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16篇)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女,×族,出生于××××年××月××日,现琢×××××××××××××,=。
事由:请求解决最低生活保障。
我本人有风湿,关节病,低血压病,没有经济来源,老伴已经在十多年前去世,现一人生活。家里没有羊牛等动物。孩子们都是农民,经济收入微保我干不动体力活,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二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措现状
2007年7月11日,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一般认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筹资责任在于政府, 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而课题组通过研究回收的调查问卷发现, 鉴于各地的经济水平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际情况的差别, 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资金筹集方式:
(一) 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江西省以省级安排为主、县级配套为辅的原则, 省、县两级按照8∶2的比例筹集资金。
(二) 由市、县以下财政分担。
重庆市沙坪坝区选择此种模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和各镇财政分级负担, 区财政负担70%, 镇财政负担30%。
(三) 由市、县、乡镇共同承担, 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补助。
黑龙江省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别给予65%、75%、85%三个档次的补助, 21个国家及省级以上的贫困县享受85%最高比例补助。
目前, 各省、市、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覆盖2, 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2007年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超过70亿元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 中央财政也安排30亿元补助资金专项补助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截至2008年6月, 中央财政共下达2008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363亿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筹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则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完全来自于财政。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一直在加大, 投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那部分逐年递增, 但仍然赶不上资金需求的脚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受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国家财力、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 资金的筹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资金筹集主体单一。
目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几种筹集方法, 各级政府都是筹资主体。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大, 国家财力所限等国情所至, 政府出资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问卷政府部分受访者认同依靠财政支持就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仅占7%左右。
低保资金来源单一性的危险在于:如果政府财政状况很紧张, 贫困人口比例也较高,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很可能由于落实经费保障的压力太大, 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影响到低保工作的最终开展。同时, 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社会团体或企业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赞助, 慈善机构通常是对农村居民只是提供一些临时的救济, 对定期定量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各地都在采取措施, 加大社会参与力度, 鼓励社会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 以筹措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但到目前为止, 收效不是太大。
(二) 各级政府间资金投入比例失当。
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单一性, 使得最低生活保障成本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实现按比例负担。按照国务院的要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主, 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中央财政来看, 对最低保障资金的补助份额过小。中央政府对地方或下级公共服务的供给予以财政补助, 是各国都存在的基本财政制度。分税制改革后, 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50%以上, 而支出结构在税制改革前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就农村最低保障金来说, 2007年中央专项补助金与地方匹配金支出比为3∶7, 中央财政在收入不变乃至增加的同时, 相应的支出比例却在下降。
从地方财政来看, 由于政策规定地方投入占“大头”, 导致地方财政筹资困难。相比较而言, 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 当地基层政府有较多的预算, 能够保证对自己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供应;但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或贫困地区来说, 越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地方, 农民生活越贫困, 需要保障的农民人数就越多, 资金缺口量也越大。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业省份,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 尤其是取消农业税给各地乡镇一级的财政带来困难, 县级财政也多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因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负责高比例的资金是不合适的。
(三) 资金缺乏有效管理, 利用率偏低。
资金管理方面, 由于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也没有规范的操作方法, 工作程序不细致、监督力度不强, 随意性严重, 甚至存在优亲厚友和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偏离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先规定的目标, 使得本来就不充裕的保障资金更加匮乏。资金利用方面, 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发放后会有剩余, 由于是专款专用, 所以这部分结余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 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管理和运作好这部分资金, 使其保值增值, 非常重要。
三、加强筹资对策建议
(一) 建立混合筹资机制。
大多数受访者在调查中, 都认为除了政府财政支持以外, 还应该开辟新的更为广泛的筹资渠道。资金筹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 把社会捐助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筹资的重要渠道。通过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照顾政策、授予各种荣誉等方式,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个体工商户、其他高收入阶层及社会各界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捐款, 使捐款者获得一定的社会回报。第二, 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 全球14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资金筹措手段, 该税在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已成为第一大税种。我国可以把征收到的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 部分学者建议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等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筹集渠道。
(二) 调整各级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筹资中的比例。
保障国民的生存需要是国家的首要职责, 所以在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问题上, 中央政府责无旁贷。目前, 中央财政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责任偏小, 应该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比例。统计数据显示, 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 312.78亿元, 其中中央财政收入28, 611.95亿元, 增加7, 368.06亿元, 增长34.7%, 中央财政收入的大幅度提高, 为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能力提供了财力可能。因此, 应突出中央政府的主要筹资责任主体地位, 并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重点支持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 适当兼顾沿海部分困难地区。地方财政层面, 目前可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适当规定地方承担的比例。在发达地区及地方财力有能力的省市县, 可完全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等经济水平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财政按比例负担;在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取消市县级财政的匹配资金。
(三) 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实现保值增值。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用于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强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等定期进行抽查。
如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盈余, 可以将其投入经营活动, 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 投资开办经济实体, 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等。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专项基金, 资金的投资只能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使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周转得到增值。
四、结语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农村生活困难百姓的生存, 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 及时足额的资金投入是保证这一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是制约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应当重视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并通过各种渠道, 扩大资金来源,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现状成因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55-02
一、低保相关概念
“农村低保户”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简称,它一般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所谓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94年在山西省民政局在阳泉市开始试点,到现在农村低保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例如保障人数增加、保障金标准提高等。
二、低保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东部发达省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0年代末,我国的部分地区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2年山西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后,我们经过了15年的艰苦探索,于2007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并且于2007年7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这样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就在全国正式建立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历史举措,同时解开了法制建设层面的新篇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已全面投身到最低社会保障的建设中,广大劳苦人民的生活将得到基本的保障。通知下发后,2007年底,我国的31个省和自治区,直辖市都纷纷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1 407.7万户3 100.9万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范围,全年投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75.6亿元,全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 032元,月人均补差30.8元。在以后的实践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的社会保障政策走入到一个新阶段,对农村的贫困问题,做出了有效的解决。
