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20

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精选8篇)

1.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篇一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

豪车停车着火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2.06.05

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

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4S店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车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4S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公司与4S

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

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

2009年11月18日

奇瑞轿车刚买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今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元,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奇瑞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奇瑞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奇瑞汽车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

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1-01-13

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幕......

案情简介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

200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

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争议焦点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各方意见

1、死者家属的意见

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的大火。其将房屋租给承租人陈芳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房屋均未出现任何的线路问题,而且承租人陈芳也从未向其夫妇提起房屋电器线路存在故障及维修要求,这足以证明该出租屋完全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出,电线发热着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梁平在房间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通宵达旦开灯,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在火灾中李新及其老伴梁平没有消防意识,没有逃生意识,避险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陈芳雇请李新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她们之间存有雇佣关系,应由陈芳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李新一家长年与陈芳一家熟识,受害人梁平的妻子李新经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小孩,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事故发生前陈芳亦请李新在其出差广州期间照看小孩。而且,基于梁平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夜晚与妻子相互做伴符合常理,两位老人进入出租屋内休息有其合理原因,并非郝平夫妇所称的无关人员进入出租屋内。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本次火灾是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由于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设施及照明均由郝平夫妇聘请他人安装完成,作为该房屋的出租方,依法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目的,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因此,梁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果的发生与郝平夫妇疏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郝平夫妇作为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梁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入住出租房时应已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有违规用电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故意造成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芳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虽然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均未作过改动,亦无证据证实其明知出租屋存在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且对火灾的发生难以预见,其仅与李新存在帮工关系。梁平是自愿陪同,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正是陈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房屋内堆放的纸箱、杂物不予清理,被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从而造成本次火灾发生,可见该部分物品成为本次火灾的助燃物,亦属于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情形,与火灾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关联,故陈芳对梁平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郝平夫妇的行为与陈芳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故二者应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由陈芳对梁平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郝平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出租人郝平夫妇、承租人陈芳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出租人郝平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其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现由于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发火灾,郝平夫妇对该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梁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其与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休息并不违反日常生活常态。陈芳在承租屋内摆放了纸箱等可燃物品及药品,使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的扩大。由于陈芳对出租屋的使用不当,其对该次火灾发生亦存在过错,对因火灾造成梁平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李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房屋中摆放的物品会导致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但仍然与梁平当晚一同在该房屋内休息,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本案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上述分析,本院确定郝平夫妇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李新与梁平夫妇自行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案例四)

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05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早上6∶00至晚上6∶00全镇停电。12月22日,也即检修第二天,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当天检修任务已完成,便在有关调度指令下于当天下午l时30分左右提前恢复供电,凑巧的是,租住村民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22日清晨用电炒锅做饭后未关闭电源便外出上班,中午没回家,结果电炒锅在通电受热后,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于下午3时23分左右发生火灾。大火迅速蔓延至邻居乐某等家中,将乐某等共五户村民的房屋烧毁。

火灾发生后,S县消防大队经勘验现场及其他调查,认定租住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清晨用电饭锅做饭后未将电炒锅电源关闭,后在通电后,电炒锅受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发生火灾,孙某对本起火灾负直接责任。S县消防大队对孙某做了行政处罚。

2006年7月,乐某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吴某及S县电力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乐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理由是,电力公司既然在通知中明确停电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6∶00,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通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至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电力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几户村民也极为关注此案,想等乐某胜诉后,也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孙某因违反安全用电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乐某财产损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S县电力公司提前恢复通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权,S县电力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应按公安消防机关核定的数额为准。为此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乐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案例五)

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

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7万余元。

火灾殃及邻家赔偿二万七(案例六)

自家失火,殃及隔壁,该不该赔偿?昨日,市一中院二审对一宗火灾索赔案宣判:复印店失火,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隔壁家具店全部损失。

去年12月8日凌晨,长寿区万顺街上易华林的复印店突然起火,蔓延烧至隔壁陈小兵的家具店,烧掉了店中所有家具、电器设备和成型材。

长寿区消防部门核定损失2.7万余元,并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易华林的复印店电器故障引起,并明确“易华林对电器管理不善,应负间接责任”。陈小兵遂向长寿区法院起诉,要求易华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停业损失。

今年3月,易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消防部门重新认定。随后,长寿区消防部门再作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一审法院遂认为,无证据证明易引发了火灾,他没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陈的诉求。

昨日,陈小兵拿到终审判决,损失由易全赔。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民事诉讼没有关联,但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火灾原因不明,只是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是能够认定的。

起因不明的火灾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案例七】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的所有权人系国营北京第二无线电器材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器材厂),该楼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已出售给个人,原告王某某、江某于1999年取得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X单元71—73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居住。自2002年12月2日起无线电器材厂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号楼委托北京七星生活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七星物业中心)长期管理、经营运作(含房屋出租)。

2005年5月19日22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三单元二层发生火灾,原告王某某、江某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23时08分被扑灭。火灾中X号楼三单元77号至80号门公用通道、79号、80号两户过火;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的X号楼3单元71—73号房屋及屋内物品受烟熏和水渍损害,二原告在救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及受到轻度吸入性损伤,二人为此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486元。此次火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督处(朝)公消认[2005]第14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77至80号门内南北向公用通道中部,起火通道内堆放有废桌椅等杂物;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王某某、江某将七里物业中心及无线电器材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486元、房屋修缮费5000元、物品损失70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资料查询费82元,共计3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物业中心作为失火楼房的管理单位负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在起火地点处的公用通道内堆放了废旧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因此,七星物业中心应对其过错行为致二原告财产、人身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副食店起火三人丧生供电公司判赔16万【案例八】副食店凌晨起火,并引燃了邻居房屋,店主母亲及邻居一对母女在火灾中丧生。死者家属分别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供电公司和引发火灾的副食店店主进行赔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副食店夫妇赔偿38万余元,武昌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3月26日,武昌供电公司和副食店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死者家属持一审判决向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求助。

事发:副食店起火三人遇难

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武昌区后长街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火灾事故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彭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2006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彭某一楼门面进门右侧(东面)中上部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据了解,2005年8月,彭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彭某对消防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部门的认定,被法院驳回。彭某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法院驳回。

索赔: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

死者徐某的丈夫因病于2000年病逝。徐某的公公——76岁的李爹爹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诉讼中,徐某的父亲徐爹爹认为,李爹爹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2万余元。

法院:火灾引发户赔偿38万

彭某夫妇认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有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昌供电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武昌供电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彭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某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武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09年3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彭某夫妇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38万元。湖北电力公司武汉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李爹爹16万元。

