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举措和实效性

2025-01-08

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举措和实效性(共3篇)

1.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举措和实效性 篇一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调 查 报 告 目前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实践中有何新举措和新经验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三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农业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农业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农业依法行政的工作离服务“三农”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服务“三农”的意识还不强。作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有请必到、上门服务,甚至是给基层说好话。却不懂得用当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去指导和监督,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却没有用统揽全局的工作意识。 2、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一方面,农业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在队伍建上,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农业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农业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4、在经费保障上,缺少专项执法经费。农业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瓶颈因素之一。经费不足,导致收支混乱,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5、在廉政建设上,执法乱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执法不公,多头多层执法、违规执法等奢侈浪费、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尽管发生在少数单位、少数人身上,但产生的影响是恶劣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战斗力,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部门自身的发展。 6、在监督机制上,不够健全。农业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执法监督和人大、政府、司法、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人员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由于思想认识、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原因,也存在执法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档案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兼职的,职责不清,也制约了档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业依法行政的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少数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等,是其主观上的原因;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程序不完善、法制宣传不够深入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善和不到位等,则是其客观原因。 此外,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不够正常,执法手段不够、检测设备不足、办案条件太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等,都是农业依法行政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农业依法行政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农业工作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 一要结合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四要搞好行政复议,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制度。各级农业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追究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者的法律责任。坚决查处纠正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和政令畅通。 五要加强农业行政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农业行政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和补充。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 (二)转变农业依法行政的管理职能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要加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社会,推动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政务信息公开经常化,增强行政决策与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大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其办理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征询群众的`意见。 三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提高农业行政人员的素质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教育,增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教育工作人员, 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的热忱,对党和国家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经济和社会,切实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三)狠抓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在新形势下加强依法行政问题,农业系统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农业系统摊子大、行业多,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规范“四个行为,执行九项规定”,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我们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一要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准无故拖延。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二要规范服务行为。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应积极选择适当的载体,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电话热线和网络服务等活动。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宣传、示范、引导的办法,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凡涉及面向农民收费的服务项目,如病虫防治、发放资料等,都要与农民协商,签订责权利都十分明确的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三要规范政策行为。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法,不得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农民负担反弹;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农业、搞活农产品流通等各项政策,都要带头执行,督办落实。 四要规范办事行为。凡直接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纪律、监督电话等,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公开办事。 农业执法是农业系统的重要职责,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反对腐败、廉洁从政是执政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服务“三农”的前提条件。农业系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农业系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在反腐倡廉中必须坚持“五个严禁”。 “四个不准”是: 一是不准多头多层执法。按照《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层级管辖,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农业执法,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 二是不准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竞争上岗、亮证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凡不持证、亮证执法的,一律视为违规执法。 三是不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都不准销售。尤其是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一定要做到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四是不准以执法为名乱收费、乱罚款。所有农业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一律不得下达执法创收任务。执法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更不得不执法也收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清出执法队伍。 “五个严禁”是: 一是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是严禁奢侈浪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以及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禁收受“红包”。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是严禁转移、截留、挤占、挪用农业项目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是严禁公款旅游。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非经济贸易行为的一律不得组团出国。精减会议和文件,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反腐倡廉,是农业系统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四个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五严禁”的规定。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要通过加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系统自身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举措和实效性 篇二

我们不可以简单粗暴地指责乡镇政府的“冗员”,说他们只知道找老百姓要钱,没干好事,轻蔑地让他们回家抱小孩。我们的政府应当引导基层政权的公务员们去做该做的事情。引导他们做了该做的事情,他们就不再是“冗员”,而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好干部。如果他们做上述事情,乡镇政府还是人满为患,光吃饭,不干活,不做好事吗?

当然会有人指责笔者“倒退”,“反动”,是变相鼓吹复辟毛泽东时代的“伪浪漫主义”。但笔者不这样看。相反,这是“为往圣继绝学”的事,是为那些今天还遍地存在的农村集体主义工业社区张目,是为八十、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辉煌唱颂歌,是通过复兴共产党组织农民的优秀传统来解决农民面临的新问题。就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而言,这种二十年前的传统,比西方来的“普世价值”有用得多,实用得多。曾记否,普世的“共产国际”路线把中国革命领向失败,而土生土长的毛泽东思想给中国革命带向了成功?

三。海选的乡镇政府就有“合法性”?

