”制度也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所以制度的革新是势在必行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1.缺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

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还没有建立正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以责问过程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在这一方面缺少合理性和规范性,让养老保险的工作进程受到很大阻碍。

2.缴费机制与待遇的脱节

近年来,虽然养老保险改为个人缴费的制度,但是待遇的计算方法依然还是按照工作年限和工资比例进行计算,所以会导致缴费机制与待遇脱节,不能体现公平的分配原则。

3.养老金的发放制度不平衡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上一直沿用过去的方法,离职人员的养老金也没有做到社会化的发放方式,所以不能保证退休离职人员及时收到退休金,甚至退休金金额不能达到标准。

4.抗风险能力差,收不抵支

机关事业单位在这方面不能进行切实的改革,很多经济水平发展比较差的地区的抗风险能力特别差,退休人员在近年来老龄化趋势中也越来越多,导致很多单位收不抵支,基金的积累也越来越少。

5.阻碍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至今还有一小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实行单纯的社会统筹方法,没有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所以导致人员的流动产生困难,也让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困难重重。

三、机关事业单位仰赖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

1.制定养老保险法

进行养老保险法的制定才会让这项社会保障措施有制度可依,才会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加便民、更加规范。政策与法规制定之后才可以让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制度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的处理办法,从而改善目前这项制度所出现的问题。

2.积极应对老龄化危机

我国现在已经处于老龄化时代,所以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养老危机问题,目前的普遍解决方法就是将退休的年龄提高,让有能力劳动的人们继续为国家提供生产力。目前这一方法已经被大多数面临老龄化的国家所使用。

3.出台改革的总体方案

国家要尽快的出台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对养老保险的标准、发放、受教、对象、管理、转移、监督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让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都能够根据政策进行有效的改革,最大程度制定符合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制度规范,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

4.制定合理的缴费制度

在制定缴费制度的时候,应该对我国退休工资和在职工资进行一个整体的规划和总结,再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进行合理的制定。山西省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设立过程中就遵循了这一原则,根据其经济水平进行测算,再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一同缴付养老保险的金额。同时也将社会统筹养老金的计费年限进行了实际性的更改,参考了单位就职人员的自身情况来进行设定,这种方法有效的减轻了国家的老龄化负担,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国家的养老危机。

5.可以存在合理的差别待遇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比普通的劳动人员要多,但是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收入远远低于很多机关公务员的收入,就更不用说很多企业了。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性和和谐性,甚至会导致机关单位的人才流失状况,所以在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上应该进行适当的补充,这种资金的补充额度要在社会各界的可接受范围之内。

6.健全制度促进人员流动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对人才的流动产生积极的影响,才能够更加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让人才的流动更加顺畅。如果建立一个健全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就能够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就职人员可以在更多的企业之间正常的流动,促进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发展。

7.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

如今的养老金发放力度还不能够满足退休离职人员的实际需求,所以应该提高养老金发放力度,让养老金发放的数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让养老金的发放方式更加便民,拓宽发放养老金的渠道。现在很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金发放的制度中加入了很多科技化元素,例如视频认证和指纹识别等方法,有效的减少了他人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很多机关事业单位还依托社区等机构对退休人员提供很多方面的服务。

8.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建设与监督

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让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有效的实行,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的责任制度混乱的问题,国家也要增加在机构建设中资金的投入,让经办机构能够更加稳定的运行。同時也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防止有些单位出现少发和不发的情况,切实的保障人民的利益。

四、结论

总之,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要加强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切实的保障人民的利益,进一步的优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这项改革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探讨[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01:118-119.

[2]马蓓蓓,张悦玲,杜淑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1,03:34-37.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四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1、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先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改革的基本思路,认真开展改革政策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精心测算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我省改革实施意见,同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并在7个市启动先期模拟运转,为实质性操作积累了经验。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们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政策研究步伐,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我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加快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对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改革的决心,有利于全省上下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及早安排部署,稳定各方预期,确保我省改革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5、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怎样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我们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总结吸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这样更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如何解决呢?我们在《实施意见》中规定,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这种办法,与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有利于公平合理确定“中人”退休待遇,同时改革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覆盖率也有所提高,有利于实现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

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7、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待遇的不平衡。

8、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我省是怎么考虑和规定的?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有一定难度。因此,我省现阶段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9、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10、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11、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如何实现与新制度的平稳衔接?

