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制度

2024-08-13

村委会的制度(共12篇)

1.村委会的制度 篇一

村民委员会制度

一、学习制度

1、第月5日为集体学习时间,特殊情况推迟不超过三天;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科技文化和商品

生产,基层社会管理知识;

3、自学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早退或借故不参加学习;

4、做好学习和发言记录。

二、例会制度

1、村委会干部每周一开一次碰头会,通报上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2、每月末召开一次村民小组长以上干部参加的村委会扩大会议,汇报前段工作,部署

下段任务,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3、年初召开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当年工作计划,每季度末报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征

求意见和要求,评议村委会成员,年末评议村委会工作,确定工资、资金;

4、土地调整,各业承包发生金额在3000元以上及重大公益事业项目,需临时召开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

5、会议期间,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做到思想,看法,意见“三一致”,并切

实做好会议记录,一经决定的事项,坚决贯彻落实。

三、工作制度

1、明确分工,团结协作,艰苦奋斗,积极进取,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和组织交办的各项

任务,不得互相推诿,各行其事;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

从多数,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讨价还价,擅自更改。严肃财经纪律,花钱报销必须经村委会主任签字。

3、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广泛

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民主协商,尊重事实,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4、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凡要求村民做到的,干部必须带头做到,模范遵守,勤政廉

洁,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对人不对已。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

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

务和协商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农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

育地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输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庄,整顿村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预防疾病;

五、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服兵役,交纳税款,完

成国家定购任务,身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矿、林场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勤俭节约,提高道德水平,移风易

俗,提高村民整体素质;

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村务公开制度

一、内容

(一)财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税收与减免去向、提留与统筹、集体积累。

(二)各业承包公开。包括村办企业、土地、山林、果园、四荒、河流以及其它

项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时间、承包金额;

(三)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公开。包括全村当年应出积累工、义务工总数,劳均

天数、以资代劳折款数、欠工人员名单及金额;

(四)征用土地及宅基地审批公开。包括征用亩数、变户人数、抽工人数、变户

人员、抽工人员;原住户情况,申请翻建、新建面积、地点,批准面积、地点、应交费用。

(五)电价、电量和电费收缴管理使用公开。包括电价的确定、应收额、托欠额、上交额、管理费用的确定。

(六)婚姻和计划生育、殡葬管理情况公开。包括申请登记,出据介绍信,婚礼

形式;计生指标申请、批准、节育、结扎;死亡人姓名、殡葬形式。

(七)林木栽培砍伐销售指标公开。包括栽培面积、砍伐面积、销售数量。

(八)农用物资分配与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的分配,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抚恤、救济标准、金额。

(九)村干部的责任目标、工资报酬和奖罚公开;

(十)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程序

按照十公开的内容,分别由分管责任人报村委会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制表上墙公布。

三、时间

每季度首月十日内公布上季度的财务收支、积累工、义务工、村干部责任目标、财

务预决算年初公布计划,年末公布结果;其它各项随时公布。

四、建立公开阵地

各村必须设立村务公开栏。同时,要设立意见箱,掌握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

议。

2.村委会的制度 篇二

村委会选举制度推行以来, 农民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能力也有所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的, 依然有许多村民表示很冷漠甚至带有抵触情绪, 导致最终的选票根本不能表现实际情况。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有很复杂的利益、情感关系, 因此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和中现象, 打消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1]。而村民选举也是我国政治的一部分, 推动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但是目前的选举水平还远远不足, 政治冷漠依然很普遍,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 自愿放弃选举权

也就是不参加村民选举, 不投票。调查显示, 我国农民在选举中弃权的现象一直很严重, 在村民选举中每次都投票的有10.9%, 偶尔投票的有32.8%, 不投票的有45.3%, 可以看出有大约一般的农民保有政治冷漠态度。而村委会对这项工作也不重视, 没有让农民意识到村民选举的重要性, 导致有的村民拿到选票后忘记了投票[2]。即使参加了投票的村民中, 也有一部分是收到了利益驱动的, 调查的数据也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二) 自愿放弃被选举权

农民对被选举权的重视甚至还没有选举权高, 而在一些贫困地区, 农民刚刚达到温饱线, 根本没有参与政治的需求, 对于选举与被选举都非常冷漠, 甚至害怕参与政治。例如江苏省的调查显示为, 有18.6%的农民在五年内参与过干部竞选;81.4%的人没有参与过干部竞选。而在参加的村民中有38.2%的人是并不想参与的, 总体的农民参与政治意识水平偏低。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省份尚且如此, 那么西北省份的农民参与政治的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2]。

(三) 对选举结果漠视

之所以实施民主选举制度, 目的是为了让村民选出自己心中合适的人选, 要求村民明了选举事项, 知晓参选情况, 有独立的意识, 直到选举后果, 符合这些条件的选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 选举结果才会有效。但是目前村民的态度很不积极, 在投票时有40.8%的村民觉得这是对社会有理的事情, 44.8%的村民觉得这只是在完成一项任务, 14.2%的村民则表示是在应付, 至于结果是谁并不重要[2]。

(四) 在外务工人员投票不被重视

如今, 许多年轻的农村人都进入了城市打工, 留在农村的只有老人与小孩, 在理论上, 青壮年才是农村事物的主体, 在村民选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农村中的青壮年由于常年在外, 不会因为为了参加选举而特意回来, 一般都是委托别人代投, 这就成了被委托人的意愿, 而有些村委会也不很重视在外务工人员的选票。例如某村庄的调查显示, 有91.3%的在外务工人员不会专程回来投票, 而在将选举权交给别人的时候也不会重视, 不会特特意表达自己的意愿, 选谁由委托人决定[3]。

二、村民政治冷漠的原因

(一) 政治冷漠是理性村民的合理选择

农民的行事一般考虑的只是利益最大化, 而参加选举是要耗费人力与物力的, 因此农民需要加以考虑, 计算成本。如果村民发现自己的选票对结果影响较大, 那么他内心深处就会有参与的积极性, 反之, 如果村民觉得自己的选票投与不投都没多大关系, 那么他一般就会敷衍了事, 能避则避。另外, 在农村里, 选举结果有时是可预见的, 而自己的一票是无关紧要的, 即使投给了别人也没用, 因此失去了投票的兴趣。例如在一次调查中, 许多村民都表示, 没有兴趣去投票, 因为候选人看上去都一样, 谁当村长都是这个结果, 自己懒得跑一趟, 还不如搭个便车[4]。

这种消极的现象时间长了会让村民看不到民主选取的积极性, 对村委会选举会越来越冷漠, 越来越消极, 认为所谓的民主选举只是形式而已, 结果不由自己决定。同时, 这种思想是可以传播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表达出了消极的思想, 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此想法, 于是冷漠的人越来越多, 采取一样的行动, 想寻找安全感。

(二) 制度的路径依赖导致村民的惯性冷漠

路径依赖是指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时, 这一政策形成的模式会被一直延续下去, 直到有足够强的力量将最初的惯性打破。而村民的政治冷漠即使如此, 长期以来, 我国农民的地位非常低下, 封建注意下的臣民思想根深蒂固, 涉及不到政治, 因此无论是行为上还是心理上都对政治有一定的排斥。在规定中, 村委会是由村民共同选举出来的, 上级政府不得干预, 而在实际生活中, 干预的界限划分不清楚, 分不清什么行为应该指导, 什么行为不该指导, 并且村委会的运行离不开上级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所以说, 村委会的权力运行依然是向上的。因此, 一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违背了设置的原意, 导致村民的民主权形同虚设, 因此农民干脆选择了政治冷漠。

