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2024-07-31

志愿服务嘉许制度(10篇)

1.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一

亲爱你村长:

嘉许自我在黄埔协力营中的突破去挑战自我,以及自我以后的真诚和高的要求。

说实话协力营招生时,关于我是否要报名参加这个培训我经过了反复的研究后最终才决定报名参加这次协力营,刚开始的时候我本以为经过这样的培训能提升自我的领导本事,抱着这样的想法走进了这个培训。

10月3号我抱着急切的学习心态来到了广州,那天晚上我又见到了一群陌生人,可是我明白这些就是我的同学以后我和他们不会陌生,当天晚上我第一个上台分享了我是谁,以前在这样的场合下我是不会第一个上台说话了,可是不明白是什么原因那天晚上我做了第一个发言,所以我首先嘉许我自我有这样的一个好的开始有这样的心态才可能让我很好的进入到培训中。

“人这一生就只是在做一门功课”这句话触动了我,让我明白了人这一生中可能最大的挑战不是别人也不是环境应当是自我,仅有自我不断的突破和挑战自我才能成长。回想自我在以前的生活和工作中就是一个没有好好做“功课”的人,对自我的要求总是那么低总是不愿意去做一些有挑战的工作总是那么的不负职责,培训中让我反思我自我的“功课”和思索自我以后的“功课”应当如何去做,最终我明白了要做好“功课”那自我从此刻起就突破和挑战自我,可是突破和挑战自我谈何容易,为了能更好的做好自我的“功课”在这几个月中我不断的去突破和挑战自我,很感激在这个过程中好多人的付出以及对我的帮忙,好多机会让我去体验和发现自我,去探索自我,也很感激自我珍惜这么多人的付出,珍惜了我生命中这么多感动的机会。所以我要嘉许自我对自我的突破和挑战,也正是因为自我对自我的突破和挑战才能让我更好的做好“功课”,突破自我才能使自我不断的超越自我挑战自我才能使自我不断的成长和提高。

“你的成长就在你的死党身上”刚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觉得这个可能吗?这个现实吗?可是之后我明白了我们是一个团队,不管碰到什么挑战我明白我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是和团队一齐应对挑战,团队中我们相互支持,相互挣扎着前进。虽然在团队中我们每一个都有自我的想法和不一样的意见,我们的经历可能也不一样,可是在那里我们没有谁也看不起谁,相反我们尊重我们每一位团队成员,我们之间会很真诚的去沟通一些问题,我们也愿意聆听他的分享和意见,在整个团队中会让我感觉到每个人都是有力量的,每个人都有一颗善良的心。我自我是那么单薄,那么孤单,和那个充满关爱的团队在一齐我才力量无穷,我才战无不胜。所以我要嘉许自我在那个团队中不断地付出,不断地告诉自我“所有事都关我的事”,也正是有我的付出,我们的团队是那么精彩,是那么可爱,是那么令人难以忘怀。我还要嘉许自我始终有一个平等的心态、真诚地来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也正是这样才让我身边的死党们信任我,支持我。

去跟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谈你所做的事期望得到他的支持和认同从而为自我所的项目捐款这就是感召,这个在以前我真是想都没有想过我会去做这样的事,可是在过去的一个多月中我不但做了我还反复的在做,多次感召下来后我发现我比以前更勇敢了我敢于与陌生人交流了,自我变得越来越有耐心了越来越真诚的去和陌生人沟通了。感召的过程中让我感觉了我不断的在突破和挑战自我,所以我要嘉许自我的勇敢和真诚,对于今日和以往的感召,对于在课程中以及课程外的感召。

课程就要结束了,可是我明白我自我的“功课”还得继续做下去,自我对自我的突破和挑战还没有停止。至今,我似乎还能够记得自我放弃和逃避的场景这些似乎都在眼前,有多少次曾面临这样的时刻,我又有多少次竭尽全力了?这是一个关于突破和挑战自我的课程,我体验的是突破和挑战自我的资料。所以我要嘉许自我,在课程的过程中以及自我的生命之中,面临无数压力数次想放弃的情景下,我依然告诫自我须要突破和挑战自我,并凭借这样的信念去行动,去做好自我的“功课”。

嘉许自我,不断突破和挑战自我,用心去做好自我的“功课”!

2.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二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现状

1、来自学校的问题

目前高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主要是在校团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团和各班级组织自己开展活动, 由于受到物力、财力及信息不畅等诸多限制, 使得高校的社团组织活动单一, 学生的选择余地狭小, 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 很难对大学生的自我价值实现起到激励作用。

2、来自大学生志愿者自身的问题

当代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日益多元化, 既渴望参与社会活动, 又对面临的困难估计不足。不少大学生受到志愿精神的感召和大规模活动的吸引, 积极投身到活动中, 但随着新鲜感的淡化, 当看到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时, 往往表现出浮躁、退缩等心理, 不安于从事专业技能不强、专业不对口的献爱心活动。一些学生为了搞活动而搞活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刚刚过去的重阳节原本是敬老爱老的节日, 但合肥市老年公寓的矛奶奶却很不开心。不是因为这一天, 没人来看望矛奶奶, 而是因为来看她的人实在是太多了。这一天, 养老院里一共来了四拨献爱心的人士。于是, 这一天, 矛奶奶的头被梳了2次, 被剪了2次指甲, 被洗了2次脚, 被掏了2次耳朵。甚至, 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 养老院的另外一名老人被洗了七次脚。原本就是关爱老人的活动, 可是却让老人感到不开心。”像这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只是流于形式, 甚至扭曲了志愿服务精神, 为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客观上, 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能力由于社会经历欠缺、民情了解有限、思维方式过于理想化和缺乏工作技巧、必要的岗前培训等, 导致志愿者工作绩效甚微, 难以胜任委派的工作, 同时影响到继续提高志愿服务的热情。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1、志愿者激励机制要健全

高校可以将志愿服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载体, 把大学生活动的情况纳入到学生校园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制度化。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表现与学生党员的发展、学生干部的遴选、奖学金的评定、升学就业推荐以及奖、贷、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相挂钩。此外, 高校特别要强化大学生志愿者的后续保障, 联合相关组织单位, 解决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2、志愿服务教育的培训平台要建立

在众多的志愿者群体组织中, 大学生志愿者基于其独特的优势, 在志愿服务领域里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大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着“志愿精神”肤浅化、服务专业技能较低、运行机制有待改进等问题, 导致大学生志愿服务水平仍然有限, 因此, 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

(1) 出版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培训教材, 做到教育培训有具体内容, 讲述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相关知识和操作实务, 为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参考性资料。

(2) 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 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服务记录与年审情况都将登记在册, 志愿者还可凭证优先获得权益的保障。建立志愿服务课程网, 包括课程动态、教学资源等, 涵盖志愿服务新闻、志愿服务心得等内容, 集知识培训、信息沟通、新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 为学生日常进行网上学习、沟通交流提供便利的网络平台。

(3) 针对特定的重点活动, 开展专项培训活动。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主题开展论坛, 并进行分门别类的技能培训, 使得志愿者在实际中都有章可循, 提高效率, 组织志愿服务技能比赛, 以赛促训。

