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2024-09-29

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精选10篇)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一

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饶世权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1]。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2]。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3]?。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4]?。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6]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7]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2.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二

1 环境权和农民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环境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用适宜的环境条件和合理利用基本环境资源的权利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及承担保护该环境的基本义务。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诸方面的因素, 长期以来农民环境权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从而影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 农民环境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农村环境维权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身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是外来的环境污染。现阶段, 对这两种情况所侵害的农民环境权, 农民采用的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第一种情况, 农民采用传统方式, 如传统文化、基本道德、宗教、舆论监督等;而对第二种情况, 多采用协商、谈判、上访等进行维权, 如果得不到解决, 农民有可能采取过激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以上情形外, 大多数农民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而放弃应有的权利。从农民健康权益讲, 近几年来, 一些地方的农民健康状况恶化, 而这种情况与当地环境污染有直接的联系, 但大部分受害者因难以确定病症、病因及鉴定费用的昂贵, 从而放弃了维护因环境污染侵害到自身健康的权益。从农民财产权益讲, 环境污染的严重, 使受污染地区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产量下降, 甚至导致农作物的死亡, 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而农民却考虑不到这种情形是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 更不会考虑去要求谁赔偿。同时, 也因证据难以收集, 无处鉴定, 无处请求赔偿等因素而放弃自身的权益。从农民的诉讼权益讲, 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 他们所寄托的村委会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在法庭上常常遭到质疑, 更何况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使经济收入低的农民难以支付, 从而导致农民放弃维权。

3 我国农民环境权在法律保护中的不足

3.1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 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12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此体系涵盖了基本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涉及到了农村环境保护, 对促进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在保护农民环境权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 公民环境权缺乏法律明确性

首先, 中国未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公民环境权只是以一种应有权而被承认。但在国外, 许多国家将公民环境权纳入了宪法。其中, 有40多个国家在宪法或立法文件中把环境权作为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并未把公民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完全表现出来, 只是将其隐含在宪法条文中。其次,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关于环境权的内容没有具体的、明确性的规定。以上两点的缺陷对于切实保障环境权益, 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显然十分不利。

3.1.2 我国立法规定缺乏农村环境权的可操作性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各部门立法相对滞后, 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而农民环境权的法律几乎没有涉及, 这种现象已远不能适应我国面临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的挑战。因此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显得苍白乏力。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方面, 现有法律也显得无能为力, 使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在环境诉讼方面, 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具体性, 使农民在维护环境权益时困难重重。

3.2 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 执法力度不够

3.2.1 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源防治上的。国家对城市环境治理与资源恢复的投入日渐增加, 但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 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对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与环境治理投入很少, 甚至在某些地方根本没有投入资金。由于一些地方环保资金不足, 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环保队伍自身建设难以跟上形势的需要, 农民的环境权再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3.2.2 政府管理权责不明确, 执法混乱

当前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搭便车”的现象, 污染者利用各省、地方交界处或河流干支流、上下游之间建工厂, 污染农村的环境。由于地方政府的权责不明确, 地方立法不同, 导致政府对这些特殊地带的环境污染相互推诿责任, 使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而无处寻求保障。而且执法主体权责不明, 权力分散, 使一些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 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环境保护执法。

3.2.3 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匮乏

我国最基层的环保组织是县一级环保机构, 只有少数镇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 村一级的环保组织基本上不存在。如今, 村一级的环境污染正好是污染的源头。由此看来, 村一级的环境管理则是农村环境保护和维护农民环境权的根本所在。而我国目前在村一级的环保机制恰恰是最薄弱的。

3.3 农民缺乏环保意识, 环保参与程度低

3.3.1 农民对自身影响甚至是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农民对环境保护知识的缺乏, 使得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的环保习惯。例如:随处丢弃生活垃圾, 任意焚烧秸秆、地膜, 随便遗弃畜禽尸体, 乱砍滥伐破坏耕地, 这些行为都将严重影响甚至破坏农民赖以生存的环境。

3.3.2 农民环境参与程度低

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已建立。但在农村, 一方面, 由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忽视, 几乎没有给农民提供环境参与的机会, 使农民无处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和表达自己的想法;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自身缺乏权利意识, 把自己置于被动地位, 缺乏向专业人士咨询的意识, 在听证会中也很难看到农民的身影。以上两点也正是由于农民是弱势群体从而导致农民的环境参与程度不高。

4 对解决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建议

4.1 完善立法, 健全法律体系

4.1.1 从法律上明确公民的环境权

首先, 公民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这当然也包括了农民环境权。那么, 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公民的环境权, 不仅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且对促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 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应当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安宁权、清洁水权、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风景权等环境权利。还应包括公民环境权的程序性权利和派生权利, 如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此外, 公民环境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 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的综合体。

4.1.2 完善我国农村环保立法, 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农村环境面源污染的特点, 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纳入立法调整的范畴, 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法律中欠缺的立法。一方面, 加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具体立法, 排除农民在参与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障碍, 赋予农民通过法定途经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 面对众多污染源造成的损害, 立法中应做出相应的保护。例如, 规定排污企业进行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产保证。此外, 在环境诉讼方面, 立法中应放宽农民起诉资格, 建立经济型的环境诉讼简易程序。

4.2 建立政府管理体制, 完善农村环保规范

4.2.1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 明晰政府管理权责

首先, 应当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加大对农村环境建设的财政投入, 尤其加大对落后地区环保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的资金投入。同时, 政府应拓宽对农村的投融资渠道, 给予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 完善补偿机制。其次, 地方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重视农村环保工作, 在对全盘工作的安排上, 既要考虑经济发展, 又要注意环境保护的问题, 切实的保障农民的环境权不受到损害。此外, 我国应建立一个由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环保机构, 各省、市、县级政府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 作为环境资源保护部的分支机构, 接受上一级机构管理、监督, 不隶属于当地政府主管, 且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 只有权责分明, 各环保部门才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效行使环境监管权。

4.2.2 增加农村环保机构, 完善农村环保规范

首先, 应加强农村环保部门的机构、人员、环境管理建设, 由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派专人专职负责生态保护工作。乡镇和村一级应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干部, 在村一级设立环保组织, 对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 有效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其次, 在农村政策上, 应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 使其执法范围可以覆盖整个农村。

4.3 增强农民环保意识, 提高农民环境参与程度

农民是农村环境整治的主体, 是防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动力源泉。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首先, 应从思想上改变农民落后愚昧的生产、生活习惯及环境观念, 通过开展各种农民喜爱的, 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 使农民知道环境优化, 他们是最大的受益者, 环境恶化, 他们是最大的受害者, 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 生活丰富, 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其次, 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 定期向广大农民群众传授环境保护的基本常识, 使其了解国家环保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及法制观念, 增强农民对外来环境负面影响的维权意识, 使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此外, 提高农民的环境参与程度, 从政治高度保障农民的环境参与权, 组织农民参加听证会, 听取农民意见, 尊重农民意愿, 把环境民主和环境法制创新结合起来。同时, 让农民充分意识到自己权利主体地位和乡村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 增强农民的信心和勇气, 从而充分调动农民环境参与的积极性, 使其享受与其他环境权益主体一样的公平待遇, 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与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吕忠梅.环境法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栾志红《.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J】.理论前沿, 2007 (.11) .

3.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三

我国环境污染对健康危害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健康危害正变得日益严重,在某些地区已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文在分析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持久性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对人群健康的影响的基础上,对建立环境健康管理机制与战略提出了对策建议.