总体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框架基本确立,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组织机构基本形成、人员队伍陆续到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贫困线下的人民生活起到最基础的保障,对解决贫困问题意义重大。
首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加大了保障的力度,构筑了农村最后一道安全网。维持基本生活是社会救助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即是对贫困主体提供衣、食、住、行等必需的生活条件,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下的贫困群体实施救助,让每个贫困人口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也就是维护了农民作为公民,他们所应当享有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就这一点,具有非凡的意义。
其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缩小了贫困差距,缓解了农村的社会矛盾,对消除不安定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农村的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对于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邓小平曾指出“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80%,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1]。只有社会稳定了,经济和社会才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要稳定,农村首先要得以稳定,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受到广泛的关注,所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一个安定稳定的基础。
最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的完善。张秀兰和顾昕教授认为,从国际背景下审视目前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国以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所建立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框架上已经同发达国家接轨,在亚洲发展中国家无疑取得了领先地位。”[2]当前,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构成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框架的主体。在这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把它建设好,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建设奠定了根基。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存的问题
2007年至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在规范化程度还是在保障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由于它全国建制时间不长还存在很多问题。
1.难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以农村全体特困居民为对象,凡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特困农民都应得到保障。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或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因疾病、残疾或其他种种原因造成特困的人。有的地方甚至还规定,由于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等各种非正常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不能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可见低保对象的类别很多。在此基础上,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来源也十分复杂,计算保障农户的家庭收入并不容易,特别是其土地与家庭养殖业之外的收入很难确定,运用统计测算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费时费力而且结果不理想。由此可以看出,审定保障对象是非常复杂、细致重要的工作,然而在现实中,“人情保”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就更加难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2.立法的滞后
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还不能令人满意。各地虽然颁布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至今,全国性的《社会救济法》迟迟没有出台,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法规。立法的滞后,造成了社会救济管理上的不规范,救济对象把握不准、救济标准高低不一、救助经费分配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
3.保障标准偏低、保障范围较小、实际覆盖面有限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总体来看将保障标准压得很低。在现行物价水平下,难以有效地保障这些对象的基本生活,很多农村低保对象生活境况依然很艰难。再次,很多地方由于资金的有限,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不是“量体裁衣”而是“量布裁衣”,根据经费来制定低保标准和保障的人数,没有进行科学的测算,带有很强的随意性,没有根据当地贫困农民的具体情况作出准据的标准制定。这些就导致了低保保障范围较小和低保覆盖面的有限。
4.关于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
明确而又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条件,保障资金没有落实,制度订得再好也难以实施,保障对象就得不到实际好处。由于中央财政目前没有设立该项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在实施中,都是由地方财政主要是市、县、乡、村四级按比例分担,那么在资金筹集中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就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和村集体财力都比较强,需要救助的人数也不是太多,救助资金和物资基本能到位。但在经济不发达和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困难,保障资金的筹集和到位十分困难,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贫困人口越多,救济面越大,需要的资金越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5.低保实施中存在的监督约束问题
“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在农村低保制度的推行中屡见不鲜。部分农村居民为了领取保障金,瞒报财产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争取领取低保的名额。导致农村低保制度养了一些懒汉,没有切实落到实处。一方面由于现行的低保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让懒汉钻了制度的漏洞,另一方面,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淡薄,在面对确定低保对象有失公允的状况下,往往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这些因素就阻碍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健康、有序的实施,归其原因,还在于我们广大的农村地区,在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环境。
五、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准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健全农村低保的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增加低保资金投入
审定保障对象是十分复杂的,准确到位的确定低保对象,才能将政府财力保障落到实处,因此应该建立一套准确统计和测算农民家庭年收入的方法。可以将农民的家庭收入细分为:种植收入、养殖业收入、加工业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各类救济补助、接受的抚养费、赡养费和义务兵优待金等其他收入,然后分类进行统计测算,规范公正的确定低保对象,并辅之以村民大会的评议监督,可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这项工作健康的进行。
2.健全农村低保的法律法规
我国农村低保立法的滞后,已严重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法规体系 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立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逐步全面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之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加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的能力,在法律的范围内,避免“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
3.合理制定低保标准
我国各地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个地方在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不能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测算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标准,切实维持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调整标准,首先要根据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确立合理的标准,同时扩大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救济的同时,关注农民的自救,做好“输血”工作,同时积极引导农民自身的“造血”能力,以低保制度为跳板,切实解决农民中存在的贫困问题。
4.增加低保资金投入
资金是保障,没有必要的资金,社会救助工作就不可能开展起来。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之所以在这短短几年内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制度,其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视与承诺,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介入。同时,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仅仅是建制初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水平还很低,所以国家的财政还需要源源不断的支持,为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基础的资金保证。同时,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调剂金,倾斜投入经济落后、集体财力不足、救济人口较多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9.
[2]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EB/OL].http://www.doc88.
com/p-093900481361.html,[2006-09]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村领导:
我叫张付春,女,今年61岁,住板桥坪村一组。本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患上慢性肾炎病,多方求医问药,上县四医院都住院多次,一直到本世纪初才治愈,肾炎病刚治好,本人又患上了胸膜炎,胸腔积水,严重的哮喘、支气管炎、严重的肺炎、风湿病。本人严重体虚,免疫力下降,手不能进冷水,进冷水就痛,三天两头感冒,一感冒浑身出虚汗,走路上气不接下气,走半里路要歇半个钟头才能接着走;一感冒就喘,一喘接气不到就要住院半个月,二00八年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半个月又转至湖南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湘雅一医院)治疗一个星期,这一次就用了一万六千元,农合仅报销二千多元。去年冬腊月,一次在镇卫生院住了六十三天,出院9天又复进医院,今年五月在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十三天,光医药费用了8000多元,还不算在药店买的一千多元的药。现在本人是病人一个,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三天两头进医院,俗话讲,久病家底虚,由于我照常住院,还要人陪护,钱都花在医药上了,还欠了三万多块钱的帐。家中至今还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修的砖木土坯混合房,天盖上大眼小窟窿,泥巴禾场,屋里无一件像样电器。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申请村领导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敬请批准是荷!
板桥坪村一组张付春
5.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五
你好!