目前,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已上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杰律师】

2.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篇二

2010年5月19日凌晨, 广东某市城郊结合部某乡镇一临街出租屋电器经营部发生火灾。该出租屋位于公路边, 由两栋独立砖混结构建筑组合而成。前排建筑 (面向公路) 三层, 首层为商店 (兼维修) , 二、三层为出租屋 (出租屋楼梯独立) , 后排建筑二层 (含夹层) 。首层为仓库 (兼经营) , 夹层为住宿及仓库。两栋建筑相距约0.5 m作通风巷, 两栋建筑首层连通 (封闭通风巷) 。单层面积约80 m2, 为村民私有住宅改建成商铺出租屋, 是屋主一家工作和生活的地方。火灾导致铺内商品、修理器具和生活用品等烧毁严重, 并造成一名77岁老人和一名16岁学生 (婆孙关系) 死亡。

二、火灾事故调查及认定

1. 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建筑西面是道路, 东隔壁是一发廊, 未过火;北隔壁是宽度3 m的院落通道。商铺内首层物品过火, 首层屋顶过火烧损, 粉刷层脱落;东面楼梯延伸至二楼的物品部分过火, 顶部烟熏痕迹严重。商铺西门头招牌烧毁, 门口上部的广告牌右下角有轻微烟熏, 卷帘门变形变色严重, 房顶已全部烧损脱离。从西门向东, 靠北墙依次设置了3 m的木质货架 (1号) , 隔距1 m设置一3 m的不锈钢货架 (2号) , 沿北墙靠近楼梯的位置也有6 m的不锈钢货架 (3号) , 均为东西走向。在门口2.5 m处, 有南北走向的不锈钢货架两个 (4号、5号) 。在后排店铺的中部, 设置一不锈钢货架 (6号) 。由于室内物品较多, 堆放杂乱, 铺主一家平时出入都很不方便, 要侧着身子才能通过。上层阁楼作卧室, 放置床、柜等家具, 是铺主何某一家居住的地方。后排店面阁楼楼梯北侧是放置床的位置, 距阁楼楼梯口2 m的床和过道处有两具女尸 (李某及其孙女) , 死者均为广东人。

前排建筑第三层未过火, 二层房间与通风巷经营部上部连通的窗全部被烧毁。房间均为窗口及窗口附近过火, 窗口到房门烧损状呈逐渐减轻的趋势。

前排建筑首层面向公路的两个门为卷闸门, 卷闸门呈人为撬开状。经了解, 为救火时人为砸开。北部的卷闸门被烧至轻微变色, 南部的卷闸门基本未变色, 门口外面的上部有烟熏痕迹, 门口内上部烟熏痕迹呈北重南轻。店内靠南墙西部有一张桌子, 桌子东部过火, 西部未完全过火。桌子往东靠墙有一货架, 货架被烧毁, 呈东轻西重。西侧临街门口2 m内货架及物品全部过火, 货架变色呈东重西轻和北重南轻的过火痕迹。货架横隔板过火痕迹北侧重于南侧, 下部货架变色轻于上部, 店内北墙西部烧毁状呈东重西轻。此处可以推出, 火灾由内向外, 由东向西蔓延。

店中间有一柱子, 柱子东面、北面抺灰部分脱落, 西面、南面只有烟熏痕迹, 抺灰完好。该柱北边有一货架残留物向东倾倒状。店内东墙货架被烧毁, 墙面上部抺灰部分脱落, 货架下面的垫木基本未过火。店内东墙与后排建筑连通的门口抺灰部分脱落, 墙体完好。该门口往西的天花部分脱落, 其它部位基本完好。位于该门口南边有一烧损的音箱, 音箱的东北面被烧穿一个洞, 其它部位未被烧穿, 音箱前面的金属罩上部比下部变色明显。此处推论, 火灾由房间中部柱的东面向西蔓延。

前后排建筑之间通风巷的前排建筑墙面沙浆基本完好, 后排建筑墙面沙浆大面积脱落, 后排建筑与前排建筑连通的门口墙体塌落。

东部后排里间内西北侧靠近门口货架过火严重, 烧损程度重于南侧。东侧货架北端已完全烧失, 仅残留部分柜柱。

经勘验, 房间中东部楼梯延伸至二楼, 火势向上蔓延痕迹明显;二楼物品从楼梯口向西侧蔓延, 形成明显的楔型痕迹, 迎火面明显由东向蔓延西。首层东西两侧的货架烧损变色都呈现北重南轻, 西重东轻的痕迹。这些痕迹表明, 起火部位位于里间店铺下层的西北侧靠近北门的位置附近。

2. 出租屋起火点的认定

后排商店建筑首层北面有一木门与镇粮所道路相通, 该木门上部炭化痕迹明显, 木门从上到下碳化程度逐渐减轻。北墙有抺灰部分脱落, 靠北墙有三个冰箱顺序向东倾倒, 冰箱全部过火且基本烧毁。冰箱残留金属西边比东边变色明显, 从西往东第二个冰箱底部有泡沫残留物, 低端指向西部。北墙东北角有一冰箱, 该冰箱往西有一消毒碗柜, 该冰箱及消毒碗柜烧毁程度明显比该处往西的三个冰箱烧毁程度轻。东墙为上夹层楼梯处, 墙面抺灰脱落明显。南墙抺灰基本没有脱落, 西墙抺灰部分脱落, 残留物品呈北重南轻。

通过对位于前后排建筑之间通风巷的卫生间的电闸刀进行专项勘验, 得出该电闸刀破损脱落为七块。经寻找、复合还原, 该电闸刀为闭合带电状态;通过对后排商店建筑首层后门右墙角处的电闸刀进行专项勘验, 得出该电闸刀破损脱落为七块。经寻找、复合还原, 该电闸刀为闭合带电状态。

在北门口2 m处有一烧毁的摩托车, 摩托车北侧的金属烧容明显比南侧重, 迎火面向门口方向。在此位置距离6号货架约1.5 m, 有大量的金属连接线和电器设备电源线, 且有插座部分附件相连, 此处伴有腐臭事物的刺激气味。经综合分析, 起火点位于6号货架的西北角处附近, 设置测试电器设备测试的地面插座附近。

三、火灾原因的认定

1.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查询市气象局记录和调查询问, 案发当日天气晴到多云, 偏北风6级, 并无打雷现象。起火点在地面附近, 不符合雷击起火的特性, 故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

