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管理办法(8篇)
1.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 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核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 4.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获批准的,办理租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5.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
6.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7.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8.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 9.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10.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11.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12.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13.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14.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动态;
15.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理部门。
(二)审查、评估部门为公司法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接。
1.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
3.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4.对项目前景、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 5.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 6.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 7.编写客观、详细的项提请审批意见书 ;
8.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
9.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10.如个别客户对公司已拟订合同文本有异议,综合管理部提出修改意见。
(三)协办部门为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对接 1.资产管理部
(1)协助租赁业务部门清收不良资产,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收贷;(2)租赁合同结束时,对租赁物品残值变卖进行处理。2.财务部
(1)负责租赁款发放、回收、计收租息等账务处理;(2)及时向业务人员提供客户还本付息和结算信息;(3)参与公司重大租赁项目评估。
第八条基本程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将基本工作程序划分为十一个基本环节(正常环节)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一)十一个基本环节: 1.租赁申请受理; 2.租赁项目调查; 3.租赁项目初审; 4.项目审查评估; 5.租赁项目审批;
6.租赁合同签订; 7.抵押及担保; 8.租赁款支付; 9.租赁后检查; 10.租金回收;
11.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二)三个或有环节(特殊处理环节):
1.租赁展期; 2.逾期催收; 3.呆账核销。
第九条基本操作环节(一)租赁申请的受理
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分管业务员负责具体租赁项目申请。租赁申请受理的前提是项目建议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租赁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经济政策,产品适销对路;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审阅申请书主要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固定资产、企业近年效益、项目名称、主要产品和规模、总投资和自筹资金、申请租赁额和预计效益、租赁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方式。
3.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实。包括:(1)营业执照(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证明文件;(3)公司章程与合同;(4)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还须提供董事会关于租赁的决议书、授权书;
(5)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以往三个经营财务报表及申请租赁时近期财务报表;
(6)租赁担保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总的和分阶段的投资计划,施工合同或进口合同,有关批准文件等;
(8)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的贷款证;(9)法人代码复印件。
(二)租赁项目调查 主要内容有:
1.业务员在征信系统上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核实负债; 2.申请人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及财务状况;
3.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4.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和归还租金的可靠性,风险程度以及保证人的资信实力,抵押保证的抵押物,质押保证的质押物,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
5.调查完成后,业务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客观、详细的调查报告;
6.调查报告包括四部分: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拟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基本经济指标、基本印象,祥见表格。
(三)租赁项目初审
1.业务部门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安排项目初审,并在7天内做出初审报告; 2.初审报告包括六部分:申请人财务指标分析、申请人非财务因素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分析、租赁收益测算表、租赁收益与风险比较分析、初审结论,祥见表格;
3.业务部门对初审报告的内容应认真填写; 4.初审结论应力求全面、具体。(四)项目审查、评估
1.综合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供上述有关租赁申请人资料的完备性、数据准确性以及业务操作手续合规性进行符合性测试; 2.对资料不完备、数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业务操作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等问题,交业务部门完善后,将资料返回业务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评估重点为: 1.租赁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 4.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5.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
6.对项目的财务状况、经济效益、工艺技术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能否在租赁期内还清本息;
7.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8.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
9.对租赁项目还款来源分析;
10.保证人分析:
(1)对其信誉、经营获利能力进行审核;
(2)保证人提供的以我公司为受益人的保证金额。要注意以下方面:(1)无保证资格的保证人保证;(2)越权保证;
(3)超出保证人自身资产实力做出的多头保证;(4)相互保证,尤其“互保”或“连环保”;
(5)低质保证:即小企业为大企业保证,子公司为母公司保证,资产少的为负债多的保证,自然人为企(事)业法人保证等。
11.抵(质)押物的分析:
(1)抵(质)押物的验证。验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的数据和资料是否与其董事会等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承诺函的内容相符。
(2)抵(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3)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公司要求。(4)抵(质)押权利登记的可行性。要特别注意以下抵(质)押类型:
(1)同一抵(质)押物的分割抵(质)押物;
(2)共有财产的抵(质)押,应确保取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3)第三方财产抵(质)押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前景及掌握的其他信息等,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审查报告。
(五)租赁项目审批
1.公司审查会,依据项目评估报告,各项批复文件和资金条件集体审议、表决。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公正性、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3.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审议、表决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批结论。
注意事项: 1.公司审批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月开会一次),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与初审报告进行项目综合评估,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由专家专门提出书面意见);
2.审核会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同;
3.审核会在会后2天内做出评估决定,以审核意见书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
4.审核意见书须由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谈纪要编制,并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六)租赁合同签订
业务部门在收到审核会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后,具体组织实施。1.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
租赁委托书是我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2.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
(1)业务员根据租赁委托书承租人委托租赁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
(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
(3)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4)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3.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的内容要点:
(1)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交货条件、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总额、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抵(质)押物位置、价值等。
(2)涉及法律效力的签订日期,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无误。(3)合同内容的填制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
