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精选10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四
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2011年7月22日,威海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在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境内发生燃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一些道路客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基础不牢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双基”工作,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突
出抓好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二)严格驾驶人员聘用、教育和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在聘用营运客车驾驶人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驾驶经历,考核其驾驶技能,合格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留存培训和演练记录。对违法驾驶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和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推广和应用二级维护作业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改装卧铺客车,为乘客逃生预留通道,9月30日后未按改装标准完成改装的一律不得营运。
(四)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推广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再造。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以及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五)强化营运客车运营管理。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
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沿途揽客或者违反规定捎载货物。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实行驾驶人员途中停车向所属道路客运企业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跟车督导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作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以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告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疲劳驾驶。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必须停车休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要根据道路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疏运、救援等措施。
(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
(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客运站、驾驶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危险品检查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自查责任制和检查整改台账,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谁漏查、谁负责”,使事故苗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销账制度,落实到人,限期逐项排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对两侧护网和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网破损、护栏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机
动车登记规定》和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严格营运客车检验,落实重点查验项目。严禁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程序和标准,对申领大、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人员进行实际道路长途驾驶考试和实际道路夜间考试。加强道路客运交通事故信息统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运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在省际、市际、县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点),落实营运客车检查登记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查营运客车超员、超速、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定期将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的营运客车不进站、站外揽客以及非法组织客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把道路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要从严控制超长客运班线的许可,长途客运的运输距离不超过2000公里。新增客运班线要实行集约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严把营运客车技术状况关。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实施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对其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记分考核。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从现在起,新增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营运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拍照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从2012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暂停其资格审验。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按规定在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按照职责强化道路客运路检路查,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站外上下客、不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道路客运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界定危化品运输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危化品混入客运车辆。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卧铺客车改装技术标准的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把卧铺客车技术安全标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
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着力构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交通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交通事故、违法信息、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违法违章处罚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共同调查重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客运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实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监督举报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道路客运安全应急知识,营造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2〕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努力扩大农业农村公共气象服务覆盖面,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受气象灾害影响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农业是受气象条件影响最直接的产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气象为农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加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不断增多,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生活对气象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服务“三农”和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为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减轻农村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为重点,统筹集约各种有效资源,大力改善农村气象基础设施,着力增强农业气象服务的科技水平和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城乡气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先进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监测准确、预警及时、防范有效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具有较 —1—
强科技支撑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体系。
三、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农业气象监测预测服务系统。推进皖北小麦、玉米、大豆,淮河以南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农田小气候、土壤墒情、农业气象灾害等观测系统建设。结合各地粮棉油高产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推进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业等气象条件精细化观测以及农业气象试验研究观测系统建设。建立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和省、市、县三级农业气象监测预报评估服务平台,提高农用天气预报和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与影响评估水平。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应用,提高作物长势、种植面积监测和产量预报水平。建立“直通式”服务机制,开展面向大型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
(二)加强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决策服务。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力布局、种植结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气候资源的利弊影响分析,提高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和安全影响的定量评估水平。开展精细化的农业气候区划,为科学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供决策服务。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提高农业的气象灾害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能力提供支撑。
(三)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依托“安徽农网”,按照“多网合一、一网多用”、“多站合一、一站多用”、“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的原则,实现多部门资源共享,强化乡、村两级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建立由各领域专家和各级农技人员组成的农业专家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农业信息与技术互动服务。加强农业物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物联网技术的综合利用与服务水平。
四、完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加强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统筹推进中小河流、山洪沟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自动气象站建设,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提高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升级改造卫星遥感接收系统,建设省级多功能极轨和静止气象卫星接收设备,提高洪涝、干旱、森
林火灾、水体污染等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和影响评估水平。在雷电灾害多发频发区布设雷电监测仪,提升农村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服务需求,配备应急移动气象台,提高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各级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气象信息和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至少有一种手段能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村(组)。县级建立气象部门与乡镇、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乡镇建立通知到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村级建立通知到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各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突发气象灾害发布绿色通道,逐步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
