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2024-10-11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精选19篇)

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一

二0xx年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按照“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和调解在先”的工作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宣传,矛盾调解和纠纷排查工作。

全年组织调委会成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班6次,调解矛盾纠纷8起,法制宣传活动10次,现总结全年调解工作情况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社区辖区面积大有2平方公里,有18个居民小区,有住宅楼203栋,常住居民3000人,总户数2500户,辖区国有企业87个,个体商店755家,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我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调委会结合各项平安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在今年我们开展了一次较大的入户访视活动,以小区为单元,开展拉网式综治平安创建入户访视活动,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及宣传小礼品。对被盗被抢受害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员及高危人员开展重点回访,做到不漏一户,不留宣传死角。其次我社区高度关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小区居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召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座谈会,协调解决各小区物业的管理事项,增强小区居民安全感,力创平安小区。

我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我社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主动介入性不强。

3、 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的学习、调解技巧和水平还要增强。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二

一、充分认识我市建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不仅对推进工作、落实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对了解实情、把握方向、科学决策具有特殊作用。多年来,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 健全督导机构, 加强队伍建设, 完善评估机制, 围绕重点工作开展督查评估, 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 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 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 目前教育督导这个监督环节的工作, 与教育决策和执行两个环节相比, 还相对比较薄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 要“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决策就是确定方向和目标, 包括制定标准;执行就是实施和落实;监督就是对执行过程进行检查, 对落实结果进行评价。这三个环节相辅相成, 不可替代, 缺一不可。长期以来, 我们的教育行政管理一直存在“重执行, 轻监督”的现象。我们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 但大都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 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 监督力度不够, 公信力不足。特别是在督政方面, 由于缺乏权威性, 真正实施监督难度更大,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教育督导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要“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督导体系、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 特别是在教育部督导办公室的积极鼓励和具体指导下, 我市结合实际, 先行先试, 建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率先推行了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工作。我市新的教育督导体制的总体构架可概括为“1+2+4+4+N”。

“1”是指一个教育督导委员会, 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或委员, 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2”是指教育督导委员会由两个系统构成:一个是行政系统,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个是专家系统, 教育督导委员会设总督学1名, 副总督学若干名;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兼任总督学, 副主任兼任副总督学, 负责组织专职和兼职督学, 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一个“4”是指教育督导室下设4个职能处室,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区县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个“4”是指总督学聘任4名首席督学, 分别负责对上述4个方面的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N”是指教育督导委员会还要聘任若干名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评估专家, 参加督导检查或有关评估。

实践证明, 建立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 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实情、推进工作, 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成效;有利于深化教育改革, 实施素质教育, 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保证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总之, 我们的教育督导工作, 能够有今天这样的大好形势, 的确来之不易, 希望大家好好珍惜它、维护它,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把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委员会自身建设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刚刚组建, 其组织机构、制度机制等都还不够健全, 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作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教育督导室, 在编制扩大后, 一定要选好人、配好人, 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同时, 我们要求各区县政府也要比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构架, 抓紧调整和完善本区县的教育督导机构, 尽快形成全市统一、上下联动、职责清晰、建制合理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各区县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经费投入, 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正常运行、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重点是抓紧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协商议事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主要负责提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和决策草案, 然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通过之后再组织实施。同时, 我们还要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与各类评比考核相衔接的机制, 不断完善责任督学制度, 努力健全教育督导限期整改、回访复查、通报与公报制度等, 为促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提供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