作 者:刘志全 禹军 徐顺清 作者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北京 100035刊 名:环境保护 PKU 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年,卷(期):“”(4)分类号:X5关键词:环境污染 健康 管理机制

4.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四

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思考

一、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

1、企业文化建设有优势

竞争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企业对市场机制作用十分敏感,由此形成了努力拼搏的动力,这种特性恰恰是国有企业所缺乏的。计划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不用奔跑就可以舒舒服服的活下去,国营企业奔跑的紧迫性远没有民营企业强烈。

市场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前提。企业每时每刻都在观察市场,寻找空白地带,一旦发现,就立即调转船头,迅速赶到。更有意思的是,有些企业实际上先有市场,再有企业,它们是在发现市场空档后才成立的。强烈的市场意识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

创新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动力源泉。做以前没有做过的事,做别人还没有做过的事,这往往是企业最想做的事,也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技术上的不断追求,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成功的保证。

效率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一些电视剧中,企业家只是出入宾馆、酒楼,吃喝玩乐的人。其实,作为投资者,他们正承担着风险的压力。他们在追求每一个技术信息,在寻找每一个商机。竞争的压力使他们强迫自己把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风险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每个企业必须谨慎对待风险,同时又要勇于面对风险。国有企业往往不能处理好风险。一方面,他们敢于乱投资、乱贷款、乱担保,因为蚀本的钱有名无主;另一方面,他们大可不必没事找事去担风险,5%的利润足以使他们写出一个好的工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反,一方面,300%的利润将唤起他们拼命的狂热;另一方面,60%的失败机率足以使他们冷静旁观。人才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生命基础。服务意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灵魂。、企业文化建设有问题

企业的价值观处于低层次、追求单一经济效益的状态。企业文化的核心——

企业价值观的形成、传播与扩散处于被动状态,大多在被约束情况下进行。企业文化包括企业精神和价值观、企业目标、企业形象、企业经营哲学、企业道德、企业制度、行为准则、企业容貌、作风礼仪等,它们处于不同的地位。其中,企业价值观是核心要素,和决定其他要素的形成和传播。这种基本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们的思维被动的去适应某些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限制管理者和员工对文化的积极传播及对最高理念的追求,使企业文化的运行处在“为我”的状态,难以形成强力型的核心文化力,大大降低了整体企业文化的推动力,客观上抑制了物质生产力的提高。

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扩散都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缺乏观指导。

缺乏统一完整的企业经营理念和长期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的形成源——企业家文化仍然停留在传统阶段,未能自我形成理念、境界方面的根本革命,阻碍了企业文化向更高层次的飞跃。实践表明,企业家的理念和价值观决定着企业家文化的发展方向及所处的层次,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关键的因素。然而,许多企业家的理念与价值观却只限于经济方面。如只有较低层次的经济理念、经济价值观,没能发展到高层次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观等,就是说,未把国家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并努力为之奋斗。

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对策与思考、全面提高企业家素质,塑造企业家文化

企业家人格的提升。企业家要跟上的步伐,陶冶自己的情操,形成崇高的品格、宽阔的胸襟,真正从单纯追求利润转变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的企业家。企业家素质的提高。企业家要从多方面吸收知识营养,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开拓视野,驾驭不断成长的企业,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企业家要自觉进行理念改革,重塑高层次的核心价值观。

2、提炼独具特色的价值观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

一个企业在提炼价值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企业性质。B、企业的成员及其构成。

C、企业外部环境,包括、、民族文化、等方面,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

总之,只有在认真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立既体现企业特色,又为全

体企业成员和社会接受的价值观。、创立最具激励机制的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新平台

企业精神的提炼,实际上就是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过程,创立和提炼它,也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企业精神的形成,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需要我们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断地利用各种途径进行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个性心理培育,同时要反复地进行审视、分析和,并在实践中及时提炼出其中的优秀部分,几经反复后,再用最简单概括的语言,总结出其中的精华,由此形成企业意识中最具激励的东西——企业精神。不难看到,企业精神的创立,实际上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结出的硕果。因此,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促成企业精神的形成和创立。创立企业精神,不是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目标,而是利用企业精神激发员工的热情,形成更为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工作合力,继而又炼出更新的精神成果,不断推进两个文明的建设。、确立高标准的企业道德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培育企业道德,这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企业道德是企业员工的重要行为规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企业文化建设要求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努力为之服务,这是当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提高职工素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

5.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五

关键词:城市垃圾;处理;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垃圾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由于城市垃圾产量与日俱增,且产生量远大于清运量和无害化处理量,致使我国城市垃圾历史累计积存量高达60×108t,侵占土地面积多达5×108m2,约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且有1/4的城市已无适合场所堆放垃圾[1-3],垃圾污染事故频出,严重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平衡。城市垃圾已成为制约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城市垃圾的来源与产生现状

1.1城市垃圾的来源及其特征

根据垃圾产生源不同,可将我国城市垃圾主要分为居民生活垃圾、街道保洁垃圾和集团(机关、学校、工厂和服务业)垃圾三大类。居民生活垃圾来自居民生活过程中遗弃的废弃物,主要有易腐有机物、煤灰、泥砂、塑料、纸类等构成。它在城市垃圾整体中,不仅数量占据首位,而且成分最为复杂,其构成受时间和季节的影响,变化大且极不均匀。街道保洁垃圾来自清扫马路、街道和小巷路面。其成分与居民生活垃圾相似,但是泥沙、枯枝落叶和商品包装物较多,易腐有机物较少,平均含水量较低。集团垃圾系指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第三产业等在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它的成分随发生源不同而变化。与居民生活垃圾相比,具有成分较为单一稳定,平均含水量较低和易燃物、特别是高热值的易燃物多的特点。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生活水平和民用燃料结构的影响。城市垃圾的产生大部分集中于大中城市,其中大城市又占有优势。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有机物如厨余、纸张、塑料、橡胶的含量均较高。以燃煤为主的北方城市,受采暖期影响,垃圾中煤渣、沙石所占的份额较多。

1.2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现状

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大幅度增加。自1986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9.1%的速度增长(图1),少数城市(如北京)的增长率达15%~20%。200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已达1.18×108t。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在垃圾产生量方面占有重要比例。生活垃圾产量的60%集中在全国50×104以上人口的52座重点城市[4]。此外,近年来中小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的高速增长趋势也不容忽视。

生活垃圾总量大幅度增长首先与我国城市数量增加有关,1986年全国城市数量为353个,2000年增加到663个,增加了近一倍;其次,城市规模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也是导致城市生活垃圾增加的主要原因,2000年的663个城市中50×104以上人口的城市有93个。以消费性为主的省、市,居民生活垃圾所占比例较大,如北京、海南和上海,工业固体废弃物分别只占城市垃圾总量的2%、11%和15%。以上海市为例(图2):上海市人口密度从1970年的1743人/km2,增加到2000年的2084人/km2,增加了近20%,而同时生活垃圾总量也从1970年的61×104t,增加到2000年的641×104t,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7%[5]。

我国城市垃圾在总量迅速增加的同时,构成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出生活垃圾中的无机物含量持续下降、有机物含量不断上升、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

加的趋势[6]。

2我国城市垃圾的处理技术及发展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的处理主要是以寻找合适地点加以“消纳”为目的。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最主要方式是填埋,约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约占20%以上;焚烧量甚微。

2.1填埋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从经济、技术,还是废物管理现状来看,垃圾填埋都是一项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用技术。目前我国70%以上的垃圾仍以简单填埋方式处理,由于其建设和运行费用比较低(仅为焚烧的10%,堆肥的30%),操作简便,易被决策者接受与采纳。但就此项技术总体而言,我国城市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尚属初步应用阶段,由于技术上的不完善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仍很多。例如废物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填埋场厌氧环境中产生的甲烷,增加了大气污染,并易引起甲烷爆炸事故;填埋场的废物受雨水淋滤或地下水的侵蚀,大量污染物进入地下水或地表水,造成水体污染。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采用集中堆放或简易填埋的方式处置城市垃圾,填埋场的设计没有考虑对垃圾分解产生的渗沥水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及净化措施[7],今后将逐步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填埋场所代替。

2.2焚烧

焚烧法因其无害化彻底,减量幅度大,余热发电实现资源化,节约大量填埋土地等优点而备受关注。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我国城市垃圾中的可燃物含量低,经济技术条件差以及综合因素的影响有关。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的质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城市垃圾中有机物与无机物在构成上分别为15%~51%和42%~81%。有燃气和集中供暖的城市和社区有机物占70%~75%,无燃气和集中供暖的城市和社区,无机物构成占67%~82%[2]。部分大城市和部分沿海开放城市垃圾成分中的可燃、易燃物已增长到40%~60%,垃圾热值基本上适于焚烧处理,加之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垃圾消纳困难问题,因而很多城市都在着手研究开发或引进垃圾焚烧技术。可以说在未来几年间,在大城市尤其对那些土地紧张的沿海城市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而言,以焚烧作为主要方式处理仅在少数城市可以考虑,在大部分中小城市尚不具备建设大型垃圾焚烧厂的条件。其原因在于:采用垃圾焚烧处理的一次性投资过高,超出了这些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日后昂贵的运转费用又会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中小城市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生活能源气化率低,生活垃圾中的可燃、易燃成分少,不适于进行焚烧处理;垃圾产量小。