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我家中有五口人:我的年迈父母,我,还有两个在上学的子女。现全家居住在自家的土房里,房屋是1993年我自己动手建的破瓦房,住房面积仅为35平方米。
现如今,全家经济只依靠我外出干点零活支持,我实际月收入只有320元,家中生活确实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具体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56年生,患有慢性气管炎哮喘病,一直没有没有找到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早在20xx年因病去世,之前也没有参加过工作,去世后未有任何遗产。
女儿,出生,现在正在读初二。儿子出生现在读小学六年级。
由于我年纪也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身体日渐虚弱,无法负担身体的治疗费用。我如今的生活可以说是举步艰难,特次申请,希望政府帮助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致: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报告 篇六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
我叫赵中秋,男,现年40岁,家住接城堤新巷口,村民因小进候患有精神病。现在我一家四口,妻子彭飞红无工作单位,生活一直无法维持下来,我和妻子为了养家糊口,东奔西找,寻找就业岗位,可好话说尽,也无处录用。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有求助于政府。求助于民政部门,对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好让我儿子按期完成学业后,待他们学业有成,再来报答党和政府的求助之恩。
为此,我特求政府及民政部门根据我家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应解决。我们衷心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全家的关心和资助。
特此报告。
报告人:赵中秋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七
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 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 可以说是实现两大战略目标的基础保证。如果说从2003年国家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算起, 到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发布,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已经实施7个年头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一, 起步时间有早有晚, 截至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运行体系。陕西是2005年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为了确保农村低保有序开展, 省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和规定。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范围、管理主体、工作程序、确定办法、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家庭人年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对象。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的693元提高到2009年的1 196元, 即农村居民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最低规定标准的补到规定标准, 分类定档, 按标施保, 实行按季或按月社会化发放。并且还规定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可适当高于省定标准。建立低保户核查制度, 由县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每半年对其家庭收入进行一次核查, 作到“有进有出, 应保尽保”。同时规定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010年是陕西省该项制度实施的第4年, 从省内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情况看, 全省上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应该说农村低保工作推进有力, 补助发放到位,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弱势群体生活困难, 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全省普遍建立和实行了农村低保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二是全省农村低保覆盖面已达到6%, 社保政策阳光普照农村大地;三是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四是严格程序, 统一标准, 实行社会化发放, 确保按时足额领取;五是维护了社会公正, 树立了政府公信, 增强了农村弱势群体生活信心。
二、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 陕西省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比较顺利, 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看, 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收入难以界定, 低保对象难以确定。由于目前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比较分散, 主要以种植、养殖、劳务收入为主。而劳务收入的隐蔽性, 种植、养殖的实物难以货币化, 加之农产品价格不稳定以及自给部分非商品化扣除的难度, 导致家庭收入解定难, 低保对象较难确定。
二是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定档, 容易忽视同一档次户与户、村与村之间因区域、生存环境不同而存在的贫困差异;其二统一标准, 按人发放, 按户领取, 有平均化、均等化倾向;其三是事先规定户数人数指标, 既不能做到据实保障, 又不能彰显政策本意, 难以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政策要求。
三是工作透明度不高, 操作不够规范。主要存在确定低保对象和中途政策 (提标扩面、一次性补贴等) 变化两个环节。有个别乡 (镇) 、村委会对政策不宣传、不公开, 暗箱操作, 将低保救助视为福利, 优亲厚友、使个别人容易产生依赖思想。
四是低保资金年终结余偏大, 中间环节滞留时间过长, 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部分区县发放低保金迟缓。按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按季或按月发放。调查发现, 有些县区则按半年发放, 使低保政策失去了保障作用。
六是部分县区农村低保基础管理不细, 内部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审核资料不全, 核查不严, 监督不力, 工作随意粗放等。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政策制度规范与实际有一定差距, 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知道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制度, 都是经过上上下下、反复讨论的结果。农村低保政策制度也是如此。应该讲, 作为一项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实施者及作用对象, “三者”虽然角度角色不同, 但实际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而目前我们的现状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合二为一的。所以政策制度强调或者追求更多的则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制度政策层面上可行和可操作, 是否符合作用对象的实际情况, 唯有与实际相结合, 是检验政策制度的唯一标准和依据。从实际调查情况看, 基层政府部门都能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规定, 同时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即便如此, 由于农村居住分散, 自然条件、生存环境不同, 县与县, 乡与乡, 在边远山区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差异性很大。按照制度规定:科学合理测算低保标准。建立合理的“档差”, “按标施保”等。为此市县都统一执行省定标准, 而忽视了不同地区间的贫困差异性;分类定档施保, 由于统一标准, 低保救助无异于变相为平均化的福利;上对下规定类档户数人数指标, 很难作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目的。
二是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难以到位。目前大部分县区按“一户一档”建立了“三级”农村低保档案。当然, 这些档案主要是反映低保户一些静态资料和情况。但由于没有网络系统把县、乡 (镇) 、村“三级”相连接, 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的住户, 无法及时反映其变化情况而作出政策调整或着提供公共服务, 动态管理难以实现。这是其一;其二虽然低保资金可以通过信用联社服务网络按时拨付, 但与档案管理各自独立运行, 无法实现资金、低保人员管理方面的资源共享。
三是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理顺。目前农村低保实行政府分级负责, 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民政和财政部门钱、事分离, 相互制约, 相互协调, 节约成本, 提高效能。但从执行情况看, 弊大于利。一方面容易相互挚肘, 讨价还价, 降低效率, 增加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责任主体落实及其考评。
三、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政策制度, 提高规范指导实效。尤其县乡 (镇) 两级政府要在领会吃透上级政策精神的基础上, 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制度或办法, 切忌生搬硬套或拿来主义的简单做法。避免当前将救助性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福利化、平均化倾向。真正体现科学测算, 据实差补, 助勤不助懒社保公正精神和原则。
二是提高农村低保政策的入户宣传力度, 让低保政策深入民心。可以将传统的和现代传媒相结合, 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政策宣传时效性, 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及变化情况, 作到政策明, 眼睛亮, 同时不断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三是改革体制, 理顺机制, 构建单一农村低保工作责任主体。改变现行多头负责, 钱、事分离, 权责利不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和形成钱事相依, 责任明确, 便于考评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责任主体。
四是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农村低保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可利用涉农信息网络, 构建县 (区) 、乡 (镇) 、村“三级”信息资源动态管理网络系统;横向就是要将目前各自独立运行的民政、财政信息服务网络与信用联社服务网络相连接, 实现资金流转、政策动态、低保资料档案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强化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的动态管理, 做到情况清楚, 反馈及时, 数据真实, 管理规范。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八
关键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3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民生活中发挥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通过对江西省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一深入探讨,2011年,全省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但近年来,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2010-2011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分析,这期间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变化明显,支出增长较快。2011年,吉安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 588.69元,同比增加683.95元,增长23.55%,增幅较2010年提高12.22个百分点。因此,对于农村低收入居民来讲,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于证实,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1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状
江西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永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该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来确定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随着每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不断调整,到2013年永新县地区的常补对象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金额200元,非常补对象分为3类,补助金额分别为125元/人/月、90/人/月、80元/人/月。此外,永新县低保标准还实施动态调整,据当地民政局相关部门介绍,当地每年会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物价补贴和节日补贴,物价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00~200元。
2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问题
2.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永新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生活水平相对与东部发达地区有很大的差距,与同在江西省的其他县市也有一定差距。对于生活在永新县的大部分低保户而言,他们除了农业收入之外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了,2013年,永新县低保标准为每人200元/月,而这200元的低保补助也只针对于B类低保户,一般低保户实际领取的低保为每人100元/月,针对于“空巢老人”类型的低保户,当他们身体还算健朗,自己种菜能够满足日常基本食品支出的前提下,这些低保补助只能“勉强”够用。然而,大多数低保户的情况是特殊的:有子女上学,就有巨额的学费支出;老人的身体也往往不好患有重大疾病,就有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于爷爷奶奶带着小孙儿,还有每个月巨大的奶粉钱开销,这些“意外”情况都体现了低保标准还是过低。
2.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模糊
