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2024-09-17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精选7篇)

1.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篇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略)

3、减免税备案表(略)

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下同)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 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含10人) ;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含5人) 。

(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 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 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 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 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 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 残疾人, 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 》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 残疾人个人, 是指自然人。

(三) 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第二条第 (二) 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 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3.安置政策,你吃透了吗? 篇三

用好立功受奖的“资历牌”

【案例】某部军转干部李某,在部队工作期间是通信专业的工程师,他多次参加重大演习通信保障任务,特别是在汶川地震、芦山地震、奥运安保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屡立功勋,先后立过二等功 2 次,获得过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面临转业,他捧着一枚枚奖章,再翻翻转业安置政策宣传资料,他对自己转业安置时究竟能享受多少优惠政策,心里还是没底。

【分析】作为军转干部,应当充分相信各级政府在落实优待功勋模范的执行力。例如,成都市在安置分配时,在市级机关和五城区依据安置计划,采取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特别是对未选择到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按中央3号、8号文件明确需要照顾的对象按序分配: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任团职实职满三年的;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的。而在其他一些省份,也明确规定,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要在安置上予以照顾。

慎打买房落户的“擦边球”

【案例】通过向部队干部部门和地方军转部门咨询,军转干部王某的心里有些没底了。因为,为了能够留在主城区,他举全家之力,在市区不错的地段买了个小户型,并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但是,由于王某的家属户口是随着买房才迁到主城区,按照地方有关政策,买房落户需要满一定年限才能转业安置在主城区。因此,王某在递交转业申请后,又后悔了,表示想滞留一段时间,等买房落户满年限了再考虑转业。但是,地方政府对翌年接收滞留军转干部,有着一定的惩罚性措施,又让他很纠结。

【分析】关于买房落户,在中央3号和8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各地政府在落实中央文件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细化的结果。从目前各地对这一政策的规定情况来看,一些大城市规定严格,明确规定不接收买房落户的军转干部。比如昆明规定,从2012年10月31日起,凡是以投靠人购房为由在昆明市城区落户的,不再作为接收安置条件。而有的地方政府,买房落户并未全盘否定,但是有年限规定。还有的地方政府,对买房落户规定得相对宽松。因此,在选择转业前,如果想通过买房落户作为安置理由进行安置,应当慎重,一定要先将当地政府的政策了解清楚,再作打算。

准确计算加减分的“明白账”

【案例】张某查看了军转考试的成绩后,心里一块石头才落地。毕竟,转业之初,听说选择计划分配进行安置,还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才能按成绩进行录用,他心里多多少少有些不情愿。在部队工作了二十几年,好歹也是个团职干部,以前是经常考别人,转业了却要被别人考,而且成绩直接影响将来工作岗位,压力使他感到很茫然。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在安置军转干部时,大多采取先培训、后考核、再录用的程序。但是这种考核与公务员考试有着很大不同,并不是单一以理论笔试成绩作为唯一指标,而是参照服役时间、立功受奖情况、学历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4.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篇四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须知

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地方法规、规章:《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各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1人的,按实际比例数计缴)。另1:为落实国家、省及大连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我市各单位在征缴期内缴纳的保障金给予30%的减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即:2008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0%。

注:2008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大连市(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33634元;旅顺口区26461元;金州区23899元;瓦房店市、长兴岛24216元;普兰店市23746元;庄河市、花园口区24207

1元;长海县34160元。

另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精神,“在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我市将依此规定执行。

四、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征缴期为次年;2008应缴纳的保障金,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8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知

一、办理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流程

准备材料→审核(按照单位性质及现行税收体制到所属年审窗口办理)→申报交款(按照年审核定金额在市地税网上申报划款或到所属地税局窗口申报交款)

二、办理年审时须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可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

2、2008职工工资手册

3、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报表(加盖公章)

4、200811月份会计凭证

5、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报送《在职残疾人登

2记表》(可网上下载或到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6、建筑行业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本单位2008工伤险缴费明细。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

三、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程序

经营困难企业是指必须符合大连市《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9‟43号)要求,申报并获得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加盖印章的《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的企业。此类企业可在200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间,向纳税申报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递交一式三份的《大连市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同时还要提供年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批准后,可缓缴全额或部分200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免除征缴期结束后至缓缴期限结束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窗口联系方式一览

5.残疾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五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为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但人数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篇六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认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认定以吉林省民政厅核发的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为准,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执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及办法按照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报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备案。