(4) 活动后及时总结, 实行表彰奖励。每次活动后进行经验总结, 能够针对志愿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提高服务质量。设立志愿服务的基金, 除了为志愿者发放激励物资, 也进行荣誉评比, 做到志愿服务激励有实效。

3、志愿服务活动要积极宣传

高校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其它社会资源进行立体宣传, 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在校园里通过绘制精美的海报横幅, 开展志愿者心得体会讲座, 引起共鸣, 让志愿服务成为新时期大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

4、志愿服务要有保障机制

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是国外培育大学生志愿精神的最强有力的措施。而从国内各高校看, 资金紧缺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 各高校立足本校发展大局, 通过与教学资源的协调, 在人力、经费等各方面形成志愿服务工作的更大合力, 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和有力保障, 设立专项基金, 在学校拨款的基础上吸纳社会的捐助, 使志愿服务事业长期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

此外, 要强调依法保护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尊重他们的劳动付出, 防止滥用志愿资源, 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从而造成扼杀大学生公益意识, 损毁其志愿精神的严重后果。

近几年,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的日益强大, 人们已经普遍对志愿服务有了认识, 然而, 如何能更好地持续开展这项活动仍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世博会志愿者调研发现, 绝大部分志愿者们都表示虽然服务期很短, 但自己有了显著提升。志愿者都想将志愿精神带到校园中去, 为更多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从而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以世博为契机加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制度化建设, 引导更多的学生参与志愿服务, 是学校全面教育理念发展的要求, 是社会和谐进步的要求, 也是青年学生自身成长的要求, 将更有效地促进新时期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周炳振, 陆未谷, 徐玥, 等.大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探究[J].思想理论教育, 2005 (S1) .

[2]丁红莲, 王志凝, 刘志慧, 等.建立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教育, 2007 (7-8) .

3.管理有制度 服务有手段 篇三

葛新泉,42岁,2008年底失业后在个体网吧当电工,工资待遇低,加上爱人失业,女儿又小,家中还有老母亲需要负担,生活十分艰苦。2009年6月,他工作的网吧关闭又使他的生活陷入窘境。闸桥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赵钰得知后,主动上门了解他的情况,又多次推荐他参加面试,但均因年纪大、无技能被单位拒之门外。 小赵无意间听说市邮电局要招邮递员,工资高又缴纳社会保险,感觉很适合葛新泉。为了使葛大哥应聘成功,他请在市邮电局工作的同学小杨教他练习数报纸的技能,并告知他一些面试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一个星期后,终于等来了葛新泉被录用的好消息,一个月后,葛新泉的爱人也被小赵介绍到一家织布厂做修布工。

如今,“就业服务无小事”已成为南通市基层就业服务工作者们的座右铭,他们都像劳动保障协理员赵钰一样,始终以躬行者的姿态、饱满的工作热情、执著的敬业精神,在劳动保障岗位上辛勤工作着、默默奉献着,他们没有豪言壮语、没有丰功伟绩,但他们用热心、诚心和爱心诠释“服务”二字的深刻内涵。截至2009年底,南通市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率已达95.5%,每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均达到95%以上,“零就业家庭”已连续三年实现了动态消除。

一、立足实际,完善各项制度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的沈志和主任总结这几年就业缓解工作,认为主要是做到了“管理有制度,服务有手段”。所谓“管理有制度”,就是实现了“人员情况摸查、动态跟踪管理、就业困难申报、服务规范标准、就业网络信息和绩效考核奖励”的“六到位”制度。南通市自2004年起就实行了对辖区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失业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其居住地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就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做到了“六清”(即个人及家庭情况清、个人技能清、择业意向清、培训愿望清、就业去向清、参保情况清),实现了“三目标”(将辖区划片保证区域无死角、责任落实上“分片到人”,核定对象上“不重不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对辖区失业人员进行认领后,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本人意愿为其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并定期对其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跟踪。

在建立健全人员认领、动态跟踪制度的同时,南通市还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申报就业困难”互动机制,建立健全了“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登记制度。

为提高社区平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南通市目前已实现了“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的目标,保证了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没有盲点。在南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职业介绍、失业人员的动态摸查、参保情况查询等基本业务均实现了四级联网。

二、不断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制度是保障,服务是关键,“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无论在年龄心理、知识结构还是就业技能上均处于弱势,但他们同时又多为家中的支柱,他们有了工作,全家才会有快乐的“支点”。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过程中,南通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尊重服务对象为根本,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勇于探索、开拓创新,总结出了一套援助就业的办法:

1.职业指导

不仅为辖区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建立了个人挡案,还在服务场所开设“职业介绍室”、“爱心聊吧”等,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根据不同情况开出“就业药方”。

2.技能培训

他们整合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的电脑房等设施开展针对性培训;他们采取“所企联合、站企合作”的方式让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到辖区内的企业、超市、物业公司接受“上岗培训”,实现人岗对接;他们设计多项活动,使培训服务更加贴近援助对象,使绝大多数就业困难人员足不出户,在家门口便掌握了一技之长。同时,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开展了“创业服务走进社区”、“项目推介进家门”活动,为广大有志于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排忧解惑,引导其创业就业。

3.渐进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分门别类帮扶法,即:失业→职业指导→推荐培训→推荐就业→鼓励创业→落实政策→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4.政策宣讲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讲政策,竭尽全力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力求做到应享尽享。

5.开发岗位

拓展公益性岗位范围,将原来只限于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车库管理岗位扩大到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等,还放宽享受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对象,将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等也列入了补贴范围,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起到良好的作用。

6.以工代赈

针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部分劳动能力而又不能够从事正常劳动的家庭,提供社区护楼、保洁、绿化等岗位,实行“兜底”安置,低保人员通过“以工代赈”,增加了家庭收入,改善了家庭基本生活。

7.车库经济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大、技能低、需要照顾家庭的特点,南通市还鼓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扶持手工作坊,成功实现了社区就业困难群体“足不出户”的再就业模式。例如培育带头人,组织他们利用社区内的车库开办手工作坊,进行来料加工。在南通,100多个闲置的车库,成了2000多名失业者家门口就业的新舞台,“车库经济”已经成为南通市就业援助的一大亮点。

8.劳务派遣

南通市很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开办了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实现了对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托底安置,目前已成为南通就业服务战线的一条亮丽的风景线。

9.就业联盟

就业链条的两头是单位与职工,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与辖区单位签订“争创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共建协议,一方面为单位招聘职工、录用人员、缴纳保险等提供一条龙服务,另一方面,挖掘辖区单位岗位资源,优先消化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10.结对帮扶

自2005年以来,南通市开展了“一对一”帮扶活动,要求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每月至少帮助一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现在的结对帮扶活动已扩大到所有失业人员。

11.人本服务

在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中,南通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投入真情,践行着人本服务的理念。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将辖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视为亲人,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想其所想,急其所急,从每个细小的环节做起,提供方便。有的平台工作人员为能帮助聋哑人就业,主动学习哑语,进行交流沟通;有的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经常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为他们选场地、跑贷款、订货源,落实优惠政策,实现了贴心服务;有的作出了“不挑不捡24小时实现就业”的承诺,不仅公示在他们的办公场所,而且落实在他们实际工作中,他们视承诺为生命,一诺千金,竭尽全力兑现服务承诺;有的为了实现高效服务,将办理程序做到最简便最快捷,每项工作承诺时效,不断提速;有的在服务场所设立了大屏幕、查询机,环境设施做到处处方便……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就业服务实现了零投诉。