自1993年以来,我省多地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的统筹互济,切实减轻了一部分单位的负担,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这种模式仅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既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也不符合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客观规律,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并入改革后的新制度。

实现原有政策与新制度的平稳衔接,妥善处理好现行试点中有关问题,是此次改革面临的十分现实的一个问题。对此,我省在《实施意见》中作了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为保持政策的衔接和人员待遇的平衡,按照国家精神,要返还本人。返还的方式是,已退休的人员一次性发放,仍在职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12、如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我省在制定政策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从多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同时,为避免部分非财政供款单位因欠费造成退休人员待遇降低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三是加强经办服务。按照全省统一业务经办流程,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由社保机构按时足额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3、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下一步,还要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许多细致复杂的工作要做,不能一蹴而就,必须积极稳妥、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当前,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改革实施细则,制订全省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打造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加快推进改革步伐。二是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解读政策,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分期分批、分层次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为改革顺利推进打好基础。三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维稳和舆情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社会关切和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主要体现职工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大小,并通过养老金计发与之挂钩,建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职工负担系数”,是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值,“职工负担系数”越高,养老负担越重。

三、“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重。替代率越高,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对越高,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则较难维持,更可能出现基金收支缺口。

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五

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2011年05月10日

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背景

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到目前为止,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

迫切。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通知》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年限。《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三)关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举例一:

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不含利息,下同)约2.7万元。(以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743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举例二:

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工作年限15年,全部选择为一次性年限,且15年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约6.5万元。(以

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的60%,即1818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四)关于缴费费用。《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由于我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五)关于待遇计发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这一特殊方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后则执行统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

举例:(以2011年5月在广州办理,缴费年限15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在2011年6月30日前为例)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58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72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六)关于待遇发放时间。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当地申领规程办理。

举例:如申请人2009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5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年限为15年,并于2011年6月缴清全部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1年7月。

(六)关于办理地。原单位是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原单位是各市单位或中央和省属驻其他地区的,按属地原则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缴费受理地:

第一情况,已参保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 第二种情况,未参保或处于中断缴费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特例),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保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篇六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7]406号、川劳社函[2007]512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2007]147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

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

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70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或者是被采取强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这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解答。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行为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他们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是这样的:

如果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如果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层次(也就是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执行;如果是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如果原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精神,如果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在被刑事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待遇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如果是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的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的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7.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七

一、中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统一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 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 随着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体系改革也被提高研究日程上来。但是, 多年以来, 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受到诸多阻力而没有实质性进展, 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使用不同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 使得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存在着较大的不平等。另外, 受到利益驱使, 机关事业单位接近退休年限的人员会突击提升职务、涨工资, 加之企业单位人员部分人员临退休会回流到机关事业单位, 使得养老金支付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要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就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化方向发展。

2.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着待遇差距

从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来看, 从建国以后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 退休人员的待遇并没有存在太大的差距。进入到21世纪, 利益的驱动下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较大幅度增长, 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退休金差距扩大。根据社会保障部门所提供的统计数据, 县级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均退休金16146元, 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为7086元, 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数额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相比, 仅占有43.88%。2008年, 全国退休近普调, 机关事业单位人均退休金17464元, 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为9875元, 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数额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相比, 仅占有56.54%。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自1905年以来就以每年10%的幅度增长, 使得企业养老金有所增幅, 但是自2011年以来, 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绩效工资, 工资数额快速增长, 退休金也相应地有所提升。进入到2012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为33799元, 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为17998元, 企业职工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相比, 所占比例为53.25%。

3.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势在必行

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没有启动养老保险制度, 就会导致财政压力过大, 远远超过改革成本。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将其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 在无需考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差异的同时, 国家财政的实质性压力是不存在的。但事实上如果将中人与新人并轨, 依然会存在着财政压力。大约每年所需要支付的退休金为1576亿元, 中人与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平均每年为1304亿元。可见,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否到位, 直接关乎到财政压力是否得以释放。特别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与企业单位退休待遇存在着差距, 就会导致社会不公平。要实现养老保险的稳定发展, 财政压力得以释放, 就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针对性地实施改革。

