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共8篇)
1.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 篇一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时代的日渐发展,现在大学生的恋爱观和对婚姻的看法都在发生着变化,虽说不上翻天覆地,却也算是日新月异了。时尚与朴素,流行与传统,现实与理想等等都在发生着激烈的相互碰撞。由恋爱引发的各种问题,由婚姻带来的各种态度都备受各界人士的关注与重视。这里就大学生的恋爱观和对婚姻的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以期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
关键词:大学生 恋爱 感情 婚姻 学习
一、引言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一举一动都饱受关注,他们的情感走向也是一重要话题。为此,我对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和对未来婚姻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二、调查对象与手段
(一) 对象:五湖四海的在读大学生
(二) 手段:抽样问卷调查(问卷附后)
1. 具体实施方法:为了体现此次调研的广泛性和客观性,在调研过程中,我做了不同地区、不同大学的问卷抽样调查。问卷总份数为300份,其中本校大学生占70%,外校大学生占30%(外校的学生通过网上问卷实施)
2. 调查时间:XX年8月22日
三、调查结果与成因分析
(一)调查结果
不论你是否谈过恋爱,但你对爱情总是有一份自己的独特理解;不管你是否经历过婚姻,但你对它总是一些自己的想法。通过此次调查,认为生命和学习高于爱情的达到86.67%,认为大学生恋爱就是找精神寄托的占53.33%,认为谈恋爱是正常生理和心理需要的占83.33%,认为爱情总是掺杂着现实元素的占60%,认为大学里的恋爱成功率极低的占80%,认为感情是可以培养的占60%,认为大学期间发生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占60%,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升华的占80%,认为结婚就意味着宣告自由的结束的占6.67%,认为自己能够接受没有爱情的婚姻的占6.67%,认为婚姻中的责任远远大过爱情的占100%,认为责任感不是靠婚姻来体现的占46.67%,会选择一个自己爱的人结婚的占26.67%而选择爱自己的占40%.
(二 )成因分析
大学是个自由的天堂,特别是远离了父母的管辖,老师的敲打,加上有身处异地的孤独与寂寞感,使得我们不得不寻找精神的家园;大学是个潮流的国度,特别是在如今的新新世界里,在社会上随时吹着感情风的年代里,在大学这个男才女貌,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的校园里,使得我们不得不顺着时尚追逐爱情。大学生恋爱犹如空中楼阁一般,缺乏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所以导致成功率不高,最后走到一起的并不多。大部分同学认为异性交往起来往往比同性要容易,当两个人交往加深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发展成为特殊关系,这样,在你郁闷的时候会有人陪在你身边,也有人分担你的快乐和痛苦。拥有了爱情,自然周末里便会有人陪你逛街,平日里也会有人陪你一起上自习、吃饭,于是,你便远离了寂寞。生活也会因他(她)而丰富起来,两个人的世界远远比一个人的世界精彩。随着年龄的增长对现实的东西也要求得越多。 “太浪费时间了,我想考英语六级,还要考研。马上就进入社会了,学点东西才是最主要的,不要以后后悔。”“现实一点好,先解决好大学里所要做的事。”“有些同学一接触恋爱就变得不理智了,根本就没法学习了。”在这些同学眼中,学习还是比恋爱重要,但他们的说法有点偏,学习与恋爱真的就那么相抵触吗? 恋爱也并不见得就会给学习带来阻力,学习上的失利也不能归罪于恋爱。在恋爱问题上,男的希望找一个漂亮的女朋友,而女的则希望找一个潇洒的男朋友,作为炫耀的资本,有的学生看到某些同学成双成对,便觉得受不了,于是不管是否志趣相投,便轻率涉足爱情,而结果却是事与愿违。
社会是个大染缸,可以把人染得五颜六色,好的不好的,都是你的态度决定着的你行动,而你周围的环境却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你的态度。父母的婚姻可能是对自己最大影响的了,然后是自己看到的,听到的,了解到的等等都决定着自己对婚姻的看法。
四、结论
爱情和婚姻皆是人生的两大主题,我们向往,我们追求,同时我们也迷茫,即便如此,但我们一定不能够失掉自己的方向。大学生既不能为了满足好奇而过早涉及情场,也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如果当爱情真正降临到自己身上时,或者将要把丘比特之箭射出去的时候,都要进行理智的思考,不要刻意的去要求什么,也不要随着潮流去追逐什么,应该摆正自己的爱情位置,向自己理想中的婚姻而靠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恋爱观实际上是人生观的反映,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的恋爱观,因此,加强人生观教育,明确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搞清人生真谛,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生恋爱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关注并正确引导大学生恋爱是高校工作的大重点和难点。大学生拥有正确的恋爱观将对他们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超越自我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在大学生中出现的恋爱现象,我们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尤其要学会理性的处理好因爱情而引起的一系列矛盾与选择。拥有正确的恋爱观,合理恋爱,才能让自己的大学生活因爱情而锦上添花。这样也才能让大学生在以后的婚姻之路上走得更加的顺。
2.婚姻法论文参考文献 篇二
一、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简介
“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产生于清朝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 。该档案是清朝光绪末年呼兰府针对当时封建婚姻的一些弊端及其所引起的讼案颇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公文原件。该档案文献共计3件。以呼兰府呈文、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组成案卷, 各文件均钤有关防印信。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对婚姻礼俗中涉及到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四条规定, 主题鲜明, 内容具体, 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法律特有的强制性, 反映了当时婚姻状况及由婚姻引起的一些社会现象, 体现了呼兰府对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意图。
二、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价值分析
从时间上看:该档案文献产生于清朝光绪三十三年, 是黑龙江地区有史以来第一部《婚姻办法》。对认识黑龙江地区的社会婚姻制度具有划时代意义。
从地区上看:黑龙江地区虽地处偏远, 但呼兰府风气开化较早, 率先在本省制定出《婚姻办法》, 使人们在婚姻纠纷中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为改变旧封建婚姻陋习做出了贡献。
从主题内容上看:该档案文献对婚姻礼俗中涉及到的婚书钤印、结婚年龄、彩礼收受款目、严禁额外索财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四条规定。主题鲜明, 内容具体, 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法律特有的强制性, 反映了当时婚姻状况及由婚姻引起的一些社会现象, 体现了呼兰府对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意图。
从民族与人物上看:该档案文献适用于呼兰府管辖内的当地汉、满、回、鄂伦春等各族人民, 涉及人物上到黑龙江巡抚下到平民百姓。
从形式和风格上看:该档案文献载体形式为中国传统折子式, 使用传统公文用语, 以正楷、墨笔在手工制造宣纸上书写而成。
从系统完整性看:该档案文献作为一组文件, 既有呼兰府呈文又有黑龙江行省公署文案处拟批及巡抚札饬, 列有呈办文稿官员的签批, 并钤有关防印信及戳记。档案内容从填写聘书到呈官钤印;从结婚年龄到收受彩礼款目再到严禁额外索财等方面均系统完整地予以规定。因此该档案文献具有系统完整性。
从稀有性上看:该档案文献是有史以来黑龙江地区最早的关于《婚姻办法》的原始材料, 独此一份, 十分珍贵。
三、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意义
清代“呼兰府《婚姻办法》”档案文献是有史以来黑龙江地区所见最早的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办法。它的制定标志着黑龙江地区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出现萌芽, 婚姻具有了严肃性, 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等封建陋习有所改变。虽然有些条款尚未完全脱离封建色彩, 但它毕竟已向改革旧婚姻制度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因此具有划时代意义。它的制定为社会、历史、法律等专家学者研究黑龙江地区婚姻制度、礼俗及社会风俗等方面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参考资料,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
3.中国远古婚姻与岩画婚姻法文本 篇三
中国新石器时代(距今10000~4500年)的一批岩画就是当时的婚姻法文本。这批岩画不难辨识:首先,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天地映射模式,都具有天上自然上帝北斗(婚姻神)、日、月和地下人类上帝北斗(婚姻神)、男、女的映射结构(有时天地共用一套北斗);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独地模式和交互婚配模式,取消了天部分,交互婚配模式还丰富了地部分。其次,不管任何阶段,都是特定的点数与图画交相说明。当时对于北斗的取象,不限于今天熟知的形象。同时,这里所说的北斗,广义言之包括紫微垣,狭义言之仅指北斗(通常是北斗天枢、玉衡、开阳三星),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新石器时代的完整岩画婚姻法文本,包括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图1)、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图2)、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图3)、具茨山婚姻岩画(图4)、东磊婚姻岩画(图5、图6)、柿子滩婚姻岩画(图7)、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图11)、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图12)八套。其中,属于男女对等共偶制阶段的是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属于一夫一妻制第一阶段的是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属于一夫一妻制第二阶段的是柿子滩婚姻岩画、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
还有一批不完整的婚姻法文本,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卦甲山婚姻岩画(图8)、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图9)和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图10)。还发现了一幅珍贵的婚姻社区岩画,即曼德拉山婚姻社区岩画(图14)。
男女对等共偶制阶段
新石器时代之初,中国先民开始仿照北斗合日月的规律合男女,这就是中国婚姻法和中华法的起源。
阴阳合历,兼具阴历、阳历,看似高深,实际上在起源上并不复杂,就是个思维方式的问题:它只是把以目视太阴(月亮)出没规律纪月与以感觉太阳冷暖变化的规律(季节)纪年结合了起来,而指示二者结合时机的是北斗。《鹗冠子·环流》:“斗柄东指,天下皆春;斗柄南指,天下皆夏;斗柄西指,天下皆秋;斗柄北指,天下皆冬。”北斗在我国古代终年可见,并且是最突出的星座,这样的匹配关系仅靠观察就不难掌握到。因此,阴阳合历在起源上并不高深,日常观察就够了,纯阴历、纯阳历反而更难观察。中华阴阳合历在起源上包括三要素:北斗、太阴(月亮)、太阳。
男女对等共偶制阶段的完整岩画婚姻法文本,包括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
这一阶段采取的婚姻形式,是集体婚姻,但既不是血婚制,也不是伙婚制(普那鲁亚婚制),而是一种未见记载的集体偶婚。这种集体偶婚要求同等多数的一族群男子和另一族群女子组成一个婚姻单位,反之亦然,但是二族群的婚配范围并不局限于对方,各自还可与其他族群交互婚配。集体偶婚制迄今只发现十夫十妻、三夫三妻两种,前者载于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后者载于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到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就是一夫一妻制了。集体偶婚制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多偶制,其基本理念同于一夫一妻制,而不同于血婚制、伙婚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这些不追求男女平等、对等的多偶制。中国远古的十夫十妻制、三夫三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都是在人人自由、男女平等的背景下发生的,有着共同的男女平等、对等理念,因此,我们称这种集体偶婚制为男女对等共偶制。偶婚制、专偶制皆非典型的一夫一妻制,毋宁说是一夫一妻制在母权制、父权制下的变体。
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的右上方(天地分界线以右)是天上自然上帝北斗、日、月,左下方是地下人类上帝北斗、男、女。地下部分还有一个总徽标、一个男徽标、一个女徽标。自然上帝北斗由两部分组成(司日北斗婚姻神、司月北斗婚姻神),人类上帝北斗也由两部分组成(司男北斗婚姻神、司月北斗婚姻神),一部分司日、男,另一部分司月、女。男子皆随日神以“∵”数为标志,有的配以双睛。女子皆随月神以花蕾头为标志,其性别整体上以“”配婴儿为标志,而“”来自月神四目。地下凡十男十女,他们组成一个婚姻单位。
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中的天、地以一线虚白隔开,二者之间还设立了一个“土”形的天地界标。北斗独占一部分,凌驾于天、地之上,为天、地所共用。天部分以一条星河作背景,核心是三日(配“·”数点)、三月(配“∵”数点)。地部分未设总徽标,仍设男徽标、女徽标。与天部分以星河为背景相对应,地部分以“·”“∵”代表的男、女为背景。地部分的核心是三男、三女,各设其首,女中之首来源于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的女徽标。地下三男三女组成一个婚姻单位。
中国先民发现了北斗阴阳合历自然规律,并将之作为宇宙的基本规律。他们认为人应亦同此理,故按照这一规律制定了婚姻法度。
本阶段,自由律被视为自然律的复写,二者之间是严格的映射关系。然而,自由律并不被等同于自然律,自然律由自然上帝(合日月的婚姻神)主管,自由律由人类上帝(合男女的婚姻神)主管。自然上帝负责合日月以使万物化生,人类上帝负责合男女以使人类繁衍。这与西方界定的自然和人类的范围基本一致,西方第一个做出这种明确界定的是赫拉克利特。事实上,自然上帝如同赫拉克利特那里的火,人类上帝如同赫拉克利特那里的神,二者之间对自由律与自然律关系的初始把握居然如此相似,而二者之间相差了七八千年。然而,初始之后,二者之间的发展道路就千差万别了,这是因为,西方的把握以理论为主,中国的把握以法律实践为主,当西方在法律实践上加以把握的时候,就得出自由律与自然律关系不大的结论。
本阶段自由律被以复写的方式而不是被包含的方式建构进自然律,因而采取严格的天地映射模式。
一夫一妻制第一阶段
这一阶段的完整岩画婚姻法文本,包括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
经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时代十男对十女的男女对等共偶制和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时代缩编的三男三女的男女对等共偶制,一夫一妻制终于在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时代产生。
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仍然共用北斗,但不再是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一体的北斗,而是采用了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的二分模式。由于共用的一组北斗的设置方式,天、地之分不如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B组明显,而是一种天、地融合的模式。天上只剩下了日神、月神(继承了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的“::”数点),有些许星河背景。地下只剩下了男子、女子(继承了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女徽标、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女子的标志),有些许以“∵”“:”代表的男、女背景(日神配“∵”数点,女子配“:”数点)。地下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婚姻单位。
