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2024-07-11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精选8篇)

1.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篇一

中 山 大 学 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

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inheritance law protection

专 业: 法 律(本科段)专业代码: C030106 学生姓名: 黄 立 准考证号: 030610101326 指导教师: 李正华

论文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二○一四年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很大成功和突破,但是,对传承人的规定十分含糊,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国家保护经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保护仍然是一片空白的。关于传承人权利的纠纷层出不穷,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特征及其所涉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主体。其次,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制度,进一步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构成,应加强对传承人的社会社会保障措施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法律保护

目 录

内容摘要.................................................Ⅰ 目录...................................................Ⅱ 引言......................................................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征..........................1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有关主体......................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与法律保护..................3

(一)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3

(二)存在的问题..........................................3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立法......................5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制度................7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7

(二)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9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保障机制..................10 结语.....................................................12 注释.....................................................13 参考文献.................................................1

3引 言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使得我们大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散失和消亡。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桥梁,国家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专门法规去保护传承人,与此同时,传承人也面临的高龄化、生活保障、医疗服务以及时代潮流的冲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受到阻碍。年轻人追逐的新鲜、潮流的文化的同时开始疏远中华五千年的文化精髓。导致传承人积极性下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毁弃和频临灭绝,正是针对这种情形,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主要是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早日拉上法制建设的轨迹上,从而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并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大力宣扬、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2011年我国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有深刻意义,说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看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保护传承人的重要性,使我国兴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潮流、工程。

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消亡的趋势、法律的缺失,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成为了我们新一代人的任务和使命。只有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以及对传承人保护,才能提高全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的认识,增强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的时代,在这个新的时代里,传承人带来许多困难,政府资金的不到位、分配不均、传承人的生活困难、老龄化等方面问题,导致我们对传承人的保护始终没有落到实处。在这种形

势下,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①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新一代人的伟大使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轨道,使得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其中在《非遗法》中第29、30、31条,都对传承人简单做了形式上的规定,并没有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保护、经费等方面进行规定。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的生活文化的历史见证。很早之前祁庆富先生给予传承人下了一个定义:“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②我认为祁庆富先生下的定义中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精湛、影响力,这两个词是贯穿于传承人的核心内容。我们同时在看出台的《非遗法》第二十九条对传承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让我们深刻了解到什么是传承人,主要是指掌握本民族精湛技艺,并能够理解该技艺的所承载的意思,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能被老百姓所熟知和认可的。

(二)传承人应具备的特征 1.地区性

所谓地区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生活习惯上充分反映该地区的特色。比如说:广东的粤剧,就反映了我们广东的生活上的习惯,包括语言我们是用粤语来讲述我们广东人的故事。所以,传承人具有一定的地区性。

2.传承性

我们都希望我的中华文化一直流传下去,让别人知道我们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同样,我们的非物质文化也是一样的,作为传承人都希望所掌握的文化、技艺传下去,不想就这样断送了。传承人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下去,传承性使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生生不息。

3.利益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同时,隐隐约约带来了潜在的利益,一定国家争先

恐后抢夺他国的文化,并将其注册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当地的旅游业,带动当地的经济。比如:我们的端午节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韩国把我国的端午节、祭屈原作为自己的文化,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很多人都去韩国看端午,带动了当地的经济,给当地的百姓带来了丰富的报酬。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涉及的主体

不管在什么领域在利用和传播过程往往会涉及不同的主体资格,比如说:购买一件电子产品,而构成电子产品的主体,主要有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等。那更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的过程涉及的主体往往有政府、利用人、传承人,这些主体在传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上述已经论述传承人,在此不再论述,对其他主体给予论述。

1.国家政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已经证明,没有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取代传承人,不但会影响到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生态性、民间性与真实性,使民俗变成官俗。”③所以我认为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资金,在政策、法律等各个层面进行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予积极扶持、热情鼓励和推动的话,才能文化遗产将不断传承下去,比如说:政府制定和提高传承人的资金分配各项工作,那么传承人就不会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放弃传承,所以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少不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才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人

我们在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同时,并没有忘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人;在很多时候利用人并不是传承人,但是利用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过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人通常利用一些形式将文化展现给老百姓,我们通常能看见得就是电影。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利用人在传承过程的作用和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观念、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老百姓的价值观、审美观和需求欲望也随着社会发展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接受的范围也受到了阻碍和影响。传承人的生存空间逐渐缩小化,仅靠所传承的技艺谋生,生活将难以维持下去的,导致许多传承人寻找别的出路来维持生活和开支,把技艺作为一种生活上的业余爱好罢了。随着时间的走势,许多传承人都面临、走向衰老和死亡,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走向衰落、甚至消亡。为了挽救濒临灭亡的文化。我国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说改变了不少的现状,但是还是有不足的地方,比如说第30条对传承人的资助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我认为:它并没有明确对传承人的资金作出规定,而是做了必要的经费,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对生活上的费用以及分配,怎么样才能到传承人手中等问题没有明确。在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的是国家级的传承人,而对非认定的传承人并没有实质性保护,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并没有通过认定等方式进行注册,而国家在法律上没有对这一类的人进行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认定的缺陷