2.3堆肥技术

堆肥技术是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真菌等微生物,有控制地促进可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腐殖质转化的生物化学过程。我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由于大量施用化肥和缺少有机肥投入使农业环境日趋恶化,土质下降。我国城市垃圾中的可堆肥物质,随着城市燃料结构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增加。大量城市垃圾加上城市粪便,经堆肥化处理后,可成为良好的有机肥。目前全国有20余处堆肥场在运转,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广州等市都有一部分垃圾堆肥处理,垃圾堆肥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垃圾堆肥处理不慎也会产生二次污染问题。由于堆肥过程不可能完全去除重金属离子,重金属离子会被土壤吸收,传给植物,最终影响到人体。另外,我国城市垃圾堆肥现在还存在产品肥效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近年来,由于受化学肥料的冲击,堆肥的销售量逐年下降,市场前景欠佳,使企业难以维持运转,有的堆肥场甚至将肥料送至填埋场处理[8-10]。

2.4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趋势

由于受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我国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水平还很低,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城市垃圾处理今后的大致趋势,将是在不断完善各种传统处理技术的同时,积极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垃圾的资源化将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研究的新领域。实践证明,有效地控制垃圾产生的源头,推进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分类回收,尽可能转化利用垃圾中的潜在资源,科学地填埋废弃的固体垃圾是实现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11-15]。

3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3.1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对城市垃圾治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仍不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不适应当前形势,垃圾管理一直被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环卫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政企不分。这种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和竞争机制,制约着垃圾管理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庞杂,多层次而不集中,不利于城市垃圾的管理。

(2)垃圾治理缺乏资金,收费制度尚未建立。随着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政府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才能建设足够多的无害化处理工程。由于城市垃圾治理长期被视作一项公益性事业,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给政府财政造成巨大压力。政府的投入大都用于城市垃圾的收运,垃圾处理难以满足无害化治理的要求。

(3)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未引起重视。我国大部分城市垃圾还没有实现分类收集,增大了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填埋量,也增加了城市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难度。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意识的变化,以及包装工业的发展,商品的包装形式越来越多,种类和数量急增。一次性商品消费也急剧增加,这不仅增加了垃圾产生量,同时也是资源的极大浪费。

(4)法规不健全、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不高。我国已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城市环境污染做出了全面规定,是加强我国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国务院也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缺少相应的“子法”及实施细则,给依法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也只有在一个全民环境卫生意识较好的社会,各项管理制度、防治措施才能得到顺利实施。逐步提高我国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是处理好城市垃圾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3.2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基本对策

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应当从加强管理、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建立完善行政经济手段、提高处理处置技术水平等方面出发,使城市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16-20]。

(1)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政企合一的垃圾管理体制不利于垃圾管理走出困境,因此政府应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环保部门监督,环卫部门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培养和建立中国的城市垃圾产业。

(2)合理征收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建立和完善垃圾服务收费制度是城市垃圾产业

发展的经济基础,城市垃圾产业的投入应由服务收费、废物资源化产品销售收入和政策性补贴三部分组成。产业化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以自我盈利为主,服务收费和资源化产品的销售收入成为垃圾产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垃圾卫生填埋场由于无资源产品,只有靠服务收费。城市垃圾产业由于其公益性的特点,收费标准不可能太高,应该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监控下,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公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制定。并且应该每隔一段时间依据当时经济情况进行依次调整。(3)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方式,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设部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以卫生填埋和高温堆肥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焚烧技术,提倡分类收集”的技术政策在现阶段还是适用的。目前国际上通常所用的填埋、焚烧、堆肥3种主要垃圾处理技术,都是以垃圾分类收集为前提,即垃圾分类是实现无害化综合处理的基础,也为更有效、更经济地采用各种处理方法提供了可能。

(4)从源头抓起,最大程度地减少垃圾产生量。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实现垃圾源头削减。通过改变居民地染料结构,提高民用燃气的使用比例,降低垃圾中的煤灰含量,减少生活垃圾总量;大力推行精、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中厨余物的比重;提倡少用包装物和包装材料的回收和重复使用;应减少一次性商品的使用。

6.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六

今天真是幸运。“我暗暗的对自己说。顺便又偷偷的瞧了旁边那位打扮入时,一袭长发的美女看了几眼。

“正是我喜欢的类型。”刚上公车不久,她便坐在我旁边的位置。瞧她举手投足之间尽显圆润的成熟丰姿,身上时而传来馥郁的香气,更让我心情荡漾,神思千里。只见她在她的挎包内摸索了一下,突然说:“你好。”

我有些受宠若惊,这招呼本来该我先打才是。让她先开了口,我真是该死之至。匆匆之间,我慌忙答道:“你好。”

她转过头对我嫣然一笑,头微微点了一下,又压低声音:“公车上人多讲话不方便,你能听得到么?”

“听得到,听得到,我听得一清二楚。你我二人近在咫尺,我怎么会~~~”她未等我说完。突然声色俱厉起来:“你为什么不给我打电话?”

我惶惶然吞吐道:“不是~~我不打,你知道我们刚认识~~我还没有你的电话号码~~~”

她依旧未等我讲完,抢白道“少来!别找什么理由,没打就是没打,干嘛要推三推四的?”面对她的质问,我不知如何回答。只好愣愣的盯着她。

她的脸色渐渐地缓和起来,柔声说:“看你那可怜样!这样吧!罚你陪我买块手表,上次我在淘宝的E屋时尚上看见有蛮多好看的迪士尼手表,今天我就要买一块。”

我摸了摸口袋里的钱包,里面可怜巴巴的躺着几个小钱。我喃喃道:“贵不贵?我可没有带太多的钱,我的工资不高,最近又老是给朋友凑份子~~~”

“你罗罗嗦嗦的做什么?我什么时候花过你的钱?我自己有钱,而且也不贵,E屋时尚里的手表比市面上便宜多了,款式又新,上面的米奇的、迪士尼的款式都很不错的,才百十块钱,我自己买,你只要陪着我就可以。”

听了这话,我兴高采烈起来。不花钱还能陪美女,这真是八辈子修来的福气呀!我正要盛赞她几句,只听她说:“我快到站了,到站后回家陪我一起上E屋时尚看看哦!”我用力的点头如捣蒜,连声说:“一定一定,一定奉陪。”

“吻我一下。”她娇声道。

“什么”我一时没有反映过来,这样也太直接了吧!我有些不知所措:“这个~这个~~我们认识时间这么短,而且公车上这么多人,看到了会~~~”

“快点,别婆婆妈妈的,再这样我以后都不理你了,快吻一下!”她有些不耐烦了。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这样要求。我这男子汉大丈夫要是再不采取行动,真是把天下男人的脸都丢尽了。管它什么公众场合,人员众多。让那些论理道德,规矩法则见鬼去吧~~~所有所有的思想斗争在我脑子里用千分之一秒完成。我鼓足所有勇气,闭上眼睛,努起嘴凑了过去。

“这样才对嘛!乖,我也亲你一下。”

我怎么还能再不主动?我径直将嘴伸了过去,迎接那销魂的一刻。

“啪”

我捂着被一记响亮而又有力的耳光打得发烫的脸颊睁开眼睛迷茫的望着她。“想耍流氓呀你!!老娘我可不是好惹的!!”