三是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重点是着力加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督导评估专家队伍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水平高的教育督导工作团队。要积极创造条件, 认真开展培训, 把大专家请进来, 让督学们走出去, 广泛学习, 更新观念, 开拓思路, 不断提升这支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通过实施督学资格制度, 精心遴选一批青年后备人才, 让他们在参与督导评估的过程中, 开阔眼界, 经受锻炼, 提高水平。要廉洁自律, 公平公正是督导工作的生命线。希望各位督学、专家, 继续保持和发扬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优良传统, 爱岗敬业, 认真履责, 实事求是, 讲真话、摸实情、出实招, 以扎实的工作、优良的作风、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公平公正的督导评估结果, 让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各学校心服口服, 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同时, 还要大力推进滨海新区教育督导改革试点工作, 其目标是在滨海新区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教育督导机制。滨海新区政府、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抓紧修订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 积极开展实践探索, 大胆进行改革创新, 结合新区的实际, 着力解决教育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 力争尽快拿出实实在在的经验成果。希望各有关部门对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三、扎实做好我市下一阶段的教育督导工作

按照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 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下一阶段, 我市教育督导工作要在以下4个方面着力。

一是要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这是我市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自2008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 经过3年多的努力, 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 全市已有708所学校通过了验收, 达标率超过了50%。今年的目标是重点建设400多所学校, 力争全市90%的学校通过达标验收, 明年进行扫尾, 全面完成标准建设任务。今年是标准建设最关键的一年, 希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盯紧目标, 盯紧时间节点, 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4个问题:一是着眼长远, 关注人口变化趋势, 搞好规划, 建好学校, 不能简单地靠扩大班额来解决不断增加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二是认真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在这方面, 各区县政府和规划、建设、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三是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不能单纯为了赶工期而忽视安全和质量问题, 如果确实有困难, 可以打报告申请延期开学。四是各位督学一定要持之以恒, 严格把关, 决不可降低标准, 这100条标准都是底线标准, 只能高、不能低。

二是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我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 市政府与教育部签署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 进一步明确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我市做出承诺:到2012年底, 全市16个区县要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5年, 要高水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基本解决择校问题。同时, 要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学业水平监测机制、实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等6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 拿出创新经验, 做出典型示范。应该说, 这是教育部在我市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标准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背景下, 确定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引领性的试点项目, 既体现了国家对我市这项工作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也是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希望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认真履行承诺, 加快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教育服务。

三是要扎实搞好综合督政工作。通过综合督政落实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改革, 是我市承担的6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之一, 其主要任务是建立督导评估标准, 完善运行机制。去年, 我们对6个区县政府任期内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政。今年上半年, 我们又对其余10个区县政府进行了综合督政。明年, 我们还要结合“十二五”中期推动, 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通过综合督政进行全面评估。

为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在保障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教育责任, 我们围绕综合督政的标准和机制两个问题, 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例如, 我们创新督政评估标准, 设定了5个“一票否决”的“红线”指标, 包括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搞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任务、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维护校园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等, 只要有一项不达标, 该区县整体教育工作评估就不合格。再如, 我们改革督导运行机制, 采取“两个结合”的评价原则, 即基础性和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激励性和追责性相结合的原则, 将区县政府的教育工作与政绩评价进行了直接挂钩, 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下一步, 我们还要研究和探索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具体方式和操作办法。希望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对照标准随时自查, 改进工作, 落实目标。同时, 希望各位督学严格把关, 认真评估, 在创新督政工作中, 力争能够拿出成体系、可复制的经验成果, 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要积极探索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督导工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是法律的规定。过去, 我们还没有正式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今年7月26日, 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布“关注中等职业教育”的督导报告, 要求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我市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 还承担了国家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在推进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的过程中, 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集中力量, 抓紧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标准, 并参照综合督政, 研究制定对职业教育主办单位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标准。同时, 结合示范区建设, 研究制定对高等职业院校的有关评估标准, 力争在探索对整体职业教育进行督导评估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另外, 我们要积极准备和审慎推进对高等教育的督导评估。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对高等教育进行督导检查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相信, 教育督导工作作为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高等教育进行督导评估肯定是大势所趋。目前,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 把握改革试点工作可以进行先行先试的重要机遇, 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学校评估的规定, 在充分尊重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深入研究、逐步探索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实际的督导评估机制。我们要从推进高校“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入手, 组织有关专家, 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进行专项督导评估, 逐步积累经验, 在高等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标准、途径、方法等方面, 努力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来。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篇四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五