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发展的核心,只有充分保护传承人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生存下去。而认定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传承人的资格的审查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也存在着缺陷和不合理之处。

(1)人员冲突

《非遗法》第29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即“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展开传承活动”的条件,无疑是对传承人最好的解释,可是在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传承人不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有些研究生员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发展和传承下去,他们会选择国家的保护,因此,选择申请传承人。

我们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发展和生存下去,作为从事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可能比原汁原味的传承人更能完全掌握该项技术,并能够更好的传承下去,所以,人员上有不少的冲突。

(2)先后冲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我国是地大物博的国家,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往往生活在信息通讯落后的地区,他们根本不法了解相关制度,导致他们保护意识淡薄,从而使得他们没有申请,而有些人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原因,去充当传承人,并提出申请;而原传承人要提出申请时,却发现被他人以申请,从而使得传承人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和救济。只有进一步拓宽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纳入保护体系之中。

2.国家经费投入不足

许多传承人为了生活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技艺,去寻找可以维持生活的工作,那是什么改变了他们呢?很重要的原因是:经费问题。主要是:拨款的资金少和分配不到位。

我们从福建省文化厅于2008年七八月间组织过摸底调查,该省首批省级传承人232人(含国家级55人)中,平均年龄59岁,61岁以上的占47%,最高年龄为:90岁,而且,大部分传承人处于中低收入的状态。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约占32%,平均每个月大概有833.33元左右,在1万元到3万元的约占47%,平均每个月大概有833元到2500元,3万元到5万元的约占12%。其中45.5%的传承人没有社保,27.6%没有医保。④这是我国的拨款的情况,《文化财保法》中被认定“人间国宝”⑤的人,每年政府都会给予2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5万8千)补助金,用于培养和传承“技艺”、改善生活、条件。以上对比说明我们的拨款很少,其实国家给予的经费只是用于活动的开展,很少对传承人在生活费用上进行补助,即使有也是十分少的。国家应该加大对传承人生活、活动的补助资金,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热心和积极投身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的工作中。

3.老龄化 ⑥

老龄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灭亡的主要原因;查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第三批》广东目录中发现:100岁以上有1人,90岁-99岁有1人,80岁-89岁7人,70岁-79岁9人,60岁-69岁7人,50岁-59岁1人;这份资料给了我们最好的解释,在广东第三批传承人中并没有一个是50岁以下的,⑦说明我们的传承人趋向老龄化,他们的岁数每年的增长,也伴随着文化遗产的新与亡,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冲击,新一代的年轻在新时代的潮流冲击下,宁可学习现在的文艺,不愿意去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导致老一代的传承人不知道传给谁,谁愿意学。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灭亡。

(三)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立法

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促使我国越来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经济、政治上的重要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深刻意义。并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大力宣扬、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2008年,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我国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文件,标志着我国对传承人的保护更进一步。国家文化部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期间,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相当多的省包括自治区都制定和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由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和阶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国出现了一个新的里程牌,于2011年2月25日我们期待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实施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走上一条有法可依的阶段和模式,是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走向衰落,再不给予保护,那我们怎么对的起祖先和后代。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弥补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空白之处,在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依据;由于《非遗法》在内容上并不完整,对传承人尚未给予实质性的保护,导致传承人在经济、医疗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衰微。应出台相应的专门性法规,充分发挥和尊重传承人的精神上的权利,使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神圣的使命。

2.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中国文化之所以博大精深,对中国人民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中华民族民间文化的多样性,为了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灭亡;当时政府或者自治州都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并先后制定和颁布相关条例,以地方和自治区为例:江苏省(2006)、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008)等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抢救给予规定和帮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遭到过种种破坏,再加上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工作起步太晚,既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手段,又没有成套的经验。但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带给我们许多有利之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较落后于美国,但是,我们从另一个方面去看,我们的文化却优于美国,随着文化成为综合国力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标志,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更加应该分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和所面临的挑战,针对具体的问题给予具体的解决,并制定许多保护政策、条例。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世代代的传承。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制度

“在全球化得时代,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日益重视自己的民族民间文化。世界文化的大走向是本土化。这里因为民间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情感的载体,是民族凝聚力与亲和力之所在,是民族特征与个性最鲜明的表现,是民族文化的根基与源头。我国是文化古国与大国。民间文化博大而灿烂,但由于认识上的种种误区及盲点,同时有没有法规保护,尤其在现代大潮中面临着‘催拉柱朽’般的灾难。无数珍贵民间技艺随着老人逝去而销迹;大片大片风格各异的古老民俗及其蕴含其中的历史文化精华正被推土机推倒铲除;大量民间文化的典型器物流失海外。

民间年画、皮影、剪纸、传世刺绣、面塑等等经典民间艺术随其生存土壤与环境的破坏而日渐衰微。那么我们这一代文化人,我们的学人,就有一个使命,一个义不容辞的使命,就是抢救民间文化。因为我们的民间文化在每一分钟都有消亡。”⑧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速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新的重要课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遗法》但是没有明确对传承人的保护、救济(生活补助、传承、活动开展等等);所以在此呼吁,政府尽快制定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制及其相关措施,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永久保存和传承下去,这具有深刻的意义的。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

