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25-02-0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精选10篇)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第七条 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第十三条 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第十七条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 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 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篇二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中央法规)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篇三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 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造成破坏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

2. 产品名称已成为通用名称的;

3. 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乏关联性的;

4. 地域范围难以界定,或申请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 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 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 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 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 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3)。形式审查合格的,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公报、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自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异议协调一般遵循属地原则。在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异议仅限于本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关省级质检机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结果。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应省级质检机构的要求,听取专家意见并组织协调;(二)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准备。受理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着手准备专家技术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1、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2、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陈述报告是对申请资料的概括和总结,应重点陈述产品的名称、知名度、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拟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

质量技术要求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的基础,是对原有标准或技术规范中决定质量特色的`关键因素的提炼和总结,具有强制性。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保护范围、为保证产品特色而必须强制执行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规范以及产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标等。

第十五条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且已完成技术审查准备的,由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领域和产品类别下设分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一般包括法律、专业技术、质量检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六条专家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请人代表所作的陈述报告;

(二)审查产品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围绕产品名称、知名度、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

(五)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包括:

1. 是否应对申报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 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六)讨论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书》(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综合标准的基础。

批准公告发布后,省级质检机构应在3-6个月内,组织申请人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4);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检机构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应组织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标准体系,以保护产品质量特色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应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管理措施,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不受损害;应依法组织打击侵权行为,以净化生产流通环境,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检。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以下日常监督管理:

1. 对产品名称进行保护,监督此方面的侵权行为,以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对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和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内规范生产;

3. 对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4. 对原材料实行进厂检验把关,生产者须将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以便溯源;

5. 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监督,生产者不得随意更改传统工艺流程,而对产品的质量特色造成损害;

6. 对质量等级、产量等进行监控,生产者不得随意改变等级标准或超额生产;

7. 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目录,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验抽查。各级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省级质检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损害质检系统声誉;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检机构不得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国家质检总局。

4.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应如何使用 篇四

[发布日期: 2007-06-12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01 次

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必须按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正确、规范的使用节水认证标志。其中包括:

(1)通过认证的产品必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明示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的市场监督。

(2)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统一制作,企业应事先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标志使用方案申报表》和《标志领用申请表》。

(3)企业还可以自愿将认证标志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等,同时报认证备案。

(4)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名牌、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等上的认证标志,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的规定,尺寸准确,不变形。

(5)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保管、分发和使用制度,每年定期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水利设备网)

节水产品认证和节水标志,目前我国采用自愿性原则!节水认证|节水标志|节水标志认证

节水产品认证

为了加强节水工作,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实施力度,规范和整顿节水产品市场秩序,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节水产品认证工作于10月22日正式启动。第一批节水认证产品有水嘴、坐便器、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产品。这四类产品认证,将采用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行业标准,并作为强制 性标准实施推广工作的一部分。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条件

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ISO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的补充要求。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产品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质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产品节能性能符合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的能效标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组成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CECP是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行政挂靠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节能产品认证的程序

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制造厂质量手册;

9)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什么是中国节能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

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五

关于印发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2〕1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峨眉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峨眉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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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乐山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农业、工商、卫生、峨眉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峨眉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禁止其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乐山质监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复审,由乐山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复审合格的,按程序报上级质检部门终审;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峨眉山茶”文字组成。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可在其生产的峨眉山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鼓励获得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物的正面印制“ ”祥云图文,其大小可根据需要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四条 乐山质监局负责对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吊挂)在包装物上。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应将拟印制的数量和范围报乐山质监局备案后印制。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包装物上粘贴(吊挂)专用标志的,专用标志由乐山质监局向有关机构统一定制。

第十五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的规定加工制作茶叶产品。收购鲜叶时,应向供应者验明原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第十六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把原料进货、产品出厂检验关,并建立峨眉山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申请成功并经乐山质监局、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确认持续使用专用标志和“ ”祥云图文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峨眉山茶鲜叶来源、鲜叶安全质量进行1次核查。对鲜叶来源不符,鲜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峨眉山茶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和提高峨眉山茶质量,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峨眉山茶名称或者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峨眉山茶的。

第二十二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峨眉山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整改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可以继续使用专用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六