一、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做好村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村里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合理合法原则;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诉权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交开发区调解中心。对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移送开发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六、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上一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6.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六

2009年,普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市、区、街道、社区工作大局,明确任务职责定位,加大司法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基层法律服务覆盖面,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奋斗。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在社区调委会,及时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对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工作的要及时更换调整。

3、社区调解委员会全体人员参加的司法调解业务知识工作培训,并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司法调解人员工作例会,互相学习、交流心得、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1、抓好调解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运用自学、交流心得等形式学习,提高调解员依法办事能力。

2、抓好青少年的普法教育,督促各学校制定普法计划,协调各学校落实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针对青少年群体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强、形式生动、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抓好社区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对人民群众及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采取集中学法、流动点宣讲、交流体会,制作“五五”普法宣传栏,发放“五五”普法手册。现场解答一些村(居)民群众的法律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法、用法、守法素质有明显提高。四是以村(居)务公开和对村(居)民开展深入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重点,各社区要把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常抓不懈,把法治、德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1、加强社区调解工作的力度,调解委员会成员要经常深入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重大、疑难纠纷要主动与街道、司法所联合调解。

2、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做到“五有”即有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档案和回访登记薄、有统计台账;“四规范”即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司法调解人员要准确把握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调解工作,使调解的效能和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

3、以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坚持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深入开展经常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把辖区的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掌握调解的主动权。坚持重大节日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开展以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纠纷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与信访、维稳、执法部门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全力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稳定。

四、结合创文,深入社区调解

适逢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社区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民生矛盾,社区调委会将深入居民家中,对各类反映的问题进行悉心调解,遇到有重大矛盾纠纷,立即上报街道、司法所等相关上级部门。

7.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七

上海国际时装节时装表演

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书记王文涛、原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宋以侨、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钱景林、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原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仲伟、原上海市政协主席蒋以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定华、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沙海林

从左至右:新世界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振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郭芳、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钱景林、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书记王文涛、培罗蒙总公司总经理金建华在时装节上合影

8.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八

一、抓住人才关键,培养调解队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如何关键在人。调解员素质的好坏决定调解工作的成败,这就要求企业工会在选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时,注重把责任心强,能说会道、热心工会工作、具有较高劳动法律法规素养的人选配到班子中,进行培养和锻炼,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要经常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向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一个优秀的调解员应具备沟通协调、法律运用、情感说教的能力。同时要具备三心,即“热心、耐心、细心”。一是要有细心。要了解调解对象工作、生活、家庭情况。了解事情的起因和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要有针对性捕捉事情的主要原因,抓住主要矛盾,拿出针对性的措施,做细心工作,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二是要有耐心。在协调处理矛盾和纠纷时,面对当事人的激动和不安甚至冲动的情绪,调解工作人员一定要有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心声,有时候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需要冷处理,切不可只是为了从快从速、欲速而不达,这就要求以耐心的劝解、反复地宣传法律法规以及事情发挥直接导致的后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循序渐进直至做通思想工作。三是要有热心。对每位来访者,一张笑脸相迎、一声问候让座、一杯热茶暖心。诚心诚意地为他们办事,对反映的问题,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二、夯实学法基础,增强法治意识

为了使广大职工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各自的正当合法权益。企业工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抓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氛围营造。一是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以及公司网站等现代传媒,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条款,制作成职工通俗易懂、音视频,反复传输给企业的广大职工,多领域、宽范围,加深企业职工对劳动法律知识的了解。二是通过企业公开栏和宣传栏定期宣传,并结合案例解析式地宣传,达到通俗易懂。三是通过企业自办的报刊和法律宣传册进行宣传,分发到职工手中,使广大职工能在业余时间在宿舍和家中就能够学习。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班,分批分期对职工进行培训或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竞赛活动,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三、注重调研环节,实施源头把控