二、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与其他国家相比,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存在着滞后性, 所制定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且执行力不够, 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分别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但是由于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同步进行, 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加大,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1.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差距过大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国家财政发放的退休金, 不仅比企业向退休职工所发放的言老进更为有保证, 而且待遇优厚。自21世纪以来,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连年增长, 最大增长服务可超过6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则是以工资为基数, 按照增长率进行调整, 退休金增幅可以达到82%。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2006年, 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系统幅度为平均每人102元, 而机关事业单位同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为人均235元。目前县镇地区企业职业退休养老金为每月1500元左右, 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2740元至3102元[2]。

2.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执行的养老制度有所不同

21世纪的90年代, 中国进入完全改革开放时期, 企业在这一社会环境下快速发展。企业的养老制度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 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组成结构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养老金缴纳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按照本人账户储存数额计算的, 将账户储存数额除以120。与企业有所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主要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 个人不需要缴费。即便是进入到21世纪, 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曾经缴纳过养老保险金, 也没有将缴纳的保险金额与退休金直接挂钩, 而是依然按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总额, 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发放的比例按照工龄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次, 超过35年工龄 (含35年) , 退休金为每月基本工资的90%, 超过30年 (含30年) 至34年工龄的退休人员, 退休金为退休前每月基本工资的85%。此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 还要按照本人的职称和职务的不同, 领取一定的津补贴。各种待遇的不同, 使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远远高于企业单位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3]。

3. 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而压低职工缴纳基数

中国的企业在员工工资的构成上氛围基本工资和补贴两个部分。其中的基本工资部分被纳入到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当中。企业为了降低缴纳费用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会将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压低, 增加员工的各项补贴。这样, 虽然员工的基本工资不高, 但是其所获得的收入并没有降低。企业采用这种倾斜利益, 主要是处于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降低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负担[4]。机关事业单位则不同, 其无需创造经济效益, 且所领取的工资为财政工资, 包括社会保险等等各项费用也由财政负担, 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并不需要担心效益工资问题, 而且基本工资相对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会随着职务的晋升和工龄的增长而有所提升, 因此并不需要担忧退休金问题。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思考统一待遇调整

1.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为了配合社会保险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自2015年起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养老保险金管理问题, 在该决定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来源以及养老保险缴费都是依赖财政资金供给,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承担重要的责任[5]。

这一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主要是为了拉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之间的距离。做好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就可以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吃”企业结存基金。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运行

按照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采用了代际赡养的模式, 即在职人员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这种养老金发放模式, 短期来看, 采取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分开筹措, 并不会影响到财政能力, 但是长远来看, 就会导致财政资金平衡问题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6]。因此, 需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总体方案制定出来。

在此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 还提到了职业年金制度的问题。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 国务院就已经决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主张将适应社会稳定发展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起来, 但事实上, 多数企业并没有将年金制度建立起来, 或者即使建立有年金制度, 也没有进一步完善, 由此而导致企业员工退休后, 仅仅能够获得基本养老班长, 而没有获得补充的养老保障。

3. 建立统一待遇调整机制, 实现全局平衡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属于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要将这一问题彻底解决, 就要将整体协调的角度出发出台相关的问题, 以将关乎社会保险所存在的普适性问题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直接关于到群体的自身利益, 如果退休金调整机制不够完善, 就会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与企业单位的养老金距离再次拉大[7]。按照现行的制度, 国家正试图统筹安排企业与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 以将两者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进行改善, 但是改善的制度落实到具体实施中, 依然存在着争议。基于此, 就需要将完善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起来, 比如, 基本养老金调整参数要合理选择,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角度出发, 建立各地区统一的养老金水平。养老金参数涉及到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指数两个方面, 要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就要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准确衡量[8]。针对于收入与替代率的不协调行, 要使民众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真正能够退休有保障, 就要提供政策保障, 以避免收入差距拉大。基于全国各地区的养老金水平无法统一, 就要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差距衡量各地区物价差距, 以做出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的有效方案。