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提供的资料

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发生变更的须重新提供。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应当按月提交。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4.纳税人应按月提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并出具为每个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明细。

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个人(包括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件的复印件。

纳税人首次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吉林省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互联网退税审批系统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规程》(吉国税发〔2005〕324号)的规定进行退税审批。

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内容真实准确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核准后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发生变化,应在人员数量及比例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后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

(三)对纳税人的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不属同一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符合减免条件的,主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和主管营业税的地税机关应在审批同时加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未减免”戳记,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减免。如纳税人仅符合所得税减免的,则就所得税减免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公式计算确定2007年上半年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额时,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在确定完上半年征免税额后,重新确定下半年应纳税额时,应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为防止残疾人重复安置,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安置卡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岗位培训,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对申请、确认及变更等事宜要详实登记,以备到期时提示调整纳税。《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自行设定相应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人数、减征营业税限额、安置残疾人及减征营业税限额变化情况、减征营业税额度、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及所得税加计扣除额度、半年及审核情况等。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主管地税机关对提交的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的残疾人职工比例每半年(6月、12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核后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7.体操运动员的就业安置研究 篇七

关键词:体操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培养体制

1体操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严峻

1 . 1退役就业难、生活困窘

现在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生存处境差,运动员退役后生活困窘的事件并不罕见,前体操冠军孙旭光由于从5岁开始练习体操,孙旭光在小学6年级后几乎放弃了文化课学习,退役后走入社会,因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以打零工为生。体操这类社会普及度相对较低的运动项目,相对于其它的运动项目来讲,其运动员就业程度相对较低,体操这种运动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偏低,其与乒乓球、瑜伽、羽毛球、足球等运动不同,社会中很少有人在日常生活中以体操为运动、健身项目,这就导致我国大多数体操运动员无法以其专业参与到社会体育健身中来。但是当前体操作为我国奥运会中的优势项目,体操往往是各省(市)发展的重点项目,各个省市、自治区都十分重视,构建了一系列的体操人才培养计划,但是优秀运动员还只是占少数,大多数运动成绩一般的运动员其退役后的就业情况令人担忧,其中特别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的运动员,社会关系少,交流能力相对较差,经济水平有限,他们大都不愿意回到原来的输送地,其安置状况显得尤为困难。因此,体操运动员退役后生活如何得到保证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 . 2文化水平低、综合能力差

随着我国举国体制培养模式的开展,我国培养了大批运动员,对于竞技体育而言,每年有大批量的运动员被淘汰,被淘汰的运动员面临着就业问题。目前,我国注册运动员估计约为2万人左右,平均每年的淘汰率为15%,低成才率、高淘汰率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如果遇上全运会年,淘汰率将会达到40%,这样,每年约有4000人左右面临择业[2]。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运动队普遍不重视或无法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运动员每周有2~3天半的时间进行文化学习,但是其大部分时间运用训练、比赛,运动员日常承受着极大的生理、心理负荷,可用于文化学习的时间、精力与同龄人相比严重不足,其文化知识、社会常识、社会经验等方面相对于同龄人来说严重不足。同时由于其训练时间与学习时间的反差,导致大部分运动员文化水平、综合素质偏低,缺少社会职业技能,这就给运动员就业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此外,从社会用人单位来讲,接受体育专业的运动员等于接受一批没有职业技能、工资待遇高的学徒,所以,各个地方的用人单位对于运动员就业问题上没有很高的积极性,这一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往往是各地政府重点、难点;加上运动员对于就业的期望值偏高,过重地看中自己取得的荣誉和成绩,往往忽视了其专业的特殊性,也给其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体操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2 . 1体操运动的专业特点: 偏门、专业性强

由于体操项目动作多,难度大,训练周期长,所以竞技体操运动员投入训练非常早,一般为3~5岁,成材的周期长,一般为8~10年,与其他项目相比专业性更强,在社会中的普及偏低,可以认为体操运动是社会中的“偏门”运动。这类项目的运动员就业形势更为严峻,首先,“偏门”运动员就业选择性偏低,对于社会普及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如篮足排、羽毛球等,其职业选择性还是比较多,但是对于体操这类“偏门”运动,由于可供选择的就业岗位相对其他运动员较少,若是找不到与自己对口的就业机会,又没有足够的资金创业的话,其退役之后的安置就会有很大问题。

