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共13篇)(共13篇)
1.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一
XX县家电、汽摩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贯
彻落实情况
家电、汽摩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是国家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协助县商管办按要求选择销售网点并与县域范围内所有家电下品经销网点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委托书》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行为规范承诺书》我县备案的销售网点有91家,目前开展业务的有81家,分布在全县14个乡镇。自2009年10月1日起,我县销售网点全部实行家电下乡产品垫付直补,对于家电下乡产品销量小,本人又不愿与财政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委托书》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行为规范承诺书》的网点,征得其本人同意,商管部门取销了家电下乡产品经销网点资格,例如电信部门各营业部(手机下乡产品经销)。我县要求各销售网点在每月规定的报账时间去其所在行政区划内的财政所报账,财政所同时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同步进行30%以上电话回访,对于同一户购买同类产品2件或不同类产品多件的进行100%回访;各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经销网点都进行了业务指导及购销存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县域范围内90余家协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必须对农户购买资格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把信息输入家电下乡销售系统,并 1
对县域范围内的农户购买的下乡产品进行垫付直补。
销售网点除须当场向购买农户兑现补贴资金外,还必须在实现销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每月最后一天12点之前)到网点所在地财政所办理结帐手续,以确保补贴资金兑付率达到100%。
根据九财建[2011]59号文件《关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直补政策的通知》要求,我县从今年9月1 日起取消家电下乡补贴由经销网点垫付办法,改为直接补贴给农户。实行乡(镇)为补贴单位,明确商管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建立商管、财政联动机制,每月至少对经销网点抽查一次,对个人补贴在2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并建立回访记录和家电下乡检查记录,以此作为对网点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签订家电下乡指定店履约协议书和收取履约保证金。从9月1日起,所有备案销售网点必须建立完善进销存台账管理制度。
二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每当上级有新政策新精神出台,XX县财政局除及时转发文件外,还召集各乡镇财政所家电、汽摩下乡工作经办人员和家电下乡产品经销网点进行业务培训,目前已举行了五期业务培训班,培训人次达1000余人次。
三是安排家电、汽摩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机构和人员 家电、汽摩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按辖区管辖范围统一设在各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窗口),并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和专用电脑。
四是建立了补贴资金专户 在县乡财局设立了补贴资金专户,资金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建立了补贴资金台账。至2011年9月底,我县共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 71138台(件),应发补贴2098.96万元,上级财政累计下达补贴资金1873.03万元。外网补贴发放率99.59%,离100%的要求还有一点距离。汽车摩托车3549辆,其中摩托车1979辆;销售额7161.1万元,其中摩托车811.7万元;应发补贴款710.5万元, 其中摩托车102.4万元;上级财政累计下达补贴资金611万元。以旧换新产品销量2166台,销售额705.5万元,应发补贴款64.5万元, 上级财政累计下达补贴资金40万元。
五是规范家电、汽摩下乡销售系统操作,按要求及时进行纠错,做好向财政部门申领垫付补贴资金工作 各销售网点须规范操作家电下乡录入系统,要严肃认真录入销售信息,杜绝录入虚假伪造信息,防止恶意虚增销售量,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特别在输入家电下乡销售系统信息时,注意一定要点击最后一行左下角的备注选项,打开备注页面选中直补垫付选项,并输入其它必填信息。如果商家2010年6月份以后再出现漏选或错选情况的,财政部门将不予补贴。对于原来把非农业户口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输入系统的要予以删除。对于商家进行促销活动中赠于消费者的家电下乡产品不能输入家电下乡销售系统,以前已经输入系统的信息要予以删除。各销售网点要按照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申领资金的资料于不得迟于每月最后一天上午12点之前整理成册提供给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资料包括:销售网点垫付资金结算申请表、购买人已签字或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书》原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发票、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和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家电下乡
产品标识卡原件及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是制定了《XX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转发《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XX县财政局将各乡镇财政所的家电、汽摩下乡工作纳全县财政工作的年度考核范畴,并且专门制定了《XX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并转发了《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从产品销量、资金兑付率、补贴申报资料整理、投诉量等四个方面对财政所进行百分制考核,第1-2名给予3000元奖励,第3-5名给予2000元奖励,其它的给予1000元奖励(总分低于70分的取消奖励)。2010年根据《XX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财政进行评比打分,共奖励5万元。
七是县级财政及时垫付补贴资金 在上级财政补贴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时,XX县财政局无条件垫付资金,目前累计垫付补贴资金200余万元。
八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我局及时将赣财建[2010]132号文件及其今年4月份市局电话通知和省厅下发的《家电下乡防止骗补自查方案》精神要求传达给各财政所,县财政局及商管部门着重从购买人申报补贴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审核,并到XX镇、XX镇、XX镇、XX镇、XX开发区等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现场进行了电话抽查回访。从抽查情况来看,在前期推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