我们在以往四分之一个世纪里反反复复地看到:选举,尤其是较高层次的选举,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实际的福利和进步。亚、非、拉美、俄国、东欧那么多恶例摆在那里。而我们中国没有跟“潮流”,却取得了巨大成就。有些人不看事实,也无意面对现实,一心一意地认定选举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根本手段,还搬出“世界潮流”,“逆之者亡”来吓唬向来就拥有独特政治文明的中国人。

当然,笔者说不服那些坚定不移的海选派。海选已经成为他们的宗教,他们自己的“普世”价值观,他们自己心里“合法性”的“法”。对那些学者而言,非海选出来的政权就缺少“合法性”。缺少合法性的政府,人民当然应当“依法”组织反抗。若选举不灵,不能让中国农民致富怎么办?好办,就说海选还不够“海”,不够“自由”。如果选出了黑社会分子,出现了贿选怎么办?好办,就说是因为选举“程序”不严谨。实在没的说了,就赖我们农民“素质低”,不懂得通过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力”去保护自己的“神圣权利”,需要他们去“启”而“蒙”之,需要进行更多的海选“锻”而“炼”之。

连李登辉都看出来了,海选能把中国大卸八块;美国人就更明白了。我无意触犯众怒,可事关国家前途,就不能不讲讲道理,说破这“皇帝的新衣”。

世界上选贤任能的方法有很多。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多数决”原则进行普选就成了选贤任能唯一的“法”,不海选的政府就“不合法”?最有诱惑力的断言是:只有海选才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权力。

知识分子说选票“神圣”,可一部分老百姓不觉得手中的票“神圣”。在城里,您连您自己单位的主都做不了,遑论做国家的主!要老百姓相信自己手里的万分之一票“神圣”,就是“自己”在“做主”,需要把这话重复宣传一百万遍。重复宣传一百万遍,老百姓或许就信了,但也未必,尤其在不信神的中国。

更换主事之人,这件事的确挺“神圣”。可是,谁说定期换主的办法只有“海选”一条?公司的主人不是海选出来的,学校的主人-教师-也不是海选出来的。即使在西方,法官和公务员系统也不是海选出来的,是考评出来的,是考试加政绩评估。世界上选贤任能的办法多了去了,各地的土壤环境不同,办法也不同,怎么只有海选才“合法”?仔细想想,相对多数压倒相对少数的“强权政治”规则不一定“合法”,恐怕连是否“公平”都是可议的。

笔者绝无泛泛反对选举的意思。在不同的土壤环境里,选举的功能大不相同。海选有优点,也可能招致很高的代价。在一定条件下,选举是决策和选贤任能的方便手段。在另一些条件下,海选分裂人民和领袖。

说海选能解决中国农村的困境,不符合事实。

为什么很多农民非要“投票误工费”才去投票选举村主任?对一部分选民个人来说,那张选票“权”极小,“利”趋于无。没用的东西就不神圣,把没用的东西说成神圣就是“迷信”。城里的评论家们不屑参加居委会选举,因为选出来的“主任”不管给自己涨工资、分住房、提职称,升调奖惩。所以,选居委会主任的“权利”不“神圣”。同理,村官不能取消计划生育,不决定农产品价格,不能取消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也不决定农民在城里打工的机会和待遇(若让村官决定这些事,制造的麻烦就大了)。海选还不解决农村生老病死,卫生医疗、道路修建、饮水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以及鳏寡孤独废疾者的基本生活供给。一句话,对一部分农村人而言,选谁都差不多,选票不“神圣”。

为什么很多农民非要“投票误工费”才去投票选举村主任?事情还远不止于是否有用。在宗法关系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村,在李家村,我不幸姓了张;或者在张家庄,我不幸姓了李,我那张选票就更“没用”了。我的“权利”是给李家或者张家人“锦上添花”,做个“人民授权”的陪衬。然而,村庄里的“小姓”人家当然会问,“凭什么”花我的时间去给他当陪衬?

为什么很多农民非要“投票误工费”才去投票选举村主任?选票的集合才意味着权力,才有更换“主人(任)”的效果。在中国农村,谁有能力“聚集”我们每个农民个体的选票呢?好人有,坏人也有,一般贫苦农民没有。于是,“海选”为“好人”提供机会,却也为宗法势力、投机家、黑社会、以及新财主们提供了上好的机会。“海选”的鼓吹者们真的在意农民们的福利?“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吧?他们在意的是海选乡官、县官、省官、乃至总理的“权利”,即自由争夺政权的“个人权利”。就获得这种“权之利”的机会而言,知识分子们有指望,大款们有指望,农村的新富也有指望,就是普通的贫苦农民们没指望。如果贫苦农民有指望了,那大款们就没指望了,阶级斗争就“火”了。

在法律的硬性规定,以及“投票误工费”的诱导下,农民们去投票了。在“多数决”这种“合法的强权政治”里,大款们花几十万买选票是当然的;无奈的弱者卖掉选票,是他们所能得到的半合法的、可怜的福利。农民卖选票的原因就是这样简单、清楚。若让农民选乡官、县官、省官,卖掉选票的理由就更多了。

在宗法关系和小农家庭占主导地位的乡村,多数决的选举可能导致宗法关系的“合法化”,“大姓”欺负“小姓”的“合法化”,甚至黑社会的“合法化”。正因为如此,自秦汉以来治理乡村中国的传统政府,从不提倡靠“多数决”来选贤任能。数千年的中国史,有关治国方略的文献浩如烟海,无一处提到多数决,为什么?是我国的思想家愚昧,不如2500年前的古希腊人,还是今天逼着农民“海选”,跟在西方人后面东施效颦的人无知?改善我国政府文明的办法只有海选?

