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精选11篇)
1.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一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二
老人很委屈:人都是爹妈养的,懂得冷了取暖,难道环卫工不是人?(2月1日《人民网》)
一边是社会各界发起的“关爱环卫工人”的爱心活动纷纷攘攘,另一面却是烤火被辞退的现实。当58岁的老人疑问“难道环卫工不是人”的时候,“城市美容师”、“马路天使”等美誉似乎立即黯然失色。
环卫工人真正需要的,是一份让他们拥有尊严的劳动,而不是社会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关爱;真正需要的是有法律制度来保障劳动时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那些“听得见而感受不到”的美誉。
就提供环卫服务的公司来说,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错了吗?制度就是用来执行的,辞退老人看起来似乎是迫不得已的“杀鸡儆猴”。
事实上,环卫公司的担心是多余的,丁权也是在“路面上积雪打扫干净了”的情况下而去烤火的,环卫工人干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觉悟是没有问题的。在这个角度,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实际上体现的就是环卫公司的落后管理,一是管理中人性的冰冷,没有同理心,更没有信任,二是不注重效率基础上的差别化管理。
法治社会,看待辞退工作期间烤火的环卫工人,也应该回到法律的视角。依据《劳动合同法》,关键就是要看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环卫公司的“处理结果”,是“经标段管理层研究决定”,显然是存在法律瑕疵的。首先,依据的不是制度,而是“随意的人为研究”;其次,程序上不合规,工人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标段管理层”最多也只有建议权,怎能有“决定权”呢?
如果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环卫公司更是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在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环卫工人冬季属于低温作业,本身就存在对健康伤害的可能性,那么请问,环卫公司为环卫工人提供了怎样的“劳动防护用品”呢?否则,怎么会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烤火的事情呢?
对环卫工人来说,烤火被辞退其实只是一个缩影;到了夏季,环卫工人中暑的新闻又会周而复始地被报道。关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卫工人待遇的相关新闻,环卫工人是千万不能看的,但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却不能不看啊。薪酬待遇的差别姑且不论,环卫工人的身体健康总不能不顾吧。经常有醉汉冻死街头的俄罗斯,为何就没有环卫工人工作期间去烤火呢?英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有道路清洁方面的专门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已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规定”写得清清楚楚了。
正是因为我国专门法律的缺位,正是因为只有“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标准”,所以用人单位起码的“提供”义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如此没有人性的环卫公司,与那些饱受谴责的“血汗工厂”又有什么区别呢?政府为何还是选择了这样不道德的公司呢?原因还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席。法治社会,呼吁社会关心环卫工人,首先就应该呼吁尽快出台能够让环卫工人感到温暖的法律制度;简单的道德提倡,终究不是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 骆瀚
3.如何辞退违纪派遣人员 篇三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如何辞退违纪派遣人员 上海某外资企业与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外企服务公司达成了派遣协议 , 由外企服务公司将小曹等几名劳动者派遣到该外资企业工作。第二年 , 该 外资企业以小曹……
如何辞退违纪派遣人员
上海某外资企业与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外企服务公司达成了派遣协议,由外企服务公司将小曹等几名劳动者派遣到该外资企业工作。第二年,该外资企业以小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为由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小曹当天离开了公司。小曹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疏忽,并不构成严重失职,不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并且自己明明是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该外资企业向自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呢?于是小曹找到了该外企服务公司。1个月过去了,该外企服务公司没有给小曹任何消息。小曹想把该外企服务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丈有点顾虑,毕竟是自己有过失在先,不知道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外资企业向小曹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该外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涉及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解除相似,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分为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两种情形。不同的是,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而应当按照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
第八条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
第九条 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1][2][3][4][5][6]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第十一条
(二)遵纪守法,(三)具有所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
第十二条
(一)聘用单位将聘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
(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八)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人发〔XX〕32号)的规定,进行
(九)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工勤人员,招聘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任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
(三)(1)(2)(3)(4)(5)(6)
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2年且年龄距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2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
2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3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
(四)损害国家利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
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
4(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1)(2)(3)(4)(5)(6)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一)聘用合同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和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聘用过程中被解聘的,解聘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聘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
(三)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工资管理、职称申报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聘用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加强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奖励、增资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合理安置和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使未聘人员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予以安置。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时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渠道,鼓励未聘人员自行安置,并对年老体弱人员应实行特殊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xx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发〔XX〕27号)执行。(1)(2)(3)(4)(5)(6)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组
第五十条市、区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市、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的实施工作,审核所属事业单位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5.文档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 篇五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二、婚假 5202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1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 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四、产假 9015303016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人福19981号 为了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
定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妇联、四川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印发给你们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分娩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均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待研究答复后再作处理。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附 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8第004号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母亲、儿童、家庭和全社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四至六个月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8号 现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五、病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4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公派出力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工改后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薪。
2、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地区和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四、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通知》88教外综字0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印发的通知》川侨会这83第03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等问题分别
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的通知》9川人工1994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川人工199415号规定办理。本通知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六、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
6.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六
人事部
(二○○二年七月三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贫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用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词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方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九、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 黔府发[2002] 00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改革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管理人员和工人岗位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1.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要通过破除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实行聘用制关键是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考试、考核办法,规范聘用程序。
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岗位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3.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事业单位要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探索研究具体的招聘考试录用办法,从新进人员入手(军队转业和党政机关人员分流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的领导人员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除外),在编制范围内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进人关。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后管理。1.健全考核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2.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才流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档案。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和行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人的内容之一。
4.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保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通道,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 5.建立和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离退休>策,完善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已到退休年龄,但仍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属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聘,不占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也可以由单位返聘。