资金办法其间,很多地方出现了经销商骗补、套取补贴资金现象。市财政局、商管办5月份组织了家电下乡交叉检查,来我县的是XX检查组,从检查的情况来看XX县严格按照《家电下乡管理细则》和《家电下乡防止骗补自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的,对家电下乡经营户的申报资料严格审核,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制定了《XX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确保落实。在检查中检查组也发现了XX县家电下乡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
1、个别商户2、3月份的销量增加较为明显,如鸿运家电有限公司2011年1月销量294台;2月销量774台;3月份销量124台。2月销量是一月份2.6倍。
2、农户同时购买二台的现象较普遍,如经典家电皇明太阳能。
3、家电下乡经营户,普遍未设家电下乡产品专柜,未配备家电下乡专销人员。下乡指定店未摆放家电下乡公告,下乡产品未公示产品价格标签。
4、家电下乡指定店未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购销存台帐,产品购销存混乱。
5、上门回访9户农户,回访结果是2户确认购买,其余7家否认购买或少于经营户上报销售数。事后对XX县经典电器商行进行了处罚,罚款1.3万元。
XX县财政局企业股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二
一、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 家电以旧换新顺利扩大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金融危机做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今年5月, 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联合上报的《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 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试点基础上向全国推广实施, 根据各地是否已具备废旧家电拆解条件, 分期分批启动。今年6月初, 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议, 进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各地高度重视, 在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的情况下, 克服各种困难, 加班加点工作, 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一系列准备工作, 准备早、工作快的安徽省6月份率先正式启动, 辽宁省紧随其后, 扩大实施地区9月初全部顺利启动。江苏、北京、山东等原9个试点地区按照扩大文件相关要求, 认真做好调整、衔接工作, 由试点向扩大延长平稳顺利转换。
(二) 家电以旧换新多重政策效果进一步显现。
总体看, 家电以旧换新总体发展态势良好, 随着以旧换新扩大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多方面的政策效果更加显现。
一是促进了消费, 扩大了内需。截至2010年10月20日, 全国共销售五大类新家电2 520万台, 销售额累计已达942.7亿元, 进一步拉动了国内居民消费需求, 从而有效发挥了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截至目前, 江苏省新家电销售量在全国居首位, 销售新家电584.32万台, 销售额213.53亿元, 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2个百分点, 对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同时, 家电以旧换新通过中央、地方财政支付补贴达94.3亿元, 有利于支持流通行业发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从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拉动了GDP的增长。
二是促进了节能减排。家电以旧换新淘汰能耗高的旧家电, 推广购买节能家电, 带动了生产企业加快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型产品, 仅海尔、海信、澳柯玛三大家电企业就研发推出300多个节能环保型产品。新家电可节约能耗约20%~30%, 按目前已更新换代家电2 500万台推算, 每年节约的电能相当巨大, 全国家电以旧换新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对于促进我国城乡居民家庭和社会整体向高效能、低排放方面转型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是促进了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10年10月20日, 全国共回收五大类旧家电2629万台, 已实际拆解处理1 366万台, 可回收废钢铁等再生资源41万多吨。其中, 江苏省累计回收废家电583.14万台, 已拆解531.27万台, 回收塑料、铜、铝等再生资源15.8万吨, 实现了资源节约利用。同时,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减少了小作坊的乱拆乱弃, 有利于建立规范、环保的废旧家电回收、拆解体系, 保护环境。
四是对财税增长做出了贡献。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拉动, 参与企业增收明显, 对地方财税贡献突出。不仅生产企业效益提高, 税收增加, 参与的流通企业也做出了贡献, 如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企业仅苏宁公司新增税收近50%;青岛市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销售企业增加税收1.5亿元;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新增税收8亿多元。
五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家电以旧换新带动了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等各个环节企业的发展, 效益增加, 提升了产品结构, 增强了竞争力。生产企业荣事达集团借政策东风, 在2010年前5个月实现销售收入同比增长83%, 并已开始启动国家级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基地 (电视整机项目) ;苏宁公司在成为中标销售企业后, 一年来销售量同比增长了33%;青岛新天地公司作为中标拆解厂家, 大幅提升了产能, 在与拆解小作坊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同时, 家电以旧换新还在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初步测算, 这项政策带动各环节新增就业岗位40多万个。
(三) 各地开展以旧换新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各地在推进以旧换新工作中,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 各方密切协作, 按照要求, 因地制宜, 积极探索, 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
一是思想重视, 各方密切协作。各省市政府非常重视, 都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或副市长担任组长, 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领导小组, 有的地方一把手亲自过问。各地商务部门工作主动, 积极发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 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以对接会、推进会等形式加强部门协作, 商务、财政、环保部门相互配合, 形成上下畅通、横向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及时解决试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收到较好效果。
