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2024-09-16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精选8篇)

1.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篇一

关于提升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若干对策思考

况继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 昆明650228)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状况进行分析探讨,从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杜绝司法不作为,规范司法行为;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导致谁也不负责任;对法院设置和法院体制进行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认真实施并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思考,从而保证审判机关依法有序地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参考。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篇二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在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 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我国法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以下简称附带民事诉讼) 总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很多具体细节问题没有规定, 有待于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 进一步探索, 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目前,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在第七章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总的规定, 并没有对该程序如何进行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首先是申请立案,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什么阶段提起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造成比较混乱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公诉部门移送起诉书后, 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可在未起诉时, 将附带民事诉状交到公诉部门, 由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交人民法院, 甚至可以在刑事部分审判的过程中再提起, 并无统一做法。其次, 审理程序, 审判机关一般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当庭宣读诉状, 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并承担诉求和事实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 审判机关会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不能达成一致, 就会随着刑事部分一同判决。在整个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及调解过程中, 检察机关基本上都是零参与的, 因此也导致部分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发生, 这部分将在后面进行详述。

三、柳州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抗诉情况分析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目前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 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主要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抗诉申请的审查。为了全面了解附带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笔者以柳州市两级检察院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所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抗诉案件情况作为分析样本。

2011年两级检察院审查终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487件, 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15件, 所占比例为3%, 上诉5件, 所占比例为1%。2012年两级院审查终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512件, 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15件, 所占比例为2.9%, 上诉8件, 所占比例为1.6%。2013年两级检察院审查终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565件, 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18件, 所占比例为3.2%, 上诉9件, 所占比例为1.6%。总体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011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基层院提出抗诉6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40%;向市院提出抗诉9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60%。2012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基层院提出抗诉5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33%;向市院提出抗诉10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67%。2013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基层院提出抗诉4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22%;向市院提出抗诉14件, 占申请抗诉总数的78%。从中可以看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市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数量远大于基层院的数量, 向市院一级提出抗诉申请的绝对数量不断上升, 而向基层院一级提出抗诉申请的绝对数量不断下降。

2011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案件获得检察院支持的件数为1件, 占7%, 不支持抗诉的件数为14件, 占93%;2012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案件获得检察院支持的件数为1件, 占7%, 不支持抗诉的件数为14, 占93%;2013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案件获得检察院支持的件数为0件, 占0%, 不支持抗诉的件数为18件, 占100%;总体而言,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而能够支持抗诉的是凤毛麟角。三年中柳州市检察院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抗诉申请, 提出抗诉最终获得上级院支持仅有1件, 另1件被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

三年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案件中, 故意杀人案件21件, 故意伤害案件20件, 交通肇事3件, 诈骗2件, 合同诈骗1件, 抢劫1件, 由此可见, 容易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一章, 而获得支持抗诉的案件也在此章。

不难看出,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容易产生争议, 笔者将以三年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抗诉申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为样本, 进一步分析附带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权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 过分强调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马某故意杀人案。2010年11月11日15时50分许, 被告人马某因违规占道经营水果摊生意, 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在执法的执法人员查处, 当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樊某、颜某与同事要将马某用于摆摊的三轮车扣押并抬上执法车时, 马某即持水果刀朝樊某的胸部、腹部等处连刺数刀, 颜某见之即上前抢刀, 其左手食指亦被割伤。樊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樊某系因单刃锐器刺伤左腰部致左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致死, 颜某所受伤为轻伤。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 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认为法院量刑不当, 要求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主要理由是: (1) 被害人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幼儿需要抚养, 但被告人马某却没有一分钱赔偿。 (2) 被害人依法履行公务, 没有任何过错。 (3) 被告人马某没有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 不顾他人劝阻, 连续向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 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4) 案发现场是公共场所, 被告人马某当众行凶, 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检察机关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 情节恶劣;没有赔偿, 未获得家属谅解;本案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综上应当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立即执行。法院判决属于量刑畸轻, 依法提出抗诉。上级院对该案审查后, 认为量刑适当, 决定撤回抗诉。

问题:法院在法定幅度内量刑, 是否均不宜提起抗诉?

