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请销假制度(共10篇)
1.小学生请销假制度 篇一
北海市银滩博识双语学校
学生请假条列
一、请假程序
1.学生家长(本人或打电话)到班主任处确认学生请假——学生本人到班主任处领取学校统一制作的请假条——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时间——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核实签字并作记录——政教处签字审核——将一份请假条交宿舍生活老师并填写离校登记或在寝室休息——将另一份请假条交门卫填写离校登记——离校。
2.请假条填好后,按以下流程审批:三天以内,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逐级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批;一周以上,逐级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3.请假核准后,班主任必须和请假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请家长到校接学生。家长接学生出校时要向门卫提交审批过假条,并在门卫处留存登记。
4.班主任应及时将班级请假人名单写到黑板右上角,以便任课教师和护导教师核查人数。若请假时间跨越晚寝时间,班主任需将该请假学生信息报学生宿舍管理员。
5.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向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进班后将自己的名字从黑板上擦掉。
6、考试、考查期间,确需请假者,由政教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规则
1、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无法按时参加上课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上课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事假必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提出,一般情况不允许请事假;
公假:因参加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学生管理部门证实后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实无法参加上课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均须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办理缓考。
4、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5、学生学习期间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6、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医院的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销假: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生活老师,门卫处填写销假登记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其它
1.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查实后则请假无效,按旷课处理。
2.学生请假在没有得到正常审批的情况下,必须照常上课,如果私自离校或不进班上课,按旷课处理。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3.所有学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2.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篇二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由导员批准;二天由校学团办批准;超过二天者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导员批准,二天由校学团办批准。超过二天者由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因事、因病请假超一天以上者均须有家长意见(信函或电话)报学团办备案。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除了急病和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须在十二小时内补假,不允许他人代假,口头告假,若口头告假,视为旷课。
第五条住宿学生周末离校回家要本人签字,报导员备案,签离宿条,以备舍务查寝出示。班级请假人数控制在30%以内,沈阳地区学生除外。除节假日外,导员的一天假期权限控制在10%内。
3.请、销假制度 篇三
2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老师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分别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相关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将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自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学院。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老师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5学生在周六、周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老师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口腔医学院
4.原请销假制度 篇四
关于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是公司管理中的基础工作,为加强和理顺公司管理,提高劳动效率,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休息休假时间(是按每月除工作满勤以外的休息休假天数)
1、针对矿业工作的特点和考勤制度的规定,公司员工的休息时间一般不作统一集中休息休假,实行轮休的办法做好劳逸结合,个人申请与领导批准结合的办法休息休假。
2、每月休息休假为4天(执行休息休假期以内的满勤职工照发满月工资)。
3、平度市区以外的职工经批准可以一个月以内连休4天,但不准2个月的休息休假天数捆绑一起或连续休息休假,即连续天数最高为4天。
4、往返路途中的天数应计入休息休假的天数,但工作(以作息时间表为准)以外的时间往返不做计入,不影响休息休假天数的计算。
5、已被批准的休息休假需要乘公交车往返者,可以在休息休假算起之日前一天的16:00时离开公司(平度市区以外的职工每月可照顾一次于算起之日前一天的14:00时离开公司),但必须在应上班当天的08:00时前到达岗位。
6、公司分别所给予需要乘公交车者和平度市区以外者的照顾,被照顾者也应当知情达理,在公司个别工作任务需要晚间加班时也不应做过多计较,可做合理相对抵销考虑,各科室厂做灵活掌握或安排,但不得突破本规定界限。
7、休息休假列入公司制度管理,每位职工要做到事前请假有手续,归公司后要及时销假。
二、职工休息休假
1、职工休息每月4天期以内,应以科室厂为单位,由负责人结合职工个人情况,从生产任务的实际出发,相互兼顾,做出统筹安排,本地的职工每月可以分次休息休假,平度市以外的职工可以分次或相对集中休息休假。
2、科室厂的职工休息休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交由科室厂负责人签字批准。签字批准后的请假条由本人直接送办公室考勤员。
3、4天以内的休息休假应在请假事由栏目内标明“休息休假”。
4、超出4天以外的在0.5天(含,下同)以内的事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科室厂负责人签字,分管的副总经理批准。
5、超出4天以外的在0.5天(不含,下同)以上的事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科室厂负责人签字送交总经理批准。
三、科室厂负责人(正、副职)休息休假
1、科室厂负责人的休息休假一般每月应保持在4天以内,不得连续一次休结(家庭、个人特殊情况除外)。
2、科室厂负责人无论是休息休假或事假在1天以内的应由其本人填写请假条,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科室厂负责人无论是休息休假或事假在1天以上的应由其本人填写请假条,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事假
1、因特殊情况的请假,又是本月份休息休假超过4天的请假,应记入事假。
2、本公司人员有家庭中(直系亲属)的红白喜事、大事可休息休假与事假结合请假,对总计请假天数应作适当控制,特殊情况时请假4天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4天时,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后批准。
五、因公外出
1、因公司安排和上级公司安排的公事、工作、会议、外出和执行任务者,职工在0.5天以内者由科室厂负责人控制并做好记录。
2、职工在1天以上或科室厂负责人在0.5天以内者由公司分管领导控制并做好记录。
3、职工在1天或以上或科室厂负责人超过0.5天者由公司总经理控制并做好记录。
4、超出本范围时,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后批准。
六、公司领导(正副职)休息休假
1、公司领导不准随意脱岗,必须按上班时间到岗,其休息休假实行轮休,连续休息休假时间应控制在2天以内,超过者应由北京总部领导批准。
2、为加强并保证公司领导工作正常运转,公司领导休息休假时间应分散、单独进行,不得2人同时请假或休息休假。
3、公司领导每月休息休假的时间总计不能大于4天。
七、旷工
1、未经批准的休息休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均视为旷工。