“发展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别显然不取决于是否有“海选”。在发展中国家,海选遍地都是,海选出的恶劣政府也遍地都是。在那里,海选引发贿选、暴力、社会分裂、以及国家崩溃的例子可不少了,最近的例子是格鲁吉亚。因为怕出乱子,“为民主”而侵略伊拉克的美国不允许伊拉克“海选”。在台湾的“海选”中,政客不去争论社会经济发展方案,而是为自己“作主”之“位子”的利益,把人民拉向战争的火坑。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海选”能解决中国农民的贫困问题,或者能解决农民与政府的矛盾。竭力鼓吹小农“个人”的权力和权利,会伤害农村社区的团结,鼓励宗法关系和黑社会势力的复苏,激化政府(之统筹政策)与农民的矛盾。如果在南街村鼓吹彻底海选,那个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中原工贸公司”会被立即消灭,那村里的一半汉人和一半回民就会被政客挑动起来彼此争斗。在这种情况下,南街的多数农民会走向贫困,也会有极少数人暴富,如果他们不被贫苦农民杀掉的话。对“海选”的痴迷者而言,这阶级斗争前景是不是忒“激动人心”,忒体现农民的个人权利和权力?-直到政府被迫派武装警察来镇压。

组织农民是绝对必要的。但评估组织制度优劣的标准不可以是空洞抽象的“农民个人权利”。最低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农村社区的卫生医疗、道桥修建、饮水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农田基础设施维护、以及鳏寡孤独废疾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最高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农民大批地、安全地、迅速地离开耕地,离开农业?这两层人本主义标准不如“普世价值观”华丽,却实用!

在市场机制下,个体农户正面临灭顶之灾。但市场经济是我们民族的希望之路,不能因为小农的要求而改变,更不能因为小农的数量而改变。小农们只有在基层社区的基础上,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支部建在连上”,才能扶老携幼,齐心协力闯市场,杀出一条生存的光明之路。所以,我们不能削弱基层政权,更不能取消基层政权,而是要通过改善基层政权来加强基层政权。

3.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举措和实效性 篇三

关键词:行政区划改革,原则,基础,内容,实施

所谓行政区划,一般而言是指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统治和管理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诸如经济、文化、政治等将本国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和区域的一项国家制度。我国著名的行政管理学学者夏书章教授认为,行政区划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各领域、各部门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是完全必要的。笔者认为行政区划和一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前者以后者为依据,并且是对后者的确认和体现。从此种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属于国家形式问题,而国家形式问题的研究对于“国家”等宪法的基石范畴的研究又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行政区划是重要的宪法问题。但是宪法学界似乎对该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此开展的研究并不太多。当然,行政区划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一篇文章里面根本无法全面说清楚,笔者只是在中国有可能在近期启动行政区划改革的背景下,就行政区改革的原则这样一个“小”问题略抒己见,以期能抛砖引玉。依照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原则之“基础”

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决不能凭空产生,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只有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才会使得我们提出的原则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笔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

1、行政区划改革原则的提出必须基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前提。

如前所述,国家结构形式对行政区划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作用。我们

知道,对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起决定作用的是历史和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国家统一的历史长而且在本国历史中占主导地位,那么该国就会采取单一制,如法国。另外,单一民族国家多采取单一制,如日本;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关系简单、融洽也往往采取单一制。就中国而言,不管是从历史因素还是从民族因素考虑,都应当采取单一制。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行政区划有本质的不同。单一制国家多是中央集权制,行政区划的主导权在中央;联邦制国家多是地方分权制,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地方的意志和利益。笔者认为,中国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不会改变,所以行政区划的改革也只能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但是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本质上不改变,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新的元素注入。我们应当注意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有学者们认为的在一些传统上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逐渐加强中央集权,而在一些传统上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国家则逐渐加强地方分权。中国是世界国家大组织中的一员,而且与世界接轨是我们现在的主要指导思想;而且中国毕竟是56个民族的国家,民族之间的差别客观存在,同时中国疆域辽阔,区域差别很大,不可能像单一民族的小国那样实行单一制,所以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要注入新的元素。

中国的单一制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所改变,也可能融合联邦制的一些元素,要充分注意地方的不同与差异,这些都会对行政区划改革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原则。

