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2024-09-24

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精选10篇)

1.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一

在全县基层医改推进暨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备受各方关注、关乎百姓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今天的会议是我县基层医改进入攻坚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刚才,**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回顾总结了前段基层医改工作,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面部署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请大家对照要求、抓好落实;**、**、**等*个单位的负责同志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做了表态发言;特别是市卫生局郭塨局长亲临大会并作重要讲话,对我县基层医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寄予了殷切期望,提出了更高要求,让我们很受启发、倍受鼓舞。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局长及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全县基层医改推进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基层医疗机构人事改革势在必行,务必抓紧抓好

1、这是一个医改攻坚的关键环节。我县启动实施基层医改两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改革目标,精心组织,务实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和阶段成效,医疗卫生环境加快改善,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活力进一步迸发,广大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医改带来的变化和实惠。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医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 随着医改步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不断凸显。改革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改革最大的活力也来自于人。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摆在当前、非解不可的一个难题,是不容回避、也不可能绕过去的一道关坎。改革没有回头路,只有突破这道难题,迈过这道关坎,改革才能继续推进,改革成果才会最大化地惠及于民。

2、这是一项上级交予的重大任务。今年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召开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省里已明确将**纳入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个试点县市之一;*月份,县人民政府向**市长递交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将这项工作纳入市对县绩效考核内容,要求**在*年*月份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可以说,中央和省市推进医改的决心很足、力度很大、抓得很紧。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倒排时间表,落实责任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一项一项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如质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

3、这是一次争取支持的宝贵机遇。通过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基层医改为**老百姓送来了福音,为卫生事业加快发展争得了多方支持。接下来,每一步改革都会牵动上级目光,备受各界关注,也蕴藏着巨大的机遇,特别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问题上,我们经过多方努力,已争得上级初步支持。下一步,只要我们抓住了机遇,抓好了改革,赢得了上级的肯定和认可,就一定会争得更多更大的支持,困扰乡镇卫生院多年的债务包袱就可能有效化解,这对于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将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对于广大老百姓、对于宁 乡发展也将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我们务必抓住、抓紧、抓好。

4、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敏感工作。涉及人的改革都是最难把握、最为敏感的。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牵涉到**多人的“饭碗”问题,必然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好比给人“动手术”,“手术”做好了,可以斩除“病根”,“手术”没有做好,不但治不好病,还可能造成“元气大伤”。这次人事制度改革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极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贻误改革进程,甚至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会丧失。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慎之又慎,积极稳妥抓好各项改革,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基层医疗机构人事改革事关重大,务必扎实推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基层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取得成功,事关基层医改后续推进,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县之一,我们必须把准政策实质,抓住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任务圆满完成。

1、明确改革目标。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家乡镇卫生院为重点,以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为主线,以理顺医疗机构人事管理体制、合理配臵医疗卫生人才、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核心,确保在今年**月**日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编制核定、岗位设臵、公开选聘、竞聘上岗、分流人员安臵、绩效工资实施、卫生人才政策完善和财政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等八项改革任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把握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省市医改精神,结合**实际,我 们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中,要着重把握四个原则。一是积极稳妥的原则。这次人事制度改革是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一次重新“洗牌”,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可想而知。既要积极改,不畏手畏脚、犹豫不决,不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坚决按政策贯彻到位,按程序执行到位,确保一举成功;又要稳妥改,把握时间节点,抓实工作环节,逐个问题解决,逐项工作推动,逐类人员疏导,确保工作程序不乱、人员思想不散、改革效果不走样。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才能公正,公正必须公开。要把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臵于阳光之下,该公示的及时公示,该公开的主动公开,严格操作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公开透明。三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立足乡镇实际和发展需求,科学核编,合理定岗,最大限度地优化医疗资源配臵,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促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四是激发活力的原则。要通过这次改革,建立符合岗位特点和规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真正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才尽其用、用当其时、各得其所,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医院运行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人事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3、抓住关键环节。一是科学核编定岗。核编是基础,定岗是核心。要综合考虑乡镇地域特点、服务人数和业务工作量,科学核定卫生院编制,特别是要针对****服务区域较广、医疗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的特点,适当调增编制,满足医疗卫生需求。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臵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 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以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以上。要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及时公示岗位设臵方案、岗位架构图和岗位编制说明书。二是全面竞争上岗。把竞争上岗作为解决职务能上能下的重要途径,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资历、身份界限,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医改领导小组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打破情面,积极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各乡镇卫生院全体人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改革,实施竞争上岗。所有聘用人员全部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三是妥善分流安置。改革的初衷不是让人下岗,但人员分流是不可避免的,做好落聘医生和临聘人员的分流安臵,是这次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工作难点。要坚持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改革的始终,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防止因改革而诱发新的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要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有情操作,千方百计把分流人员安臵好;要通过人员分流,坚决淘汰那些医术低劣、作风散漫、业务平平的从业人员。四是完善绩效考核。要细化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动真碰硬,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相关财政补贴相挂钩,与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相挂钩,与续聘、解聘相挂钩,真正考出高下,分出优劣,动态管理,激发活力。