永新县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尽管“应保尽保”是低保的基本原则,但不合格者纳入其中,也是因为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硬性指标所造成的。由于常补对象中老弱病残又有所区别,严重程度的不同及家庭收入的差别使得不能单一分成常补对象,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刀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永新县是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来规定低保对象的。但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农民收入基本为实物,难以货币化。二是农民收入不稳定,难以测算。三是核查手段落后,难以把握,村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随意选择,会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四是处在边缘的人较多,对于选择谁比较难区分。
2.3 制定低保标准考虑因素不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永新县的低保标准却忽视了其他方面关于农村居民发展性的支出。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应该适时扩大保障的范围,如在教育、卫生、医疗及住房等方面多加考虑,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另外,由于各个家庭的结构不同,收入来源不同,负担不同,造成低于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因不同,因此,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同一标准也要依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应保尽保”,不该保的就不能保。
2.4 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力度不够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一尘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应该不断变化。然而,目前,只有少数地区每年发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没有随时调整。有人进入,就必须有人退出,而“退出”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使得低保工作也变得十分困难。永新县的情况亦是如此。这种没有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使永新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很好地保障低保人群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2.5 低保标准测定方法不科学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3种: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目前,江西省采用的是市场菜篮法,但市场菜篮法只是采取了简单的估算方法,或是以上一年度的低保标准简单地乘以一个固定增长值来确定下一年的标准,没有科学的估算方法,这种方法没有动态调整机制,使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适应当地的物价水平变化,从而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同时,永新县的低保标准是完全依据江西省制定的低保标准,也即未根据永新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样调查而制定出与其他县市有差距的低保标准,往往存在着部门协商,以收定支,以钱定人等现象,从而导致人为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象。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改进建议
(1)确定低保对象应有硬性指标。残疾人应持有残疾证,子女读书应根据录取通知书,大病住院应持住院清单等能准确表明家庭实际困难的证明,避免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吃上”低保,最大限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相对公平。
(2)纠正农民拿低保的心态并普及低保相关知识。低保户家庭困难,拿到国家的低保补贴总觉得比不拿好,对其应实际领取的低保金全然不知,从中就给官员一些“扣留”的余地,使其领取金额低于低保补助资金,所以,应纠正农民拿低保心态,意识到发放低保金是国家使其脱贫的政策,普及低保知识,了解实际应领取金额,从而改善生活。
(3)政府筹集低保资金应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低保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与政府财力直接相挂钩,当政府财政状况不佳时应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
(4)整合农村低保户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缩小农村低保户与边缘人群的待遇落差,完善低保退出机制。由于低保户的福利水平相对较好,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一些已经“脱贫”的低保户不愿退出。低保指标的相对固定使得发生重大变故的低保户的进入就必须有相应低保户的退出,“脱贫”低保户的不愿退出就增加了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酿成悲剧。
(5)低保分类应更明确细化,拉大补助梯度,提高补助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低保户应给予足够的低保补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一般贫困家庭,发放低保资金的目的应在于鼓励其改变现有的生活,减少与一般农户的收入差距,因此发放金额应适量,不能让其依赖低保的发放,也使一般农户没有机会可“蹭”到低保。
(6)规范农村低保运作程序,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责任编辑:刘昀)endprint
摘 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由此,从江西省永新县的实际情况出发,考察当地居民收入和支出情况及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动态因素,探讨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状和问题,并试提出几点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3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民生活中发挥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通过对江西省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一深入探讨,2011年,全省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但近年来,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2010-2011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分析,这期间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变化明显,支出增长较快。2011年,吉安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 588.69元,同比增加683.95元,增长23.55%,增幅较2010年提高12.22个百分点。因此,对于农村低收入居民来讲,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于证实,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1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状
江西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永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该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来确定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随着每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不断调整,到2013年永新县地区的常补对象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金额200元,非常补对象分为3类,补助金额分别为125元/人/月、90/人/月、80元/人/月。此外,永新县低保标准还实施动态调整,据当地民政局相关部门介绍,当地每年会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物价补贴和节日补贴,物价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00~200元。
2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问题
2.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永新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生活水平相对与东部发达地区有很大的差距,与同在江西省的其他县市也有一定差距。对于生活在永新县的大部分低保户而言,他们除了农业收入之外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了,2013年,永新县低保标准为每人200元/月,而这200元的低保补助也只针对于B类低保户,一般低保户实际领取的低保为每人100元/月,针对于“空巢老人”类型的低保户,当他们身体还算健朗,自己种菜能够满足日常基本食品支出的前提下,这些低保补助只能“勉强”够用。然而,大多数低保户的情况是特殊的:有子女上学,就有巨额的学费支出;老人的身体也往往不好患有重大疾病,就有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于爷爷奶奶带着小孙儿,还有每个月巨大的奶粉钱开销,这些“意外”情况都体现了低保标准还是过低。
2.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模糊
永新县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尽管“应保尽保”是低保的基本原则,但不合格者纳入其中,也是因为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硬性指标所造成的。由于常补对象中老弱病残又有所区别,严重程度的不同及家庭收入的差别使得不能单一分成常补对象,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刀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永新县是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来规定低保对象的。但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农民收入基本为实物,难以货币化。二是农民收入不稳定,难以测算。三是核查手段落后,难以把握,村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随意选择,会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四是处在边缘的人较多,对于选择谁比较难区分。
2.3 制定低保标准考虑因素不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永新县的低保标准却忽视了其他方面关于农村居民发展性的支出。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应该适时扩大保障的范围,如在教育、卫生、医疗及住房等方面多加考虑,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另外,由于各个家庭的结构不同,收入来源不同,负担不同,造成低于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因不同,因此,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同一标准也要依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应保尽保”,不该保的就不能保。
2.4 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力度不够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一尘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应该不断变化。然而,目前,只有少数地区每年发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没有随时调整。有人进入,就必须有人退出,而“退出”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使得低保工作也变得十分困难。永新县的情况亦是如此。这种没有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使永新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很好地保障低保人群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2.5 低保标准测定方法不科学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3种: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目前,江西省采用的是市场菜篮法,但市场菜篮法只是采取了简单的估算方法,或是以上一年度的低保标准简单地乘以一个固定增长值来确定下一年的标准,没有科学的估算方法,这种方法没有动态调整机制,使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适应当地的物价水平变化,从而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同时,永新县的低保标准是完全依据江西省制定的低保标准,也即未根据永新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样调查而制定出与其他县市有差距的低保标准,往往存在着部门协商,以收定支,以钱定人等现象,从而导致人为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象。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改进建议
(1)确定低保对象应有硬性指标。残疾人应持有残疾证,子女读书应根据录取通知书,大病住院应持住院清单等能准确表明家庭实际困难的证明,避免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吃上”低保,最大限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相对公平。
(2)纠正农民拿低保的心态并普及低保相关知识。低保户家庭困难,拿到国家的低保补贴总觉得比不拿好,对其应实际领取的低保金全然不知,从中就给官员一些“扣留”的余地,使其领取金额低于低保补助资金,所以,应纠正农民拿低保心态,意识到发放低保金是国家使其脱贫的政策,普及低保知识,了解实际应领取金额,从而改善生活。
(3)政府筹集低保资金应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低保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与政府财力直接相挂钩,当政府财政状况不佳时应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
(4)整合农村低保户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缩小农村低保户与边缘人群的待遇落差,完善低保退出机制。由于低保户的福利水平相对较好,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一些已经“脱贫”的低保户不愿退出。低保指标的相对固定使得发生重大变故的低保户的进入就必须有相应低保户的退出,“脱贫”低保户的不愿退出就增加了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酿成悲剧。
(5)低保分类应更明确细化,拉大补助梯度,提高补助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低保户应给予足够的低保补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一般贫困家庭,发放低保资金的目的应在于鼓励其改变现有的生活,减少与一般农户的收入差距,因此发放金额应适量,不能让其依赖低保的发放,也使一般农户没有机会可“蹭”到低保。
(6)规范农村低保运作程序,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责任编辑:刘昀)endprint
