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精选7篇)
1.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 篇一
合肥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信息
第29期(总第374期)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0日
市卫生监督所
今年我市为实施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做了多方面准备工作,已顺利通过了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等环节,为进一步了解该系统在卫生监督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成效,市卫计委、市卫生监督所于7月4--6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赴已实施自来水在线监测项目的陕西、甘肃两省进行了实地考察。
本次考察由市卫计委杨之煜副主任带队,市卫监所赵昱所长、市卫计委信息规划处王升保副处长以及市卫生监督所相关专业人员一行七人参加考察。
考察组一行7月4日上午首先参观考察了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监控中心。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对陕西省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平台进行了演示,通过电子地图选择监测点,可以实现监测点24小时水质在线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数据,系统将立即自动预警。同时还听取了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在监测点选择、数据存储、异常数据处理等方面的经验介绍,现场进行了热情的交流。7月4日下午考察组来到水质在线监测末梢监测点现场查看末梢监测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对设备的管理、运行周期、维护保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与问询。
7月5日上午考察组一行不顾鞍马劳顿赶赴甘肃省兰州市,随即于当天下午赶到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局参观考察,通过甘肃同行对自来水在线监测系统应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运行以来,已成功预警并处理一起水质异常公共卫生事件,凸显水质 1 我市赴陕西、甘肃两省实地考察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 在线监测在数据卫监时代应用的优势。在参观考察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的同时,还听取了甘肃省同行在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先进经验介绍,现场参观了使用同一数据平台进行医疗废弃物在线监测系统应用与管理,7月6日现场参观了甘肃省人民医院使用医疗废弃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操作流程,感受了医疗废弃物收集智能小车的便利,对医疗废弃物在线监测系统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甘肃省同行同进行了探讨交流。
考察组通过考察陕西、甘肃两地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后认为,上述两省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已日趋成熟,监测覆盖面逐步增加,正常使用后的维保,通过第三方有偿服务及时有效,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与学习。目前,市卫监所正在抓紧时间从实际出发,结合考察所学习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使之更加适应我市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王红梅)
合肥卫监清查网络净水器销售市场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极为盛行,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烦恼及至健康安全隐患。为保障市民饮水安全,净化家用净水器网络销售市场,为市民网购家用净水器提供卫生指导,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首次启动了网络销售水质处理器专项监督检查。
近期,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对在合肥主城区注册的网店进行随机抽查共抽查10家网店,共检索网络销售产品30多种,检查的产品有沁园、志高、安吉尔、美的等品牌,重点检查网络经营的水质处理器产品是否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以及标签、说明书是否合符合相关要求,并对商家是否存在销售媒体曝光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多数产品均未标注卫生许可批件,有的产品标注的的批件与其销售的产品不一致。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将及时向网络平台反馈,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对于生产企业地址在合肥的企业,我市将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其网络销售行为,对生产企业地址在外地企业,下一步会通过协查该公司生产方的监督部门,查验其否有卫生许可有效批件。今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会针对有网售的净水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的规范其网售行为,从而保障市民购得安全放心的涉水产品。(殷光明)2 卫生执法为民 专业技术先行
--我市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为了解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掌握重点公共场所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评价健康风险,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疾病控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2018年6月至12月底,我市将开展一次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为配合此次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合肥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抽调多名卫生监督员,积极做好以下工作:1.提供重点公共场所本底资料并确定监测单位;2.负责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填写;3.认真配合市疾控中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和从业人员健康危害因素调查。
截止7月上旬,全市共监测四个市区和三个开发区公共场所48家(其中住宿场所18家,理发店8家,美容店8家,候车室2家,游泳场所12家),采集样品1725份,填写公共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48份,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调查表240份。至此,我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夏季工作已经结束。目前,采集的样品大部分正在检测中,部分检测数据正在统计中。(吴昕)
2018年7月14日中午骄阳似火,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的119值班电话骤然响起,有群众电话反映,感觉某小区内的泳池水“味道重”等。
电话就是命令,经开区分所接到电话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分管卫生监督员带领莲花社区卫生监督工作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当天是周六的休息时间,室外地面温度远高于40℃,莲花社区卫生监督工作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到指令,立即携带市监督所统一配置的现场水质快速检测仪器来到群众投诉的游泳池现场。
现场调查和水质检测结果表明,该小区内有2个泳池,虽然分室内和室外两个泳池,但泳池水在底部是相通的,现场监测室内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略高于室外泳池,室外池的余氯现场监测符合国家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此结果不影响泳客的身体健康;另外,该泳池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且上墙公示,使用的水质消毒产品“索证” 3 经开卫监快速反应替泳客释疑解惑 材料齐全,有水质循环过滤设施且正常使用,泳池每天有专人自测水质常规项目并且在小黑板上公示。
