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

2024-06-30

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精选8篇)

1.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 篇一

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及《平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国土资发[2012]31号)精神,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进展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制定了《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2、2012年2月18日,由李三卫副局长和汪志伟队长组织并召开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动员会,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在辖区各村张贴各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材料,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局领导决定本次外业地籍调查由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抽调人员配合完成。近期已经在韩店国土资源所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为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好的经验和方法。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4月13号进入工地,投入作业小组8组,共17人。截止5月6日共调查宗地数为1054宗地,签字完成868宗地。西门村完成,现在剩上洼村和东门村的一小部分,估计在本周完成韩店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居民点调查工作。

4、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方案及细则,通过我县局审议,上报市局并执行。

5、为尽快开展工作,已做出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并上报县政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基础资料缺乏,资金无法落实。由于缺乏完整的农村村庄地籍信息资料,农户住宅登记发证大部分采用手工绘制的宗地图,精度难以得到保证。

2.土地登记人员水平偏低。随着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土所土地登记退件多,土地登记资料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存在着“土地登记表格内容填写不规范、经办人栏表述过于简单、内容填写漏缺、复印件不盖章、宗地图要素

不全,四至过于简单、发证资料装订不整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陪训。

3.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30%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任务大,难以完成。由于受人员、经费的限制,1990年至今,庄浪县20多年间农村私人新建、原拆原建近80000多户,有的乡镇农户建房土地证书工本费已收取,但因乡镇财政困难,早已移作他用,有的乡镇已几经撤、并,造成目前发证经费无法落实。

4.建房用地存在问题多,发证难度大。由于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着少批多建、批东建西、一户多宅等问题,虽经宅基地清理整顿,对新土管法实施前少批多建等违法用地进行了查处,补办了用地手续,但对新土管法实施后发生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只能查处和处罚、不能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致使这部分农户建房登记发证操作难度较大,农户难以接受。

5.数据库建设难,市局应要求全市统一的建库软件,使我们能够对接各类数据。

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2.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 篇二

1 主要作法

1.1 强化统筹城乡发展理念

渠县县委、县政府立足三农发展的长远目标,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幸福渠县的百年大计来谋划,列入渠县三重工作重点来实施。建立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1名领导负责、1个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方法,确定了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抽调了近20名业务骨干集中办工。制发了《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渠县六权同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对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目标、内容、方法步骤与措施。按照确权登记颁证政府为主体、部门为指导的业务招标实施要求,全县成立了60个乡镇确权登记领导小组,566村联络协调组,3 623个村民小组工作协查组,签订目标责任书60份,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确保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1.2 坚守原则严格政策导向

统一宣传口径。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利用新闻、广播、网络等媒体,并直接向30万农户发放《告全县农民朋友书》、向村组干部发放《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汇编》,宣传两权政策、颁证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统一业务培训。由农林局组织业务人员,编制统一培训教材,对乡镇200名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乡镇对15 000名村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和宣传技巧。合理化解纠纷。成立县、乡、村、组四级联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以有老干部和熟悉情况的群众参加的村民小组工作协查组为重点,依法依规调解承包纠纷,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县乡复查化解",及时排除工作障碍,维护农村稳定。

1.3 狠抓关键确保确权质量

确权登记事关全县百万农民利益,事关三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做到确实权,颁铁证。一是严把入户指地关。农户现场指地村村社社做到三到场,即作业单位人到场,村社干部到场,农户户主到场;做到三不,即不漏户,不漏地,不错地错户;做到证、簿、合同、平台和实际五相符。二是户主确认关。已进行摸底调查的乡村农户基本上能自觉提供身份证明,填写户主声明书,对外出不能亲自办理签字手续的农户,村社干部已进行电话或短信通知外出农户1 200户,传真或寄回书面委托书120户,确保农户对确权资料的签字有据可查,不留隐患。三是档案信息关。对农户填写准确无误的承包地数据,一定是无争议的承包地现状信息,由户主、村社干部共同签字确认,按照“内容相同,时间一致,标准统一”的原则进行公示,最后让农户签字认可,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长久保存。四是作业单位质量关。对作业单位1∶1 000比例尺航拍,坐标系统、地图投影、控制点起算数据、信息平台元数据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一次性验收成功。五是处理好多权关系。正确处理承包经营权与林权、小型水利的关系,做到三权不重复,无错乱。