4.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四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化发展模式决定了现阶段城乡司法建设难以坚持同一模式, 难以步调一致。针对农村地区落后的司法环境, 为了从整体上推进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建设, 客观上需要创新符合“三农”实际的农村司法制度。所谓农村司法制度, 是与城市司法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指有关设置于农村地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1]。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 创新我国农村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一) 缓解农村司法资源紧张的需要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每一个县 (自治县、旗) 都应设立一个主要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不妨称之为农村地区基层法院) , 农村地区基层法院不像城市的基层法院, 它不仅司法辖区面积大、人口分布零散, 而且交通不太方便, 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 这种状况表现得更为明显。另外, 从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上看, 农村地区基层法院人权、财权隶属于县级政府, 由于我国多数县级财力相对单薄, 这就影响到农村地区基层法院的软件和硬件建设, 司法资源的供求矛盾也就显现出来。其中,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很难吸引和稳定优秀法律人才, 也很难有足够的物质资源保障农村地区基层法院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症结所在。所以, 针对农村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 有必要通过增设一些司法或准司法机构以及创新农村司法制度等, 缓解农村地区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

(二) 践行司法为民等司法方针、政策的需要

我国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强调和要求司法必须为人民服务。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 司法工作必须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方针。与此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反复强调“人民法院为人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等司法政策。为了更有效地将党和国家的司法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 有必要立足农村司法环境, 本着司法资源向基层倾斜, 向公众均衡分配的总体要求, 按照为民、利民、惠民、便民等原则, 创新体现“三农”特色的农村司法制度, 为农民提供既便捷又优质的“司法产品”。

(三) 促进农村司法现代化的需要

实现法治现代化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组成部分, 而司法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受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或司法环境明显劣势于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的法治或司法现代化建设任重道远。换言之, 我国法治或司法现代化建设在农村和城市难以做到步调一致, 整齐划一。为此, 有必要在农村法治或司法现代化的建设中, 立足“三农”, 在坚持我国法治和司法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司法制度的创新, 快马加鞭地助推农村法治或司法现代化, 从整体上促进国家法治或司法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服务“三农”司法制度的创新进路

(一) 建立农村巡回法庭

虽然我国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在一些乡镇已设立人民法庭, 但这些乡镇基本上都是经济较发达、交通也较为便捷的地区。司法为民的阳光并没有普照到一些偏远及经济落后的乡镇, 那里的村民仍然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服务。一旦这些地区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消解, “民转刑”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久而久之, 法律或司法救济就容易被边缘化或异化, 这也正是一些农村地区法治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 在为法治落后的农村地区开发其他法治资源的同时, 建立农村巡回法庭是弥补农村地区司法资源不足的重要举措。

具体构想是:比照公安机关巡警组织的设置和运行, 在农村地区基层法院设立农村巡回法庭,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治安形势突出地区、社会纠纷多发、易发地区, 提供“送上门”的司法服务。农村巡回法庭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能够使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需求, 使民众更好地接近正义[2]。巡回法庭的法官尽可能挑选一些办案经验较为丰富、司法能力较强的法官, 因为在巡回审判模式下, 法官深入基层乡村, 直面基层群众和发生纠纷的具体环境, 常常需要面对复杂的局面或突发性事件, 这就对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综合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3]。考虑到农村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的有限性, 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尽可能采取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组织形式。针对农村人力司法资源紧张的实际, 人民陪审员可实行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应届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大学生中选任。兼职人民陪审员可以从村民代表、县乡两级地方人大代表以及当地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威望的村民中遴选。农村巡回法庭的组成、下乡开展活动等, 可以由法院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情况、路途远近等作出初步的判断, 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最后决定。

(二) 建立农业仲裁庭

随着法治和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村民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 运用法律解决彼此的经济纠纷在一些农村地区也越来越受到青睐。鉴于农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单一的依靠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非能够满足公众的司法诉求, 为此, 可以考虑开发替代性的准司法资源。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快捷性、终局性等优点, 可以考虑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先试点建立农业仲裁机构, 专门受理和裁决涉农经济合同纠纷。这样既可以减轻农村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负担, 也有利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倾斜到更需要发挥作用的偏远地区。农业仲裁机构可以设在乡镇司法所, 这样可以避免过多设置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带来的机构重叠、职能交错的弊端, 而且也能够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资源。事实上, 在乡镇司法所设立农业仲裁庭也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经过司法部近些年开展的乡镇司法所组织建设, 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建设已趋于成熟, 但一直以来司法所所承担的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职能因缺乏法律强制力, 使得司法所在一些地区形同虚设, 法治资源有闲置浪费之嫌。而一旦赋予司法所仲裁职能后,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 它便依法具有了强制性的准司法的权力, 从而能够真正发挥农村法治服务功能[4]。

(三) 建立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 对于民间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加以消解显得尤为重要, 正因为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就提出了“大调解”的司法政策。在农村地区, 民众自古以来就有依靠各种形式的调解化解矛盾的传统, 非法治的文化和资源较为丰富。现实中, 很多村民解决纠纷往往以管用实际为导向, 并不在意“法”与“非法”的秩序鉴别, 他们更习惯于游走于体制之内与体制之外这两种循环之间, 并不断徘徊相互映照, 以形成两条腿走路的争诉模式[5]。在传统调解文化底蕴深厚和现实和谐社会客观需求的双重背景下, 设立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自然呼之欲出。

为有效地整合农村地区各种法治资源, 同时也为了有效协调解各种法律关系, 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成员单位应包括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 同时还包括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村民代表等, 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乡镇政府。理由是:首先, 乡镇政府能够在行政区域内协调好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仲裁庭等司法或准司法机构、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其次, 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在乡镇行政人员编制中设立了司法助理员一职, 乡镇政府已积累了处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为提高调解效果, 乡镇民事纠纷调解中心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 对所主持调解的案件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及时、主动地进行司法确认, 尽可能地减少诉讼程序的启动, 减轻基层法院的司法负担[4]。

(四) 科学开发农村司法人力资源

农村司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品行良好、热衷“三农”的司法或法律人才, 但是受农村较为艰困的工作环境影响, 农村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且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于城市的基层法院。因此, 加快农村司法现代化建设, 除了需要进行司法组织体系创新外, 还应当创新农村地区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1. 建立初任法官在农村地区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1999年、2004年和2009年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均提出建立法官逐级遴选的改革构想, 然而这一司法改革设想并没有得到强制性的践行。为此, 在立法机关将来修改《法官法》时, 有必要将初任法官只能从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农村地区任职写入立法, 并且根据目前城乡司法人力资源的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优先将初任法官配置到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及其所属的乡镇法庭。为鼓励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扎根农村, 可以借鉴选调优秀应届大学生担任村官的做法, 鼓励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到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或乡镇法庭任职,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人才奖励等。