经开分所的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调查和水质检测结束后,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和水质监测数据反馈给反映人,其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快速反应表示十分满意,同时也对经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测后的泳池水质更加放心了。
这是经开区监督分所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前哨作用,通过两级联动的方式及时处置举报投诉的成功典范,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陈鹏
石艳)
肥西县
全民参与共护舌尖 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丰富
今日,肥西县在上派镇四十埠广场举行2018年食品安全宣传月启动仪式。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主题是“尚德守法--食品安全让生活更美好”。宣传月期间将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这次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各部门将开展十多项活动,其中包括:“县食品安全创建一月一镇一主题”“‘你点我检’110直通车‘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等,通过丰富的活动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受益”的县食品安全创建氛围。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保障食品安全离不开营造健康的消费生态环境,提升市民在食品领域的健康消费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宣传活动月的系列活动中,除了食安办、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外,普通市民也参与其中。还包含对市民举报的食品进行抽检、参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等由市民直接参与的活动,让市民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和宣传工作中来。
县吴朝辉副县长、县卫计委赵昌明副主任、市场监管局解明启局长、县监督所夏义清所长等部门参加食品安全宣传月启动仪式,并要求以宣传月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构建“天天都是宣传日、周周都是宣传周、月月都是宣传月”的舆论环境,有效提升市民对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度,推动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更上新台阶。(刘良智)长丰县
时至夏季高温,游泳场所陆续对外开放经营,为保障广大游客的身体健康、确保泳池水水质卫生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游泳场所双随机工作要求。近日,长丰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2家游泳场所开展了双随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查看各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自检结果公示和卫生信息公示情况等,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采样,做实验室检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泳池水中的余氯、PH值、浑浊度等卫生指标进行了快速检测。
针对现场发现的部分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能及时更换、消毒剂和净水剂生产许可批件索取不齐、投加药及换水等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卫生监督员均现场给予指导,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下一步,长丰县卫生监督所将根据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复查。长丰县卫生监督所开展游泳场所双随机监督检查
庐江县
庐江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夏季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
炎炎夏日,很多人选择去游泳馆消暑,为切实保障广大泳客的卫生安全,根据合肥市卫计委《关于开展2018年合肥市游泳场所专项执法检查暨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合卫监督秘[2018]16号)要求,2018年7月11日至12日庐江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庐江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的2家游泳场馆(庐江豪仕堡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县智伽健身会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该所卫生监督员现场查看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的情况;对泳池各功能间的设置、布局;池水循环过滤系统;水质消毒设备的运行情况;所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情况;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了“严禁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砂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识和禁烟标识等进行了查看,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游泳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庐江县疾控中心采集了泳池和浸脚池水样,对游泳池水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 5 素、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值及浸脚池水余氯等指标进行检测。
从检查的结果来看,2家游泳馆的强制性淋浴系统均出现故障,浸脚池也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达不到强制消毒的目的。另外,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记录、自检自测记录不完善。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并给予了指导,要求立即整改。
下一步,该所将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复查,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游泳场所的监管频度和力度,保障辖区各公共游泳场馆的卫生质量。(肖赛兰)
庐江县卫生监督所两位同志被评为“庐江县2017行政执法办案能手”荣誉称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活动,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7月12日下午,庐江县政府在城东小剧院召开“庐江县2017“行政执法办案能手”表彰暨2018行政执法培训会,庐江县卫生监督所宛训、姚巧林二同志被授予了“庐江县2017行政执法办案能手”荣誉称号。
此次评查是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邀请庐江县人大、庐江县监察委、庐江县检察院、庐江县法院、庐江县编办参加,评查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经部门推荐、评查组评议、公示公告、庐江县依法行政领导组审批等程序进行评选,评选以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多方面考评。此次荣誉的获得极大的鼓舞了该所执法人员的士气,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树立了良好榜样。
今后,该所将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知识培训,努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争取做的更好。(姚巧林)
巢湖市