2. 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证, 证实起火点未存放自燃物品, 故排除自燃起火的可能。再经营店铺过程当中, 屋主不会使用明火作业或应用, 在起火点附近也未发现有易燃品。

3. 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表面没有被他人用暴力或者其它器械致伤的痕迹。2名死者气管内都吸入了大量黑色烟灰, 血液内一氧化碳浓度高。公安刑侦部门对铺主和周边人员排查, 业主经营状况较好, 与其它人员及夫妻之间无突出的矛盾纠纷。经询问周边群众和调看周边监控录像, 没有发现可疑人员或线索, 房屋门窗并未发现撬痕和易燃物品流淌痕迹。结合现场勘验做出此次火灾现场未发现纵火痕迹的结论, 故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 排除明火燃烧的可能

经对现场起火点周边的可燃物品分析, 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的残留物;另经对周边网吧的人员进行询问并调看监控, 没有发现早期物品明火燃烧的现象。

5. 认定火灾原因为生活用电不慎引发火灾

当天晚上, 铺主因事外出, 留着老人和孩子看店。对试用的电器产品未进行断电处理, 家里的厨用电器还在保存宵夜, 设备处于长时间使用状态。在老人和孩子都处于睡着状态的情况下, 电器设备长时间工作发热, 引燃食物或周边的可燃物导致火灾无法控制。询问周围群众, 老人的睡觉时间很晚, 可能是在等外出的儿子回来。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情况分析, 此起火灾起火源是由于家用电器长时间工作致线路故障发热, 继而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四、出租屋火灾防范对策和建议

多数出租屋由闲置房或木结构的老房子改造而成, 城郊结合部最多。无消防规划, 缺乏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耐火等级低, 防火间距不足, 灭火器材设施匮乏。经营者靠出租屋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 这些场所还存在可燃材料装修、电线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等先天性火灾隐患。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要预防出租屋火灾, 需政府牵头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宣传力度、提升群众防范能力、落实监管制度, 多管齐下, 才能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政府加大经费投入, 改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

要想切实改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 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消防设施等经费投入,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泵、水带、水枪、消防斧、应急照明、消火栓等取水和灭火设备, 逐步整改电气线路, 规范用电行为,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增加防火分隔, 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使防护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和经济困难的鳏寡孤独老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照应和周到、安全的服务。

2. 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 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利用黑板报、发宣传材料等贴近民众实际的形式进行消防知识宣传。了解所处环境火灾危险性, 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本领。派出所和村 (居) 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大力开展“送消防安全知识上门”、“送消防安全到家”等消防宣传“入户工程”的活动, 以温馨的方式提醒群众注意的消防问题, 逐步改变人们的不良用火用电习惯。特别是针对带租约经营的店铺, 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应要求其分开设置, 确保电量的使用极限范围符合安全标准;同时, 应要求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或逃生口。通过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开设专栏和开展消防知识讲座, 通过生动的火灾案例, 提醒租房人要注意消防安全。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 熟悉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紧急状态下的自我保护、逃生方法以及如何报警等。还可以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团体, 吸引有热情的人参与进来, 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3. 职能部门加强监督, 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 (社区) 等基层组织, 应充分利用入户调查、治安防控、夜间巡逻等活动, 加强对出租屋特别是“三合一”建筑的安全检查, 摸清辖区出租屋的底数, 掌握基本情况。如人员姓名、家庭情况 (如独居) 、建筑火灾隐患情况 (如使用明火、电气线路凌乱、安全出口封堵、耐火等级低、采用易燃有毒材料装修、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 等, 建立完善的档案,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派出所等部门要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加强对辖区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和小宾馆、小饭店、小歌厅、小作坊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要下决心整治一些棚户集中区及老式居民楼火灾隐患, 依法取缔“三合一”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形成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工作格局, 严防小场所发生大火灾。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外来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 城市城郊结合部涌现出了大批出租屋。因其租赁性质、安全管理情况复杂, 火灾亡人事故时有发生, 成为消防管理的一大难题。笔者就城乡结合部一起出租屋火灾事故进行了阐述, 从火灾调查认定的方法入手, 对火灾的发生进行了分析和推理, 最终认定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减少出租屋火灾发生的预防对策, 以供参考。

关键词:出租屋,火灾原因,调查认定,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2]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S].2009.

3.吉林特大火灾事故调查 篇三

伤者讲述

梁亚民,一位遇难者,同时也是一位英雄。当浓烟翻腾而来的时候,本有逃生机会的他却重赴火海,为了救火而英勇牺牲。

6月3日晚7点多,火灾现场已经黑了下来,一位十四五岁模样的小姑娘站在公路旁号啕大哭。小姑娘名叫梁翠茹,父母都在宝源丰禽业公司上班。母亲王桂凤负责包装冻货,工作车间位于厂区西北角;父亲梁亚民在挂鸡台车间上班,工作地点位于厂区的东南角。一个东南角,一个西北角,却斜划出了一条生死界限。

火灾发生时,王桂凤从浓烟里狂奔了出来,她第一时间所做的事,就是给爱人梁亚民打电话,可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王桂凤表妹刘海霞告诉记者,得知梁亚民遇难的消息以后,王桂凤和小女儿梁亚茹几乎都崩溃了。

刘海霞也是死里逃生,她在宝源丰公司负责给包装纸壳箱打印,她说:“火灾发生后,我的一位同事看见了梁亚民,他本来已经从大火里跑了出来,为了救人和扑火,他又返身冲入了车间。”

刘海霞所说的目击者名叫李阔,二十岁左右的年纪。记者在火灾现场附近的福阳医院内找到了他。他与梁亚民同在挂鸡台车间上班。李阔后脑和耳朵等处被轻度烧伤。李阔说:“我向外跑的时候,看见了梁亚民,如果他要是和我一样全力往出跑,一定跑得掉,可是他却转身向着火情最严重的走廊方向跑去,目的是想救人。”

关于梁亚民等人重返火场的说法,记者在火灾现场的一群目击者那里也得到了确认。一位姓刘的先生告诉记者:“的确有一批人冲出火区后又返回去救人了,好像带头的是一位车间主任,可是回去的那几个人,一个都没能出来。”

车间锁门为何?

