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共11篇)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一
***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文件
*(三建)(2011)第27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措施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在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措施如下:
一、各项目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各项目部应当按月预支农民工工资。元旦、春节期间,必须在节前结算清全部应付的农民工工资。
三、公司每次领到建设项目业主拔付的进度款后,在两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农民工工资领取情况公示三天,农民工无异议后再拔付剩余部分进度款给项目部。
四、工程完工后,公司一次性与项目部结清工程款。
五、项目部没有直接将工资足额发给农民工的,由公司代其发放,并在下一次进度款拔付时扣回相应的额度。
六、项目部在上报的计量支付凭证中包括上月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已直接支付所有相关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否则,公司不予拨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
七、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积极筹措相应资金并于12月底前优先给付民工工资。
八、公司加大对合同履约和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尽快在每个项目部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的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维权,做到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九、凡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项目部,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对新建工程项目的承接资格。对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不积极协调解决的项目部,我公司将予以批评,发生“欠薪”事件超过两次以上的将作为“不良项目部”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承接工程项目。
***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01月18日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二
此次专项检查将持续到2016年春节前, 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 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开采、水利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包括普法宣传和自查、执法检查两个阶段。其中, 普法宣传和自查持续到11月下旬。各地将送法律法规知识上门, 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服务窗口, 在重点场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 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张贴相关宣传品, 开展咨询宣传活动,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渠道。同时, 用人单位对201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 纠正存在的问题。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三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传达中央、省市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项城市目前建筑市场管理现状,安排部署项城市建筑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和全市信访形势稳定。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活力不足,建筑收益上行能力不强,个别地区房产销售已呈现下滑趋势,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回笼不足、不及时,在支付工程款时压力较大,项城市房地产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近期农村正值秋收秋种之际,农民家庭开支较大,正是结算工资高峰,个别工地因没能及时支付工资,造成了农民工集体上访,产生了恶劣影响。
会议要求,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一要进一步增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把农民工当作亲人来看待,想方设法破解资金难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二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各企业至少抽出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能及时得到处理。三要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劳务合同,记清施工台帐,及时与发包方算清应得工资,避免糊涂帐,给双方都带来不便。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分包、非法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证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曝光。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依法维权。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便捷获得法律援助。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人社、住建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住建部门凭人社部门开出的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和施工单位持有的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凭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加倍缴存。
2.工资保障金期限。工资保障金的保障期限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社会公示6个月。在此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退还保障金,特殊情形由人社、住建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3.退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公示6个月后,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单位)凭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人社、住建部门经核实该工程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应及时退还施工企业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及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4.工资保障金的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门处理后拒不支付或无经济能力支付的,人社部门有权动用工资保障金专款代为支付。
(二)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凡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住建部门作出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企业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企业为农民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月将各班组工资支付情况在工地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
(三)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度。按照“谁承包、谁支付”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由人社部门定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监管。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对经人社部门评定的失信企业、经住建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对其银行授信给与限制。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障。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网上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人社、住建、公安、水利、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季节或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前,联合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人社部门要将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重点,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查等有效方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依法打击欠薪犯罪和恶意讨薪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限期结案;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恶意讨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
(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工商、工会、发改、财政、经合、教育、信访、金融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和相关区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落实部门对主管领域欠薪问题负责制度。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依法查处欠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经合、国资、国土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对拖欠工程工资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经合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监管规模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助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给予限制。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共同配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篇五
建设项目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鹤岗市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特此承诺!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六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11 15:50:21 浏览数: 316 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建发[2005]190号 各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4〕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0日起,办理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2004〕17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5〕2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仍归储存施工企业。因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
第四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25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10万元人民币。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主项资质等级标准额度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前,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