巢湖市环保局与巢湖市卫生计生 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
7月9日至12日,巢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与巢湖市环保局就医疗机构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工作进行了一次联合执法。为了能有序高效的完成此次工作,参加的检查人员提前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目录表和规划路线。在各部门领导的正确 指示下和所有检查人员的通力配合下,4天时间内完成了对辖区内14家医疗机构的抽查工作,其中4家医院(包括1家私立),10家卫生院。
此次联合执法,巢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在配合了环保局顺利开展2018年第三季度巢湖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工作同时,也很好的促进了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联合执法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大推进了我队在新时代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经克强)
举办巢湖市2018年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8〕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巢湖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于7月13日举办巢湖市2018年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班。
此次培训由巢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业务骨干为学员授课,内容涵盖公共场所与学校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简介,医疗机构监督与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简介,放射卫生知识。培训结束后,大队就此次培训内容对参会人员进行了现场考试。
通过培训,参会学员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有了一次系统的学习,有利于卫生计生执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使辅助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刘婷婷)
巢湖市召开游泳场所监督检测结果分析会
巢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于2018年7月4日至10日完成了对本市游泳场所的专项监督检查,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大队于2018年7月16日在单位五楼会议室召开了游泳场所监督检测结果分析会,巢湖市10家游泳场所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要内容为根据前期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及巢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对各个单位进行通报;各游泳场所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最后,我大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确定于2018年7月17日开始对检测不合格单位进行复查。(袁锦)7 巢湖市执法大队对巢湖市朱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烔炀分公司开展高温期间卫生监督检查
7月16日,接群众多次反映巢湖市朱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烔炀分公司供应的自来水水质差的问题,巢湖市烔炀镇政府联合巢湖市水务局、环保局、巢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前往该供水单位了解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了制水工艺池及水质净化消毒、加氯加药情况,其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运转正常,但由于高温期间蓝藻爆发,供水需求量大,制水工艺跟不上供水需求,工艺池内水质混浊,现场采集出厂水快速检测,检测结果:浑浊度15.1NTU,余氯0.26mg/L,色度61,PH值-0.8,臭和味有,肉眼可见物:可见绿色漂浮物,水质混浊。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高温期间要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制水工艺流程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按照实际供水能力,分时供水,供应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方可对外供水。
最后,烔炀镇政府联合各部门召开会议,就如何解决水质差问题开展讨论,各部门对如何改善水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水厂要延伸取水口,改善源水水质,加强水质处理工艺,查找原因,寻找提高水质的办法,有突发情况随时与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与群众沟通联系,保证高温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方媛)
巢湖市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医疗废物管理问卷调查工作
根据合肥市卫计委《关于转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合卫监督秘〔2018〕19号)的要求,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自2017年7月起立即开展了此项医疗废物问卷调查工作。
此次专项工作共抽取了巢湖市38家医疗机构,问卷调查表从本单位管理责任人,到外包公司管理责任人,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交接登记、暂时贮存的管理流程,到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分类收集点和运送工具的硬件配备等都共设计了近70个问题,全面梳理医疗废物管理全流程各环节,调查结果网络提交。我市执法大队将高度重视此次固体医疗废物排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此次问卷调查工作。(张前锦)瑶海区
瑶海区卫计局举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卫生计生专业知识考试
为继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依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根据《关于做好2018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8〕48号文件要求,瑶海区卫计局于7月13日下午,组织卫计系统2018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专业知识考试。
各街道计生专干、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等符合报名条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共计15人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全程采用闭卷纸质化模式,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全部从试题库中随机选取,通过考试让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熟悉本行业卫生计生专业知识,查漏补缺,以考促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为今后的辅助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下一步,区卫计局根据区法制办总体安排,组织卫生计生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将获得行政执法辅助资格人员补充到行政执法的一线队伍,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合肥东城中心建设提供执法保障。
瑶海卫监开展放射诊疗委托性检测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障情况,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合肥市放射诊疗委托性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近日,瑶海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委托检测机构随机对1家公立医疗机构和3家民营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委托抽检工作。