我委屈的正要辩解一番。只见她一甩长发,从耳朵里掏出一副蓝牙耳机放在包里,拂袖傲然而去。

7.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七

北京工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回龙观居住区建设现状分析及其问题思考 姓名:张群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项目管理 指导教师:蒋国瑞 20071001 捅璺 摘 要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北京市乃至全国陆续在城市周边开始建设大型居住区、卫星城等城市边缘集团,回龙观居住区就是其中及具代表性的项目之一。随着开发建设的逐步完成,此类大型居住区所隐含的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论文综合运用项目管理后评价理论,采用城市功能定位分析和房地产市场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通过调查研究回龙观居住区的总体情况,掌握居住区的基本概况和开发进程、规划情况、未开发土地的基本情况等基础数据资料,并根据在回龙观居住区内组织的各种调研所取得的结果,从居民特征、道路交通设施特征、公共服务设施特征三方面全面分析回龙观居住区的现状,特别是通过对实地调研数据的统计分析深入揭示居住区的现状特征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选取荷兰Amstelveen、香港沙田第一城、北京天通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望京新城四个大型居住区作为案例,深入分析其居民特征、道路交通设施状况、公共服务设施状况及特点。借鉴海内外大型社区在城市功能定位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以“城市”的概念和定位来规划和管理回龙观居住区这样的大型社区,在保证其居住功能的基础上,同时发挥其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城市生态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真正全方位发展的新型城镇。同时,为完善居住区功能,对区内未开发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功能定位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从新城开发建设的依托模式,新城的管理运行模式,新城投融资方式、规划及产业导入等方面对北京市新城开发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大型居住区;调查;城市功能;新城开发曹量皇。