(三) 权利的非均衡状态导致农民心理上的冷漠

个体在政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拥有的权利与资源, 这就是权利的非均衡, 长久以来农民都处于弱势, 没有话语权, 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统治者的权力越来越大, 而农民的权利却日渐消失殆尽。而农民由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就会对政治产生抵触心理, 丧失了权利意识, 对推行的民主选取制度不以为然, 因此也无法体会到选举的重要性。此外, 在农村, 一个村民的意愿是无法决定结果的, 这需要绝大多数人同意才能产生结果。但是农村的选举机制并不完善, 整个过程还有许多漏洞, 上级政府的干预过多, 因此村民会觉得自己处在了权利不对等的地位, 觉得跟以前没有区别, 而农民由于随遇而安的个性也不会去打破这一制度, 只好选择政治冷漠[4]。

三、改变农民政治冷漠的制度期待

村委会选举制度想要推行就必须要得到农民的参与, 否则就是形式上的规定, 没有实质作用。同事, 村委会选举制度中村民参与情况也反映了我国民主建设的水平。而如今的村民冷漠现象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的建设, 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让村民从心理上接受选举制度, 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 完善选举流程, 保证村民投票的公平。

(一) 完善秘密投票制度

选举的关键在于选票, 但是在农村中, 人们之间的感情因素很重要, 许多人碍于情面不便在别人面前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另外, 人情世故往往也决定了村民将选票投给谁, 如果投的人不当, 很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以后的改革中要加强投票的保密性, 防止外界条件干扰村民投票。让投票能表达出村民真正的心声。

(二) 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

目前的委托投票不被人重视, 也无人监管, 有时候还会被人利用, 所以要设置委托投票监管制度, 外出务工人员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要求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书缺一不可, 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 让他们体会到选票的重量而不得不慎重考虑。

(三) 均衡权利, 理顺乡村政治关系

目前的村民自治结构包括了:党委组织、村委会等, 外部结构有乡镇政府, 而在村委会选举中, 乡镇政府的干预是对选举结果影响较大的[5]。因此, 要划清各个权力机构的职责范围, 避免出现权利交叉, 保证各机构权利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沟通, 使村委会选举有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激发起村民参选的积极性, 表达出自己的政治意愿。

参考文献

[1]唐华容.影响农村妇女参政不足的政府管理因素分析——以湖南维新村为个案[J].黑龙江史志, 2010 (19) :12-15.

[2]任秀珍.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政治参与现状调查——以新河村为例[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 (04) :18-23.

[3]曹胜.制度与行为关系:理论差异与交流整合——新制度主义诸流派的比较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 (04) :32-36.

[4]吴晓文.政治学视野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一个文献综述[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3) :25-28.

3.检委会制度专业化改革之路径 篇三

关键词:检察改革 员额制 专业化 司法亲历性

近年来,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的重要制度,检委会制度得到不断地发展完善,检委会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仍存在诸多亟欲解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委会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检委会制度专业化改革与发展方面,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不够,缺乏对一些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在系统梳理检委会专业化改革的发展脉络与根源性问题基础上,多维度地探索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路径,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实践。

一、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重新定位检委会制度的功能

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委会的制度优势,实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民主集中制的优势互补,使之更加契合检察发展规律,保障检察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其功能作用。首先,有必要将其决策与指导功能逐步过渡为司法评议。从司法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委会运行实践来看,议决重大案件是检委会的核心职能,这一现状导致部分检委会已沦为检察机关的“第二办案机构”。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确保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地位,重新界定检委会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处断范围。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理应交由员额制改革后的检察官承担,检委会的职能应从现有的司法处断逐步过渡为司法评议,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司法领域中的一些法律适用争议、定罪量刑的自由裁量以及类案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司法评议以及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上。其次,有必要彰显检委会的监督、管理功能。检委会的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避免检察官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局限性,起到案件把关的作用。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经遴选进入检察官员额内的检察官,其业务水平的高低也将会在检委会得到较为直观地呈现。另外,为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委会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经验,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检察工作进行科学考评,充分发挥其在检察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将“检察管理”作为新形势下检委会功能拓展的重要方向。再次,有必要高度重视检委会负担的隐性权力协调功能。在我国,国家在一元化领导体制下实行内生型监督[1],这种监督模式体现在检察机关内部,即为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集体领导的有机结合。检委会制度作为“这种内生性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一元化的领导体制下具有明显的政治性”[2]。一直以来,在中国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各种纠纷往往被作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解决纠纷不仅要求确认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求修复当事人及其周围人的人际关系,不仅要解决法律上的纠纷,也要解决社会上存在的所有争端。”[3]这样的文化传统体现在检委会制度运行中,主要表现在因“维稳”需要奉命处理一些“敏感案件”。检委会的最终决议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等重大政治与社会命题,同时也更容易受到相关的政治或社会压力。这种冲突与压力,已超出了一个检察官应当承受的范围,也是其所不能承受的。“要承担这种政治与社会功能,可能更多需要的是政治资源、政治权威所带来的政治协调能力。”[4]在检察机关,既具有政治协调能力,又具有检察权威的,非检委会莫属。检委会的这一隐性权力协调功能虽然事实上已被司法实务所熟知且运用甚广,但在理论上却很隐晦,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有必要予以重视。

二、遵循司法规律强化检委会制度决策机制建设

首先,合理界定检察长在检委会中的角色定位。实践中,由于检察长既是“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检委会集体中的平等一员,这就难免会产生角色内冲突,可能导致检察长作为检委会集体中的民主一员与作为行政首长角色的主持人之间产生矛盾。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检委会与检察长决策权限内在逻辑矛盾的深层原因在于检察长的角色双重性(即“出主意”角色与“选主意”角色)。[5]笔者认为,理想的情况下,检察长参与检委会决策活动时应立足于“选主意”的会议主持人,在检委会决策体系中仅限于“主持人”角色,不得越位越权。尽量减少作为行政首长这一角色对其他检委会委员的潜在影响,进一步弱化检察长在主持检委会时事实上的主导地位,坚持“最后发表意见”的议事规则。严格规范检委会决策的表决程序,在检委会议决重大案件或重大事项时,将无记名投票模式引入检委会议决程序,以确保检委会的决议是多数委员的意见而非检察长或个别委员的意见。

其次,改革检委会决策模式,增强决策主体的司法亲历性。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等具有诉讼化性质的议题是检察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履行司法职能的体现,理应符合司法对于中立式公正和对抗式参与的要求”[6]。一方面,对检委会议题进行二元化区分,建构对“重大案件”议题的“准司法化”决策模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检委会主要审议“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议题。其中,“重大案件的内容是一个个案的研究与认定,主要是一种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7],属于诉讼化议题,检委会决策是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个案的司法认定过程,是履行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的体现;而“重大事项则可归结为一种检察政策、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具体检察工作的抽象总结,主要是一种上下级院之间、本院内部上级与具体承办人之间的宏观的政策指导过程”[8],属于行政化的议题,是履行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以外的职能的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改变过去不加区分地对二元化的检委会议题一概适用一元化(行政化)议事模式,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二元化议事模式,即“根据审议议题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议事程序:对于具有诉讼化议题性质的重大案件,适用‘准司法化模式的议事程序;对于其他性质的重大检察业务事项,适用‘行政化模式的议事程序。”[9]另一方面,适当引入辩论机制以及多媒体示证等方式,增强决策主体的司法亲历性。由担负议题实体审查职责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提出辩论的动议,委员们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围绕着同一个议题进行交叉论辩。通过自由、充分的论辩,委员们的“不同意见可以实现平等交流,互摆道理,以理服人,有利于委员提高自身素质,也有利于更好发扬民主,消除分歧、增进共识,实现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10],增强检委会委员对议决议题的熟悉程度与直观感受。

