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共12篇)
1.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例精神,参照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车站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
订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定三级防火责
任制,车站领导是本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车站下属各部门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各部门的所属人员是三级责任人。
二、一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车站站长是本站的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车站消防安全
管理组织工作,对车站的防火及各级防火组织人员、制度、落实、贯彻,提出具体计划和要求,并对全车站的防火工作进行领导
和支持。站长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制定和审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开支。
三、二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安全评比活动。做好职工消防安全思想教育。
4、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台帐。每月安全检查一次,每季度召开安全例会一次,并将月、季检查、例会情况向办
公室通报。
四、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
1、各部门、全车站员工要认真落实做好车站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开展本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以重大隐患及时报告车站消防职能部门。
3、对车站发生火灾,要及时开展扑救,控制火势,如火势无法控制,立刻拨打119电话,灾后要保护好现场,如实向公安消防部
门报告火灾发生的情况。
五、安全办职责
安全办作为车站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在车站办公室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监督、检查本车站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站长负责。
2、组织车站管理人员、职工开展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3每月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站长汇报。每季召开安全例会一
次。
4、制订和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对各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对事故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5、监督各部门落实做好新上岗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对违章操作人员的处理,如发生火警和火灾后,轻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例,根据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制定本车站防火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防火、灭火训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值
班电话81761110。
7、负责灭火器材的有计划购置,分配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8、负责本车站重点要害部位通道的管理。
2.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
所谓汽车客运站“五点一线”安全管理模式 (以下简称“‘五点一线’管理模式”) , 就是指对进站口、“三品”安检处、检票口、车辆检测站、出站口等“五点”, 通过信息化的工具随时沟联, 形成“一线”式的综合管理。要深入了解该模式, 须理解该模式的运行机制和特点。
(一) “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
1. 重点检查的安全工作机制。
五点分别对应“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检查内容:进站口查车辆, 看是否是进站车辆, 查人员, 看是否是车站工作人员;“三品”安检处查行包, 看是否携带违禁品;检票口查车票, 看是否无票进站;检测站查车辆, 是否有技术故障;出站口查驾驶员, 看是否有A1牌照、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出站登记表是否审核、是否系安全带, 查乘客, 是否系安全带。九项工作, 一一对应, 重点检查。
2. 一线牵式的安全督查机制。
汽车站对上述五点可采取“一线牵”式的督察:进站口→“三品”安检处→检票口→检测站→出站口。依此顺序, 流程顺畅, 清晰明了, 实用有效。
3. 综合联动的安全协调机制。
该模式就像一个水桶, 决定水桶能装多少水是最低的那块木板。因此, 五点配备沟联的通话工具, 就能实现综合联动的安全协调机制, 任何“一点”安全检查不合格, 立即向其他“四点”通报, 确保问题车辆和人都不能进站或出站。
(二) “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特点
首先, 管理主体能动性较强。在九项安全工作中, 都需要人为执行, 虽然其中有两项需要辅助安全设备, 但人的因素仍占重要地位。这就决定了在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中, 人为因素是最核心的。
其次, 管理对象较为全面。对人 (乘客、驾驶员) 、车 (客车、“三品”) 的安全管理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从这“五点”入手抓安全, 就能很全面地抓好汽车站的安全工作。
再次, 管理整体具有系统性。汽车站的“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五点联动, 这就决定了汽车站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 一项安全工作出现短板, 就意味着整个安全工作存在问题。
最后, 管理的难度较大。汽车站是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单位, 人员复杂, 加之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人来实现, 而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大, 导致了汽车站的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二
“五点一线”管理模式能够有效执行, 需要对汽车站所涉及到的人 (员工、乘客) 、物 (安全技术设备) 和制度进行综合性的管理与建设, 才能实现整体性的安全管理效能。
(一) 加强对汽车客运站员工的管理
加强对汽车站员工的管理是“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核心。一是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 加强员工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增强员工业务素质, 筑牢安全生产的基础。二是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三是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 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安全责任链, 做到认识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 强化员工的责任心。
(二) 增加先进的安全设施设备
增加先进的安全设施设备是“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重要抓手。一是增加“五点”及时通话的信息工具, 确保“五点”沟联顺畅。二是增加先进的“三品”安检机和车辆检测线, 减少甚至杜绝“三品”进入车站、“带病”车辆出站。三是在车站重点区域、重点岗位实行智能监控全覆盖, 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
(三) 加大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
加大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是“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重要一环。旅客对安全管理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汽车站安全管理的效果。一是加大对旅客的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分发安全资料等方式, 让旅客安全带、“三品”等内容。二是汽车站要通过演练、播放视频等形式, 让旅客理解安全自救的流程及措施。
(四) 加大汽车站的安全制度建设
加大汽车站的安全制度建设是“五点一线”管理模式的长效性保障。一是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明确责权利, 严格考核, 形成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二是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 达到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 实现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三是加强汽车站其他安全制度建设, 做到“有规可依, 违规严究”。
汽车站的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工作的永恒主题, 实施“五点一线”安全管理模式, 就能坚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就能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社会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玮威.做好车站安全管理预防工作措施.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
3.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篇三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客运生产安全管理的源头。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宣传学习要到位。“客运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想让安全工作潜移默化地在员工和驾驶员心中生根发芽。除了日常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之外,还要让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客运站可以利用黑板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张帖标语、挂横幅、广播播放安全语、悬挂卡通警示图、车站小报的安全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并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喊安全口号,学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使每一位员工心中安全明灯常亮,脑中安全弦常绷。其次是管理制度要规范。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的保障和前提。客运站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且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充实制度。如:车站“五不出站”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酒精测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内部治安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恶劣天气叮嘱提醒等制度以及客流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方案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力求目标明确,职责分明。再次是制度执行要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订,具体实效如何,关键看制度能否落实到位。若是工作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对待工作得过且过。那将会导致安全工作功亏一溃。我们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月考核、季考评结合起来,同工资挂起钩来,力争严把“三”关。一是旅客进站关。车站利用封闭式管理的优势,在旅客的出入通道,进站口和大门口配备专人严查“三品”,把“三品”堵截在站外车下,确保“三品”不上车。二是车辆营运关。凡是每日营运车辆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安全检查。从车辆的转向、制动、底盘、灯光的安检到驾驶员行车的各类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从车辆消防器材的配备到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都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予以报班售票,不准车辆运营。三是出站复查关。车站源头管理最重要的关口——复查。每辆即将出站运营的车辆一定要在出站口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站务员认真核对车辆安检合格单,三品检查记录,核定载客人数和实际乘车人员,进行检查记录和登记,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后方可出站运营。这样不仅堵绝了车辆带病出站,超员出站。而且严格了“五不出站”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的系数。