本案是一起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涉及到商贩与城管的博弈。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除归案后如实供述外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相反却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1) 在公共场所公然行凶。 (2) 被告人占道经营, 违反管理, 却公开抗拒执法。 (3) 不顾劝阻,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本案理应在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罚, 而故意杀人罪是从死刑开始量刑, 综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有体现出从重处罚, 相反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处罚予以从轻。

(二) 机械理解法律

李某全故意伤害案。2012年6月30日, 被告人李某全因琐事, 从自己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到被害人朱某彦家中, 将朱某彦头部砍成轻伤。判处被告人李某全管制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全赔偿4220.3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彦, 法定代理人凌某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朱某彦拒绝和解。一审判决后, 被害人朱某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申请, 认为量刑畸轻。主要理由: (1) 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2) 手段残忍, 主观恶性大。 (3) 被告人没有真心悔改。法院判决量刑违反法律。某县检察院承办人认为, 本案被告人已经赔偿, 且是未成年人, 量刑虽偏轻, 但在法定幅度内, 未达到抗诉条件。答复被害人不支持抗诉申请。答复后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控告。

问题: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 是否仍以从轻情节量刑?

本案是一起邻里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 在案件审查中存在机械执法, 检察院承办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中已经认识到判决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 但认为只要法院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 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 改判几率不大, 不予以抗诉。在司法实践中, “量刑明显不当”不仅包括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 也包括在法定刑幅度内任意量刑。本案虽然是轻伤害案件, 但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判决未充分考虑酌定从重情节。本案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 不谅解被告人, 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恢复。法院判决单方面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量刑偏轻, 难以抚慰被害人。

(三) 审判监督权的被动性

肖某清故意伤害案。2012年11月7日, 被告人肖某清在酒店门口因为停车问题, 与保安 (被害人韦某斌) 发生口角后驾车离开, 肖某清随即打电话纠结被告人肖某岸、卢某祥等人到酒店门口一起将被害人韦某斌殴打致其颅内出血, 并住院抢救。经法医部门鉴定, 被害人韦某斌伤情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判决肖某清、肖某岸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卢某祥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判决后, 被害人韦某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申请, 认为量刑畸轻。理由如下:虽然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但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受到威胁, 不是出于自愿对被告人谅解。某区检察院承办人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过程, 检察机关并未参与, 在案证据中确实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在和解时受到威胁, 法院依据谅解书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与法有据, 量刑适当, 不予抗诉。被害人对区检察院的答复申请上级院复议, 上级院因缺乏证据亦予以维持。

问题:庭外和解程序检察机关缺席, 如何开展审判监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明确规定法庭审理中, 要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显然量刑程序成为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赔偿、和解成为量刑程序中的关键事实。被害人是否接受赔偿, 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 被害人是否谅解必须要有程序保证。由于目前没有的法律规定相应的程序, 没有检察机关参与的庭外和解大量存在。在庭外和解中, 审判监督的缺失, 一方面造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数量增加, 另一方面缺少证据制约法院量刑, 为此, 检察机关必须主动行使审判监督权。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分析

(一) 法律层面的原因

1.《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操作性。

司法实践中, 多数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注意刑事部分审理, 而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而且在一并审理时, 法庭仅仅是对民事部分证据的调查和民事主张的表达, 真正影响量刑的赔偿调解程序却是在庭后。通常双方的协商过程并不通知检察机关, 甚至赔偿产生后, 审判机关都没有通知检察机关。由此可见, 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模式, 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操作性规范, 成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真空地带。

2.《刑法》量刑规定较为笼统。

《刑法》在某些罪名的描述中使用了诸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量刑模糊性情节和用语, 使得法官量刑的随意性成为可能;同时法定刑幅度过大, 例如故意杀人罪量刑从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的跨度直接就是生死两重天。

3.《量刑指导意见》有待进一步细化。

目前《量刑指导意见》针对单个罪名的量刑中, 基准刑的选择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基准刑基础上进行情节量刑的选择, 面对的又是大量的“40%以上”这种不确定的表述, 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虽然受到限制, 但是限制力有限。由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量刑选择的范围和标准都没有表述, 在检法两家有分歧时, 对于法院的选择检察院多是进行猜测, 即使检察院按照自己的理解计算出刑期, 也没有必胜把握用于反驳法院量刑的选择。

4.《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较为严苛。

《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中有关抗诉范围的每一条规定都使用了“明显不当”这样可操作性不强的限制词, 同时规定抗诉只能针对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适用实体法方面确有错误的判决才提起抗诉, 否则一律不予抗诉, 而何为量刑畸轻、畸重却没有相应的解释和规定。