四、结论

综上所述, 近几年来,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不同, 使得退休人员享受着不同的退休待遇。自《社会保险法》通过以来, 中国的社会保险进入到改革攻坚阶段。在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 社会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过于复杂, 使得机关事业大为的养老保险改革举步维艰, 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逐渐增大。对于相关问题以充分认识, 以为均衡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摘要:多年以来,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差距都是社会焦点话题。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膨胀, 国家财政压力增大。2015年, 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走出了跨越式的步伐, 关于养老退休待遇问题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本论文着重于探究企事业单位引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问题。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认识,思考

参考文献

[1]刘玉琴.谈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必要性[J].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 2010, (4)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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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宁会.试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1) :88-89.

[4]王岩.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6) :10-11.

[5]于大川.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博弈困境分析及对策[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5) :52-54.

[6]王宝德.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J].今日科苑, 2010, (10) :108-109.

[7]郑秉文, 孙守纪, 齐传君.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统一改革的思路——混合型统账结合制度下的测算[J].公共管理学报, 2009, (1) :1-12.

8.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八

摘要: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是,农民工群体整体素质比较低,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技能素质欠缺等因素导致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农民工工伤保险就目前推进的过程中存在覆盖率低、工伤认定困难、工伤赔偿待遇申请程序复杂和政府监管疏漏等问题。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以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简化工伤赔偿程序是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一、原州区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的现状

(一)原州区农民工参保状况

通过调查发现,原州区的农民工参保状况不是十分理想。数据分析得知农民工对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伤保险知识和了解比较欠缺。根据原州区社保局的估算,现在全区的农民工已经达40万人,但是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相对而言比较低。

(二)原州区农民工工伤政策状况

调查显示,90%以上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农民工。面对这样严肃的问题,紧抓安全生产和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是必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对此,原州区政府也及时的按照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非法用工,并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实践的效果却不尽人意,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这是目前工伤保險进展的困境。

二、原州区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原州区政府管理疏漏,缺失监督机制

1、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固原市原州区建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配备人员严重不足,和农民工人数总量大,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极不匹配,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更是相差甚远。监管部门还存在经费紧张,设备不先进,手段不科学等问题。监管队伍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都是监察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的因素。严重的影响着工作效率。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法,在固原市原州区虽说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有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却失去了一定的有效性。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对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人的追究范围限定窄。另一方面,在执行中政府的“自利主张”使得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过分注重效益而忽略安全,于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为了到达经济目标往往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缺乏强制措施

调查表明,固原市原州区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推脱签订劳动合同,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简单办法就是降低人工费用。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减少农民工各种必须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缴费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企业承担),因此企业就缺乏参保内动力,不积极主动参保,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缺少维权意识

固原市原州区的农村教育发展相对而言比较落后。大部分农民工只接受过小学或者初中教育,受教育水平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高。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没有什么组织后盾,又无视当前的政策和法律。工伤保险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后发挥功效。

(四)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

调查中,71.3%的农民工认为申请赔偿的程序太复杂。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三个程序才能享受到该有的经济补偿待遇。

三、完善原州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原州区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应发挥好它的监管作用,要求相关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各个部门的职能政府应严厉要求其履行其责任,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政府应树立它的权威性,发挥出它的引领指导功能。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做出严格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其立刻停止工作,进行调整后经检查合格后才可以开工。对于一些有非法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对他们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加强检查与监督。

(二)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和监察力度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企业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过轻,对于他们来说这样的处罚无关痛痒。因此,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的对违法企业作出硬性处罚规定。其次,要健全工伤保险监督机制。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员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用人单位会出于逃避责任和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减少缴费人数,对于这种谎报用人数量,漏缴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此,除了要求违法企业补交保险费和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的掌握甚少,调查显示,78%的农民工表示对他们进行相关工伤保险知识的普及是很有必要的,原州区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教育,针对性的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的宣传,使农民工知法懂法,提高农民工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简化工伤赔偿程序