一夫一妻制诞生之时,在颠覆男女对等共偶制的同时,亦欲颠覆天上地下模式的婚姻法文本。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的颠覆采取了天地融合的模式,具茨山婚姻岩画的颠覆则采取了地上天下的模式。具茨山婚姻岩画(图4)的天、地都以紫微垣为代表。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司月、女的三星,将军崖婚姻岩画B组北斗上的三星,就是天权、玉衡、开阳三星,这是北斗的标志。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司月、女的一线,也是天权玉衡-开阳三星,只是安装了玉衡-右枢这把转柄。而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B组、C组中与三星相配的部分都是紫微垣,取象不同而已。将军岩三组婚姻岩画的帝都由北斗三星(天权、玉衡、开阳)、紫微垣组成。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都以三星作为北斗的标志,紫微垣与三星的比例更接近实际,而不像将军崖三组婚姻岩画中将二者等量齐观。
具茨山婚姻岩画中,地上天下清晰,而二者界标复杂。具茨山婚姻岩画中,将紫微垣取象为女阴,将之作为天地之根的意图更加明显。而具茨山婚姻岩画中,天部分的三星一分为二,分司日月。参照东磊婚姻岩画中分司日、月三星的形象,可以判定右侧的司日,左侧的司月。其实,在具茨山婚姻岩画中亦有内证。地部分的最上部,一男一女在草木丛中,右侧高者为男,左侧矮者为女,与二者分别对应的就是司日、司月三星。具茨山岩画改变了将军崖三组婚姻岩画紫微垣、北斗三星分司日与男、月与女的配置,而使三星分司日与男、月与女。这一配置亦为东磊婚姻岩画所继承。
东磊婚姻岩画最特殊之处是月的部分别为一幅,作为次幅,其基本内容都在正幅中。东磊婚姻岩画正幅中,天地界标将之区分为天上地下两部分。地部分以人类上帝婚姻神、男、女为核心,人类上帝作女性人形。人类上帝作女性人形是对具茨山婚姻岩画紫微垣作女阴形的发展。天部分的核心是以紫微垣和司日北斗婚姻神、日、月为核心,自然上帝的组成还缺少司月婚姻神(漏制或故意),故别制次幅。别制次幅也可能有避免混淆人类上帝与月神的意图。东磊婚姻岩画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四点:一是有了标题,这为阿拉善岩画婚姻法文件所继承;二是地部分的北斗虽然一分为二,但采取了两种形象,经典的三星式和火形的◇式,后者来源于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的三星模式,是三星与右枢的一种取象,司女(参见其前一男一女中女的形象),这一点为柿子滩婚姻岩画所继承;三是人类上帝只代表紫微垣,这一点亦为柿子滩婚姻岩画所继承,但将人类上帝改为自然上帝;四是一男一女举行婚礼之处,东磊婚姻岩画之前的将军崖三幅岩画、具茨山婚姻岩画中,男女都是自行举行婚礼,东磊婚姻岩画中则由祭司主持婚礼,男、女还要对△(土)形物盟誓,这为曼德拉山婚姻社区岩画所继承。△(土)作为婚姻盟誓的对象与女性人类上帝同时产生,不能不令人想起女娲抟土造人的神话。
本阶段的总特点是自由律地位的提升。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天地融合,是认为自由律是自然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具茨山婚姻岩画的上地下天,不是说人定胜天,而是说自由律是自然律中最高的部分,人是万物之灵的理念产生。到了东磊婚姻岩画时代,采取了天上地下的非严格映射模式,但不再将自然上帝、日、月拟人化,人类上帝则拟人化,突出了自然律、自由律的分化,实际上是把将军崖婚姻岩画以来的自由律、自然律思想进行了整理折中。
上一阶段,自由律被以复写的方式建构进自然律;本阶段,自由律被视为自然律的一部分,自由律建构进自然律的程度更深了,但自由律的地位更高了。
一夫一妻制第二阶段
这一阶段的完整岩画婚姻法文本,包括柿子滩婚姻岩画、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
在这一阶段天部分被隐去,而且产生了族群图腾。男女对等共偶制阶段、一夫一妻制第一阶段男女皆作人形。族群图腾不仅多数不作人形,即使作人形的,也与之不同,因为前者并无明确区别族群的功能,如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中的男女,完全不具有区分族群的功能。
柿子滩婚姻岩画包括甲、乙两幅。甲幅继承了东磊婚姻岩画女性的人类上帝,其上七数点(杠七星)、其下六数点(天床六星)代表紫微垣。人类上帝的构成只包括紫微垣。乙幅中,左方背作◇形且上有幼兽的代表大鹿族群的女性,右方有夸张雄器的代表小鹿(形象上与鹿故作区别)族群的男性。女性配九数点,男性配一数点。二者所执棒状物象北斗三星,为约婚姻的信物。人类部分只包括北斗三星。具茨山婚姻岩画天部分既包括紫微垣也包括北斗,而地部分只包括紫微垣,为柿子滩婚姻岩画女性人类上帝部分只包括紫微垣、男女配偶部分只包括北斗提供了思维上的借鉴。
柿子滩岩画女性人类上帝综合了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的相关要素,女性形象本于东磊婚姻岩画象紫微垣的女性人类上帝,女阴(原图是彩色,此处留白)本于具茨山婚姻岩画象紫微垣的女阴。
柿子滩婚姻岩画将具茨山婚姻岩画、东磊婚姻岩画对北斗三星的一分为二反转为合二为一,强调了婚姻的约信之礼。“(璺)”所从的二玉(或作二人各执一玉)(参见图5)即来源于象北斗三星的约婚姻信物,纳徵之徵以玉为信本于此;所从的“壹”则象紫微垣。“(棠)”所从的二玄亦来自北斗(参见图5、图6玄龟),所从的木来自紫微垣,二者相合犹如具茨山婚姻岩画中男女合于草木,故玄引申为生儿育女。“(璺)”的本义指合婚姻的客观规范(不可由当事人意定),即以理相合;“(棠)”的本义指合婚姻的主观规范(可由当事人意定),即以意相合。礼乐文化,本来是中华法律文化。
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标志着岩画婚姻法文本、天地映射模式、男女对等共偶制的开端,将军崖婚姻岩画C组标志着一夫一妻制的开端,柿子滩婚姻岩画则标志着独地模式的开端。
独地模式进一步丰满为交互婚配模式,以卦甲山婚姻岩画为开端。卦甲山婚姻岩画虽然不是完备的岩画婚姻法文本,但标志着交互婚配模式的产生。其中,一方首人族群男子娶一人面兽族群女子为妻,一方首人族群女子嫁一人面兽族群男子为妻。但是二族群交互婚配模式,不能理解为二者之间一个族群的男子或女子只能以另一个族群的女子或男子为妻或夫,因为不仅不同族群的规模是不同的,一个大族群可能与若干小族群交互婚配,而且,即使是小族群也可以为了婚配来源的多元化而与多个族群婚配。
卦甲山婚姻岩画开创的模式,成为阿拉善诸婚姻岩画的主流模式。
先来看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和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前者中,居中的犀牛口衔一婴儿,参照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柿子滩婚姻岩画可知其代表犀牛族群中的女子。而其中的羽首之人,持一矩一斗喂婴儿,故其与牝犀族群为夫妻,代表羽首人族群中的男子。后者的中间,也有一个羽首之人和犀牛的组合(其左右还各有一个婚配组合),不同的是,其中的犀牛有着非常夸张的雄器,代表犀牛族群的男子,其中的羽首之人自然代表女子。由此羽首女可知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中男子的羽首为戴着羽毛装饰之首的写意。这两幅岩画无可争辩地表明羽首之人族群与犀牛族群之间的交互婚配模式。
事实上,天地映射模式时代、独地模式时代也都实行二族群交互婚配制,只是岩画婚姻法文本中以日性族群男性、月性族群女性的婚配组合代表而已。天地映射模式中全面展现交互婚配的两个组合,容易导致天地映射的混乱,破坏天地映射模式,故为当时所不取。
了解了二族群交互婚配模式,就不难理解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婚姻法文本了。
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右下一上一下两点、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右上的两符,都是标题,这两处可略而不论。
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的帝部分由北斗三星和一疋(胥)即足构成,后者显然是紫微垣的取象。配“·”数点的是日族群,大者代表男子,小者代表女子;配“:”数点的是月族群,圆者代表男子,弯者代表女子,二者之间是日男月女、日女月男的交互婚配模式。
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比较复杂。首先,可以参照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中左侧的两人首(左无颈且虚左,右有颈且虚中)组合,判定其左下的两人首为一婚配组合,右上的两人首为另一婚配组合。其次,可以参照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的男徽标鸟,判定右上方右侧有鸟的人首为男性。剩下的部分,其一,居中的帝由一花、其上一足、其下一点组成;其二,两个式九数点配一个婚配组合,两只手配另一个婚配组合。在紫微垣,唯一作形的是华盖九星(图5)。一花、一足、一点组合中,足代表紫微垣是确凿无疑的,一花、一点必然代表其中的两大特异之处,按照帝的传统构成,二者必有其一代表北斗,那么,最合理的推断就是一花代表华盖,一点代表北斗(玉衡,北斗三星之中)。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中,改变了帝的构成,在北斗、紫微垣之外,又加了华盖,并且将之作为核心的核心。一个婚配组合的标志由之一分为二,另一个婚配组合的双手就应分别来自一足、一点,亦即大手代表紫微垣,小手代表北斗。需要强调的是,突出华盖并不始于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在具茨山婚姻岩画中,地部分一男一女相拥的草木丛,就是华盖九星所在,而在天部分的相应位置写了一个“×”(后来以之表示五,并延续了其至中至尊的含义),华盖就是名副其实的九五之尊,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中所作的,不过是把这个九五之尊纳入帝的组成,并成为核心之核心。事实上,帝的本义就是花蒂。《六书略·象形·正生·帅木之形》:“帝,象华蒂之形。”后为吴大潋、王国维、王襄、郭沫若据古文字所证实。把司天的至尊神、司人的至尊神称为帝,应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以花为中心的考古学文化属于仰韶文化时期(距今7000~5000年),处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仰韶文化之花诸多造型的核心部分(图13),就是帝所从的△。
阿拉善诸婚姻岩画中,女性上帝的构成仍在(且有变化),但女性上帝的形象被取消。从考古学文化上看,女性上帝统治了整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岩画婚姻法文本上女性上帝形象的取消,并未反映女性上帝地位的变化,应该是出于简明文本的技术性考虑。
史载伏羲出于华胥。华、胥其实是两个婚姻集团,阿拉善左旗花(华)组婚姻岩画、曼德拉山疋(胥)组婚姻岩画分别与之对应。伏羲又是这两个婚姻集团通婚的产物。史载伏羲、女娲都是人首蛇身(图腾而已),二者为兄妹。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中的羽首人为兄妹,而且羽首女确实人首蛇身,羽首男也是人首蛇身,只是其蛇身不如羽首女明显而已。《帝王世纪》第一说“女娲一号女希”,希、犀音同,女希即女犀。与羽首男婚配的不是人首蛇身的羽首女,而是女希(犀),载于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后世不了解当时的婚姻制度,又涉神话,不免有颠三倒四之处,但基本的史实还是有的。伏羲(羽首男)、女娲(羽首女)人首蛇身,是兄妹,都没有错,只是有的误认为女娲就是伏羲的配偶女希(犀),而在将军崖婚姻岩画A组时代,兄弟姊妹血婚制已经不可能存在。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左右两侧的婚配组合分别给出羽首女、牡犀的来源,因为羽首女一侧的是二人首组合,牡犀一侧的是独角兽、巨蟒组合。伏羲、女娲都是人首,出自华氏人首婚姻集团直观可证;如果其蛇躯出自胥氏的话,则一定出自其中的日男月女(弯月)组合,即蛇躯来自弯月。华、胥、伏羲、女娲代表新石器时代中期(距今7000~5000年),炎帝、黄帝就是此后的事了。
真正的女娲,其实是首先见于东磊婚姻岩画中的女性人类上帝,一则因为其中△(土)作为婚姻盟誓的对象与女性人类上帝同时产生,符合女娲抟土为人的说法;二则因为造人的女娲一定是女性人类上帝,而不可能是某个族群中的女子。夏拉玛羽首男牝犀组婚姻岩画和厢根达来羽首女牡犀组婚姻岩画中的伏羲、女娲其实分别是人首蛇身族群中的男性、女性。如此说来,这里,“伏”“女”应该是表示性别的,而“羲”“娲”应该是同一个字。伏羲之伏,文献中又作宓、包、庖。《说文》:“特,朴特,牛父也。”伏、宓、包、庖皆音之误,实际上应是表示雄性的“朴”字。“羲”“娲”古音相近,这里的娲肯定是音之误,羲是不是正字就不好说了,姑以为正。因此,为兄妹的伏羲、女娲,实际上是“朴羲”“女羲”。中国远古神话,其实有一半是历史。有些看似神话的东西,如人首蛇身,不过是当时的族群图腾,并不是说真有其物。
中国先民并不满足于把合男女建构进合阴阳,还按照合男女的婚姻制度的要求进行社会建构,曼德拉山婚姻社区岩画突出体现了这一点。这一婚姻社区包括一个交互婚配单位。该岩画中,前方正中是封树,封树柱上的连环图画讲述鸟造人、人婚媾繁衍的故事。鸟是一个交互婚配单位的祖先图腾,封树标志该婚姻社区的名头。一个婚姻社区只有一棵封树,东磊婚姻岩画中有三棵封树,应该是表示多个婚姻社区。整个婚姻社区分为标志区、恋爱区、婚姻区、教育区、议事区、祭祀区6大功能区。在婚姻区,一位尊者正在主持婚礼,一男一女正在对△形物盟誓,这一制度与东磊婚姻岩画正幅的相应部分基本相同。教育区由不再承担生儿育女任务的老年人和已经断奶但尚未达到恋爱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共同居住区;在婚姻社区中,夫妻只管生育,不管养育,子女首先是婚姻社区共同的子女,其次才是其父母的子女。
本阶段,不管是独地模式还是交互婚配模式,天部分皆被隐去。这样做并不是要否定自由律具有自然律属性,但是,自然律的规律性已经只是自由律规范性的隐喻,自由律与自然律已然貌合神离了。就西方而言,康德对自由律与自然律关系的处理,与此接近。法律实践上从未将自然律建构进自由律,事实上也不可能,只能是理论的玄想。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有过这样的玄想,中国明代王阳明也有过这样的玄想。
本阶段,自由律在法律实践中突飞猛进,由婚姻法确立的自由律规范,不再仅仅用于组织婚姻家庭,还用来组织社会,社会终于形成。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都是自由律的产物,而绝不是自然律的产物。
本阶段,自由律的单飞标志着自由律开始与自然律决裂。
4.婚姻法专题 篇四
法律作为一门应用科学,需要与实践相结合。婚姻法看起来虽然比较简单,但关于婚姻法律实务的实践却不可忽视,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有实践经验。2004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继承了以前的婚姻法的成果,保持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问题以及以前婚姻法部分规定的比较原则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80年的《婚姻法》只有37个条文,新的《婚姻法》则有55条,其中修改了33处,许多条文是新增加的,有比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如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情况,增加了一些授权性和义务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家庭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家庭暴力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新的规定必然会遇到法律实施上的新的问题。司法实践证明,法律修订的重点往往是实践的难点,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无效婚姻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新《婚姻法》第17、18和19条,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从司法实践中看,问题往往出于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公司股权以及股票的分割上。
(一)产中房屋的现状以及分割存在的问题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家庭生活的重大问题。夫妻离婚时往往为争夺房子而弄得焦头烂额,虽然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既有共有房又有私有房,而且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包括完全的所有权(俗称大产权)、部分产权(俗称小产权)以及承租房屋。婚姻法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在方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房屋分割涉及到三个问题。
1、关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的分割。一般私房流转是依据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好处理。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根据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其流通性类似于私房,此类房屋在实务中存在以下影响因素即房屋购买的时间,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缴纳房款的进度以及房屋产权证是否取得,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2、离婚中公房的分割。公房可能是职工经过房改售房取得产权的房子,叫做部分产权房即小产权房,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到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3、关于公房承租的问题。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时,一般是根据最高人们法院1996年2月5日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居住承租的公房,无论是共同承租还是个人承租,也无论是婚前承租还是婚后承租,夫妻在离婚时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8条和19条规定与该解释是否有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公房承租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
(二)审判实践中对共同房屋的分割对策