紧锁的大门,湿滑的地面,易燃的墙体,复杂的地形……这些相加,让生产车间变成了牢笼。伤者陈洪武说,当时车间有300余人,工人上班后,大多数门都会上锁,仅留一个侧门。“上厕所必须要班组长同意,这时才能打开门。”曾在这里工作过的李姓男子说。

为什么要锁门?企业的官方说法是防止工人在工作期间随意走动,影响生产秩序。而在福阳医院外寻找失踪亲属的刘先生则直言:“厂里百分之七十是女员工,锁门是为了防止女员工老上厕所,耽误生产。”

55岁的于国华成功逃出。他认为,车间工位密集,还有办公室等组成的隔断,也致逃生不便。厂里两条清运血水、污水和鸡毛的深沟也阻断了一些工人的生路。虽然有人借此逃生,但沟深四五米,一些下去的人再也没能上来。

起火厂房建筑面积1.7万余平方米,墙体为彩钢板,就是两层钢板中间夹苯板,厂家并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车间内也没有灭火器和消防栓。而当地消防部门曾提供给一些媒体的消息称,该厂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设备不“消防”?

消防设备作为灭火的第一道关口,现实中却往往遭遇执行“折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相应规格的室内消火栓,同时对不同环境下消防设备的配备做出了严格规定。

记者6月3日晚进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事故厂区,仔细观察后,并没有看到现场有干粉灭火器、应急灯等火灾应急设备。

“最基本的消防设备都没有见到过,车间里没有应急照明灯,没有灭火器,也没有看到过消火栓。”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一位火灾幸存者说。

消防设施难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群众的消防知识匮乏。“从来就没有火灾应急演练,即便是有设备也不知道怎么用,灭火器都没碰过。”一位吉林的火灾幸存者告诉记者。

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说,部分企业把火灾应急演练停留在口头上,导致一些工人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的常识。

“逃生通道”难逃生?

逃生通道形同虚设是一些重大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事故现场往往没有依法设立消防通道,或是消防通道被违规占用。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现场整个失火的车间日常只有一个出入的大门,并没有专门设置的消防通道。“这个出入的大门一般上班时都被锁上,火灾发生时逃生的人群涌到门口才发现门口火势太大,门很难打开,只好朝着与着火厂房相连的另一个厂房跑去。”一位幸存者说。

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而酿成的悲剧去年也曾上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但2012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一纸业公司发生火灾时,设计好了的消防通道居然被违规占用,导致人员疏散困难,消防人员经过近60个小时的努力才扑灭大火。

火灾预防如何更有效?

夏季是火灾多发季节,应当对重点行业加强火灾预防管理。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执法人员说,夏季温度高、湿气重,纤维类物品容易聚热引发自燃;电器在潮湿的环境中容易氧化,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的火灾事故就是由于导线绝缘皮破损、短路打火,引燃配电箱附近的苇席和麻袋,引发火灾。国家粮食局6月3日发出紧急通知,指出这起事故反映出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岗位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急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整改。

“针对夏季特殊情况,除了日常巡查之外,还应当有针对性更强的安全生产方案。事故的发生至少说明,原来的火灾风险预防、管控体系存在重大纰漏。”广东省一位安监执法人员说。

同时,目前消防专业力量不足也埋下了火灾隐患。据统计,全国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60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现象十分突出。

此外,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也有待加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挖掘事故原因不能仅仅止于责任追究,我们看到的事故原因只是现象,但是我们应该把现象归结为规律,把规律转变成制度,再把制度转化成行动。”国务院应急专家组成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刘铁民说。

刘铁民表示,如果一个地区的伤亡事故频率和强度增加,就应从基本面上找原因,如经济建设模式、理念、速度是否科学?安全管理水平是否能跟得上?

4.20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第1篇:学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火灾,无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市人民政府组成“

5、18”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为民办学校,负责人XX,办学类型为计算机操作员、焊工、车工,发证机关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为——劳社技20154号,有效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该校位于XX路2789号,路西临街楼房,南北走向,建筑属二级耐火建筑。该校办学场所系租赁,出租单位是XX市东郊供销社。东郊供销社建筑用途及分布:一楼为门面房分别承包给6个商户,二楼至四楼及五楼一半被XX培训学校租用,二楼为车床操作间、储藏室、办公室、电教室,三楼为焊工操作间和教职工、学生宿舍,四楼及五楼一半为教职工、学生宿舍,五楼另一半为东郊供销社办公室。东郊供销社法定代表人XX,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是百货、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日杂、糖酒、纺织品、五交化、民用建材(经营范围没有场地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5月18日22时许住在三楼的培训学校职工——-刚躺下准备睡觉,闻到有烟味就穿上衣服下到二楼车床操作间查看,推开操作间门发现有火光和浓烟后,立即上三楼叫司机和学生并到一楼让值班人员把大门打开,让人员到临近消防一中队报警。当时楼上共有师生26名,听到呼喊后有部分师生跑到楼下。XX市消防一中队接到哨兵报警后,立即出动水罐车三辆、抢险救援车一辆,官兵22人赶往现场。22时33分,经过15分钟紧张有序的抢救,剩余被困人员被安全营救,23时10分,火势被完全扑灭。

经调查,着火部位位于车床操作间东北角的木质隔断墙,该操作间北墙靠东侧摆放有木质柜子一个,木质柜子西侧有一木质门,靠操作间东墙有木质储物柜12排、靠储物柜停放有一辆自行车、操作间靠南墙自东向西有5个台式车床、靠操作间北墙有2个台式钻床和4个台虎钳。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0余平方米,其中储物柜烧毁2排、木质柜子部分炭化、木质隔断已完全炭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询问单位当事人和现场勘查,该火灾系电路老化发生短路起热,引燃木质隔断而发生的。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单位责任

1、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其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食宿场所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东郊供销社超范围经营,将场地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形成“三合一”场所。同时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对承租其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魏都区政府对其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有关人员责任

1、XXX,作为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经营轻安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对此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省消防条例》第50条,对其予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已执行)。

2、XXX,男,汉族。20XX年10月至今,任XX区文会办事处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办事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

3、XXX,男,回族。20XX年12月至今,任XX区文会办事处副主任(正科级),20XX年7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XXX,男,汉族。20XX年2月至今,任XX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负责人(副科级)。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教训

这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我们必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一是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未把“预防”放在第一位,在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二是一些单位在工作中,没有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忽视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现场管理混乱,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仍然很多。三是——-市——职业培训学校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没有制定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教育不够。四是各级的安全教育不够。近年来,尽管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各种安全宣传活动,但从多次发生火灾事故来看,都存在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基本常识,不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逃生和自救能力差等问题。