摘 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由此,从江西省永新县的实际情况出发,考察当地居民收入和支出情况及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动态因素,探讨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状和问题,并试提出几点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1--03
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民生活中发挥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通过对江西省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一深入探讨,2011年,全省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但近年来,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2010-2011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分析,这期间吉安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变化明显,支出增长较快。2011年,吉安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 588.69元,同比增加683.95元,增长23.55%,增幅较2010年提高12.22个百分点。因此,对于农村低收入居民来讲,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于证实,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
1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状
江西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根据《永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该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来确定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随着每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不断调整,到2013年永新县地区的常补对象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金额200元,非常补对象分为3类,补助金额分别为125元/人/月、90/人/月、80元/人/月。此外,永新县低保标准还实施动态调整,据当地民政局相关部门介绍,当地每年会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物价补贴和节日补贴,物价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00~200元。
2 永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问题
2.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过低
永新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生活水平相对与东部发达地区有很大的差距,与同在江西省的其他县市也有一定差距。对于生活在永新县的大部分低保户而言,他们除了农业收入之外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了,2013年,永新县低保标准为每人200元/月,而这200元的低保补助也只针对于B类低保户,一般低保户实际领取的低保为每人100元/月,针对于“空巢老人”类型的低保户,当他们身体还算健朗,自己种菜能够满足日常基本食品支出的前提下,这些低保补助只能“勉强”够用。然而,大多数低保户的情况是特殊的:有子女上学,就有巨额的学费支出;老人的身体也往往不好患有重大疾病,就有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于爷爷奶奶带着小孙儿,还有每个月巨大的奶粉钱开销,这些“意外”情况都体现了低保标准还是过低。
2.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模糊
永新县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结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分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尽管“应保尽保”是低保的基本原则,但不合格者纳入其中,也是因为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硬性指标所造成的。由于常补对象中老弱病残又有所区别,严重程度的不同及家庭收入的差别使得不能单一分成常补对象,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刀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永新县是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来规定低保对象的。但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农民收入基本为实物,难以货币化。二是农民收入不稳定,难以测算。三是核查手段落后,难以把握,村委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随意选择,会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四是处在边缘的人较多,对于选择谁比较难区分。
2.3 制定低保标准考虑因素不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永新县的低保标准却忽视了其他方面关于农村居民发展性的支出。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应该适时扩大保障的范围,如在教育、卫生、医疗及住房等方面多加考虑,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另外,由于各个家庭的结构不同,收入来源不同,负担不同,造成低于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因不同,因此,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同一标准也要依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应保尽保”,不该保的就不能保。
2.4 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力度不够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一尘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应该不断变化。然而,目前,只有少数地区每年发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没有随时调整。有人进入,就必须有人退出,而“退出”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使得低保工作也变得十分困难。永新县的情况亦是如此。这种没有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使永新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很好地保障低保人群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2.5 低保标准测定方法不科学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法主要有3种: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法。目前,江西省采用的是市场菜篮法,但市场菜篮法只是采取了简单的估算方法,或是以上一年度的低保标准简单地乘以一个固定增长值来确定下一年的标准,没有科学的估算方法,这种方法没有动态调整机制,使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适应当地的物价水平变化,从而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同时,永新县的低保标准是完全依据江西省制定的低保标准,也即未根据永新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抽样调查而制定出与其他县市有差距的低保标准,往往存在着部门协商,以收定支,以钱定人等现象,从而导致人为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现象。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改进建议
(1)确定低保对象应有硬性指标。残疾人应持有残疾证,子女读书应根据录取通知书,大病住院应持住院清单等能准确表明家庭实际困难的证明,避免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吃上”低保,最大限度做到“应保尽保”,提高相对公平。
(2)纠正农民拿低保的心态并普及低保相关知识。低保户家庭困难,拿到国家的低保补贴总觉得比不拿好,对其应实际领取的低保金全然不知,从中就给官员一些“扣留”的余地,使其领取金额低于低保补助资金,所以,应纠正农民拿低保心态,意识到发放低保金是国家使其脱贫的政策,普及低保知识,了解实际应领取金额,从而改善生活。
(3)政府筹集低保资金应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低保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与政府财力直接相挂钩,当政府财政状况不佳时应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
(4)整合农村低保户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缩小农村低保户与边缘人群的待遇落差,完善低保退出机制。由于低保户的福利水平相对较好,各种优惠政策使得一些已经“脱贫”的低保户不愿退出。低保指标的相对固定使得发生重大变故的低保户的进入就必须有相应低保户的退出,“脱贫”低保户的不愿退出就增加了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酿成悲剧。
(5)低保分类应更明确细化,拉大补助梯度,提高补助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低保户应给予足够的低保补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一般贫困家庭,发放低保资金的目的应在于鼓励其改变现有的生活,减少与一般农户的收入差距,因此发放金额应适量,不能让其依赖低保的发放,也使一般农户没有机会可“蹭”到低保。
(6)规范农村低保运作程序,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9.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知 篇九
一、申请条件
1、某某街道辖区户籍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达到361元。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提供必须的资料:
1、手写书面申请书一份(如实反映家庭成员生活、工作的变迁、目前的收入、财产、住房、以及计生、子女等情况)。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以及家庭成员的相片(一寸单人近照各一张)。
3、《某某区居民最低生活救济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格不能复印,填写时不能复写。
(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有工作单位(包括临时工、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2、失业人员,要提供劳动部门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不能参加劳动的,应提供近期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或证明书;诊断书或证明书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名。
4、年满18周岁的在校的学生,应提供学校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为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6、违反计划生育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提供收据或街道计生办认可证明。
7、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办事处辖区内的(包括市外、省外),应提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协助调查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8、其他相关资料。
所有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1、先由户主持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初步了解,符合条件的,发给《某某区居民最低生活救济申请表》;
2、社区居委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出具《申请资料受理回执》。在5个工作日(空挂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申请人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应及时请求居住地居委会协助调查。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且资料备齐的,报街道办事处,同时及时张榜公示;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做好解释工作,退回申请资料并出具《受理资料退回通知书》。
3、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符合低保条件且资料备齐的,报区民政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退回申请资料。
4、区民政局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和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下发《批准通知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对经批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金的领取手续;由辖区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申请人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
证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
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面积的;
3、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以有关部门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他情况。
五、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2、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推荐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4、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部门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六、违规处罚
1、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获得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以已领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发布时间:2010-09-27 16:27:03
仪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___________社区:
我家住___________街(巷)_______号,户籍在_______社区,家中现有共同生活_____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仪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申请城市居民城市低保,请予以审核批准。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
申请人:
年月日
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存根联)NO:
_____________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第条款的规定,所以从年月起停止发放你户保障金。
特此通知。
经办人:
年月日
———————————————————————————
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户:
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经审查,你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第条款的规定,所以你户的保障金从年月起予以停发,并请将《扬州市仪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交回__________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特此通知。
经办人:(社区)(低保调查员)
年月日
不予批准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存根联)NO:
_____________同志: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第条第款的规定,不予批准你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求。特此通知。经办人:
年月日
———————————————————————————
不予批准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同志:
你关于_____________已收悉,经调查核实,你户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条款的规定,不符合入保条件,故不能批准你享受城市低保。特此通知。
经办人:
年月日
关于低保对象__________情况的调查报告
___________:
现将对__________户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住址、人口、户籍性质、身体状况及工作情况等):
2、实际收入情况:
3、家庭困难情况:
4、调查意见:
低保调查员: 年月日
不予批准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存根联)NO:
_____________同志: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条第款的规定,不予批准你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求。特此通知。
经办人:
年月日
———————————————————————————
不予批准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同志:
你关于_____________已收悉,经调查核实,你户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条款的规定,不符合入保条件,故不能批准你享受城市低保。特此通知。
经办人:(社区)(低保调查员)
年月日
降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存根联)NO:
_____________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 条 款的规定,所以从年月起你户保障金降低发放。特此通知。
经办人:
年月日
———————————————————————————
降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户:
根据《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经审查,你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条款的规定,所以从年月起你户的保障金予以降低标准。特此通知。
经办人:(社区)
(低保调查员)
年月日
申请城市低保应提供材料的通知
_____________同志:
你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_社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报告已收悉,请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低保调查员提供下列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规定时间内送达,否则将影响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请予以配合。
1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篇十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和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3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各地低保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实地核查。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四)通报。民政部、财政部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1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二
然而, 到2007年末, 我国农村还有1479万绝对贫困人口、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也有2841万人。当前,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加速了新一批农村贫困居民的形成, 致使目前我国农村仍然有大量贫困人口处在饥饿、寒冷、疾病和愚昧的重压之中。政府作为公正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者, 亟需建立一项救济制度来为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兜底”, 从最低层次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状态, 解决农村民生问题, 维护社会公正,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在对山西Y地区农村“低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 研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及其成因, 以社会公正理念为指导, 积极进行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农村社会公正机制的有益探索, 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研究。
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追求社会公正的重要实践形式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现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 (正义) 作为一种伦理和道德观念,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需要以公正为理念, 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现代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和社会政策的制定者, 需秉持公共人的价值诉求, 在追求制度效率目标的同时, 重视制度本身蕴涵的伦理精神, 体现伦理与道德关怀及社会的公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 其本身就是社会追求公正的产物, 是社会实现公正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为使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公正合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政府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适当的补偿, 使社会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对地位不利的人有利, 从而真正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使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惠及农村困难群众。
2 社会公正的缺失: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现状透视
2.1 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选择与界定
调查结果表明, 低保家庭中, 通过自己申请, 审核通过者所占比例较低 (17.9%) , 不清楚或者其他原因者占18.6%, 而低保对象的确定58.6是村干部指定的, 这不可避免地出现应保未保、关系保、人情保等不公正、不公平现象……非低保对象中61.6%的人认为存在应保未保现象, 而低保对象中只有31.3%的人认为低保对象的选取非常公正或者比较公正, 违背了低保制度建立的初衷, 阻碍了党和政府改善农村落后面貌、实现社会公正的进程, 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但是, 村民对这种不公正行为, 通常也只是采取默认的态度, 能够主动采取向媒体、上级领导检举此种现象, 寻求公正待遇的方式所占比例极低, 反映了农民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高, 亟需提升。
2.2 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审核程序
低保制度的运行过程中, 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对象应是村委会信息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 是政府的义务, 村民对此享有知情权。而从样本的分析来看, 村委会对于低保相关信息的公示程度远远不够, 甚至存在不予公开现象, 导致有58%村民对于如何申请成为低保对象不知道, 有一半以上的村民不了解农村低保的基本政策。同时, 村干部对于低保户实际经济状况并未进行深入调查, 多为主观判断决定, 造成低保制度运行中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因此, 普通群众对于政策的“无知”, 是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种种不规范现象的原因, 也是导致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不公正、不公平的后果。
2.3 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待遇标准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 低保金发放周期基本一致, 均为每半年领取一次。个别地方偶尔未能按时发放, 但都能保证足额到帐。关于低保金标准, 非低保对象与低保对象之间认识上的较大差异, 折射出村民对于低保制度这一社会保障性措施的定位尚不清晰, 仍把享有低保金视为政府恩赐, 认为政府只是出资者, 制度、标准制度者, 而对于监管、人员培训和机构协调等方面的职能认识不足, 这也是当前农村低保制度中不公正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社会公正的实现:构建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制度建设、科学界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 是公民生存权利得到保护的主要体现。政府作为保障者, 应把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自己的职能之一。因此, 针对当前农村低保中立法滞后、缺失现象, 现阶段应把农村低保基本法和母法立法放在首要位置,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其次, 要抓紧地方立法, 完善实施细则, 使它们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 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 顺利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还在于能否科学合理地界定保障对象、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科学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增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 在现有保障对象基础上, 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经济情况及致贫原因, 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财力和当地农村的实际消费水平, 坚持低标准、低起步、广覆盖, 充分发挥其“最后一道防线”应有的作用。
3.2 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夯实保障公平的物质基础
完善财政拨款制度,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作用, 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并做到及时足额拨款到位。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 调整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对于最低生活资金的分担比例, 明确中央政府的责任, 减轻各级地方政府的压力。解除乡镇及村集体对于农村最低保障的经济责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物质基础才能有切实的保障。
通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方面扩大农民增收渠道、增强农民就业能力, 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现状, 解决农村贫困问题, 促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3.3 完善组织, 加强监督,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基础
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是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机构,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民政部、财政部、扶贫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进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 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摘要:在对山西Y地区农村“低保”制度运行情况调查的基础上, 以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为载体, 分析其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及其成因, 以社会公正为理念, 对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公正机制进行有益探索。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正,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08/content_8510642.htm.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吴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M].山东,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1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三
XX县民政局:
申请人XXX,男,X族,生于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无业,现住XXX县XXX镇XXXX,家中X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特请求县民政局将申请人一家X口人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事实与理由:
1.本人一家X口人中,只有本人一人常年赴外打工挣钱,以维持家庭生计,但由于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只凭借苦力挣钱,收入较低,同时,由于本人打工并没有固定的地点和单位,导致打工收入很不稳定;