1、婚姻法17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般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即以婚姻登记时间为界限区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在婚姻登记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为共同财产,不管时间的长短,在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以两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1:2004年4月刘某(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石某(女)离婚,双方对离婚及其他 财产分割问题都无争议,分歧就在于房屋的分割。其中,刘某主张3居室楼房是由单位分配的平房(带厕所和厨房各一间)拆迁安置而来,经过单位批准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此房,购房款是用买断工龄的补偿金交纳的,他要求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而女方也要求分三分之二的产权.经法院查证双方在85年7月进行再婚登记,双方原住在男方单位88年分配的平房两间中(带厕所厨房各一间),93年遇到拆迁,将双方安置到一个三居室的楼房之中,而此时仍是承租的房屋,99年3月按照购房政策交纳了5万元购买楼房,到离婚诉讼时还在办理产权证。本案中房屋最初是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实际上分配的是使用权,即是一种承租关系,仅享有公房承租权。按照96年最高院《解答》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经过五年,离婚时夫妻都有承租权。房屋拆迁后安置的房屋仍然是公房,同样该《解答》中还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离婚时夫妻都有承租权。而且此房在99年房改政策时已由双方购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而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另外按照《解答》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房屋在分割时可采取三种方式,即实物分割,竞价分割和折价分割,其中关于竞价分割,在审判实务中不是非常实用,因为夫妻双方经济实力不均衡,竞价在实务中很难应用。
案例2:崔某(女)、尚某(男)于9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99年生有一儿子,2001年崔某和尚某由于矛盾而分居,儿子随母亲生活。2001年2月尚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驳回,此后二人关系未有改善,2003年3月尚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予以认可。经查,崔某和尚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尚某父亲家中,2001年4月遇到房屋拆迁,由尚某的父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协议”。其后,尚某一家三口与父亲一家共七人被安置到一四居室楼房中,尚某父亲取得房屋所有权,房款先交纳了9万元,还有余款未交。尚某起诉离婚后,崔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七分之二的住房帮助款15万元。尚某不同意,认为崔某对房屋无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尚某父亲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离婚后女方无住房,男方应根据拆迁安置的价款给女方住房帮助款6万元,由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是因为,崔某和尚某结婚后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夫妻二人属于婚后无房,是借住于父母家中,但是,在房屋拆迁中尚某一家三口作为拆迁安置人是安置对象,在拆迁权益上有权益,但房屋所有权属于尚某父亲所有。三人只有相应的权益,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需要以及男方按照住房帮助款处理,而不是分割共同财产。
2、以下具体分析几种房屋的分割对策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在何时购买、房款如何交纳在分割之前都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共同房屋一般应进行实物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具体使用的房间。如果不能实物分割或不宜分割,应考虑房屋来源因素、交款情况、公民使用情况来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价款或住房帮助款。
(2)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部分产权房屋是指职工对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产权房。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的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一,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未夫妻共同财产。
(4)公房承租权。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到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1、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股权被看好,夫妻争买反之则双方都不要而要求补偿款。存在如何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操作即对于增加投资的股权、股息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及双方争要股权如何确定补偿款的作价。一般而言,共同财产包括在约定财产制下将个入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男女婚前共同投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而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依主从物理论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例1:马某(女)诉何某(男)离婚一案,要求将男方隐匿的财产和股权全部判归自己其他公司股票一人一半。何某称股票有他人委托炒股的不能分割,其中自己的一万多股票同意给女方一半。经法院查明:双方85年结婚86年生子,99年分居孩子随女方。男方在依公司投资4.5万占45%股份,02年被吊销执照尚未清算;在一技术开发公司投资80万占80%股份;在另一公司投资10万占10%股份。到02年11月在华夏证券股票帐户上有170万经诉讼保全而冻结,案外人分别起诉主张股票的所有权。
判决:准予离婚,股票因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男方在三个公司的股份经股东同意平均分割。
例2:男甲诉女乙离婚称其中男甲的股票是婚前开户,与女乙无关,要求女方的股票应给其一半女方称各自名下的股票一人一半。
一审法院认为股票资产总值应做共同财产分割男方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作为个人财产而实际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动性不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女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资金余额归男方,男方在给女方3万元折价。
男方上诉,二审查明女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5万多,男方02年26日资金余额12万多,名下股票是98年结婚以前开户(98年4月1日结婚)98年4月16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认定第一次交易的为个人财产,其余为共同财产。
分割对策: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另一方得补偿。
股值确定时间:在开庭前一日或起诉日确定股权价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是一般另案处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比如,有一个案子:刘某(女)和冯某(男)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以逐渐产生很多矛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工作,接触的人也比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无效。一日,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入一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口并打110.110赶到后,三人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 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46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三、无效婚姻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首先,先了解以下无效婚姻。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婚姻法第十条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为‘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这相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所进步,区别了婚姻期间患病的情形。另外,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没有配套的规定。只有通过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精神病,且精神病是指抑郁性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
2、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指在宣告无效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 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或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则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只包括胁迫一种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事实上,欺诈、包办、诱骗等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其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5.婚姻法讲座 篇五
婚姻法及相关基础知识
一、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三、婚姻的法律依据
四、婚姻关系解除 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1.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
2.离婚问题。
3.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
4.离婚中的补偿原则。
五、婚姻家庭中的犯罪规定
1.【重婚罪】
2.【遗弃罪】
3.【虐待罪】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婚姻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新婚姻法离婚的法定标准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新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
家庭与财产继承法案例评析
1、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2、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3、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4、周某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
5、虐待、打骂父母的人,父母死后还有继承权吗?
6、继承权的丧失是如何规定的?
7、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8、遗嘱应由谁执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6.婚姻法题库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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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51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
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答: 答案: A B C D 自愿原则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ABCD A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
答: 答案: 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A B C D C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 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C
分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0[3] 答: 答案: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二、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三、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4] 寄养
分 答: 答案: 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5]
答: 答案:
分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A B C D D
法律婚 宗教婚 事实婚 聘娶婚
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6]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A B C D ABCD 孤儿的监护人 捡到弃婴的妇产医院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ACD
分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5[7] 答: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8] 答: 答案: 法定夫妻财产制
分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0[9]
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答: 答案: A B C D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0] 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答: 答案: 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 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
D 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ACD AC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1] 答: 家庭暴力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答案: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2]
答: 答案:
分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A B C D B 二亲等旁系血亲 三亲等旁系血亲 四亲等旁系血亲 五亲等旁系血亲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13]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A 一方为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伤残补助费 B 一方为复员军人,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C 夫妻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答: 答案: AD ABD