上述我们在讨论存在问题时,指出了认定制定所存在的问题,机制的不完善只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逝,只有充分保护传承人,对他们进行科学化的认定制度,无疑是对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肯定和支持,只有完善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承。

现阶段我国广泛实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国家进行认定的方式,典型的代表是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标志,政府颁布的认定制定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性较为繁琐。从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很多传承人并不是哥哥有文化的,有些甚至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你叫他申报,程序那么繁琐,他嫌麻烦,往往会不申报。第二:认定的影响力不大,导致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些在小农村的传承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事情。第三: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并没有明确认定后给予怎么样的保护和扶持。从而使许多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使得传承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应加快建立科学管理的机制,科学管理的机制不外乎就是对传承人进行有效的认定,只有在认定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与它相适应的制度。

1.国家认定制度

国家在对传承人认定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强有力的后盾。国家认定制度往往是基于法律的基础上去实施的,我认为国家制度应与普查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各级政府对本区域进行普查和统计,认为某人或者团体备具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国家所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上报,国家将给予一定保护,普查制度应

走进各个角落。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关系,更应该把国家对传承人的认定落到实处并与结合申请备案制度、普查制度、群众推荐制度相结合,才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使得更加全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申请备案制度(传承人申请)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的认定标准,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其核心部分是传承人自我申请。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的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群众推荐制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存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分布的比较广,有些分布在小山村里面,信息、经济存在很大的困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并没有去申请备案或国家普查不到,在这个时候,群众推荐制度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弥补了申请备案、国家认定的空缺;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制度更加完善。

我们所构建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主要分为三类:国家认定制、申请备案制、群众推荐制。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申请备案制,国家认定制和群众推荐制都是对申请备案制的有益补充。我们相信在这三类制度共同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再将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推进下去,形成良好互动,相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一定能够取得长足有效的进步。

(二)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非遗法》第31条明确了传承人的义务,但是,查阅了整篇的文字,也没有权利的字眼,法律并没有对传承人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有一个明确的内容,主体在整个法律关系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不例外,法律明确了他的义务,并没有明确他的权利,难道说我们所说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吗?我认为要进一步明确权利这个内容,因此,我将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1)传承权

传承人有权利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所选择的传承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肩负了该项文化的所赋予的使命,也是让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持续的发展下去,它是反映了祖先、本区域的生活习惯、情感等等,是让我们子孙了解我们前人的状况的真实写照。所以,传承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权利的核心,必不可少的权利。

(2)署名权

在传承人的表演、传承、开展的活动中及因此活动所产生的作品中,可以适当的方式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或出处。署名权是传承人的一种精神上的权利或身份权,意味着对其活动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不可以出让或买卖。

(3)获得报酬权

传承人基于其开展表演以及活动而依法享有的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获得国家帮助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了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为了保证传承人的生活的保障,可以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经济上和政策上以及其他方面的帮助的权利。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其提供支持是必须的,还应该从各方面的政策上积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振兴。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义务

其实在《非遗法》第31条不宜给传承人的义务作出的解释,内容有:(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我对它进行了总结,主要有:

(1)传承义务;当一个某人被政府认定为传承人后,有义务将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下去,不让所拥有的技艺失传、消亡,并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繁荣、创新。

(2)正确使用;正确、合理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不得对它进行捏

造、恶搞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3)接受政府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开展的活动、演出、传承都离不开政府都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在政府的保驾护航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发展和传承。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肯定传承人的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的同时,却没有建立传承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但是,有些地方已经建立比如:安徽省于2011年提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的《关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建立机制,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常态化保护传承人。⑨但是我只有地方建立了,只保障了该地的传承人,因此,呼吁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机制,我认为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几项内容:

1.崇高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国内学者萧放谈到此时曾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的流动的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我们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在某些政策待遇上,将他们与当代社会生产者、劳动者的优秀人物

⑩以同等对待,给他们类似的社会保障。”政府应极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并同时对传承人的公布,同时要赋予他们一个明确的崇高的地位;传承人是中国国宝级人物,一个荣誉是对传承人的肯定和鼓励。

2.提高经费扶持

在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生活的困难,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各个传承者在传承过程中,生活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政府应该提高和制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资助标准,日本每年给予传承人人民币16万左右,而我国呢?这个确实让人堪忧,所以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3.开展、展演等交流的平台

“‘活鱼要在水中看’。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犹如池中养鱼,关键是要为:“鱼儿们”营造出一个适合于它们生长的客观环境。不论是保护、恢复还是重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都要让这些文化事象真正回归民众,在他们生产生活中扎下根” 传承人如果空有一腔热情,但是没有条件来推动传承艺术的发展,这就像一条活蹦乱跳的大鱼没有水源让它去游荡。这是很可悲的。11所以,在发展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有必要开展交流平台。如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文化遗产展览,开设剪纸、捏泥人及民间传说、民间舞蹈等文化遗产课程,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活动作为大学生的选修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的传承。

结 语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的时代,在这个新的时代里,许多物质、经济都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这个时代中得到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其中之一就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保护。针对当前的环境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更好的发展模式。

为了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人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主要以当前的什么背景作为切入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概念进行剖析,同时,分析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特性,它所给我们来的启示,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还不是很到位,欠缺有效的科学管理手段,没有处理好认定问题、经济补助费用、精神权利等问题,针对这种问题和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只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对于,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应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体制和立法。

在一定程度上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整个文化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重视警示我们应该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审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的经济效益,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希望能为一些法律学者乃至政府作为一个小文本来研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要时刻守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不让它消失和灭亡。

注释

①胡锦涛.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报告,第七部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N].新华日报,2007-10-24(1).