2. 改革法官培训体制, 着力提升基层法官司法能力。

在职培训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官培训等级化较为明显, 农村地区的一线法官难以获得高质量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 应当从培训管理体制改革入手, 整合培训资源, 完善培训机制, 以提升农村地区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档次和质量。具体而言:第一, 整合由地方法院主管的省级和地 (市) 级法官培训机构, 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撤销原来的省级和地 (市) 级培训机构。第二, 在培训对象上, 规定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承担除地方各级法院院长以外的其他所有司法人员的培训任务。通过这样的体制改革, 农村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档次也就提高了, 培训效果自然会有所提高。第三, 在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上, 实行垂直管理, 即国家法官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院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具体承担地方各分院的培训业务管理。

3. 充实农村司法或法律服务人才。

在农村司法体系充实完善后, 基层司法人员的数量需求必然会有所增加。短期内遴选优秀法官到农村地区基层法院任职并不现实, 为此, 可以考虑每年从高等政法院校 (或法学院) 选派适量的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地区基层法院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担任法官助理、警察助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委会法律顾问等, 这些准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 在今后的考研、考公务员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或照顾, 并对其在大学期间助学贷款给予减免。同时, 还可以规定这些准司法工作者在基层服务连续达一定年限的, 可以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转为正式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部等[4]。

(五) 建立农村地区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在农村地区, 一些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纠纷时, 难以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特别是司法救济路径来维权, 其重要原因除了难以及时、有效、便捷地获得司法救济外, 这与一些农民打不起官司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此, 应当通过国家诉讼费用收费制度的改革完善, 建立农村地区的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司法所需费用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支付。其具体内容可以设计为:第一, 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农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可以收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0%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第二, 如果通过降低一半的收费标准, 农民当事人仍然难以支付诉讼费用的, 可以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请求法院免收诉讼费。

(六) 建立农村地区公益性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司法救济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不仅需要维权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也需要其具有的一定诉讼技能。事实上,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 在诉讼中很难具有这样的知识和能力。正因为如此,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当事人的自愿或请求, 为其提供有偿和无偿法律服务。但是, 对于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诉讼成本等普遍性较低的农村地区当事人来说, 司法制度在农村地区的有效实施特别需要法律援助度相配套。为此, 应当建立农村地区的公益性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在乡镇司法所, 通过配备专门法律服务者, 并设立法律援助专线电话, 为困难当事人提供快捷、无偿法律服务。具体而言, 如果农村地区当事人确因经济等原因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 可以持相关证明, 由乡镇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包括代理诉讼、法律咨询等无偿法律服务。

三、结语

创新服务“三农”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所需。鉴于我国农村司法环境的不利因素, 只有通过体现“三农”特点的司法制度创新, 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催化农村司法建设, 助推处于滞后状态的农村法治建设, 从而保证国家法治或司法现代化整体上得以实现。当然, 司法制度的创新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 它还涉及到司法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所以, 农村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也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例如,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实行农村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的垂直化, 以避免地方司法保护或司法干预等;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物质待遇, 稳定基层司法队伍;加强国家对农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等。

参考文献

[1]谭世贵.我国农村司法制度的初步研究[J].法学杂志, 2009 (10) :17-23.

[2]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J].现代法学, 2008 (6) :52-56.

[3]王宗冉.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存在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 2010 (8) :84.

[4][6][7]谭世贵.实现我国农村司法现代化的路径探索[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 :52-58.

5.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内容 篇五

年报

1.增加《影视动画业务活动情况》(F102-9表、F602-9表)和《网络游戏业务活动情况》(F102-10表、F602-10表)4张表。

2.《会展举办或服务单位活动情况》(F102-8表、F602-8表)取消“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10个指标;增加“国际会议个数”、“国际展览个数”2个指标;将“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调整为“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

3.《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1表)取消“长期投资合计”、“长期债权投资”、“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3个指标;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7个指标;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负债合计”调整为“非流动负债合计”,“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

4.《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行政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2表)将“取暖费(降温费)”调整为“取暖费”。

5.《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F606表)更名为《信息化情况》;增加“拥有电子商务交易网站数”,网站1“名称”、“网址”、“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网站2“名称”、“网址”和“电子商务交易金额”7个指标。

定报

1.《重点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F202-5表)取消“上年同期”数。

2.《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203-1表)取消“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增加“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3个指标;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

3.《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203-2表)增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将“取暖费(降温费)”调整为“取暖费”。

6.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六

《规划》就12个生产性服务业、9个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农村与海洋两个专门领域的服务业发展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这有利于我们在“十二五”期间,把握机遇、解决问题,促进服务业迈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只有保持对需求的高度敏感,服务业才能抓住机遇,获得大发展。而这要求在观念上保持开放的态度,在体制上保持灵活的机制,在法规上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在政策上予以公平的对待。

《规划》在上述各方面都有不同程度涉及,如何有效甚至创造性地落实《规划》,实现《规划》促进服务业大发展的目标,而不是拘泥于《规划》提到的具体项目或内容,各服务业领域及各地仍面临艰巨的任务。

首先要克服观念上的障碍。《规划》已经提出“凡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要“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这些提法表现出的规制观念已经非常清楚,即用有限的禁止性边界来保障服务业获得无限的创造自由度。

而从实践来看,还应当进一步澄清“凡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即以反向列表的方式明示,哪些服务领域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不在这些领域的服务行业,都不得设置行政性的准入障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反向列表,规制部门可能随时会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中引申出合法的禁入理由,甚至以选择性释法来设租寻租。

另一个有待克服的观念障碍是在文化服务业领域。在文化服务业领域,我们更习惯于用审核的方式作为维持秩序的基本手段。但是,随着新型媒体的兴起,规制方不得不大幅提升审核的水平才能维持“理想”的秩序水平。这不仅增加了规制的成本,同时也可能会拖累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限制产业创新的空间。

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也应当引起重视。《规划》中提到,应当“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

正如《规划》所考虑的,多数服务业实施营业税而不像工业部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是对产出总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服务业部门的营业税不能在增值税链条中加以抵扣,因此在相同情况下,工业部门更愿意由内部提供服务而非从外部购买。

有研究指出,我国批发和零售、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行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分别为29. 6%、38. 8%、26. 6%、25. 1%、28. 5%,高于制造业21%的税收总负担。个人所得税方面,金融、商务租赁、居民服务及其他这三个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密集的行业的税负分别为3. 1%、5. 5% 和4. 2%,而制造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只有0. 7%。

可见,现行的税收政策不仅不太“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甚至对服务业还不够“公平对待”,没有向服务业倾斜,这种现象应该有所改变。

除税收政策外,监管政策透明度不足也是亟待克服的制度性障碍。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以标准化的、公开透明的法律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将监管主体置于公众可依法监督的境地。而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手段进行服务业监管,这样“很容易出现由于判断失误而导致的监管失效,甚至适得其反;还容易导致政府监管能力不足和监管绩效降低,更容易出现‘外行领导内行’以及行政腐败等问题”。

7.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七

一、整合资源, 建立动态跟踪监测指标体系

根据提出建立“5432”动态跟踪监测制度的思路, 我局从重点行业和产业入手, 对全区50家规上工业企业、40家批零住餐和规上服务业企业、30个重大项目、20家房地产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监测, 充分利用各方资源, 集聚统计力量, 搜集、整理、分析资料, 形成动态监测体系。