4.菏泽汽车西站客运安全工作流程 篇四
为强化车站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车站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更加清晰理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安全工作流程如下:
一、班车、加班车、包车安全工作流程:
班车进站进入停车场,时速不超过5公里,车场管理员指挥车辆停在制定位置。安全员对车辆的各种证卡,车载灭火器,制动、灯光、轮胎等安全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安排班次进入发车位。车方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报班室:驾驶员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营运证、驾驶安全教育卡(公司内部车辆)、车辆出入库检查卡、道路客运安全卡到报班室报班。报班员查验以上证、卡是否和驾驶员、车辆一致,证、卡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无误后报班,并按要求项目填写安全卡。证、卡有一个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班。→班车进入发车位:检票员对车辆各种证卡进行检验,确认无误后对旅客检票上车。在道路客运安全卡上,驾驶员、检票员签字,安全卡第一联保留存档。检票员不得检超员票,要在结算保单上加盖“无三品”检验章。发车前检票员上车清点人数,对旅客进行“车内不要吸烟”“不要与驾驶员闲谈”“不要将头、手或身体其他部位伸出窗外”“车未停稳不要上下”等安全宣传,然后将报单交给车方人员发车。调度员一对驾驶员身体不适,影响驾驶的予以制止,待恢复正常或更换有资质的驾驶员后准予发车。加班、包车要每车每次签订《临时加班、包车安全责任书》。运行线路普通公路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雨、雾、冰、雪天气影响行车安全时不准发车,夜间不予发车。→车辆出站;车场管理员指挥车辆出站,出站口验票员上车对车辆各种证、卡检查核对,并上车清点人数,超员车辆不得出站。无发现问题出在登记表上记录,由驾驶员签字,出站验票员在报单上盖章后放行。→截检站:截检站人员对车辆各种证、卡进行检查核对,上车清点人数,对超员车辆报请车站调度分流,对途中乘客的行包进行“三品”检查,无问题后盖章放行。
二、售票处“三品”才、检查安全工作流程:
售票处:按核定的车辆定员售票,不得超员售票。→“三品”检查:安检员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三品”及违禁物品登记、收缴。无“三品”和违禁物品,在车票上盖章后指引旅客到候车室候车。→检票:检票员检票时,看车票上是否有无“三品”检验章,如没有,请旅客重新安检,并盖章通过。按车辆定员检票,不检超员票。与驾驶员在道路运输安全卡上签字,第一联保留存档。上车清点人数对旅客进行发车前安全宣传,将报单交给车方人员,下车站立目送发车。
5.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五
一、责任对象
各科室、客运站、农村客运中心主管经理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科长、站长、主任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岗位操作人员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责任考核目标
(一)2014年办公室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班子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及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2、妥善保管上级、公司文件齐全、整洁分类装订成册,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做好公司各种证件公章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各种证件及时年审齐全有效。
3、确保公司办公区域不发生火灾、盗窃等,财产损失控制在200元。
4、做好公司各项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2014年xx县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2、确保站场全年无火灾、盗窃等情况发生,财产损失不得超过1000元。
3、全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纠自查行动(重点检查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例检、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4、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5、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2014年安全科、乡镇办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杜绝火灾和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轻伤率每月控制在千分之0.5之内,总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一,百车死亡率控制在1人以内,百车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8万元以内,确保全年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及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3、全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纠自查行动(重点检查驾驶员资质、车辆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每月组织一次司机安全学习。
4、GpS设备完好率达100%,监控率达100%,严格按照公司GpS管理制度严格处理违法车辆及驾驶员。
5、全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6、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2014年政工科、财务科、经营科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财务科为公司财务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确保财务安全,各种票证规范、齐全有效,账款相符,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全年财产损失不得超过500元。
2、政工科确保全体员工“五险一金”的购买,特别是医疗保险和工伤险不得出现漏保,以免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3、经营科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审核车辆准入报废申报工作,确保监督执行“参营费”的及时收缴,入库率100%。
4、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责任追究
1、各主管经理、科长、站长、主任、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安全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考核目标相结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四、考核与奖惩
1、公司对所有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实行500元的全年无事故、履职安全奖励。
2、奖惩
①完成责任目标的安全生产岗位相关人员,安全奖全额兑现。
②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每违反一次扣除安全奖50%。
③第三次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④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所有安全生产岗位上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年终考核,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完成责任目标的,并被上级和公司评为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6.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那么, 新时期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又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新发展呢?如何发挥服务经济的作用, 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本文就如何做好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管理与创新粗略地谈几点。
一、建立汽车维修服务机制实现厂商共轨式发展
目前国内大多数品牌客车用户在维修与维护一辆客车时, 往往需要往返好几个特约服务站才能完成, 对此用户是满怀怨气、意见很大。车辆维修服务好坏, 不仅直接关系到客运企业服务形象的提升, 也会影响到客车厂家品牌发展。通过建立“汽修联盟”共轨式服务平台, 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最有效的服务, 让客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得到优质服务支持, 把终端服务满意和方便带给旅客。
随着客运企业逐渐推广公车公营班线化及高科技电子技术在客运车辆上广泛运用, 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工作得到了客运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发展。假如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较好保障, 也就保证不了整个运输服务有效地完成, 将会严重影响到客运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信誉, 所以客运企业不仅要考虑到给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也要保质保量、安全守时地把乘客送达目的地。
那么客运企业就应将各项工作预先做好, 实现汽车维修服务创新化、规模化的跨越发展, 加快与配套客车厂家共轨式发展步伐, 通过汽车维修共轨式服务平台, 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服务机制。必要时客车厂家应充分地给予客运企业特许维修服务网点的政策, 加强对维修工专业技能的培训, 积极采纳客运企业的反馈信息。不仅客车厂家拓展市场占有份额、求得发展壮大, 且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工作也不至于形同虚设, 遇到问题也能够在第一时间给予办理。所以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创新发展已经成为客车厂家在现代营销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立汽车维修共轨式服务平台有助于互利双赢, 既可提升客运企业运输服务形象, 也增强了客车厂家品牌价值。