(二) 思想层面的原因

1. 重刑轻民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 重刑轻民思想仍然存在, 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信息掌握不全面, 特别是量刑信息不对称。

2. 重合作轻监督。

刑事诉讼过程中, 审判机关的实体权力要明显多于检察机关, 因此办案部门和人员担心监督多了会影响两家关系, 担心抗诉案件增多后, 法院直接判无罪。同时为了绩效考核和避免办案责任的, 检察人员倾向选择与法院合作, 从而影响了审判监督权的开展。

(三) 人民检察院不能完全代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益

检察机关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属于控方, 追求共同的利益, 共同执行控诉职能。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 要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发表公诉意见, 不可能完全代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认可、是否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检察机关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五、审判监督机制设计

1.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责任、程序、法律后果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尽可能将监督工作予以制度化, 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有法可依。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量刑直接关系其利益诉求, 因此, 量刑证据的法庭调查中, 也应当充分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赔偿作为量刑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必须保证程序公正。而在庭审中, 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性不大, 为提高庭审效率, 有必要针对赔偿协商设立专门的程序。在赔偿程序中, 检察机关应承担监督角色。法院主持双方协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承担起控辩角色, 因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双方的诉求、经济状况已有所了解, 可以客观的对赔偿过程是否自愿、公平、公正做出判断, 发表更符合案件情况的量刑建议。诉讼程序保证各方的充分参与, 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意见的充分发表, 有利于在发现量刑建议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存在较大差距时提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减少涉检上访现象的发生。

2.增强法院判决中量刑部分的说理, 在司法实践中, 长期存在判决书中语焉不详的情况, 法院判决、裁定更侧重于对案件证据的采信, 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说明, 但对于法官决定采用哪个量刑幅度和档次, 及每个量刑情节在刑期中所占的比例, 没有任何解释或说明。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 特别是庭审模式的改变, 诉讼参与各方更加重视己方诉求的表达, 随着量刑程序日益被重视和独立化, 量刑证据的采纳情况也应体现在判决书中。因此法院判决书中应增加对以下内容的表述:一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内容及是否采纳;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意见及是否采纳;三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量刑意见及是否采纳。通过量刑说理, 让法官将判决、裁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展现出来:一方面, 增加诉讼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认同;另一方面, 在说理的过程中, 法官会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案件进行量刑。同时书面审查更加方便、全面, 便于审判监督的有效开展。推行量刑说理, 法官必然要在判决、裁定中说明裁量的方法和依据, 论证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论证, 法官将法律逻辑思维和社会知识、生活常识结合的自由心证以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 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我约束机制。因此量刑说理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3.拓宽监督方式, 建立与民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联动机制, 形成整体合力。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公诉部门欠缺民商法知识, 建议可与民行部门加强联系, 取长补短。例如对于公诉部门认为民事判决不合法的, 可以移交民行部门处理。通过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联系, 通过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审查, 增强对法官自身的监督, 保证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履行职责。

4.抗诉制度的改革。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独立的二审程序启动权, 为此在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抗诉请求时, 除了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 应着重考虑诉讼权利的救济。在抗诉条件和抗诉必要性上, 应有所放宽, 例如判决因遗漏犯罪事实而量刑偏轻, 造成较大损失未予赔偿而量刑偏轻等, 即判决裁定的错误程度不需要达到量刑畸轻畸重, 只要是量刑明显不当即可。注重对案件中酌定从重情节的考虑, 特别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赔偿的态度, 对于有可能改判的案件,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 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抗诉申请。

5.增强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强制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监督手段为口头纠正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抗诉四种手段。显然作为对抗诉权的补充, 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更便捷。然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 更多的是一种授权, 缺乏操作性, 更重要的是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如何落实, 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虽然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中要求纠正违 (下转第22页) (上接第13页) 法与检察建议必须有回复才能够加分, 但实际情况是发出的份数本来就少, 有回复的更是凤毛麟角。因为缺乏强制力, 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发现违法问题时无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 遇到法院表面上接受纠正意见而实际上不接受, 或者根本不予理睬而导致错误诉讼程序继续的, 检察机关往往就束手无策。针对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 不纠正违法行为时, 没有处分权是审判监督不利的主要原因。因此, 增设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监督的处分权, 即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检查权、建议处罚权、处罚权等处理的权利, 作为硬性措施, 保障监督落到实处, 从而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6.定期沟通机制。检察机关通过一段时间对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存在的不充分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张、调解过程中违背原告人意愿等不宜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予以处理的问题, 通过检法两家定期沟通交流机制, 对出现的问题双方协商, 达成共识。定期沟通机制与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 形成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立体监督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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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敏, 吴姿虹.死刑量刑情节适用研究[M].刑事司法指南2007年第4集, 总第32集.