②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与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 ③李建荣.传承的力量-陇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M].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23. ④黄小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⑤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掌握“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艺”或“技能”者,被认定为传承人。⑥晓光.从“人间国宝”说起[N].人民日报,2007-05-23(16).

⑦广东省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D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2011年08月16日发布,2012年8月05日访问.

⑨高城.安徽将建立机制保护非遗传承人[DB/OL].http://news.163.com/11/0622/14/775KGTLG00014AEE.html,2011年06月22日发布,2012年08月01日访问.

⑩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2008(1). ①苑利.活鱼要在水中看[M].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06-14(7).

参考文献

①冯晓晴.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②乌比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④李建荣.传承的力量-陇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M].宁夏出版社.2007年.⑤苑利.活鱼要在水中看[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06月14日 第7版.⑥黄小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佑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⑦王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09年.⑧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文集[A].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认定[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⑨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2007(7).⑩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18号.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3月26日.指导教师评语:

(签章)

二O一四年

指导小组或教研室意见:

(签章)

二O一四年

2.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篇二

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行政保护模式和民事保护模式。行政保护模式也称公法保护模式, 是指政府机构等公权力主体通过建立遗产名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基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方面, 保护的主体是政府机构等公权力主体;从保护方式来看, 行政保护模式强调的是对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民事保护模式又称私法保护模式, 它是指通过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传承人、使用者等相关民事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 并规范其流传、利益分享等机制的保护模式。它的特点在于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关系。

从短期效应来看, 行政保护模式有利于提升公权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政策的重视程度。但从长远来看, 却可能会挫伤个人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此外, 由于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往往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 无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 由于公权力容易被滥用的特征, 使得它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如果公权力失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害往往比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更深、涉及面更广。再者, 由于行政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其权利主体是国家, 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力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不能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利益。因而, 在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滥用或扭曲等侵权的情况下, 公权力进行法律救济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碍。因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利用实践探索

从我国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的内容来看,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是采取单一的行政保护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盗用而无法实施有效地权利救济的情况屡见不鲜。如近年来《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等中国名著多次被日本、韩国的公司改编为电子游戏、漫画等。这些名著在中国由于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因而属于公共领域产品, 得不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但外国开发商基于这些名著所创作的产品却能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不仅如此, 中国企业以后若要开发此类游戏, 反而需要向外国的开发商支付巨额的使用费。另一方面, 我国藏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开发在基层已经有了初步的自发探索。如有着数百年历史的土陶制艺是甘孜县昔热乡藏族村民的一项传统技艺, 据中国西藏网的新闻报道,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土陶匠人在农闲季节制作这些陶器, 不仅销售到当地市场成为藏族百姓家的佛事礼用陶器, 还打开了旅游品市场。他们中的许多人, 土陶副业销售所得已超过农田主业, 走上了“非遗”致富路。又如, 在青海成立的海南藏族自治州布绣嘎玛民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立足当地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源, 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南藏绣”为代表的海南州地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生产性保护, 逐步走向产业化, 基本形成了“布绣嘎玛”和“贵南藏绣”两个商标品牌。该公司建立了12个藏绣生产基地, 就业覆盖面遍及全州5县近40个村, 参与藏绣的农牧民达1200人, 藏绣已成为海南州农牧民、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增收的一个重要产业。同时, 公司藏绣产品已远销美国、法国、日本、贝宁等国, 填补了中国藏绣产品出口的空白。然而,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利用规定的空白, 此类商业开发活动也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比如, 土陶、藏绣此类民间传统工艺的权利归属问题, 公司对此类技艺进行商业开发是否需要征得传统工艺传承人的许可等。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在现代生活中焕发活力, 我国应加快立法,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的民事开发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三建立民事保护机制目的分析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和宗旨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收藏家锁在柜子里的收藏品, 也不是艺术家孤芳自赏的艺术品, 而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不是仅仅让其成为博物馆或图书馆里所陈列的历史遗迹, 而是让他们融入现代生活, 在保持其本身特色的前提下在现代焕发生机, 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从而进一步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显然, 单一的行政保护模式无法达成这个目标。对于这个问题, 有些学者给出的药方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市场化。如王松华博士提出“市场是推广某种东西的最有力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和发展, 市场化是最好的手段”。与此同时, 也有很多学者担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民事保护模式、进行经济开发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或扭曲。如马知遥博士在《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一文中提出:“所有的文化一旦进入市场, 只是被浅薄地利用, 那些表面的形式能够获得市场的青睐, 而深刻的文化内涵却常常遭到遗弃。这是文化市场化的结果, 也是媒体参与文化制造的结果。”这些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如今在某些地方出于发展旅游的目的, 不惜创造民俗, 将本地没有的民俗活动经过加工改造后成为当地观光的内容进行展演。如在传统文学中的“大淫贼、大恶霸、大奸商”的西门庆在上东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黄山市三地摇身一变成为了当地政府追捧的文化产业英雄, 引发了三地的“西门庆故里之争”的丑闻。这类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 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此类所谓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早已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意。与此类现象类似的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民事保护还可能引发另一个问题, 即使得本来属于人类创作源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某个群体或个人的私有物, 成为其谋利的工具, 这反而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