4.与财务部明确购货时间、金额,拟定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执行。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尽量使用我公司拟定的统一合同格式。如个别客户对我公司拟定的合同有异议,应尽早将有关修改内容及草拟的合同文本一并交综合管理部审核,以综合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七)抵押及担保
1.经审查,符合我公司担保条件(详见第四章),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租赁合同签字盖章。业务人员要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大小印鉴和授权书的真伪进行验证。2.抵(质)押物到有关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登记并取回权利凭证,入档保管。
(八)租赁款支付
1.把签章生效的租赁合同存档一份,同时将其他合同分送承租人、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一份。
2.在贷款证(卡)上登记金额和担保金额。
3.填制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由业务员、业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交送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转交财务部付款。
4.业务员核对付款金额以确认款项的正确发放并登记台帐。5.对租赁标的物标明权属。
6.分户设立及登记台帐(一户设一帐)。(九)租赁后检查
1.检查重点内容:
(1)检查承租方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
(2)检查项目施工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或向上级报告。(3)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预测总投资结余还是超支,能否按期投产,能否按期收回投资。
(4)要求承租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员作好财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5)检查承租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情况。
(6)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业务部门应加强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现场回访客户,对实施过程的还款信息及时反馈,对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台帐管理。
2.租赁后检查的处理:(1)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2)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3)将检查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
(4)资金挪作它用或不按约定使用,限期要求纠正,并按人民银行规定处以罚息;
(5)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终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款、提请诉讼等;
(6)每月业务员填制租金回收统计报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报送公司领导。
(十)租金回收
1.业务员催收到期租金。租金到期日前十五天,由分管业务员发送到期租金通知书催收。业务员须在租金到期日前三天电话落实还款事宜,并做电话记录。
2.租金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开具等额租赁发票,一式三联,一联用挂号信邮寄给承租人,一联送交财务部,一联入租赁合同备查。业务员还应及时登记台帐。
3.租金未按时到账,业务员应及时与承租人、担保人联系,询问情况,加紧催收。
4.租金回收情况及时核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通过台帐汇总表方式对账,保证帐帐相符。5.全部租金、名义货价结清后,注销租赁合同,归档保管,同时在企业贷款证上登记租金偿还和担保解除情况。
(十一)租赁项目终结管理
1.租赁项目结束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终结管理工作;
2.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结束租赁关系;
3.档案资料清理;
4.做好终结报告;
5.办理档案移交,项目档案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第十条 特殊处理
(一)租赁展期
1.租赁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租人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租金的,可在租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租赁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的理由和期限,并提供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交经办部门受理。
2.业务部门审核申请展期理由是否客观真实,展期内还款是否可行,验收企业董事会和原保证人同意展期函件无误,抵押权认定继续生效后,呈综合管理部审查、评估后,报审核会审批。3.业务员部门按审批的意见办理。若同意的,签定租赁展期合同
(二)逾期催收
1.设立“逾期租金明细台帐”,进行专项重点管理。2.对已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清偿的租金,要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并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回执”交业务员归档保管。
3.业务部门按规定计收罚息,并做逾期资产备查登记。
4.月末填制逾期报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
5.对逾期超过一年或业务部门认为确实难以清理,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移交给资产管理部。6.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向包括第三方保证人在内的债务人强收租金(采取法律手段前,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履行法律诉讼程序)。
7.通过法律诉讼、保全、扣划等手段执行承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8.抵押品拍卖,抵偿租金,或作价入账处理。(三)呆账核销
1.租赁资产核销须执行公司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2.由经办部门在会计决算前三个月初审拟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业务员按户逐笔撰写呆账租金核销申请报告,由经办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后上报资产管理部。
4.资产管理部复审核销租金是否符合条件,并会签审计部、财务部、审核会,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审批。
5.持批准的呆账租金核销文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6.租赁档案另行保管,同时仍竭力设法追索,并按有关奖惩制度兑现。
第四章 租赁合同的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二条 保证和抵、质押合同,随租赁主合同由业务部门负责签订、保管。
第十三条 租赁保证管理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如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有总部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具有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规模应超过担保金额,生产(经营)状况较好;
3.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出具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
(1)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与担保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限。
(3)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公司许可债务人转让或续签债务时,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也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业务部门要了解、跟踪保证人资产变化以及经营生产情况,防止担保落空。如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承租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6)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须在保证人保证期限内。保证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十四条 租赁抵押管理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二)具有变现能力和良好使用价值的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抵押人必须拥有该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并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价值的40%。房屋的价值评估可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可进行协调,评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必须与抵押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 3.抵押物清单。
(五)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以房屋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市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屋抵押必须办理他项权证,实行房产及土地抵押。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保证担保的范围相同。
(七)公司业务部门应检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情况,确保在抵押期内足额担保,且投保期长于抵押贷款期。加强对抵押物的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债务履行期满,而公司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租赁质押管理
(一)公司办理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国家债券、财政部特种债券;
3.经公司认可的证券营业部实行指定交易的股票。
(二)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当由业务部门首先验证票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在部门初验的基础上,再向有关出票行、证券登记机构进行书面查询。
(三)在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将权利凭证交付公司财务部保管。
(四)以载明兑换日期的汇票、本票、国家债券等,兑换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公司可与出质人协议,并经背书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公司应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权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章 金融租赁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租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一、租赁资产分类涵义(一)租赁资产分类的基本涵义。
租赁资产分类是公司的信贷分析和管理人员、或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综合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并运用最佳判断,根据租赁资产的风险程度对租赁资产质量做出评价。其实质是一套对公司的租赁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并对公司抵御损失的能力进行评估的系统方法。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是公司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贷风险管理中重要的内部控制系统,它为管理层提供对资产价值和全公司业绩的现实看法,以及与国内、国际同业更好的可比性。