[发表时间]:2014-12-18 [来源]:泾阳县茯茶中心 [浏览次数]:8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运城盐池大盐(河东大盐)、运城盐池黑泥、泾阳茯砖茶、宜君核桃、红川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使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泾干镇、中张镇、三渠镇、永乐镇、桥底镇、云阳镇、崇文镇、王桥镇8镇和安吴镇高村、甘泽堡村、姚家村、马家村、西李庄村、东李庄村、中山村、茹家村、竹园张村、王家村、徐岩村11个行政村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获准使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在生产的泾阳茯砖茶产品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制定泾阳茯砖茶保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泾阳茯砖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宣传贯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负责制定、发布泾阳茯砖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制定泾阳茯砖茶产业发展的规划;

(五)负责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推广、宣传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依法维护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七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办设在县茯茶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相关初验工作;

(三)负责泾阳茯砖茶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参与泾阳茯砖茶地理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第九条 专用标志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凡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均可向保护办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以下资料均一式四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企业产品标准登记证;

(三)产品生产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据的卫生、质量等相关检验报告;

(五)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内的说明;

(六)生产者简介。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泾阳茯砖茶专用标志;核准登记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对不按规定使用标志,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保护办按规定上报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保护办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保护办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核,最终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保护办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印制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单位应经保护办核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制作工本费和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第二年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使用数量等情况报保护办备案,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保护办。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可以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也可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识方法。

专用标志由保护办指定印刷企业、派专人监印,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保护办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十八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使用者,应在产品包装标示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示显著位置标明泾阳茯砖茶,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示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等。第二十一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按照DB61/T920-2014《地理标志产品泾阳茯砖茶技术规范》的规定生产泾阳茯砖茶产品。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不得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以外地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及标识。

第二十三条 销售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并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

第二十五条 使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能按时组织生产或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保护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责令该生产者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抽检仍不合格的,保护办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护办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事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上一篇】:泾阳茯砖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保证材料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部中心对形式审查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请在省级初审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

一、材料形式。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不得散页报送,建议采用单页可替换方式装订,材料应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规定顺序排列。申请人名称填写应与公章完全一致。

二、产品名称。申报名称应与政府确认文件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且在整套申报材料中保持统一,不得出现其他名称或简称。初审阶段应对产品名称是否已注册商标进行先期查询确认。

三、申请人资格确认。如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申请人资格确认文件,需对其职能进行核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以确保其能行使政府职能。法人证书应在有效期内。集体动议文件中,主要联合声明人和拟授权标志使用人建议保持一致,主要联合声明人应同时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应完整。

四、地域范围。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应为地方政府),文件中所辖具体乡镇名称和数量(列表)、经纬度范围、规模产量等信息应当齐全。经纬度应是一个或若干范围值,不得出现一个或若干坐标固定点的情况,数值应从低到高排列,前后的度分秒位数应统一。

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应使用2010年新版格式。地域保护范围相关信息(乡镇名称、经纬度范围、规模产量等)应与批复文件完全一致。技术规范篇幅不宜过长,主要体现特征性内容。产品品质特色中,外在感官特征及内在品质指标应能相互呼应印证。内在品质指标应是一个范围值,不得罗列非特色指标。

六、品质鉴定报告。报告应为原件。对于鉴评报告,首页应盖章和日期齐全,鉴评专家不得少于5人,每位专家应在备注栏签字,省级工作机构人员不作为鉴评专家。品质鉴评专家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要求,与产品所属行业密切相关,熟悉产品情况。非外在感官特征内容不得在鉴评报告中描述。对于检测报告,应对技术规范中所列内在品质指标进行全项验证检测,并附完整抽样单。

七、产品图片。图片应包括产品图片及包装图片,能反映产品特征,产品名称在产品包装上已实际使用,且与申报名称完全一致。

八、人文历史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中应先提供一份总体历史情况描述,后附对应佐证材料,县(市)志等历史文献记载必须提供,佐证材料中的名称应与申报名称完全一致,并做明显标记。

九、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省级工作机构核查员参加。现场核查结论表中应签字。

十、登记审查报告。地县级确认意见应有地县级核查员签字,审查意见应当详细具体,不能空白或仅写“同意”、“情况属实”等简单意见,日期应完整,附核查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报材料情况表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电子版的提交。

省级工作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请同时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情况表》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电子版。表中“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一栏,应先写包括的市县乡镇村等名称和数量,再写地理坐标,先东经,后北纬。经纬度范围用XX°XX′XX″~XX°XX′XX″格式表示,不是简单地复制技术规范中的文字。评审会后,内容有修改的,必须及时重新发送,并在标题中注明。