[3]方洁, 李楠.量刑建议工作实证分析[M].刑事司法指南2012年第1集, 总第49集.

[4]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篇三

[关键词]探索;民事审判;监督方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所有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制,可以说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最有效的监督途径。追溯检察史,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但真正开展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存在,并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当时的监督方式称作抗议而非现今的抗诉,可以说这是我国成立检察机关以来最早的民事检察监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和创新,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如果没有更多更好的改革创新或机制完善,是很难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的。所以,检察机关必须借助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打造一套全面的、完善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才能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现状

当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只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上的抗诉,而且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确的,至于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只是一条笼统的法律条文,没有其他具体的可操作条文或司法解释相对应,上前面提到的两条法律条文,是构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实践中执行起来存在太多制约。上述规定把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仅仅局限于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且只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大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如在庭审程序上、执行方面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的力度,削弱了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地位, 这与宪法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机关是不相称的。

虽然大部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除按规定采用抗诉的正常模式外,还采用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开展其法律监督职责,但往往收效甚微,某些措施在法律条文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操作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见,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要开展到象刑事法律监督那样的全程法律监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案源少、社会认知度低也是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原因之一。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靠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案件来源;二是各级政府、人大、司法等信访部门的转办或上级院的交办,这类案件不算很多;三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主动求助于检察机关,而这部分的案源甚少。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检察机关的抗诉成功率低。自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开展以来,检察机关虽然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人民群众知道的却仍然不多,这导致民事检察工作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当事人对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至今还有相当部分人不知道还可以到检察院申诉。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二是检察机关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多,人民群众难以知晓;三是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密切,接触群众的机会太少。这些状况也是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瓶颈。还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如办案周期长、程序复杂繁琐,某些司法部门不予配合等等。

二、民事诉讼监督方式的途径探讨

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更大的活动空间。为改变民事检察工作多年以来监督乏力的窘境,达到理想的社会监督效果,司法界、社会学者对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监督条文的呼声逐渐高涨,所以,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虽然两年前曾经作过某些修改,但一些条文、规定还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笔者认为,除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以外,还应把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等诉讼监督方式列入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中,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才能真正有法可依。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内容,如参与法院的司法调解、执行和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直接起诉及参与诉讼的权力,这样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案件的诉讼更为有利,使之真正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应有具体的操作条文,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抗诉程序的规定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且只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和抗诉后再审的启动。建议增加对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法院如何审理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法院两家怎样配合的具体操作条文及相关实施办法。例如,检察机关可否调查取证、所调查的证据法院如何认定;什么样的监督案件可以调(借)阅法院的审判案卷等等,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的民事监督案件方面经常要遇到的实质性问题。至于增加对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问题,可以解决民事监督申诉案件的“倒三角”问题(即民事监督案件越往上,案件就越多),这将有效地减轻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上级检察院集中力量办理大案、要案,或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同时也可节省更多的司法成本。

3.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监督中,应在审判监督程序上可提出抗诉的监督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上诉程序的监督方式,使检察机关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就有权进行抗诉,直接启动提起上诉审的法律效力。再一个就是将目前检察机关只能在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将上诉权赋予诉讼当事人,但是在法院的裁判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与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时,某些当事人往往不提出上诉,致使公共利益最终受到损害。所以,增加检察机关上诉程序的抗诉监督方式,一是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二是可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三是减少矛盾上交的程度,尽可能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四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建立一个和谐法治国家。

4.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方面还处于空白。众所周知,民事执行措施具有严厉性、强制性的特点,执行的范围日趋广泛,执行手段、执行措施名目繁多,普遍受社会上的关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也应列入检察机关监督范畴,这对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遏制司法腐败都是十分有利的。执行程序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执行是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延伸,执行程序更能充分显示司法权的权威性、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财产被错误地执行,滥用强制措施执行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误解判决书的执行内容,该执行而不执行,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而拒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据此,执行程序同样应列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