从近几年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中看出当前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一是劳动关系是利益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了劳动用工的矛盾性。二是出现了福利、休假、工伤等具有普遍情况的劳动争议现象。小而散的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要求,有些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缺少民主决策的程序,由此带来劳动争议的群体现象的发生。三是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职工不同程度上掌握一些法律条款,因终止、解除合同引发的争议调解的难度逐年加大。少数职工甚至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我们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视。实践告诉我们,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制胜法宝是调解。作为工会劳调组织的调解员,一定要经常性地深入车间班组到工人中去,了解职工的基本诉求和需要解决的事项,对容易产生问题和矛盾的工作环境和生产工序要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出工会主张。

四、优化调解机制,提升调处实效

目前,在非公经济组织中,由于“端老板的碗、受老板管”等多种因素,使工会很难保持中立,形成事实上向企业倾斜。而一些小企业因职工人数少,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值得思考与创新。

一是可以由行业工会组建行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系统去年新成立交通运政工会,覆盖本行业内的大大小小的运输企业。对于系统内不少小型运输企业人数不够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由交通运政工会为单位组建区域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样独立于企业,保持中立,以公正、公平地调解所在行业企业或区域内的企业劳动争议。同时,也解决了小型企业因职工人数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失的问题。

二是可以由行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站,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专兼职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与行业工会的劳动法律委员会合署开展工作,免费为本行业的职工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服务,这样开展工作有三个好处: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熟悉办案流程和法律规定,便于准确判断维权者是否正当合法。②体现出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而且免费服务,体现出为职工所想、为职工所盼。③由于法律援助站中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对本行业企业老板熟悉,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便于沟通和协调矛盾,从而使大部分问题和矛盾通过调解的方法得以解决,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

9.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九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开展好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特制定2011年金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调访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宗旨,处理好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区稳定.二、任务和目的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居民无小事,凡发生在社区内的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要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的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党委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其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针对矛盾纠纷发展规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猜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人民调解是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物治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请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了解把握情况,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治理,促进社区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同时要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等.3.坚持”调防结合.以访为主”,主动,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每寄一次例会,将信息反馈,认真分析,依法及时调解,”止讼息争”,将社区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工作措施

1、队伍组织建设。以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担任调解会主任、副主任,以保安队长、德高望重的居民代表担任调解会委员,共七人组成凤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信息员,人员来自党员骨干、楼群代表、墙门组长,他们把楼群、墙门的矛盾及时调解或把矛盾信息及时地反馈到社区调委会。

2、规范制度建设。认真制订调委会计划、制度及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调委会信息员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做到活动有计划,措施有落实,年末有总结。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及时。

3、阵地舆论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章子、牌子、房子。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学习培训有关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宣传窗、黑板报等阵地作用。以点促面,结合时代主旋律和社会热点问题,经

常化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努力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制观念。

4、业务素质建设。定期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不定期地对调解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要求他们经常了解民间纠纷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预防疏导汇报,一般纠纷及时公正调处,协助调委会调处较大民间纠纷。

四、权利与义务

10.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

一年来,XX社区的调解工作在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全体社区班子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共调解各类纠纷5起,成功5起。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组织,以居委会为领导核心,健全治保和调解领导小组,建立调解小组长和妇女信息联络员,在组织上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工作上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具体的工作中碰到疑难问题共同商量解决。

二、做好宣传,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小组长、妇女信息员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反邪教、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宣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团结的优良传统,全年无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纠纷,无违法犯罪事件,无群众性上访事件。

三、在寒假期间我们为社区内的青少年举办寒假课外兴趣班,还上了一堂防止青少年犯罪和如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心里教育课,加强对青少年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既丰富了学生的假期生活,又增强了法制观念的意识,防止了青少年的犯罪。