(三)改革工资分配机制。
引入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搞活内部分配。认真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2〕 49号)精神,进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探索,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
1.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2.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工资部分重新分配;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大胆探索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努力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省里将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支出,不减少财政收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四)未聘人员的安置。
安置好未聘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关键。各单位要挖掘潜力、开辟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针对未聘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提供灵活多样的分流再就业渠道。
1.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开发业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等多种形式,为未聘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
2.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人才交流业务工作,对未聘人员进行管理,为未聘人员在单位内、行业内或行业间进行调剂、流动提供业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人才交流业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扶持。
3.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向基层、向农村和国有、非国有经济领域流动,向更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岗位流动。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财富。对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创业的人员,原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五)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1.在实行政事分开,下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和监督制度。 2.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保障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各级人事部门要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仲裁机构,开展人事争议仲裁,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工作安排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2002年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扩大试点,制订和完善配套>策。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实施办法》、《贵州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二)省、地、县三级20%的教育、卫生、科研部门完成合理设置岗位,竞争上岗,推行聘用制和签订聘用合同工作;(三)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文化单位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四)选择贵州工业大学等单位作为绩效挂钩、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试点。
200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整体推进,2005年基本完成。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加强与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班子,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和指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7.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篇七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3、事假。请事假1天内由科长(室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1)单月累计7天以下,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单月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0天,生活型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3)当年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8.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的人员流动秩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与公司签有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辞职,应至少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第四条 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后,应与该员工积极沟通,以决定批准辞职与否。
第五条 员工辞职获准,则可办理辞职手续。
1、公司主管与辞职员工谈话,明确以下内容:
① 审查其劳动合同;
②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③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并按《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履行法律责任;
④ 审查其担任工作的深度,明确工作移交事项。
2、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①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② 公司的项目资料、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管理资料; ③ 公司办公用品、用具;
④ 公司配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它专用设备;
⑤ 公司办公机关及宿舍等处使用的钥匙及工作证、名片等; ⑥ 其它属于公司的财物。
3、辞职员工凭办公室的通知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财务部在工资结算时应扣除:
① 员工拖欠应付公司的借款、罚金;
② 员工应付赔偿责任的赔偿金;
③ 员工应付的其它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等;
④ 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失业保险等费用。
第六条 辞职员工有下列情况的,公司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
1、辞职员工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可扣发一个月工资;
2、员工虽有辞职申请,由于技术、职位、工作等特殊原因而暂未同意辞职,擅自离职的,可扣发一个月工资;
3、员工无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又不尊重公司的劝留,而自动离职的,可扣发工资。
第七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停发工资。严重者还可应用法律手段,追究经济赔偿。
1、对同事或上级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有赌博行为者;
4、侵占公司或同事财物者;
5、无故损坏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6、未经许可,在外单位兼职者;
7、违反其它法令或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
8、利用公司名誉在社会上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9、泄露公司技术、经济秘密,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害者;
10、在公司任职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提出辞职,但应至少提前五天申请,否
则公司有权停发试用期工资。
第九条 员工辞职或辞退后,公司应从当月起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
终止该员工的社保、失保、医保等保障。
第十条员工辞职、辞退后,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行文终止关系。辞
职、辞退后的员工日后发生的一切事端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一条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后,就
表示对本规定的认可和承诺。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司人力资源部
9.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篇九
1、值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班,推迟10分钟下班(上午7:50—11:50;下午2:50—6:30)。非值班人员务必按时上下班。
2、值班人员负责当天考勤;负责办公室开水供应和办公室卫生;负责做好办公室电话内容记录、会议通知传达、文件领取报送等工作;负责来访人员接待工作,记录来访人员姓名及办事内容,并及时转达。
3、值班人员共分3班,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按照顺序轮流值班。值班范围内,若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由值班人员负全部责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若因急事需要外出,务必安排好替班人员,不能出现空岗、离岗现象。
10.辞退辞职管理制度-f 篇十
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
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3、本公司所有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因由有辞职的权力。
辞退管理
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2)连续旷职(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撤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借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
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公司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
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必要者;
5、本公司按第4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于事前告之,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
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其预告期依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告之。
6、辞退员工时,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部门索要《员工辞退证明》,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7、被辞退员工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8、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上诉。
9、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0、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11、公司下属各分店、发展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
准方可执行。
辞职管理
12、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填
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13、公司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要在原工
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14、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15、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办清手续。
附则
16、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关部门应视其情况按有
11.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篇十一
为加强我公司职工考勤工作,规范考勤管理,强化岗位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统一公司请假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现就我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类请假管理办法
1、病假:
(1)请病假二天或二天以上应有院医务室或医院病假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天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
(2)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日病假工资=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其中: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确定如下: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事假:事假一般严格控制。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请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超过天数不发工资。<事假期间工资不计,即请一天扣全天工资,(基本工资的日平均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
3、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一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4、产假:单胎顺产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单胎难产10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丧假: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涉及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各类请假不满半天的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凡是需要请假者,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事由,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旷工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2)各类休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的;(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弄虚作假的;
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2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3天,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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