4、推进配套工作。一是先行先试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今年*月*日前,全省每个村要设臵*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名乡村医生,所 有村卫生室都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各乡镇要迅速制定方案,做好全面启动的前期工作。县卫生局要指导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县政府将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的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资金按照省制定的补助标准,由卫生、财政部门按照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结果拨付到村卫生室。二是主动对接做好卫生院债务化解工作。目前,上级有关部门对化债工作已明确责任主体、化解范围、工作步骤和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债务偿还,并严禁新债产生。这项工作不仅是当前医改的重要任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审核,主动对接,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基层医疗机构人事改革任务艰巨,务必强化保障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利益格局调整,改革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高,利益关联度大,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 系统工程;既是一件实事,也是一件难事。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强化措施,抓实抓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1、责任要上肩。卫生部门是改革主力军、主阵地,要积极主动作为,抢抓发展机遇,切实承担起具体改革任务;各乡镇党委、政府是乡镇卫生院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尽快开展实质工作;财政、人社、编办、信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共同推进医改的强大合力。

2、精力要集中。这次人事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列入重要议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实施,积极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一线参与,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尤其针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全程跟踪,及时掌握、化解、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保持稳定。

3、督办要到位。县医改领导小组和两办督查室要加大对各乡镇及部门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督查、定期考核、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分流安臵政策的落实情况、债务清理化解情况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对进度比较慢、问题比较多的卫生院,要加强重点指导或驻点指导,一个一 7 个卫生院地具体抓好推进,对债务的清理、机制的建立、人员的分流、资金的保障,一个一个问题地加以研究,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志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医改工作中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最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迅速行动,迎难而上,攻坚突破,全力以赴把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好、实施好,为深入推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早日实现人人享有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二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终于迎来了适合于自己行业特点的会计制度。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是为了使执行该会计制度的财会人员更为便捷地理解其内涵, 使普遍存在的问题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使有关会计业务处理形成共识。主要方法:以新旧制度的比较为切入点, 从会计基础等重大变化和部分较为复杂的账务处理入手进行必要的阐述。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和乡镇卫生院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的职能定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它主要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 已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鉴于此, 首部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制度已付诸实施, 该制度明确规定, 其会计基础为收付实现制 (原以权责发生制为主) , 这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相适应。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来说, 采用的是基本药物制度, 除中草药外一律按进价销售, 即实行零差率销售, 取消药品进销差价, 意味着“以药养医”时代的彻底改变, 财政补偿力度随之大增;同时还规定了不计提坏账准备, 不计提修购基金, 不设“长期借款”科目 (不允许新增长期借款) , 对期限超过三年确定难以收回的应收款, 报批后转作其他支出 (原为冲销坏账准备) 等等。这对我们规范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加强会计监管, 完善内部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供了更为健全有效、科学适用的制度保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与原医院会计制度相比有了诸多实质性变化。如会计科目的设置、财政补助资金和专用基金等的核算和管理、备查簿的设置和使用等等。

(一) 设置会计科目要规范。对于会计制度规定好了的科目不得擅自变更, 但对于往来款项及项目资金等应分别不同情况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名称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 财政补助资金中的基本补助 (人员经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等) 在执行中一般不得产生负数, 亦即不得出现赤字, 对所产生的结余,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转入事业基金。为了准确反映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按核算体系的要求必须通过设备查簿的办法予以如实反映。对公共卫生和财政专项资金 (建设发展和设备购置) 最好启用项目核算功能。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亏损的, 应全面分析, 查清原因。属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亏损, 应通过堵塞漏洞, 增收节支, 内部挖潜的办法予以消化, 若由财政补偿不到位致使, 应在下一年度预算时由财政部门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的办法予以弥补。

专项资金有结余的要如数结转, 不得进行结余分配。这里存有二种情况, 一是项目尚未完成, 则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二是项目已完工形成的专项结余, 则按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若需将结余资金缴回的, 应将该专项结余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若明确专项结余是留单位使用的, 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应调剂到其他项目或用于补充事业基金的, 按批准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属一般情况的, 应全数结转到下一年度, 并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 “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 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即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包含执行原制度时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余额, 但不包含职工福利费) 、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执行原制度时形成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余额) , 其中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不得超过医疗收入的1%;职工福利基金, 按结余资金中的一定比例计提, 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原按工资计提的福利费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照提, 但应列其他应付款核算;奖励基金是指年度终了经绩效考核合格后, 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一般为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 从结余分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的资金 (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不得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的20%) 。

(四) 备查簿的设置和使用。为了详细登记通过正常核算难以企及的有关资料, 要求设置有关备查簿。按规定应设置的备查簿有“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和“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等。“财政基本支出备查簿”用于详细登记使用“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和“公用经费补助收入”等支付基本支出情况, 要求对安排基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进行记载, 并在期末分析计算出基本支出补助结转;“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按照具体项目详细登记使用于“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建设补助收入”和“设备购置补助收入”等支付项目支出情况, 包括安排项目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 同样的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项目支出补助结转 (或结余) ;“其他限定用途资金备查簿”的设置与使用同上。对该类备查簿应尽可能通过电算化核算软件中的辅助核算—项目核算功能予以解决。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运用与账务处理

(一) “待摊支出”科目的运用与账务处理

1.“待摊支出”科目的运用。

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但设置了“待摊支出”科目, 从科目性质看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科目, 一个是支出类, 另一个则为资产类, 但从总的核算内容来看基本类同, 都是核算基层医疗机构为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等日常发生且需要分摊到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各项间接支出。之所以将“待摊支出”定位于资产类, 是因为这些支出在发生时仍停留在待分配阶段, 其资产特性尚未发生转移, 到期末按照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到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 才完成了资产类向支出类的转移, 所以也可以将“待摊支出”科目理解为是一个费用归集的中间 (过渡) 科目, 该科目平时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 年末应无余额。