四、做好平安家庭的创建评选工作,首先成立了XX社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平安家庭宣传面达98%,创建面达70%。平安家庭的创建有效地增强了家庭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家庭共同推进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建设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力,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

五、做好纠纷的调解和回访工作,碰到一般纠纷我们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化解,如有遇难纠纷,及时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同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对调解的纠纷,做好回访工作,及时掌握情况,防止矛盾再次激化。

XX街道XX社区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一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高度,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调动全省人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总结经验,创新实践,规范完善,不断密切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人大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要依法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支持和保证代表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和议决效率。坚持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各项制度,会议各项报告应在会前印送代表征求意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和日程,丰富审议组织方式,保证代表集中精力认真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代表畅所欲言,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基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各项议案和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不断提高代表议案提出和审议质量。要通过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议案、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服务和指导,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就拟提出的议案、建议开展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凡符合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均应作为议案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可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建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要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并吸收代表的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

三、切实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要坚持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重点建议、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完善办理机制,创新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并每年确定重要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切实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和落实。重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办理。要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每年选择若干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组织开展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发挥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四、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要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各项制度,始终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自觉将常委会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保证每位基层代表至少在一届内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时,要根据工作内容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发挥代表专业小组的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做好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工作,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对接待和联系中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整理,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五、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法和途径。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代表的法定义务。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通过走谈访问、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手段,丰富联系形式,拓宽联系渠道,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开展的活动,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本辖区各级代表开展的有关活动。在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应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1次活动。担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带头参加活动。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但不直接进行处理。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方面的联系协调,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着力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要加强对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每年初应提出活动指导意见。各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应及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可开展代表中心组集中活动和代表小组联组活动,也可开展同一辖区内各级代表共同参加的活动,探索以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代表在视察等活动中提出的要求,探索组织代表集体约见省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代表活动要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

七、强化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服务和保障。要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坚持向代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和活动、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等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提供有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制定代表五年任职和专题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不断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健全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并公布代表履职情况,试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监督。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二

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陈晓红,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陈仲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院长俞光岩,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医院院长黄传贵,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院长曹书杰,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医院副院长丁洁,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唐山市第二医院院长张志刚, 中国医院协会秘书长李月东、副秘书长王吉善、张宝库, 人民网常务副总裁廖, 人民日报社高级记者白剑峰, 清华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等出席座谈会。陈晓红副会长主持座谈会。

与会代表围绕“公立医院改革的思路与政策环境”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探讨。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十七条—三十四条)

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公安交警部门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五、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七、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调解;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九、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十一、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十三、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十四、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十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四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努力做到一般纠纷不出居委,矛盾纠纷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传播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调解纠纷,合理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一方平安。

村委会内有常住居民3500多人,常住户780多户,为了加强社区治安防范,保一方平安,建和谐乡村,积极推动本村调解治理建设工作。

今年组织各类村民法律知识学习班3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200多人,每逢过节时,村委会工作人员一道挨户向村民宣传“五防”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乡村为切入点,坚持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的理念。白湖村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充分发挥白组长、志愿者,利用他们走防巡逻的时间对本小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他们即是白组长、志愿者,同时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通过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民意,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 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白湖村一切不安定的隐患,规范调解制度,使白湖村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调解委员会全年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居民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乡村而努力奋斗。

1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五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难题,破解

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各种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民调解工作尤其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 应对挑战, 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难题

1.1 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 制约调解能力发挥

一是整体年龄偏大, 观念比较陈旧。 据统计, 在基层调解员队伍中, 年龄在50 岁以上的占总数的80%以上。 受体力、精力所限, 这些老同志对日趋繁重复杂的调解工作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 加之电脑等办公自动化业务相对不熟悉, 其日常工作更是受到局限。 更重要的是, 一些老同志的思想观念比较陈旧, 在合法与违法的判断上往往界限不清, 定位不准, 调解时过分强调“和为贵”, 而忽视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正确运用, 偏离现代法治轨道和理念。