一、“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二),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当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等劳资纠纷事件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共同认定,如在商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并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发出《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四),同时向欠薪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详见附件五),由欠薪企业提取存储的部分或全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直接发放欠薪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提取使用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按已提取使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额度的3倍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其办理手续与上述第五条相同。
第七条 当发生经调解无效,并且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额不足于支付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未承接到施工业务,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已超过6个月,欲退出湖州市市区建筑市场,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时,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六),同时交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州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上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申请企业发出《全额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七),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包括利息)。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情况及时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把关,应当选择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否则按《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应严格监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工作,快速办理存取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允许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支取及拖欠工资的发放工作。同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轻工承包者”(俗称“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杜绝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第十一条 务工人员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务工人员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诈、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在未办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或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因拖欠而造成投诉、上访等事件,除作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者予以公示外,要与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企业的资质资格以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对不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市场准入,特别恶劣者将清出市场。
对违反有关劳动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属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或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分别由该三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劳动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调解、协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分别及时通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必须动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情况时,应及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系。
第十四条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应当参照执行。
7.农民工支付保障措施 篇七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活动的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于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比例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5%-0.8%缴纳。
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不按规定补缴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民工所在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施工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核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支付的数额、时间、对象,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继续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施工企业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严禁违法安排农民工超时工作。确因建设施工需要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定价、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业主)因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非法转包或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将承担清偿工资连带责任。
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速从快从重处理。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解决。要监督工程分包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要督促业主和总包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要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
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查处以诈骗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逃逸案件。
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政部门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清欠治欠工作专项经费,并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
8.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八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我县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局积极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出台了六项措施,推动该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工人付出劳动有按月以法定货币领取工资的权力。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月发放工资,请各相关人员立即向我局反映、举报,我局将严厉查处。
2、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请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施工方对自己所做的劳动做出书面认可。如出现拖欠情况,向我局举报必须有能证明造成工资拖欠的书面证明(如拨款方认可的欠条、合同等),否则我局概不受理此类投诉或上访。
4、建设工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受聘于施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质的个人为其工作。
5、建设局将积极协调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处理拖欠工资问题。调解不成的,我局协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公安局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6、我局只受理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拖欠。
9.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方案 篇九
第一章 总则及概况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细则。
第二条 此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项目名称:郡悦峰花园一期工程 项目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建设单位:天津市亿鼎川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天津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监理单位:天津市众洋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工程由5栋11-18层高层住宅及一栋二层公建配套组成,地上面积约30407.7㎡,其中地上面积约28995㎡,地下面积:1412.06m2,框剪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于洪光
副组长:蒲树先
成 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
第一条 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 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本项目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我项目部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项目部预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由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现场监督发放,并录取工资发放现场录像存档,并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6、我项目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队伍负责举证,项目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公司项目在市场经营中,始终坚持“保质守约、薄利重义”的企业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若有幸中标,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3、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4、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项目部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脑微机、数码相机、固定窗式公告牌等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
第三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固定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项目部把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方案细则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方案细则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队伍,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