二是加强服务, 做到便民利民。家电以旧换新是拉动内需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把方便消费者、让消费者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许多地方优化操作流程, 提高效率, 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中标企业建立了24小时服务系统, 形成了快速、便捷的服务机制,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限期办结回复, 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比如, 江苏等地针对企业反映申领补贴资金难的问题, 财政、商务部门及时优化程序, 加快审核、兑付速度;上海推出了发放便民服务卡的方式, 既便民又利于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积极探索, 创新工作模式。从试点到推广, 各省市积极探索推进以旧换新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江苏、北京、山东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双中标"企业中, 试行"先购新后收旧"的操作流程和"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模式, 既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 也降低了企业运输成本。还有些地方利用网络搭建交流平台, 创立了专门的以旧换新网站, 积极探索网上家电以旧换新。有的地方积极协调税务部门, 帮助企业解决开具发票等问题。
四是积极宣传, 扩大政策影响。各地非常重视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加强咨询服务, 及时处理投诉, 广泛性、持续性、正面性地进行政策宣传。有些省市组织开展了家电以旧换新进社区活动, 发放了各种宣传材料;有些地方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宣传月”、“以旧换新巡回展”等系列宣传活动, 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扩大了以旧换新政策影响力;还有些地方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大联销", 充分利用国庆节等节庆消费高峰, 激活节日家电消费。
五是规范操作,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严格政策规定, 按照要求规范相关工作,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 不断完善和规范操作流程, 开展业务培训, 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招标程序, 确保中标企业具有相应的营销、生产能力、网络布局条件等。加强对回收、销售、拆解、补贴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有些地方设立了违规举报奖励制度, 加强群众监督;江苏等地及时对违规企业采取暂停以旧换新业务、追回骗补资金、给予罚款等处罚;还有些地方对个别企业员工参与倒卖旧家电问题进行公开查处。南京市对中标企业网点推行有店外宣传、有店内彩挂、有购买须知及流程图、有咨询导购台、有宣传单、有人员培训和回收价格公示、举报奖励公示的"六有两公示"规范化建设。
六是销售企业重视, 积极扩大销售。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 广大中标销售企业高度重视, 积极做好商品销售服务, 将这一惠民政策及时惠及广大消费者。各地企业要向苏宁等先进企业学习, 将以旧换新作为企业工作重点, 制定和落实相应工作制度, 做好产品介绍, 信守服务承诺, 保证销售环节的正常有序运转。苏宁电器1 100余家连锁店作为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终端, 在政策实施一年多以来, 销售同比增长33%, 在直接拉动家电生产行业的同时也带动了营销、物流、售后服务和拆解行业的发展。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家电以旧换新整体工作成绩突出, 成效显著, 但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主要是:
一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还有很大潜力待挖掘。从新扩大实施的地区来看, 各地虽已正式启动, 但还有一些地方目前仅在主要城市开展, 部分地市和县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尚未全面覆盖。有的试点地区产生了松劲思想, 工作推动力度有所减弱。
二是操作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人钻政策空子, 如倒卖旧家电和凭证、回收的旧家电返流市场;最近有些地方又出现了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购买新机的问题;还有个别地方出现疑似骗补现象。各地媒体对倒卖旧家电的报道比较多, 虽然这种情况也回收了旧家电, 销售了新家电, 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家电以旧换新目的, 但媒体反映多, 社会影响坏。
三是一些地方的便民利民措施还没有跟上。如有的消费者反映先购新后收旧时, 中标企业重视销售新家电, 忽视回收旧家电, 回收时间较长;一些地方反映消费者领取补贴等待时间久, 这些都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抱怨。
四是部分地方家电以旧换新舆论氛围不强, 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商务部门只重视了家电以旧换新启动时的宣传, 宣传缺乏持续广泛性;一些销售企业店堂宣传很少, 将以旧换新混同于一般销售, 不能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消费者参与度受到影响, 从而也影响到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五是家电以旧换新各环节衔接不够紧密, 企业垫付资金压力较大。由于工作量大, 人手少, 虽然许多地方商务部门克服困难, 加班加点工作, 但许多地方销售和回收企业的垫付资金占压仍较大, 补贴拨付时间过长。
此外, 8个暂不具备拆解条件地区的准备工作进展不快。
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认真分析研究,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大力度, 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一)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党中央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 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 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都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指明了方向。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家电以旧换新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节能减排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下一步工作中, 商务部门的同志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提高认识, 明确方向, 充分利用好这项中央财政支持政策, 把家电以旧换新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大力气做好做实。要明确目标进度, 细化落实措施, 推动以旧换新工作深入发展。扩大实施的地区, 部分地市和县尚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的, 要尽快全面启动, 进一步扩大销售和回收中标企业数量;经过一年试点的地区, 虽有相当部分居民进行了家电以旧换新, 但我国正处在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的阶段, 居民消费升级换代需求强劲, 按照居民的家电拥有量等情况看, 以旧换新的空间还很大, 要进一步扩大成果;因为暂不具备拆解条件尚未启动的8个地区,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协调,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 争取各方支持, 克服实际困难, 尽快启动以旧换新工作。