分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14] 答: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②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 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答案: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1分)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1分)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2分)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1分)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分)【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5] 答: 答案: 婚约
分
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6]
答: 答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 B C D 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CD 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7]
答: 答案: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A B C D B 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不受影响
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B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18] 可撤销婚姻 答: 答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9]
答: 答案:
分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A B C D ABC 父母或子女死亡 子女成年 收养关系终止 父母离婚
ABC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0[20]
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答: 答案:
子女|赡养|扶助|经济来源|索要|赡养费|赡养|义务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1]
答: 答案: 24周岁的甲男和18周岁的乙女以假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父母得知后均反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A B C D ABD
甲男 乙女 甲父 乙父
AB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2]
答: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A B C D B 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答案: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3]
答: 答案: 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A B C D ABD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BD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0[24]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答: 答案:
判决|离婚|个人|财产|离婚|损害|赔偿|定性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25]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这些基层组织的救助措施包括()
答: 答案: A B C D ABCD
警告 劝阻 处分 调解
B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6]
答: 答案: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B C D A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相处融洽 继父母关系较好 继子女未成年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7]
答: 答案: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包括()A B C D ABCD 宪法和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A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8]
答: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A B C D C 恋爱自由 订婚自由 离婚自由 解除婚约自由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9]
答: 答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A B C D B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0] 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A B 和离 七出
答: 答案: C D D 呈诉离婚 义绝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1]
答: 答案: 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 B C D B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2]
答: 答案: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A 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
B 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
C 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 D 夫妻共同财产 D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3]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A B C D C 16周岁 30周岁 40周岁 45周岁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4]
答: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A B C D A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 离婚当事人双方 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 答案: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5]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A B C D C 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C 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84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
分
甲乙系父子,由于二人长期关系不和,1999年乙19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该协议履行至2006年,乙已结婚生子,甲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 答案: A 此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甲无权再向乙索要赡养费用 B 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
C 由于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但甲享有撤销权,故乙仍须向甲给付赡养费用 D 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给付赡养费用 BD B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
答: 答案: 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A 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 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C 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 不能代理 D D
分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7[3] 答: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答案: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 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 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分)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 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 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分)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 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 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 求期限)。(3分)④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 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3分)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 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 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 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3分)【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4] 答: 答案: 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分
即禁止夫妻在生存期间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5]
分
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
答: 答案: A B C D C 只能继承生父遗产 只能继承继父遗产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无权继承
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6]
答: 答案: 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B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C 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D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ABD AB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7] 家庭暴力 答: 答案: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8] 答:
分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数。
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9] 答: 答案: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分
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0]
答: 答案: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 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
B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C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D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CD 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1]
答: 答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A B C D B 不予受理 应当受理
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B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2] 答: 答案: 人工生育子女
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 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3]
答: 答案:
分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 B C D A 恩格斯 摩尔根 康德 列宁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4]
答: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 B C D ABCD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ABCD
分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15] 答: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②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③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答案: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1分)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1分)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2分)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1分)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分)【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6]
答: 答案:
分
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A B C D D 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D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7]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
分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8]
答: 答案:
分
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A B C D ABC 甲经常打骂其妻子
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 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 丁拒绝履行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ABC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8[19]
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答:
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答案: 解除|生活费|收养|遗弃|抚养|母子关系|收养关系|保护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A B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外国人国籍地法律 法院地法 答: 答案: D D 婚姻缔结地法
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1]
答: 答案: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的种类有()A B C D BCD 配偶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2]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
答: 答案: A 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