六、事故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但教训十分深刻,如果发现和救援不及时,势必酿成重大消防事故。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各单位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健全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市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隐患排查和百日安全督查,督促学校、旅游、文化娱乐、商场、宾馆、高层楼宇等人员密集场重点开展“三合一”、“四合一”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上述场所和企业中存在的火险隐患。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民办学校许可证审批手续。同时,按照《XXX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由本部门颁发办民办学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消防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坚决给予取缔。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三合一”、“四合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车站、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厅、剧院、医院、学校、网吧、庙宇、教堂、易燃易爆单位和场所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火灾高发时段、防范薄弱时段的执法检查和夜间突击检查,从严从细,不留死角。第2篇:楼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XX年XX月XX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第3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前言

上海静安火灾是20XX年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近期舆论讨论的焦点。静安火灾已经过去,但是这件事故却没有真正完结,紧接着而来的是对死者的悼念,对生者的安慰和对人们和政府的警示,责任重于泰山。

调查的目的:将以互联网为主要资源,完成一轮整体的报告,将整个静安事故的前后因果展示给大家,并提出我们小组成员对于这次事故的意见。

调查的意义:锻炼我们小组成员搜集资料,整合资料以及分析资料的能力,体验分工合作带来的好处,并且通过互联网的调查,体会对资料的筛选过程,了解调查的基本事项以及书写调查报告书的格式。

二、火灾原因

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

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营救过程 政府:

1、下午2时5分左右楼层发生火灾 2、14时16分,接到火警报警电话

3、火警之后的第18分钟,有消防车辆出现在火灾现场进行救援。紧接着救护车赶到,消防车利用水qiāng救火,并冲入大楼救人。4、14时40分许,警用直升机也已经赶赴现场 5、15时30分利用高架云梯和高压水qiāng开始控制火势 6、15时50分三架警用直升机已经飞抵着火大楼的顶部,实施索降救援被困在楼顶的居民。7、16时,警用直升机飞离顶楼。8、18时30分,火势基本扑灭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火灾现场,逐层收拾残火,仔细搜救各楼层的居民,200官兵挨家挨户搜救;45个消防中队122辆消防车出动,救出100余人

居民自救:

1、理智的受灾人果断关闭电源和煤气,用湿毛巾掩面

2、不少人都是发现火情后直接跑到楼外脚手架上以求逃生

3、有人从楼上跳下去

4、跑到楼顶呼救

5、在原地等待救援

四、灾后安置和赔偿工作 伤员救治:

上海市卫生系统第一时间全力以赴救治伤员,120市医疗急救中心调集30辆救护车抢救、转运伤员和投入应急保障工作。九家接治伤员医院的医务人员彻夜未眠,全力救治火灾受伤者。灾民安置:

紧急安排16家宾馆的700余个房间,将发生火灾大楼以及同小区另外两栋大楼的居民800余人紧急安置到宾馆中。对于当晚有30多户找不到亲人的受灾户,静安区安排专人陪同他们到医院、接待点和各安置点寻找亲人,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16日上午,静安区安排寻亲者到殡仪馆认领遇难者。与此同时,静安区已经将第一批临时救助款送到居民手上,并在全区募捐首批240余万元善款。赔偿事项:

静安区“11·15”善后工作小组公布了每位遇难者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的具体构成。除去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

捐助资金31万元以外,事故责任单位将承担65万元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据介绍,包括火灾中遇难死亡的赔偿金在内,受伤人员的伤残赔偿、失火房屋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都将全部由事故单位进行赔偿。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了重大应急小组,统计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并及时提供理赔服务。该公司人员已经前往相关医院,确认客户信息,可提供现场理赔。另外,该公司还在3个居民安置点设立了理赔临时受理小组。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也成立应对小组,由客户部门核实客户信息并负责理赔。

五、损失和影响

1、静安火灾带给了社会巨大的损失,影响了人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人员伤亡: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确认遇难人数为58名。其中男性为22人,女性为36人。

经济损失: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样非常巨大。记者初步估算,仅房产一项,这场大火造成的损失就将接近5亿。

交通影响:来自静安区交警监控中心消息,目前胶州路余姚路、胶州路常德路、胶州路昌平路通行都受到影响。采取的交通管制是:从安源路到西康路然后到康定路再到延平路最后再到安源路。

2、静安火灾的发证证明了某一些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权威。事故调查证明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是因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这样的话会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致使政府的影响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

3、静安火灾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5.火灾事故报告 篇五

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下午13点20分左右,中天国际9#楼外脚手架发生一起失火事故,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下午15时30分左右火被扑灭,未波及其他房屋建筑,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元。

一、工程概况

中天国际·盈翠苑9#楼位于江门市北新区白石大道北,院士路西侧,总建筑面积约12647.98平方米。项目部实行安全责任负责制,专职安全员抓安全工作,并负责工程具体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事故经过

11月28日(星期一)下午13时20分左右,作业人员准备将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进行气焊切割,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对作业部位的防火措施做得不足。导致点燃了脚手架的安全网及竹排,引起事故。

三、事故原因

1、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对作业部位以下的竹排及安全网淋水湿润不足,防护未有做好就开始进行明火作业,加上现在天气比较干燥,物体容易引燃,导致发生失火。

2、专职安全员当时正在20层以上进行外脚手架的拉结检查,未能在现场进行监管督促。

四、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尽管本次失火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大,但也给项目部的管理敲响了一个警钟,项目部要认真牢记本次事故教训,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指导思想,加强工地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今后的防范措施如下:

1、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各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措施、规程等落实到每个班组、办公室和每个作业人员,形成有效预防事故的管理机制。

2、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定期对工地的各个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除重点部位要勤查外,对一些不起眼的部位也要定期、定时检查。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坚持每个月对全体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进行一次安全常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天国际·盈翠苑9#楼项目部

6.火灾事故报告 篇六

团安办: 2012年6月10日(星期天)下午18点50分左右,六连居民小区11栋住宅棚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0平方,于下午19点左右,火被扑灭,未波及住房和其它建筑,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00元。

一、基本情况

11栋从东至西共5家,分别为:廖长坤(六连职工)、叶宝珍(七连职工)、顾福根(退休工人)、黄建刚(六连职工)、陈春华(八连职工)。

1、廖长坤家主房后建有简易房,简易房后搭有木棚;

2、叶宝珍家主房后建有简易房;

3、顾福根家主房后一半建简易房,另一半是院子,院子靠后墙角支有锅灶;