(三)提高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和风险管理能力。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气象、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各地要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在农村雷电多发易发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开展雷电防护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建立以省、市、县为骨干,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情调查上报网络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编制农村气象灾害风险图,设立气象灾害危险区警示牌。建立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志愿者队伍,加强管理与业务培训,并积极发挥作用。结合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灾害信息员培训等活动,在乡镇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五、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
(一)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基础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江淮分水岭地区、大别山水库群人工增雨基地,淮北地区人工防雹增雨基地,皖南森林防火灭火基地建设,合肥飞机人工增雨综合保障基地以及阜阳、蚌埠、安庆飞机人工增雨分中心建设,形成地、空立体化作业体
系,提高农村增雨抗旱、防雹减灾、水库增蓄等作业能力。加强人工增雨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地面、高空监测系统和机载测量系统。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决策指挥系统建设。继续组织开展大别山区、江淮地区人工增雨、防雹外场试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效果评估技术研究。
(二)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针对基层作业队伍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空域申请、弹药储运、作业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杜绝发生责任事故。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防灾减灾工作职责,切实把气象为农服务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资渠道。各级发展改革、气象、科技、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进资源共享,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综合服务,形成推动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科技创新,增强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综合防御技术的研究,加强农业气象关键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增强气象为农服务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强化宣传,发挥效益。加大对气象为农服务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等宣传,为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开展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教示范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六
第一, 作为政权建设的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系统、环节, 都离不开资产这一物质基础, 管好、用好资产, 保障资产不受侵犯及其完整性, 对政权建设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 加强资产管理, 有利于单位运行成本的降低以及资源优化配置。实践中, 为了能够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增加, 在此过程中, 降低行政事业单位成本, 对于资产配置效率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 使国有资产管理逐渐走上科学化、规范化道路。
第三, 加强资产管理, 可从源头上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据调查发现, 国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乱征地、乱建馆舍等现象, 与党中央倡导的勤俭节约以及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党的十八大以来, 从中央到地方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都做出了努力, 因此加强资产管理, 为反腐败源头治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意义重大。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虽然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状来看, 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账面、实际资产之间的信息不相符, 尤其体现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未严格依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调出、报废核销,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依然存在。如缺少固定资产实物登记账或台账、资产领用及保管没有记录、仅设资产总账未设立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购置只记录支出不记资产、接受的捐赠资产和拨付资产不及时入账等, 同时,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依然沿袭着传统的账目形式, 账户更新、处理不及时, 资产管理过程中, 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挂账现象。
(二) 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状来看, 部分单位没有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落实,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无法追究责任, 同时因责任不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缺乏维护管理, 所以缩短了资产使用寿命, 只管花钱购置新资产, 不做正常运维和保养, 加速了资产老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 不严格执行资产报废处理要求, 存在着先处置后报批等现象。
(三) 资产内部管理及监督制度不健全
内部管理上,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资产管理机制, 或者资产管理制度不明确、不具体。在日常企业财务管理实践中, 不断行政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一味地对财务开支制度、公用经费管理进行严格控制, 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 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固定资产卡片不健全, 帐卡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发生;外部监督上, 监督力度不够, 对违规责任追究不到位, 资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薄弱,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重视。
三、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 严把单位资产出入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 应当严把资产出入关, 基础设施、设备的购置, 是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按照科学合理, 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 从严控制的原则,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购置须经国资部门按标准审批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入, 实现资产购置的科学化、规范化, 避免超标浪费。严格执行资产处置规定, 资产处置首先进行评估, 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再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严防资产流失。财务上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录入、核销, 做到账实一致。
(二) 加强内部管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 应当加强内部管控, 提高单位内控意识和能力。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 应当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应用和管理机制, 并且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有效地落实到个人, 对国有资产的应用进行规范, 将国有资产应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实处,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实际应用效益, 确保其安全完整, 最好保值、增值工作。同时, 还要对本单位所占有、利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和盘点, 确保账、卡、实之间的相符, 以免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问题, 提高资产有效利用率与使用价值, 对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 应当对其进行优化应用, 做出清查处置工作, 以免资产大量闲置。
(三) 做好预算管理
建立和完善资产预算、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过程中, 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以确保资产预算的科学合理性。通过预算规划, 可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提供方向, 以免盲目、随意, 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购置现象发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 应当与预算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 需采取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将预算制定、反馈以及考评等结合在一起, 资产管理、预算并重。
(四) 建立资产指标考核机制
在当前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 国有资产应用、管理绩效考核指标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性质, 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指标体系, 做好国有资产利用、管理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 所选用的指标有很多种, 比如国有资产利用率、闲置率、流失率、人均占有率以及分布率等。上述各项指标体系考核结果, 应当与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年终考核有机联系在一起, 并将其作为单位奖惩的参照。
(五) 加强信息化建设,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动态管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 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 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条码管理, 对资产预算、采购、处置等程序纳入系统管理, 加强资产动态管控, 有效减少资产管理时的人为干预,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大量数据, 使资产增减变动能够得到有效监督, 并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融入现代技术手段, 能够有效减少人工重复、低效劳动, 对于节约人力资源、对单位资产进行动态化管控,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 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要及时掌握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充分发挥计算机等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先进性。
四、结语
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 应当将资产应用和配置标准纳入财政业务流程、财政管理改革体系之中, 提高资产利用和管理效率, 将资产配置标准作为预算、采购审核的依据, 强化约束性, 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手段, 及时、全面掌握资产状况, 整合本单位资产, 盘活单位资产存量, 优化资源配置, 实现资源共享,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突破。
参考文献
[1]于公.对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16) .