B 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 C 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 D 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 C C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8[23]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答: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 答案: 可以|解除|补偿|收养|关系|登记|调解|无效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4]
答: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A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C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D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ACD A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5]
答: 答案: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 已有亲生子女 B 未满三十周岁 C 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 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B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6]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A B C D ACD 孤儿的监护人 捡到弃婴的妇产医院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A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7]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A B C D A 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8]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答: 答案: A B C D B 二亲等旁系血亲 三亲等旁系血亲 四亲等旁系血亲 五亲等旁系血亲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29] 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答: 答案: 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 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
D 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AD A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0]
答: 答案: 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A B C D A 配偶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姻亲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1]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A B C D ABCD 宪法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A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2]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A 退役军人 B 转业军人
C 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答: 答案: D 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C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3]
答: 答案: 某校学生张某(18周岁),损毁他人物品,造成损失3000元,对此损失,应当()A 由张某父母全部赔偿 B 张某和其父母均不赔偿 C 张某和其父母各赔偿一半
D 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如张某没有经济能力,由其父母垫付 D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4]
答: 答案: 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A 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 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 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 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D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5]
答: 答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A B C D B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B 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92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
答:
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A B C D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答案: A
分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2] 答: 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的结合;同性结合或男女两性的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都不是夫妻关系。(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不是夫妻关系。(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义务、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答案:
1、男女双方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
2、夫妻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均须看成是一体的。(夫妻同体主义)
3、养育后代,是夫妻关系的第三个特征。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14[3] 答:
分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②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⑤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答案: ①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②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④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⑤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4]
答: 答案:
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 B C D ABCD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ABC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5] 答: 答案: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6] 答:
分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答案: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1分)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1分)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2分)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1分)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分)【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7]
答: 答案:
分
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A B C D A
亲权 继承权 父权 家长权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8]
答: 答案: 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A B C D ABCD 管教和保护权 交还子女请求权 姓氏决定权 住所指定权
ABC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9]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0]
答:
分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A B C D B
通知 公告 公示 通报 答案: B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8[11]
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答:
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答案: 解除|生活费|收养|遗弃|抚养|母子关系|收养关系|保护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2]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包括()A B C D BCD 订立婚约 结婚
配偶一方死亡 离婚
BC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13] 答: 答案: 拟制血亲
又称为准亲属。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10[14]
分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答: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 答案: 婚约|应予|返还|订婚|解除|结婚|登记|惩罚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5]
答: 答案: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 B C D A 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16]
答: 答案: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历史传统、自中世纪以来很长的时期内,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是()A B C D BD 寺院法 普通法 日耳曼法 衡平法
B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17] 答: 答案: 无效婚姻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8]
答: 答案: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A B C D D
法律婚 宗教婚 事实婚 聘娶婚
D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9] 答: 分别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答案: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0]
答: 答案:
分
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A 因夫妻财产约定仅是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B 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 C 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D 由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已经过公证,无论丙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 BC B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1]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答: 答案: A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 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 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B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 B C D 女方怀孕期间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答: 答案: ABD AB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3]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 B C D B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4]
答: 答案: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 B C D ABC 离婚
夫妻一方生理死亡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AB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5]
答: 答案: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A B C D B 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不受影响
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6]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以下何种情形出现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答: 答案: A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批评、管教行为的
B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C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
D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BCD BCD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7]
分
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
答: 答案: A B C D C 只能继承生父遗产 只能继承继父遗产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无权继承
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8]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是()A B C D ABC 兄、姐有负担能力 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弟、妹未成年
弟、妹已成年但尚未工作
AB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9]
答: 答案: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B C D A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相处融洽 继父母关系较好 继子女未成年
A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0]
答: 答案: 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情形可以分为()A 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 B 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C 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D 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ABCD ABC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答: 答案: A B C D C 恋爱自由 订婚自由 离婚自由 解除婚约自由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2]
答: 答案: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A B C D D 可以结婚
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能否结婚从习惯 不能结婚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3]