请各工作机构认真做好初审把关。从即日起,对于材料出现明显错误、错误较多以及初审明显不尽责的,部中心将予以退回,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记录并纳入考核管理。

8.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八

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有哪些

一是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产品、罐头食品、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腌制、干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胶、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

二是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南糖、蜂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食品、面色、糕点、代乳制品、方便食品、面粉等五谷杂粮、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酱油、醋、芥末、味精、沙司等调味品、酵母、食用香精、香料、家用嫩肉剂等。

三是未加工的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花卉、园艺产品、草木、活生物、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新鲜蔬菜、种籽、动物饲料等。

四是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它供饮料用的制剂。

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九

作者:胡铭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截至2005年,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其中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保护民族精品,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支农”、“知识产权兴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集群理论与地理标志这样一个特定制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地理标志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而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反过来又会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本文将基于这种关联性来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的内在关联性

农产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走农业产业集群的道路,才能把资源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而地理标志为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价值平台。具体来说,农业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关联性:

1.优越的农业资源禀赋和悠久的人文品牌等准地理标志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准地理标志是指潜在的未经注册但是将来可以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业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很强的产业,农作物由于生长的特性,包括地质、气候、水文等内在的自然条件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类型、品质,使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再加上农产品储运的特殊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这种农业资源在地理空间分布的差异,决定了一些产业为了能充分利用农业资源这种准地理标志优势而集中到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形成农业产业集群。例如法国的香槟省、美国的玉米带。从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发展过程看,农业相关产业集结成群大多是为了获得利用纯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以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为主建立起来的有机产业群落。而且,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农业具有生物特性,再加上不同的农业区域由于历史、地理区位、自然禀赋、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农业产业集群更具有本地根植性,导致在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最初只能在某些地区集聚,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接着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为了追逐这一比较优势,在外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各种要素进一步向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区集中,从而使这种集群优势进一步强化。

2.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础上的分工合作需求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内在机制。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合作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加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一些生产职能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围绕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独立的、与农业密切联系的产业部门。一方面,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包括 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基本上由工业提供或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服务业提供的各种产品、技术和劳务越来越渗透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农业不再是独立的产业部门,已经离不开工业、服务业。另一方面,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相关的产业部门对农业的依赖性也大大加强。农业既是这些产业部门的销售市场又是原料供应者。它们之间,不仅在人力、资源、资金方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联系,而且还在生产技术上存在较为密切的投人产出关系。面对这种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对分工合作的期望很高。一方面,孤立的农户迫切需要与之关联的企业和研发等单位建立联系,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的服务、信息、技术等,形成规模经营,以减少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投资和直接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加工、销售、运输或研发对象的相关企业或机构也急需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及时、有保证地获取市场所需求的农产品,同样科研等支撑机构也能进行有效的研发或服务工作。这样,对分工合作的需求就直接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因为通过这种分工合作机制,农业产业集群体内的各个行为主体可以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以及金融等方面实现高效的网络化的互动和合作,形成集体行为的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信息的流通更为顺畅,加快观念、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缓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障碍,从而获取集体效率。

3.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上构建的集聚效应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市场决定力量。随着人们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需求结构更加复杂,一方面,使农业产业链的增值环节越来越多,一种农产品从研发、培植、生产到营销、运输所形成的价值链过程已很难由一家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相互关联性更强。这样,以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对象的企业要想获得规模经济,必须使市场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以避免重复谈判的成本以及非合作行为的出现。于是,与在地理标志基础上形成的农业产业相联系的大量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就积聚到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一个产业间分工协作的系统。这种积聚以区域内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源头,以一家或数家主导企业为核心,在外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纵向关联的产业群体。这样,随着农业产业的规模扩大,农业产业集群内的各个集群单元不仅可以享有单个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可以获得集聚经济。这种集聚经济本质上产生于不同企业在空间上一定规模的局部集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互补性,它是一种外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4.农业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形资产主体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无形资产,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受到有形资产的制约。从根本上说,有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的载体,而无形资产“武装”了有形资产,才使他们具有获得额外收益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树立了区域农业的形象、地位,影响了外部市场对区域农业的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脱离农业产业集群独立存在。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形成的基础;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能不断和持久地扩大影响力,更依赖于其有形资产--农业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农业产业集群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形资产主体,它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