再次,科学界定检委会的职责范畴。一方面,合理限缩“重大案件”议题范围。综合考虑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及其关注度以及改革过渡期内检察官的职责履行匹配度等因素,注重把握适度、循序渐进原则,重点审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如涉及新类型案件、介入罪与非罪的案件以及具有法条竞合性质的案件;拟在检察环节作出具有终局性决定的案件,对于不诉、撤案等案件办理前期非终局性的案件一般不宜审议;以及其他涉及诉讼法律监督方面的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等重大、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准确界定检委会、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范围,合理界定“其他重大问题”范围,充分展现检委会应有的行政属性。尽力避免实践中存在的将检委会视为“第二办案机构”,“其他重大问题”交由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决策的现象,充分彰显检委会制度应有的行政属性。将“其他重大问题”的议题限定在涉及检察机关发展方向,对检察工作有着长远的、普遍性的影响,或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重大检察业务问题之内。而其他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则交由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审议。

三、以专业化标准强化检委会决策主体的司法能力建设

首先,规范检委会委员的构成模式、选任标准及程序。针对实践中存在检委会委员构成行政官僚化,选任程序与标准随意化以及委员任期长期化等问题,一方面,要严格委员的选任条件,调整委员结构,将检察业务熟稔、职业伦理素养高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检委会。改革传统的检委会委员选任与行政级别挂钩模式,依照选贤任能原则,除正、副检察长外,其余检委会委员名额按照代表性、广泛性与公正性要求,明确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资深检察官可以担任委员,其他非业务院领导和非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委员;另一方面,严格委员的选任程序,引入竞争性机制,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进行选任。可采取检察业务考试、公开答辩以及业务素能评比等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选拨,提出差额候选名单并附个人检察工作业绩在公众媒介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同时,在选任委员时要严格控制委员的员额比例,优化委员的年龄机构,注重培养优秀的年轻检察官担任委员;另外,明确委员任职期限,原则上应当与检察长任期一致,不得连任两届。但对于检察业务专业人才而言,则应强调检察资历与经验的累积,不能过于强调任期,除有明显过错或违法,一般不得随意任免。

其次,强化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地位及职能。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检委会专职委员主要是为解决检委会讨论议题时缺乏司法亲历性的缺陷和获取信息递减的矛盾,并使其成为独立的制衡主体(相对于业务部门)而设立的。实践中,专职委员存在着定位不准、角色不明、职责混乱等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明确专职委员不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领导,而是检察业务方面的法律专家,应区别于检察机关的副职领导,在检委会中其应“扮演相比其他检委会委员更高瞻远瞩地对议事议案发表决定性参谋意见的角色”[11],进一步完善其“首发”发言制度,并建立与之适应的“首发”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要明确专职委员是独立于其他委员的法律专家,应当分管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对检委会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杜绝兼任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院级领导,以充分保障专职委员科学有效地履行职责。

再次,合理配置检委会办事机构及决策辅助机构。实践中,办事机构的配置和职能发挥呈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委会的决断能力与司法效率。因此,有必要科学定位其职能,凸显其为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参谋与服务的基本功能与职责,其核心是对拟提请讨论事项、案件进行会前审查,做好检委会会务及其他相关延伸工作。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已有违改革的总体目标。可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合署方式,但必须由具备专业法律素养与检察实务工作经历的专人负责。尝试在办事机构内设立检察业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保障检委会的科学决策。在吸纳刑事法律专家为主的前提下,适当补充民事、经济、法律理论等方面的专家,优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结构。

注释:

[1]参见谢佑平:《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第255页。

[2]刘昌强:《检委会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页。

[3][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4]洪浩、操旭辉:《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实证分析》,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5]姚建才:《论检委会民主决策》,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

[6]卞建林、李晶:《检委会议事程序之思考》,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7期。

[7]田涛:《检委会制度的二元化改造》,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8]同[6]。

[9]同[7]。

[10]柳振华、陈明涛:《检委会可否引入辩论机制》,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4.村委会换届移交制度 篇四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5.村委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篇五

村委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本村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在村防火安全领导组的具体领导和参与下,抽调防火员和村民组长共同进行。

(2)、村防火安全领导组对本村冬防、夏收和春节等重要季节和假日的防火工作进行三次集体检查。其它日常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员进行。对每次检查情况要有文字记载。

(3)、加强对村民和个体运输户、门店户、专业户的安全检查工作,把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作为一项硬措施来抓。做到抓安检,保安全,求生存,促发展。

(4)、村防火领导组织和村委各级领导积极支持村防火员开展安全防火检查工作,并保持安检,防火人员的相对稳定。

村长防火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指示和安排,对本村防火安全工作负全责。

(2)、组织本村防火员和村民组长开展防火工作,落实村防火安全领导组布置的日常和季节性农村防火任务。

(3)、在农村工作管理中,把防火工作和村委日常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事故。

(5)、督导本村防火员根据村防火安全领导组的安排,积极开展本村防火工作。

专(兼)职防火员职责

(1)、带头学习、宣、遵守消防法规及本村防火秩序、村民防火公约。

(2)、熟悉本村情况,认真学习防火业务知识,当好村领导的安全参谋,积极协助村领导,做好本村火灾预防工作。

(3)、在村防火安全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防火检查,帮助村民和车辆、门店及其它专业户、个体户做好油、店、火的安全防火工作,保证村民财产、生命安全。

(4)、严格履行防火员职责,照章办事,不徇情顾面。

防火安全领导组职责

(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办法和规定。

(2)、组织召开防火会议,布置本村防火工作。

(3)、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4)、定期研究本村防火工作,制定防火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总结交流防火工作经验。

(5)、领导本村防火员,开展村民防火工作。

消防安全二十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露,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0,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村民防火公约

1、每个村民都有防火、救火、报警的责任和义务。

2、不在田间、地头、树下、渠内堆集,焚烧麦茬、麦秸。

3、不在村中、市区街道和公路上摊晒,碾压农作物。

4、不乱倒余火炉灰;不在街头、村巷焚烧垃圾。

5、不在村内道路、家中院落存放装有燃油的储油罐、油桶。

6、不使用不合格或无防火装置的农机入场碾打小麦。

7、不私接乱拉电线;不使用电炉烧水、做饭。

8、出门拉断电源,回家安全用电,睡在床上不抽烟。

9、家中炉火要看好,不要交给小孩看,人走火灭最安全。

10、提高警惕擦亮眼,防止坏人把火点。

11、一家失火,全村扑救,义务救火,不计恩仇。

12、学习《消防20条》,男女老少要牢记,安全防火最重要。

专(兼)职防火员职责

1、贯彻《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掌握本辖区单位的消防动态,及时向领导提出防火安全工作建议及防范措施。