因此我们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时要时刻警惕三个倾向, 第一个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做脱离群众的文物进行收藏;第二个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的商业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或扭曲了其本身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虚有其表;第三个是反对作为人类宝贵精神财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某个群体或个人的私有财产, 成为其谋求私利的工具。故在笔者看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开发只能是作为保护其活力的一种手段与途径, 不能让作为人们创作源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个人或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 如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找准契合点, 实现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 使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以为, 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征出发, 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以行政保护手段为主, 民事保护手段为辅, 二者各有侧重。具体说来, 行政保护手段侧重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 通过财政扶持等手段使那些缺乏经济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留存下来。而民事保护手段作为行政保护手段的补充, 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经济利益, 它一方面是以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为手段来刺激非政府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而更为重要的是, 民事保护手段是为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盗用、滥用或歪曲使用的情况提供法律依据, 以及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开发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法律机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进行梳理, 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的界定以及权利救济的规范是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四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精神财富的结晶, 也是人类创新的源泉, 具有十分明显的公权性。因此, 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应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性和私权性, 一方面为防止非物质文化的滥用、歪曲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为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私权设置一定的限制, 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造就一批吃“祖宗饭的懒汉”, 反而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机制由于其在权利主体、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上的特征, 并不足以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构建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必须要厘清几个问题, 如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救济等。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兼具公权和私权的特征及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看, 将其定义为“文化权利”“传统资源”或“知识产权”都难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民事保护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跳出现有的理论框架,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而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 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可能是个人, 也可能是某个群体甚至是国家。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主体中还存在一类特殊的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中的一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有同其他所有权人不同的权利。前者所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 其权利更多体现在精神权利方面, 比如注明来源权。而后者除此之外, 还可以在许可他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救济方面,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 代表诉讼制度毫无法理障碍,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容易产生很大问题, 比如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行为的效力确定等。因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比较现实的做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而诉讼成本的分担及诉讼利益的分享都可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委员会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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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建兵.四川省甘孜州农民的“非遗”致富路[N].四川日报, 中国西藏网, 2012-7-6, 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7/t20120706_1758372.htm。

[3]辛文.青海藏绣产品走俏海外市场[N].西海都市报, 中国西藏网, 2012-4-1.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4/t20120401_1730712.htm

[4]王松华, 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同济大学学报, 2008 (1) :107-112

[5]马知遥.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J].民俗研究, 2010 (4) :44-52

3.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评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民族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不断提高对西部地区法治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重视,将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纳入实施评估视野,对我国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的整体性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护现状

黔东南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以苗族、侗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黎从榕地区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南部的黎平、从江、榕江三县。这里居住着苗、侗、壮、瑶、水等民族,是多民族的共生之地,从黎从榕地区民间本土的情况来看,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其中尤以苗族和侗族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最为浓郁独特。从2003年全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外,还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实施方案》《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地方各县(市)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如锦屏县的《关于加强隆里古镇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镇远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黎平县的《黎平县实施旅游发展战略中对侗族文化保护的实施意见》、《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和《黎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等。

二、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法规的制定,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些政策法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如《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尚未出台。由于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其次,当前一些法律实施状况不佳,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全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情、作决策,还有立法本身缺乏操作性、过于抽象等原因。然而,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要求我们从实施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要求我们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进而推动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助推法治建设。政策法规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言: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百分之十,而其余百分之九十则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目前黔东南已有的相关政策主要以前期指导性为主,在普查、申报、认定、管理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贯穿整个保护工作的跟踪评估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各地方对相关工作的评估标准多是自己酌情把握,没有可作依据的成文规定。此外,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在地方性的相关配套政策中,都缺乏对政策贯彻效率和工作执行效果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和相关政策都有对“法律责任”的表述,但其中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上,而并非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效果等问题的问责,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政策还有待健全。

三、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实施建议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我们应充分到认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立体化、多角度、前瞻性措施保护民族文化生态。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黔东南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跟踪评估是检验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完善保护政策提供支持。评估标准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定性和量化的平衡,将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条件可行、措施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问题在一些方面形成量化标准,比如传承人授徒多少、参加了多少次宣传推广活动、有无基本的传习场地等,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评估标准的可操作性,加强统一性。而责任追究制度,要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成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将着眼点放在作为效果上,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惩处力度,以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其原生态环境,保障其顺利传承发展,避免保护工作的无序化。

参考文献:

[1]陈兴贵、李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1).