1. 整合专业资源, 实现专业与企业互动

区局各专业科室牵头, 分别下发《关于做好重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的通知》 (扬邗统[2014]19号) 、《关于开展重点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统计监测的通知》 (扬邗统[2014]22号) 、《关于开展重点房地产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的通知》 (扬邗统[2014]30号) 、《关于开展重大项目投资情况监测的通知》 (扬邗统[2014]31号) 。列出各专业甄选出的110个重点企业和30个重大项目, 监测内容为各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当前企业运行情况判断及预测等, 主要从企业的规模实力、投入产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等整体风险指标着手, 分别对相关先行指标、同步指标、滞后指标进行调查, 提前获取企业的一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形成监测报告, 从而达到监测预警目的。

2. 整合部门资源, 实现数据与信息共享

一是联合部门组织实施监测。为充分利用部门资源, 实现统计信息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缩减行政成本, 减轻基层负担, 区统计局与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监测方案, 共同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区政府发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积极搭建部门统计监测工作的业务联系平台。每月召开一次部门统计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 分析问题, 研究对策。

3. 整合系统资源, 实现区局与镇园联动

为加强统计动态监测工作在全区的整体推进效果, 根据“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逐级审核, 逐级上报”的要求, 各镇 (街道、园区)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重点企业报表和文字分析材料的布置、收集和审核整理工作。对涉及的五个统计专业, 镇级对口管理部门二产办、三产办和统计办协同配合, 跟踪推进, 组织完善监测资料的梳理上报工作。

二、监测指导并重, 确保信息收集准确可靠

根据“协调促进、形成合力”的原则, 坚持动态跟踪监测与统计行政指导相结合, 积极促进区、镇、企业三个层面的统计规范化建设, 提高企业数据质量, 着力提升区、镇两级统计机构服务能力。

1. 注重夯实基础, 力求规范性

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规范源头数据采集管理, 加强原始资料管理, 分不同专业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统计台账, 加强对企业统计法制宣传, 提高企业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提高区镇两级统计机构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大培训力度, 邀请专家讲解统计分析方法、写作技巧等, 提高统计人员对经济形势的正确研判能力。二是注重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统计动态监测管理考核机制, 完善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源头数据质量方面把关要严, 加强数据采集、搜集、审核、汇总、评估、分析等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2. 注重分类指导, 力求代表性

针对不同专业、不同行业、不同对象, 有的放矢, 加强统计行政指导, 减少影响样本数据误差的主观因素, 增强监测样本的代表性。一是对镇园指导重协调管理。针对镇园统计机构职能偏弱, 人员、经费、任务繁重等问题, 结合统计规范化建设和监测工作的实际, 区局对镇园级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经费拨付、硬件设施等问题进行有效督促, 并由区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关于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设置的意见》, 明确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备, 适应统计任务的需要。二是对企业指导重答疑解惑。各专业动态监测调查问卷中既包含定量指标也包含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直接从企业有关财务报表中取数, 不容易产生歧义, 而定性指标却是模糊、笼统的概念, 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为此, 除了开展必要的动态监测问卷业务培训, 在监测信息的搜集过程中, 区局各专业人员对企业统计员在填报时提出的各类问题作详细解答与释疑, 有效避免了因理解不透彻而产生的主观偏误。

3. 注重监测实效, 力求科学性

一是把握前瞻性, 立足“早”字。动态跟踪监测先于一套表数据上报, 能够发现重点企业的异常波动, 及时了解各重点企业的实际情况, 有助于对经济形势作出正确判断, 发挥预测预警职能。二是富于针对性, 立足“准”字。区局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对全区经济运行中热点、难点、焦点等敏锐性问题开展动态跟踪监测, 并以此加强对重点指标的分析, 掌握经济运行情况, 准确预测走势。三是体现时效性, 立足“快”字。信息的实效性与可利用价值成正比。动态监测制度要求各重点企业每季上报监测问卷并简要分析, 由各镇园负责汇总数据并整理分析资料, 区局收到资料后快速形成监测报告。

三、强化预测预警, 充分发挥决策参谋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监督职能, 我局对数据监测、信息咨询、统计服务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效能常抓不懈。

1. 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 提供准确及时信息

2014年, 宏观经济形势愈加严峻, 债务危机和楼市萎靡带来的各种因素变数较多, 给我们准确判断形势、预测走势增加了难度。因此, 我局适时提出开展“5432”动态监测工作, 拓展服务内容, 为领导提供有充分利用价值的服务。一是统计目的趋于明确化。实施动态跟踪监测后, 全系统的重大变化就是由原来工作目标模糊转向清晰思维, 分析报告素材少转向内容多, 统计职责更加明确, 服务理念得到改变, 监测预警能力得到提高。二是服务产品趋于多样化。加大信息、分析、监测报告报送频度, 提高报送质量, 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咨询信息;每月编印《经济信息汇编》, 包括国家、省、市、区的重要信息;每月7日前汇总各部门、各专业经济指标预计数据, 每月15日前提供各镇、街道、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给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按时收集、整理、编印《邗江统计月报》、《服务业统计季报》各160份。

2. 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 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著名创新专家郎加明在2010年首次提出创新思路的公式:创新的思路=方向*方法。选择在全区建立动态监测制度的方向已定, 那么, 如何来实现这一目标, 创意方法尤为重要。一是创新机制, 激发潜能。今年我局着力改变旧的管理模式,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激发全局人员工作热情, 挖掘最大潜力, 打造一支优秀的统计队伍。二是集思广益, 群策群力。动态跟踪监测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了部门资源和统计系统力量的有机组成, 是一支分工明确、高效合作的大团队的形成雏形, 有助于达成工作目标。

3. 进一步加大监测力度, 提供深度分析报告

8.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八

关键词:农机推广制度,服务体系,成效,发展规划

农机及其技术推广, 关系着农业发展, 同时也是当前国内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乡、镇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而言, 更贴近农村和农民, 是联系广大农户的纽带和桥梁。因此, 在当前的形势下, 加强以责任农机推广制度促进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 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 目前基层农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基层农机及其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在农业机械推广、促进粮食增产以及提高农业、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尤其是基层农机推广服务体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总结之,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据调查显示, 当前陆良县乃至省内部分地区的基层农机站物权、人权以及财权都被地方政府部门统管掉, 而且基层农机站的工作部署、人员调动以及负责任免等, 均有地方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对于乡镇等基层农机部门的直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而言, 基层农机部门的工作却很少过问, 在该种体制和条件下,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所部署的任务和工作执行力和落实效果均会大打折扣。由于主管部门对乡、镇基层农机站缺乏监督和激励, 加之管理体制不健全, 因此导致基层农机服务推广工作难见成效。

1.2 基层农机服务推广水平存在加大的差异性

实践中可以看到, 因地理条件、地方经济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条件稍微好一些的乡镇基本上都建立了农机站, 办公条件比较好, 而且还有至少5人组成的团队;而对于基础条件较差, 或受乡镇新建制的影响, 部分乡镇虽然设置农机站, 但人员调动频繁、大多都是兼职, 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没有推广设备和推广经费。县主管部门布置农机购置补贴受理及农机普查等业务工作, 由于临时抽调的行政人员对农机业务不熟, 难以将工作落实到位。