1.4 履行职责共同协调配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所涉部门众多,按县政府的安排部署、部门指导、乡为主体、社为阵地、招标作业的工作方式,农林局尽职履责,认真落实县政府确权登记颁证部署、配合协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按照时间服从效果的总体要求,圆满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1.5 加强督导落实领导责任

为了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联合督导机制,县农办牵头,职能部门配合,适时开展现场督导。领导小组要每月召开1次调度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落实推进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在全县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农业局抽出主要领导和精干业务力量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领导小组,辖办公室、业务指导组、信息档案组、后勤保障组4个组。负责两权入户指地,签字核准,督促作业单位进度和工作质量,协助乡村动员农民参与确权和纠纷调处。

2 存在的困难

2.1 历史问题难以解决,阻碍确权工作正常开展

农村土地问题由来已久,归属问题经常难以确认,尽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确权过程中会调阅很多历史资料,但随时间的推移,农村的土地归属情况也不断发生变化,很多过去的土地登记、审批等相关档案,由于各种因素缺失,给确权带来困难。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隐蔽性问题很难发现,一旦工作过程出现遗漏,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出现矛盾和隐患,阻碍确权工作的进行。

2.2 涉地纠纷时有发生,调解仲裁机制欠缺

渠县作为农业大县,农业数据统计工作巨大,需要以农户自主提供数据为参考,但有时农户自认所有的耕地面积数据与确权过程中的实际测量面积存在偏差,常因此发生一些涉地纠纷,而相应的涉地纠纷排查调解机构不健全,相应的机制不完善,也给确权工作的开展带来困扰。

2.3 农村空心现象严重,现场指认困难

由于城镇化发展和外出务工,农村人口大幅减少,尤其在偏远农村,普遍全家外出,给确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现场指认没有户主到场,可能发生遗留问题。

3 工作计划

3.1 进一步把握确权颁证政策界线

严格坚持依法确权、确保稳定、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主协商和一事一议、一乡一策的原则。

重点是坚守“一条”底线,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两确”“一缓”,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先依法解决再确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先化解再确权;对矛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暂缓确权。确保“三个不得”,不得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达不到精度要求的影像资料,严禁按系数套算确权面积。

3.2 进一步明确确权颁证内容

一是确权。包括确定户主和共有人,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承包合同和登记簿,这是确权颁证的基础工作,重点是做好入户指地及承包方、发包方的资料收集。

二是建库。以乡镇为单位,以农户为基本单元建立乡镇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是颁证。在公示无误、农户签字确认后,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是承包地共有人的确定和外出农户签字确认及委托书的发放收集。

四是建档。以户为单位建立全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含以户为单位的电子档案。

3.3 进一步明确阶段工作任务

对入户指地阶段、资料收集阶段、公示纠错阶段、签字确认阶段、证书发放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细化与明确。

3.4 进一步强化确权颁证组织领导

确权颁证是全国农村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央交给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要强化政府主体、部门指导,业务招标单位实施分工职责要做到人员到岗尽责。政府督查室要将确权颁证纳入三重工作内容进行重点督查,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阶段任务如期完成。同时解决乡村组工作经费问题,调动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推进。

3.5 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3.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初探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立法思路

一、前言

现阶段土地问题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环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弊端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其关系到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长期存在制度性和根源性等障碍,并且有一些法理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步伐,为此,能否解决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上述问题,则关系到我国整个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一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确权中,应确保土地在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否定,或者是对此类土地进行改动,对于现在实际存在客观情况的土地确权要始终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历史上一些土地依据当时政策、法律而完成确权的,要坚决拥护当时政策、法律的客观性,对于一些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农村土地权属发生了实际变更的,只要在确定其非抢占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将上述基本原则灵活的应用到农村土地确权中,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制度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农村居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2.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制来完成对农村土地产权归属的认定,所以就土地确权工作来说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的主体,其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目的,即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为此,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应作为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原则。

3.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土地确权立法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绩,具体包括现行《物权法》、《土地率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这些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均作为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流程、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此,在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依法依规有序登记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农村土地权属认定中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是实现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立法保障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主要路径。

4.严格遵循“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明确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按照乡镇、村、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主体对其进行划分,只有这样的三类所有权主体才能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主体上,避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发生所有权主体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因此,就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中要坚持“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的思路设想