二、提升维修工队伍水平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人才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作为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市场, 这些年由于大量的需求, 造成各类人才越来越短缺, 特别是现代汽车技术的更新日新月异, 汽车技术资料种类繁多, 其中很多资料必须通过电脑网络才能获取。同时, 大量的国外车辆进入中国, 对这些车辆维修必须懂得一定的英文, 才可以进行, 现代汽车维修服务对提升技术工人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客运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维修工队伍存在的重重危机, 放眼社会和行业发展, 寻找改造提高的机会, 把汽车维修发展核心任务放到维修工队伍建设上来, 助推汽车维修服务向现代化服务业跨越发展。
(一) 维修工队伍建设问题
应就维修工队伍建设展开专题调研, 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成熟做法, 结合我国民族传统和本土市场特点, 建立公正高效的评价和薪酬、晋升激励体系, 以系统思考理念为指导, 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改革, 充分借力相关社会资源, 纵深推进企校合作领域, 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思路和手段。
(二) 建设优秀企业文化
要积极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推动制定各层次维修技能标准和培养计划, 培养维修工终身学习能力, 建立培养人、吸引人的优秀企业文化体系。
(三) 为人才发展创造环境
要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把培养和造就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 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 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 积极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 与厂家联合培养人才
要密切与客车厂家开展新型专题技术培训会, 通过切实可行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打造出一支高技能的现代汽修专业人才队伍, 以人才优势占领行业发展制高点, 更好地立足汽车维修服务市场, 战胜同行竞争。
三、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维修工终身学习能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多部委发出文件, 在全国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 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学习型组织是前沿的管理理论, 激励员工在愉悦的工作中通过学习不断突破自己的能力上限, 创造美好的未来, 升华生命的意义。随着当今社会人文经济突飞猛进快速发展, 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莫过于学习型的企业, 客运企业要积极响应全总号召, 顺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 务实创建新时期汽车维修服务学习型组织。
目前绝大多数客运企业对创建汽车维修服务学习型组织的活动仍过于形式化, 班组学习比较散漫, 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不足, 只是简单地“学习-培训”、“天天读文章”, 打破不了以往的学习模式, 把握不了学习重点, 没有技术上改进。所以要通过集中或班组学习向维修工灌输现代企业意识、危机意识、终身学习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超越意识, 激发他们强烈的学习动力。
(一) 有计划地组织学习
努力提高汽车维修服务人员对客车厂家车型、配置以及新技术的熟知度, 借助客车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 进行应知应会的培训。
(二) 制作班组管理看板
从实际工作中收集职工在生产中的情景照片, 通过把一张张认真工作和积极参与的照片放到管理看板上, 吸引职工的注意力, 引导职工从内心深处接受学习, 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意义。
(三) 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
实际工作中遇到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性问题组织职工共同学习讨论, 让大家都参与发言并制定解决方案。
(四) 提倡职工写维修技术日志
选出高水平的有代表性的在全厂职工当中推广学习或组织维修技术讨论会, 加强职工技术知识文化的交流, 培养职工的学习力和竞争力, 提高班组创建活动的质量水平。
(五) 创建学习型班组的领头人
要善于引导班组创建方向, 发现典型及时推广, 发现问题及时调控, 始终保持班组创建要有鲜明的个性和创建的正确方向。
(六) 鼓励岗位学习成才
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竞赛等技能竞赛活动, 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重奖, 形成“全员学习钻研维修技术, 个个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技术进步风尚, 打造企业持续核心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七) 建立系统的学习型组织考核评价体系
正确地指导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提高创建活动质量, 使创建活动深入、持久、规范和科学化地开展。
四、加大革新力度助力汽车维修快速发展
随着客运企业柔性化管理程度的提高, 在运输技术创新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 车辆技术状况保障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得到了重视, 再不能靠凭经验、凭听、凭说、凭感觉的传统作业方式, 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的维修设备来“装扮”汽车维修企业, 树立汽车维修服务品牌形象, 增强在后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和战斗力。加快汽车维修服务创新管理快速发展, 需要有较好的方法和手段。
(一) 要创新管理规模化经营
随着汽车维修市场逐步完善, 现代化汽车维修服务发展向集约型转变, 以不断提高汽车维修经营管理规模化和整体素质为导向, 加大汽车维修品牌连锁经营发展, 建立一个有条不紊的现代化汽车维修服务管理体系和流程, 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和统一的管理标准, 减少物资储存和资金占用, 降低运营成本。这样一来, 汽车维修厂先进设施设备可以共享使用, 新技术运用也得到了广泛交流。
(二) 要采取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主要是人工管理, 大量的车辆维修、配件信息、客户档案、车辆档案、职工管理及各部门工作进程等数据信息, 仅仅依靠人工统计, 非常忙乱、容易出错。采用计算机管理, 并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局域网, 进行联网操作, 不仅处理数据量大、速度快、准确, 而且各部门信息的利用效率既得到了提高, 又大可简化了繁琐的作业环节。
(三) 要加大现代化设备运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汽车从结构到控制技术日趋高科技化, 汽车新品牌、新材料、新装备、新功能层出不穷, 一批批现代化的高科技汽车检测设备和仪器也都纷纷问世, 如:四轮定位仪、发动机分析仪、汽车专用示波器等专用修理工具和设备, 已成为新时期汽车维修企业必备的维修设施设备了。
(四) 要构建汽车维修救援服务平台
较好地利用平台条件不仅能够减少客运过程中损失, 还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保障运输安全, 同时对汽车维修服务市场占有份额提升空间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 甚至将成为汽车维修企业发展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配件经营信息化提供优质服务环境
配件供应不及时, 成了当前制约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优质服务水平难以上台阶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需更换配件时, 又不能够及时提供所需配件, 整个运输就会因此而停车待料了, 降低了旅客满意度和方便快捷度, 所以必须更加重视完善配件库存经营信息化管理措施。提供良好的汽车维修服务环境离不开正品配件的支持, 及时供应配件是汽车维修企业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客车厂家或配件配套商提供的正品配件也就成了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有利的保障。因此客运企业要及时掌握配件信息, 创新汽车维修经营模式与管理概念, 建立一个良好的配件信息平台是新时期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心声。那么较好较快地创新管理与发展客运企业汽车维修服务, 当务之急应不断加快配件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条件允许情况下搭建一个便捷和快速供应的配件网络, 实现在最短时间内保证车辆维修过程中所需配件。
六、发挥优势资源做强做大客运企业汽车维修业务
客运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汽车维修工队伍面临的现状和挑战, 放眼社会和行业发展寻找改造提高的机遇。通过切实可行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手段, 打造出一支高技能的现代维修专业人才队伍, 创新发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以人才优势占领行业发展制高点, 兼并行业内优势资源, 做强做大汽车维修服务业。
7.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5.1.1 车站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 1 车站管理模式
车站管理模式采用值班站长负责制,负责当班期间车站的行车安全、客运服务、票务、环境卫生、事件处理、人员管理等工作。在值班站长的指挥下,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2 车站组织架构
我国车站实行层级负责制,一般由值班站长负责车站内日常管理事务,其上级是站区长,很多城市不再设站长一职。一般情况下,信息汇报实行逐级汇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
5.1.2 轨道交通客运组织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的主要业务是客运,而车站作为运输乘客的载体,服务乘客的窗口单位,客运组织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业务之一。车站在进行客运组织时既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又要灵活处理。
客运组织应以保证客流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顺畅,尽量减少乘客出行时间、避免拥挤,便于大客流发生时的及时疏散为目的,为此,因考虑以下原则:
(1)合理安排售检票、出入口、楼梯位置,行人流线简单、明确,尽量减少客流交叉对流。注意与其他交通工具的换乘连接。(2)完善诱导系统,快速分流,减少客流聚集和拥挤现象。满足换乘客流的方便性、安全性和舒适性等基本要求。5.1.3 客流组织方法
在进行车站及站台的客流组织方法的设计过程中,依据客流组织原则,宜因地制宜依据不同的车站形式来确定车站及站台的客流组织办法。
(1)售检票位置一般不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内,并尽量保持与出入口、楼梯有一定的距离。
(2)保持售检票位置前通道宽敞。
(3)售检票位置根据出入口数量相对集中布置。
(4)在确定站台客流组织方法时,应使行人流线简单、明确,尽量减少客流交叉、对流。
(5)对不同的车站采取灵活的策略。
(6)换乘站应特别注意组织好换乘客流,缩短换乘路径,减少换乘客流与进出站客流的交叉干扰。5.2主要站岗位职责及作业流程