4、黄建刚住房后是院子。

5、陈春华住房后没院子。

以上几家的棚院内放有肥料,杂物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2年6月10日18时50分左右,十连职工吴之文(家住六连)到12栋住户朱雪花家找人干活,发现退休工人顾福根家后院门口有一片火,就立即喊人扑救,吴之文叫姚振录一起救火,吴 姚两人边跑向失火地点,边给领导打电话。当两人赶到火场时,由于当时风很大,火势已燃着了顾福根院后围墙上的枯草及堆放的柴禾,指导员姜显飞接到报案电话,立即赶到现场并通知了消防车。当时连队没有自来水,火势根本无法控制,火势已波及到棚院,消防车赶到先压住廖长坤家棚院的凶猛火势,然后接上消防带点片扑救,这时,综治办领导张金平、孙卫东赶到,他们便组织人员救火自己也投入了扑救,张金平急于救火,不小心腿被玻璃划伤事后缝了5针,指导员联系的自来水也送到了,各家各户用盆、桶接水救火,同时单位组织了20多人救火,经过半个小时将火扑灭。指导员、副连长、治安员带领消防小分队在现场清理到天黑,直到没有一点火星,才通知送电。

三、事故损失

烧坏的东西有:4尺管子17米,太阳能管子3根,农药1瓶,棉花包20个,肥料4袋,打药泵1个(坏的),地膜2卷,门1扇,折合人民帀2500元左右。

四、事故原因调查

2012年6月11日,指导员姜显飞、政工员王宪林、治安员张海军三人对火灾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其情况如下:

1、调查最初目击者吴之文和姚振录,两人都说着火点在顾福根家后院门口的一棵小扬树旁边.2、调查顾福根情况:“6月10日下午18点左右,尧祖信来我家玩,当时我们两个在看电视,看的是体育节目,后来尧祖信要看新闻我就给他换个频道,过了一会隔壁的叶宝英过来说后边着火了,中午我没烧饭,没有动过火,从尧祖信来我家我们在客厅看电视,我从没出去过,也没去过后院。

3、调查尧祖信情况:“6月10日下午16点左右,我到顾福根家玩,我们两个一起看电视,过有半个小时,一个女的跑过来说后边着火了,我们看电视的时候,顾福根到后院去过一趟。我到顾福根家去的时候,没发现那排房子后边有人,也没发现有火。我推断,有可能是阿根生火做饭,将没烧完的柴禾放到了院子后面,被风一吹引起着火。

4、调查谷新德情况,昨天失火时我去帮阿根往外搬电视,听阿根说他在烧水,我估计可能是他烧水时引起的火。

5、调查叶宝英情况:“昨天下午6点多,我在家洗衣服,出来方便时,发现房子后变着火了,我就喊隔壁的阿根,我们到后边时,火已经从阿根那边烧到我的院子了,这是已有好几个人来救火了。

6、调查王月梅情况:“昨天下午6点多,我一出门,看见前边一家(顾福根家)烟囱中冒着烟,我还自言自语的说,这家怎么这么早做饭,等了一会我转回来发现顾福根后院门口边起火。

事故分析: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第一,当天下午6点多顾福根去过后院烧过火。第二,着火点在他家门口。第三5家人就他家使用柴火做饭。第四当天下午就他和隔壁的叶宝珍在家。但通过和他多次谈话,他不承认当天烧过火。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1、召开全连职工大会到着火地点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让全连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用火的观念,从内心感受到前3后4的重要性。

2、要求全连居民必须房后留出4米安全防火通道,使用的柴柴禾不能靠房子堆放,对拒不执行的连队派铲车强行推掉。

3、对连队所有住房进行干部分片包干,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组织全连干部业务、职工代表对全连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当场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限时进行整改。

“6.10”火灾事故报告

十四团六连

7.一起餐厅火灾事故调查 篇七

关键词:火灾调查,灾害原因,火场勘查

1火灾基本情况

2010年2月25日凌晨4时25分左右,龙岩市连城县中山小区D幢一层21号店面的某咖啡餐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m2,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1万元。该餐厅面积157m2,设包厢、卡座、厨房、卫生间。其中,厨房上部设木质阁楼,为杂物间、卧室。该场所所在主体建筑占地面积794m2,建筑面积4 338m2,地上5层,建筑高度20.2m,一层为店面,二至五层为居民住宅,属多层民用建筑。

2火灾现场勘查情况

2.1火灾现场图

火灾现场平面见图1所示。

2.2环境勘查

火灾现场位于连城县中山小区D幢一层某咖啡餐厅(由西至东轴编号(7)-○11),该店面积157m2,(10)-○11轴北段一层为包厢,二楼为包厢闷顶及员工卧室,南端一层为厨房,二层为杂物间,(7)-○11轴为餐厅主体营业部分;其主体建筑占地面积794m2,建筑面积4 338m2,地上5层,建筑高度20.2 m,建筑坐北朝南,南毗邻小区花园,北毗邻小区道路。一层为店面,二至五层为住宅。咖啡餐厅北侧向东与粥店共墙,向西与一洗头城共墙,进入火灾现场共有3个出入口,北边出入口位于北边⑨-⑩轴间的正门,宽3.6 m,高4.2 m,设双层门,外侧为卷帘门,无烟熏痕迹,里侧为双开玻璃门,保持完好无破坏、烟熏痕迹,其东西两侧为玻璃展示窗,保持完好,无烟熏痕迹;⑩-○11轴北边东端上方挑檐有轻微烟熏痕迹,二至五层无烟熏痕迹。咖啡餐厅南边东墙与住宅楼梯入口毗邻,⑩-○11轴南端为餐厅厨房,其门为卷帘门,里侧有烟熏痕迹,上部较重,下部较轻,未熔化,上方挑檐有烟熏痕迹,其东西两侧挑檐无烟熏痕迹,厨房西墙与卫生间的厨房门为铝合金门,未过火,门栓完好,呈上锁状态。餐厅南墙与1.7 m的砖围墙形成南北宽1.5 m的洗碗房,无烟熏过火痕迹,无可疑物质,其进入餐厅的门保持完好,无破损、烟熏痕迹,围墙西侧铁门无烟熏过火痕迹,内侧上锁。⑦-⑩轴外墙及二至五层住宅无烟熏痕迹。