1.3 缺乏农业人才, 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更新

近年来, 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员的不断裁减, 加之涉农人才的日益骤减, 一些学历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被派到基层工作站。由于这些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 自身素质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同时, 因基层农技站缺乏资金支撑, 所以其硬件设施非常的薄弱, 甚至连一个功能健全的办公用房都没有, 即便有也已经破败不堪, 至于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则更不敢奢求, 因此导致农机及其新技术推广工作步履维艰。

2 以责任农机推广制度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乡镇等基层农机推广服务中存在的障碍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要想以责任农机推广制度促服务体系建设,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建立农机组织和保障体系

在组织保障体系中, 县级政府部门必须对农机以及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担负责任, 在决策领导中, 明确农技相关人员必须从事的专职推广技术;在待遇分配中, 县级政府部门必须将公益性人员或者农技人员办公金额全权并入财政预算体系中;在农技推广经费中, 县级政府必须按照养殖规模、种植行业、耕地面积等, 搭配专项农技推广资金, 相关经费则由具体的财政预算分配。责任体系作为责任制度构建的核心, 县级单位必须全力落实农机、农技改革体系的相关政策措施, 通过增强农机、农技推广部门、队伍建设力度, 在合理配置农机人员的基础上, 让工作经费、人员工作得到落实, 再组织责任实施体系。在实际操作中, 农机技术指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协作农机首席推广专家下达的工作指导以及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同时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工作, 让各个农机服务体系、农机责任人员、农机大户取得联系。对于乡镇农机人员, 责任农机人员的主要责任则是负责农机技术以及各个村落的责任工作, 让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引进、推广、示范得到落实, 进而不断协助技术培训;在重点联系农机大户、组织服务时, 为相关责任区域的农机大户、农机组织提供对应的技术指导, 进而能够及时答复农民或者责任区域提出的各种技术性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 它也是对责任农机人员、技术指导人员、首席专家工作进程进行的量化。在责任农机推广中, 一般由主管单位、服务部门、服务对象进行3方考核。在考核内容中, 除了业绩综合考评外, 还必须强化业务考核范围, 进而不断拓展对象直评。通过建立奖惩考核体系, 让年度奖金和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并且作为科技项目、培训进修、职务晋升的依据。

2.2 加大基层农机推广服务投入力度

实践中, 要以责任农机推广制度促进服务体系建设, 笔者建议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农机投入管理体系, 尤其对在农机购置、农用燃油等方面加大补贴力度, 对农机服务机构、农机大户等给予支持和帮扶。要争取最大限度的农机采购补贴, 增加乡镇农机投入数量;购机补贴实际上是“十八大”中要求的支农、惠农、服务农民的政策, 它对全面加快和提高现代化农机推广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还可以实现农机结构的优化配置。在此过程中, 还要争取各级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金, 强化农机投入, 优化农机装备;突出农机推广服务的重点内容, 对其进行全面的统筹和规划, 尤其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应用管理, 大力提高和推进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在播、收等关键环节的机械化率。同时, 建议银行, 尤其是信用社给予农户大力的信贷支持, 优先向农机大户或者种植大户提供低息贷款服务。鼓励他们购买先进的农机具,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全社会资金为补充以及政府资金为引导的现代多渠道农机投入管理机制。

2.3 责任农机推广成效以及发展规划

针对当前很多基础设备不能切实满足技术推广、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不一的现象, 必须增强农机管理以及推广部门基础设施, 进而不断提高推广能力。针对全省各级农机部门的全额拨款事项, 在“人头经费”的过程中, 很多经费不能落实到技术推广的现状, 必须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 进而不断加强农机推广工作。各级政府在推广财政预算经费的同时, 争取更多的农机化资金项目。针对近年来新技术、新装备层出不穷, 很多农机推广人员都难以胜任的现象, 必须增强基层农机、农技人员培训力度, 做好安全检查、可靠性试验、使用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审查相关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不断开创农机监理新局面, 在安全生产中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后, 在生产条件审查中, 不管是农机生产户还是相关单位, 都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者生产厂家, 并且生产产品必须在执照营业范围内。企业通过建立对应的质量管理规划, 最终形成书面文件, 让工艺装备、生产厂家更加满足批量生产的需求。

3 结语

责任农机生产作为当代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 对带动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必须根据相关法律鉴定, 以农机产品适用性、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为具体目标, 从而建立起正确的服务体系。通过健全各个规章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鉴定程序等相关工作, 进一步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舒伟军.以责任农机推广制度促服务体系建设[J].农机科技推广, 2012 (7) :34-35.

[2]张保才, 周树才, 张兆江, 等.加强农机信息建设提升信息服务能力[J].吉林农业, 2010 (21) :41.

[3]熊进红.靖安县开展农机推广体系改革建设情况调研[J].南方农机, 2012 (5) :23-23.

9.浅析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 篇九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2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57-03

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的管理方式要由人治向法制转化。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高度评价了制度的作用:“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这段论述充分表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建设还很落后,如果在某个时期,领导者重视绩效评估,则这个地区的政府绩效评估效力就较好。否则,政府绩效评估效力就很差。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相关制度建设,由此才能形成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持久稳定地促进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

一、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建设大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的审计法律规范

从我国的审计实践发展来看,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93年至上个世纪末,自发萌芽阶段;以审计署颁布的《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为标志的积极探索阶段;自2007年后,审计机关为了贯彻十七大精神,从此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从审计类型而言,我国的国家审计可以分成两种类型,合法审计和绩效审计。合法审计主要按着法律规范对政府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查。绩效审计主要针对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的目标是衡量政府在使用这些资源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能性如何。在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实践中,既有针对某种项目的单独审计,又有和其他审计联合在一起的“结合型”审计。单独审计方面的例子,比如在2002年,深圳市审计局对市属12家医院的审计,审计对象包括医疗设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审查。“结合型审计”的例子,如在我国公安局绩效考评中,审计机关就对公安局的行政成本进行审计,这其中包括专项资金审计和行政费用审计。

(二)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制度

就理论方面而言,我国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公共政策评估体系。从评估实践方面来看,我国在2000年开始了政府部门预算制度改革,这既是我国绩效改革实践的探索,同时也是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开始。但无论从指标体系的设计,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都有待于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进。

(三)公共项目评估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发展,公共项目评估制度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据2008年政府审计报告,我国32个部门的2007年财政预算,有385.41亿元项目支出预算年初未落实到具体项目中。这说明我国的公共项目评估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四)公务员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仅学习了西方的文官制度,而且充分体现了我们的国情及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为了进一步实践科学发展观,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愈加完善。我国于2005年4月颁布了《公务员法》。该法要求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工作业绩考核为重点。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价值标准失衡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新中国建立后又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再加上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产生负面影响的价值观念有许多。综合起来,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存在着下面几种价值失衡现象:

1、官本位思想。官本位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唯长官意志是从,不讲原则;极力维护自身及团体的利益,不考虑公众的利益;认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不是人民公仆等。这种官本位思想在政府绩效评估中会导致如下价值失衡:确定绩效目标时,只考虑上级的指示命令,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和需求;当绩效评估触及自身的利益时就会大力抵制;工作作风不民主,政府垄断绩效评估等。