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性质,懂消防知识,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4、维修保养消防器材、器具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

5、认真学习防火业务知识,当好领导的安全参谋。

6、严格进行防火检查,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照章办事,不徇情顾面。

防火领导组工作计划

1、认真贯彻学习消防法,研究落实消防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部署落实辖区单位、社区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义务消防队。

3、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落实“四懂四会”。

4、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纠各类火灾隐患现场予以纠正。

5、听取公安消防部门意见,逐步完善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村(居)民防火公约

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实得“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二、居民户主必须做到“①教育小孩不要玩火;②严格火源炉灶管理;③家用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用电规定,严禁超负荷和违章用电;④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带;⑤严格煤气液化气的管理;⑥柴禾堆、简易栅不能乱堆乱放,随意搭建;⑦汽车、摩托车、四轮的燃料不准随意存放。⑧严禁在地下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⑨不准在楼道走廊堆放易燃物品。⑩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

三、居民经商业、加工业、运输业等按规定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配 5

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好各项防火措施。

四、居民出租房屋必须将火事宜、责任,在双方协议中予以文字明确。

五、居民必须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提高防火自觉性。

六、发生火灾立即补救,同时向119报警。

七、自觉服从居委会消防领导组和上级消防部门的检查监督。

以上各条望各居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违者后果自负。

村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制度和消防档案。

二、加快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农村用火、用电、用气和“三堆”(柴堆、草堆、粪堆)安全管理制度。

四、村委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认真记录并整改。对举报的隐患及时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冬春季节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在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在醒目位置设置《村民防火公约》标语牌。利用村民赶集、开会、科技下乡等活动,向村民讲解消防安全常识,发放消防宣传资料,逐步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6.村委会选举制度调研报告 篇六

今年是基层组织换届年,在基层工作的7年的时间先后经历了三次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对村两委换届特别是对村委会选举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

20年来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演进,始终不渝地遵循着一个鲜明的价值主题:保障与扩大选民权利,推进选举的民主化。在这一价值理念的导向下,村委会选举制度既对其他可借鉴的制度资源有所继承,又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成为目前我国民主程度最高的选举制度。

一、选择性

选择性是指根据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安排,选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自主地、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的意志。选民的选择权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包括选民对选举主持机关的选择权,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选择权、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选择权,对最后当选者的选择权,对任期内村委会成员的重新选择权等等。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计有以下几项:

(一)推选产生选举主持机关。作为选举的具体主持机关,村民选举委员会虽然是临时的,但在选举的组织与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主持机关是选举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根据地方选举办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登记、组织提名确定候选人,再到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

2、选举主持机关的性质影响选举的性质。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的组织与管理,如果选举主持机关是由特定的利益集团所任命或操纵,选举就会偏离选民的意志,成为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

3、选举主持机关的活动影响着公民选举权利的实现。法律所规定的静态的公民选举权利,必须依靠选举主持机关发动起来,才能成为现实。在有的选举中,选举主持机关是任命的,或由某些人挑选的,不利于保持中立性。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使选举主持机关只对选民的意志负责,选举制度对其产生、人数、回避做了如下规定:一选举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防止它被某一组织或利益集团所操纵控制;二是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十一人,便于意见发生分歧时,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三是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候选人,就要退出选举委员会。这是为了避免候选人利用在选举委员会中的地位为个人的当选谋取私利。

(二)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权同投票权一样是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1

如果选民不能控制提名,候选人是内定的,或是由某个组织、单位挑选的,选民的选举权利就是残缺的。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可以1个选民单独提名(包括自荐),也可以若干个选民联合提名。村民直接提名是唯一合法的提名方式,“协商”、“上级指定”、“组织提名”等都被排除在外。

这条规定实行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在候选人提名的问题上,不再定调子、划框框,而是把提名权彻底放手交给了选民,实现了村民个人自由提名,打破了候选人提名中特定组织的权力垄断,使提名权真正成为每个村民个人的自由权。实行直接提名后,在各地的选举中,普遍出现了参与提名的选民多,被提名的选民多的“二多”现象。在实行选民个人自由提名的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应选人数与提名人数之间的比例分别是1:25,1:29,1:19。如此广泛而自由的提名,使候选人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村民有了更充分的挑选权,增强了村民对选举的信任感和参与感,有助于选举活动顺利进行。

(三)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如何从众多的初步候选人中,按照差额的原则,筛选出适当数量的正式候选人,这在任何选举中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有的选举中,法律规定由选举主持机关组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但是,“酝酿、讨论、协商”不是一种程序化的方式,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在这一过程中,选民的意志往往得不到尊重,选举主持机关则有可能利用这一机会,按自己的意志确定正式候选人,造成事实上的“指选”、“派选”。即使选举主持机关没有违法,有的初步候选人或选民也可能因为不知道自己或自己挑选的候选人为什么没成为正式候选人,从而怀疑筛选过程的公正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初步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公正、公平地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做出了以下类似的规定:如果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多于差额人数,就要组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若干人。

程序化的预选,使每个初步候选人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无论是当选者还是落选者,都觉得公平合理。当选者认为自己赢得光荣,落选者觉得自己输得服气。选民因为自己掌握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权利,对预选结果也不再心存疑虑。

(四)罢免权使选民享有重新选择的权利。村民的罢免权是其选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罢免权,村民的选举权就是不彻底的、不完整的。罢免权体现了村民对当选人始终保持着重新选择的权利。这种随时撤换的权利,是选民对当选人监督、制约权利的体现,对当选人的行为取向与行为方式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为了保障村民罢免权的顺利实施,各地的选举办法在村委会组织法有关罢免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罢免的程序保障,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发生了近百起村民自发罢免村委会主任或整个村委会班子的事例。罢免的启动与成功,使村民参与的深度和有效性得到很大提高,保障了选民选择权利的完整性与连贯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乐村村委会主任于1996年由镇里“指选”产生,村民对此很有意见。1998年,该主任利用灾后重建的机会,以权谋私,更加重了村民的不满,开始向上级反映情况,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8年11月4日,村民从电视中得知《村委会组织法》正式实行后,立即买书学习,随后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联名提名罢免该主任。1999年3月6日,村里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严格按照程序罢免了该村委会主任。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罢免权对选民至关重要,甚至能够使选民由弱势变得相对强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选民由于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造成的无力感。据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的案例数量将会有较大增长。

二、竞争性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竞争性体现为两点,一是差额原则,二是关于竞选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将差额的原则具体化,一般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或3人。这表明,村委会成员的全部职位都实行差额选举。这已经成为村委会选举中普遍遵守的规则。在湖南省1999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全省100%的村都实行了差额选举。

在差额的基础上,为了自己当选,村委会选举制度允许候选人之间展开公平、公开的竞争。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一般都规定:在投票日前,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组织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并回答选民和其他候选人的提问,但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竞选的合法化,对于村委会选举有重要意义。有的观察者认为:“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大成就是不但公开打出了‘竞选’的旗帜,并且越来越具有竞选的实质内容。”更有人将之称为“整个中国农村选举中最大胆、最重要的突破。”