第1章 绪论1.1选题背景及意义 大型居住区,一般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大型居住区的开发处于城市扩张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城市扩张的先锋角色,今天的大型居住区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小区范畴”。作为大型居住区的规划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住宅开发概念,而更像是一座新城,一个新镇的开发,其建设成败对于任何一个城市来说都至关重要…。回龙观居住区作为北京市最早开始建设的大型居住区,自1999年开始建设至今,已经历了近8年时间,居住区建设已逐渐接近尾声。回龙观居住区已从一个默默无闻的郊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逐渐成为一个总居住人口突破20万人,日益繁华的新城。到目前为止,回龙观居住区已经完成一期至六期402万平方米住宅及配套工程建设。其中住宅面积358万平方米,共计26个组团,3万余套住宅已全部建成交用。相对于住宅工程的进程而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居住区内尚有14个规划为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用途的公共设施用地未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总占地约60公顷,地上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随着北京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定原有规划方案时所设定的各方面因素已与现实状况存在较大差异,进而使得居住区的后期开发建设和整体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强盛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使得城市居民特别是具有较高学历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上升,相应的这部分居民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而作为原有规划设计依据的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已存在较大程度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由于回龙观居住区是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而建设的首批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因此当时在购房政策设定、开发建设顺序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尚不成熟,目前虽较好的解决了居民的居住问题,但随着入住率的上升,居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对回龙观地区原有的规划定位也逐渐暴露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不足、开发滞后、整体档次偏低等问题。(3)由于回龙观居住区的用地规划在北京市总体规划中为临时性的增补规划,因此在时间、空间范围内与原有区域整体规划的衔接存在部分矛盾冲突,集中体现在周边路网通行能力不足、配套设施开发落后、未考虑周边大型建设项目对居住区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回龙观居住区建设进行彻底的研究、剖析,对未来回龙观的建设、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正出于城市化迅速发展的阶段,大规模郊区开发己称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主题,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可知,北京市将逐步形成边缘集团、卫星城围绕中心地区的分散集团式城市布局。其中,围绕中心地区的北苑、酒仙桥、东坝、定福庄、垡头、南苑、丰台、石景山、西苑、清河十个区域将形成十个边缘集团;同时北京市新城是“两轴一两带一多中心”„空间布局中两个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其中顺义、通州、亦庄将成为北京市未来重点建设、承接中心城区产业和人口转移的重点建设新城。未来新城将应充分依托现有卫星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发达的健康新城。回龙观居住区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经济适用房住区和最早的边缘集团型大型居住区之一,发展过程具有显著的代表性,总结其开发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大型居住区的定位规划和新城开发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2大型居住区发展概况 1.2.1国内大型居住区发展现况 中国地产大盘开发研究中心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了《2005中国地产大盘研究报告》对2004年单体项目建筑面积排名前100位的住宅类大型楼盘进行了统计分析。排名分析以建筑面积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将占地面积和容积率作为参考指标。从建筑面积上看,全国范围内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区,共有172个大型居住区入选进入前100位„2‟。入选大型居住区的总建筑面积约为2.43亿平方米。根据2005年5月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纲要》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施工总建筑面积为14.1亿平方米,进入排行榜的大型居住区的总建筑面积占全国施工总面积的14%。大型楼盘开发,已经明显地成为中国房地产业举足轻重的一股力量: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全国前i00位大型居住区中,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区共有16个,占总数的9%;200—300万平方米之间为15个,占9%;大型居住区最主要集中于100—2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段,有84个,占49%;50-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段的大型居住区有57个,占33%。建筑面积100—200 万平方米之间的大型居住区分布最为集中,是目前全国大型居住区开发时最主要 的建筑面积段。而300万以上的大型居住区也势头强劲,超大居住区目益崛起。从地区分布上看,东北地区入选前100位的楼盘共有5个,占3%;华北 地区有51个,占30%:华东地区50个,占29%;中南地区42个,占24%; 锾l话绪诊西北地区3个,占2%,西南地区21个,占12%。由此可见,华北、华东地区大型居住区开发最为集中,中南地区紧随其后。而东北、西北地区则刚刚起步。从城市分布上看,入选前100位大型居住区在各个城市分布的数量。其中北京大型居住区的数量最多,为43个;上海16个,重庆14个,深圳、广州和杭州紧随其后。天津在26个城市中处于第7位。在26个城市中,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和3个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东莞)位居最前列,杭州的排名也比较靠前。其余的城市主要是省会城市(如:南京、沈阳、南昌、南宁、武汉、西安、福州、济南、昆明、郑州、合肥、长沙、贵阳),此外,还有成都、无锡、厦门、秦皇岛、惠州等城市。这说明,大型居住区开发,已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省会等大中城市普遍性展开。北京居住区的规模经历了街坊邻里、居住小区、居住区、大型住区建设这一过程,其建设位置也从最初二环边的“复外邻里‟‟到三环的方庄居住区,20世纪90年代初的城市东郊的望京新城,到90年代末位于昌平的回龙观住区,居住区正以渐开线的形式,呈现出由城市中心区不断向城市边缘区发展的趋势¨‟。北京城市边缘大型住区的开发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90年代的进一步发展,2000年进入了建设高潮。1.2.2国外现代居住区规划概况 国外的城市规划在具体形式上与国内有较大的不同,这其中既有社会制度的不同,也有不同发展阶段的原因。由于已走过快速城市化阶段,西方的许多思想对处于城市化初期的中国有借鉴意义。由于看到郊区化蔓延及以私人轿车为主导的交通方式对土地、能源的巨大占用,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大量关于新城市主义(New Urbanism)、紧凑城市(compact city)、紧凑住区的讨论,这方面的的思想对人口众多、耕地贫乏、资源有限且处于城市化初期的中国城市及住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美国规划界兴起的“精明增长”理论(smart growth)的一些原则,如城市用地模式坚持高密度、集约化、功能混合的原则,把依托于公共交通系统的“适合居住”的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构成单元笙寸O 1.2.2.1新城市主义 新城市主义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郊区化造成生活品质总体下降,消耗越来越大,环境恶化,犯罪比例升高,社区瓦解。基于对郊区蔓延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及环境问题的反思,在美国逐渐兴起了一种新的城市设计运动——新传统主义规划(Neotraditional Planning),后来更名为更广为人知的新城市主义。试图以规划和设计的力量影响生活环境的一次努力,但其影响力远远超出专业领域,为社会公众、开发商及政府部门所关注¨1。二战后城市急速扩展,以低密度住宅和小汽车交通为主体的近郊发展给城市带来了交通拥塞、空气污染、土地浪费、内城破坏和邻里观念淡薄佰‟。从1980年由DPZ主持的海滨城(Seaside)设计开始,新都市主义的代表人物们主持建设了一系列的居住住区工程项目,并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规划设计策略与方法。其中较有影响的作品包括:位于佛罗里达少BPanhandel的倍受称赞的Seaside旅游小镇:洛杉矶内城的复兴规划;被誉为“进步的建筑”的亚利桑那州机动家庭村庄;德克萨斯州国家级的最大的城市更新住宅项目的重建;不列颠哥伦比亚为12000人所建的可持续性“住区‟‟等等伯1。1993年,新城市主义协会(Congress forthe New Urbanism)召开首次会议,研究和探索有关城市改造与新区规划的理念和方法。他们没有将目光局限于建筑和规划领域,而是在经济、交通、人口、种族等更为广阔的领域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1996年在第四届新城市主义代表大会上,到会的266名委员共同签署了大会的纲领性文件:《新城市主义宪章》(TheCharter of the New Urbanism),成为新城市主义的宣言和指南。《新城市主义宪章》中制定了分别列在地区、邻里、街区三个大类之下的27项建设原则H‟。新城市主义在城市建设三个层面上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这包括新城市主义的区域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新城市主义的郊区设计理论和实践,新城市主义的旧城改造原则„8‟。与许多有影响力的思想运动一样,新城市主义也是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而提出来的一套改革与解决方案。由于初始成员大多为建筑师,因而就决定了新城市主义的视角和基本思维逻辑:分析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城市决策、规划、设计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改进这些决策和规划等去解决所存在的闷题。新城市主义认为,发生在大城市内部、郊区及自然环境中的一系列困扰当今 城市的社会问题,如城市效率低下、内城衰退、贫富隔离、环境恶化及建筑遗产 损毁等,都存在着内在的相互联系。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着复杂的背景,但都 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归咎于二战后开始的郊区化无序蔓延,而错误的政策及不合理 的规划设计思维是导致无序蔓延的症结所在。基于现代主义思想的现行政策法规 和规划条例,奉行功能分隔、汽车主导,忽视公共领域,漠视人文精神和自然环 境,必然会产生这些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基于这样的逻辑 和信念,新城市主义明确自己的任务为:修复大城市区域现存的市镇中心,恢复 并强化其核心作用;整合松散的郊区,使之成为具有多样性的社区:保护自然环 境,保存建筑遗产等。