1.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自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民享有了完整的宅基地产权,并且实现了宅基地自由流转的合法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宅基地私下交易的行为,这说明宅基地自由流转是具备合理性的行为,赋予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合法化后不仅可以实现土地资源财产化,同时对提高土地市场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各地区城乡统筹工作开展中必然经历的一个环节。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建议立法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房屋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民和非本集体人员拥有该宅基地、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并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权益保障机制来对其流转程序进行规范。第二,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分配办法。第三,明确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要充分发挥行政力量来实现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国内学术界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问题討论上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并且学者们根据广大地区农村居民的意愿达成了统一的共识,即按照农村地区人口和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土地权利,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村居民原有农业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为此,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法制建设上要坚持农民享有原承包土地的一切权属,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基本的物权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样才能避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上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也是农村土地确权法制建设中应高度中的一环。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立法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和非法流转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对上述行为都持有默许的态度,所以推动农村社会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市场可以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这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法制建设中应高度重视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还要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规制进行修订,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内在发展规律的集体用地进入市场规制,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各地区城乡统筹进程的不断加快暴露了农村土地确权中的一些立法缺陷,并且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些土地流转现象对土地确权产生了极大影响,所以立法部门有必要从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制建设,这对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琳琳.农村土地确权羁绊及对策:赣省调查[J].改革.2015(3):41-42.

[2]陈明.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46-47.

[3]朱北仲.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济纵横.2015(5):66.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 篇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五个方面确权,它涉及面广、影响大,对农民的利益会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2010年l号文件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决策。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于 2011 年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为全国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完成任务的时间,该项工作意义深远,时间紧,难度大,地方政府和农村工作者任务艰巨。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就《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2、为什么

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也引发了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不少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问题,必须在理论与实务上加强预测研判和制度流程设计,才能确保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不明确,农民对其经营的土地没有所有权、缺乏归属感,导致侵犯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常发生,通过还权赋能,最终促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分析,发现只调查不发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手里没有法律能准确掌握宗地权属变化情况,无法保持地籍管理的现势性和动态化;三是由于没有履行登记发证程序,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收、供应时缺乏法律凭证,造成重征或漏征,直接影响了国家、农民集体和用地人的合法权益。情况清楚后,局领导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中央 1 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使大家认识到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既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在权属清晰、地界清楚的前提下,不仅不会增加征地难度,而且还会减少纠纷、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因此,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要求一定要将证书发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将此项工作列入局重点督办,督察室定期通报进度情况。

3、现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已有10 年之久,截至2011年,只完成70%。之所以进展缓慢,有多方面原因。从现实层面讲,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够充分,不能积极配合登记发证,导致工作受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够重视,经费、技术等支持不到位,致使登记工作十分被动。从政策层面讲,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归属过程中,遇到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难解纠纷,成为土地确权登记难以突破的瓶颈。即使是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也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依据中发〔2010〕1 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 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4、问题

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不可避免地会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诉求的矛盾协调问题。

农地确权登记是一项政府、集体和农民都期待的土地新政,一经推出就有强大的行政推动力和群众需求。相对于2006、2008年的“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此番确权登记范围更爪力度更大,农地确权登记后的流转收益分配是地方政府极为看重的;村集体与地方政府同利相求,在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土地流转中也想挣得更多的集体收益;农民则渴望在确权登记中有更长久、更稳定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希望地房权证给家庭带来更多的收益。当前,确权登记工作在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未明确的情况下己经全面展开,埋下了三方利益后期纷争的根子,在强大的政府公权力面前,村集体和农民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有可能使这一轮的确权登记工作变成地方政府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形,我认为开展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可能容易产生以下问题:

1、农村农民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他们参与支持这一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造成仅由国土部门技术人员单干的局面,使必要的数据、材料、情况等搞不清摸不准,从而影响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和速度。

2、各级国土部门及乡、镇、村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达不到优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要求,从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

3、除国土资源管理业务部门外的县、乡、镇、村各级及其他单位部门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任务责任意识和工作机制不明确,不健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到位,造成只有国土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乡、村东奔西走,势单力孤。从而影响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快速的开展。

4、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尽管工作人员会充分利用二调和土地变更调查的资料、数据以及卫星航拍监测图片等材料情况。但因实际情况在不断变化,而且有些深层的历史性的情况和问题,或已存的较隐避的情况和问题,被忽视、被遗漏、没有去触及和妥善解决,从而影响工作质量。

5、在工作中,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问题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关键性环节,也是最易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属利益的问题,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不妥善解决,不仅无法确权登记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和