2.妻子XXX由于身体状况极差常年生病在家,加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照看,故无法外出打工赚钱补贴家用;
3.两个儿女中,儿子今年刚一岁,正处哺乳期,为了健康成长,需补足哺乳营养;女儿今年6岁,马上就到了上小学的年龄,需送入学校接收教育,需开支一部分学杂费用。
由于以上诸多因素,致使本人一家四口人生活异常艰难,生活极度贫困。
4.本人听说像我的这种家庭情况可以申请城镇低保,国家有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这为本人提供了一根救命的稻草,带来了一缕希望。故此,特申请县民政局将本人一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本人一家X口人最低生活保障,助本人一家X口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县民政局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附:申请人一家X口人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人:XXX
1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四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24个乡镇279个村(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9.8万人。为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2004年初,我县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委、县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县、乡、村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的通知》、《**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按照“四个满意”和“三个确保”的要求全面健康有序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至今年三月底,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9万农业人口中,18069名年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贫困居民享受到农村低保,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62%,月均发放保障金65.9万元(其中省财转移支付补助 70%,县财配套30%),人均月补差36.5元(其中五保户人均月补差83元,特困户人均月补差32.8元),受保对象中五保户1373人,社会老人1024人,计生困难户1656户4221人,残疾人1076户2548人,其他困难户2172户(含特困归侨31户50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存在问题:
自2004年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个月时间了,客观地说,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护我县农村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实施过程和效果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界定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称,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但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以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份、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加之有的农民拒绝如实提供其个人状况,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未赋予民政部门、乡政府、村民委会员对本行政辖区内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导致家庭收入界定难。
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难以界定。统计农村家庭人口,一般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簿登记数为依据,但在实践中,有的农村居民实际现有的共同生活家庭人数与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总人口数不一致,这种“人户分离”现象给农村居民家庭人口的计算带来一定难度。
3、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不够。有些乡镇、村民委员会,由于有怕麻烦的思想或受人情观念、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申请低保的农户,没有调查摸底,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也没有公示,直接由村两委或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确定,有优亲厚友现象。
4、部分村未实现“应保尽保”。我县虽然已经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将18069名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未考虑地域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加之时间紧(省政府规定今年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等原因,部分经济水平较差的乡镇、村可能还有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未曾入保,导致“漏保”。
5、农村居民返贫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贫困农民的生活负担,从而使他们能够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但由于受目前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保障程度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扶持扶助政策不够健全,相应配套措施比较缺乏等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农村低保户虽然一时基本 解决了生活困难,但又可能因病、因子女上学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重新返贫。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制是顺利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县、乡民政、统计、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访贫问苦,了解情况,摸清实情,并将贫困对象建帐立卡,设立台帐,台帐应包括家庭人口、收入、劳动力状况、致贫原因等相关内容,从而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为下一步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由于受地域、生产者、生产力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制定保障标准应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宜细不宜粗,宜繁不宜简,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一是要努力探索“三类”乡镇不同保障标准。高坎抚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应当将保障标准适当提高(建议以1100元为宜),避免出现“无人或少人入保”现象;城关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保障标准应当基本持平(建议以1000元为宜);金丰片区,是我县经济相对较不发达地区,应当降低入保门槛(建议以900元为宜),保证“应保尽保”。二是要对不同家庭结构实行不同(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保障标准。主要以其家庭结构成员是否有劳动能力为参考标准,无劳动能力者(如五保户、残疾户、重点贫困户等),应当实行全保,而有部分劳动能力者的保障标准应当略低于无劳动能力者,略高于有劳动能力者。三是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适当调整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硬性指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保障标准也应随之作适当变化。
(三)、准确界定家庭收入。准确界定家庭收入,是低保工作的难点。当前,主要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建立农民工外出务工登记制度。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出就业,应当即时向村委会告知或登记,劳动就业单位应予详细登记,并通知所在乡镇、村,从而能够准确掌握其就业及工资性收入状况;二是要逐步规范经营性收入计算口径。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因地域因农户本身能力而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大体上根据当地统计局上半年采用的农产品第一次交易价(计算农产值的单价)乘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亩产一般经验下限匡算出收入,再扣除生产必要费用得出纯收入;三是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居民收入调查权,使民政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 况,准确核定其家庭收入。
(四)、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运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低保申报工作的要求,村(社区)居委会应成立村(社区)居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支部委员或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县(乡)人大代表为成员的低保对象资格评议小组,收到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镇)要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队,落实包村领导责任制,由包村领导任队长,负责指导、督促村(社区居)委员会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乡(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村(社区居)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申请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情况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确定的低保对象名单、补助标准情况及时反馈至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领取证》。
(五)、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动态管理,既是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村低保工作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应转移到动态管理方面来。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档案,一是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不存在有收入变动的低保对象,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较为稳定的群体,经常予以关心慰问,尽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二是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就业机会较少的低保对象及在读大学、职高或技校即将面临就业的低保人员,列为享受低保待遇中相对稳定的群体,采取定期走访形式进行管理;三是把比较年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低保人员,列为有隐性就业,享受低保待遇相对较不稳定的群体,经常了解他们的隐性就业情况,依据实情给予及时变更,从而实现动态管理的目的。
(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顺利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力保障。县、乡、村三级要开通低保工作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畅通投诉渠道;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维护低保工作纪律;县、乡人大代表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视查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监督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使农村低保工作真正成为一项“阳光作业”。
1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五
2006年, 滑县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农村原有特困救助人员以及因艾滋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并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保持农村五保户的独立性, 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 滑县将低保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00元, 同时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 将农业人口的3.3% (29998人) 确定为低保对象, 补助标准为每月人均20元。自2007年起, 滑县财政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将有限财力向低保倾斜, 保障水平逐年提高。2007-2009年两年间, 用于农村低保的年财政支出由1224万元增加至3372.83万元, 低保补助人数和补助家庭数分别增至53037人和43123户, 补助标准也由每月人均20元提高到50元。仅2010年前7个月, 农村最低保障累计支出1855万元。
当地农村低保的建立与发展在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困境
(一) 资金投入不足、保障水平过低
有关资料表明, 国家每年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只有城市的1/8, 农村人均占有仅为城市的1/30。政府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过少, 致使农村低保运行十分困难。一般来讲, 在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的地方, 贫困人口比例相对较高, 需要救济的范围更广, 需要使用的资金更多。为此在贫困地区, 完全由地方财政来负责筹集资金, 必然给当地政府造成很大的压力。
滑县位于中部平原地区, 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都比较高, 政府每月发放的50元补助对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滑县低保的人均支出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存在着平均10元左右的差距。在同一个县区里, 城镇户口居民与农村户口居民的消费水平差别不大, 但城镇低保水平与农村低保相差90元左右。
(二) 低保对象界定困难、保障对象不能灵活调整