2.“待摊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 对于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水、电、人员工资等支出时, 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作如下分录:

借:待摊支出——××× (按待摊支出的种类所设的明细科目)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则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为计提人员工资时则“应付职工薪酬”)

(2) 期末, 将本科目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到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 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编制分录:

借: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相应明细科目

—公共卫生支出—相应明细科目

贷:待摊支出——××× (按待摊支出的种类所设的明细科目)

(二) “在建工程”和“固定基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和“固定基金”科目的运用作出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 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同时: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建设工程采用出包方式的, 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价款时, 按照实际预付工程款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如出现多付需收回工程价款的, 按照实际收回工程价款金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3.将原有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时, 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到在建工程, 同时冲销固定基金中的固定资产占用: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固定资产

同时:

借: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4.购入或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需要安装的设备, 分别按如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 购入的需要安装的设备, 其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编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同时: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需要安装的设备, 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3) 支付安装费用时,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贷: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同时: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工程实际支出予以结转, 其转账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同时:

借: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

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

(三) “库存物资”科目的运用

首先应按库存物资的类别, 分级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主要财务处理有:

1.库存物资在取得 (验收入库) 时, 一律按成本入账 (统一采购时, 按购价加配送费用计价, 自行采购的, 按采购价加相关税费计价) 。

借:库存物资—药品等—药库—西药等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资, 按同类物资价格确定成本, 所不同的是在验收入库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 其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卫生材料等

贷:其他收入

2.库存物资在发出时, 采用所确定的计价方法 (如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 分别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1) 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资时, 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借: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等

—公共卫生支出—卫材支出等

贷:库存物资—药品等—西药等

—卫生材料等

(2) 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 按照领取药品的成本记账:

借:库存物资—药品—药房

贷:库存物资—药品—药库

药房结转已售出药品的成本时, 按其实际成本进行结账 (若为中草药在售出时按零售价, 结转成本仍按实际成本结转) :

借: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贷:库存物资—药品—药房

(3) 其他原因领用或发出库存物资, 按照其实际成本结转:

借:待摊支出等

贷: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盘盈、盘亏或变质、毁损的物资, 应查明原因, 并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1) 盘盈的库存物资, 按同类物资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借:库存物资—××× (应按库存物资的类别、品名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下同)

贷:其他收入

(2) 盘亏、变质、毁损的库存物资, 应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①属于保险赔偿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过失人赔偿, 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库存物资—×××

②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余额, 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后列作其他支出。

借:其他支出

贷:库存物资—×××

4.关于“库存物资”科目下“中草药”的核算。对于基本药物以外的中草药, 因仍存有进销差价, 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按进价 (即成本价, 下同) 入库, 在信息系统中应反映二个价格信息, 即进价与零售价;二是药房领用时也按进价核算, 同样需反映二个价格信息;三是售出时按零售价核算, 即收入按零售价核算;四是结转成本按进价;五是在药品盘存表中要分别反映进价和零售价二个价格信息。进销差价直接体现在结余中。

财务处理如下:

(1) 中草药购入时, 其成本按照采购价确认。

借:库存物资—药品—药库—中草药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在使用HIS系统的单位入库时, 以采购价格记入“中草药进价”, 采购价加上药品进销差价后记入“中草药零售价”。

(2) 药房领用中草药领用时, 其成本按照“中草药进价”确定

借:库存物资—药品—药房—中草药

贷:库存物资—药品—药库—中草药

在使用HIS系统的单位领用时, 药房同时反映“中草药进价”和“中草药零售价”。

(3) 中草药销售时, 以中草药的零售价确定售价, 以每天收费处报表中反映的中草药收入确定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医疗收入—门诊收入等—药品收入—中草药

(4) 中草药结转时, 按其进价确定成本, 以药房当月药品销售报表确定结转总额

借: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等—药品支出— 中草药

贷:库存物资—药品—药房—中草药

(5) 盘点时, 以中草药的进价确定成本, 对中草药的盘盈、盘亏的处理与前述的方法相同。

5.“结余分配”科目的账务处理。“结余分配”科目核算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在年度终了前, 应作好相应的年终清理, 并将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 结出十二月底止的各账户余额, 在此基础上, 按如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

(1) 年末, 将“本期结余”科目余额, 扣除限定用途结转 (结余) 后的金额办理结转:

借:本期结余

贷: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若为亏损时, 则:

借: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贷:本期结余

(2) 按照有关规定, 经批准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时:

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提取专用基金—提取奖励基金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3) 提取有关专用基金后, 按待分配结余贷方余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

贷: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提取专用基金—奖励基金

贷: 事业基金

(4) 若为亏损, 报经批准以事业基金弥补亏损时:

借:事业基金

贷:结余分配—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年末将待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后, 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若存有借方余额, 则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累计未弥补亏损。