答: 答案: 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A B C D D 和离 七出 呈诉离婚 义绝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4]
答: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 B C D B 外国人国籍国法律 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地法律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35]
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A B C 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答: 答案: D C 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C 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83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 答: 答案: 夫妻别体主义
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分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2] 答: 分别财产制
分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答案: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3] 答: 答案: 事实婚姻
分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其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4] 答: 答案: 无效婚姻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5] 答: 答案: 一夫一妻制
根据一定 的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6] 答:
分
简述结婚的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规定的含义。
1、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方形式上的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
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结婚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答案: 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包括:(1)禁止特定范围的亲属结婚;(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7] 答:
分
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 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 的事实婚姻; 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 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答案: 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9[8]
分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答案: 能够请求|诉讼|时效|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7[9]
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答:
1.王强不能分割4万元遗产。因为徐艳4万元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01年底其父去世之时,属徐艳婚前个人财产,故王强不能分割。2.徐艳不能分割王强的轿车。因为轿车是王强婚前购买,依法属于王强个人财产,故徐艳无权分割轿车。
答案: 个人|财产|分割|遗产|登记|结婚|离婚|继承
分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10[10] 答: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2001年《婚姻法》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时代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由于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以致在实践中该制度的运作不够理想。本论文写作的目的是在阐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关注和借鉴域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并提供相应的改善意见,使离婚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婚姻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以及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答案:(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1]
答: 答案: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分
C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 人口的再生产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2]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A 已有亲生子女 B 未满三十周岁 C 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 已收养了一名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答: 答案: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3]
答: 答案: 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A B C D D 互易婚 抢夺婚 劳役婚 聘娶婚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4]
答: 答案: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A B C D B 完全不同 完全相同 有些情况下相同 经认领后地位相同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5]
答: 答案: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A B C D C 调解
宣布婚姻无效 离婚
分居两年以上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6]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于()A B C D C 签订收养协议之日 办理收养公证之日 办理收养登记之日 办理户口转迁之日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7]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A 由双方协商如何处理 B 自行恢复
C 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恢复 D 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0[18]
答: 答案: 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A B C D A 原始社会末期 战国时代 宋代 清末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9]
答: 答案: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A B C D D 另行制定婚姻法 修改婚姻法 不适用婚姻法 制定变通规定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0]
答: 答案: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A B C D C 确定之日 确定之次日 行为开始时 确定后第5日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1]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A B 三亲等直系血亲 三亲等旁系血亲
答: 答案: C D B 五亲等旁系血亲 五亲等直系血亲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2] 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答: 答案: A 重婚 B 事实婚姻 C 家庭暴力
D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A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3]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答: 答案: A B C D B 离婚后6个月内 离婚后1年内 离婚后2年内 离婚后20年内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4]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答: 答案: A B C D C
70% 60% 50% 40%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5]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答: 答案: C 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C 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答: 答案: A 自愿原则
B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C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D 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ABCD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7]
答: 答案: 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A B C D AB 一方要求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程序离婚
A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8] 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答: 答案: 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 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
D 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ACD A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29]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A 一方为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伤残补助费 B 一方为复员军人,其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C 夫妻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答: 答案: AB AB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0]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条件是()A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B 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C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D 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AC A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1]
答: 答案: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A B C D ABC 父母或子女死亡 子女成年 收养关系终止 父母离婚
AB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2]
答: 答案: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是()A 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B 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C 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 D 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ABD AB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3]
答: 答案: 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A B C D ABC 买卖婚 交换婚 劳役婚 赠与婚
AB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4]
答: 答案: 在中国古代,以“三不去”对男子休妻进行限制,“三不去”包括()A 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B 尝更三年丧不去 C 贱娶贵不去 D 有恶疾不去 ABC AB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5]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A 孙子女、外孙子女生活困难 B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C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D 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BCD BCD 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95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2] 答: 约定夫妻财产制
分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答案: 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2[3] 答: 答案: 亲子关系
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为内容的家庭关系。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4] 答: 答案: 婚姻成立
分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5] 答: 答案: 结婚
分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分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6] 答: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答案: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1分)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 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1分)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 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 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2分)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 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1分)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分)【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7] 答:
分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10[8]
分
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答: 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均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