5.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以其集聚效应强化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值,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集群,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过程中也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利用产业集群的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的增值作用,加快地理标志价值转移到产品上的速度,最后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区域地理标志品牌,使产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形象,具有集群从 众效应和模范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性、独特性及制度赋予特定权利的经济资源或要素,对其他经济资源或要素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引导和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又将会保证、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品质、信誉与品牌,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以及产业集群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的发展,存在着互促相长的关系。

三、从产业集群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

从农业产业集群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目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仍处于产业发展四阶段中的初级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在这一阶段,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优势,即基于一国或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地理标志的优势,这很容易彰显产业成绩,但也非常脆弱,生产要素比较优势的降低或相对减弱很容易给产业发展带来重创,从而滋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如果一直坚持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将会使我国的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的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下,无法在竞争中取胜。实践中,许多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了商品的内在品质,致使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没有明显区别,传统的质量特点和信誉丧失殆尽。第二,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为不正当竞争孕育了沃土,会使一部分企业认为可以在地理标志范围内为所欲为,进而造成了近年来毒火腿事件、毒粉丝事件乃至于假冒龙井茶事件比比皆是。

2.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科学技术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只有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装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各个环节,产业集群才能有持续旺盛的生命力。而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具体表现在:第一,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生产设施、装备落后,生产的各个环节所采用的技术仍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上。第二,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一般都是在劳动密集型的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上创立的,所以单个小企业不可能有自己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第三,农户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更是很难满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需求,更难以在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快速创新以适应市场对产品的需求。第四,缺乏生产要素流转市场和管理机构。农村可以成为丰富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可以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可以寻求建立销售市场和中介组织,但是,对于科学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农村地区是难以自我满足的,必须通过政府组建相关机构吸引投资和项目招标等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村地区流动。因此,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产业集群的区域创新能力较低,这不利于制定和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标准和促进产业升级优化。

3.不注重培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牵动能力直接决定着以地理标志为基础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规模和成效,是实施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从事地理标志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发展速度、规模和效益水平等方面都还比较低,市场竞争能力弱,没有形成一批龙头企业来带动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而且地理标志可以为很多家企业使用,有些企业不注重自身实力的培育、自身资源的整合,目光短浅,不注重自身长远战略的规划,只看当前获得的收益。

4.我国农村的很多集群产业是集而不群,只是扎堆,简单的重复生产,无法进一步挖掘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区域创新能力低不利于内部产业集群的发展,还可能造成集群产业只是简单的重复生产或低水平发展,产业链上环节少且各环节发展不协调,相关辅助性机构严重缺位,甚至变成孤立的生产环节,因此无法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高水平的集群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发达的社会网络关系,因为产业集群是由交易网络、技术网络与社会网络交织所形成的网络结构,这种网络结构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促进协作,形成协同效应。协同强调双方或多方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而目前与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相关联的支持性和辅助性机构的各主体畸形成长,难以融为一体,导致我国农村很多低水平的集群产业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松散,信息交流少,生产结构趋同。

5.在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不注重对区域地理标志主体的培养和建设。农业产业集群中最为常见的中介组织是产销协会,但是现在的产销协会几乎都是小而全的“全职保姆”组织,技术、农民培训、科研、营销服务等一应俱全,但真正需要建立地理标志品牌的时候只能通过政府或其他机构获取资金和政策上的帮助。另外,在地理标志品牌建设过程中往往出现“多头领导”的局面:一方面,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来源困难使得区域内各利益主体形成弱合作,对地理标志品牌缺乏科学的管理;另一方面,避害趋利的心态使得产业集群中缺乏权威的组织机构监督地理标志的使用。这种管理体制使得一些农户的劣质产品破坏r地理标志的形象,而且这种生产标准准人方法很难瞄准真正的优质生产者和剔除劣质生产者。

四、基于产业集群的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措施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程也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从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强调的是通过这种转化,经过资源整合,地理标志获得更长久生命力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实际上也就是保护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农业产业或农产品。因此对实施地理标志的农业产业进行保护,可以促使我国加快把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和低成本的比较优势增长模式逐步转向主要依靠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的发展模式上来。具体来说,基于产业集群理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措施包括:

1.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就要因地制宜,比选出具有地域性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加以重点发展,构筑实施地理标志的特色主导产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体系,变资源优势为商品优势,迅速形成优势的特色产业。

2.提升农业产业集群的生产要素条件。生产要素可以分为初级资源要素和高级资源要素。目前地理标志涉及到的主要是自然资源、历史、传统人文等初级要素,这些要素是自然生成的,只要简单的私人及社会投资就能拥有。而对于知识、技术、资本等高级资源要素则需要依靠持续地追加投资创造出来,因此,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由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第一,需要对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业加大知识、技术等投入,促使农业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发展。第二,加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持续竞争力。第三,要大力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积极推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逐步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化和优质化。第四,增强地理标志品牌的个性特征和文化内涵,做好名牌延伸工作,把名牌冠以新的地域产品形式或类别中去,营造名牌素材,提高地域产品的整体形象,发挥地理标志品牌的综合经济效益。

3.扶持与发展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促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的提高。有竞争力的上游产业的存在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及时的高质量的原材料和各种服务,而有竞争力的下游产业则可通过提升效应,直接拉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例如,在“东北大豆”名下,就初级产品大豆而言,有各种专用类型(高油脂、高蛋白质、高赖氨酸等)的大豆。同时,“东北大豆”的附加值效应,也延及以东北大豆为原料的系列加工产品,包括豆油、豆粕、豆粉,以及各种深加工的豆制品。标明“东北大豆”原料或成分的加工产品,都将在“东北大豆”地理标志上获得市场认同,这将有力推动东北地区大豆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4.实施“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通道,建立农户可以分享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经济利益的机制。例如“信阳毛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对“信阳毛尖”茶叶的质量和生产技术进行规模化管理,大力推进“地理标志+龙头企业+茶农”的生产模式,使“信阳毛尖”茶叶的市场知名度日益提高,成为信阳的一大支柱产业,形成产值超千万元的龙头企业10余家,从业茶农20余万人。2005年,“信阳毛尖”产量达1450万公斤,产值7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21%和28%。茶农人均收人3700元,比2001年增长了17%。

5.要注重培育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产业集群的实力和竞争力。实施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第一,要以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产业,要用工业化的理念经营农业,用工业化的思路发展农业,要像工业产业那样进行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跳出农业发展农业;第二,要明确制订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种植规范和产品标准;第三,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等措施,使生产要素向龙头企业集中,发展成为规模大、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第四,要着眼于长远战略,要有以地理标志促企业发展的长远考虑,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应当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深入推进密切结合;第五,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可以依附龙头企业的市场和经营,配合龙头企业的分工体系,发挥和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成为龙头企业的一部分。同时,龙头企业也可以与中小企业进行转包合作,增强企业的柔性,从而在产业集群内形成大中小企业密切配合、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完善的网络体系,共同构建产业集群效应。

6.地方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与规划。当前,产业集群已成为全球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随着国内对产业集群的认识不断深入,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政府已认识到发展产业集群的战略意义,纷纷提出了基于产业集群的区域发展战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成为全国性的经济发展潮流,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最重要产业战略之一。在农业产业集群的初期,地方政府在其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主导地位,通过改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来提供企业发展的硬环境,并营造一种适合集群发展的软环境,包括引导集群发展的法律法规,产权保护,金融、财政等政策及劳动力供给,减少各种行政壁垒,简化各种办事和审批手续等。但是随着集群的发展壮大,地方政府应转变自己的角色,成为地方权威机构和公共物品的“供应商”,对农业产业集群区域和区域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公共物品进行投资,根据集群特色和所处的成长阶段,及时提供集群主体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要努力打造区域创新环境,除了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的是一种创新文化环境的建设,使产业群所处的区域充满良好的竞争意识和协作意识、对技术创新的热切需求、对信息的敏感等等,形成良性循环的集群发展。

10.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篇十

关于开展*年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的自查报告

为了维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色质量和声誉,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用,根据*相关文件安排,我局开展了*年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别是*。*现主要由*公司生产;*主要由*公司生产。

二、严格检查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对上述*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检查了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过程、标识以及产品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生产标准执行的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家企业均能较好地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均得到较好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

今后,我局将继续充分发挥质量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扶优治劣工作,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同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运用地理标志保护拓宽市场渠道,增强产品竞争力,使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走向监管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道路。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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