(二) 加强宣传,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宣传工作是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一环, 各地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要做到宣传工作的广泛性、持续性和正面性, 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让消费者及时了解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扩大政策影响力。二是生产、销售企业要开展针对性宣传, 积极组织开展深入社区的宣传活动, 做好产品介绍, 各个企业要向苏宁等先进企业学习, 将以旧换新作为企业工作重点, 制定和落实相应工作制度。三是销售企业要加强店内外宣传, 利用标语、条幅、宣传海报等方式营造良好气氛, 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
(三) 便民利民,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家电以旧换新是一项体现关心民生的惠民工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把这项好事办好, 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要按照"便利性、安全性、规范性"的要求, 从方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灵活实行"先收旧后售新"或"先售新后收旧", 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 努力提供便民服务。中标销售、回收企业要信守服务承诺, 及时回收旧家电。销售企业要采取增加人员等措施方便消费者领取补贴。生产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 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各有关政府部门要做好政策服务, 解决好回收和拆解企业间运输、补贴结算等一系列衔接问题, 克服困难加快补贴审核进度, 切实做好以旧换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 严格监管, 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 高度重视监管问题, 防患于未然。要严格管理制度, 加大监督力度, 认真防范和查处倒卖以旧换新凭证与资金骗补行为。对发现的骗补行为、假冒伪劣、质量问题要坚决查处, 决不手软。对发生的疑似"骗补"要追踪分析,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回收的旧家电回流到销售市场;要切实规范中标企业行为, 不准中标企业参与倒卖旧家电;严格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原件, 杜绝消费者身份证信息被盗用, 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并在媒体曝光, 对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 加强协调, 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以旧换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 做好以旧换新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 多向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汇报, 善于利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平台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工作。在组织实施中, 各级商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检查上, 要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等部门的作用;在加强宣传方面注意发挥宣传部门的指导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日常协调机制, 形成相互支持, 相互理解, 形成合力, 有序推进以旧换新工作的共同推进体系。
(六) 立足长远, 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实践表明, 以旧换新的作用不仅在于扩大消费, 呈现的政策效果是多方面的, 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形成了销售、回收、拆解等规范体系, 积累了家电回收利用的经验和规范做法, 各地商务部门要注意充分发挥家电以旧换新机制、体系的作用, 将家电以旧换新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积极引导、鼓励居民购买节能新家电, 淘汰耗电高的旧家电;要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与资源节约利用、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结合起来, 通过家电以旧换新, 建立回收利用废旧家电的完善体系;要考虑做好以旧换新与明年即将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的衔接工作。商务部现在正按照部门分工起草与这个条例相配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 做好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长效回收处理机制, 形成扩大消费、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体系。
3.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函[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家电以旧换新作为一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措施,自2010年6月在全国逐步推广实施以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但实践中部分省市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
(九)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建立关联审核机制,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抽
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的去向,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自4月15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以旧换新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顺利实施。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4.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填写规范 篇四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填写规范
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时,必须验证交旧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凭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单位法人凭本市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查验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是否完整。对符合条件的交旧人开具凭证,将销售联交与交旧人。