二是多为兼职, 稳定性差。 一般情况下,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或是临时招聘, 或是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或身在调解组织兼任其他岗位工作。 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则多为村 (居) “两委”干部或村小组长兼任, 调解主任一职多为挂名。 调整变化快, 新手多, 流动性大, 组织成员很不稳定。 身兼数职, 顾此失彼;频繁更换, 难以积累经验, 容易打破正常工作衔接, 影响调解工作可持续性, 导致一些案件有头无尾, 进一步加深矛盾纠纷, 使矛盾激化, 引发上访甚至刑事案件。

三是知识结构不合理, 专业能力不适应。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 普通学科比较多, 对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民间性矛盾纠纷比较适应, 但对当前大量存在的医患、环保、交通等新矛盾纠纷则不能很好适应。 至于社会转型期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 对于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需求, 更是捉襟见肘。 广大农村和社区, 多数调解员学历偏低, 更谈不上专业, 调解时只能凭习惯、风俗、经验和情感, 结果往往是民间法替代了国家法, 义气战胜了规则。

1.2 经费保障不力, 影响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但现实是, 一方面需要人民调解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复杂,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付出的劳动越来越多;另一方面, 人民调解所需经费越来越紧张, 越来越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一是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各地财政保障水平不平衡。 有的低水平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有的没有完全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有的完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二是专项资金不专。 多数地方人民调解没有专项资金, 即便少数有的也很难保证专款专用, 截留、挪用不在少数;三是其它经费筹集渠道不畅通。 除财政之外, 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到哪里筹集, 怎么筹集, 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人员或只能等米下锅, 或可能冒着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风险。 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调委会不具备调解所需的必要条件, 没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甚至有的连制作最普通的调解文书所必须的经费都难以保障。 至于调解人员的待遇, 更是偏低甚至全无, 部分村 (居) 调委会里,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基本是在做义工, 严重影响了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1.3机制运行不规范, 影响调解质量

一是组织机构不规范。 相当多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与乡镇综治办合署办公, 或是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设置;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和村民委员会机构合并, 其职能一般由村治保会、甚至由村治保主任一人承担;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 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

二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多数乡镇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纠纷调解工作程序意识, 在纠纷调解实践中不遵循或不完全遵循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受理、调查、调处、回访、归档等管理程序规定, 随意性较大。 调解协议书存在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封面书写装订不规范、卷内排列顺序杂乱、调解员签名遗漏、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不完整、协议条款用语不够恰当、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主体错误认定等弊病。

三是人民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不规范。 乡镇过度依赖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和诉讼解决纠纷机制衔接不协调, 诉讼与人民调解在证据等方面不能互通互用, 不但消耗了大量司法成本, 且可能导致由于证据不足无法正确处理案件。

1.4 社会认可度降低, 影响人民调解发展前景

近年来, 人民调解尤其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可度越来越低。 一方面社会民商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长,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受理的案件逐年减少, 调解成功率也有下降的趋势。 据某市统计:2013 年该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案件50931 件, 调解成功50396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9%;2014 年受理案件42035 件, 调解成功41394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5% ;2015 年上半年受理案件15350 件, 调解成功15101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4%。 2014 年比2013 年少受理案件7896 件, 下降15%以上;2015 年上半年比2014 年上半年少受理案件5933 件 ( 该市2014 年上半年共受理调解案件21283 件) , 同期下降接近30%。

2 破解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难题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

一是结合国家普法活动, 加大对 《人民调解法 》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让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自己在人民调解中的法定义务, 自觉履行党委政府责任, 从各方面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媒介, 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与功能, 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唤起人们当家作主的意识;三是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 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正确的认识与评价, 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消除和澄清各种错误认识, 增强人民群众的接受意识和认同感。