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标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8-1997印制、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的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允许偏差见GB/T148。

5.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排版规格与印刷装订要求

7.1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7.2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印制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处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o,无毛茬或缺损。

8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1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各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是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2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主体

8.2.1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就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成文时间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时间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公文生效标识

8.2.6.1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8.2.6.2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5.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篇五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比对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办法》(以下称旧《办法》),增加了很多新的东西,有关公文处理的一些规定更加明确,内容更加细化和充实,文字更加严谨。

一、国家领导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重视程度提升了。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文的级别提高了。1993年11月修订的《办法》,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2000年8月出台的《办法》,改由国务院名义发布。发文级别的提高,提供了一种信息,就是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特别重视和关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二是仍以“办法”来发布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大家都知道,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将文书工作给纳入法规性范畴,这是很高规格的重视。三是在《办法》的总纲中新增加了一条(第六条),专门针对各级领导提出的要求,这是一条领导要求各级领导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其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这段文字虽不多,但它从三个方面对各级领导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一,要求各级领导在对待公文处理上态度认识要提高,而且不是一般的提高,要放在“高度重视”的位置;其二,要求各级领导对待公文处理工作作风要转变,提出机关负责人要“模范遵守本法”,模范者即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这一要求很高;其三,要求各级领导对公文处理工作要实,在自已做好的基础上,还要做加强领导和管理的工作,且工作

要具体扎实,要有检查措施。

二、新《办法》强调了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问题

在这,将新《办法》与旧《办法》作个比较,看有那些变动,这些变动说明了什么。

1、看新旧《办法》章节变动。旧《办法》,共七章,新《办法》是九章。新《办法》将旧《办法》的第五章“公文办理”一分为二,变为两章,一章是“发文办理”,一章是“收文办理“,分别为新《办法》的第五和第六章,另外新增加一章,就是现在的第八章,叫“公文管理”。从这些变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办法》非常重视公文处理和公文管理两个过程。将公文处理明确为“发文办理”与“收文办理”两个过程,其目的是使公文处理更具程序化、规范化,改变一些部门进行公文处理的无序状况。增加“公文管理”一章,我想其目的在于要求我们不但要重视公文办理过程,还要重视行政公文的管理过程,行政公文管理不好,常常要出乱子,这方面的教训已很多。

2、看新旧《办法》条目的增删。旧《办法》条目45条,新《办法》条目57条。新《办法》删去旧《办法》5条,新增加17条。在旧《办法》被删去的条目中,其中总纲中有两条(见国办发[1993]81号文)。这两条,其中一条,主要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出要求,另一条是讲公文处理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前一条与公文处理有关,但靠得不是太紧,可以删去;后一条,在公文处理的一个很专门的办法中提出贯彻“党政分开”的大原则问题,可说是小庙放大佛,装不下,应当删去。还有,删去了旧《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关于“批示”文种一条。即宣布取消行政公文中“批示”这一文种。再有,还删去了旧《办法》中第五章第36条和第七章第 一2一

44条。其中,第36条是讲公文处理中保密工作的,此项,国家已另有文件规定,不必在此重复提及;另一条,是讲《办法》的解释权问题,因旧《办法》的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办公厅,当然就有解释权问题,现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已不存在解释权问题,就得删去这一条。新增加的17条,我们看其中几条,体会其意图。如新增加的第五章第29条(见文件),提出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和怎样复核,这是制度规定,其意是通过执行复核制度,把好最后一道出关口,以保证发文办理的质量。新增加的第六章第31条(见文件),是对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审核的规定。这一规定相当具体,其目的是要求要把好公文进口关。接下来

第32条规定: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这就是说必须经过前面的程序,才能进入第二个程序。还有第五章新增加的第34条,明确指出“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这是新《办法》针对一些地方公文处理中“领导先批示,文秘部门后办理”的做法,提出的公文办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求。其意图通过文秘部门的拟办环节,设立多个决策层次,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新增加的第八章第45条,特别明确指出:“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这是新《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3、看新《办法》文字上的修改。新《办法》在文字、标点符号上的使用,非常严谨和精确。如旧《办法》第三章第10条中有一句话“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在公文标题后边有一个逗号,新《办法》就将这个逗号去掉了。认真推敲,这里确是没有出现逗号的需要。如旧《办法》第28条提出草拟公文要 一3一