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要充分考虑行政区划的原则,要以此为基础。但行政区划改革原则是指导“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是对原来的行政区划进行的可能是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可能是对原来的行政区划原则的修正甚至是否定,所以两者是不能等同视之的。目前,在中国的宪法学界对行政区划原则的认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大多包括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便于行政管理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参照历史状况等原则。

3、“平衡”和“发展”是行政区划改革原则的核心。

现代宪政的关键不在于分权,不在于民主等等,而在于“平衡”。在国家性质上体现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以及统治阶级之间的妥协,是为了保持“平衡”。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进行的权力划分,是“平衡”的体现。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也是为了保持两者间的“平衡”。在中国,实际上一直也很重视“平衡”问题。如毛泽东曾经讲,中央的权力大了就向地方放一放,地方的权力大了就向中央就收一收,这就是一种“平衡”思想的体现。所以,在转型时期进行的行政区划改革,要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平衡、不同地域之间(如东、中、西部以及南、北方)的平衡、经济、政治和文化历史间的平衡等多种因素。

行政区划之所以改革就是因为现有的行政区划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就是要保证一系列的改革设计方案使得改革后的行政区划能适应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趋势,最终推动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发展。否则,这样的改革原则毫无意义。

二、原则之“内容”

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区域平衡原则。

区域平衡原则是一个带有综合性质的原则,是指实现在中国的东、中、西部

和南、北方有差别的地域之间,各地的人口以及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相对平衡。

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简单用一句话描述,就是从中国沿海的东部到内陆的中部再到广袤的西部,地势越来越高,面积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少(主要是指西部,中部的人口密度几乎不低于东部),经济越来越穷。三大区域之间在经济、人文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应充分正视这一现实,并做合理的区别对待。但一直以来的行政区划,似乎更有利于东部地区,有力的证据就是中国的四大直辖市,东部占了三个。我们注意到最近几年进行的西部开发,对西部的行政区划有所倾斜,如在重庆设立直辖市(可能会有人对设立直辖市就是倾斜的观点有不同看法,笔者在后面会说明理由)。但是,似乎把中部地区给忽略掉了。中部六省(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和江西)有四亿人口,基本上是农业地区,是中国的中心地区而且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所以不管是重视解决中国的农村问题,还是整体上要提高中国的经济水平,或者其他原因,中部地区在行政区划的时候都应该认真考虑。有很多资料表明中部这几年与东部的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有一些发展指标已落后于西部。另外,西部地区还存在一个西北和西南的问题,西北和西南在各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需要平衡考虑。

中国南北方的气候和人文差异也是巨大的,这无疑对行政区划会有实际的影响。对于中国南、北方的分界,一种说法是以长江为界,一种说法是以秦岭、淮河为界。若以长江为界,那么武汉市既属于北方,又属于南方(汉口在长江以北,武昌在长江以南),这显然说不过去。若以秦岭、淮河为界,河南省大部属于北方,南阳和信阳两地又属于南方,事实上,南阳、信阳两地还是和北方保持着较大程度的相似性,甚至大体还是属于北方的文化圈。习惯上人们把河南划为大北方圈,把湖北划为大南方圈,但湖北的襄樊、十堰等地显然具有更多的北方特点。所以,笔者认为,将南方和北方以一条线(至少一般民众这样认为)作为分界,似乎并不科学。南北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大的过渡带,因此,在行政区划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否则不利于各地发展。目前,北方地区的经济有两大特点,即重工业发达和传统农业经济主导,南方的重工业不是很发达而商品经济意识强于北方(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北方的大城市比南方多而经济活力不如南方就可以证实)。所以,我们在进行行政区划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要针对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区划。

众所周知,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地方新疆比面积最小的海南省相差几十倍,同时人口最多的河南比人口最少的西藏也相差几十倍。这种划分,显然与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如有利于经济建设、便于行政管理等是不符合甚至是矛盾的。因此,在行政区划改革时应考虑这一点。

须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讲的区域平衡仅仅是相对平衡,一味讲绝对平衡是毫无意义的,只会使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最后反而更加复杂化。如为了追求人口的绝对平衡,非要将河南的人口划得跟海南一样多,只会使问题更麻烦,更复杂。

2、经济发展原则。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行政区划也有一个原则就是有

利于经济发展原则。但事实上,我们的行政区划并不是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恰恰是以政治为主导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高度一致,是政治统帅经济。就像有学者讲的是“行政区经济”。该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区经济”是指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在现阶段,“行政区经济”具有五个特征:①企业竞争中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②生产要素跨行政区流动受到很大阻隔;③行政区经济呈稳态结构;④行政中心与经济中心的高度一致性;⑤行政区边界经济的衰竭性。笔者认为,“行政区经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政府的“外力”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发展,但它并不符合经济规律,人为地干预经济的正常发展,是短期行为,最终会造成经济失衡、后劲不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仅仅是过渡性的形态,我们在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要避免重蹈覆辙,真正做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尊重和体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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