其最终目的是要扭转郊区化无序蔓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重建宜人的城市家园。新城市主义的设计体现在三个不同尺度的层次:区域层次,包括大都市区、第1苹绪论大城市和城镇;城镇层面,包括邻里、街区和廊道;城区层面,包括街块、街道和建筑物。在城镇层面,新城市主义反对僵化的功能分区,倡导每个街区功能的多样化,从而促进各个区段生长成为有机的城市细胞。其提出的原则包括紧凑性原则、适宜步行原则、多样性原则和可支付原则等„9‟。需要指出的是,新城市主义倡导步行和公共交通,但并不排斥汽车出行。对于如何安排汽车出行,如何连接街坊和其它功能区,如何组织城市道路系统,他们有自己的见解。新城市主义反对那种在郊区蔓延中颇为流行的“树枝状‟‟道路结构,因为这种结构运输效率低下,并且会造成主干道压力过大,易造成交通阻塞。他们推崇的是传统市镇延续已久的“网格状”道路系统,因为这种系统一方面便于紧凑化布局,另一方面可以提供灵活的出行路线。新城市主义不赞成将高速路及大型立交桥引入市区,因为这些交通元素对于城市的形态、结构和功能具有强烈的切割、阻隔和肢解效应。正确的做法是将这些交通元素布置在城市边缘,与城市处于“相切‟‟的位置关系。在城区层面上,新城市主义强调的核心是公共空间,试图从建筑的层次上,实现城市公共空间的连续性,尤其是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具体的建议包括:街区的尺度控制在长600英尺(183米)、周长1800英尺(549米)的范围之内;街道的设计应考虑其等级和性质,包括人行道、车行道和林荫道等不同的类型;街道不宜过宽,以便于步行者穿越,同时应根据道路断面决定沿街建筑的高度;减少地上的大面积停车场,改用地下停车以及沿街边停车的方式等¨叫。新城市主义不仅仅强调社区的整合,更主要的是考虑就业机会与居住的结合,它认为不仅在郊区,即使在城市中心,也应共同遵守公共空间、步行尺度及邻里协调原则,打破大都市化体系中的简单化功能分区,回归传统的生活方式。从新城市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看,都涉及到十分宽广的领域。这种理论可以看作是可持续城市及住区理论的一种形式,它延续了对现代主义的反思,并结合了当代西方城市的真实状况,成为一种重要的城市建设发展道路…‟。1.2.1.2“精明增长”理论 从西方国家城市空间增长历程来看,突出地表现为“小汽车城市”的形成和演变过程。在前工业化时期,城市空间的增长过程极其缓慢。工业化时期,由于城市人口和工业技术的飞跃性增长,城市空间迅速突破中古时期建成区的界线,向外高密度增长。从1920年代开始,小汽车的普及和公路的大规模建设,使美国率先出现当代意义上的城市郊区化趋势。二战后,这种郊区化趋势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尤其在1970年代之后,小汽车主导的交通方式极大程度上加剧了就业和居住的低密度扩散,出现了所谓的“城市蔓延”(urbansprawl)。针对这种城市发展趋势,从1990年代开始,西方规划乔逐渐兴起“精明增长”的理论“纠。“精明增长”的目标是通过规划紧凑型社区,充分发挥已有基础设施的效力,提供更多样化的交通和住房选择来努力控制城市蔓延。“精明增长”强调必须在城市增长和保持生活质量之间建立联系,在新的发展和既有社区改善之间取得平衡,集中时间、精力和资源用于恢复城市中心和既有社区的活力,新增加的用地需求更加趋向于已开发区域¨鼢。“精明增长”是一项将交通和土地利用综合考虑的政策,促进更加多样化的交通出行选择,通过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将居住、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置在一起,并将开敞空间和环境设施的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总之,“精明增长”是一项与城市蔓延针锋相对的城市增长政策。美国的Smart Growth Network组织出版的研究报告“Getting toSmart Growth II:i00 more policies for implementation”中提出了关于“精明增长”的十项原则¨引,包括:混合土地利用;设计紧凑的建筑;增加住宅式样的选择;创造适合步行的社区;创造有个性和富有吸引力的社区场所感;保护开敞空间、农田、风景区和生态敏感区;加强利用建成区内仍未开发的土地;提供多种选择的交通方式:坚持政府开发决定的公平性、可预知性和成本收益;鼓励公众参与。精明增长兼顾了开发和环保的矛盾,倡导“科学与公平”的城市发展观,综合考虑了城市发展中的多方面因素和多个主体的利益,对于我国的城市与住区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精明增长”是城市发展理念上的变革,城市的空间扩展必须置于区域整体生态系统的大背景之下,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置于同等地位。其次,“精明增长”理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经济学上的意义。精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实施主体是城市政府。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开发管理的决定中,需要 以最低的基础设施成本去创造最高的土地开发收益,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应该沿着这些设施(特别是道路和上下水管线)对土地进行“最高最好用途”的开发,尤 其是达到最高的.土地使用密度创造最高的房地产税收,符合政 府的利益;高密度带来高效益,符合开发商的利益;高密度创造更多地上建筑面 积,单位建筑面积的价格会下降,符合消费者利益;高密度带来更高的经济活力,有利于经济发展;高密度也能促进社区活力,有利于社会发展,高密度使地尽其 用,节省了土地,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精明增长”协调了城市建设中多元主 体的利益,是一项成功的公共政策。第三,城市空间由外延扩展转向内涵的更新优化,优先考虑将城市的新增用 地需求引导至已经开发建设的区域,减少对周边土地的侵占,城市的发展坚持速 度与质量并重的原则。第四,城市的空间扩展不应采取道路拉动的模式,应将城市的外延扩展与大 运量公共交通联系起来,而不是以小汽车出行为支撑的交通体系。第五,城市用地模式坚持高密度、集约化和功能混合的原则,把依托于公共 第l章绪论 皇量曼曼曼曼曼曼皇曼曼曼曼曼曼曼曼皇舅I II曼曼曼鼍 交通系统的“适合居住”的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构成单元“钔。1.2.1.3“紧凑城市”的思想 城市形态与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国际人居环境领域的一个热点议题。1990年,欧洲社区委员会(CEC:Commissionof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在布鲁塞尔发表了绿皮书,首次公开提出回归“紧凑城市”的城市形态。紧凑城 市的构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许多欧洲名城高密度发展模式的启发。紧凑城市的基本原理是:相对较高的建筑和人口密度更能减少交通、能源的 需求以及环境污染,从而更好的保证生活质量和环境状况“¨。有关紧凑城市的 许多研究都是围绕着由城市的高密度所带来的对私人交通依赖性的降低以及污 染的减少而展开。研究表明,城市密度与人均能耗量之间存在着规律性的联系。密度最低而能耗量最高的城市往往在美国,欧洲城市的能源使用效率相对较高,而最高的则是一些东亚高密度城市,如香港、东京等。这些城市依靠庞大而健 全的公共交通系统,取得了最经济的能效。ECOTEC研究与咨询有限公司为英国 政府所做的一项研究也传递了类似的信息n”。它证明城市密度与出行距离之间 存在着反比例的关系。迄今为止,大量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模型证明了紧凑的城市 形态有助于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也有一定数量的研究对此提出质疑。总的来看,支持紧凑城市的相关论据包括:高密度城市符合规模经济的原则;可 提供更多的生活选择;为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支撑;遏制无序的城市蔓延;造就 有活力的城市生活;更为合理的利用基础设施和能源;促进社会融合等。反对的 意见包括:过高的密度往往引起交通等方面的阻塞以及造成高昂的城市生活费用 等(18J。正是由于正反两方面持续而深入的研究,紧凑城市的理念也并非一成不 变。近年来,“分散化的集中”成为紧凑城市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分散 化的集中‟‟,指的是发展相互之间通过完善的公共轨道交通系统相联系的、易通 达的城市中心群¨引。这种城市形态在保留紧凑城市所倡导的高密度、高强度特 点的前提下,跳出了单中心格局,为特大城市和人口已经非常稠密的城市提供了 一种切实可行的空间发展模式。“紧凑城市‟‟在住区建设层面的延伸即为“紧凑住区”的思想。鉴于我国目前 大规模住宅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和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合理的 提高住宅建筑的密度,发展“紧凑住区”,对未来的城市及住区规划建设具有现 实的指导意义。1.3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调查研究回龙观居住区的总体情况,包括居住区的基本概况和开发进程、居 住区的规划情况、未开发土地的基本情况等基础数据资料。根据在回龙观居住区 内组织的各种调研所取得的结果,从居民特征、道路交通设施特征、公共服务设 施特征三方面全面分析回龙观居住区的现状,特别是通过对实地调研数据的统计 分析深入揭示居住区的现状特征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 全面分析,并对回龙观项目的建设进行综合分析。选取荷兰阿姆斯特丹南部Amstelveen、香港沙田第一城、北京天通苑经济适 用住房小区、望京新城四个大型居住区作为案例,深入分析其居民特征、道路交 通设施状况、公共服务设施状况及特点,参考海内外大型社区在城市功能定位方 面的经验和教训,为完善回龙观居住区的城市功能,对区内未开发土地的定位提 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北京市的新城开发提出若干建议。1.4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综合运用项目管理后评价理论。项目管理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 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实 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各阶段管理工 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项目管理情况的总体概念。通过分析、比较和 评价,能知道目前项目管理的水平。通过吸取经验和教训,来不断提高项目管理 水平,以保证更好地完成以后的项目管理工作,促使项目预期目标很好地完成。同时采用城市功能定位分析和房地产市场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一方面,根据昌平区的总体规划布局和回龙观居住区的自身条件,从总体规划的角度上对 居住区的城市功能定位提出建议,并在此框架内对未开发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功能 选择和市场定位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根据项目的开发现状和未开发公共设施用 地的特征,重点选取商业物业的市场分析方法,从市场供给、需求两方面分析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并结合原有规划条件确定问题的症结所在。居民需求 特征部分采用实际问卷和网站调查形式,按照聚类分析的方法,按照家庭年收入 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场需求主体进行分析,以便清晰界定不同群体的需求偏好。第2章 回龙观居住区总体情况 2.1回龙观居住区概况 回龙观居住区位于北京市上风上水的昌平区,南距德胜门15公里,北距昌平卫星城16公里、距沙河卫星城12公里。回龙观西倚八达岭高速公路,东接机 场快速路,南侧十里长街为两条高速路的纽带。已经开通的轻轨通过该地区,并 设有两个站,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快速交通网络。整个社区毗邻中关村、上地软件 园区,为创建创业者的乐园奠定良好的交通优势。居住区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小口镇,北起回南路及回南北路,南至黄土店路及黄土南店南路,东起建材城 东侧路,西至北郊农场西路,规划总建设用地约11.27平方公里,东西长6.2公 里,南北宽2公里,规划总建筑面积约800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约30万人。到目前为止,回龙观居住区已经完成一期至六期402万平方米住宅及配套工 程建设。其中住宅面积358万平方米,共计26个组团,3万余套住宅已全部建 成交用。2.2回龙观居住区的规划情况 2.2.1居住区规模 回龙观居住区规划范围用地面积762。