[2]王玉燕.浅谈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8) .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七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第165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 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 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分批 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 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审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检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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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到“十二五”期末,使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完善制度政策,健全体制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具有上海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基本制度,加强各类住房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机衔接,建立优化配置、平衡需求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办法、操作方法和配套政策,逐步形成较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基础管理,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运行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四)统筹安排2012年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区(县)要按照任务目标,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编制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2012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本市将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努力扩大供应范围,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重点,全面推进“四位一体”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发展。2012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17.08万套,竣工9万套,达到供应要求11.4万套;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全市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要求,鼓足干劲,勇于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对“十二五”后三年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市的实际需求,结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旧区改造“十二五”发展规划》,—2—
适时适度优化完善。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结合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编制全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要突出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郊区特别是来沪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经济园区要积极发展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引进人才聚集的区域要合理安排一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成规模、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机制,加快建设和筹措房源,在供应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扩大供应规模,体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的实际成效。
要聚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经租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千方百计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推进市场化运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比例可适当增加,统一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以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进一步细化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理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实物配租范围,着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加大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包租转租等各种方式,积极筹措适用、适配的廉租住房,及时投入供应,满足实物配租需要;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经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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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运行,完善房源和产权管理。
(三)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准入标准,及时保证房源供应,扩大政策受益面。开展申请审核工作,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合理设定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政府和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上市转让的,属于政府产权份额的收入应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四)保证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加快建设和供应就近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满足房屋被征收居民的不同需求。依托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征收安置住房,着重解决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源紧缺的矛盾。此外,在南汇新城地区,开展特定供应区域、特定供应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制交易转让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供应,解决特定地区企事业职工、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五)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旧区改造作为改善广大市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工作。要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11〕28号),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过程全公开,结果全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加强监督和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在开展新一轮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于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扩大规模,完善操作程序,出台支持政策,—4—
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家庭和残疾人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重点保证。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提前搞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划要求,对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退二进三”地块,实施配套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建设主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长效收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动面上发展。严格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管理,未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继续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照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建设运营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市、区(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10%,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的前提下,可用于旧区改造,并及时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可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土地费用并以项目销售款清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还贷期间,经营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国库的,上缴后应及时用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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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三)严格执行配建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认真落实在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凡未配建或少配建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配建的房源及按照规定转化的资金应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带头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信贷融资,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特别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试点范围,突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组建地产集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区(县)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规定直接向各商业银行借款。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后续在建工程抵押、商业配套设施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上市等措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的风险抵补和本息偿还要求。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四证齐全”审批放贷的简化手续,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单式管理等方式,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信贷支持。
(五)开拓创新融资渠道。积极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利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产品的试点工作。积极开拓利用保险资金、社会资金投融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渠道。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于旧区改造的征收安置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规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住房保障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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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合作、共享信息,确保各项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提高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配套水平
(一)优化规划设计。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区改造、新城和新市镇建设,合理选址,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大型居住社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继续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按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紧凑合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导则;在增加小户型住房比例、控制套型建筑面积的同时,科学利用空间,不断提高小户型住房的设计水平,有效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并积极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坚持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坚持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制度,设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导则,对建筑物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实行质量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费按照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规定,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确保监理机构的人员和组织形式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实行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检验和政府监督抽检;探索建立居民代表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跟踪与监督机制;建设部门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参建各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记分处罚制度,实行动态考核;将违法违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建材企业和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立激励示范引领机制;加强分户验收工作,—7—
试行由第三方实施分户验收抽检的方法,开展“投诉不出小区”活动,实行质量投诉追查制度。
(三)提高配套建设水平。对成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大型居住社区,按照“规划优先、同步配套、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和“区(县)为主,市区(县)联手”的原则,抓好保障性住房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按照《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加快完善公交出行系统,引进优质教育和卫生资源,完善银行、邮政、文体、商业等必备生活业态。各相关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从长远发展着眼,尽早投入并尽快启用各项配套设施,努力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同步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外围道路、供排水、公交枢纽等市政设施建设,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付需要。