5、对策及建议

健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

农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是农地确权流转的核心和关键,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经济利益。笔者建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在农地流转中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应该是:首先,地方政府不应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另一方,凭借公权力从土地流转中直接获取收益没有法理依据,只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征税,通过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相关费用等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调整。

其次,农民集体主要参与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初次流转中,农民集体以丧失部分所有权功能为代价换取

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中,因为农民集体不再是交易一方,只是作为用地所有者置身流转,不应再参与二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再次,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每次流转的收益分配。

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看,农民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享用者。当农民集体作为收益分配的主体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收益应主要用于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土地资源的保护甲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当土地二次流转或多次流转,农民个体收益分配主体地位也不能动摇,必须在政策上予以保护。

要妥善解决这些可能产生的问题或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优质高效的推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本人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允许其流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特别让农民认识到:开展这一工作的核心是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扎实做好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力量准备工作。一是对担负这一工作的国土部门和乡(镇)、村干部认真开展技术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要求和技术知识,能很好的适应工作的需要。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县为单位),招标落实有资质的调查测量技术队伍,全面担负起调查测量、填表、制图、建资料数据库等技术工作。三是在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的同时,县、乡(镇)、村各级对开展工作的必需经费筹措到位,做到随支随拨,不因必要经费欠缺阻碍工作。

三、强化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县、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部门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大格局,消除仅由国土业务部门单干的倾向。县、乡(镇)各级制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及奖评究责措施办法。使之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目标要求,有任务,有压力,从而更好的加大整体推进力度。

四、建立和实行工作督查和复查核验机制。成立由县、乡(镇)、村干部和国土部门技术人员联合组成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督查复查组,负责做好跟踪督查和复查核验工作。对在第一遍工作程序中的确权、登记等工作及时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对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以村为单位,督查组逐村、逐宗土地、逐宗表格材料和图纸,全面开展复查核验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彻底整改纠

5.农村土地确权会议简报 篇五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5月11日,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召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安排部署会议。区农业局、街道及各村农业相关负责人,湖南博通技术公司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该街道相关负责人提出了图纸难以看懂、村民的解释工作存在困难、面积存在差异、技术力量需要加强等问题。湖南博通技术公司专业人员一一纪录并表示,下一步公司技术人员将会加强与街、村的联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图纸、面积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时间节点,必须在6月底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街、村在工作中要做到有序引导、正面引导、程序到位、资料齐全,从而顺利通过9月份省、市有关部门的调查。

6.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 篇六

问:农村土地确权,没有土地的农民怎么办?

答:农民没有土地存在很多原因。但自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都是以集体决策进行分配的。就目前情况,很少再有村集体组织对新增人口进行分田地了,即曾经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天地已固定化,谁家新田人口则从自家责任田里分。当然还有那些已经因征地丧失土地的农民,农村土地确权已经与他们关系不大。

问:

我们村我们一家4口人,都没有土地,还有一些生了小孩的也不给分地,而有的人两口人种着六口人的地,死了的人有地,而活着的人没地种,也太不公平了吧,如果土地确权,是不是也没有我们的份呢?我们这些人怎么生活呀?

答:

带着你的问题向村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调整土地是有村集体集体决定的。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以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已经形成家庭承包合同,只要合同双方没有变更的意识表示,原合同继续履行,而不管合同双方以外的人提出意见。站在村集体的角度,曾经可以按照集体利益决定调整田地,以照顾新增人口,但现在社会发展了,村委会即使想调整,很多的原承包家庭也是不愿意的,即合同双方达不成调整承包合同的合意。

土地确权,仍是对使用权的确权,是对以前没有办理承包证的完善,并没有其他意义。

7.农村土地确权整改报告 篇七

专家认为,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鉴于《意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尤其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触及现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对其出台须持积极审慎的态度。

会上, 专家们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技术手段和标准、范围、程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并从法律政策层面和技术方法层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尽快修改完善《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在会上解释了《意见》形成的思路和原则, 他说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十分复杂, 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 《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 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 允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 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 对一时还看不准的, 留待下一步解决。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 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 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 (镇) 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 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 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 《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 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给地方留了空间。

8.“寸土必争”农村土地确权遇困 篇八

不过,经过多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更迭,目前不少承包经营权属混乱。我国已在一些地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但据一些媒体在粤、皖、赣、苏、黑、鲁等地调研发现,由于新旧矛盾叠加积累,产生不少纠纷。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 农民“寸土必争”