城轨运营公司……培训部运输部安全部规章部计划部维修部票务部站务经理乘务经理控制中心经理车辆工务供电……线长正线乘务队长分组站长车场乘务队长总调站长正线客车组长车场客车组长正线控制中心客调、行调、电调﹡、环调*、维调*车场控制中心行调、电调*行车值班员客运值班员正线客车司机车场客车司机*电调、环调、维调来自维修部站务员5.2.1 值班站长(书p114)1 岗位职责2 作业流程
行车值班员、客运值班员、票务员、站厅岗(厅巡)、站台岗(安全员)5.3 车站日常客运组织(书p105)
日常客运组织流程、换乘站客流组织、大客流的组织 5.4 非正常情况下的客运组织办法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车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客流组织办法对乘客进行疏导。主要有疏散、清客、隔离三种办法。5.4.1 疏散 1 车站疏散程序 隧道疏散
(1)车站值班站长在上级领导未到达前担任临时现场指挥。(2)接到行车调度员或列车驾驶员需要隧道疏散的通知后,通知各岗位员工执行车站疏散程序。
(3)开启隧道灯,需要时开启隧道风机进行排烟(或由环控调度员开启)。2 隧道疏散
(4)带领车站员工,穿好荧光服,携带应急灯、无线对讲机等设备前往隧道疏散现场,负责引导乘客前往车站站台疏散。
(5)疏散完毕,在确认乘客全部离开和线路出清后,报告行车调度员,关闭车站。(6)消防、公安人员到达车站后,告知有关情况,协助其参加抢险应急工作。5.4.2 清客 1 清客的规则
(1)清客前必须获得行车调度员的授权,除非在危及乘客安全或与OCC 的通信中断等紧急情况下,列车驾驶员或车站值班站长才可未经授权进行清客。
(2)列车驾驶员应尽可能将列车驶至下一站或在指定的站台清客,避免在两站之间清客。
(3)清客期间,以下轨道不得行车:乘客下车后途经的轨道,乘客可由隧道门或交叉口进入的轨道。直至完成清客,证实所有乘客已撤离轨道后,上述轨道才可解除限制。
(4)一般情况下,若没有车站员工的协助不得清客,除非发生了极度紧急、严重威胁乘客生命安全的情况,方可由列车驾驶员单独组织清客。
(5)为防止乘客偏离清客路线或被障碍物绊倒,必须安排员工在道岔、交叉口、隧道口及其他有潜在危险的地方驻守。协助清客的员工应携带手提灯、扩音器、无线电对讲机等设备,同时应特别注意疏散过程中伤残人士的安排。5.4.2 清客 1 清客的规则
(6)任何员工或乘客进入轨道前,必须亮起隧道灯。(7)凡是清客至轨道的情况,都必须关断牵引电流。
(8)列车完成在轨道清客的程序后,必须安排车站员工巡查所有下车乘客可能经过的轨段,确保区间内已无任何乘客或障碍物,然后才可恢复正常行车。
(9)实施清客时,应召唤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协助。2 非紧急情况下清客(图)5.4.3 隔离
针对于客流的隔离: 1.非接触纠纷隔离 乘客发生口头纠纷 2.接触式纠纷隔离 乘客发生肢体冲突 3.客流流线隔离
进出站、换乘客流流线交叉干扰 4.疫情隔离
5.5 站务管理案例1——伦敦地铁王十字站火灾p116;案例2——站长的角色p28 5.5.1 站务管理的内容
1、对车站内外硬件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掌握
2、对车站运作软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掌握
3、车站运作程序
4、车站用品的有效管理
5、车站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
6、车站的进步 5.5 站务管理
5.5.2 车站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作为直接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生产单位,需要依靠相关制度进行严密、规范的管理。1 排班制度
定岗定员;轮班制,按照排班表的安排上岗,车站员工因个人原因调班,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调班;合理安排休息和工作时间;考虑新老搭配、业务搭配和性别搭配。2 信息汇报制度
一般生产信息和重要或紧急情况信息两类。
一般生产信息汇报实行逐级汇报(站务员-值班员-值班站长-站长)。在非正常情况下可越级汇报,对于可能发生的重要或紧急事件,需要制定汇报程序,规范信息管理。
当需要向外部门或外单位汇报时,由当班值班站长将事件原因和概况按流程汇报给站长和上级主管部门。3 会议制度
车站交接班会议,当班值班站长组织并进行会议记录。全站员工发挥、综合治理会、专题会议等。4 巡视制度
值班站长、值班员、站务员等岗位;
巡视制度规定各岗位的巡视范围和巡视要求;
巡视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人员服务、设备和设施、治安情况、乘客动态等。巡视人员在巡视前后应及时通知车控室,注意个人防护,对于不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车控室值班人员妥善处理。5 文件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站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以及保管和使用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一般都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并由车站专人负责进行文件分类、归档管理工作。6 钥匙管理制度
车站通常要保留站内所有设备与管理房间的钥匙用于日常使用,并保留一套备用,定期对钥匙进行测试,严格管理钥匙借还。7 车控室管理制度
8.汽车客运中心站务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和省政府发
布的《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关于客运车辆归站管理通告》规定,为加强客运安全管理,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客运秩序,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运中心的宗旨是:“安全第一,旅客至上”,为广大旅客和参营车主提供安全、及
时、方便、舒适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客运中心服务管理项目:站务管理、旅客公路运输、停车、洗车、小修、售票、发
车等。
第四条 客运中心实行“政府管、企业办”,对所有参营单位和车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
竞争、有偿服务”的原则。对进站车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售票、统一运价、统一票据、统一结算”的站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进站参营单位和车主,必须经运管所批准,开据“进站证”,并具备有效手续(线
路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按照运政管理规定向我站提出书面申请,签订《进站参营协议》,安排发车时间,方可进站参营。
第六条 县运管所驻站办公室,对客运站实行行业管理,并对本站营运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七条 各参营单位和车主必须按运管所批准的线路,客运站发班的时间、班次运行,不得
任意增减班次,乱开线路和擅自改变发车时间、班次,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进站参营车辆由客运站统一售票,统一票价,严禁车主私自设售票点,更不准与票
贩子勾兑私揽客源,擅自涨价或降低票价,扰乱客运市场,违者停班3—7天,按揽客人数每人处违约金50—1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营资格。
第九条 售票员要优质文明服务,耐心解答旅客咨询的问题,不得超售,错售车票和强制搭
售保险费。如因售票员服务态度差,与旅客无故吵骂,对车站“窗口”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性扣除违约金50元,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第十条 客运站职工参与车主私揽客源,卖人情票,发人情车,发超员车,一次处100—500
元扣款,直至除名。
第十一条参营车主、客运站职工不得私自在售票处留座位,特殊情况需留座位的,必须经值
班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一次处50—100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包车、加班必须经客运站同意,作好应班调整,并办好包车、加班手续、证照齐全
有效,经检测合格方能运行。未按规定办理的,一次扣违约金100—500元,发生一切后果,概由车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所有参营者应遵守“五不出站”原则,严禁“三超”、“三违”。发车时检票员填写
一式两联复写座次表,票根金额,车内人数与座次表金额人数要相符,车主应当面点清,并在复写座次表上签字,检票员将票根撕下载入座次表,交财务结算备查。严禁车主弄虚作假,擅自填写发车单,增加金额和人数,违者处5—10倍违约金。客运站职工与车主共同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乱填发车单,一律除名。如发车后再发现发车单有误,车站概不解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车主自负。
第十四条客运站各科室组织客运站职工、车主、驾驶员学习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对乘客做
好宣传解释工作。车检岗位在进行班车趟次外检时,负责检查车上的安全义务监督员内容和标志是否齐全,是否统一粘贴在指定位置;发车检票员在每趟次定车发班前,确定一名终点站旅客为义务监督员,坐在义务监督员专座,发给“客运行车义
务监督员证”行使职责,并由该义务监督员在发车单上签名;出站口人员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规定,检查车辆安全义务监督员是否落实到位,并按规定作好详实登记;稽查保卫人员对监控区进行巡查时,再次对发班车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客运站一律不予发班,有意刁难、不积极配合,情节严重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客运站各岗位未履行岗位职责的,经查实,第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处罚200元,作出停工学习,取消年终评奖资格;第三次累教不改的,处罚400元,客运站予以除名。上述违反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当事人班组负责人,除作出书面检查外,并扣除责任人岗位津贴。客运站每月对各岗位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客车到站后,必须听从指挥,依次到指定地点停车下客,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严格按发班时间进入发车位及发班时间进入发车位及发班后顺序出站,不许司售人员以种种私人借口在站内拖延时间,违者处违约20元。
第十六条
(一)报班。凭参营单位书面报班申请,县外提前3天报班,县内提前1天报班,免收脱班费;当日报班经运政驻站办、调度同意后,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脱班费。
(二)凡不按上述规定报班的视为无故脱班。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脱班费,如已售票派车顶按去程100%,回程50%计收,在脱班单位或车主结算中扣除,节假日加倍计算。
(三)延误费。应班车辆必须保证准班正点发车,因造成班车延误时间的,按川价工[2003]279号《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收取延误费。
(四)营运车辆的加班、包车、顶班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擅自包车的按脱班处理,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参营单位或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五)车辆年检审、二级以上维修,按规定提前报班的,交通事故凭有关部门证明免收脱班费。
第十七条有特殊原因暂停开的班车,必须提前5日报运政驻站办和客运站批准,需恢复班次
应提前5日书面申请复班,报停在一个月以上的班次,视为自行终止进站。
第十八条客车进入城区北门桥头至客运站站内专线车道禁鸣喇叭,不准用喊话器在车站内和
监控区内高声喊叫揽客,违者一律没收喊话器,并处违约金20—50元。
第十九条客车进入城区不得乱停乱放,沿街拉客,禁止在监控区范围内停放和上下旅客,更
不准挂户单位设点揽客,违者按其揽客人数每人处违约金50—100元。
第二十条区乡应班车不能影响站内的正班车,必须在正班车之前发出,不准与正班车抢客,争客和监控区内揽客造成纠纷,由肇事方负责,并处违约金30元。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职工应严格遵守规章管理制度,秉公办事,严禁向车主索取钱物、说情
9.长途客运站安全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篇九
一、长途客运站安全管理的不足