五、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管理
(一)规范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保障性住房准入制度,坚持公开公平、阳光操作,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供应等工作程序。坚持申请对象如实申报、审核机构据实核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申请准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申请对象身份、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比对系统,不断提高审核质量与效率。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与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相衔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保障性住房要明确使用要求和违规使用的处理办法,并在租赁、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2—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依法给予处罚。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交易收入分配的操作办法,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住房的运作机制。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模式,发挥住户自我管理作用,建立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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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三)健全退出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按高于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照规定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全面构建、持续发展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市和区(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作用。区(县)政府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职能,加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的作用。要充实工作人员,保证队伍稳定性;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和项目所在地等渠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已有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建立完善住房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网络,优化信息采集体系,强化信息核验、比对和综合应用的功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供应、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配租配售、日常使用、违规查处等各项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化信息监测和管理,更好地体现服务工作、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作用。
六、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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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通过确立规划和制定计划、协调资源和资金等方式,推动和支持区(县)政府落实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区(县)政府是本地区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和租后售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对区(县)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完成。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政策,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分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中,并积极支持有关企业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市建设部门要确定本市旧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计划和具体任务,制订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计划和有关分配方案;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大型居住社区优质资源引进,组织推进外围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和土地储备,保证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化运作的规划和土地等支持政策,落实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住房等各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府资金投入,落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财政管理支持的方法,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要细化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旧区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市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和旧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创新工作,切实推动各商业银行加大信贷规模、发行中期票据、创设金融产品等支持力度,指导利用企业年金基金、各类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公共租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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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核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市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各区(县)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市公安、卫生、教育、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用好政策,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通过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联合会审、绿色通道等方式,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办事手续,缩短项目审批周期;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规范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将建立区(县)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和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要分析评价后报市委、市政府,并将各区(县)考核评价情况适当向社会公布;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资金和用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区(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监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予以公开通报,并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
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分批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
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矿山 企业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保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扎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四区一市’”奋斗目标,按照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努力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精准化水平,积极探索实践具有湖州特色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模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维权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提高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
二、公共服务
(三)加强就业服务。实施新居民和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实行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新居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加强区域劳务协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市外劳务和就业训练基地。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四)加强社会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救助管理程序,深化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中心城区2个流动救助站为依托、县区5个救助管理分站为支撑的“125”城乡救助管理体系。
(五)加强新居民子女就学服务。对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对民办新居民子弟学校的管理与扶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六)加强计生卫生服务。继续实行“查孕查环”三免费、优生两免及“三优”指导服务,将新居民子女预防接种和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纳入全市预防保健管理范围。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着力做好新居民集聚地区疾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新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加强维权援助服务。结合“六五”普法,大力宣传与新居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受理新居民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八)加强文化生活建设。鼓励新居民参加文化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同等享受全市范围内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各种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组织开展区域性文化体育活动,多层次满足文化需求。
(九)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做好新居民党、团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把新居民党团员纳入企业和社区党、团组织之中,加强对新居民中优秀分子的教育培养,把符合条件的及时吸纳到党、团组织中来。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推进以乡镇(街道)总工会为龙头,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为骨干,以非公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工会为基础的“小三级”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覆盖每位新居民会员。逐步提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新居民代表比例。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居民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范围。
三、综合管理
(十)依法加强“以证管人”。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新居民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主管部门职责,重点抓好新居民基础信息采集和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发放工作。
(十一)依法加强“以房管人”。加强对居住房屋的出租登记管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落实安全保障等相关责任。加强社会化管理,探索实行委托管理、契约管理、星级管理等出租房屋管理方法。健全协作机制,各级综治、建设、公安、税务、工商、消防、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公共场所等的依法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依法加强“以业管人”。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融居住生活、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新居民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登记就业新居民的相关情况,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和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依法加强“以信息管人”。建设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促进各类信息的有效整合,实现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与新居民流出重点地区的协作交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建设新居民服务管理信息网站,方便相关信息查询。
四、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网络,按照“统分结合、虚实结合”的原则,服务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解决涉及党委政府层面的宏观问题以及收集、汇总新居民愿望、诉求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新居民具体政策的制订、实施。服务管理专门机构不仅要承担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任务,还要承担基础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发放、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工作;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做到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十五)强化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不低于上登记在册新居民8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协管员,特别是织里镇要严格按照要求配足配强,履行好新居民服务管理的职责。要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协管员的录用、管理、使用、考核和教育培训。强化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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