做到“书写工整,标点准确。”新《办法》将“标点准确”改为“标点正确”,把“准”字换为“正”字,这一字之改,体现出其文字的功力。“正”字对立的就是错,没有商量空间;而“准”字,就有可以商量的弹性空间,可以有准和比较准的区分。如按照旧《办法》的说法去做,该用逗号的地方,是否还可以考虑用其他标点符号,这确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还有,旧《办法》中的第18条,提出“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新《办法》将“同时”两字删去,这里也是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人们会问,我不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但过后抄送是否就不违规?旧《办法》在总纲第6条中提出“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新《办法》将其改为“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去掉“必须”两字,这一改,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因为“必须”两字,太绝对化。因为公文处理,是一群体参与的工作,涉及多个层次、多个方面,以“必须”来要求,恐难于办到。

三、新《办法》增加了政府职能部门在公文处理中的任务和责任

在新《办法》“发文办理”一章的第26条,明确提出: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对照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三个要求,即:一是“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二是“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三是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在这里,我们可明显地看出新《办法》增加了职能 一4一

部门在公文处理中应负的任务和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旧《办法》只提一次协商,而新《办法》提出二次协商,并且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以上要求和规定,在“收文办理”一章第35条再一次提出(旧《办法》没提),可见新《办法》非常重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公文处理中的作用及责任。

四、新《办法》重视建立公文办理的督办制度

新《办法》在“附则”中的第56条中新增加一条,专门讲公文办理的督办问题的。其规定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这一条,说明上级领导已注意到一些地方“红头文件”“贬值”的问题,即是各级文件发得多,贯彻落实不到位。因此,特别增加此项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提出督促检查的任务,而且指出这种工作不是随意行为,要形成制度。为使此项工作更落实,将会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五、新《办法》注意了公文处理的现代化手段问题

这项也是新增加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代化手段已进入我们的公文处理领域,面对办公条件的现代化,有许多新的问题、新的课题,需要研究。新《办法》在“附则”第55条已将问题提出来了,将会有另行规定出台。为什么不在现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呢?一是有很多新东西还需要研究,一时难以作出规定;另外,办公手段现代化问题,地区差别很大,难以作统一规定。因此,第55条的后面特别提出,在“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这是分类要求的体现。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答案 篇六

1.公文的制成材料是持久耐用。(√)

2.注办是指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3.为提高办事效率,不必每一份文件都经过领导签发。(×)4.公文写作应不拘一格,允许创新。(×)5.机关公文可以先签发后核稿。(×)

6.缮印是指以誊录抄写、印刷等方式制作对外发布的公文。(√)7.公文文体是以议论文为原则的应用文体。(×)

8.公文应忠实地反映情况的问题,不作任何夸大、缩小和虚构。(√)9.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不是一个文种。(√)10.公文写作应尽量简洁,做到言简意赅。(√)单项选择题:

⒈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对来文办理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是收文处理中的(批办)环节。⒉具有耐久性,可用来签批和书写公文的字迹材料有(碳素墨水)。⒊如下公文处理环节属于发文处理过程的是(拟稿)。

⒋公文的内容能从实际出发,有切实的客观针对性,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是对公文(求实)标准要求。

⒌公文的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⒍公文中兼用的基本表达方式是(议论、叙述、说明)⒎在公文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是(注发)⒏下面公文用语中符合规范的(立即处理——批复语)

⒐在印制本上,文头位于公文的(首页上端),签发人位于(右下方)⒑对公文收文阶段描述正确的是(签收—外收文登记—启封—内收文登记)多项选择题:

⒈使公文严谨,克服歧义的修改方法有:(BCD)A、多使用形容词

B、变更不正确语序,补充内容 C、替换歧义词,取消歧义词 D、添加限定修饰语

⒉承办公文工作的依据主要是:(BD)A、公文承办人的主观意图 B、上级批示和规定 C、一部分群众的要求

D、法律、法令、党的方针政策

⒊对于所收的公文进行分办的主要依据有:(ABC)A、公文和重要程度 B、各部门职责分工 C、有关分文制度 D、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⒋公文文体的基本要求有(ABCD)A、使用通用性强的符号系统表意