调查表明,农民工普遍认为复杂的赔偿程序使他们望而却步,所以简化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申请工伤赔偿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更何况工伤认定只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是因工受伤,并不决定所享有的保险待遇等级。而农民工在事故发生后必须走工伤认定的程序后才能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赔付的阶段。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工伤认定的程序完全可以融合在前面两个环节中。有必要通过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来降低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维权成本。鼓励农民工积极维权。

职业病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经过诊断、鉴定、再鉴定。而且每个程序耗时多长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时间的不确定使得农民工患有职业病时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待遇而影响治疗。因此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提供申请材料不应该限制太过严格,要适当的放宽条件限制。同时,法律应该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积极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及不提供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样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最需要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群体能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工伤赔偿的过程中避免重重复杂程序带来的阻碍。(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信凯.农民市民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2005,(1):28-34

[2]http://www.nxgy.gov.cn/宁夏固原人社网

[3]吴丽萍.《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兰州学刊,2009(5)

[4]王坤.浅析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J].经济与法,2009,(1):33

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九

我是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现在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单位不给办理退休,请而且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给我办理养老保险,目前只是一个月发三百左右的补贴,请问我该怎么办?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吗?如果不能,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吗?我来帮他解答 插入图片插入地图 您还可以输入9999 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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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十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参统企业54户,参保人数为3950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170人)。今年,上级给我们的征缴任务是870万元,截止现在,已实际征收600余万元,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发放金额1128余万元。

二、大力宣传,促进征缴

在破产改制企业剧增的情况下,许多职工出现了政策上的迷惑,我们急职工所急,想职工所想,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做了为期一周的专题宣传,沿街并深入厂矿张贴标语、宣传画、散发传单、制做了十五米长的两条过街标语,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了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站,专人进行政策咨询,为职工进行疑难解答,使社会保险工作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企业大多数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缴费能力极差,加之许多企业改制,今后的收缴工作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局面。

四、为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将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加大扩面征缴的力度,将中等规模以上的私营企业全部纳入社会统筹。

2、加大宣传力度,把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使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者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3、积极筹措资金,争取上级和地方财政补助。

1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十一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难点;建议

我国从2009年1月开始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7年的实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自我参保意识明显增强,减轻了公共财政负担,使得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社会化管理逐渐转变,取得了一定积极成效。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及成效分析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9年1月,正式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计划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试点。各个点位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要求,結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经过7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一是事业单位职工的自我参保意识明显增强。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政府和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的模式。但是我国新的试点地区采用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责任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例如:我国现在养老制度实行较好的上海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单位从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20%缴纳养老保险,员工个人将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这种做法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的同时,转变了传统员工依赖国家的观念,也增强了自我参保意识。

二是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增强养老保险制度活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有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例如:目前上海等地成立社会保险管理局,专门从事社会保险体系的维护和建设,成立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加强养老保险的服务能力建设,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激发了保险市场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

(一)公平性问题

目前,我国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方案,但是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审核。我国每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距很大,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方式不一,人员的构成也不一,新的养老保险改革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确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聘用制(合同制)吸引优秀的人才充实队伍,在一些地区,只将正式员工纳入养老保险的范畴,而将聘用制的员工排除在外;同时有些事业单位采用的是国家全额拨款方式运作,而部分单位采用差额拨款或者自己负责经费的来源,这些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同一事业单位的员工无法享受相同的养老待遇,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二)养老金水平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相关文献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金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金水平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企业职工收入具有市场经济的特点。同时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低于大量私营单位工人工资,缺乏缴纳动机和缴纳能力弱,以及多数企业主对此态度消极等密切相关。

(三)是否会造成新的矛盾

首先,随着我经济社会的快读发展,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相对于企业员工,远远低于他们的收入和待遇。随着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个月要拿出工资总额的8%和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这对于职工的直接影响就是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而随着现在物价水平的不停上涨,职工难免会出现抵触心理,间接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是保险基金的增值问题。社保基金最基本的增值手段就是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利率低。如果用社保基金购买股票等,由于我国市场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存在很大风险,因而保险基金的如何增值,如何更快更安全的增值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最后,养老金分割改革可能并不能彻底解决政府财政的养老负担。政府公共财政的养老负担主要表现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支付,公共财政到时支付的负担也许会更重。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议