2、经济价值泛化。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应包括经济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而在我国许多地方的政府绩效评估中,出现了“经济政府化”和“政府经济化”的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盲目批准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结果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

3、效率和公平的失衡。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效率低下,那么它失去的不仅是时间、金钱,政府的公信力也将会丧失,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在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中,效率是必须被评估的指标。同时,公平又是效率的保障。单纯的效率原则,不是完整的正义观。如果政府只注重经济发展,而没注意社会公平,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结果势必影响政府的效率。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不平等,社会交易成本会增大,边际成本就会降低。这一理论告诉我们,在社会不公的基础上,即使取得一时的经济成果,也不会产生持续性的经济发展。

(二)政府垄断

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仍然是政府主导的评估,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内部评估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青岛、南通、南京、沈阳等城市,都举行了各自的评议政府活动。在这些评估中,政府尽量使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同时也关注各种媒体的评论。然而从实质上来看,这种评估仍然是政府垄断的,因为通常由政府确定评估内容和标准,政府掌控整个评估过程,评估结果怎么使用及使用到什么程度都由政府说了算。即使外部评估主体参与评估,通常也只是暂时的、不系统的,自然就谈不上制度化了。

其次,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现代社会是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政府的绩效评估提供了更方便的条件。政府可以更快、更广泛和准确的获得各种评估信息。政府的工作计划与工作部署、预决算报表、便民服务的数量等,这些都是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相较政府组织而言,人民群众拥有的信息是有限的,他们拥有的信息通常是政府发布的。

(三)缺乏一个全面、综合、客观的评估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正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增量指标关注的不够。我国地方政府的绩效指标过多地关注存量指标,比如,本年度的GDP、人均绿化面积、市长电话接待民众来访的次数等。而对于增量指标关注的不够,诸如本年度GDP增长率、人均绿化面积增长率、本地治安状况改善情况等。例如青岛市政府2007年度市直机关的绩效考评中,经济建设的考评指标包括生产总值、财政税收总量等存量指标。存量指标只能说明现在情况如何,不能很好地反映政府的工作效率。

过多的关注经济指标。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中,没有经济指标。就服务型政府建设而言,这是合理的。目前,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有经济指标是合理的。但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要清晰界定政府的职能,政府不是市场主体,不应该过多的、不正当地干预经济。经济指标应该逐渐被弱化,直至在绩效指标中被去除。

不当理解绩效指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经济发展、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等的发展程度,不应该都归功于政府的管理行为所致。政府只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功能只有和其他系统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所以,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不能互相照抄照搬。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实际情况,把经济社会发展的任何成果都和政府的绩效相挂钩。就经济指标而言,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它们的良好经济状况是多方面造成的,例如,中央政策的支持,当地教育文化水平的先进,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等,并不是一两届政府的行为所致。所以,在一些地区,总是把本地区的经济成果主要归功于政府,并且在政府绩效评估中赋予经济指标很大的权重,这都是不妥的。

缺少社会公平、公正、民主的指标。社会公平、公正、民主是任何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理应追求社会公平、公正、民主。例如,贫富差距指标、城镇职工下岗率、义务教育覆盖率等。服务型政府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来,可是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缺少促进人民群众参与的指标,也缺少那种改善政群关系的指标。

缺少成本意识。我国有一些地方政府总是把本年度修了多少公里路,盖了多少经济适用房等成果列入政府绩效中。这样的绩效指标是不能很好地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政府的绩效应该关注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比,不应该只关注产出。我国有些官员不顾成本大小,搞形象工程,捞政绩,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绩效评估中缺少成本意识所致。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学术界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不够。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对实践起指导作用。由于我国政府进行绩效评估实践的时间不长,自然实践对理论的带动作用不强。要研究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评估理论,我国的理论工作者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二是行政体制的影响。我国已经并且正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但是有些行政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不充分。比如当前,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界定政府在绩效评估中职能的法律规范。在这样的情形下,有些地方政府的绩效指标体系设计的就较随意,例如,政府是评估的主体,评估主体单一;评估中过度重视经济指标,忽略社会公平指标,忽略环境保护指标等。

三、加强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除了《审计法》、《公务员法》等少量法律较完善之外,其它方面的法律建设还很落后。就国外一些政府绩效评估较好的地区来看,法制建设抓得较好。比如,英国的《雷纳评审》,荷兰的《市政管理法》等。我国人大应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工作。

(二)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组织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评估主体日趋多元化。在协调这些主体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中,我国政府的一些机关起着主要作用,例如,政府的督考办、效能办、纠风办等组织。然而这些组织终究是政府的内部机构,很难彻底改变政府绩效评估的“自说自话”的特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做法:

首先,政府内部的评估组织和社会上一些组织联合起来,形成绩效评估的参与网络。我国有些政府的效能办公组织和媒体联合开办的报刊、杂志或电视栏目,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这种网络模式中,政府组织拥有强有力的绩效评估信息资源和信息沟通的设施、技术,可以快捷和高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媒体在收集群众信息、处理信息技术、传播绩效评估结果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效能办可以协调被评估组织参与和关注媒体的相关节目,使被评估组织积极地配合评估工作。

其次,加强官学合作的绩效评估模式的推广。从理论研究角度而言,大学具有知识系统、方法先进等优势。从实践方面而言,政府具有为理论提供知识储备、应用理论等优势。所以二者的结合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国的兰州大学、复旦大学都先后成立了政府绩效评估研究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于2006年在其内部成立了政府绩效评估研究会,标志着我国官学合作的不断密切。

(三)建立公务员的效能投诉制度

建立公共服务的投诉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督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并且为公务员的考核打下很好的基础。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对象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公务员。如果各地能普遍开展公务员效能投诉制度建设,并能将该制度落到实处,那么,就是充分发挥外部评估主体的作用,避免政府垄断评估的弊端。

(四)建立公共服务的承诺制度

公共服务的承诺制度就是政府将履行公务的目的、内容、程序、规则、时限等事先向民众公布,以期民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以期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英国是最早提出公共服务承诺制的国家,1991年梅杰首相上任后首先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公民宪章”运动,政府以宪章的形式公布自己的服务内容、程序、责任等,以便接受民众的监督。公共服务的承诺制度可以为政府绩效评估提供更好的标准,各评估主体可以参照政府承诺的服务内容来评估政府的绩效。

(五)完善公共预算体系

我国需要逐步导入以绩效评估为基础的公共预算体系,为政府的绩效评估打好基础。绩效预算自上个世纪40年代提出以来,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目前,绩效预算更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以产出为导向的绩效预算,可以帮助政府更有效率、更公平地控制政府的支出,而完善的公共预算体系,可以为政府绩效评估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共预算体系。首先,要以绩效预算逐步代替我国传统的项目预算。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政府部门项目预算的弊端越来越突出:预算的标准不够明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不足、预算管理和技术管理结合不够紧密等。政府应在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以先进的绩效预算原理渐进的改革部门的项目预算,建立以绩效预算为导向的公共预算体系。政府要根据本部门的事业规划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公共预算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并且自觉地把政府绩效评估和公共预算有机结合起来。其次,政府要积极进行绩效预算的试点工作,扩大绩效预算的覆盖面。绩效评估不仅要关注项目的支出,也要关注基本支出;绩效评估不仅仅关注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也要关注项目支出的效率性、效益性。

(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绩效审计体系

目前,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和IT审计,这些审计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保障。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各种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政府的绩效评估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加强各种审计技术建设,逐步增大其科技含量,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袁曙宏.邓小平法治理论是依法治国的指南[J].法学论坛,2004,(05).