总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很好地体现了行业特点, 我们应很好地领会其精神, 认真组织实施。当然, 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不计提修购基金、不允许发生长期借款、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计提专用基金等。修购基金不计提使经营性资产的维护、修缮、更新资金保障成了一个有待化解的问题;不允许发生长期借款, 这对需要搞基本建设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势必更加注重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量力而行;财政补助资金不允许计提专用基金, 这更注重了预算管理的约束机制, 也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 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同时, 还应注重财务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加强和存在问题的解决。笔者深信,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定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摘要:首部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制度已颁布实施, 这对我们规范核算,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完善内部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保障。本文对执行中应引起重视的某些问题及部分会计核算事项作了剖析。

3.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三

关键词: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

我国目前处于新医改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政府积极倡导社会资本引入医疗服务市场,并陆续出台了多条宏观政策,相配套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及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漏洞。

一、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

根据卫生部官方定义,按其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分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称其为民营医疗机构。笔者认为,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资本全资投资或者控股形式而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即为民营医疗机构设立或退出医疗服务市场的法律规范。

二、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新医改的深入,卫生部及其国务院相关部门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体系。

从相关的行政法规来看,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与经过行政部门审批,此时并未区分公立医疗机构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①。

从部门规章及文件上来看,2008年6月修订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始区别于其他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设立规范。

从政策上看,2010年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②。该《意见》一经发布,便引起了较多社会舆论。中央以其《意见》为中心,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等宏观政策。文件精神基本围绕着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打造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竞争环境等方面展开。并且,从2009年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到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当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及发展均作出规划。

三、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现存法律问题

(1)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医院性质是决定一切经营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民营医疗机构从一开始出现,就存在了定性不明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较多后续法律问题出现的源头。我国民营医疗机构有三种定性,一种为企业性质,一种为医院性质,一种是两种属性兼有的定性模式。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法律地位的界定。

(2)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主体资格审批制度不统一。在审批的标准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以税收为导向,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较。相反,有的地方准入设定严格的审批制度,采取“重准入”原则,规避社会资本进入的风险,结果却是限制和挫伤了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在审批权限分配的单位方面,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主体性质进行登记。而营利性民营医疗服务机构却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审批权的不稳定性,使得审批制度混乱,准入的法律制度在地方上很难进行统一的实施和规范。

(3)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制度中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也是市场进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全的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会大大促进医疗服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因出现各种经营问题而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若无明确的退出机制,将会使得医疗服务领域更加混乱。以市场竞争为導向,辅之以相应的退出政策,将会使得医疗服务领域更加规范。

四、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1)确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准确的法律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和其法律地位,一直是中国医疗服务市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不确定,准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就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政策将无法保证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经常会对民营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予以政策优惠。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位问题,则更为复杂,政府通常较少给予其政策优惠,使得其发展更为缓慢。因此,只有明确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相关制度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才能营造公平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环境。

(2)简化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国际上法人的设立有很多原则,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立一般采取核准主义,即行政许可主义,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而后注册登记。我国对于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大众舆论常偏向与认定其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应适当简化其审批程序,并应通过网络公开详细的审批程序来加强对审批执行机构的监督。

(3)建立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家允许设立民营医疗机构,放宽其市场准入的条件,本就是将社会资本引入医疗服务领域,激发医疗服务领域的“鲢鱼效应”,更好的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因此,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退出机制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政策的初衷。民营医疗机构因市场原因可自行决定退出医疗服务市场,而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社会公告,理清其债务关系。公告期满后,进行民营医疗机构的资金和物质清算,而后由登记注册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注释:

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4.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仓库管理制度 篇四

机构名称:广州新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制订人:郭德骥 审核人:陈小宇

批准人: 黎朝祖 批准日期: 2014年 3月 25 生效日期:2014年 4 月 1日

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2、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

3、仓库管理及养护制度

4、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

5、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6、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

8、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采购医疗器械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供方合法资格及各种有效证件,把好采购质量关。

一、医疗器械应当由采购部门实行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供方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

(三)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符合规定,且使用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三、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书,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并建立档案。

四、质量管理员应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查明以下加盖供方公章的证件、材料,并建立档案: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六、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标有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有效期、数量等内容的合法票据,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七、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防止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产品入库,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一、对待验产品根据其有效证件进行复核(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与产品的外包装箱注明的中文标识进行核实,确保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地名等相统一。

二、对待验产品外包装箱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无破损、中包装和单支包装无破损,产品包装中每箱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

三、查验产品的生产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是否与合法票据上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购货日期、供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购进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产品有效期、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等。采购验收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便追溯和查询。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仓库管理及养护制度

一、医疗器械仓库应相对独立,仓库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仓库内应干净整洁,门窗严密,地面平整。配备防潮、通风、避光、防尘、防虫、防鼠、调节温湿度以及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做好分区工作。仓库内不得存放非医疗器械产品及无关杂物,无菌医疗器械与一般医疗器械应分区摆放。

二、医疗器械仓库应按照规定划分为四个区并按色标管理: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退货区——红色,待验区——黄色。

三、仓库内设货位卡,做到卡、货相符。

四、医疗机构仓库保管养护员应熟悉医疗机构用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和储存要求,做到医疗器械产品按品种、批次摆放,医疗器械要专库(或专区)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分开存放,无菌医疗器械要专库(或专区)摆放,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要存放于专用冷库中。

五、保管养护员发现有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医疗器械时,应及时清点,做好记录并存放于不合格区,列表上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不得私自随意处理。