(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逐渐加强,完善的法律有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但是目前我国出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已经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存在很大问题。目前仅仅是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之配套出现,导致政策在实施中面临巨大挑战。所以加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立法保障。首先要将《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法律,根据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二)填补改革形成的成本和财政空账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无疑会增加财政成本,造成财政空账。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向瑞典、波兰、意大利、拉托维亚、蒙古和吉尔吉斯坦六国实行的“名义账户制度”。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度和储蓄制度的混合型,这种方式不但可以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中遇到的转型成本的巨大困难,同时可以兼顾到了“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成立管理机构,提高统筹水平

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更加的专业化,更加的科学化。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刚性的硬性政策,必须执行,成立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并授予其执法权,保证职工的养老金可以按时缴纳;成立机构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发放,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加强对养老金的监管。同时要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水平,我国的各个地方存在差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筹率低,资金储蓄规模小,不能形成规模。同时有的地方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使得基金的使用率低,不利于基金的增值,使得未来的养老负担加重。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城市,可以采取省级统筹制度,经济较差的地区实行市县统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地区统筹。最后国家要支持商业保险的发展,增加商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主动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养老金水平。

四、结束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重点难点所在。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及成效,从公平性、养老金水平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改革形成的成本和财政空账、成立管理机构,提高统筹水平等方式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推进。(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参考文献:

[1] 冯菲.事业单位养老路在何方——浅析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6):144-145.

[2] 白重恩,赵静,毛捷.制度并轨预期与遵从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证据[J].世界经济,2014,(9):119-144.

[3] 李璐.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经济视角(上旬刊),2015,(2):11-13.

[4] 王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2.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篇十二

一、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一) 推进制度化管理, 养老保险应收尽收

充分的基金积累, 是养老保险金给付的基本保障, 为了将征缴工作深入贯彻到位, 中心按照“参保单位基金征缴到位, 退休人员补贴发放到位”的“双到位”原则, 随着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逐步深入, 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 为抵御金融风险筑牢了“防火墙”;另一方面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及时补贴到位, 提升了他们“老有所养”的生活质量, 实现了社保机构和参保对象的“互利共赢”, 到2014年年底, 基金累计结余达到14.48亿元。

(二) 构建立体化年检, 业务服务提质增效

针对离退休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的情况, 中心创造性开展了“年检服务套餐”活动, 为参保对象构建了多维度、立体化的服务空间:一是现场办公“人性化”。在年检过程中, 联系市第一人民医院专家现场坐诊, 为等候年检的离退休人员免费体检身体, 养老金代发银行现场解答存取款疑问并办理相关业务。二是上门服务“亲情化”。对行动不便、长期卧病在床的退休人员, 派专业人员携带便携设备实行上门年检。

(三) 开辟网络化通道, 信息服务触手可及

为加快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异地资格认证、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步伐, 作为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首家基于公共服务平台的业务网站——“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实现了网上公开服务内容、办事流程、报表下载、政策依据, 提供网上申报、年检年审等综合性、多维度网络服务。

(四) 延伸人性化触角, 拓展服务遍地开花

中心在服务工作中不断探索尊老、助老的方式方法, 推动服务更加贴近群众和富有人文气息。一是养老金发放网点进乡村。在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过程中, 中心选取了全市营业网点最密集的尧都区农商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协调退休金代发银行在业务办理比较集中的营业网点开辟敬老专柜和老干部活动休息区, 使人性化服务更加具体和细致。二是“爱心小药箱”进家门。针对离退休人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特点, 协调全市最大的连锁药品企业共同开展了“爱心小药箱”活动, 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定期健康查体、购药最低折扣、过期药品定期回收、电话上门送药等会员式服务, 提升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关爱, 使他们能够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

二、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支撑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部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愈演愈烈, 我国面临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压力也越来越大, 但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出台的政策大都是靠临时规定来下发, 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二) 参保对象有限

按照现行的规定,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限, 这相对于全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 其覆盖面太小, 导致了扩面征缴的空间越来越窄, 而参保单位“等待观望”的情绪也日益加重, 但退休人员每年都在急剧增加, 截止2014年12月底, 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仅为137607人, 征缴养老保险费159839万元, 发放37401名退休人员养老金133260 万元, 按照这样的趋势, 养老保险将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