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法为管理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来重新评价或制定员工系统和框架,根据业务增长、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来奖励业绩良好者。这样的方法将帮助员工注重对企业业绩的贡献,并鼓励好的资本和资产的增长。
(二)租赁资产分类的目标
1.揭示租赁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租赁资产质量;
2.发现租赁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租赁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3.为判断租赁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三)五类租赁资产的核心定义
1.正常:承租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租金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承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租金,但存在一些可能对租金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的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4.可疑:承租人无法足额偿还租金,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以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租金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部分。五级分类的前两类租赁资产称为正常租赁资产,后三类称为不良租赁资产。
(三)租赁资产分类工作程序 1.租赁业务人员进行初分(1)审阅承租人资料
①阅读租赁项目档案,填写项目状况报告表
A.阅读租赁项目档案,判断租赁项目档案信息是否完整 B.填写项目状况报告表。(2)审查租赁资产基本情况
①审查的基本内容
A.审查租赁目的,判断租赁资产实际用途与合同用途是否一致; B.分析企业现实的资金来源与原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C.分析资产转换周期;
D.判断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E.判断租赁目的与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
F.审查还款记录,判断承租人的还款意愿及信用状况。②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若承租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租赁款,则至少应划为关注类;
B.若承租人还款意愿较差,不与公司积极合作,则租赁资产至少分为关注类。
(3)确定还款可能性
①财务分析
A.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B.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C.分析企业财务趋势及偿债趋势; 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当承租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地下降,则租赁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②现金流量
A.分析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B.分析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C.分析企业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D.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且现金流量是正值,是稳定的,应划分为正常类;
b.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且现金流量是正值,但不稳定,应划分为关注类;
c.不能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偿还租金,通过出售证券投资或减少固定资产维修、甚至对外融资还款,应划分为次级类;
d.如果投资及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仍不足以偿还租金,应划分为可疑类;
e.如果投资及融资活动的现金流不能够偿还租金,应划分为损失类。
③信用支持分析
A.对抵(质)押品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 B.对保证人资格及履约能力等进行分析; C.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当抵押物价值下降,公司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疑问,一般应列为关注类;
b.通过拍卖抵押物还款或履行担保还款,一般应列为次级类;
c.以信用支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租金仍然无法全额收回,一般应列为可疑类; d.通过第二还款来源,租金仍然无法收回,一般应列为损失类。
④非财务因素分析
A.对承租人行业的分析; B.对承租人经营风险的分析;
C.对承租人管理风险的分析;
D.对承租人自然社会因素的分析; E.对承租人还款意愿的分析; F.初步判断分类结果:
a.财务分析结论是判断分类的基础;
b.非财务因素分析对财务分析的结论进行修正,并对未来情况进行预测;
c.对影响租金归还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租金还款可能性。(4)确定租赁资产分类结果
(5)分类人员将初分结果报业务部门负责人
2.业务部门初审
(1)负责人审核分类结果;
(2)负责人对有疑异的分类结果提出意见;
(3)分类人员与负责人对分类进行讨论,确定分类结果;
(4)业务部门将确定的分类结果、信贷状况表及相关报表报审核会。
3.审核会认定分类结果
(1)审核会审定人员对业务部门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查认定;(2)审定人员对有疑异的分类结果提出意见;
(3)审核会审定人员与业务部对分类进行讨论,确定分类结果;(4)审核会对审定人员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七条 主要的租赁资产风险预警(非财务因素部分)
(一)行业风险方面
1.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
2.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 3.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
4.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出现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5.国家产业、货币、税收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如汇率或利率的调整;
6.顾客需求发生变化; 7.法律变化;
8.多边或双边贸易政策有所变化,如对进出口的限制和保护。(二)经营风险方面
1.经济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2.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改变; 3.主要数据在行业统计中呈现不良的变动或趋势;
4.兼管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5.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或顾客需求的变化;
6.持有一比大额订单,如果不能较好的履行合约,可能引起巨额损失;
7.产品较为单一;
8.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9.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分依赖;
10.在供应链中的地位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
11.购货商减少采购; 12.企业的地点发生不同的变化或分支机构分布不合理; 13.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开设新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收购只是基于财务动机,而不是与核心业务有密切关系;
14.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5.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
16.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都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概预算调整;
17.承租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出现下降;
18.遇到台风、火灾、战争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三)管理风险方面
1.承租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2.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中的变化反应较为迟缓; 3.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和分歧;
4.最高管理者独裁,听不进不同意见或者周围围绕的都是说好话的人;
5.管理层品行低下、缺乏修养; 6.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变动频繁;
7.管理层的核心人物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没有相应的继任者;
8.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员工不足; 9.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缺乏战略性的计划,或者计划没有实施及无法实施;
10.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只有财务专长而没有技术 操作、战略、营销和财务技能的综合能力;
11.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1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发生混乱,以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法律问题;
13.承租人还款意愿差,对公司抱有傲慢不合作的态度; 14.管理层对公司的态度发生改变,即变得冷淡或不友善; 15.承租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 16.突然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结算户银行,或对其他银行或当前的注册会计师有不满的言行;
17.外部机构对承租人的评级进行调整;
18.承租人违反与其他银行或债权人的协议,不能偿还其他对外债务;
19.承租人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银行取得融资; 20.承租人向其他银行的信贷申请被拒绝; 21.承租人的存款余额和结算量不断下降; 22.接到许多其他银行的资信咨询调查; 23.承租人拖延支付租赁款的本金、利息或费用;
24.承租人不能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信息资料,如供销合同、项目进展报告;
25.承租人拒绝银行与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接触; 26.承租人提出再融资或重组租赁款。(四)公司信贷管理方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租赁款,如以贷收息、借新还旧、违规展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利率规定以及承租人不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租赁资产。
2.对关系人的信用租赁资产,或以优于同类租赁资产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租赁资产。
3.承租人采取欺诈收到骗取租赁资产,或套取租赁款用于牟取非法收入。4.承租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租赁资产。5.偿付来源与租赁目的不一致。
6.违反公司信贷政策和租赁资产审批程序发放的租赁资产。7.租赁合同等文件存在法律性方面的问题。
8.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对租金偿还有实质性的影响。