当前长途客运站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表现在安全意识的缺乏。一些长途客运站的工作人员认为安全管理是客运站的事情, 只有长途汽车车主和汽车司机都跟安全有关, 只要不发生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就可以。许多长途客运站的工作人员都觉得自己跟安全事故没有多大关系, 就算是发生了安全事故, 自己也不会承担特别大的责任。而且一些长途客运站企业没有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查处力度也不够, 这就使得工作人员甚至是负责人放松警惕, 不利于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长途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客运站的秩序比较混乱, 进站检查不严, 站内车辆随意停放没有秩序, 长途汽车出客运站时的例行检查也只是流于形式。长途客运站重视收费, 而忽视安全管理, 从而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其次, 长途客运站人员结构比较复杂, 工作人员处于不同的水平和层次, 工作人员实操能力和安全意识较差。一些长途汽车司机在开车的时候经常违反交通规则, 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长时间疲劳驾驶, 不仅危害了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也不利于长途客运站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公共秩序的维持。长途客车司机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非常容易引发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除此之外, 长途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追溯到源头, 源头环节比较薄弱。许多长途客运站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是很完善, 没有指定科学而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最重要的是即使有相关规定, 许多客运站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最后, 长途客运站安全管理方面的手段比较落后。许多长途客运站都没有普遍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 缺乏先进的管理工具, 也没有使用先进的管理软件, 无法及时更新数据资料。许多长途客运站都没有使用先进的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比如GPS等设备。还有关于危险品的检查, 因为长途客运站的出口和入口比较多, 容易出现“钻空子”的现象, 管理出现漏洞, 一旦危险品进入客运站和汽车内, 将会随时引发安全事故。
二、长途客运站安全管理的有效建议
长途客运站需要通过有效的策略来解决安全漏洞, 预防安全隐患, 减少安全事故, 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 从而为乘客营造更加安全的运输环境。首先, 长途客运站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使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度可循。长途客运站需要把各种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给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都安排相应的任务。客运站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都应该跟安全联系起来, 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就会影响个人的工资和福利。其次, 长途客运站需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使其更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 减少安全隐患。有许多安全事故都是人为产生的, 所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非常重要。客运站通过定期的培训, 使得工作人员掌握深厚的安全知识, 理解安全规章和安全制度, 提高职业方面的道德。尤其是要经常开展安全演习, 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 使其遇到安全事故时能更有效地处理事故减少事故带来的伤亡。除此之外, 长途客运站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应聘标准, 从各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来考核应聘者。对于工作人员的考核也不能放松, 需要将安全和考核联系起来, 如果遇到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 必须严肃处理。
三、结语
长途客运站在客运市场中占据重要的角色, 每年运输的人数越来越多, 客运量越来越大。长途客运站所承载的压力随着客运量的增加逐渐加大, 而长途客运站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阵地, 肩负着重要的安全责任。目前长途客运站发生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 安全隐患逐渐显现, 重大事故数量只增不减。长途客运站需要重视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加强安全管理, 从各个方面入手,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营造更加安全而舒心的客运环境。
摘要:长途客运站是客运体系的重要一员, 担负着较大容量的客运任务。长途客运站每年运输的人数都在逐渐增加, 其面临的安全压力也越来越大。但是有许多长途客运站并没有化压力为动力,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而是疏忽安全管理, 造成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笔者首先分析了当前长途客运站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并针对这些不足, 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从而营造更加安全的长途客运环境。
关键词:长途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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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翠月.降低客运行车事故的客运站安全管理分析[J].交通世界, 2010 (10) :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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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篇十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1日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起止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线路、站点和规定时间运行,并按照核定票价标准收费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张店区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规划、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线路开辟、调整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和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线路经营权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十一条 经营者申请领取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时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新开辟线路和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方式选定经营者,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颁发线路经营权证书,并与经营者签订交通管理行政合同。
线路经营权每期为六至八年。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经历年综合考核优良,可以增加一个经营权期限。但是不得授予永久性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车辆投入营运之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车辆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后未按照交通管理行政合同规定投入正常营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行政合同定期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评估。经考核评估,经营者两年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营运车辆除应当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
(二)车辆整洁,车窗、车门、坐椅及其他设施完好;
(三)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牌、营运证、企业标识、经营者名称、载客人数、营运线路图、票价标准、乘坐规则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老、幼、病、残、孕专用座席。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营运;
(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
(三)使用统一客票;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在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需要调整车型结构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依法在公共汽车上设置的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服饰整洁,服务规范,礼貌待客;
(三)携带营运证、上岗证;
(四)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
(五)按照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并向乘客提供客票;
(六)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去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积极疏导乘客并为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车内垃圾不得随意丢出车外;
(九)不得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十)不得倒客、超员载客;
(十一)对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或者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藏匿、损毁。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及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乘车秩序,保证乘客安全。
对乘车秩序混乱的线路和车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
第二十二条 调度员从事客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上岗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乘客免费改乘下一班次车辆或者全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四条 遇有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用车。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坐规则,主动购票,不得损坏设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污染、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