2、无故旷工2天以上应当做职工自由辞职处理,公司予以除名。
八、加班
1、公司领导、科室厂负责人应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工作,注意正常运转和工作时效,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加时加班。
2、工作需要对晚间、夜间进行工作者,可以安排白天补休(换休)。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应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九、考勤不影响应急、紧急工作特殊工作的处理处置
1、应急、紧急工作,当机立断,毅然决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发现险情时,接到信息或一声令下,抢分夺秒立即赶赴现场是每个职工的本分和神圣职责。
十、请假条的保管和统计
1、签字批准后的请假条不得丢失、涂改,办公室指定责任心强的专人(兼职)对请假条做妥善、认真的保管,并对当日当时的请假情况于办公室制表上墙,张榜公布,以接受监督。
2、每月底对请假条进行整理、分类、统计、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3、公司总经理审核后的请假统计作为月份(工薪报酬兑现)、全年考勤的重要依据,并计入全年总考核。
十一、本制度自2012年8月20日起实行。
5.中学请销假制度 篇五
教工请销假制度
一、关于请假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
教职工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签字批准。请假批准后,请假条请交到办公室予以存档。
二、关于请假、续假、销假的规定
(1)请假制度:凡是请假者一律填请假条,经相关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班计。(特殊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另行研究确定)(2)续假制度:请假到期不能返校者,需提前一天续假(续假时间及批准权限同上),请假超时不及时续假者,超时部分按旷班计。
(3)销假制度:请假结束返校时需及时销假,不销假者,请假时间将无限期延长,延长部分按旷班计。
三、特殊假
l、婚假:本人结婚:婚假一周。子女结婚:儿子结婚4天,女儿结婚2天。
2、产假:三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六个月(含假期)。
3、丧假:父母(公婆)由去世至出殡后5天为丧假。直系伯父母、叔父母2天。岳父母、祖父母3天。外祖父母、岳祖父母l天。其他关系需请假者,一律按事(病)假处理。
说明:以上3种情况,如需继续休息的,续假的,按事假处理;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4、陪护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急、重病住院治疗,在合理安排上课的前提下,教师可请陪护假最多3天。超出时间按事(病)假处理。
5、教师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请假不扣分。住院前、后的请假时间按一般病(事)假扣分。其中住院后休息时间以区县级以上医院医嘱为准(需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超出时间按旷班计。
说明:以上2种情况,销假时必须提交住院病历证明、住院结算单、医嘱作为凭证(复印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调查属实后认定。
四、公差:
6、教师因公出差等情况,由相应领导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将予以公示。
7、教师因公出差一天内自行调课,2天以上(包括2天)教务中心调课。
8、班主任家访须到分管校长处请示,获得批准后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予以公示。
6.请销假制度 篇六
为加强全系统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办理程序
除急病外,其它事由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监察室登记。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审批(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期结束前一天报告有关领导批准。
各种假期结束时应销假,其时间以当事人到监察室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定性,并按本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身体不适、生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标准: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员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8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1、不足一天的,可口头申请;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的,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八、其他
1、上班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
2、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3、工作日不请假不到岗者、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包括请假、续假而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
4、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对符合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从严掌握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人员休假。
7.请销假制度 篇七
一、严格遵守单位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准擅离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要及时请销假。
二、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出具医院诊断或住院证明)、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三、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中心主任批准,请假条交办公室。
2、工作人员半天以内的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含半天)以上的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并报中心主任批准,请假条交办公室。
3、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可电话请示中心主任。
4、有急需处理或别人无法代做的工作时,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
5、各种请假,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交中心办公室留存。
四、按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法律和省条例的,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给予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哺乳时间或经个人申请合并使用(上半天班);丧假为3天(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病假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探亲假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
(三)(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六、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假;在编人员的事假从公休假中扣除。
七、销假
1、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中心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八、假期内的待遇
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单位给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基本工资。
婚假、丧葬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人员在事假、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假期,并追回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处理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次由科室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二次向中心主任检讨,三次以上报局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2、办公室每月、半年、年终汇总通报请假情况。每人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除外)。事假年终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树优资格。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等次;累计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累计超过120个工作日的,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向纪检人事部门报告后,予以辞退。