[2] 申智军、倪小宇.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10.志愿服务嘉许制度 篇十

一、我国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现状

社会服务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较为通行的惩治轻微犯罪的一种刑罚,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虽然,现代社会服务令制度源起英国,但随着非刑化和轻刑化成为当代世界刑罚改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这一制度设立为重要的刑种或是处罚措施。

基于历史和法域的原因,我国香港地区继承了英国法的传统,社会服务令制度也当然的深受英国的影响。早在1981年,香港地区就开始研究社会服务令制度。1984年,香港正式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经过近10年的实务论证后,于1992年在全港全面推行社会服务令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于2001年开始社会服务令试点工作。2001年5月,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同年6月,该检察院签发了大陆首个“社会服务令”。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这是法院系统第一次展开“社会服务令”试点工作。2003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两名青少年颁布社会服务令。经过3年多的试点工作之后,社会服务令试点地区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在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文要求在现行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暂停社会服务令的签发工作。时至2010年8月和2012年1月,深圳相继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在这两部特区法规中都有社会服务令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也因此成为内地首个实施“社会服务”的城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及我国以往的尝试有所不同,深圳市创新的将社会服务令制度的主导权赋予了公安机关,其在性质上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属于行政处罚。

二、后劳教时代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

社会服务令制度作为行刑社会化、轻刑化趋势的产物,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避免监禁刑交叉感染弊端以及使罪犯不受歧视而更好的融入社会,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等优越性也日益凸显。我国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

(一)社会服务令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共同性

虽然,社会服务令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多方面差异,但两者之间的共同性为社会服务令制度填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带来的社会管理空白提供了可能。首先,适用两者的目的具有共同性。无论是劳动教养制度,还是社会服务令制度,两者都希望通过一定的惩罚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劳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悔悟过错,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其次,适用的方式具有共同性。两者都适用参加劳动的方式惩罚和教育违法犯罪行为人,使其悔过自新,重回社会。再次,两者的适用对象有重合性,这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最低年龄为十六周岁,这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服务令制度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即两者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二,劳动教养制度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又不足以达到惩罚目的的轻微犯罪行为人,社会服务令制度主要适用对象也是触犯轻罪的罪犯。

(二)对社区矫正的重视为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提供契机

现代刑罚理论以行刑社会化为主导思想,而社区矫正制度正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大变革成果之一。与传统监禁刑罚相对,社区矫正强调通过非监禁刑,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西方国家首推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模式。在国外,各时期的不同学者分别从深化的复归理论、犯罪标签理论等不同角度给予社区矫正实践以理论支撑。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社区矫正”这一名称我国过去并未使用,但在刑罚制度中,诸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均包含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谨慎地迈出了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的第一步。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2012年3月1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不仅标志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也反映了社区矫正制度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为引入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社会服务令提供了重要契机。

三、构建本土化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学界对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其性质却产生了争议。有些学者主张将社会服务令设置为惩罚轻微犯罪的刑罚措施,而有些学者则主张将社会服务令增设为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笔者认为,虽然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收效颇丰,但不可照搬全抄。由于我国犯罪立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规定模式,因此,与域外采用轻罪、重罪的法定分类不同,我国刑法并没有“轻罪”的内容。域外“轻罪”处罚的行为,在我国主要是由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进行处罚。鉴于此,笔者赞同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更为适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该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一)修改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较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社会服务令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领域又极其有限,因此,对社会服务令制度的立法必然不会一蹴而就。当前,应当通过修改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从立法上明文规定社会服务令制度,使其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增设社会服务令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系统规定社会服务令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被执行处罚人的权利与义务、适用的程序、服务工作的场所和内容、服务工作的时间、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社会服务令的惩治措施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等。

(二)明确执行主体

将社会服务令制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其在性质上当属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在我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因此,与刑亊司法领域中由法院主导的社区矫正制度不同,公安机关是社会服务令制度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当然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执行主体有着其自身极大的优越性,一方面,其长期担负自由刑的监外执行、缓刑考察、强制治疗等工作职责,积累了宝贵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活动支系相较于司法机关更为发达,与基层社会组织的联系也更为密切,有着坚实的群众工作基础,它可以将社会服务令的执行与当前社区警务建设相结合,承担起感化、教育和改造轻微犯罪行为人的重任。

(三)确定适用对象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与社会服务令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并非完全相同,因此,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宜全盘吸收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社会服务令制度应以如下人员作为主要适用对象:

1、未成年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非初犯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劳动教养,但应当从严控制。那么,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该如何管理和矫正呢?笔者认为,基于未成年人易受周围环境影响及抗挫折能力较差的身心特征,在对其处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已经不能从根本上矫正他们违法犯罪心理的情形下,将他们置于适合的社会劳动场所,进行公益劳动,则有利于对其进行主流文化的引导,从而消除其再犯的可能。

2、部分原本适用劳动教养制度的成年违法行为人。

社会服务令制度并非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全替代品,其所适用的对象也不是劳动教养制度适用对象的整体移植,而是需要结合违法行为类型和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现实客观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例如,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因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其进行规制,而这些类型的人员本身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因此,可以对其适用社会服务令。此外,在实践中,如果违法行为人家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或小孩,在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适用社会服务令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对其适用社会服务令,责令其从事无偿劳动,这样既达到了教育矫治的目的,又彰显了处罚措施的人性化。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应当是在征得违法行为人本人同意后方才实施,否则教育感化的目的难以实现。第二个问题是社会服务令适用对象和行政拘留适用对象在执行中的协调问题。首先,适用劳动教养的案件重于适用行政拘留的治安案件。因此,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如果一个比治安案件稍严重的案件其行为人只需要判社会服务令,而治安案件行为人则要被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是不合理的。为此,可以考虑在保持《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用社会服务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办法解决,即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16小时折抵行政拘留一天。其次,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理应变更为对其适用社会服务令。

(四)规定适用的工作时间

对于社会服务令的工作时间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社会服务令制度的相关做法,即适用对象须在一年内,用业余时间完成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会劳动。适用时间的长短依据适用对象的行为危害程度而确定。

(五)规范适用的场所及工作内容

社会服务令的服务场所及工作内容由社会服务令执行小组组长根据违法行为情况、住所及家庭环境来决定。具体而言,其服务场所及工作内容包括:1、社会福利设施援助,如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帮助、照顾儿童、老人、残疾人、孤儿;2、公共设施援助,如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设施提供维护、清洁、修缮工作;3、农场乡村援助,如帮助收获水果、水稻等。

(六)违反社会服务令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履行社会服务令期间,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劳动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一次警告。如果行为人再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撤销社会服务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由他人代替完成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参考文献

[1]戴群策.关于我国刑法设置社会服务刑的立法构想[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2]胡人斌.社会服务令的本土化之路——兼论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完善[J].公安学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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