9.公司对租赁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了解租赁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和还款来源。
10.租赁资产抵押品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押品失去控制。11.公司无法与承租人进行正常的联络。12.公司不能取得财务报表或报表延迟。13.租赁资产需要重组或已经进行过重组。14.公司已付诸法律来清收租赁资产。第十八条 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点
1.凡在我公司申请租赁项目的客户,业务人员必须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2.业务调查人员要对承租人经营作风、信用状况、管理能力、经营业绩、所处行业地位、财务状况、承担风险能力,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详细、客观、公正。
3.对租赁资产发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4.对租赁资产发放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估。5.对租赁资产次要还款来源(担保)作充分的分析与评估,把握次要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6.租赁合同的填制内容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确认,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7.租赁合同的签订,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统一格式。8.租赁合同必须由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
9.抵押物权证正本、质押物和保险单据(正本)移交我公司保管。
10.租赁抵(质)押物在有关登记部门办妥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后才放款。
11.在对逾期、呆滞、呆账租赁款清收起见,业务部门要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定期向承租人、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以防止中断诉讼时效。
12.对租赁资产进行分类,必须以各类租赁资产的核心定义为确定分类结果的最终依据。
13.在租赁资产初分工作中,分类人员与经办员不能是同一人。14.审核会的认定程序与初分的工作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措施
所谓融资租赁主要指的是出租人依据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购置承租人所需要的资产,并且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 这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合二为一的租赁风险,以商品资本的形式满足货币资本的需求的一种信用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缺乏有效的约束规范。 除此之外,没有法律约束导致融资租赁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风险逐步上升,已经影响到我国租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当下非常流行的金融产品,通常情况下以设备作为租赁载体,实现金融、贸易和租赁的完美结合。 从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来看,我国对金融租赁采用统一定义:租赁方出租设备,提供融资业务运行,具有融资和融物两方面,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 出租方必须清楚承租方的具体要求和选择方向,然后与供货方签订合同、付款,之后在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内容。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资产使用权,归属权仍然属于出租方。 超过租赁期以后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处理设备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后者购买,也可以将其退还给出租方。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
1、产品促销功能
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促销与融资租赁是密不可分的。 融资租赁业务与设备之间始终保持紧密联系,所以出租方不仅需要对设备进行租赁,还可以进行自由销售。 总而言之, 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金融活动,更是一种促销活动。 如果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到融资租赁业务中,不但扩大企业的租赁市场,实现对企业产品的配套服务,而且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大客户,为融资租赁领域注入更多的资金,增加融资租赁市场活力。
2、投资与融资的双重功能
最初,融资租赁仅仅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出现在我国市场领域,主要应用于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收到各种因素制约,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则主要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由此必定会推动中小企业投资规模扩大。 一方面,承租企业可以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 融资租赁可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正因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投资的双重功能,才得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
3、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同样具有资产管理的功能,首先,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实现外部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虽然经历时间较长,但是租赁资产不由承租人来负责,这就极大减轻了承租人的负担,承租人既不需要处理残留设备,也不需要举债;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实现变现, 降低固定资产的占有量,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这种方式在企业的重组、并购中占有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融资租赁存在的风险
1、内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指的是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按时履行。 出租方的信用风险表现在承租方无法定时定量缴纳租金;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标准对租赁物进行常规维修保养; 承租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归还物资等等。 承租方承担的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出租人的资金供应不及时,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如期付款造成供货商拒绝供货或者推迟交货,或者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未能及时满足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服务,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
技术风险来自于承租资产的无形损耗,这不仅是设备未能得到及时维修、养护造成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样会增加技术风险。 相比于其他金融业务来说,融资租赁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率先引进设备和技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成熟、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都是可能产生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 如果承租人选择的技术和设备已经落后于科技发展, 则会产生无形的损耗,影响经济效益及租金支付能力。 尽管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极有可能见解影响出租人租金的收回。
2、外部风险
市场金融环境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利率、 汇率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租金通常是不固定的,会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出租方的负债利率上升, 则资金成本也随之增加,融资业务的收益下降。 汇率风险指的是与外汇有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当汇率出现浮动,出租方外汇资金的偿付成本增加,或者承租人不以人民币支付,使用外汇支付租金、偿付成本等都会增加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
政策环境变化主要针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尤其是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政策变化更有可能增加融资租赁的风险。 例如早在2004和2005年的时,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收缩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也随之缩减。 此外,税收政策变化也是主要的政策风险,这对条款与税率的变化、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影响都很大。 出租人核定收取租金是包括税收政策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出租人就会遭受到经济损失。 不仅出租人会受到影响,承租人也会受到税率的影响,降低租金支付能力。
政治风险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局发生变动或者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常运转,进而增加风险。 例如在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中,政治风险包括政治事件罢工、政变及战争爆发,导致政局发生剧烈变化,法律政策和制度也发生变化,讲给承租人和出租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影响。
自然灾害风险是风、水、火、电、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给租赁运输、安装、使用带来的风险,出租方与承租方都会受到影响,增加融资租赁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中。
四、加强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1、租赁公司与承租公司保持密切的行业距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服务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一个重要的方面试还要承担服务社会的责任。 作为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确立推销金融产品、服务承租企业的观念,不能加以对立。 在推销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树立信誊、加强管理、控制成木、灵活运用资金以及促进产品销售等,才能使朝阳企业乐意接受金融租赁服务,简单说就是取得承租企业的信任,使承租企业乐于接受租赁服务,愿意分享并共同研究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能主动进行沟通协调,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2、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融资租赁风险有来自内部的, 同时也有来自外部的, 所以,只有针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实行业务开拓和审批分离,即业务开拓与项目审批分离;管理租赁业务资金和管理租赁物件分离;融资租赁项目操作和项目信息管理、租赁物件处置相分离。 具体而言就是项目评审、项目审批、业务操作相分离;资金的筹措、 决策、使用、监督。 一是对租赁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分类标准和采取的措施,细化为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租赁项目和承租企业定性、定量指标的设计和数据的适时更新,将有关融资租赁风险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外部的重要信息和融资租赁企业内部业务运作各种信息及时收集,加以分析,使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动态控制中始终保持健康状态运营。