第二条 各合作队伍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青岛致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工程有限公司
10.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务企业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单位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持劳务企业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有关要求、建筑业“营改增”行业背景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二)优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三)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试用于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部成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
成 员:办公室、工程部、工经部和财务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一)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二)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主持本项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工作,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工作日志,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如实、负责的进行写实记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项目办公室负责劳务企业资质审核及农民工管理,收集农民工信息,建立农民工实名登记基本信息库,实时掌握农民工进出场时间。
(四)项目工程部按照《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每月对合格实物工程量收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善资料后及时移交项目工经部。
(五)项目工经部负责核实外协队伍资质,把握外协队伍工程业绩、诚信履约情况,清理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每月及时与工程部对接收方资料,并将验工计价资料交公司相关部门按流程审批,建立工程验工计价台帐,交项目财务列账。
(六)财务部负责劳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农民工工资拨付和发放监督工作。对未能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拨付农民工工资资料的劳务企业负有指导、帮助的责任。
(七)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农民工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进场管理
(一)劳务企业进场前必须向项目办公室上报农民工信息及相关资料备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
2、与农民工个人从事岗位相符的工资标准,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农民工本人须签字确认;
3、所有进场农民工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清单,劳务企业须加盖鲜章;
4、农民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进场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5、农民工个人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证复印件(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复印件和开户行等信息。
(二)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及资料复核,现场采集和复核资料必须包含但不限于:采集农民工照片及签名,核实农民工身份证号码、银号卡号、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信息。
(三)项目工会主席(党群协理员)拟定《廉洁协议》,项目部与劳务企业签订协议,共同对廉洁从业做出保证。
(四)项目工经部负责清理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财务部进行收缴。
第七条 过程控制
(一)项目党群协理员牵头,项目办公室、工经部、财务部相关人员参加,每月15-20日定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到各工点摸底调查,对农民工进行点名,清点各劳务企业农民工人数。加强日常沟通,掌握农民工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如与登记信息不符,每发现一人,将在当月考核评价中扣1分并处罚款200元。
(二)劳务企业施工过程中新增农民工按第六条规定及时上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民工退场管理
农民工退场时,劳务企业必须及时报告项目办公室并填写农民工退场登记表,提供农民工基本信息、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等内容,办公室做好台账更新工作。未提供农民工退场登记表的,对劳务企业罚款200元/人次。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九条 工资发放流程
(一)项目工程部每月20日前完成对劳务企业当期合格工程量的收方工作,双方签字确认后交项目工经部。
(二)项目工经部负责劳务企业验工计价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完善验工资料审批工作。
(三)劳务企业根据当期验工计价总额,开具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交由项目财务部列账。
(四)项目财务部按照“一次审批、两次核实、两次拨付”的原则,将当期应付款项分为两次核实并支付。
1.第一次核实:劳务企业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交由项目财务部,项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2.第一次拨付:项目工作小组对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审核确定后,由项目财务部进行第一次拨款,为农民工工资专项款,拨付后由劳务企业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第二次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结束后,劳务企业把工资支付依据和凭证等签认资料提交给项目财务部。项目工作小组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第二次拨付:项目工作小组确认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后,项目财务部应将相关付款资料保存备查,项目财务部结合劳务分包总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进行第二次拨款。
(五)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对不按规定交付资料的劳务企业,项目部有权拒绝拨付该劳务企业一切款项。
第十条 工资发放方式
劳务企业在收到项目部拨付的农民工工资后,必须负责向该企业为建设本工程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一)采用现金发放工资的劳务企业,严格按照“三定一监督”(定时、定人、定地点、项目部财务监督)的方式进行工资
发放,工资发放表个人签字栏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不得由其它人代领。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发放表加盖该劳务企业及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二)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完毕后,须将银行回单、工资发放表盖上银行业务专用章和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及劳务企业应坚决杜绝代领、冒领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劳务企业有组织的恶意代领、冒领的行为,将按照200元/人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在劳务企业信誉考核评价中扣一分,项目部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代领、冒领的个人,项目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新签劳务分包合同中增加合同条款: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款;
2、分次付款条款;
3、劳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民工相关信息的,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劳务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履约的内容之一,劳务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部将使用该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劳务企业信誉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视情况扣减考核评分,情节严重者将报请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纳入劳务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管理办法的运行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责任,在项目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如出现劳务企业当期验工计价金额与农民工资支付总额有较大出入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项目部及劳务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确认后再进行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项目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民工进场登记表 2.农民工花名册 3.农民工退场登记表
1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十一
重拳治理欠薪!湘潭县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昨天上午,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县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贤出席会议。记者从湘潭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发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通知》中了解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范围包括全县17个乡镇、相关县直单位以及天易经开区相关部室。考核总分设定为1分,考核时将根据相关指标的.评分标准打分,并采用扣分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坚持自我评价、日常工作考核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会上,周贤要求,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把握好时间节点,防患于未然;要完善农民工清欠保障机制,切实化解欠薪矛盾;要加强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失信惩戒机制。会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走访了县城部分在建工地,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同时进一步增强各项目工地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工地及时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中特香堤雅郡6号楼项目负责人 胡金明:我会坚决落实会议精神,保证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推荐阅读: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07-06
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08-18
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10-25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07-29
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报12-30
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02-06
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函01-20
发改局保障农民工工资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