因种田比较效益低,江西余干县鹭鸶港乡沙湖村村民章湖光于1998年下半年将田地荒芜并拖欠税费,2003年其田地被收回重新发包。200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章湖光没要田也未发证。2006年开始,章湖光想回村种田,但村小组不同意,问题悬而未决。事情沉淀了数年后,章湖光听说又要确权了,“我的田地也总可以要回来吧。”

对此,余干县农业局农经站负责人占罗鹰担忧:“陆续开展的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是为农民做好事。但农村集体土地还将大幅增值的消息也逐渐传开,农民对于土地将更加看重,原来一些隐性矛盾也将在确权中凸显。确权工作难度将大大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2011年选择50个县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2013年起全国将准备再选择100个县进行试点。而根据安排,全国将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但在基层调研中,不少乡镇干部告诉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如同进入雷区,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量原来积累下的隐性纠纷。不少干部用“胆战心惊”来形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的困境。

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农民寸土必争,对确权工作利益期望多。正如南昌县黄马乡徐家村朱细金等农民告诉记者的:“拿到田就是钱。国家补贴加上700多块钱一亩的田租。我有三五亩农田,即使自己不种每年也能有数千元。”广东省云安县南盛镇大窝村村支书邓健芳介绍,因自然变迁、征用等原因,农村土地比二轮承包时有所减少,甚至很多人没有农田。

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是,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农田纠纷能够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

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罗青平说,原来不少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以后农村土地的增值效益还会更大,农民更是寸土必争,所以国家开展新一轮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一些矛盾也就随之集体爆发。

由于顾及社会稳定,各地在最新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中异常谨慎,甚至不积极。江苏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杨天水介绍,农村基层乡村干部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体积极性不高,甚至有些地方不愿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县也只是选择了少数乡镇的少数村开展试点工作。广东省云安县2011年7月开始在南盛镇大窝和横岗两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但直到2012年2月29日才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至今还未推进。

权属关系混乱 土地確权难度大

二轮承包中新旧矛盾叠加积累等问题是当前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难开展的主要诱因。

首先是二轮承包发证过程中旧问题未解,新矛盾又至。江苏、江西、广东等地农业部门负责人介绍,1998年国家进行确权登记和发放承包经营证。2003年土地承包法出台,粮食价格飙升,农田纠纷开始出现。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地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表。

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多种现象,土地权属关系十分混乱。包括广东、安徽、江西等省份都出现,1998年二轮承包时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与2004年再次发的证上农田面积和承包对象等不一致,一些地区出现更多纠纷。

其次是农村土地调整带来不少潜在纠纷。按照国家法律,不允许对承包土地进行大调整,但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全部发生变动,与1998年确权和发证的情况完全不相吻合。根据农业部门调查,江西南昌县2400多个村民小组中有300多小组做过类似的调整,带来了不少土地纠纷。

同时,农村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土地没调整、农户间互换田块等土地纠纷问题在农村非常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清晰界定难度大。广东省云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简伟熊表示,作为全国试点的南盛镇土地流转率达到73%,有的甚至流转多次,时长达二三十年不等;尤其是一些农田建了建筑物,属于违法用地,建筑物没有任何法律证书,仅仅处于民间承认状态,如果确权登记使之有所变化,协调利益方有一定难度。

三是不少政策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大窝村支部书记邓健芳认为,一些农村人员户口迁出去了,按政策是自愿退田,可没人愿退。一些地方干部也反映,1998年二轮承包的30年合同还未失效,这次确权颁证是否要签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期限等都还有待政策确定,县市不敢擅自探索。

同时,确权过程中发现多出不少原来被隐瞒的土地以及农民新开荒土地,也需要相应政策来处置。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副镇长王宏告诉记者,2011年5月份,马头镇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镇。目前实测农田面积比二轮承包登记面积多出46%。黑龙江省农委负责人介绍,2012年黑龙江省方正县和阿城区被批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其中也发现多出不少土地。但由于土地二轮承包期内不宜调整,因此量出来的地也不好处理,只好等待统一处理。

基层干部反映,这些多出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让地方政府官员压力不小,需要确定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还要国家对新增土地确认后给予优惠补贴。

(本刊记者伍振根据《经济参考报》、《财经》、央视网等整理)

上一篇:企业管理概论复习题下一篇:校园走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