3、风险化解和转移
出租人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 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把他们的优势整合到风险控制体系中。 比如财产保险、 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 他们可以把企业风险分解为社会风险,让社会力量为企业承担风险。 有的风险是暂时的,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从中收益,而处理不好则会扩大风险带来的损失。 比如有些承租企业信用比较好, 但因某种原因遇到暂时的困难,如果市场还在,现金流还在,通过缓收租金、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等万式帮助承租企业度过难关,也保护了出租方的租赁债权。
五、总结
3.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篇三
书本租赁店的利润有作者一份
截至2009年12月,日本全国的书本租赁店,总数达到1611家。租赁权在出租图书上的真正运用,始于2007年4月。当时,日本共有书本租赁店487家。仅仅过了两年八个月,书本租赁店竟有数倍的增加。据日本出版物租赁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调查,从都、道、府、县分别来看,东京都、北海道、埼玉县、爱知县、福冈县的书本租赁店比较多;从地域来看,除了北海道那些边远的町、村以外,人口密度大的首都圈和以大阪、名古屋为中心的关西圈的书本租赁店比较多。特别是从2008年以来, 书本租赁店呈现逐月增加的态势。从大牌书本租赁店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日本现实的经济形势判断, 书本租赁店增加的速度在2010年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也不会放缓。
在作为出租的图书当中,除了少数是一般大众读物以外,大部分是连环漫画书。据中心调查,图书租赁市场库存图书的总册数约为1600万册,按现有书本租赁店的数量分摊,每家书店平均库存图书约1.4万册;而实际情况是库存图书在1万册以下的书本租赁店最多。这些库存图书在1万册以下的书本租赁店,一般也兼营其他出版物,其中最多的是买卖古旧书。2010年以来,一些新书书店(相对于二手书书店而言)也在开展出租图书的业务。
那么,书本租赁店的实际情况怎样?每年究竟有多少图书通过“租赁”在流通?2009年度,中心得到作者和出版社租赁许可的合同约660万件,月平均为55万件。这两组数字表明,图书出租这种业态——处理出版物的业态之一——开始得到读者的认可。与漫画咖啡屋或二手书书店不向著作权人返还营业利润不同,书本租赁店通过中心向著作权人返还营业利润。所以,这种业态是有生命力的。
出版社是主角之一
简而言之,以中心为核心的租赁权体系,就是作者(著作权人)通过出版社把租赁权委托给中心;中心基于受到委托的租赁权,向书本租赁店发放租赁许可。之后,中心通过两种方式对书本租赁店征收使用费:一是书本租赁店每次向中心购买低于市场价的用于出租的图书时,按照一定比例提前缴纳;二是受到中心业务委托的代理店定时向书本租赁店征收。集中征收的使用费,顺着“权利流”的反方向,由中心根据租赁许可的实际业绩,向合同出版社分配;出版社把分配得到的使用费,再分发给各位作者(著作权人)。
中心管理方式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出版社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从每个月的出版物中综合归纳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出版社数据,在截止日期以前报到中心;把中心分配下来的使用费再分配给作者。由于出版社是完成这些任务的主体,客观上就把履行维护作者著作权的使命与出版社本身的业务合二为一。可以说,作者与出版社的同心协力,也构成了中心业务活动的一部分。
中心以“更多”为目标
截至2009年12月底,接受中心管理的作者超过6500人,与中心签订合同的出版社57家,中心管理的图书品种达到78850种。
进入2010年,许多书本租赁店强烈要求,要出租没有与中心签订合同的出版社的出版物。为此,中心朝着与更多的出版社、更多的作者签订合同的目标,拉开了对大量没有签订合同的出版社展开游说的序幕。如前所述,随着书本租赁店的大量增加,部分书本租赁业者打算开展不同于其他书本租赁店的特色业务,比如把儿童书作为主打出租商品,而不是像大家一样都在出租连环漫画书。为了满足这些业者的要求,中心就要与更多的少儿出版社洽谈,通过少儿出版社得到更多少儿作家的租赁委托。
“上帝”与“神仙”
中心成立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使用费的分配。
2007年度的使用费征收总额约7.5亿日元(1亿日元约合7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10月1日进行分配,给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分配了约5.2亿日元。
2008年度的使用费征收总额约13.4亿日元,在2009年10月1日进行了分配, 给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分配了约9.9亿日元。
2009年度的使用费征收总额预计将达到25亿日元,到2010年10月1日进行分配时,给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分配的数额将大幅度递增。
4.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 篇四
目的1.1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收取、抵扣使用、补足、退还,防范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开展的车辆租赁业务。
术语/定义
3.1
租赁业务保证金:租赁业务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支付给公司的担保金。保证金是防范承租人租赁业务履约风险的措施。
保证金收取
4.1
保证金按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报价方案收取。
4.2
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承租人资信存在瑕疵的客户,如租赁方案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依据客户资信瑕疵情况予以适当比例上调。
4.3
保证金以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收取。
4.4
根据保证金的资金属性,保证金收取后不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待保证金冲抵后按相应冲抵项目开具发票。
4.5
收取承租人的保证金一律不予计算利息。
保证金的冲抵使用
5.1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承租人逾期租金。
5.2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保险费的方式替客户购买保险,避免租赁物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5.3
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达到5次以上,或者被扣分12分以上,自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满30日仍未处理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中冲抵公司替承租人处理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
5.4
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最后几期相应金额的租金。
5.5
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相应金额的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结清款项。
保证金的补足
6.1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车辆保险、未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违章等违约行为,公司选择从保证金中优先冲抵相关应收款项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
保证金的退还
7.1
承租人有任何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公司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承租人。
7.2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完成,并已依约向我司支付了租金、违约金、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全部款项后,公司将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
附则
8.1
本规定为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及确认协议书为准。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5.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
第五条 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 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 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 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 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一条 担保项目初审由各担保业务部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 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操作细则中的《尽职训查》。
第十二条 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部复审是指审查员和法律复审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并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担保业务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员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八)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同意担保的项目或担保业务部要求复议的项目交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 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审核员、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其他成员由公司任命。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出任。风险管理部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设立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告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核报告书》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评审会在风险部的协助下,对上评审会项目的资料完整性、程序齐备性及签名齐全性等进行预审并填制《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经预审合格的的项目资料由评审会指定专人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二十一条 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根据评审意见整理成评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具体评审办法见《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担保业务部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的重大担保业务、投资项目或担保业务评审会认为需慎重处理的担保业务,报公司终审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最终决定。终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担保项目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终审会”)负责。具体评审细则见《南阳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终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 对在上述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通知客户。