[2]尹德志、陈小华、徐涛.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路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3(4).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4]刘红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5]才让塔.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4.文化遗产保护(终稿) 篇四

2.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包括国有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国有馆藏文物包括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3.城市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1)信息化加快现代信息传播:信息传播网方便人们之间的互动,面对席卷而来的强势文化,处于弱势的传统文化、地域文化如果缺乏内在的活力,缺乏明确发展方向和自强意识,不自觉地保护与发展,就可能丧失自我的创造力与竞争力(2)城市化引发城市建设高峰:片面的城市化率决定论,以致出现“城市化急躁症”,追求城市规模的高速增长,忽视文化生态和人文精神,忽视文化城市的培育,导致城市中独具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和源远流长的历史街区逐渐消失(3)全球化伴随文化霸权主义: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侵蚀加剧,大部分人受霸权主义影响,对自身民族特色文化缺乏文化认同,失去自身文化价值观

4.城市文化环境存在的问题

(1)城市建筑文化的粗鄙化倾向(2)城市景观设计的浅薄化倾向(3)城市历史传统的虚拟化倾向(4)城市消费观念的奢华化影响(5)城市休闲方式的低俗化倾向(6)城市娱乐活动的商品化倾向

5.简述城市文化(1)城市形象是一个城市文化的外显,是能够激发人们思想感情活动的城市形态和特征,是城市内部与外部公众对城市内在实力、外显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具体感知、总体看法和综合评价。它涵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以及市容市貌、市民素质、社会秩序、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2)城市文化从文化的定义推理演绎,城市文化是人们在城市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综合,是城市人群生存状况、行为方式、精神特征及城市风貌的总体形态(3)城市文化从城市本身的特征进行定义,它是市民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共同创造具有城市特点的文化模式,是城市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习俗的总和,具有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

1论述:城市要关注“文化生态保护”

(1)由于发达国家占有的金融市场、信息科技和军事资源的份额不断增多,文明的交融与交流难以平衡,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在全球文化传播的版图上日趋边缘、模糊。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城市文化发展必然出现趋同的趋势。反而,在日益变小的世界里,人们更加渴望体会自己城市文化的差异性,维护自己城市独有的精神文化领域,关注文化生态保护,旨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促进相互间的交流(2)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使城市经济发展富有文化内涵,城市社会环境形成文化生态,城市生活质量突出文化个性,城市民众发展追求文化品位,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给予自身传统文化、地域文化以更多关注,给予先进文化、有益文化以更好的生态环境,给予落后文化、腐朽文化以更加有效地抵御(3)一些城市规模发展较快,但是同时却忽略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文化能源的供给相对于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言,已经形成战略性短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社会以及不同群体的文化差异等复杂原因,落后文化腐朽文化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市场。文化需要坚守,更需要传承和传播,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恢复文化生态的色泽,使民众在文化权益上各得其所,在文化享有上各获其利,在文化创造上各显其能,使文化生态的生成与发展过程成为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

2.旧城改造到历史城区整体保护

(1)历史城区保护的反思与探索:回顾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教训时,国际社会特别强调大规模改造所造成的巨大破坏作用。在社会经济不发达时,传统建筑遭受的主要是大自然的破坏。而在今天,对传统建筑的人为破坏大大超过了对大自然的破坏。可持续发展思想和人居环境观念的兴起,也促进了“城市更新”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演变。人类对城市现代化概念的理解也在不断加深,可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功能性为特征。第二阶段以有机性为特征。第三阶段以可持续性为特征。归纳起来,城市现代化概念有四方而含义:一是可持续发展,二是以人为木,三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四是文化的继承和发展。(2)“整体保护”突出历史城区特色:“整体保护”就要对历史城区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在认真分析特色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体保护方案。我国历史城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存状况各不相同,整体保护规划要摆脱以形体规划为核心的西方现代主义规划思想的深刻影响,重视城市的历史与现状,杜绝因强调功能区与用途纯化,而追求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避免一次性大规模推到重建的再次发生。合理控制发展规模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的必要前提,特别是在确定人口规模方面要有前瞻意识。(3)增强历史城区可持续发展活力。历史城区是城市之根、文脉之木和风貌之基,要保护好历史城区的整体空间格局,道路网骨架和街巷布局等传统空间形态,强化城市传统轴线、天际轮廓线、重要景观线和传统街道对景观走廊等历史空间记忆的标志特征。