滑县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但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以粮食等实物为主, 在价值转化过程中, 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并且农作物收成具有季节性, 同时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 使得农民收入存在不稳定性。此外对老年人口赡养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都缺少相应的量化办法, 有些家庭为了得低保分户口本或将年老的父母与子女分开居住, 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确定农民人均收入的复杂性。
滑县低保政策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审核一次。然而, 调查显示, 滑县2009年和2010年两年时间未调整低保对象。相对于城市低保每月审核一次, 农村低保每年审核一次只能对村民的大致生活情况有一定了解。若连一年一次的审核要求都未能达到, 就会造成只有一直都处于最贫困底层的村民才能获得低保金, 而很多在某段时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村民却得不到保障。同时, 低保对象不能灵活调整, 会使那些生活好转的低保人员不能及时退出, 造成低保资源的浪费。
另外, 当地的低保对象仍然是以传统的贫困人口 (老人、残疾人、家庭成员患病而缺失劳动力的居民等) 为主。对于新出现的贫困群体, 如由于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农民, 企业不景气乃至关闭等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 子女教育问题而导致生活贫困的农民等, 在低保评定的过程中, 因为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容易被忽视。
(三) 低保政策宣传不够, 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低
农村低保的顺利推行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政府的广泛宣传十分必要。由于滑县农村低保政策实施年份短, 政策宣传不够, 再加上农民文化水平低不关心国家政策, 目前当地农民对农村低保的知晓度不高, 调查显示:只有7.8%的农民清楚地了解政府有关农村低保政策, 58%的农民了解一些, 30.6%的农民不了解, 3.6%的农民从未听说过农村低保政策。
滑县低保政策规定:低保对象确定环节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然而由于当地农民对政策不了解也不关心, 导致基层单位在确定低保对象时主观决定, 缺少讨论和公示环节, 致使人情保、关系保大量存在。此外, 在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环节, 由于缺少相应部门的监督, 容易出现低保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现象。
(四)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
低保制度属于社会救助体系, 其本身只能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若缺乏相关配套的措施和优惠政策与之衔接, 保障对象就很难摆脱贫困, 即使暂时摆脱贫困, 最基本的生活得到满足, 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重返贫困。滑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方式单一, 保障水平低, 低保金只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而无法解决贫困农民治病就医、子女入学等深层困难, 导致少数保障对象因病或子女入学负担加重而面临新的生活困难。因此, 要更好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需要医疗救助、农村扶贫等社会救助项目的补充和支持。
(五) 基层民政部门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 低保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加。同时, 随着现代化的加速, 农村低保工作对专业社保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但目前农村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素质和现代化技能, 而且大多数乡镇民政部门缺乏现代化的办公设施, 如电脑、打印机等, 使得各项救助工作数据统计上报慢、效率低、差错多。
三、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应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资金的负担机制, 形成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 地方财政为辅的机制。中央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市两级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足额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低保的筹资不仅要以政府为主体, 还应使社会多方参与, 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保证资金的充足。社会筹资方式主要有: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积极与社会慈善组织合作, 充分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发行低保福利彩票, 或者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进来;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统筹以及富裕人口与贫困人口的统筹, 缩小彼此之间的贫富差距。
(二) 合理确定和定期审查保障对象
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全面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 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在核定保障对象时, 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形式, 让村民共同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可以通过一个家庭的消费支出水平和结构来衡量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 从而确定低保对象。另外, 在确定低保对象时, 除了考虑传统贫困人员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外, 还应关注新出现的贫困群体。
在确定新的保障对象的同时还要建立灵活的退出机制, 使那些不再满足要求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 将有限的资源用以救助有需要的人。应该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至少每年审核一次, 建议增加每年审核低保对象的次数, 灵活调整低保对象。
(三) 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和监督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需要农民的参与。首先, 加强低保的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农民对低保政策的了解。其次, 鼓励农民参与低保对象的评审以及确定。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低保政策的实施程序, 做好低保对象的公示工作, 接受群众的监督, 增加政策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在加强监督方面, 还可以在低保工作中引进社工, 让社工直接参与到村里的低保工作。社工的参与可以避免“熟人社会”的影响, 增强农民的监督意识和低保制度信任。社工运用专业知识可以收集准确信息, 减少关系保和人情保。
此外, 应该实施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由县财政局直接拨款到县民政局低保专户, 实现快速安全的发放方式。还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合作, 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和落实。
(四) 以低保制度为核心, 实施综合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仅靠有限的低保金难以解决低保对象的大病医疗、子女教育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 因此, 滑县应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临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等救助制度。但单纯依靠上述的救助措施这些“输血”工程,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最主要的是当地政府应调动起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进行自我的“造血”工程。滑县作为人口大县、产粮大县和贫困大县, 根据贫困的成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才是解决低保问题的最根本途径。
(五) 加强基层网络和人员建设
首先, 县政府应该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配套相应的办公设施, 使农村低保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其次, 应该建立城乡一体的专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机构, 增加各地低保工作人员。再次, 要选拔具有专业能力, 热心社会工作的骨干力量担当低保工作, 而且要投资建设基层网络, 对低保者的家庭、人口、收入、就业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用信息化、自动化解决目前人少事多等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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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十六
【关键词】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我国城市居最代生活保障,(以下有时简称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建,经1997年国务院向全国推广,到1999年10月,已在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确立,为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03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已有8053万城市贫困居民享受低保。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较分析
为了深入研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与实际贫困线进行比较,各个地区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不同年份保障标准变化的动态比较。
(1)各地公布标准整体偏低,大多数地区的公布标准低于实际贫困线。整体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布标准是偏低的。2012年初,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为252元/人/月,只占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19%。即使与1998年的实际贫困线相比,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也比实际贫困线少41元,仅占实际贫困线的79%。
(2)各地保障标准有差距,特别是补差标准的计算和实际标准方面差异较大。
1)各地公布标准相差较大。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2012年1月提供的数据,全国平均的公布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最高标准是503元/人·月;中等标准要254元/人·月;最低标准是114元/人·月。具体地看,各地区的公布标准相差较大,最高标准为广东南海市,503元/人·月;最低标准为海南陵水县,114元/人·月,两者相差389地元。大体上,经济发达区的保障标准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大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中小城市;城市的保障标准要高于县城。2)各地补差标准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3)各地实际福利标准有很大差别。
各地在确定保障标准方面的差别,突出地体现在实际标准的差别上。大体上,在经济发达、财政状况好的地方,政策规定的附加保障内容或优惠待遇要多一些,除了保障最低生活之外,低保户一般还会享受教育、医疗、水电、住房等方面的优惠,实际福利标准在高于名义标准,例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其中,北京市除了每个月给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之外,同时还有多达10项的优惠措施。相反,在经济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差的地方,政策规定的附加保障内容或优惠待遇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有一些所谓优惠政策,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也很难得到落实,低保户最好的情况就是按时足额得到按名义标准支付的低保金。有时候,实际享受到的标准甚至要低于名义标准。我们在山东省淄博市考察时发现,由于财政困难,除了按名义标准发放低保金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优惠政策,有时按名义标准的低保金还发生拖欠。
(3)近年来各地公布标准都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相差较大。
在全国36个主要城市中,居民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方面的变化不一样,但是与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不规范也有很大关系。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
我们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来考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情况;操作层次上存在的变通标准、低保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和多元化标准的执行情况。
多数地区在操作层次上采用了变通标准、按条例的规定,各地的公布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是判断某个家庭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的最重要的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家庭收入很难核算,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隐性财产的情况,所以,各地比较普遍地采用了变通标准。事实上,变通标准的采用是不事避免的,这里,主要原因在于条例本身不够完善,社会信任缺失和居民收入监控手段不全。即使像视同收入这种变通标准,尽管民政部表示反对,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也还依然存在。某些方面的视同甚至有条例本身的规定作为依据。例如,条例规定,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但是,实际上有些人拿不到相关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区依然采取视同的做法,并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督促相关人员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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