(三) 养老保险制度多头管理, 造成责权分离

由于很多原因, 我国的养老保险是人员人事管, 基金财政管, 待遇发放劳动管, 审、管、发职能分离, 虽然现在统一设立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由其统一管理, 但在实际业务中仍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衔接中断, 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使得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三、解决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代社会, 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 才能公平、高效、健康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同时, 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 尽快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为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财政支付转为社会保险, 是历史性的变革, 但很多人还不能适应该转变, 作为临汾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应该不定期的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逐步提高单位和个人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加大参保力度, 促进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

(三) 提升经办人员的管理能力

临汾市社保养老保险中心应该认真落实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 继续深化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 以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为目标, 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 提升其岗位工作能力, 更好地为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 积极创新敬老、爱老、助老的方式方法, 在服务保障“老有所养”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 努力实现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乐”。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不仅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同时与社会的稳定有密切联系, 养老保险目前面临的重点问题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山西省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入手, 分析临汾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以促进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能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临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李海燕.浅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保险研究, 2007 (09)

[2]杨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题及对策[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1.

1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十三

一、更新养老保险工作理念。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就是为了构建“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政策、制度、体制,形成以城镇养老保险为主体、向农村辐射开放并与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从我国实际和系统论观点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子系,每个子系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非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无土地非稳定就业者养老保险,有土地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农业养老保险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完善现行的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只有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公务员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帮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参保缴费和个人参保缴费分离,企业缴费基数为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没有统计年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单位用工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再封顶,为上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续保和补缴一律由社保机构征收。强化个人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的联系。缴费年限15年的,在退休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按15%计发,每增加1年,在15%基础上增发本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1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十四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医保政策 缴费标准支付待遇 相对负担 调研的目标人群和所涉及的问题:

本次调研的主题是“武汉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所涉及的问题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个人负担问题,参保就医是否方便问题。

调研情况综述

一.武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政策方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没有上月平均工资的,以本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6.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超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卫生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据调查,武汉市职工的医保体系还是很完善的。截止2008年12月底,武汉市全部职工135.6万,其中在岗职工106.44,下岗人员27.64万,其他从业人员1.52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102.28万,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96.1%。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世纪90 年代以来, 受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升级、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等因素影响, 我国灵活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作为劳动者, 灵活就业群体同样具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一)参保政策存在诸多障碍

2003年5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之后,武汉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依据。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梳理,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

1.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所规定的缴费基数一般为上职工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平均工资是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 在统计口径中并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差距较大, 以此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超过了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在缴费比例上, 多数地方并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优惠待遇, 基本上是本着“待遇相同、缴费比例也相同”的原则规定缴费比例, 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缴纳的费用要远高于单位职工。

2.政策的灵活性不足,缺乏选择性。比如,有些政策要求参保者必须参加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多数地方要求参保者按月缴纳保险费,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收入不稳定, 很难做到按月及时缴纳, 往往会因此断保, 而断保就意味着失去或降低相关待遇, 要支付滞纳金, 甚至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等。

3.参加医疗保险需要以先参加养老保险为条件。政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要出示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对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讲, 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4.要求参保者具有当地户口。这一规定限制了部分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5.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较高。多数地方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条件。有些地方还规定了10~15年的连续缴费年限的条件。这些条件对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很难满足, 导致某些灵活就业人员因担心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在退休后不能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而选择不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目前, 我国还没有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状况的调查数据。为此, 本人只能根据一些资料粗略计算。

根据网上的抽样调查显示: 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工薪收入为8640元/年,而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和就业人口数分别为2.98人和1.56人,通过计算可知,我市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年人均收入为12960.44元, 人均收入在1080元左右, 还不到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70% ,经济承受能力可想而知。

(三)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1.不要以先参加养老保险为条件。相对于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更需要的是医疗保险, 因为疾病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并可能需要大额医疗费用。因此,应取消参加医疗保险需要先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参加医疗保险, 在经济状况较好时再参加养老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