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服务中心机关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工作日每天考勤三次。上午8:30前一次,13:50之后14:00之前一次,下午5:00后一次。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通知执行。
三、所有参加考勤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办公室考勤机上进行脸部扫描考勤,否则视为旷工。上班时间未经批准随意外出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四、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经批准未能参加考勤的,要将有关签批手续交办公室备查,按考勤予以统计。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的,由中心主任通知办公室,视为出勤;经批准脱产或半脱产的学习进修,视为出勤。
8.请销假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岗,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市区出差、出访、学习等公务外出,需履行报备手续。
二、主要内容
1.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 请销假审批表》。内容包括:请假人、事由、起止时间等。
2.外出报备以书面形式进行,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处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写清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
三、审批程序
1.常务副部长外出、请假,需提前向常委组织部长报告,按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规定执行。
2.部务会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外出、请假,需由常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常委部长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3.科长(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主管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部长批准。因公外出要向常务副部长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4.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四、有关要求
1.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从党委办(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2.报备需提前报告,遇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时,一并通知办公室或党委办(人事科)。
3.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未能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事前电话征得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4.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返回机关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办理销假手续。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变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补充报告,由批准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9.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 篇九
1、教师请假需自己调好课,并签写好请假条和调课单。教师请假按照节次计算。
2、请假返校后必须到教导处销假,并及时将缺课补上。
3、非住院病假按照事假核算。
4、个人婚、丧、产假不算请假,但不能超过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原则不超过3天,产假5个月,凡是突破者按照事假核算。
5、教师需于预备铃响前到校签到,忘记签到者视为迟到,正式上课后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6、参加上级组织活动迟到、请假按照平时考评标准的2倍核算。
7、教师每迟到一次扣0.4分,请假一节扣0.6分,旷教一节扣3分,每天按照6节核算。学期累计按照实际情况核算。个别教师积分时可能出现负分。
10.干部请销假制度 篇十
为保证我乡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的正常化,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和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应到会而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的计为旷工1天。
2、乡机关在党政办设立上下班签到表,每位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如实地签好姓名和时间,口头、电话或代请假一律无效,严格遵守签到制度。
3、上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每周五下午5时以后无工作安排的可以回家,星期天下午必须返回乡政府签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4、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请事假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中不予评定为优秀,且超出30天以外的假期,从年终奖励工资中每天扣除20元。
5、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旷工年累计达7天者,年终考核中不予评定为优秀;年旷工累计达15天者,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6、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因公出差应在签到表上注明出差事由及起止时间。
7、本制度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具体签到事宜由尕藏多杰同志和鲁玉章负责。人员到岗情况每月月底进行汇总公示。
东倾沟乡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东倾沟乡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态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1、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持请假条,向有关领导逐级请假,不准以别人带请假条或打电话以口头捎信等形式请假,否则,一概不予准假。
2、请假人在请假时手头如有重要工作或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予准假;探亲、休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全乡干部职工因病确需请假七天以上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二、请假审批程序
1、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由县级联点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2、乡党委、政府班子科级干部请假由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级联点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3、乡机关一般干部(包括工勤人员)和兽医站工作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和包队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乡党委书记审批。
4、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由本单位领导、乡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层层上报审批。
三、销假制度
1、本乡干部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兽医站工作人员、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返岗后,及时到主管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岗的,必须于假满前再次写出书面续假条并经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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