3.论述城市文化的结构要素:城市文化有其特定的文化系统或体系,它由众多的子系统构成,由其表现出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1)空间要素:城市空间结构是城市要素在空间范围内的分布和组合状态,是城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空间投影,是城市社会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形式。城市空间结构一般表现为城市密度、城市布局和城市形态三种形式。城市文化结构的空间要素体现出城市密度、布局、形态的不断发展演变(2)时间要素:人类的历史是延续不断的,城市随着时间的前进,进行着不断的更新与发展(3)制度要素:城市的制度文化是城市文化的中层结构,是城市文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4)生态环境意识:它是城市文化结构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成为发展主流。生态环境意识的强弱对城市文化优化发展影响深远(5)城市特色文化:城市走特色文化培养创新之路,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向。因此,要合理定位城市特色,挖掘城市特色文化精神的内核,并努力保持和维护城市特色文化(6)经济发展状况: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影响着城市文化结构的发展构成,因此要合理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分布(7)城市人口要素:城市人口是构成该城市的社会主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又是城市的服务对象,城市人口结构的完善,有利于城市文化的推进和发展,使人与自然、人与城市和谐共生

1.思考:三亚城市文化

地理环境:三亚是中国最南端的城市,三亚地理环境极为独特,三面环山,形成怀抱之势,山、海、河三种美景自然融合。三亚市区有东、西两条河流穿过而过。三亚地处南中国海交通要道,自然资源丰富,气候条件优越。

民族风情:三亚市是汉、黎、苗、回等多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以黎、苗、回为主,其中黎、苗族的文化尤为突出,黎、苗族的居民保持着原生态的生活方式、礼仪习俗、风土人情。

城市定位:三亚应当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热带风光特色、现代化的国际性滨海旅游城市,将三亚城市建设定位为“热带滨海国际旅游城市”。三亚城市的性质、功能是“旅游”,特色是“热带滨海”,建设档次与发展目标是“国际水平”。

城市结构:“一心”:旅游服务中心。“两轴”:沿滨海形成的旅游产业发展轴,沿迎宾大道的城市生活发展轴。“两节点”:月川行政服务节点,荔枝沟交通服务节点。“五片”:指旧城片、月川片、鹿回头片、临春片、海坡片。“多组团”:指田独、红沙、榆林、六道等相对独立地区。

2.三亚落笔洞遗址保护

5.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篇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折叠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折叠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折叠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6.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标语 篇六

2、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后人爱护薪火传承。

3、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4、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5、保护古迹,是时代和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6、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增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8、穿越时空的魔法武器——文化遗产。

9、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0、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11、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2、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13、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14、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15、保护古迹,责无旁贷。

16、文化遗产日:一天的提醒,每一天的行动。

17、祖先的、我们的、子孙的——请保护文化遗产。

18、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9、有历史才有现在,唯遗产才知兴衰。

20、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

21、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2、破坏古迹,就是破坏你的未来。

23、宇宙好汉,生命短暂;传承文明,文化遗产。

24、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25、完美真实地将祖先留下的杰作传给子孙后代,是华夏儿女的责任。

7.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篇七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疆域广阔、地形复杂, 气候多样, 历史悠久。因此, 和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是世界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1. 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现状。

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至2007年6月, 我国共有35处世界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 , 排名世界第三。

除了已列入《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外, 目前, 我国还拥有如云南石林喀斯特地貌、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等具有文化和自然遗产价值的各类国家遗产地3795个, 约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对这些未列《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重点风景名胜区制度、重点文物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来加以重点保护。从1982年至2005年, 我国已分六次共批准了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 为了保护文化、自然遗产, 国家开始实施遗产地全民教育普及工程 (通过多种形式在广大学生中普及遗产地保护的基本知识, 增强公众意识, 倡导全民参与遗产地保护) , 国家遗产地能力建设工程 (如西安大明宫大遗址建设保护工程) , 国家遗产地数字化工程 (建立遗产地数据库) , 国家遗产地和谐发展示范工程 (选择一批地处贫困地区的国家遗产地,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 发展遗产地旅游业) 等四大工程。

2.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其特点。我国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已形成了“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三级框架格局, 并形成了五大特点:第一, 以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范围作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线。第二, 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多法规定, 分散保护。第三, 编制阶段性规划纲要, 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综合性和整体性规划和指导。第四, 职能部门政策性文件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保护进行政策宣示、行动指南和法律保护辅助。第五, 有关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专门法规或规章, 成为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主要法律形式。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法律保护发展趋势前瞻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保护的法律体系, 并依法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进行了不遗余力地保护。但是, 由于自然力的长期分化和腐蚀及近年来遗迹地旅游业的发展和其他开发活动, 不少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了破坏, 遗产也存在许多隐患, 加之科学技术和经济力量等的不足使遗产得不到有效而充分地保护。因此, 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在制度方面做前瞻性的研究既是必要的, 也是重要的, 它将推动中国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由粗放化转向完善和科学化。

1.设立专门机构, 加强国际合作, 增强履约能力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宗旨在于为全人类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并要求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所以, 在我国成立专门的遗产保护机构, 与《公约》所确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口衔接。

2. 制定综合性和专门性保护法律, 将相关公约义务转化

为国内法上的义务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二。目前, 我国没有一部能对公约进行转化而使其进入我国国内法体系的法律。因此, 为了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 保持国内法与公约的协调统一, 并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 规定明确统一的监管体制、确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将成为中国遗产地保护法体系建设的一大趋势。