2.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适度。应明确规定, 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而不是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参保类别应有所不同, 只参加社会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比本地单位缴费比例低1~2个百分点;既参加社会统筹又建立个人账户的, 比本地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低1~2个百分点,个人账户规模同单位职工相同。另外,是否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3.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保费可与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只参加社会统筹的,参照当地统筹基金支付办法确定待遇;既参加社会统筹又建立个人账户的, 同一般单位参保职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 享受当地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累计缴费时间适当挂钩, 累计缴费时间越长,相应的待遇也越高。

三.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一)现状

去年,湖北省政府将低保人群参加医疗保险列为为民办实事之一,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医疗保险报销、惠民医院减免、社会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困难群体医疗保障体系。武汉市作为全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也出台了将约26万低保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政策。

由于低保对象结构复杂,参保过程中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通过大量调查,了解到湖北省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瓶颈所在:低保人员特殊政策尚显不足,规定中给予低保人员的14元“年门诊、健康检查等费用”还不及武汉市武昌区惠民医院就医门诊人均费用,同时也大大低于低保人员在无保障情况下自行处置疾病的年消费水平;社会医疗救助规定仍有缺失,其中大病住院治疗救助规定的是病种而不是针对需要救助的人。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武汉市得到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人数仅337人,仅占全市低保对象259012人的0.0013%,而在对武汉市“一街四社区”200个低保对象的抽样调查中,就有多例危及患者生存的严重疾病,因不在“规定”救助的病种之列致使患者得不到救助。

(二)对策

执行省政府文件政策时可结合自身财政状况提高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低保户家庭成员的个人账户和起、支付比例可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实行“家庭成员互助”;对最贫困的居民实行“无病种”救助,扩大救助面以及救助重大疾病的种类,建立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增加惠民医院数量,开辟公立医院惠民窗口,构成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链接的平民医疗体系等,力促为城市低保人群构筑一道坚韧的“保障网”。

四.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一)尴尬现状——大学生大病医疗没有保障

目前,我省大多数高校采取的是公费医疗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如果患病,小病可以在校医院治疗,大病医疗费则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很多家长担心,商业保险承担的金额有限,且只承担一次医疗费用,一旦大学生患上慢性病,医疗问题就会成为沉重感负担。

(二)采取措施

据了解,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试点,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根据有关部门的实际测算,每生每年110元的筹资标准比较合适。这个标准既顾及了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又能使大学生获得比较高的医保水平,同时还能保证医保基金略有结余。建议中提出,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占医保资金的80%以上;中央财政给每生补贴20元,学校按学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学生个人缴费在30元左右。但是,贫困大学生的缴费应由学校或省级财政补贴;其余资金缺口则全由省级财政负担。建议中同时强调,学校补贴应来源于学校的财政收入,不能通过提高学费转嫁到学生身上。

五.“看病难”成应分析

1、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市大部分卫生资源集中在中心城区和大医院。中心城区居民享受着80%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而远城区及农村居民却仅能享受不到20%的医疗卫生资源。在中心城区,优势医疗资源又集中在三甲医院。一家拥有1200张床位的三甲医院,年门诊人数151.34万,病床利用率为109.3%,已经不堪重负;而二甲医院(区级医院)的床位利用率只有30-40%,医疗技术发展缓慢,人才流失严重,又造成病员流失;且负责多发病、常见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是举步维艰,加上种种政策的限制,一般年门诊人数均不到2万人。

2、医保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政策,“低水平”含义模糊不清,政策取向不明,实行“低水平”的机制可以说基本没有建立。按政策理解,“低水平”应该给消费者(患者)提供“烧饼”(基本医疗服务),但消费者(患者)却都涌进了提供“披萨”(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饼店(三甲医院)。承担“低水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在医保规定用药中仅限于甲类药品(313种),能在市场上购买到的不过200余种;若需要使用乙类药品,就要自费,根本满足不了一般病患者的求治需要。要她提供“烧饼”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医保政策与医疗机构两极分化(即向高水平发展趋势和在“低水平”运行)之间都存在矛盾,失去了政策调节功能;以及医保运行机制的缺憾,造成医院与医保执行部门之间的摩擦,最终殃及的还是患者,是看病难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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