乘客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线路、站点。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线路、站点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确定和预留公共汽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客运候车站点。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点和设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车道,在单行车道、禁行路口安排公共汽车双向行驶,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专用场站或者站点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名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站牌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
(二)参与经营者提供的娱乐、宴请等活动;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项目申请不予批准;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投诉者可以向经营者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投诉者应当提供乘车客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汽车专用场站、用地或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挪作他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线路起止点和线路上设置候车设施和站牌的;
(二)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乘务员无证上岗的;
(三)不使用统一客票的;
(四)擅自终止营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站点、车型、班次的;
(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或者中途倒客、超员载客的;
(三)未按期参加车辆营运证审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营运标志或者设施、标志残缺不全的;
(五)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线路调整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或者未使用统一客票的;
(二)强行拉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营运,未组织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或者退款的;
(四)车辆卫生状况、性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五)乱丢乱扔车内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11.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税务、财政、工商、建设、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到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者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者过户、车辆更新的,必须到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相关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相关变更手续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关许可证件。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守法,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发票;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维护检测、安全行车、昼夜值班等规章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教育;
(五)保证运营车辆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六)不得使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七)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
(八)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九)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十一)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符合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符合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车顶上装有标明识别标志的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清晰齐全;
(四)按照规定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标志;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终端及安全保护装置;
(六)在车厢内指定位置上规范放置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张贴运价表和禁烟标志;
(七)车辆整洁、完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主动劝阻乘客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丢弃杂物;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四)开车前,应当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里程计价表,按最佳线路行车;
(五)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车载电台等设备;
(六)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上交所在经营企业或者公安机关;
(七)行业服务文明规范的其他有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患有有碍乘客身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服务监督卡、被暂扣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营运;
(三)不按规定收费;
(四)待租时无正当理由拒载;
(五)营运途中甩客、盘客、无故绕行;
(六)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
(七)不使用或者不出具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八)离开车辆招揽乘客;
(九)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十)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乘客患精神病或者酗酒,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在禁停路段内拦车、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者要求超载、超速行驶的;
(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体积、重量超过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
(四)乘客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乘客要求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表付车费的;
(六)前往目的地道路无法行驶的;
(七)不告知目的地的。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按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费用,并可以要求乘客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桥、过路、燃油附加等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里程计价表未经检定合格或者发生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
(二)驾驶员不向乘客主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三)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四)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六)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所在车籍地区域范围内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可以往返于本车籍地与外地区之间。车籍地区域经营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出租汽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出租汽车调度系统,合理调度运力,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为乘客提供便捷、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信誉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站,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提供休憩、餐饮、保洁等服务,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提高出租汽车营运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置出租汽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
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开放的专用停车区域,管理单位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但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除外。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相互通报交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费用,其依据、项目、标准、数额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指定单位维修车辆、购买物品、接受服务,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乘客投诉制度,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车牌号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答辩或者接受调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辩、不接受调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投诉内容依法追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指导思想、处置原则和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工作职责、事件的预测、应急报告制度、响应级别、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等内容。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因调度造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损失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雇佣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雇佣一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运营车辆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营车辆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地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用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五座以上(不含五座)七座以下的面包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12.团山镇客运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各交通分局、各客运站(配客点):