其次,体操运动是个高风险的运动项目,在全国锦标赛期间,国家体操女队领军人物程菲没有选取最高难度的动作,其女队教练组组长陆善真解释说,最高难度动作就意味着对身体极限的挑战,在身体状态没有达到最佳的情况下,最高难度动作就意味着失败和受伤的风险。陆善真的话明确指出,高难动作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可以去尝试的,在熟练的基础上还需要状态的支撑。可见体操运动属于一种高难度、高风险的运动,其对运动员的身体素质要求特别高,在日常训练中伤病也是免不了的,相对于其它运动项目,体操运动员的伤病情况可能也更为严重一些。而伤病情况,也影响着偏门运动员的再就业和退役后的生活。

2 . 2运动员培养体制缺陷: 重训练轻教育

我国竞技体育的培养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遵循着三级训练体制,即“业余体校—省市体工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培养模式,这种培养体制偏重于运动员的训练,而且在我国的基础训练过程中过早加入了专业化训练,90%的运动员在少儿阶段开始专业化训练,他们每周平均训练时间在30~40小时左右,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训练时间也在增加,学习的时间越来越少,运动队的封闭式管理造成与文化素质相关的各种能力低下[3]。体操运动员常年被体制隔离,不仅对外界的接触和认识较少,而且没有任何机会接受就业指导,国家和相关部门没有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进行职业培训,运动员专业技能单一、普遍受教育程度不足、综合素质低,适应市场的能力明显不足,如今组织安置越来越困难,而运动员自谋职业的能力又不强,由此导致体操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困难重重。

2 . 3就业形势不乐观

现阶段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每年除了原有失业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的劳动力在等待工作岗位,经济大环境并不理想,就业压力非常大,退役运动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难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其次,退役运动员政策性安置形势同样很严峻,过去,退役运动员就业主要依靠政府或组织的安排,但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省、市的机构编制饱和,人事制度改革,退役运动员政策性安置难度加大,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退役大军,而且没有特殊贡献和特别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更是不可能得到组织的妥善安置,一次性安置经费对于退役运动员的生活又远远不足,虽然有些国有企业能够接收部分退役运动员,但他们依然会因为缺乏竞争力和适应力而再次面临失业的风险。因此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形势并不乐观。

3体操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思考

3 . 1建立合理的培养机制

针对运动员文化素质低、退役就业困难的问题,国家早就提出了“体教结合”的人才培养策略,如将体工队学院化、高校开始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加强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普通中学与业余体校结合等,但受过去培养模式的惯性以及运动队对专业成绩的偏重,使得“体教结合”的人才培养策略流于形式,根本没有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现状。而当代竞技体育的竞争,不纯粹是体能的竞争,更是科学文化素质的竞争,一个优秀的运动员应该使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运动员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质,才能对运动技术、理论更加深刻地理解,从而更快更好地掌握技术,提高运动成绩,另外,文化教育有助于提高退役运动员的心理适应能力强,有助于退役运动员完成角色的转变和退役转型,同时可以大大增强运动员退役就业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运动员面对市场竞争的能力[4]。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退役就业问题,首先要真正落实“体教结合”政策,妥善安排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专业训练,解决运动员专业成绩提升与文化学习少的现实矛盾,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的时间,保障运动员提升文化素质、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通过不断探索和尝试,让体教结合、人力资源开发策略逐步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退役运动员的生存危机,从整体上提升退役运动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3 . 2开展职业技能教育, 拓宽就业渠道

文化教育程度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在当代社会谋生存就缺乏竞争力。体操运动员从小就成长在军事化的封闭体系内,成长期缺乏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技能教育,导致运动员退役后只能坐等组织分配和安排,尤其,体操是一种“偏门”运动,所能从事的职业范围又非常狭窄,若是找不到与自己对口的就业机会,创业经营条件又不足,退役后生活将非常被动,生存非常困难,由此也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相关组织或机构应该为运动员提供技能学习的平台,依据个人兴趣或意向让体操运动员开展技能培训班,把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技能培训作为配套服务和一项长期的任务去实施。当代社会,竞争激烈,拥有一项职业技能,运动员自主谋生的能力就强,退役转型则较为容易。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09年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运动员职业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进一步做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发挥运动员的专业优势,增强运动员的就业竞争力”[5]。

3 . 3完善体操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上一篇:小学英语期末测评方案下一篇:晨会激励员工励志语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