下面是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一个例样: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凭证编号:
家电回收信息 旧家电产品信息
回收企业:
回收产品类别:□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 电脑
回收产品品牌:回收产品型号:
回收产品制造商:
回收产品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
回收时间:回收地点:
回收产品说明:
旧家电出售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户口本□ 军官证□ 士兵证□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地址:
备注: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填写分两块,一是旧家电产品信息,二是旧家电出售人员信息。开具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其中旧家电产品信息栏中的填写:
回收企业:由凭证发放者告知
回收产品类别: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 电脑,在相应的旧家电类前打√即可。
回收产品品牌:在旧家电机身上有块金属铭牌,上面详细有厂家、型号、规格
等。
回收产品型号:同上
回收产品制造商:同上
回收产品机身序列号:此处不用填写,由录入系统自动生成。回收价格:按照商务厅下发的回收指导价格来填写。
回收时间: 凭证填写当天即可。
回收地点:所在市(地)、县(市)
回收产品说明:电视需标明显像管、液晶或背投并注明实际尺寸,冰箱需标明
单门、双门、冰柜、车载冰箱并注明实际容量,洗衣机需标明
波轮、滚筒或迷你并注明实际公斤,电脑需注明台式液晶、台
式显像管或者笔记本,空调标明窗机、挂机或是柜机。
其中旧家电出售人员信息的填写:
在检查出售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符合家电以旧换新的规定之后,按照证件如实填写,电话留一个即可。如果是单
位购买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姓名栏上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号码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地址上应写上单位
地址(按照营业执照上填写),还应留下一个联系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其它证件以此类推)。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 户口本□ 军官证 □士兵证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地址:
备注:
5.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五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
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
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拆解处理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十二条拆解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
第十三条拆解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详细记录拆解处理过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六
为进一步扩大汽车、家电消费, 促进扩大内需,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特制定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
(一) 拉动国内需求。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 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 保有量大幅增加, 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 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 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 000万台, 如果加快淘汰更新, 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 促进节能减排。
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 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 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 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 减少环境污染。
(三) 有效利用资源。
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 通过“以旧换新”, 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 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 稳定和扩大就业。
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 产业链长,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 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二、基本思路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 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 促进节能减排, 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与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又要做到简便易行, 方便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 加大补贴力度, 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
(一) 补贴范围。
一是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 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 给予补贴。二是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 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 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 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二)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 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 具体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 000元, 轻型载货车5 000元, 微型载货车4 000元, 中型载客车5 000元, 轻型载客车4 000元, 微型载客车3 000元, 其他车型6 000元。
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 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以及城市管理等因素, 调整补贴标准。
(三) 资金补贴流程。