第四章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 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 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但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第二十八条 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股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 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而确认。
第五章 担保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收费原则
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为商业服务,按如下原则收取担保费用:(一)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担保费率计收;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年)×担保费率 担保费率=基本费率×风险系数 其中:
基本费率设定为2%
风险系数依照风险度评估值确定,具体见下表: 风险度与风险系数对照表
风险度评估值≤0.3≤0.4≤0.5≤0.6 0.6以上 风险系数1.0 1.4 1.6 1.8 2.0(二)担保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三)担保费一次性收取。
(四)逾期项目担保费收取直到还款之日为止。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
一、公司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风险系数视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和项目风险大小而确定。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工业、运输类企业;(二)商贸、服务类企业;(三)房地产、建安类企业;(四)进出口类企业;(五)其它类型企业。
二、个人类担保项目收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为基准,视融资品种的风险大小而适当浮动。公司有关风险测评人员按照下列分类对担保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一)转按、加按融资担保业务;(二)住房消费贷款担保业务;(三)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四)其他消费贷款。
三、已单独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被本公司确认为成熟业务品种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按其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合同履约担保类、财产保全担保类的收费标准比照公司类执行。
四、每笔业务具体收费标准由该业务有权审批人决定,一经决定,其他人无权更改。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贷退费标准
对于尚未到期的担保贷款客户愿意提前还款终止担保协议的,本公司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并根据其提前还款的时间退还部分保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客户先向贷款银行中请提前还贷,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贷;
(二)由客户凭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和解除担保责任证明,到本公司办理退还保费事宜;
(三)本公司根据客户提前还贷的时间,确定担保的期限,并根据担保期限确定退还保费的比例;
(四)由于担保服务的主要成本在提供担保的初期已经发生,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本公司退还保费的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提前半年(6个月)及以上时间还贷的,退还保费的20%;
2、还贷提前6个月以下的,在前条的基础上每迟还贷一个月,退还保费的比例减少3%,即根据客户提前还贷时间的不同,退还保费的比例分别为1 7%、14%、1 1%、8%、5%;
3、在贷款到期日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款的,不退还保费。
第六章 担保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经理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理担保手续包括如下内容:
(一)与申请担保企业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担保协议书》,并根据项目评审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最终确认担保费率、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
(二)逐项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三)向融资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
(四)客户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后,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同客户办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签订抵押协议书、反担保保证书、权利质押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抵(质)押手续;
2、审核并查验各种凭证的原件及法律性文件;
3、法人代表和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所有人均须办理律师见证或证手续,境外人士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一律要求办理公证手续。
(五)在上述条款逐项落实后,即同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前,需填制《保证合同申请表》。《保证合同申请表》须经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与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如果在签订《保 证合同》前未能办理完成抵(质)押手续,应在《董事会决议》或《保证合同》中注明“见我公司《同意放款通知书》后,银行才能办理放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字样”。
(六)风险管理部的审核人员和经理在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保证文件前,必须填报《(保证合同)条件落实情况表》,逐项落实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的条件。《(保证合同)条件落实情况表》在各担保公司中请签署《保证合同》或其他保证文件时,作为必审材料一并上报审批,并与保证文件同时归档保存备查。
(七)协调融资银行关系,争取贷款尽快到位。
第三十四条 签订《保证合同》后的担保项目资料,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及时整理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员负责项目资料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担保项目保后监管 第一节 保后监管总则
第三十五条 保后监管是指本公司对担保项目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是本公司保后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保后监管的方式包括担保业务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 保后监管人员对担保项引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节 保后监管的常规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常规检查是对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的日常检查。第三十九条 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的相关规定详见本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并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经理责任移交制度。各担保业务部原项目经理在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在企业担保部经理监交下,同接手项目经理对其负责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状况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项目经理、接手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签字存档。办妥项目交接手续后,接管项目经理即对该项目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节 保后监管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应从发现之日起对客户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
第四十二条专项检查应由担保业务部经理、项目经理会同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深入企业生产或经营现场,检查其总帐、分户帐或者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销售情况,应收帐款帐龄,反担保物状况等。检查完毕应由各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书面报告风险管理部和总经理。
第四节 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
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担保项目保后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并负责所有担保项目资料的保管。风险管理部应配备专职保后监管人员。监管人应全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 督促检查计划。
第四十四条 在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常规检查中,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参与现场走访以增强监管力度,检查客户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反担保措施及评审会决议是否逐一落实。风险管理部对担保项目的实地保后监管的抽查应不低于在保担保业务的30%,另对担保金额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全部应参加保后监管的实地调查。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应对担保业务部反馈的资料和报告认真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风险隐患,会同项目经理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调查落实,提出整改措施上报风险管理部经理和公司总经理。
第八章 风险分类和管理
第一节 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级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参照金融系统的分类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把担保项目的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担保。担保项目五级分类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其他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应当引起注意;
