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提示及说明

2024-08-22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提示及说明

1.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提示及说明 篇一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基本程序

一、纳税人到管理所税务登记注销窗口提出注销申请,领取以下表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且需要清算所得税的,还应领取:

1、《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下载)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三)签订实时缴税协议的还应领取《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且需要清算所得税的企业到征收所纳税申报窗口进行最后一个季度的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截至生产经营终止日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

三、申报后,将填写好的《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和相关材料,银行签章的《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其他注销资料报注销登记窗口,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受理回执单》。

四、税务登记注销窗口将注销资料转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和办理结税结票等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进行注销抄报税、注销发行、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办结出口退税。

五、结税结票等工作结束后,税务登记注销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核后的《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持《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到征收所进行清算申报,结清应补(退)税款后,将清算资料交回税务登记注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六、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后,管理所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到税务登记注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报送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写明注销原因(使用A4纸),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

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所得税在国税的)。七《发票领购簿》(如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要提供: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发放)。

九、《防伪税控注销及走逃企业审批表》。

●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 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三、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以下情况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六、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重组、合并、分立应进行清算情形的,以及在国税没有所得税税种鉴定、企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不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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