B、不虚构不夸张,追求从本质到细节的全面真实 C、只表达与解决实际问题有直接应用价值的事与理 D、直接表意,不渲染,不用曲笔 ⒌公文的签收工作应由(AB)完成 A、机关通讯人员 B、专职收发人员 C、机关领导 D、邮政工作人员

⒍对于处理完毕的公文,处理方法有(ABD)A、暂存—清退 B、立卷—归档 C、暂存、存卷—存档 D、销毁

⒎使公文写作简洁的方法有(ABCD)A、替代B、合并 C、取消 D、压缩

⒏国家对公文的规范体式有统一的规定,它包括公文的(BCD)A、名称 B、文种C、格式D、结构

⒐公文的收发,要履行的处理程序包括登记、分办、拟办和(BCD)A、受办 B、批办 C、承办D、催办

篇二:机关常用公文写作要领—计划与总结题与答案(100分)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网络培训试题

篇三:2013年内蒙古公务员在线学习公文写作规范与技巧答案 公文写作规范与技巧 考试结果

1.(3分)用于引导文件直接叙述根据、事实或主张的词语是 A A.领叙词语 B.承转词语 C.称谓词语 D.追叙词语 2.(3分)以下是2001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公文印章位置的规定,其中描述有误的是 D A.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 B.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C.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印章应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 D.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每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

3.(3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将(C)作为公文的三要素。A.大纲、主体、版记 B.眉首、主体、尾注 C.眉首、主体、版记

4.(3分)(A)可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A.公告 B.通知 C.通告 D.通报

5.(3分)根据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目前通用的公文文种共有(C)种。A.14 B.16 C.15 D.17 6.(3分)以下不属于公文的特点的是 B A.公文具有权威

B.公文作者不都是法定作者 C.公文具有特定的效用 D.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

7.(3分)试行本属于哪种类型的公文稿本? A A.正本 B.定稿 C.副本 D.草稿

8.(3分)公文中,机关标识从上到下排列正确的是 A A.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关 B.印发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C.抄送机关、主送机关、印发机关 D.主送机关、印发机关、抄送机关

9.(3分)(A)这一项目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提出了要求。A.紧急程度 B.秘密等级 C.保密期限 D.签发人

10.(3分)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是按公文的(C)进行分类的。A.行文意义 B.行文目的 C.行文关系 D.行文背景 11.(4分)公文排版后空白处容不下印章位置时,根据《国家机关公文格式》(B/T9704-1999)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BC A.新加一页 B.调整行距 C.调整字距 D.调整字体

12.(4分)公文中的主送机关标识可以使用机关的 ABD A.规范化统称 B.全称 C.自定义别名 D.规范化简称

13.(4分)(ABD)是对公文用语的特殊要求。A.严谨周密 B.简明精炼 C.幽默夸张 D.庄重得体

14.(4分)公文的作用有 ABCD A.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B.公布法规和规章 C.请示和答复问题 D.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15.(4分)公文中,需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的是 BCD A.成文时间 B.公文份数序号 C.发文年份 D.印发时间

16.(4分)以下属于公文中的报送词语的是 BCD A.承接 B.呈请 C.呈上 D.呈交

17.(4分)起草公文必须选择正确的文种,其原因是 ABCD A.选择正确的文种有助于文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B.选择正确的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 C.选择正确的文种能促进公文写作规范化 G D.选择正确的文种有利于保证公文的有效性 18.(4分)以下属于公文格式特点的是 ACD A.相对确定性 B.不确定性 C.稳定性 D.规范性

19.(4分)公文写作经常使用的表达方式有 ABC A.说明 B.记叙 C.议论 D.抒情 20.(4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在公文的(ABCD)等方面均做了规定。A.幅面尺寸 B.用纸纸型 C.装订要求 D.排版规则

21.(3分)公文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22.(3分)2001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不带密级的公文不能编制公文份数序号。×

23.(3分)任何机关都能使用命令这一文种撰写公文。× 24.(3分)不同类型的公文稿本,其形式和作用也不相同。√ 25.(3分)“特此批复”一般用于文末,表示正文结束。√

26.(3分)目前,机关单位需要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应该使用命令。× 27.(3分)公文正文中,数字可以回行。×

28.(3分)“此件可见报”之类的说明事项,属于公文的附注。√

7.建设部将加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篇七

建设部有关人士在近日召开的中国建筑节能年度论坛上介绍, 目前,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建设部将加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力度。