《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经市法制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局运管科反映。本规范以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附件:
1、《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
2、《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客运站与配客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客运站分为等级汽车客运站(五级以上)、简易级汽车客运站和汽车客运配客点。第四条 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对客运站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客运站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客运站的建设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规划》(2007-2020)。第七条 客运站项目立项应严格按照《 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客运站建设用地许可及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二)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客运进出口交通示意图;
(三)站场总平面布置图;
(四)站场主体大楼设计效果图。
第八条 客运站严格按照《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功能定位方案》要求进行功能定位。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进站班车的经营范围及发班数量;
(二)近期、远期进站的线路数和主辆数;
(三)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第九条 客运站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站名代码,代码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第十条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十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中山市**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一条 客运站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运站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 T 200一200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等标准要求。配客点的站级按照简易级要求验收。
(二)客运站场选址符合交通便利,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站前广场要求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服务区域。具体要求见附件《汽车客运站前广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客运站改建和扩建,视为站级的重新核定项目。在办理基建手续前,客运站经营者提出改扩建方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客运站规划或功能定位的改扩建项目,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确认站级验收合格(配客点除外);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一)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交通运输分局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三)申请客运站站级验收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规划建设及竣工情况);
2、市交通部门批准立项筹建的文件;
3、《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可从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下载)
(1)新(迁)建客运站的申请级别验收在《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客运站业主公章;
(2)改(扩)建客运站的申请级别验收在《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公章;
4、《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
5、客运站功能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功能);
6、《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现有(新建)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方案》(表格)
(四)客运站的站级验收的程序:
一、二级由交通运输局受理、初审,交通运输厅审核验收,市交通运输局出证、送达。其它客运站级别验收工作由交通运输分局受理、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验收,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市交通运输局出证、送达。第十五条 客运站的开业
(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文本;
3、申请书(含申请理由、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运作计划、盈亏预测等);
4、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可从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下载)
5、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客运站竣工验收(安全消防设施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配客点除外);
7、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10、业主单位与客运站(或配客点)经营单位签订的设施使用合约(业主单位自营的除外)。第十六条 客运站开业程序:交通运输分局受理、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交通局出证、送达。
第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转让、出租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许可证件,不得以包代管。站内应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客运站须按运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进站客运车辆实行进站卡制度,不得接纳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线路牌等非法营运的车辆进站营运。不得接受未经检测或未经年度审验的车辆、检测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进站营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营运。
第二十条 客运站(配客点)的收费严格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正规票据。按物价部门许可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应与进站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进站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应包括:
(一)双方共同责任和义务;
(二)运营线路(起讫点)、运营车辆(牌号、装备及技术等级、座位数)、客票价格、发班时间等具体事宜;
(三)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者的服务内容、对站内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要求与监督,对进站经营者误班、脱班、停班的管理及措施、对客运车辆卫生管理的制度及措施;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议定;
(五)财务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和结算日期的议定;
(六)进站经营者对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承诺内容及接受客运站监督的意愿。
(七)有效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运营车辆统一调度和管理,公平售票,合理安排发车。
(一)客运站应按已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间编制运行计划,并按计划报班。
(二)客运站应有足够专门的车场管理员维持站内秩序,指挥运营车辆的进站、进位、出站,保持车站良好的秩序。
(三)客运站应按照公布的班次时刻表正点发班,不得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班时间。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责任造成脱班或中途不能运营,客运站应及时组织疏送旅客。
(四)客运站按照进站协议签订的内容对运营车辆应进行应班管理,保证班车正班率等指标符合标准。
(五)客运站应按进站协议对误班、脱班及不办理报停手续私自停班的进站经营者进行处理。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经营者,客运站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六)进站经营车辆按进站、发班协议规范经营的情况下,未经承运人同意或未与承运人重新签订协议之前,客运站不得擅自变更班次时间。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从业人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客运站安全领导小组不少于一次召开安全会议。
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为进站客车办理进站营运手续,并建立车辆档案。聘用专业人员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建立管理人员档案。各项制度、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照片公示上墙,办公场所各部门悬挂功能标牌。
(一)车辆档案包括:
1、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许可证明、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进站协议书;
3、安全责任书,安检委托书或安检保证书;
4、其它规定归档资料。
(二)管理人员档案包括:
1、合格有效劳动合同书、购买社保证明;
2、入职申请表、员工履历表、居住证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岗前培训资料、专业文凭、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4、其它规定归档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应为进站经营者提供以下保障:
(一)客运站应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场所等。