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四、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建立, 2009年先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一定基础的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成熟后在全国推广。2011年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2009年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 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一) 试点范围。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二) 补贴范围。
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三) 补贴对象。
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四) 补贴标准。
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 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 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 操作流程。
1. 确定实施主体。
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 试点期间, 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 试点城市选择1家。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 收购旧家电。
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 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 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3. 购买新家电。
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 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 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回收后再流通的旧家电不予补贴。
(六) 申领补贴资金。
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 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五、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请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7.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七
商商贸发〔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含)
150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含冰柜)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8.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篇八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
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
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9.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九
湖北省2010年8月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以来, 以旧换新销售额稳步上升, 政策效应开始初步显现。截至2010年12月31日, 湖北省累计销售新家电29.73万台, 实现销售收入10.22亿元;回收旧家电31.02万台, 实现回收收入523.21万元,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量在新推广省份中排名第五位。目前, 湖北省备案的家电以旧换新网点980个, 其中销售网点509个, 回收网点471个。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使消费者得到了补贴实惠, 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截至2010年12月31日, 湖北省商务部门已审核通过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补贴22.31万台, 共计6 309.32万元, 财政部门确认发放10.73万台, 共计3 001.97万元, 补贴发放率为47.58%。
10.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十
为了杜绝浪费现象,降低成本,依据千鹤国际大酒店《物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以旧换新”物资定义
对物资实行”以旧换新“,即新领用物资时必须退回相应数量换下来的废旧物资,包括“以空瓶换实瓶”等。
二、“以旧换新”物资范围
“以旧换新”物资包括维修材料、特殊客用物资、用量非正常物资以及酒店当局认为应该“以旧换新”的物资;具体清单由酒店各部门讨论决定,酒店可以根据不同时段和情况增加或减少“以旧换新“物资清单的内容。
三、“以旧换新“物资的领用
1、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同时领料人应把拆换下来的废旧配件、旧料拿到仓库指定的位置,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以旧换新“物资在领用时按同规格、同品种,领用多少新物资即要退回同等数量的废旧物资(属新增物资除外),第一次新领物资无件退回的在《领料单》上标明‘无旧件’。
2、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旧料,需先领用新物资才能退回旧物资的,领料人须注明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库管员方可发货。如果未按时交回废旧物资则按照购置价格进行赔偿。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的物资,除按照购置价格全额进行赔偿外,另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四、”以旧换新”物资的回收及利用
1、重量较轻及体积较小物资由领用部门在领用新物资时交库管员保管,由库管员统一进行回收及分类存放管理。库管员未管理好废旧物资,造成废旧物资遗失的,按新物资价格的百分之十进行处罚。
2、对重量较重和体积较大物资,由部门确定固定和统一的废旧物资存放地点进行存放,废旧物资必须分类,有序进行堆放。
3、经鉴定确认,能修复利用的物资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修复。
五、“以旧换新”物资的处置
1、经鉴定不能修复利废的回收废旧物资,由库房申请处理;
2、经鉴定能修复的物资,工程部一个月组织一次修复。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经酒店各部门讨论决定后生效;
11.销售货物以旧换新销售额的确定 篇十一
一、某手表专营店为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名牌金表,新表对外售价6000元,旧表作价1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5000元。请问其增值税销售额怎么计算?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6000/(1+17%)=5128.2元。
二、某金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3000元,旧项链作价1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请问其增值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12.经典的手机以旧换新的宣传广告词 篇十二
2. 以旧换新,焕然一新。
3. 新的手机不一定要买来欢欣啊!手机就可换新!