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 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多次催收也无济于事,可能要出现代偿。经预测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十七条 具体影响担保项目质量分类的主要因素包括:(一)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主要收入来源;
(二)借款本息的还款记录,过去是否欠债,欠债后还本付息情况;(三)被担保人的还款意愿;
(四)是否有足值的反担保(抵质押)物;(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内部的担保管理水平,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担保、未按本公司规定流程各环节进行操作、缺乏有效的保后监督、对抵(质)押、反担保信用缺乏有效控制、法律文件缺乏完整性或合法性等。
第四十八条 担保分类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为负责定级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为审核人,稽核部稽核员为检查人;
(二)对担保项目进行五级分类的管理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任伺时候如果发现有风险隐患或发生异常情况,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应及时对相应的担保项目的类别进行调整,并如实向担保业务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报告,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三)担保业务主办项目经理和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应根据担保项目保后监管常规的要求每三个月对企业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根据要求做好《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并在《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中明确相应的分类级别,交担保部经理、风险管理部进行认定,实行一季一定、逢季调整的分类体制。经风险管理部认定的分类结果应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
(四)如果经过认定的担保业务被分类为关注级或以上,应由担保业务部主办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临管人员、风险管理部经理、稽核部派人按照保后专项检查的要求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从发现问题之日起对客户进行连续性跟踪检查,并针对所发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报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执行。对于关注类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于次级类项目,至少两星期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于可疑类和损失类,则实行适时监控的方法;所有的跟踪检查均应形成跟踪检查报告并通报总经理、董事长及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五)公司稽核部应每季度对所有在保项目的分类进行一次定级,并形成意见反馈给总经理、董事长及相关部门;
(六)业务部如对公司稽核部的认定结果如有疑异,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并以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节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担保分类的结果,提取担保业务的专项准备金,计提标准分别为:正常类提0.5%、关注类提2%、次级类提50%、可疑类提1 00%、损失类提1 00%。
第五十条 担保业务的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和管理办法:(一)每季度由各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将其认定的所有在保项目的五级分类结果上报公司稽核部,并由公司稽核部进行五级分类的最后认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审定后通知财务部按分类级别分项计提专项准备金;
(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是以每项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提取比率;(三)当再次评级发现担保项目级别变化时,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应按相应的分类等级进行准备金的调整。如果贷款还清,解除担保责任,计提的专项准备金也应及时返还。
第五十一条 专项准备金计提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务部另行制订。
第三节 担保追偿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取得代位追偿权,应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应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之日起2年内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诉讼时效2年的期限内)。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或反 担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追偿权的行使。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相应的担保项目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组织追偿行为,以业务部门经办该主办项目经理为第一追偿责任人和风险管理部保后监管人员为追偿协办人,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以便监管。
第五十六条 具体负责追偿实施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须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计划,尽量减少本公司可能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具体负责追偿实施的工作人员,为追偿所拟订的计划方案,需报经担保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驯、总经理、董事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担保责任为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包括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在自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应就实际清偿额及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
(一)原债权,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的实际支出及其它赞用;
(二)利息,是原债权所生的法定孳,息及代偿期问所产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或赔偿金,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金;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现抵(质)押权而支 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担保人实现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六)代垫的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依据不同的反担保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追偿措施,实现追偿权。具体操作办法见《操作细则》。
第九章 业务稽核
第六十条 公司稽核部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于被检查单位及其他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稽核部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应的业务操作办法对担保业务的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稽核。
第六十三条 公司稽核部根据工作计划和公司授权对担保业务进行常规稽核、专项稽核。
第六十四条 稽核方式可采取资料调阅、现场稽核等。第六十五条 担保业务常规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评审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二)审批权限;(三)收费标准;
(四)各岗位职责是否分明;
(五)担保业务手续办理的程序与记录:
1、被担保人提交资料是否合规;
2、公司内部审批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3、各岗位各阶段报告是否齐全;
4、各类合同文本是否齐全、规范;
5、各类岗位担保审查意见是否清楚;
6、各级审批人是否为有权审批人;
7、业务的受理和办理是否符合程序;
8、反担保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9、保后跟踪检查是否落实;
10、五级分类是否进行并且如实反映;
11、担保展期、续贷手续是否合规;
12、业务资料的归档是否及时; 1
3、档案的建立与保管是否合规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稽核部对担保业务的现场抽查量应不低于担保总量的5%。
第六十七条 担保业务的专项检查根据情况需要和公司管理层的安排进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就稽核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地起草稽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的工作情况、担保项目的内容简介(包括原状和现状)、对稽核事项的评价和结论、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及原因、预计的风险、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
第六十九条 稽核报告初稿应向被稽核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核单 位在收到稽核报告初稿后五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反馈意见交稽核部;稽核部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的情况,出具结论性稽核报告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及相关部门,然后下发被稽核单位。
第七十条 业务部门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应认真进行整改。稽核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七十一条 具体稽核办法由公司稽核部另行制订。
第十章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二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包括两部分:(一)担保公司客户资源信息的统计;(二)已承担担保责任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三条 所有报表的编制应依照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一节 客户资源信息的统计
第七十四条 建立客户资源电子信息库,通过收集、分类、整理、输入信息库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存。
第七十五条 客户资源信息统计的对象包括:与本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的所有客户(包括做成的和未做成的)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 己做成担保业务的客户信息资源由风险管理部设专人负责进行汇总统计;经过本公司受理的业务但因各种原因未做成业务或不够本公司条件的客户信息资源由业务受理专人负责统计并建立原始手工台帐及电子版台帐的登记制度,且于每月月初呈交风险管 理部统一汇总。
第七十七条 经过本公司受理的业务但因各种原因未做成业务或不够本公司条件的客户信息资源的统计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客户名称、受理日期、申请金额、业务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法、客户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客户来源渠道、业务调查部门、业务发展最终状态、未做成的原因等(相关业务资料由业务受理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节 已担保项目业务数据的统计