2.3 初步勘查

火灾现场该咖啡餐厅⑩轴以西主营业区未见烟熏过火痕迹;⑩轴以东⑩-○11轴之间的一层包厢未见过火烟熏痕迹,其上闷顶木质骨架无烟熏过火痕迹,仍保持木质原色,闷顶内放置的塑料袋无高温熔化变形痕迹,其顶及四周墙壁有烟熏痕迹,轻擦可将烟痕擦去,露出墙壁颜色;向南,员工卧室四周及屋顶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轻擦可将烟痕擦去,露出墙壁颜色,其卧室床铺有烟尘掉落物,靠该屋北墙的床铺上放置的方便面表面受高温熏烤变焦黄,但未过火炭化;再往南,与杂物间分隔的木隔墙北侧高温炭化呈细小炭块状,南侧明显过火,部分烧穿露出北侧材料,呈较大的炭化块状,形成南重北轻的过火状态;杂物间下方的厨房,下部无明显烟熏过火痕迹,下方的液化气罐及塑料管无变色变形痕迹,仅在掉落物处有不连续的变黑变黄火烤烟熏痕迹,厨房上部及顶部有烟熏痕迹,上部货架放置的玻璃瓶未受火破裂,但其塑料瓶盖呈明显的受热变形痕迹。厨房整体呈上部过火重于下部的烟熏痕迹。

2.4 细项勘查

(1)着火现场厨房西墙南侧冰箱下部无烟熏痕迹,仅轻微火烤变淡黄,无脱色变形,上部有明显火烤受热变形变色痕迹,本体油漆脱落,露铁壳,冰箱内一层物品有炭化痕迹,地面有炭化掉落物,二层往上物品过火炭化逐渐变重,顶层受火烤变形脱色。

(2)厨房铝板吊顶西南侧全部过火熔化掉落,形成一个不平整的弧线,北侧有一未掉落与整体相连的铝吊顶,朝上一侧明显烟熏变黑,朝地一侧无烟熏过火熔化痕迹,仍能清晰看出其原色,铝板其余部分均有明显的烟熏痕迹,看不出原色,但未熔化掉落。

(3)杂物间西南侧卫生间塑料吊顶朝上一面受烟熏火烤膨胀起泡,朝地面一侧无烟熏变黑,仅表面受热变黄,其上木板烧穿,可通过烧洞见上方物品,移去该物,对应的门无烟熏痕迹,能清晰看出门的原色。

(4)地面掉落的铝吊顶,其上部有烟熏痕迹,无法看出其原色,朝地一面无烟熏痕迹,仍旧可以看见原色;掉落的楼板朝上一侧能清晰看出其原色,朝下一侧呈大块炭化痕迹,已看不出原色。

(5)餐厅卫生间门完好,门上沿及里外面烟熏较浅,卫生间墙壁烟熏痕迹较轻,上方顶棚为烧空。通往二层的铁楼梯扶手保持原色,楼梯踏面无燃烧痕迹,厨房西墙门上方横梁呈明显炭化,横梁东端炭化深度较重,横梁厚度明显减少,向西炭化深度逐渐减小,形成东低西高的斜面燃烧痕迹。

(6)卧室木隔墙南面木隔板上部过火炭化,呈较大的块状,底部呈轻微受热炭化现象,地面无明显过火痕迹,可看出木板原色;二层阁楼杂物间西南侧楼板烧塌掉落,其他方向物品仅表面过火炭化,并形成以烧塌处为低点向上的燃烧斜面。

(7)二层南边铝合金窗玻璃全部与窗框本体脱离,东边可见铝合金窗框,其受烟熏火烤,框架变黑变形,部分熔化,西部框架全部熔化烧毁脱落。卷闸门轴受热火烤变形,东西两边向西墙1/3处下弯。

(8)阁楼横梁南侧过火炭化,西边炭化严重,横梁厚度明显向轴心方向减少,炭化呈深度大块波纹状,东横梁炭化程度较轻,厚度没有明显减少,呈细小浅层炭化状。二层杂物间烧洞下方的厨房货架过火变形变色,南侧变色严重,表面灰质层全部脱落,受热呈焦黄色,北货架变色不明显,仍可见货架本色。

2.5 专项勘查

厨房与楼板形成的吊顶层,其结构从上至下为楼板→穿越其中的电线→宝丽板→铝板,其西南处已烧穿,对穿越其中的线路进行勘查,其烧穿处共有5条线路,一条为餐厅空气开关,通过⑩-○11轴的闷顶层沿员工卧室北墙穿至包厢及走廊吊顶向南在厨房门上吊顶内分出两路,一路通过闷顶至卫生间南墙外侧开关,该线路区间无任何开关及断点,空气开关总闸跳闸及对应的子开关跳闸;线路在卫生间北墙以至空气开关一侧未过火,线路完好,未穿管保护,从厨房门处往南约30 cm处,线路绝缘烧毁脱落,露出线芯,往南已看不见线芯,形成了断点。另一路从分叉点引至卫生间北墙形成开关,再从开关引至穿过卫生间吊顶层引向卫生间的照明及排风扇,该线路无穿管,其绝缘层烧毁脱落,露出铝质线芯;从卫生间南墙外侧引出两条铝线穿过厨房吊顶层一路为厨房照明灯,一路为厨房排风扇,该线路绝缘烧毁脱落,在烧穿处烧毁熔断,其控制开关处于断开位置;另两路从楼梯间处配电间引至厨房东墙,穿过厨房闷顶一条向西北引至厨房西墙南端插座处,为电炉及微波炉供电之用,其线路区间无任何开关及断点,线路未穿管保护,绝缘烧毁脱落,在楼板烧穿处烧毁熔断;厨房东墙另一条穿越闷顶向西南在卫生间东墙南端向下设置插座,其线路区间无任何开关及断点,线路未穿管保护,绝缘烧毁脱落,在楼板烧穿处烧毁熔断,这两条线路在厨房东墙至配电箱一侧正常,无过火熔化痕迹,对应的空气开关处于跳闸位置。

3 火灾原因的认定

3.1 排除原因

(1)排除自燃物质引起的火灾。经勘查、询问,起火点处未存放自燃物质,火灾现场勘查无自燃燃烧痕迹。

(2)排除吸烟引起的火灾。着火前一日张某在晚上9时多喝醉上床睡觉,凌晨2时30分左右,林某上楼睡觉,4人中唯有张某吸烟,现场勘查无阴燃迹象。

(3)排除厨房生活用火引起的火灾。经勘查,起火点不在厨房里面,且厨房3个液化气瓶瓶体保持原色,塑料导气管完好。

(4)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的火灾。根据龙岩市公安局的刑侦意见:排除外来人员放火可能;排除内部人员意外失火可能;排除两名幸存者作案可能;排除四名死者放火可能。