竞选的一般程序是:在选举日前,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位候选人在全体村民面前,发表治村演说,主要内容有个人简历、竞选条件、任期目标、工作措施以及对村民的承诺,号召大家投自己一票。候选人之间可以互相提问,还要回答选民提出的各种问题,接受选民的检验。为了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有的村将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录音,在村广播站反复播放。有的村还通过录像,在闭路电视上反复播放,让选民坐在家中就能品

头论足,进行比较。也有的组织候选人走家入户宣传自己。

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打破了以往选举死气沉沉的局面,使选举变得有声有色,候选人和选民都处于主动参与、积极竞争的状态,二者的直接互动又活跃了整个村庄的气氛。竞选为候选人展示自己的能力,争取当选提供了均等的机会,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参与选举,并使他们脱颖而出;也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做出正确判断,在比较中做出理性的选择,使更有民意基础,更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竞选演说也同时增强了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地下”竞选活动,克服家族、派性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秘密性

所谓秘密性,是指采取不为他人所知投票指向的方式进行选举。也就说,选民投了谁的票,不投谁的票,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只有他本人知道,这可以免除选民产生顾虑,把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为了保证选民选择意愿的秘密性,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都规定无记名投票,村委会选举制度也不例外。但是,村委会选举制度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或党的选举制度不同的一点,就是规定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写票处的设立与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家族势力和不同派性势力的干扰,减少选民的担心与顾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票形式的创新,是唯有村委会选举具备的一个特色。选举日当天,无论是在选举大会会场,还是投票站,到处都可以见到村民因地制宜建成的秘密写票处,有的是学校的教室、有的是剧场两边的小化妆间、有的有屏风、纸箱、木板临时搭建。吴毅考察了1999年四川T市肖村村委会选举投票日的秘密划票过程:“选民们最看重的是秘密划票。他们认为,秘密划票能够充分保护选民的自主性。‘想写谁就写谁,不会得罪人’。秘密划票处设在教室外面的露天走道旁。四个教室外,十几张课桌一字排列,桌子上放好了圆珠笔,以供划票使用。为了确保划票的隐密性,每张桌子之间都相隔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各组的监、计票员守在教室门口,每个选民只有在听到工作人员喊自己的名字时,才能走出教室领取选票,然后到课桌前划票。每一次,课桌旁只能有一位选民划票。划票之后,选民再把选票投进票箱。”[18]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实施,秘密写票处已经成为农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制度化保障。在1999年湖南省的村委会选举中,设立秘密写票处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

四、公开性

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开性保证了选民的知情权,有利于选民监督选举。公开性贯穿于村委会选举的全过程:公开选举程序和具体规定,使选民了解什么是合法的选举,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公开选民名单,防止选民登记中出现“错登”、“漏登”、“重登”,保证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利;公开应选名额和候选人条件,引导选民的选择意向;公开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防止内定、指派候选人;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防止“黑箱”操作等等。

这其中比较有村委会选举特色的,是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与此相反,在其他类型的选举中,计票过程一般不对全体选民公开,选举结果在选举日后公布。

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选民的心理和选举结果的公正有很大影响。对选民而言,在自己的亲自监督下,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这一程序的合法性使他们对选举的信任感大为增强。在每一个选举会场,公开计票都是吸引选民注意力的高潮事件,他们热烈地关注着计票过程,期待着选举结果,对民主产生了一种精神上的关切。当通过一张张选票的统计,选举结果终于产生时,特别是候选人竞争激烈,当选人票数相同或以微弱多数险胜,选民就会感到自己的一票不是无足轻重的,而是能够影响选举结果的,觉得“如果我改投他人,选举结果就会不同了”,这会使选民更加珍视自己的一票,改变选民的政治无力感,增加政治功效感和自信心。另外,计票与选举结果的公开性、及时性,有助于杜绝因秘密计票产生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篡改选举结果等行为。公开计票时,由于整个过程都在村民的高度关注下进行,无论是乡镇政府、选举委员会还是其他人,都不太可能找到机会或有足够的胆量对选举结果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从而保证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7.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村官虽小, 关系重大, 村委会的选举与建设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笔者利用在乡镇机关工作的机会, 了解了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作了一定的思考。应当说, 镇党委政府相当重视村委会换届选举, 大部分村民也都能积极参与,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纠正问题。这些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正确认识、解决这些问题是做好下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

笔者经过梳理分析, 概括下来, 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

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 笔者了解到, 部分村民的参与意识不强, 很多村都通过发放误工费或实物奖励的方式, 吸引村民参加选举, 保证选票数量。究其原因, 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村民都离开农田走向企业, 从农民变成了工人, 真正务农的人员很少, “家—工厂—家”的生活模式, 导致与村委会的表面联系就少了, 从而产生了认为村委会的选举与自身利益没啥大的影响的不正确观念, 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 导致了这部分人对村委会选举参与意识不强。

2、轻视选举程序的重要作用。

重结果, 轻程序, 是我国落后的传统法制观念的重要内容。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 无论是村民, 还是有些党政机关的干部, 都有这种倾向, 忽视选举的步骤、方式的重要作用。但是, 没有一个公正、良好的程序规则, 很难实现公正、良好的结果。比如:1主持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是由党员会议、上届村委会议, 甚至直接由村书记、主任决定产生的或者由政府直接指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 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主持选举的机构产生了问题, 以后的选举工作怎么会很好地进行呢?所以导致许多地方的村民对选举淡漠, 不参与甚至阻止选举进行;2对外出打工村民选举权的行使和保障未能很好落实, 有些地方甚至对外出打工村民的选票非法留置和使用, 未经其同意, 私自填写;3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 买票、索票, 贿选、拉帮结派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候选人通过发动家族成员、亲属朋友, 索要或花钱购买各自熟悉村民的空白选票, 私自填写, 或对本村村民进行贿赂, 给与一定好处, 以此换得相应的选票。有的甚至贿赂选举委员会和政府指导小组成员, 以达到左右村民选举意愿的目的。这些问题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比较多见, 比较严重。乡镇党委政府和选举委员会了解这种状况, 但是如果预见的最终选举结果都能控制在预定的候选人中间, 一般都不会采取相关措施来制止这种买票、索票及贿赂的行为。这严重影响了选举的严肃性和选举的质量, 并且纵容了违法现象。

3、党政机关干部在认识和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农民素质偏低, 不具备村民自治的能力, 担心村民自治会带来农村的混乱, 会削弱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 给乡、镇政府带来麻烦。很明显, 这些认识都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惯性。在这些错误认识的作用下, 许多党政工作人员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比如:在指导村民选举时, 指导变形, 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其他方面上, 直接或变相干预村民选举, 左右村民选举意愿;还有的地方, 村民要求选举, 但候选人不合乡镇领导的意图, 便一次又一次地迟延选举, 使选举无法进行;也有的地方想当然地随意简化选举程序, 等等。这些认识和作法都是错误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

针对上述概括的问题,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切实加强《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学习教育。无论是村民、村委会成员还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都要加强学习。村民要正确行使权利, 正确理解《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价值, 其选举动机要摆脱派别和眼前私利, 考虑到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的发展需要, 要让广大村民正确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让他们正确认识村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政机关干部要正确认识《村委会组织法》的价值和深远意义, 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的价值和深远意义, 避免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时可能出现的倾向性, 不折不扣地尊重村民的意志, 维护村民的利益。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指导小组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树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 严禁越权越级办事, 认真依法制定并履行选举方案和相关措施, 落实好选举程序, 保护选举的严肃性。