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

一、仓管员应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按批号逐批发货。

二、医疗器械出库应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工作,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产品注册证号、有效期、包装情况等项目,做好记录台帐并要有出库复核人员签名。

三、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出库。

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一、效期产品入库时,应集中、按批号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二、对效期产品定期进行检查,制订产品效期催报表,建立医疗器械产品效期预警机制。

三、效期产品出库要遵循“近期先出”、“按批号出库”、“先进先出”的原则。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品:

㈠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产品;㈡包装破损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 ㈢各级监督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在验收、保管养护、出库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使用,统一存放于仓库不合格区,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

三、凡因质量不合格报损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员的监督下予以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名。

四、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处理不合格产品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为监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并积极配合,以便减少社会危害。

5.医疗机构保密工作制度 篇五

一、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并监督执行。

二、医院有一位院级领导分管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由院办、党办、保卫科、医务科、人事科、财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协助有关科室制订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三、保密范围:机要文件、印章、收发文登记本、帐号、长途电话号码、疫情、科技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或设想、有价值的药物制剂配方及有保密内容的音像带、图表等。

四、保密部门:综合档案室、人事档案室、科技档案室、统计室、打字室、复印室、收发室、科研及其他有关重要资料涉及的主要部门。

五、密级划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的密级按规定执行保密范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六、严格保密纪律,加强文件、图书、资料的管理。凡标有“内部资料”的材料,必须设

专人管理,不得丢失和泄密,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涉外保密纪律。

八、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前夕,对保密工作要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6.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六

洪湖市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

[2011]61号)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改革,现已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制核定、岗位设置、人员分流全部到位。

1、科学核定编制。根据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全市按服务人口的1.4‰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1295名,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按服务人口的0.15‰核定编制138名。在对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根据各乡镇卫生院服务区域、人口和常年业务量,适当调整乡镇卫生院的编制配备。

2、合理设置岗位。乡镇卫生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总量以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综合确定乡镇卫生院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结构按0.5:4:5.5控制。

3、妥善分流人员。改革前,全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有从业人员1834人,其中正式编制职工1532人、人事代理人员84人、临时工218人。实有人员超编440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洪湖市根据实际,一是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清理,全市通过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分流241人;二是清退临时性非专业技术人员119人;三是通过竞岗分流80人。竞聘上岗后的人员全部签定聘用合同,转换了用人机制。

7.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七

一、现行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存在着对许多新生事物无法反映, 出现的矛盾无法解决, 很多时候找不到记账依据等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制度的性质模糊不清。

会计制度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企业会计制度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 一种是预算会计制度。现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既不像企业会计制度, 也不像预算会计制度。一方面, 医院会计采用的记账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方法都是借贷记账法, 而不是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资金收付记账法;另一方面, 医院会计的会计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会计的经营单位, 反映的也不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经营过程中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而是收支结余。

2. 对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如购置设备、房屋、固定资产改良、大型设备维修等只能从修购基金和事业基金中列支, 或者从医疗支出、药品支出中直接支出。在这个会计分录中, 固定基金并不是从其它基金转化而来, 会造成净资产的虚增, 从而使净资产出现不实, 这样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的净资产就不能充分体现出所有者权益, 会影响该医疗卫生机构当期甚至更长时间的实际收益情况, 也就不利于考核责任人的业绩和单位的经济信息。

3. 资产分类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只设置“对外投资”一个科目核算, 没有将属于流动资产的短期投资列出来, 这有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 (2) 对外投资采用期末计价成本法, 没有遵守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3) 对外投资收益没有单独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将投资收益与其它收入混为一谈, 不利于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营业利润和对外投资效果。

4. 核算方法分得过细过死, 加大了会计人员工作量。

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设置43个总账科目, 与原来的制度相比, 只是科目的级别有所调整, 将原来的总账科目调整为大类, 根据收入的性质和形式不同, 划分出5个总账科目。支出类由一个业务支出划分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四个一级科目。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管理费用又所辖基本相同的约十多个二级科目。三条核算线和管理费用的划分, 使得会计工作量成倍增加。专项资金类的一二级科目按收支两方分别设置, 也大可不必。

二、现行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加快医院会计制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步伐, 必须在肯定和保留原制度科学成分的基础上, 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 从根本上改革医院会计制度。

1. 建立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把医院会计彻底从预算会计体系中分离出来,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运行规律, 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特殊的服务行业会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构成具有复合性, 既有预算资金的投入和支出, 也有经营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与单纯经营性的单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相比, 所不同的是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 一经结合就融为一体, 几乎不能确定二者的分界点。另外, 预算内资金在医院资金构成中的比例越来越小, 特别是笔者所在的地区, 财政大大降低了对各医院的财政补助, 预算资金对医院经营活动的补偿和控制作用已经大幅度地降低。显然, 预算资金占医院资金的份额和对医院总资金运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小。因此, 医院资金运动已经完全转变为以经营资金为主体, 会计核算对象也应该以经营资金为主体, 用预算会计的方法来反映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运动显然是不恰当的, 建立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刻不容缓。

2. 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现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主要依靠自由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解决, 而不是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投入, 再进行固定资产基金的核算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更新的资金来源而实行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 也有明显的不妥。笔者建议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 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购入固定资产时做会计分录, 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不再同时做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借记专用基金, 贷记固定基金的分录。将固定基金的期初余额减去评估固定资产净值后转入“事业基金”, 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科目。