3.2 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1)经现场勘查,厨房与楼板形成的吊顶层,其结构从上至下为楼板→穿越其中的电线→宝丽板→铝板,其西南处已烧穿。

(2)勘查起火点处,穿越闷顶经过起火点的电气线路共有5条,其中有2条其相应的控制开关原始状态为切断状态。另外3条从起火点至空气开关一侧无任何控制开关及异常断点,其对应的空气开关处于跳闸的位置。

(3)根据现场工作人员及电工的笔录,穿越闷顶经起火点处的三条电气线路,均未断电,其中一条为厨房照明及排风扇的总线,另外两条一部分为冰箱用电。

(4)起火点处线路均未穿管保护,其线为铝芯线。起火点处无自燃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存在。

综上所述,认定厨房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火灾。

4 灾害原因分析

该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如下:

(1)电气线路未按照相关规定敷设,未穿管直接敷设在可燃闷顶内,导致了场所内火灾的发生并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

(2)场所使用可燃材料作楼板及房间隔墙,阁楼内存放可燃易燃材料造成了火灾的迅速蔓延,场所内未设置灭火器材,使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造成了严重后果。

(3)经营者违法违规扩建,在营业场所设置员工宿舍且未设置足够的疏散逃生和排烟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无法排出,被困人员在发现火情后无法逃生,致使二层阁楼的4人中毒死亡。

(4)该场所没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消防安全管理,违反公安部关于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在营业场所设置员工宿舍,以致火灾发生时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

(5)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源头把关不严,致使业主能擅自扩大咖啡餐厅,且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参考文献

[1]王刚.中国消防手册.火灾调查[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耿惠民.火灾原因调查案例集[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3]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4]GA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

[5]连长华.长乐市拉丁酒吧火灾事故认定及灾害成因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9):705-707.

[6]董文俊.一起地下劝业商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12):959-961.

8.建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篇八

关键词:“三小”场所 调查 教训 体会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5(c)-0000-00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5年**月**日**时**分许,东莞市**镇**“**药店”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镇**“**药店”(负责人:***),所在建筑共五层,坐北向南,钢筋混凝土结构,首层为小商铺,共有六间小商铺,二至五层为住宅,小商铺和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独立分隔,每间商铺有一个铺门直通室外,住宅部分有一条独立的楼梯。

起火场所为“**药店”,该药店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属“三小”场所的小商铺,位于建筑首层西面第二间小商铺,药店南面为道路,东面、西面分别与小商铺相连,北面是菜地。“**药店”天花是轻钢龙骨石膏板,墙面是无机涂料,地面是瓷砖。“**药店”内有阁楼,阁楼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堆放可燃物多(图1)。

3 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认定

3.1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药店”内中部,主要依据如下:

3.1.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康**、谢**、李**、李**、何**等人反映,看到是“**药店”内中部先着火的。

3.1.2现场烧损情况:①“**药店”内经营区域烧损痕迹严重,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图2)。②“**药店”内生活区域的客厅有部分物品过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洗手间、厨房基本没有过火,有轻微的烟熏痕迹。③夹层仓储堆放的药品表面部分基本过火,呈南重北轻,西重东轻;夹层生活区域的部分物品过火,呈南重北轻。④西面药柜烧损严重,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南面低位严重,北面高位严重,形成斜面“/”的痕迹;中间药柜(玻璃柜),玻璃柜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部分玻璃破碎,南面破碎严重,北面没有破碎;东面药柜药柜烧损较轻,呈南重北轻,烧损痕迹呈上重下轻,形成斜面“/”的痕迹。⑤对卷帘门展开后发现卷帘门内侧距离底边1m左右的部分变色较轻,1m以上的部分变色变形严重,上 重下轻。内侧烧损重,外侧烧损轻。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药店”内中部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3.2起火点的认定

3.2.1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李**、李**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3.2.2现场烧损情况,①玻璃柜部分玻璃破碎(靠近摩托车处破碎最重),下方的木质烧损严重,靠近摩托车处下方的木质烧损最重。②椅子(摩托车西侧)烧损并碳化,靠近摩托車车头的坐垫部分烧损严重,向摩托车方向倾斜。③电脑桌(西北角)烧损严重,呈北重南轻,东重西轻;桌面东面基本过火,西南过火较轻,有碳化痕迹。④摩托车表层可燃物烧损严重,车架受烧变形变色,车头重车尾轻;前轮轮胎烧损脱落,后轮轮胎部分脱落;摩托车上方的楼板石灰层剥落,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图3)。⑤对店内部分地面进行水洗后发现,摩托车停放处的地砖裂开、破碎、变色,其余地方的地砖完整。综合上述烧损痕迹,说明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上述表明,认定起火点为停放在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3.2.3物证情况,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摩托车处的残留物进行水洗,发现部分电线,部分电线上有电熔痕。

3.2.4鉴定情况,对摩托车上的电线和水洗后发现的熔珠进行提取,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电线为一次短路形成,证明该电熔痕处为起火点。

上述炭化、痕迹、物证鉴定等火灾痕迹证明,认定起火点位于店内中部的摩托车处。

4起火原因的认定

4.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分局调查的情况、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的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刑事犯罪的嫌疑。

4.2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经调查火部位处没有点蚊香或存放能自燃的物品。同时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另发生火灾时间为凌晨,排除自燃及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4.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

发生火灾时东莞市**镇**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4.4起火原因

4.4.1鉴定情况: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摩托车的电气线路存在,而且该电气线路发现有熔痕(图4),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熔痕为一次短路形成,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4.4.2物证情况:起火点处是摩托车,且摩托车相邻处有可燃物,具备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

4.4.3证人证言:据参与救火的群众何华忠、李绍红、李诚等人反映,看到店内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在燃烧。

4.4.4现场勘验:结合现场烧损情况,摩托车处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图5)。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停放在“**药店”内中部的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

5事故教训

5.1“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易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三小”场所内的一家三口一夜之间全部殒命,对一个完整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可估量的。这起事故给社会敲响了发人深省的警钟,也说明“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易造成人员伤亡。“**药店”内违规设置了居住场所,阁楼与经营区域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店内可燃物多。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阁楼,造成逃生、自救困难。

5.2相关部门消防监督工作不到位

事后调查发现,所在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对对于事发社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整改不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曾经对事发单位虽曾下发责令整改文书,但回访和核查未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核查工作不细致,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足,执法不严。 “三小”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漏洞和盲点,消防工作既需要相关部门各施其职,更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破解“三小”场所火灾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火灾发生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局面。

6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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