2、认真做好选举动员、选民登记和投票组织等程序性工作。

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和措施, 落实相应组织程序。在选举前, 必须宣传、动员好村民, 让他们了解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重要性, 让他们了解选择合适的村干部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组织好公正、透明、有效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民登记时, 凡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和《办法》规定的, 都要依条款规定进行登记, 并及时公布, 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误登。投票工作要严格照有关程序进行, 对于外出、文盲、残疾村民等不能到会场投票或没有能力填写选票的, 又没有按规定委托他人投票的, 其选票不应填写、使用, 也不应计入投票人数之内。对于索票、买票、贿赂选民等违纪违法现象要坚决制止, 对于违法违纪的候选人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办法》的要求, 坚决严肃处理, 要发动好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群众, “做好眼睛、当好耳朵”, 及时发现问题, 制止问题。

3、理顺镇村关系, 减少行政干预。

乡镇政府或其指派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在指导制定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方案时, 应当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办法》要求, 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纠正原来存在的错误。在制定方案时, 要广泛、公开地征求村民的意见, 村民有异议的内容, 要参照《办法》的规定, 认真研究予以修改。实际操作时, 要认真组织实施生效的计划、方案。这里应当强调, 乡镇党委政府或由其成立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是“指导机构”, 而非“领导机构”, 其职责之一是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好选举工作。在这个过程中, 要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做到真正的民选, 确实落实好村民委员会制度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

总之, 村民委员会选举直接关系到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严肃性, 直接关系到了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严肃性, 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大计。

摘要:村民委员会担负着贯彻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重任, 村委会选举直接关系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姚锐敏:《乡村治理中的村级党组织领导》,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

[2]曹诚宪:《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管理》,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5年。

[3]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年。

8.七连屿上的村委会 篇八

如果不怕晕船,可以先乘补给船到西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永兴岛,然后雇一条小渔船,往北偏西的方向航行大约8海里,穿越两个深约千米的海沟,就能到达这个面积只有0.22平方公里的小岛。

赵述岛是七连屿中最重要的小岛。而七连屿,则得名于渔民们的形象描述——西沙群岛中的这七座岛礁紧密相连,相隔很近,犹如珍珠一般串在一起。

与大陆不同,也与永兴岛这样重点经营的大型岛屿不同,赵述岛实在太小,0.22平方公里,这意味着,它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同时出现在你的视野之内。渔民的天堂

在组成西沙群岛的岛礁中,赵述岛是渔民的天堂——因为它很安全。

从地理位置上来看,赵述岛在西沙其他岛屿的环抱和护卫之中,处于中国实际控制的“内水”,不会有外国的军舰和渔政船只进来“执法”,外国的渔民也不会轻易到这里来侵渔。

所以赵述岛上没有驻扎军队。武警边防派出所在岛上立了一块刻着警徽的石碑,上面写着“中国西沙”、“永兴岛边防派出胛”、“赵述岛警务区”几行字。

事实上,赵述岛上也没有警察,这里真正的主人,是候鸟般定期迁移过来的渔民。

早在宋朝,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墨香村的渔民偶然发现了这个小岛,还有大面积的环岛珊瑚礁,这里就此成了重要的渔业基地。每年春天,渔民们从海南岛来到这里,在赵述岛的礁盘上打鱼,然后在岛上晒鱼干,秋天的时候再带回海南。

这种生产方式一直延续到今天。唯一的变化是,今天渔民们除了可以把鱼晒成鱼干以外,还可以把鲜鱼卖给在该海域来回游弋的收购船,同时从收购船上获得一些淡水和食品。这样,他们在小岛上的劳作就会更连续。

2007年10月,西南中沙工作委员会为了加强岛屿的管理,在赵述岛上成立村委会,经过岛上60多户,200多名渔民的选举,25岁的梁峰出任村主任,工委的工作人员开玩笑说,他是中国最南端的村委会主任——尽管略北于永兴岛,但同在远离大陆的南海深处,“最南端的村委会”这个称号,永兴岛和赵述岛似乎很乐于共享。

梁峰是岛上唯一的共产党员,他在海口当过几年武瞀战士,在部队入了党,退伍后回到了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在他家,已经说不清是第几代在南海打鱼了,“反正我从小就会潜水和抓鱼。”梁峰说,凭借一根呼吸管,他就可以完成捕捞过程。

村民们还选出了两个村委会委员。工委参照海南的标准,给村委会配发了电视机和接收天线,发给三位最基层的领导者每人每月500元左右的岗位津贴。梁峰他们的户籍仍然在潭门镇,赵述岛只是他们的“暂住地”,“就好像到深圳打工一样”。

赋予梁峰的工作以服务渔民为主。比如,当台风将要来的时候,或休渔的季节,工委要求村委会挨家挨户通知做好防范或遵守规定。

梁峰和渔民们用木板和毛毡,在岛上搭建了一些简易的窝棚,就是他们临时的家。一般来说,渔民在赵述岛上工作两三个月,就会回到海南休整半个月,然后再回来。“不过有带着老婆孩子来的,呆在岛上的时间就会长一些。”梁峰介绍,“现在一年四季都有人留在这里。”

不少窝棚上都插了国旗,岛上的风很大,红旗迎风猎猎,在海上,很远就可以看到。

“渔民的海洋主权意识,比内地人要强得多。”粱峰说,当主权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生存和发展时,它就不再是一个空洞而遥远的概念。

“高端捕鱼”者

赵述岛上,有个唯一不是渔民的人,渔民们都尊敬地称他“陈Sir”。

陈Sir30多岁,成都人,毕业于兰州大学国际政治系,研究生学历,来到岛上四五年了。陈sir每天花两三个小时去海边钓鱼,然后卖给游弋的收购船,剩下的时间,他就去潜水、冲浪、晒太阳。所有的水上和水下项目,陈sir都号称是专家。

渔民们对陈sir的尊重不仅是因为他有文化,更重要的是,陈sir每天用两个小时钓鱼的收成,就能比渔民们一家老小辛苦劳作一天还要多。“他每天钓的鱼能卖上千元,我们一户一年也就是一两万。”梁峰说。

“我一心想改变渔民们传统的作业方式。”陈sir认为,传统的礁盘作业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很容易导致潜水病。他向本刊记者展示了他用于钓马鲛鱼的渔具,井说一直在教渔民们改变模式,跟4t~--起做“高端捕鱼”。“渔民们都很羡慕我,但又不肯轻易放弃他们的传统方式。”

陈sir的窝棚跟渔民们一样,到处漏风漏光,不同的是,他的窝棚星有可以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有全套的蛙人衣、水下照相机、冲浪板。平时,渔民家的半大孩子,会跑到他这儿来上网,聊QQ。

“我赚了一些钱后,就去四处周游,没钱了,就回赵述岛来钓鱼。”陈sir说。在他的笔记本电脑中,存储了上千张精彩的水下图片,还有他四处游历的照片。“我就是喜欢这里,这儿有全世界最漂亮的海和岛,还有沙滩。”陈sir说,但他却不同意一般性的开发旅游,而是主张让真正喜欢海洋的人来这里,“还是那两个字:高端。捕鱼要走高端,旅游开发,也要走高端之路。”