答案: 子女|赡养|扶助|经济来源|索要|赡养费|赡养|义务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11[9]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答:(1)应当判决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是婚姻法18 条的规定,(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田某持续稳定因此李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 判决|离婚|个人|财产|离婚|损害|赔偿|定性
分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14[10] 答: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答案:(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1]
答: 答案: 甲妻的嫂子是甲的()A B C D D 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分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2]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A B C D C 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3]
答: 答案: 甲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有关法律,丙()A B C D D 可以代理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不能代理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4]
答: 答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A B C D B 不予受理 应当受理
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B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5]
答: 答案:
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A B C D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6]
答: 答案: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A B C D A
亲权 继承权 父权 家长权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7]
答: 答案: 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A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欧洲的教会法
B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只能通过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实现
C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
D 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实现对非婚生子 C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8]
答: 答案: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B C D A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相处融洽 继父母关系较好 继子女未成年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9]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A 恋爱自由
答: 答案: B C D C 订婚自由 离婚自由 解除婚约自由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0]
答: 答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A B C D B
通知 公告 公示 通报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1]
答: 答案: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 B C D A 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2]
答: 答案: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A B C D D
法律婚 宗教婚 事实婚 聘娶婚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3]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A B C D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答: 答案: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4]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 B C D B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5]
答: 答案: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A B C D B 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不受影响
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6]
答: 答案: 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A 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的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B 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的父母发表了对乙的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 C 刘某经常打骂妻子
D 秦某与赵某准备结婚,但赵某的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5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的要求不予理 BD B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7]
答: 答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 B C D 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CD 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8]
答: 答案: 翟某(男)与刘某(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B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C 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 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AB AB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9]
答: 答案: 24周岁的甲男和18周岁的乙女以假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父母得知后均反对,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A B C D ABD
甲男 乙女 甲父 乙父
AB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0]
答: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 B C D ABCD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1]
答: 答案: 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A B C D ABCD 管教和保护权 交还子女请求权 姓氏决定权 住所指定权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2]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包括()A B 订立婚约 结婚
答: 答案: C D BCD 配偶一方死亡 离婚
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答: 答案: A B C D 自愿原则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ABCD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4]
答: 答案: 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A 因夫妻财产约定仅是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B 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 C 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D 由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已经过公证,无论丙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 BC B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5]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 B C D ABD 女方怀孕期间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ABD 本套测试试卷共 35 题,共 100 分。答题得分:92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1]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2] 答: 答案: 约定夫妻财产制
分
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3] 答: 答案: 亲子关系
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为内容的家庭关系
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为内容的家庭关系。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4] 答: 答案: 婚姻成立
分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分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 得分:3[5] 答: 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答案: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6] 答:
分
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题型:简答】【分数:6分】 得分:6[7] 答: 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分
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答案: 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10分 [8]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答:
①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经由法律程序处理。②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③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
答案: 婚约|应予|返还|订婚|解除|结婚|登记|惩罚
分 【题型:分析】【分数:12分】 得分:8[9]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答: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
答案: 可以|解除|补偿|收养|关系|登记|调解|无效
分 【题型:论述】【分数:14分】 得分:14[10]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答:(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答案:(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1]
答: 答案:
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A B C D B 不予受理 应当受理
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2]
答: 答案: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 B C D A 恩格斯 摩尔根 康德 列宁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3] 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A B 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答: 答案: C D D 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4]
答: 答案: 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A 直系亲与旁系亲 B 配偶、血亲和姻亲
C 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 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5]
答: 答案: 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A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 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C 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 D 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C C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6]
答: 答案: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A B C D D 法律婚 宗教婚 事实婚 聘娶婚
D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7]
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是()A B C D B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答案: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8]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A B C D A 有条件的 有偿的
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无条件的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19]
答: 答案: 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 B C D B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0]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A 子女
B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 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A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1]
答: 答案: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A B C D B 二亲等旁系血亲 三亲等旁系血亲 四亲等旁系血亲 五亲等旁系血亲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2]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答: 答案: A B C D A 1791年法国宪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1836年英国婚姻条例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3]
答: 答案: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A 在离婚后6个月内单独提起诉讼 B 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C 在离婚后2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D 在离婚后4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B B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4]