35公顷,居住用地254.68公顷。总建 筑面积85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顽积580万平方米。目前由已经完成建设或 处于建设中的住宅共39040户(含北店村自建房)。规划总居住人口约30万人。2。2。2居住区城市功能定位 根据昌平区整体规划和回龙观居住区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的要求,以 回龙观居住区为核心的回龙观社区将建设成为以居住功能为主,兼顾商业服务、绿化、轻工业等功能的超大规模社区,成为北京市计划兴建的十个边缘集团之一 清河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2.2.3居住区土地使用规划 回龙观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构是以十里长街(现回龙观西大街、回龙观东大 街)作为居住区内东西向的主要城市轴线,以站前街西侧(现文华路)和黄平路 西侧公建区作为南北向的两条次要城市轴线,并结合城铁站点、城市干道系统,划分了八个居住区。为了与城市轴线和交通设施相结合,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并有利于在 城市内部形成连续、有机的系统,居住区采用了以城市主要轴线为主干,城铁站 点为生长点,居住区公共设施为枝干的“树状”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结构。在此基 础上,考虑到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规模有限,规划中将部分公共设施集中布置到居 住区几何中心偏西位置,与城市公共话动空间一起形成城市中心。并以行政管理 中心为核心,城市公共绿地、商业中心、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等呈环状布置,突 出行政管理中心在城市中心的重要地位。公共绿地与体育中心组成了南北轴线. 商业中心和教育中心组成了东西轴线.两条轴线通过绿带和广场序列加以强化和 暗示。南北轴线与东西轴线的交点是行政管理中心,图书馆、影剧院对称布置在 南北轴线两侧,通过行政管理中心、图书馆、影剧院限定轴线上的一系列城市广 场,增强了对周围景观的透视效果,并强调了轴线上的空间层次。如图2一l所示。茹!节蓄蠢j茹。.葶。塞:霎曼翌;窆曼.≯ 警絮薷‖暑黑j ::; .※„.,:r.? 圈2-1公共服务设施系统规划示意目 23回龙观居住区开发进程 回龙观居住区项目自1999年一期工程开发建设至今,各期工程的基本情况 见表21所示。此外,作为北店村自建房的C05地块和C08北部地区也已经完成建设并已入 住,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包含2123户。相对于住宅工程的进程而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相对滞后。目 前.居住区内尚有14个规划为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用途的公共设施用地未开 始进行开发建设,总占地约60公顷,地上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瓣娃 囊税是酽。乏翌滞 _瓣詈 辚 表2I同龙观居住区住宅建设进程 FD04、FD03、A03、A05、七艄 8406 枉建 24回龙观居住区未开发土地情况 回龙观文他居住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 幽22同龙观居住区规划总甲面示意图 从区位条件上看,全部14个未开发地块均位于居住区内区位条件良好的地 段,或位于居住区内主干道回龙观东、西大街道路两侧,或居于整个居住区的地 理和功能中心位置,或邻近城铁车站、人口居住密集区。从地块形状上看,除回龙观东、西大街沿街两侧分布有6块狭长矩形地块,以及E05地块面积较小外,其余地块均为覆盖整个街区或半个街区的完整方形地 块。从周边设施条件上看,除居住区西北侧的A04、A08、C07地块周边居民入住 率较高,服务配套设施齐备以外,其余地块周边住宅的实际入住率均未达到理想 的水平,相关服务配套设施也处于建设之中。第3章回龙观居住区现状分析 3 1居民特征 针对回龙观居住区内居民的家庭特征、消费意向等情况,在回龙观社区网采 用电子问卷的形式向回龙观居住区内上网的居民发放了110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详见附录),以便迅速确定居民各方面持征的范围i同时为了避免网络调查所 可能产生的选择性偏误,以抽样统计理论为依据.又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范同内的 公园、城铁站、超市、商业街和住宅小区内等地点以拦截调查的彤式发放了近25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09份。在对调查司卷进行专业统计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被调查者的收入、年龄等相关背景资料,运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划 分了居住群体:同时,结合不同居住群体的特征,从多角度分析了居住区内居民 的需求特征,包括生活方式、家庭支出结构、影响生活的相关因素、公共服务设 施诉求等。3 1 1回龙观居住区居住群体划分及特征 对全部1309份有效问卷的回归分析与聚类分析表明:家庭收入与消费特征 具有显著的萨相关芙系,巨相嗣收入水平的家庭具有相似的消费偏好。基于此,以家庭年收入作为消费能力判别标准将居住区内的居民分为低端消费群、中端消 费群和高端消费群三类群体。其中;低端消费群为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居 民,占被稠冉人数的33%;中端消费群为家庭年收入在5万到15万元之IU的消 费者,占被调查人数的601%:高端消费群为家庭年收入在15月元以上的消赞 者,占被调查人数的64%。各需求群体的比例分南见图3I所示。匦匾亟亟堕叠委亘委圈 幽3-1各消费群占调研人群比例 jE京工业人学1.程帧士学位论义 居住区内的居民以中端消费群为主体,主要由在上地、中关村地区工作的白 领阶层和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任职的教师构成;其次低端消费群体占据 了一定比例,主要由城区内的危房拆迁户和刚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构成;高端 消费群体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由上地、中关村地区的私营、民营企业业主和 高层管理人员构成。各消费群体不同的年龄、学历、职业、工作单位性质等特征 对其消费偏好有重要的影响。3.1.1.1年龄分布特征 消费群体的年龄影响家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支出结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 定了其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调查显示,不同于一般社区的年龄层分布规律,居 住区内各消费群的年龄分布特征呈现出强烈的趋同性,均集中于25‟34岁之间以 及50岁以上的年龄区间。而这种居民年龄分布上明显的两极分化,主要是由于 居住区临近上地、中关村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家庭人口特征两方面因素决定的。各 消费群的年龄分布见图3-2所示。q0.UU为 40.00% 35.00% 30.00% J 8 豳: 霆 25.00% 圈 匿 g;: 蠹 》,20.00% 甄 墓雪-l 阖 |瞳 阳 15.00% 10.00% 5.00% 0.00% 25以下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以上 l霸低端消费群 20.55% 26.03% 23.29% 2.74% 2.74¥ 2.74% 21.92% I-中端消费群 12.03% 30.83% 33。08% 9.02% 3。76% 2。26% 9.02¥ I口高端消赞群 21.43% 7.14% 42。86% 0.00% 0.00% 14.29% 14,29% 年龄(岁)图3-2各消费群的年龄分布 3.1.1.2学历分布特征 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对消费者未来的职业发展和收 入水平的变化、消费习惯具有重要影响。调查分析表明,居住区内居民的受教育 程度普遍较高,且各消费群的学历分布与其收入水平紧密相关。具体地,各人群 的学历分布特征如下:低端消费群中,大专和本科学历的人数比重较高,占61.7%。中端消费群中,本科和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较高,分别占48。5%和31。1%。大专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群比重较低。高端消费群中,本科和硕士以上学历的人 数比例较高,特别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高端消费群总人数的42.9%,与本科学历人数所占比例持平。各消费群的学历分布特征见图3~3所示。丑 求 妞 DU.UU角 50.00% 圉 磁 40.00% 露 30.OO% 霹 髓暖_ 阙雾 l 慰 ‖《 20。00% 豳 艇幽 10。00% 露啊 圈 0.00% 高中及以下 大专 本科 硕士及以上 l翻低端消费群 17.81% 32.88% 34.25% 15.07% …„ 『一中端消费群 哇.55% 16.9l% 48.48% 31.06% 113高端消费群 0.OO% 14.29% 42.86% 42.86% 学历 图3-3各消费群的学历分布 3.1.I.3工作单位性质特征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也会 对其消费选择特征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调查分析,居住区内居民主要就职于私 营、民营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各消费群的工作单位性质特征如下:低端消费 群的工作单位均匀分布在科研事业单位(25.4%)、国有或集体企业(23.8%)和 私营民营企业(25。4%)。中端消费群的工作单位主要集中在私营民营企业(34.2%),此外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的分布比例差别不大,依次为17.1%,20%。高端消费群的工作单位性质主要集中在私营民营企业(50%),此外则分布 在国有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其分布比例均为21%。各消费群的工作单位性质分 布见图3.4所示。(SO.00% 40.00% 30.00% 葛 圈 豳一 一 雾 20.00% 涵 Tm i 10.00% 舯 雾 雷~ 装 0.00% 国有集体 科研事业 私营比营 自由职业 企业 金融机构 三资企业 国家机关 单位 企业 者 9.52% 25.409@ 3.17% 23.81% I.59% 25.40% 11.11% Imm低端消费群 5.13% 17.09% 2.56% 13.68% 19.66% 34.19% 7.69% I一中端消费群 7.14% 0.00% O.00% 21.43% 21.43% 50.00% 0.00% l口高端消费群 35.00% 30.00% 25.O假 20.00% 15.00% 10.00% 5.00% 0.OOi I 窿 蠹 雾 窖 ; 匿. i 薹I 嘲 曩 》 ≯!离 艮匿圈k 冒 黟l r 匿 磊 篓5 ml 一般职员 技术入员 管理文化艺术 科教卫生 服务人员 营销入员 个体 23.33% 31.67% 18.33% 0.00% 11.67% 5.00% 8.33% 1.67% mm低端消费群 31.03% 7.76% 36.21% 3.45% 8.62% 1.72% 10.34% 0.86% l-中端消费群 33.33% 0.00% 33.33% 8.3396 25.00% 0.00% 0.00% 0.00% I口高端消镥群 第3荦【口】龙观居往区现状分析 JE_ = -- I_ I II I} 规模,通常可解释为夫妻同住的2口之家或带有子女的3IZl之家,即通常所称的 核心家庭。此外人口规模为4‟5人的家庭也占据一部分比例,通常为三代同堂的 5口之家。低端消费群和中端消费群中,家庭人IZl规模主要集中在2‟3入,所占 比例分别为68.6%,71.8%,其次的家庭人口规模为4‟5人,所占比例分别为24.3%,25.2%,单身家庭和5人以上的大家庭所占比例很低。高端消费群中,家庭人口 规模主要集中在2‟3人和4‟5人,所占比例依次为57.1%,28.6%,但有14.3% 的家庭为单身家庭。各消费群的家庭人口特征分布见图3-5所示。6U.U嘶 70.OO% 60.00% 謇 震 50.00% 40.00% 30.00% 20.OO% 娶 窦圈 曩曩h_ I-- lO.00% 嘲 0.00% 1人 2、3人 4、5人 5人以上 f暑低端消费群 4.29% 68.57% 24.29% 2.86% I_中端消费群 0.76% 71.76% 25.19% 2.29% l口高端消费群 14.29% 57。14% 28.57% 0.00% 家庭人口规模 图3-6各消费群的家庭人口特征分布 3.1.2生活方式 居民家庭的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出行方式、出行原因、出行次数、休闲时间中 外出时间所占比例及经常前往的场所类型。对出行方式的选择可以反映消费者的区域活动半径,进而影响其对公共服务 设施的选择。通过调查分析,居住区内居民首选的出行方式为城铁,并且选择乘