在岛上,台风是最大的敌人。2007年12月19日,岛上的简易窝棚全部被台风摧毁,陈sir的窝棚也不例外。陈sir和渔民们一起躲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废弃的几间钢筋房内,没水没食品,苦捱了几天,幸亏西南中沙工委紧急协调了海事部门,送来了补给。

“刚把窝棚搭好,不到四个月‘浣熊’又来了,又一片狼藉。”陈sir见到工委的工作人员在,就上来谈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在岛上修建一个小码头供渔船靠泊和避风,另外修建一两座永久性住房供渔民居住。

渔民们围在陈sir的身边,点头表示同意。在他们看来,这个同样捕鱼却赚钱多、学历高却愿意住窝棚的人,代表了他们的意见。

“等大家都成为‘现代渔民’了,我就离开这里,再找个地方钓鱼。”陈sir说。

小岛生态比想象更脆弱

赵述岛美,却不完美。

离岸还有1000多米,透过清澈的海水,就可以看到附在珊瑚礁上的垃圾,有玻璃瓶、电池、方便面袋子,让人感觉心头发沉。

断断续续的垃圾带,一直延续到银白的沙滩上。赵述岛的沙滩,白得像盐,却到处镶嵌着各式各样的空酒瓶。

这里没有垃圾处理场,渔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环绕着他们居住的简易窝棚,200多口人,如果每人每天产生一斤的垃圾,一年下来,就是好几大货车。这还不算在生产过程中遗弃的大量鲍鱼壳和贝壳。

200多人产生的粪便、生活污水,同样是一个可怕的污染源。岛上没有一个厕所,人,还有渔民们饲养的猪、鸭、鹅粪便,通过各种渔民自创的方式,进行填埋和处理。小岛的空气中,总隐约有一些不太让人愉快的味道。

污水则通过沟壑直接排放到碧蓝的海水中。不过还好,因为岛上淡水奇缺,所以很难有大量的污水产生。少量的污水也在流向大海的过程中,蒸发或渗入沙土中,留下一道道黑色的沟。

很显然,赵述岛的生态系统,已经不能承受200人的吃喝拉撒睡了。

“我们也经常教育渔民,不要把垃圾往海里扔。”工委的工作人员说,“每年也要组织清理垃圾行动。”但渔民长年养成的生活习惯,显然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

陈Sir的窝棚与渔民们的距离50米,周围打扫得比较干净,但他对垃圾的处理也很头疼。“带下岛去处理也不现实。”陈sir说,因为没有航班来这里。工委的工作人员上岛,也是租很小的渔船过来,不可能拉一满船的垃圾回去。而不管在岛上如何处理这些垃圾,焚烧、填埋,都将对这块海中圣地造成污染。

鱼和海鲜产品也不如10年前好打了。每天都有几十条小舢板在礁盘上作业,捕捞的速度明显高于鱼类繁殖的速度。“最近几年还好一些,国家有休渔期,管得很严格。”梁峰说。有的珊瑚礁也被捞起来卖掉,珊瑚礁的损坏,直接破坏了很多水生物的生存环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修建码头等行为,同样也会对珊瑚礁造成大面积损坏。

9.村委会的制度 篇九

位报酬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通知 2009年3月12日 晋财预[2009]24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主要干部岗位报酬落实到位,决定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岗位报酬集中统一发放制度,即实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岗位报酬发放银行化,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岗位报酬直接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实行岗位报酬集中统一发放的范围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他村“两委”干部的岗位报酬,继续按各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总的要求是,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人水平或农民人均收入的二倍,确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岗位报酬水平。具体标准由县按所辖乡村实际情况核定。-1-

三、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人水平,省财政专门拨付资金。新增资金连同原有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保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岗位报酬。岗位报酬金额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省财政按计划将资金拨付县财政局。

四、实施程序。

(一)办理开户。

1.各县委组织部商同级财政局,在当地金融机构为村干部开设村干部岗位报酬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村干部岗位报酬发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村干部岗位报酬发放账户,按一般存款账户管理。账户变更要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各县委组织部根据各乡镇报送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名单,审核编制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岗位报酬的村干部花名册,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并将资金存取的有效凭证发给其本人。

(二)财政部门定期划拨资金。

年初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村干部岗位报酬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签发的村干部花名

册,对岗位报酬账户、发放金额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将村干部岗位报酬如数按期划拨到金融机构村干部岗位报酬发放账户上。

(三)人员变更管理。

实行统一发放岗位报酬的村干部发生变化时,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据实调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花名册,并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金融机

构调整或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建立农村干部岗位报酬集中统一发放制度,实行农村干部岗位

10.班委会制度 篇十

七(1)班班委会

班长
生活 委员 学习委员
组长 课代表

团支书

纪律 委员
副组长

宣传 委员

体育 委员

文艺 委员

各班干部职责
班长:总主持班委工作。每周周日到校后定期召开班委会,汇总班务日志,汇总各班委各组长记 录情况,及时发现班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班委成员分工管理班级。团支书:致力班上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如有衣冠不整(穿拖鞋,奇装异服)、打架斗殴、追逐嬉 戏、随地吐痰、下棋及其它影响班风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不听劝告者作好记录并报告老师。学习委员:致力提高班上学习动力,保持良好学习风气。带领课代表抓好“课前读活动”。纪律委员:监督班上课堂和自习纪律。记录破坏课堂、自习纪律者名字。生活委员:监督清洁区、教室打扫情况。提醒值日生及时打扫,早中晚上课铃前 5 分钟检查卫生 打扫情况。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同学出黑板报。体育委员:负责各种集体活动整队、点到工作,记录缺勤名单。文艺委员:负责文艺工作。组长:带领小组学习合作进步,记录小组成员作业情况和平时表现。副组长:配合纪律委员,监督小组成员课堂、自习纪律,并作好相关记录。课代表:带领全班同学各科成绩进步。提示同学及时完成各科作业,配合科任老师收发作业本。记录每次不交作业本名单。

班务轮值表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日)刘晓庆 彭鑫 王小兰 王雨 邝文红 班务值日职责:填写班务日志,记录全天出勤情况,检查卫生(早中晚上课铃前 3 分钟),监督 全天课堂、自习纪律,作好相关记录。


11.村委会的制度 篇十一

我的两个儿子先后上了大学,毕业后都在城市有了工作,并在城市安了家。这几年我和老伴身体都不好,大儿子为了照顾我们,就让我把土地送给我们同村的一个远房亲戚耕种,接我们老两口到城里和他们一起居住。可是,前不久耕种我土地的远房亲戚告诉我,村委会已经作出决定,因为我家的人都已经搬到城市居住,实际上已无力耕种土地,决定收回我家承包的土地。请问,我们搬到城市居住后,无力耕种土地,村委会就可以收回我们承包的土地吗?