答: 答案: 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B C D A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相处融洽 继父母关系较好 继子女未成年
A
分 【题型:单选】【分数:1分】 得分:1[25]
答: 答案: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A 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 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 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D 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6]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 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
B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C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答: 答案: D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CD 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7]
答: 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 B C D ABCD 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8]
答: 答案: 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A 甲经常打骂其妻子
B 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 C 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 D 丁拒绝履行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ABC ABC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29]
答: 答案: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的种类有()A B C D BCD 配偶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0]
答: 答案: 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A B C D ABC 登记制 仪式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见证人制
ABC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1]
答: 答案:
分
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A B C D ACD 公婆 外祖父母 妯娌 姑父
A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0[32]
答: 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 B C D ACD 女方怀孕期间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AB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3]
答: 答案: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A B C D 宪法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ABCD ABCD
分 【题型:多选】【分数:2分】 得分:2[34]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答: 答案: A B C D AB 罚款 拘留
留滞被探望子女
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AB
7.对新《婚姻法》利弊的相关探讨 篇七
1、完善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新《婚姻法》在“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保障婚姻的基本原则上, 增加了“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 并针对《婚姻法》的充实体现出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忠诚的婚姻理念, 在此基础上相互帮助, 共同维持和谐、平等的家庭关系。
2、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较为模糊地指出家庭成员间存在互相虐待或者遗弃现象, 但是却没有明说究竟何种程度的暴力才算虐待行为, 在法律领域也没有确切的说法能够定义家庭之间的虐待行为。尤其是现在社会中的家庭暴力现象十分常见, 但是家庭暴力与虐待不能等同, 针对这种现象, 新《婚姻法》将严惩家庭暴力视为需要完善的核心部分, 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
3、对事实婚姻进行有条件保护
现在的社会当中, 有不少年轻男女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仅仅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针对这种现象, 新《婚姻法》规定条件符合的男女双方, 在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及精神问题之后, 必须在婚礼进行之后补办登记, 以保证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4、完善了夫妻双方的财产规定
首先, 新《婚姻法》针对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方面有了新的调整, 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各人财产的划分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新《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者赠与而来财产及其它共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 婚后夫妻双方能够以书面形式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实施夫妻财产约定制。这就说明传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的固有婚姻财产模式将被夫妻财产约定制彻底取代。这也是新《婚姻法》显著的时代特征之一。
5、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旧《婚姻法》对传统婚姻规定作出了明示, 如婚姻自由、婚姻一夫一妻制、男女结婚法定年龄以及禁止结婚的相关条件等, 但是, 对没有遵循以上婚姻规定进行结婚的人们却没有明确规定。新《婚姻法》在原有婚姻基本规定之上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并指出一旦确认婚姻无效, 当事人便不再拥有夫妻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 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人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 同时予以违反《婚姻法》的人们严厉的法律惩罚。
6、对离婚条件进行了相应补充
“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是旧《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条件解说, 但是离婚夫妻在感情破裂基础上, 有着不同程度的破裂情况, 新《婚姻法》基于这一标准解读了其它五种存在的情况。
7、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 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新《婚姻法》规定, 当夫妻中一方重婚, 或者与他者同居、具有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婚姻破裂, 离婚双方无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一点说明了新婚姻对于夫妻责任与忠诚的重视。
(2) 增补了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婚姻法》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被虐待者, 指出受害者可以提出请求, 相关居委会及所在单位应该对家庭暴力进行调节, 并在根据受害者情况予以施暴者行政处罚, 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新《婚姻法》不足
1、离婚的标准不严谨
我国颁布的新的《婚姻法》的离婚标准与原先的一致, 即“感情确已破裂”, 是对旧《婚姻法》的一种延续, 但是这离婚标准却欠缺了一定的法律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实际操作上和道德观念上都不能完全符合人们的心意。除此以外, 新《婚姻法》虽然具体举出了感情破裂的例子, 但普遍性、大众性、多发性的离婚原因和情形并没有在新《婚姻法》中被列举出来, 导致新《婚姻法》的举例起不到真正的效果。
2、配偶权的规定欠缺
配偶权法律意义上是指配偶双方享有婚姻幸福美满以及生活安全和谐的权利和义务。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全部的义务和权利的综合, 是配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集合。配偶权主要有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家事代理权等等。虽然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就配偶权的存留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争论, 但在正式颁布的新《婚姻法》中却缺少了配偶权的明确规定。本文认为, 配偶任何一双虽然是独立的个体, 但男女双方通过婚姻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 夫妻双方为了维系家庭, 相互之间就拥有了同居权、家事代理权等平等的权利, 这也应是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上的义务。
3、共同财产规定有待商榷
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特别是近几年备受人们关注的房产的相关规定, 引起了人们激烈的讨论。不少人们认为此举合理, 因为这严厉打击了想通过婚姻“空手套白狼”的行为甚至是故意骗婚的不良风气。但也有持反对意见的人们, 他们认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一方, 虽然置不了房产, 但自从结为合法夫妻后, 为了同样一个家庭也尽了应尽的义务, 但如不幸离婚, 却得不到经济补偿, 就有些欠妥。本文认为, 新《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新规定是一种改革, 但改革是否合理, 还有待商榷。
三、结语
婚姻并不止是组成家庭那么简单, 因此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适当调整和维护, 《婚姻法》的产生正是为解决婚姻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近年来我国《婚姻法》也在进行着不断改革, 希望我国的《婚姻法》更够越改越合民心。
摘要:众所周知, 婚姻和事业是人们一生当中不可缺的两部分, 也是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 人们只有将二者统筹兼顾才能拥有较为完美的人生。《婚姻法》是指解决或者调整社会婚姻关系中问题的法律统称, 也是婚姻制度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本文从《婚姻法》立法现状着手, 进而针对新《婚姻法》中的利弊之处进行了详细阐述, 以期引起更多专家学者对新《婚姻法》的更深层次的研究。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配偶,夫妻
参考文献
[1]何贵忠.新《婚姻法》5年实践之评析[J].妇女研究论丛, 2006 (06)
8.《婚姻法》新规正反辩 篇八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条文,如果由男友签订购房合同、首付、贷款,并且房产只登记在男友名下,那么无论结婚多少年,这套房子都只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哪怕二人离婚。
意见稿一出,不少女性惊呼:了不得!这年头要结婚,只有房是不行了;还得将自己的名字敲在房产证上!
包括婚前房产在内,此次意见稿涉及了众多敏感的话题,比如,约定给了“小三”的分手费,可以由老婆索要回来;女方想堕胎,可以不经过男方的同意……这些条文,无一不在公众中激起波澜。
《北京科技报》:意见稿发布后,很多没有房产的人担心,会导致离婚率增加,而一旦离婚,自己对家庭多年的苦心经营将化为乌有。对此,您怎么看?
蒋月:婚前买房的问题很复杂,不能一刀切。如果是一方婚前买房、并付清了全款,那么这是个人特有财产,没有争论。如果只付了一部分房款,剩下的部分需要在婚后还贷,那么至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一种情形,买房一方在婚后完全用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婚前的财产还贷,这不会损害婚姻的利益,房产归买房一方个人所有没有问题。但另一种情形,如果使用了婚后的收入和所得来还贷,那么我认为,将房产认定为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公平的。
杨晓林: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共同债务的认定等,一直是法院受理最多、但审判结果又千差万别的老问题。最高法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导致离婚率增加,这一点我并不赞同、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感情不在了,这个婚是迟早要离的。房屋或财产分割的难题,并不会使感情已经破裂的家庭继续维系下去。
《北京科技报》:您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
蒋月:我认为,现在的这个意见稿会带来一个导向,就是鼓励人们在婚前都自己买房。可问题是,以我们现在的收入,能做到夫妻双方各买一套房吗?如果夫妻双方婚后都把各自的钱拿去还贷,那么谁养孩子、老人?如果遇到了生活的风险,谁来替他们承担经济支付的责任?而且按照中国的人口和土地面积,也不可能鼓励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与整个国家的资源分配存在着协调上的矛盾,也会对婚姻产生较大的离心效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杨晓林:在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后,人们在处理婚姻、财产和家庭生活上最大的变化,可能会更加理性了。人们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可能会考虑到相关规定,更多地出现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来避免今后出现的纠纷。
《北京科技报》:根据意见稿,妻子可以要回“小三”到手的分手费,为什么这样规定?
蒋月:这么规定是为了反对婚外情、保护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随意地就把财产给了婚外的情人,那会损害婚内配偶的利益。我很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不过,我个人并不太支持。因为它会让承诺在法律上变得没有意义。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价值导向上,还可能让人产生“婚外玩弄异性不需要付任何代价”的认识。
在不损害合法婚姻配偶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个人持有的财产进行补偿,这样的承诺是不是也一定不行?我认为,在法律上值得斟酌。
杨晓林:我认为现在的规定恰恰是给“小三”敲警钟。因为这会给那些为了钱、心甘情愿做“小三”的人提个醒,抑制“小三”出现。
此前,如果有“小三”到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分手协议,或配偶一方向“小三”追索赠与钱物,对于是否有权追回、是追回一半还是全部,法院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此次,意见稿则进行了明确,该法条防止了“小三”从非法关系中受益。
有一部分“小三”确实不是主动地想去破坏一个家庭,而是基于一方对已婚状况的刻意隐瞒。当“小三”发现问题后,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结束这种关系,那么此协议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价值。对此,最高法作出规定,已经支付的部分可以不予返还,当做是自愿的赠与,但未支付部分将不再予以支持。
《北京科技报》:根据意见稿,女方堕胎可以不经过男方的同意。这会不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蒋月:我赞成司法解释的这个观点,这是让女方自由决定要不要生育。如果一定要经过男方同意才可以堕胎,那会导致一种实际的结果——妇女可能被迫生育。
从20世纪中叶以来,在国际上,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就受到了立法的普遍关注。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时,应该共同协商。但最终把生育的自主权、堕胎的决定权交给妇女来行使,在国际上都是如此。
杨晓林:作出这个规定的初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农村妇女被强迫生育的情况。自主的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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