(二)客运站应为待班车辆停放提供场所和其它车辆服务,并负责车辆的停放安全。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班次时刻表应及时上报运管部门,以便统一对外公布。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不得强行要求车辆进站经营,不得强制进站车辆接受修理、清洗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根据旅客的约定售票,不得故意压班、压票。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应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向运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资料信息。第五章 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要求达到“三优、三化”管理。为乘客及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即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员,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提供简易救急药品、宣传资料及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设置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及意见簿,电话保证有专人接听,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站内的值班站长,应及时处理旅客投诉。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为旅客办理客票改乘及退票业务。及时向旅客做好退票收费规定的解释工作,经旅客确认后,再办理退票。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应统一售票,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在明显位置公示儿童身高标识等,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等级客运站设置军人、残疾人员优先窗口;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容、车容、服务人员岗位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站容要求:
1、客运站应以便捷、舒适、美观、整洁、安全为总体原则,为旅客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2、客运站应做到净化美化绿化,设施齐全、美观大方、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车辆停放整齐,周边环境有序,进出站通道畅通。
3、客运站(配客点)内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实行旅客持票进站、检票上车,严禁班线经营者在站内拉客、揽客;
4、候车室和售票厅内应悬挂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旅客须知、危险品宣传图、旅客候(乘)车指示标志,设施设备摆放整齐。
班次时刻表包括: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行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二)车容要求:
客运站应对发班车辆的装备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装备(座椅、卧铺、卧具、车身漆皮、玻璃门窗、营运标识、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等)齐全、整洁、完好。
2、车头无杂物车辆卫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服务岗位规范。
(三)仪表形象规范
站务人员仪表形象,做到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等标志,衣帽整洁、修饰得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
(四)服务语言规范
站务人员在与旅客沟通时应做到语言简洁、准确,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使用否定、厌烦、命令、挖苦、质问、推托等用语。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十八条 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例行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发现事故隐患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跟踪落实,及时排除。
第三十九条 客运站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站内安全生产环节实行过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不发班。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发班。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应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及应急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齐全有效。
第四十三条 客运站防火系统应具备旅客、汽车安全通道,24小时多方位防火监控系统,安全消防设备等,在验票、上车区等区域设置有效的监控设施。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候车旅客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一级客运站必须使用有效的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李安检机、手持安检仪等行包安检设备,有效截堵“三品”进站。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应按照文件要求,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对报班的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 客运站候车区、售票区应设有安保人员,做好巡查维持站内秩序和维护站内安全。
第四十七条 一级客运站应具备完好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站内及停发车场安全。鼓励二级客运站配备安全监控设施。
第四十八条 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和危险品查堵制度,保证站内及运营车辆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第四十九条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基础台帐,特别是所有参营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台账,记录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客运站应与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进站经营者、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客运站在进站经营者对运营车辆自检基础上,应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车辆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合格后准予报班、发班。
第五十二条 客运站应采取措施对站内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进行控制,提供良好的安全乘车环境。
第五十三条 客运站出入口要配备专职人员,对出站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第五十四条 客运站应制定《客运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突发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讯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五十五条 客运站应实行定期对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让应急组织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在紧急情况下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必须遵守客运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客运站前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站前广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站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客运站场应遵守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站前广场日常管理负责单位为客运站。客运站要负责按规范做好安全、服务管理,实现人、车分流,实现“三优三化”管理目标,积极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确保站前广场设施和秩序良好。
第四条 客运站要制定站前广场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并将制度和管理人员照片公示上墙,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五条 各交通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站前广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第六条 设施设备管理
(一)明确划分各区域使用功能,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画线并标明清晰指示。
(二)各种标识标牌清晰可辨,有序张贴各类公益宣传;
(三)提供各项设备设施正常完好,有损坏的及时修复;
(四)保持广场干净、清洁,整齐有序。第七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一)明确划分社会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的走向和停放区域。进入站前广场的车辆要求按区域停放。
(二)站前广场停车收费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按规定收取进入站前广场车辆停车费,收费单位应在广场显眼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允许在站前广场发班。
(四)各类车辆要按规定线路行驶,按划定出入口进出。第八条 人员管理
(一)客运站应配备专职站前广场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
一、二级客运站站前广场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0名,保安人员不少于15名,三级客运站(配客点)及以下等级站前广场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0名,保安人员不少于5名。
(二)配备专职的管理员负责指挥运营车辆的进站、进位、出站,保安人员负责24小时巡查工作及维持秩序。
(三)聘请专职人员进行清洁卫生。
(四)广场管理人员应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站前广场管理疏导,保障站场内交通组织顺畅、维护良好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积极协助、配合运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管理与执法工作。
(五)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文明用语。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一)地上无污水、垃圾、无痰、无便溺。
(二)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悬挂杂物。
(三)保持营业期间环境卫生良好。第十条 站前广场秩序管理
(一)非法摊贩不得进入站前广场;
(二)杜绝无照经营、店外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
(三)杜绝拦截、尾随旅客介绍食宿、乘车或兜售物品;
(四)无强接顾客,无拉客、揽客现象;
(五)无随地躺卧、露宿现象;
(六)无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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