读者 任自强

任自强读者:

我们认为,村委会以你家搬到城市居住后无力耕种土地为由,收回你家承包的土地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其中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看来,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依据,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我国在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发包人收回承包地条件的规定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土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你和老伴虽然搬到城里居住,也无力耕种土地,但是你们的户口并没有迁出,显然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收回承包地的条件,村委会决定收回你们承包地的决定是错误的,你们可以请求你们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12.村委会的制度 篇十二

我国农村环境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共同作用之下的生态破坏范围和程度继续扩大和恶化, 这不仅引发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 而且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和, 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极大障碍。在我国将环境问题放于重要地位并已经颁布了环保法的今天, 过去被人们称为世外桃源的农村如今竟然成了重污染区,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农村变得如此狼籍?这里有历史的、社会的、体制的、农民本身的原因, 但作为农村环境利益主体的农民没有充分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是一个重要因素。

环保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 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后来的环境运动。农村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农村环境保护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广泛参与。比如, 随着环境标准的提高, 环境执法的加强, 近几年, 越来越多的“三无”小厂开始上山下乡, 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成为为害一方的罪魁祸首, 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农村地区比较偏僻, 有些村庄更是地处深山, 交通不便, 且工业项目少、规模小, 所以一直是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环境管理机构对规模较大, 分布在城市或城镇的企业常常易掌握其信息, 但对那些分布在农村的小企业就不好掌握其信息, 信息的缺乏就使得农村的环境管理成了一个难题。只靠环保部门孤军作战, 则势单力薄, 难以奏效。对于面积广阔又相对偏僻的农村地区, 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进行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鼓励大家发现污染 积极举报, 为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创造条件。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环境监管, 需要打一场群众战争。

二、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困境

农村环境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成为必要。然而实践中, 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可分为“行为参与”和“意识参与”。其中“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机制的根本。目前, 在广大农村, 农民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 但在“行为参与”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笔者认为, 影响农民“行为参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会基础的剧烈变化影响了单个农户家庭的环境维权能力

社会转型从某种程度上也对农民环境维权能力造成影响。农村社会基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一是农民的大量流动性, 使得农村的劳动力状况很不稳定;二是农民流动造成大量“精英”外流, 能够迁出农村, 到外地立足的人基本上是有文化和身体好的年轻人。这一现象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困境: (1) 环境改善能力下降, 年轻人离开, 使得农村改善环境的能力严重下降。如当环境质量恶化时, 农村找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去进行整治。 (2) 环境维权能力下降。在农村, 一般是由年轻人出面与政府和排污者打交道, 现在年轻人不在家了, 留守的老弱病残没有能力开展维权活动。[1,3]上述因素导致当农村出现环境污染时, 单纯依靠单个农户家庭, 既无力自己治理, 也无力进行相应的环境维权行动。

2.单个农户家庭环境维权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

环境维权比一般维权的成本高, 表现在其证据更难收集, 因果关系更难证明, 为此, 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介入必不可少, 科学鉴定也成为必需。这种维权的成本由单个农户家庭独立承担, 与其还尚属未知的维权收益相比, 显然太大。而且环境保护所产生的积极效应由于环境的公共性而由一定区域的居民直接免费享有。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必然挫伤单个农户家庭的维权积极性。

3.农村基层环境管理机构匮乏

目前我国乡村环境管理队伍很薄弱, 农村环境规划、宣传、保护、治理无从说起, 致使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缺乏必要的环境知识作指导, 很多农村环境污染事故无人管, 环保咨询无处问。

三、村委会是管理农村环境的最佳基层机构

有言道, 国太大往往不能解决小问题, 家又太小往往不能解决大问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种种困境表明, 农民在环境参与过程中存在对组织的严重依赖, 客观上需要存在一个贴近农民, 能够代表农民利益, 能够带领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农村基层环境管理组织。必须向他们提供相应的组织支援。然而, 由于资金投入等原因的限制, 政府在近期内不可能建立更多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组织。更好地利用农村现有的基层组织进行农村环境管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委会”) 就是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的最佳选择。

1.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事务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农民通常是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村公共事务的, 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环境管理是农民委托自己的组织来行使环境管理权。因此,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可以享有农村的环境管理权。[2]

2.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的优势

(1) 首先, 村委会具有贴近现实、解决问题的能力。

村委会最了解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 能够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管理自然资源, 提出保证自然资源风险最小化利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能够针对本村内部资源滥用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地提出解决方案。比如, 在我国一些山区农村, 村民自治组织就组织村民订立村规民约对森林资源限以定期砍伐, 一些地方按照林木生长状况规定封山制度, 一些渔业村为了保证捕捞的公平, 规定每户居民的打捞地域并实施周期性的轮换, 对捕捞时间和鱼网网格的大小也有明确规定。这些例子说明村委会作为生产生活的初级地方单位了解实际面临的问题, 并且致力于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 从而能够保证资源更为合理的利用。

(2) 村委会管理环境体现了规模效益优势。

比如在治理环境方面体现了对分散污染源治理的规模效益优势。无论是禽畜粪便、农户生活污水, 还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企业带来的工业污染, 分别处理效率低下, 村委会组织集中治理可以减少治理成本。又比如, 在遭受环境损害后, 由村委会组织所有受灾农户进行环境维权, 可以大大地降低维权的成本, 从而能够更好地激励农民的维权积极性。

(3) 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比起大型的科层体系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

村委会不属于政府体制, 与由上到下、由外到内的政府科层体制相比, 村委会对农民的关切超过了政府机构对管理对象的关切程度, 因为农村的环境状况与村民的利益和生活质量更加息息相关。

(4) 村委会可以综合调动所有社会资源投入环境治理。

村民具有行为方式内部趋同特性, 也就是迪尔凯姆所说的“对个体差异无容忍力”, 环保意识如果成为村民公德, 那么个别村民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就会受到其他村民的共同鄙弃。因此, 环保规则在村集体层面也比较容易被认同和成为共同行为准则。

3.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的现实需求基础

实证研究也证明了, 在管理农村环境过程中村委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关学者对广东省农村环境权益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农民希望采取什么方式改变环境污染状况时, 40.8%选择“向村委会反映情况”, 34.4%的人选择“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9.2%的人选择“找污染者协商解决”, “1.9%的人选择”向法院起诉”, 0.8%的人选择“上访”。[3]数据显示, 向村委会反映情况的比例大于其他选择, 显示出村委会在处理环境问题时扮演的角色更重要。

四、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面临的困难及其解决对策

1.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面临的困难

虽然村委会对当地的环境状况及农民遭受环境损害的情况是了解的, 也愿意出面为他们争取利益, 但是现实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

(1) 村委会管理农村环境事务时缺乏相应的权力。村委会作为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的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管理农村环境事务时缺乏相应的权利和权力。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教育农民保护环境的义务, 却没有相应的权利或权力性规定。

(2) 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诉讼的资格在法庭上常常受到质疑。在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 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起诉, 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范畴。一些法院常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 拒绝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民事诉讼。

(3) 村委会代表村民主张权利的活动缺乏经费支持。村委会为了应付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筹集资金的活动常被认为是乱收费。

(4) 村委会成员自身的环保意识不高。

2.对策建议

(1) 在村民自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当增加关于确立村委会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授予它管辖其所属村域内的环保事务的权力。比如村环境管理规章制定权、环境批评教育权、环境处罚权、接受监督权等等。

(2) 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3]村委会可以依据此项制度, 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对环境侵害提起诉讼。

(3) 支持他们为采取维权行动而合理进行的筹集资金的活动。

(4) 在村委会组织中增设环境保护委员, 具体负责本村的环保工作。

(5) 对于村委会成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 补充他们的环境科学知识, 这对目前乃至将来农村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农村环境问题的控制、解决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6) 明确村委会主任作为本村环保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加强村委会的环保责任考核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社会转型中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广东农村为例[J].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7 (4) :71-76.

[2]陈丽华.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地位[J].求索, 2007, 12: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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