4. 享欢欣鼓舞,新手机做主!
5. 欢欣,欢欣,欢欢欣欣得新机,以旧换新的时机。
6. 手机换新,无限欢欣!
7. 旧手机变新手机,不信?!你敢点我敢换!立即点击或者分享,一动手指,旧手机秒变新手机。
8. 期盼以旧,欢欣鼓舞!
9. 手机换新体验,畅享欢欣无限!
10. 靓手机以旧换新,你唔嚟睇,你就错过笋嘢啦!
11. 欢欣网,专门做手机回收以旧换新的网站。欢欣网,你值得拥有。
12. 当“机”立断,将“机”就“机”。
13. 旧的不欢,欣的不来!
14. 永远用新手机秘密!
13.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工作自查报告 篇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0‟157号)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实施城市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目前家电下乡产品仅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以及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
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废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中标拆解处理企业后,到相关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的凭 1
证,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上交。
拆解联是中标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废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货、单核对的凭据。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市贸发局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市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市贸发局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臵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区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市贸发局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回收企业再次领取凭证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贸发局申请。
中标回收企业需待上一批次以旧换新专用凭证使用超90%后方可申领下一批次专用凭证,申领的下一批凭证数量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凭证数量的1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市贸发局提交书面申请。家。申领同时提交上一批次专用凭证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登记册备查。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
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严紧,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第十二条 根据•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各区经贸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市环保局负责对所在地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市贸发局。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配合各区经贸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备案企业(网点)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登记册进行检查、抽查。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专用凭证由回收企业在回购旧家电时向交售人(或团体)开具,交予交售人(或团体)销售联作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凭证。
开具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专用凭证确定为废证:
(一)专用凭证与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不符或凭证印刷有缺陷;
(二)专用凭证没有“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注)印鉴;
(三)专用凭证缺页;
(四)专用凭证填写有涂改痕迹;
(五)消费者携带未填写的空白专用凭证或非备案回收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的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专用凭证在开具时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在该专用凭证明显位臵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留,在申领下一批凭证时需将所有报废凭证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下属回收网点在开具专用凭证的当天必须将销售联交予交售人(或团体),回收、拆解联整理、登记入册,并将相关信息当天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不影响交售人(或团体)购臵新家电享受补贴时销售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运送回购废旧家电至拆解处理企业时,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双方应做好拆解联的交接与记录,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废旧家电进行货、单核对,确认后将接收的废旧家电以及相对应的专用凭证号码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因拆解处理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市贸发局,做好相关登记与处理。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及下属销售网点根据当天专用凭证销售联收取数量与相应的新家电销售量进行核对,并将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专用凭证销售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
专用凭证因销售企业及属下销售网点保管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市贸发局、财政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凭证领用人员、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对专用凭证的登记簿和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凭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风险问题,如有空白专用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单去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市贸发局。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使用专用凭证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未使用的全部专用凭证上交市贸发局,逾期不交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编号为0078000001至0079000000止的专用凭证,在右上角标注“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字样的;编号为0056000001至0079000000止的专用凭证,在右上角标注“福建省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字样的;编号为0038000001至0038500000止的专用凭证,在右上角标注“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字样的均为有效专用凭证。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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