3. 增设“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科目。

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财务费用”中核算, 存款利息则在“其他收入”科目总核算。为适应新形势下医院成本核算和负债经营的现状, 规范核算借款 (负债) 的费用支出, 合理反映借入资金的利息负担情况和合理评价资金 (负债) 的利用效益, 建议把原来在“管理费用”下“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统一规划到设立的“财务费用”一级科目中核算, 期末直接转入“收支结余”的“其他结余”。

医院对外投资的收益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 不能单独反映在业务收支总表上, 不利于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投资收益作出评价, 也不利于对投资收益的监督。为了规范对外投资收入的核算, 建议设立“投资收益”一级科目进行核算, 对外投资时, 借记长期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 不再同时做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的, 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期末将“投资收益”直接转入“收支结余”的“其他结余”。

4. 会计科目的设置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需要, 又要适当减轻财会人员的工作量。

现行医院会计科目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反映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 对收入、费用的核算过于繁琐, 缺乏灵活性, 难以适应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因此, 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医院改革的要求, 设计新的医院会计科目, 应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点反映, 对收入和费用的反映适当简化, 并增强会计科目的灵活性, 核算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的经济事项, 大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核算细一些, 小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核算粗一些。

5. 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的要求, 也要便于外界和非专业人员阅读。

现行的医院会计报表制度, 既与国际惯例不相符, 又不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作为医疗单位的财会人员, 笔者深有体会, 真正能读懂资产负债表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少之又少。建议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报表要包含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使会计报表包含的信息量增加, 可理解程度增强。因此, 编制易懂的会计报表也是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马新丽, 冯世生.对医院会计制度改革的几点设想.现代商业, 2007 (10)

[2].陆正洪.论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中国卫生经济, 2006 (3)

8.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八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15号)要求,现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于9月1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

二、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在9月1日前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赣编办发[2009]4号)的要求,兼顾城区扩大、流动人口增加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统筹核定编制数。

三、完成岗位设置工作。9月1日前,各县(市、区)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四、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9月1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9月15日前,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聘工作。到2011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竞争上岗。

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9月30日前,在预留定向培养医学生、“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前提下,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空余情况,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其中,70%的空余编制用来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的编制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0%的空余编制面向社会招聘。

七、实行全员聘用制度。10月20日前,在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并实行合同管理。

八、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10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9.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篇九

1.托幼机构应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根据我园儿童特点,并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生活制度。)

2.卫生保健人员应参与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

3.合理安排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组织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4.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地区可酌情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5.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制度

(一)膳食管理制度

1.托幼机构食堂的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各项食堂管理制度。

3.托幼机构应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伙食和儿童伙食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卫生制度

1.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班级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定期清扫,保持卫生,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

3.所有用具及食物必须生熟分开放置。餐具、熟食盛器等按要求统一在食堂消毒,消毒后的食具应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

4.儿童食品应在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商店或超市采购。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食物保证新鲜,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提供生冷拌菜。

5.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g。

7.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8.进餐环境应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卫生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制度

1.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定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80-85%,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达到“DRI”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全日热量分配:早餐20~25%、午餐35~40%、点心5~10%、晚餐25~30%。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天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三、体格锻炼制度

1.卫生保健人员要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定,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2.托幼机构每日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工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3.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4.注意观察儿童在运动中面色、出汗量、精神状态、呼吸等,以及运动后的食欲、睡眠状况,进行体格锻炼效果评估。根据个体差异,对特殊儿童给予重点照顾。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检查制度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园(所)前应经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检查视力、听力。(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3)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或儿童健康查体表”、“生长发育监测图”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在家休息治疗。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2.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在刚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4)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五、卫生与消毒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实事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暴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两周进行一次玩具清洗和图书翻晒。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2.活动室、卧室应经常开窗通风。在寒冷、炎热季节应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3.儿童餐具每餐使用后应在食堂集中清洗消毒。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4.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每天消毒1次。抹布每次使用后消毒。座便器每次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消毒。

5.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应符合要求。

六、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1.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2.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报告。

3.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爆发和续发。

4.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物)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5.对发生传染病班级要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不能有任何人员流动,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手续。

6.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检和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同时提醒在传染病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

7.患传染病的儿童痊愈后凭疗卫生机构证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1.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2.对营养不良、贫血等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治。

3.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屈光不正、听力障碍、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矫治。

4.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5.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

八、儿童伤害事故的预防制度

1. 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卫生安全及检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各项措施。

2.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发生重大伤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托幼机构应加强对保教人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普及安全知识。

4.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保教人员应接受儿童伤害事故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制度

1.卫生保健人员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定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办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活动。

3.园内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1-2个月更换一次。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每半年举办一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4.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制度

1.托幼机构对卫生保健人员应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常规记录和建立健康档案。

2.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包括:出勤、膳食管理、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常见病、传染病、伤害事故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3.健康档案应包括: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疾病登记管理记录等。

4.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真实、完整、字迹清晰。资料应几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10.医疗卫生机构学习制度 篇十

1 资料与方法

选择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和金华市的各1个县 (区、市) , 在每县随机选择4个以上基层医疗机构, 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进行调查。调查表内容包括目前医疗机构内使用药品的品种数及金额, 使用量前10位基本药物 (按使用金额) 等。于2012年6月调查2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 获得有效表格21份。另外, 选取一个县进行深入访谈, 以区县卫生局、基层医疗机构及药剂科的负责人为对象, 访谈内容是该制度实施的主要好处、存在缺陷及对基本药物配送、品种、价格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2 结果