3. 改进国家遗产地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三。

目前, 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这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的格局, 容易产生各部门之间追求本部门利益的现象。同时, 各类遗产地区划重叠、边界不清、核心功能不明也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 不利于统筹遗产地资源的整体保护。

我国遗产的管理体制, 不能照搬任何模式, 须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和遗产管理的现状, 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遗产地保护中的职责, 在条件成熟后, 成立统一的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改变当前按部门按地方设置管理权的现状, 由其统一监管和保护全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并负责中国遗产的世界申报和对外协调。

4. 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性激励政策是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趋势之四。

对文化和自然遗产、遗迹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可持续的法律手段, 为此必须从代际公平的长远角度出发, 建立科学的规划制度和激励政策。

5. 改善执法环境, 促进守法意识是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之五。

“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 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 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我国也应该逐步地将重点放在法律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设上, 主要应通过以下制度的推行而不断努力:首先, 实行遗产地决策问责制, 对重大决策失误当事人追究责任, 并强化决策过程中多学科专家的参与, 逐步推广遗产地驻场科学家制度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组建遗产地专家咨询委员会, 及时了解遗产地的保护状况,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增大遗产地决策的透明度。其次,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引进听证制度, 保障公众表达意见的法定权利。第三,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营造良好的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前言.

[2]新华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8/12/content_1022232.htm, 2007-11-14.

8.科技护航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篇八

作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水下部副主任,刘志远对于首次在沉船考古中使用包括三维激光扫描仪和全站仪在内的高科技仪器更是津津乐道,他认为此次试发掘达到了提高科技含量及学术研究能力的目的。

次日,几百公里外的汕头南澳岛海域,“南澳1号”的水下考古工作,也在时隔一年之后重新启动。风平浪静的天气,让“南澳1号”水下考古队队长崔勇非常高兴,根据精确绘制的潮汐洋流图,考古队员抓住每一个合适的时机,一次次下潜,测量、照相、绘图……而在配合此次考古的“南天顺”号打捞船上,减压舱、水下三方通讯设备、水下摄像器材……高科技设备一应俱全。崔勇说,水下考古离开这些“高技术”可玩不转了。

何止是水下考古,在整个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创新已经越来越多地改变着保护的理念、手段和成效:白鹤梁题刻原址水下保护工程、“南海1号”整体打捞与保护项目等,都以其重大的科技创新以及在文物保护实践中的成功应用,成为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成果的杰出代表。

“南海1号”的整体打捞发掘方式及其饱水环境下整体保护的方法,标志着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技术上的突破和创新,在深化相关科研工作的同时,也总结出了一套包括水下遗址定位、扰层清理、信息留存、文物提取、出水文物保护与整理在内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操作程序和方法,积累了一批相对成熟的出水文物保护技术,可以根据质地、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使出水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同时,随着水下文化遗产基础研究工作不断深入,水下考古学及出水文物保护等的理论与方法也有所提升。

为了在原址保护被称为“第一古代水文站”“水下碑林”的白鹤梁,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很多科学家进行了艰苦的研究,最后,上海交通大学葛修润院士提供了水下无压容器的方案,该方案充分体现了文物保护“原址、原样、原环境”的保护原则,解决了以往压力容器方案存在的重大技术及经济问题,避免了“就地保护、异地陈展”方案的缺憾。在经过大量探索性研究后,解决了交叉学科、跨专业的复合性技术难题。

重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建成开放的原址、原环境保护、展示水下文化遗产的专业博物馆,它的建成既是中国原址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大胆尝试,也是中国文物事业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缩影和代表性案例。

据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刘曙光介绍,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疆,1.8万多公里的海岸线和丰富的内陆水域,曾经无比辉煌的航海史……作为海洋大国,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十分丰富。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演变为开放的复杂系统,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科学技术提出更加迫切的需求,必须依靠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通力合作。据了解,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初具规模,从单纯的水下考古发展为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从近海海域扩展到远海海域,从单一部门主导发展为多部门积极参与协作。

正是由于科技力量的全面介入,中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正在从单纯的水下考古发展为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对象已经由沉船及船载文物扩展到海上丝绸之路、沿海海防和海战遗迹、古港口、造船厂、沿海盐业遗址等多种类型;工作内容从单纯的水下考古扩展到出水文物保护、巡查监护、执法管理、学术科研等多个领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手段的科学性逐渐增强,使得技术装备、设备水平显著提升,旁测声纳、浅地层剖面仪、水下无线通话系统、实时差分定位系统等设备在水下文化遗产的调查和发掘中已开始运用,更先进的多波束声纳、超短基线定位系统和水下机器人等也开始投入使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投入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理念、技术、人员装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有了极大进步,工作水域已经逐步拓展到西沙等远海海域,以及部分内水水域。据悉,中国第一艘现代化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用船的建造正在论证工作中,该船建造完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力。

据介绍,今后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将转变工作思路,着力支持重大项目和前瞻性科研课题。组织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参与的重大保护项目和前瞻性科研课题,如建立水下文化遗产监控体系,建设水下考古工作中心和基地,加强出水文物保护技术研发,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开展中国古代海防工程调查等等。通过这些重大项目和课题的开展,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带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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