2.2 拓宽经费筹集渠道, 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顺利开展, 单靠人们的觉悟很难长久。 必须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所需经费, 保证调解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调解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是财政预算保基本。 按照中央和《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明确县、乡政府责任, 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 及时足额拨付给村镇调解机构, 专款专用, 保证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补充。 在财政投入保证人民调解基本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出现重大疑难案件、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和纠纷主体较多或涉及到党员、干部的案件, 由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委托本村镇以外有能力、有权威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加以调解, 并根据被委托调解组织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社会筹集。 当前我国乡镇经济总体比较落后, 吃饭财政不在少数;农村集体经济更是薄弱。 再加上繁重的民生和发展任务, 经费常常捉襟见肘。 因此, 单靠财政拨付很难满足不断增长且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需要。 要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 允许村镇人民调解机构从社会自行筹集部分资金, 也鼓励有能力有愿望的社会组织和人士为人民调解出力献策。

2.3 建立高素质队伍, 满足人民调解不同需求

新形势下村镇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 客观上要求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上, 必须跟上时代步伐, 适应形势的发展。

一是拓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 除去选拔那些退休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干部、志愿者等外, 更要放开视野, 不问出身, 不论地域, 只要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调解能力、热心调解工作, 就大胆使用, 委以重任。

二是改善队伍结构, 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在年龄上, 注意老中青结合;在性别上, 注意男女比例;在专业知识上, 注意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搭配。

三是专兼职结合。 要扩大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范围, 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人民调解员, 要以专职为主;村 (社区) 至少有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是跟踪培训。 社会转型时期, 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国家的法规、政策也在不断更新, 人民调解员必须与时俱进, 认识新情况, 把握新问题, 准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调解准确度。 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 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和观念, 提高调解适应能力。

2.4 创新机制和方式, 适应人民调解新形势

新时期的人民调解, 无论是案件的客体还是主体, 都较之前有很大不同, 对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简单适用老的机制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必须根据需要创新机制与方式。

一是变“被动”为“主动”, 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方便。 建立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报告制度, 乡镇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 村 (社区) 每天将矛盾纠纷情况报告乡镇, 对矛盾纠纷早发现, 主动介入, 及时处理。 同时, 设立人民调解电子邮箱, 公布受理电话, 方便群众反映矛盾纠纷线索、咨询调解相关问题、申请调解事项, 调解人员可以网上调解或登门调解, 给予人民群众最大方便, 让人民调解更有人民性。

二是建立调解员名册, 给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权。 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和“金牌”人民调解员制度, 打造一批以调解员个人命名的模范人民调解室, 使用人民群众方便快捷的方式随时向社会公布, 让当事人自主选择。

三是建立完善“综合大调解”机制。 成立和完善村镇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 统一协调乡镇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力量, 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 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 相互衔接, “三调联动”。 根据需要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当前尤其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加大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度, 提升人民调解权威, 实现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1]杨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外企业家, 2013 (07) .

[2]冯军, 郭艳芬, 李晓攀.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01) .

16.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六

受赵洪祝主任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金德水、吴国华、程渭山、冯明、厉志海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49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陈加元、郑继伟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王祺国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二、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征求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稿的意见。会议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这4个工作报告稿作修改完善后抓紧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三、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吕汉夫副主任委员分别所作的关于《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会议听取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陈重华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的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的决定》。

五、会议还书面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报告。

17.城关小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十七

城关小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要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4、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协调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18.中总协民营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 篇十八

会议由庞秀生主任主持,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董锋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对民企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具体的指导意见。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陈庆振出席会议, 从民营企业家的角度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

会议认为,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 民营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下属各分会、各省总会计师协会特别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民营企业分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各地区、各行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帮助民营企业开展规范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融资等领域业务培训和财务总监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研究和探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理论与政策问题, 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研讨会, 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报告和建议, 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服务。

19.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九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第五十条修改为:“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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