浙江省从2010年起, 分批试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至2011年, 全省90个县 (市、区) 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全省全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机构均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统一集中配送, 采购使用的所有药物均实行零差价销售。

2.1 药品配置品种

每个医疗机构配置的品种主要来自三类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307种) 、省增补目录 (150种) 、区县增补目录 (100种) 。其中, 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平均每机构197种, 每机构配备数量占基药目录数的比例为39%到100%不等;配备省增补药物平均每机构99种, 占省增补目录种数的比例为24%到99%;配备区县增补药物平均每机构51种, 占区县目录的比例为15%到100% (表1) 。

2.2 药品使用金额

从使用金额上看, 以基药使用为主, 平均每机构每月使用24万元 (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41.6%) , 但波动幅度较大, 最少者只有0.53万元, 最多有78万元;其次是省增补药物, 平均每月16万元 (占比26.5%) , 波动区间为0.1万元到41万元;区县增补药物平均使用16万元 (占比22%) ;此外, 还有少数机构使用其他药品 (按当地规定, 为保证30床以上卫生院平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设置了过渡期, 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同品规和厂家的原有药品, 但不能新增品种) 。调查还发现1个拥有皮肤病特色专科的机构对其他品种的用量较大, 占到该机构药品总金额的73.4% (表2) 。

2.3 使用量前10个基本药物品种

调查21个基层医疗机构, 用量第一 (按使用金额) 的品种共有20个 (只有1个有重复) , 用量排名前二的品种共有31个 (重复11个) , 用量排名前三位的有42个 (重复21个) 。排名前10位品种有97个 (113个有不同程度的重复) 。说明各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诊疗特色并不相同, 差异较大。

用量第一的20个品种分别是血栓通粉针剂、0.9%氯化钠注射液、氨氯地平片、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胃复春片、阿莫西林胶囊、美洛西林钠、维生素C注射液、阿洛西林粉针、硝苯地平缓释片、复方利血平片、参麦注射液、五苓胶囊、厄贝沙坦片、独一味胶囊、头孢曲松钠、通心络胶囊、缬沙坦胶囊、250ml 5%葡萄糖注射液、清开灵颗粒。其中:用于慢性心血管类疾病的降压、利尿、抗心绞痛等作用药品9个, 抗生素类药物5个, 用途广泛的补液、止痛等辅助治疗药4个, 抗感冒非处方药1个 (为感冒药清开灵颗粒, 只有该药重复) , 治疗慢性胃炎药1个;8个属于中成药, 12个为西药。可见, 用药品种基本符合基层常见病现状, 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抗生素使用偏多。

2.4 药品配送供应情况

调查的所有机构均通过浙江省药品统一招标平台采购药品。招标平台的大多数药品能得到购买和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 (乡镇卫生院) 。但有部分机构反映配送商 (主要是较大配送公司) 不送药到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一级, 或者规定达到20件以上才送货, 影响了他们对较少用量必备药品的配备使用 (如某机构多次采购急救药“低分子右旋糖酐”未得, 已缺半年以上) 。此外, 普遍反映省药品统一平台存在网络速度慢、系统故障较多, 也导致他们无法及时购进药品, 影响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开展。

2.5 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机构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药品缺乏。所有机构均反映药品品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半数以上个机构反映经常遇到“有标无货”现象 (即网上有厂家中标但缺货) 。认为缺少的药品品种主要是:①廉价和用量少的急救药品, 如口服补液盐, 复方氢氧化铝片, 对乙酰氨基酚片, 诺氟沙星胶囊, 泼尼松片, 胰岛素注射液, 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 硝酸甘油注射液, 逍遥丸, 霍胆丸, 保和丸, 苁蓉通便口服液, 尼群地平片, 维生素C注射液, 氯化钾注射液, 甘露醇注射液及大输液。②消毒防腐药、皮肤用药 (以前是村卫生室必备的常用药) 和儿科用药。③品质及疗效较好的药品, 如丙硫氧嘧啶片,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 头孢曲松及万可松等进口品牌药。此外, 还有机构反映某些品种中标规格过大, 如泼尼松片5mg×1 000片, 不适合卫生室、服务站使用;或有些品种虽有, 但只有一个品牌, 没有选择余地, 如丹参片虽有, 但患者原来信赖的品牌并未中标, 患者只好返回到上级医院看病了。第二, 担心药品的品质保障。由于价格过低, 医生和群众对药品品质有较多担忧。一些机构反映注射用葡萄糖溶液发生漏液现象较多 (属于安全隐患) , 阿洛西林注射液发生过敏反应较多。第三, 补偿机制不完善, 影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由于财政资金补偿无刚性规定, 到位也不及时 (公共卫生经费也是年中、年底拨付) , 失去药品收入后缺乏其他渠道的有效补偿, 导致医疗机构日常运行经费缺乏, 常常拖欠支付药品费用, 机构自身发展也无法较好地进行规划。