据统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 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倍—20倍, 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倍—2倍。为了全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建设部和财政部此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确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逐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对全国重点城市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 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 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

目前, 建设部已在15个省 (自治区) 本级及其省会城市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下一步, 建设部将扩大示范范围, 将示范取得的经验在全国逐步推开。

8.国家审计机关质量控制浅谈 篇八

关键词: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质量控制

国家审计机关在管理制度上的特点,审计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都是国家审计机关单位的重要组成,都会影响到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的重要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单位承载着我国重要的守护任务,从不同方面对国家中的每一项内容进行审核,从最基层的审计工作中要严格的控制质量。在审计质量控制上更是要采取更加直观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在不断的完善审计质量的方法,从提出的方案应当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审计工作的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有效意见,从而对问题能有一个更好、更及时的解决。

一、 当前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趋凸显。近期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审计机关提升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在反腐、改革、发展中真正体现审计的价值和水平。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审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并且突出审计质量工作的重点。在审计质量控制中也是会有一些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就会了解到,所存在的问题一般都是没有围绕着审计质量的重点进行,或者对审计质量工作在责任的落实上没有更加明确的责任意识,审计质量工作的重点在工作中也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成为了审计质量控制的阻碍,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规避审计风险,树立审计权威,提高审计机关地位。

(一) 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视程度比较淡薄

国家审计质量在控制上本身就存在的问题,没有将这些问题进行落实和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些的问题一般都是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将审计调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审查的工作一笔带过,没有细致的对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使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更好的解决。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控制上也存在问题,在审计工作的开展中,没有认真细致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没有随审计进程进行调整,更有甚者是为了应付,根据审计报告编制实施方案,这样使得,实施方案没有满足国家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迫使审计工作没有更好的进行,使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度严重降低,对以后的审计工作更是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者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也影响审计质量,蜻蜓点水,对问题没有审深审透。

(二)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薄弱

审计人员在专业的胜任能力上,由于知识结构的单一化,难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多元化得审计工作,造成专业能力更是薄弱,专业胜任能力是指审计人员掌握完成审计工作必须的专门知识,没有运用各种审计理论和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实际中没有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没有保证审计项目达到一般公认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在专业能力运用上不符合审计工作的需求,使审计工作的质量逐渐降低。在专业胜任能力中没有得到一个良好的控制条件,能力的缺乏成为主要原因,从而对审计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三) 国家审计机关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上存在问题

在国家审计机关对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工作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单位在控制质量的流程上没有明确的具体方案是首要问题。在国家审计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没有将审计工作做的细致或没有将审计质量中的重点内容作为审计对象,在审计的过程中,粗略的对某一项进行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对有些是大致看看没有更加细致的研究分析,或是在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的参考对象偏移,使审计工作的重点没有更好的表现出来。

二、 应对审计质量控制问题的有效意见和措施

在审计机关质量控制上更是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提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措施,将所存在的问题都能够及时的解决。在审计机关单位,承载着对国家经济运行的监督,使审计工作能做到严格的考核,使审计质量能有效的提升。在应对措施上,审计质量控制机关单位应在问题出现时针对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方案,并且将方案在实际中更好的观察问题是否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 提出审计质量控制的解决措施

审计机关在审计质量控制上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主要的内容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将每一个问题通过详细的观察和论证中找出问题的关键,并对问题制定出一套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审计工作的进行中要严格的遵守国家对审计机关单位的要求,不能偏离自身的本职工作要素,在审计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寻思舞弊全心的为审计工作付出。在审计质量中要细致对工作进行审计,审计质量项目的评比方式,找出其中的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减少问题的发生。

(二) 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

审计机关单位在质量的控制中,审计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是很重要的,只有将自身的素质提升到一个有效的高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到实际的应用中。必须重视审计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高,加强对审计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审计能力。切不可“吃老本”,不能懒惰,更不能凭“经验”,要时刻注重知识的更新,自觉地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做到站得直、行得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力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

(三) 提出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对策(推动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署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施行 ,审计机关应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避审计风险。第一,实行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成员、审理机构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第二,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行为追究其责任。第三,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结束语

国家审计质量在控制方面不断的完善自身的优势,对审计质量工作更加细致的监督执行,为我国家在审计质量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国家更是要对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控制上进行不断研究分析,加强全面质量控制体系的搭建,对审计机关工作的开展建设一套更为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审计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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