第七十八条 对已担保项目业务资料原始手工台帐及电子版台帐的登记制度。登记的方法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和不同业务种类进行分类:登记的内容包括:日期、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币种和金额、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收费标准、放款银行、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项目经理(主办、协办)、评审员、放款日、用款情况、保后监管日期、解除担保责任的日期,其他。
第七十九条 已担保业务数据的原始登记和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责任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八十条 所有产生的报表应由风险管理部制表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底备查,同时上报总经理。
第八十一条 担保业务数据统计的对外提供: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结果,并统一对外提供。
第八十二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分别为:月度和进行(如另有需要,可对季度和半业务数据进行统计)。月统计报表的统计区间为上月的26 日至本月的25日。第八十三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应由风险管理部于当月25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年后1 0日内完成,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决策层。
第八十四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种类至少应包括:月报表:担保项目余额表(明细表);本月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本月担保费收入、新增担保金额及到期已还款情况);各关联银行业务余额情况表;下月应进行保后监管预报表及相应的反馈表;后两月内到期担保业务预报表及相应的反馈表;本月到期项目实际还款情况表;下月到期项目还款预计表等。
报表:经营状况一览表等; 临时报表:根据需要临时报送。
所有业务数据报表的具体表格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统一格式,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涉及累计额的应包括:期初 数、本期发生数(本期新增加的和本期解除担保责任的)、期末数。
第八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应按季度对担保业务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于季后10日内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决策层。
第十一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业务档案的基本范围:
(一)明确担保责任的业务、担保投资项目、业务合作项目等文本档案、经济档案、客户档案等;
(二)担保标的物权力证书。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责任人:
(一)业务档案归档责任人:担保业务部、投资业务部:(二)业务档案的立档责任人、保管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风险管理部;
(三)所有业务档案统一由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具体归档要求参照本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各类担保业务,依据本办法制订的分类业务操作细则、规程及各种附列的图表是本办法组成部分。
6.商铺租赁管理办法 篇六
为规范各管理处商铺租赁相关工作,促进商铺租赁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及标准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商铺租赁是指各管理处所有商铺租赁工作;
二、公司待租商铺的前期策划、商铺定位、广告宣传、租赁价格等工作有经营计划部负责,各管理处应根据经营计划部的指导性方案签订合同,并做好后期的现场管理工作;
三、管理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招商人员负责现有商铺的招租工作,并及时把洽谈信息上报管理处主任经营计划部;
四、当招商人员和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由管理处主任介入并确定商铺租赁价格及优惠幅度,同时填写《商铺租赁合同》;
五、《商铺租赁合同》待管理处及承租人对所有条款阅读并认可后,由承租人签字盖章;然后由管理处每周一下午统一把拟盖章的《商铺租赁合同》报送经营计划部,由经营计划部进行价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交办公室盖章;
六、经营计划部按照公司合同盖章流程进行盖章,正常情况下三日内完成盖章手续,并及时通知管理处来取合同;
七、各管理处应按照财务部及经营计划部相关要求在每周四下午18:00点前上报《签订合同实收款明细表》和《本周实收款汇总表》,便于职能部门进行汇总分析;
7.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精神, 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 中端有市场, 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 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 并对区县 (自治县)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 (自治县) 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 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 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 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 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 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 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 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 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 (试行)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 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 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 住房情况证明;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 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 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 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 (自治县) 可参照“两级审核, 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 (含2人) 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 3人以下 (含3人) 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 4人以上 (含4人) 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 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 将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配租作废, 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 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 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 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解除租售合同,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转租、出借的;
(三)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 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 按合同约定处理, 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出售管理
第四十条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 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 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 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 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 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 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 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 由政府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 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 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 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 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 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 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由开发区和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8.业务持续管理即将大热 篇八
目前,BCM(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业务持续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已被我国多个行业和学术组织接纳,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也开始从法律、法规方面逐步引入。但BCM并没有大规模推广,原因何在?
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BCM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孙文明谈到BCM理论在中国的落地时说,自从《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发布之后,各级单位依据规范对灾难恢复能力有了详细的等级划分,灾难恢复不仅仅考虑数据的完整性,对于业务恢复时间和业务持续能力也有更严格的要求。
通常,在应对灾难方面,有五种体系方法:用于风险预防的RM风险管理、用于危机事件演变和处理的CM危机管理、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理的EM应急管理、用于数据和信息系统恢复的DR灾难恢复,以及用于保障企业综合业务平稳运营的BCM。
“BCM综合运用了前4种体系方法,主要确保在预定的时间内恢复业务运行,着眼点更侧重于面临灾难时的企业生存,同时兼顾灾难预防和应对处理以及数据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可以说BCM(业务持续管理)是所有灾难应对方法的完美体现,因为它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业务持续运行。”孙文明说。
为此,智网科技一直在信息业务保障领域进行探索,为企业提供信息业务持续性保障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事前的风险评估、测试演练和监控预警、事中的各级灾难应急恢复、到事后的系统还原,以及对灾难恢复进行全程管理评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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