8.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八

3.1加快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立法进程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率先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如今轮到强大的城市反哺弱小农村的时候,城市对农村反哺主要就是经济发展的支持,同时经济发展也需要各方面保障,其中法律制度就是重要方面。立法应当关注到农村经济发展,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保障需要等方面来进行立法建设,除了对农村土地法进行完善,还要加紧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向农村地区投资等专项立法进程,构建优质法律环境,为农村投资经营者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3.2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

过去农村经济发展主体都是农村内部成员或者政府投资,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投资者看好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前景,不仅有农民进行自主创业,还有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从农村走出的成功企业家回乡投资,来自全国各地投资者到农村投资等。面向各类经济主体,我们应当加强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为他们做好法律保障服务[3]。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结合农村特点,还要结合不同经济主体的特点,例如对广大农民创业者应当以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外来投资者应当在法律宣传同时进行政策宣传。

3.3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除了面向农村经济主体进行法制宣传,作为服务农村的政府公务人员也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参加专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培训,树立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意识,确保在行政管理中能够依法执政;其次,政府还应当在管理上进行尺度把握,不能利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经济发展,应当树立起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识,打造服务型政府;再次,包括农村经济主体、社会、监督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除了以上对策,农村经济发展法律环境完善还应当发挥公正司法的积极影响,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救济,尤其是要加强对弱势农民群体的法律救助,让他们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结束语

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创设方面除了本文分析的问题和对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在法律环境构建方面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入。

参考文献:

[1]王辉.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李明慧,杜晶.浅析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J].河北企业,2014(4):101-102.

9.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九

摘 要:我国涉外合同法律原则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大方向下,还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作为完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剧,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日益加剧,需要处理的经济、法律关系也随之日益复杂化,势必要求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更加凸显。

关键词: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 全球经济一体化

一、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对外商头次企业贷款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比较明确的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上法律确立了我国涉外合同以下适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在我国,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范围十分广阔,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甚至是适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使用外国法律。“事实上我国与一些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合同,虽然与瑞士的法律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作为永久性中立国的瑞士的法律往往能够被我国和一些西方国家的当事人所共同接受,通常被选择适用于彼此订立的合同,不仅保证了彼此之间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i。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曾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各国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只承认明示选择的方式。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合同之债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选择的法律”。有的国家既认可明示选择的方式,也承认默示选择的方式。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5条第1款规定:“契约依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如情况显示出当事人曾设想依一特定的法律,应认为与默示的选择具有同等效力”ii。我国在规定明示方式的同时,有限制地承认默示的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性质都限制在实体法范围内,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只能选择适用该国的实体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外民事或上市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5条关于“最密切联系”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莫一凡给当事人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

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7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四)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和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为我国一贯固守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历史传统,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成文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定案定责的准则,只有当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无具体的国内成文法或者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iii。

二、关于我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原则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剧,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日益加剧,需要处理的经济、法律关系也随之日益复杂化。我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原则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大方向下,还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作为完善。

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促进着贸易的自由化,也使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式更加多变,涉及的主体更加多样,规定的内容更加丰富。这就要求,我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原则势必会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我国对此已有规定,但规定大多都比较原则化,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范围、形式上可以做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关于合同转让等还未做规定的内容可以更进一步完善。

i高宏贵:《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ii刘慧珊、卢松主编:《外国国际私法法规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第14页。

10.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其法律思考 篇十

摘要:CBD是人类社会由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生产高度分工时代的产物,是支持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因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CBD的发展,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并已取得一定成效,逐步形成了“国际化优势明显、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体系规范、人才资源丰富”五大优势,但相对于CBD较为完善的投资硬环境而言,投资软环境的发展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投资软环境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从多学科角度加以综合规范。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试图对我国CBD投资软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CBD的投资软环境在管理路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诚信体系、行政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构建和完善我国CBD投资软环境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投资软环境 法治路径 知识产权 社会诚信 行政效率

投资环境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由环境硬件和环境软件共同组成,两者是促进投资发展的两翼,缺一不可。从国内外中央商务区(CBD)发展的历程及现状来看,决定CBD市场竞争力的是投资、科技、人力资本等,是硬环境和软环境综合实力的竞争。如果说硬环境是促进CBD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要素,那么软环境就是实现CBD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性要素。近年来,在CBD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是优化CBD发展结构,引领CBD实现良好发展方式的主导力量。在CBD建设的早期,政府主要是对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力度,当CBD的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硬环境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发展的需要时,真正可以提高其竞争实力的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应当成为政府新的实现目标。从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取向来看,投资商们越来越重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如政策的透明度、政府的高效服务、市场环境等等。因此,在CBD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在不断完善硬环境的基础上,还要不断优化CBD的投资软环境,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中完善投资软环境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提升CBD竞争力的关键,从而也能更好提高投资硬环境的利用效率和作用发挥,才能更好实现CBD区域经济的引领作用。

一、我国现行CBD投资软环境制度的缺陷

1、法治管理路径规范不健全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政府对CBD的经济管理更多的是体现在对具体事项的审批上,而不是对发展CBD经济政策的把握和规范CBD经济秩序上。当前我国CBD的政府管理路径较为混乱。例如,北京和上海的CBD管理仅仅靠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红头文件,而广州的CBD管理没有任何政府规章可循,仅仅是政府部门一些零碎的规范,由此可以看出,规范CBD管理路径的法规缺失和政府规章效力的低下成为制约CBD投资软环境发展的一大障碍,而这也显然与法治的趋势相悖。

2、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习发达国家立法和国际法的经验,积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积极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了明显进展,但是仍未完全杜绝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特别是对于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的侵害。一项调查研究,大约40%的外商认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风险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CBD作为城市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吸引外商投资占外商对城市或国家投资的很大比重,因此CBD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相对其他区域更加迫切,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更加明显。

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变得越来越浮躁,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人们之间越来越缺乏基本的信任,社会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从而一些人趁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诚信体系建设的不健全之际,肆意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环境。特别是近年来,诸如商业欺诈、资信虚假、税汇欺诈、债务拖欠、中介无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存在。社会中的诚信丧失现象,严重降低企业经营交易效率,增加企业经营交易成本,成为抑制市场经济体系健康发展的毒瘤。政府必须尽快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降低投资于CBD企业的信用风险,增大CBD乃至整个国家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4、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行政效率是决定国家投资软环境和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新加坡高效、廉洁的政府系统使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经济竞争力排行榜前列。相比之下,我国行政效率低下,在外商眼中,尤其是海关、商检部门负面评价最多。此外,在行政服务方面,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没能及时转变,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故意刁难办事人员、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行政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都会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最后都会导致CBD内的企业流失现象,降低CBD整体的竞争力。政府是CBD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对CBD整体的竞争力下降具有直接影响。

二、我国CBD投资软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规范法治管理路径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的路径对CBD进行管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CBD管理模式各异,要想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具有全国适用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有些不切实际,至少目前来看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各CBD所在地的人大必须结合地方发展特色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实现对CBD管理的法治化。各地方性法规虽细节规定不同,但大抵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明确CBD的管理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职责,做到责权一致;第二,建立CBD管理的程序问题,即管理主体管理的时间、空间、步骤等;第三,规定被管理主体的权利救济程序,即受到管理主体的不法侵害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毫不夸张的说,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CBD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将成为很难实现的目标。政府应当参照国际保护知识产权高要求,遵守我国已缔结国际公约的规则,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依法保护CBD内企业、科技人员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他们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积极创作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鼓励外商以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方式投资CBD。可以从如下方面加大保护力度,首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最大限度发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作用,使各部门法作为整体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然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CBD行政管理主体应加强行政执法,打击侵权行为;最后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数量,至少在CBD所在城市应该有知识产权法院。

3、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立法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行为,增加人们不诚信的成本,使人们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和法律法规,从而有利于促进CBD经济发展,增加交易效率。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立法设计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信用共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共享制度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具有基础性作用;第二,信用中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会催生新的信用产业,市场对个人及企业信用数据及结果的需求会加大,因此有必要加强信用产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制;第三,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单独立法,内容涵盖诚信的定义,信用数据采集机制,中介机构的规制,失信的惩罚等制度。

4、完善行政法相关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前述分析的现象严重阻碍了CBD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行政法制度,转变政府行政职能,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尽快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修改不合时宜的旧法,建议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精简行政审批制度,合理处置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够自己解决的,政府都要放开,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第二,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的标准、需要审批的事项、政府的职权及责任、审批的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政府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组织机构创新,使政府组织结构更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营造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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