调查中, 还发现普遍存在一定的推诿病人现象。许多医疗机构承认, 由于机构用药、服务水平限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下工资弹性小影响, 医务人员不愿接收危重病人, 不再接收以前可以收治的病人。此外, 可能存在医药回扣现象。因为实行药品销售零差率后, 虽切断了医疗机构利用药品赚钱的利益链, 但并未完全切断医生与药品使用的利益链, 尤其是使用品种受到限制后, 由于同一品种有多家厂商中标, 许多厂商为了使本厂药品得到医生使用, 需要进入原来不需进入的基层机构中促销 (原来主要在县级及以上医院) 。基层机构也认识到这个问题,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贿赂、回扣现象, 加强了教育和管理 (如对请购药品的人员、数量、药品有效期等实行登记追踪) , 但感觉一些“地下行为”难以监管。

3 讨论与建议

3.1 调整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进行限制的做法

从允许配置的药品及实际使用看, 各机构用药差异很大。如调查的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有皮肤病诊疗特色) 虽配备基药211种, 但使用很少, 使用金额比例仅为9.10%, 而其他药品使用金额比例高达73.40%。虽不能说这些机构的药品配备和使用科学合理, 但是由于各地多发病种差异较大、机构诊疗特色不同, 由此产生用药差异是很正常的现象。

按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设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 可以限制其使用的药品品种。但是, 由于群众长期形成的就医习惯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已发展形成的便利或者特色医疗服务功能, 突然要改变和停止, 医生和广大群众都感到不能适应, 认为造成了新的看病难和有限卫生资源的浪费, 使患者不得不向上级医院转移。其他地区也有较多类似报道或要求[1,2,3]。世界卫生组织 (WHO) 倡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基本药物的广泛可及, 从而改善居民健康和促进健康公平, 建议对低收入者实行优先提高药品可及性, 对中高收入者优先促进合理用药的政策。我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也应吸取国际经验, 不能为了追求降低患者负担, 而限制他们的药品使用选择权和迫使他们返回上级医院。因为强制基层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基本药物, 严重影响基层医疗业务的开展, 最终损害社会福利;其次, 不能也不必要一律强求基层机构只能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更不能通过药品限制来废止大家都乐于接受、已经形成的特色、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项目。因此, 建议充分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服务对象的不同, 保障不同区域城乡广大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使用权 (至于可否报销另当别论) , 调整药品限制做法。浙江省采取允许部分机构使用过渡期药品的做法, 没有采用一刀切禁止一切非基药进基层药房, 无疑是比较明智与理性的。

3.2 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的措施

鼓励和促进基本药物使用不应过多依赖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采取更多其他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使消费者转变对价廉药物效果不佳的错误观念;强化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使他们提高对基本药物的认可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水平 (调查中也发现许多机构并未对医生开展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专门培训) ;制定、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招标、采购、使用及监测评估一系列政策, 特别是要建立基本药物政府采购基金, 定点生产, 统一配送, 免费或低价使用基本药物[4]。当然, 如果采取免费供应基本药物, 则应严格控制目录范围, 并允许使用目录外药物。目前有些基本药物由于在定价或招标采购中价格被过于压低, 利润太少, 企业没有生产或经营的积极性。由于价格过低, 医生和群众也对其品质产生怀疑, 进一步导致用量少、利润低, 导致廉价基本药物“使用不足”和“供应不足”恶性循环。

3.3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 完善基层机构补偿机制

由于基层机构失去了药品收入补偿, 只能依靠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获取收入。目前财政补助按照最近三年收支情况核算, 随着药品价格降低, 服务人次大幅增长, 医务人员工作量明显增多, 但按照目前的绩效工资制度, 报酬基本不变、差距不大, 影响了他们 (尤其是高水平医生、年轻医生) 的工作积极性。乡村医生对收入满意度低, 原因是由于公共卫生任务繁重, 而收入有限 (每年核定4万元左右) 。并且, 财政补偿随意性较大, 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保障[5], 财政资金不及时到位, 影响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 应明确财政补助的范围、补助方式、资金到位时间等, 实行动态、及时的财政补偿 (如每月拨付) , 保证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 在服务收费补偿上, 通过改革支付方式, 完善医保政策, 来激励和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避免重回“大锅饭”和推诿病人现象发生。另外, 需要设计制度, 让医疗机构有动力和能力来约束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

3.4 警惕药品招采部门的垄断行为

全省集中招标采购以后, 招标主体单一, 集中于公立机构, 无经济责任, 容易出现低效率、高交易成本及寻租和垄断行为[6]。因此, 需要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 采取更多的相应措施, 包括逐步允许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等介入, 实现招标采购主体多元化;注重采购程序规范化和招标评议小组的广泛代表性等。探索新的招标形式, 增加招标采购中的透明度。如建立电子招标平台或者电子交易市场, 采用市场化集中采购形式, 让所有具备资格的企业及其产品、医疗机构 (或医保机构) , 全部汇聚其中,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 形成动态、均衡的药品价格。

参考文献

[1]程斌, 应亚珍, 陈凯.农村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现状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1, 31 (4) :340-342.

[2]张艳春, 党勇, 赵琨, 等.社区卫生服务药品政策实施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0, 3 (5) :47-51.

[3]刘邦智.四川省农村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报告[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1, 31 (6) :564-567.

[4]雷海潮.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亟需调整[J].中国卫生资源, 2011, 14 (4) :199-200.

[5]赵伟宁, 徐凌忠, 杨平, 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 (9) :664-666,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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