检查中,执法人员参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从放射诊疗许可、设备性能和场所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防护设施及管理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委托性检测机构从设备及场所基本情况、相关证件及报告等进行抽检;此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放射防护标准和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公平、公正开展状态检测,出具检测核查报告,并按时效要求及时报送。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将择期复查。
下一步,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将加大对辖区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和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进一步提高放射诊疗机构自主卫生管理水平,为百姓营造安全、健康的就医环境。(杨静
张杰)
高温来袭 严查“饮用水”卫生安全
夏季是饮用水污染事件及介水传染病的高发季节,近期雨水增多,新增水体致使各水厂水源极易被污染进而影响饮用水水质,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也极具污染威胁。7月16日,瑶海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启动辖区所有二次供水单位夏季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准备情况等,同时对饮用水中的余氯、浑浊度、PH值、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消毒产品索证材料不全等问题,执法人员严格指出并细心指导,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择期复查。
高温多雨季节,区卫生监督所下一步,将加大辖区生活饮用水专项检查频次,增强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坚决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提升生活饮用水质量,有效保障广人民群众饮用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程全
刘磊)
瑶海卫监参加区卫生计生局“讲严立”
专题警示教育动员会
7月16日下午,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召开“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动员会在公共卫生中心三楼会议室举行。区派驻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组长张荣华参加会议并讲话,局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支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利萍主持会议,共计40余人参会。
会上,纪检组组长张荣华简要通报鲁炜和“陈、杨、周”以及近期发生在我区的违法违纪案件。区卫生计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玉梅学习传达 10 了区委“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 专题警示教育动员会会议精神,就区卫生计生系统“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 专题警示教育进行了部署,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的方案,切实增强做好专题警示教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最后王利萍局长要求:一是要高站位认清重大意义。二是高质量落实各项任务。三是高标准抓好关键环节。四是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意识,自觉做好表率,主动担当,创新方式方法,紧扣关键环节,严密组织、扎实推进教育活动,确保专题警示教育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生根,积极推动卫计事业健康发展。(张杰)
庐阳区
庐阳区卫生监督所圆满完成党建知识测试
为进一步落实党建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干部对党建等方面基础知识的学习,7月16日,区卫计局党委对我所全体党员开展了党建知识测试。
本次测试内容主要涵盖《党章》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基层党建工作应知应会知识等各个方面,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填空题,简答题等,测试旨在“以考促学”,既是对党员干部理解掌握党章情况的一次检测,又是对当前党章学习成果的一次巩固提升。
通过此次党建知识测试,进一步检验了党员干部对基层党建知识掌握情况,督促和引导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党建理论知识,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学深、学透,不断增强党建知识水平,为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打下了坚实基础。(孙玉晓)
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市领导。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约监督员。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社区管
理)局;市卫生监督所。
2.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 篇二
一、卫生计生信息化的发展状况
(一) 卫生信息化建设
中国卫生信息化建设, 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2003年, 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起步阶段。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挂号、诊疗等工作流程的电子化以及器械、药物等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呈现单个系统、小范围应用的特点。
第二阶段, 2003年抗击非典后至2009年, 是公共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期。建立了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 全国所有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实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的网络报送, 实现疫情个案信息直接报送和疾病控制及时响应;逐步建立了卫生应急指挥、卫生统计、妇幼卫生保健、新农合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 2009年新一轮深化医改工作启动, 卫生信息化既是改革的重点任务, 又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 受到高度重视, 进入全面、持续发展期。自2010年起, 中央财政连续3年安排信息化专项建设资金近100亿元, 在以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西部地区远程医疗建设、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目前, 全国10个省份、一半地市分别建立省级、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 30%的县不同程度建立县级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支撑区域内信息共享, 实现医疗卫生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
北京等9省市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交换共享业务数据;河南、海南等省份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审核比对功能;安徽等10省份实现了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资源库省内共享。
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开展电子病历建设, 三级医院基本实现医院内部电子病历共享, 不同程度实现网络预约挂号、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调阅共享。
全国800余家医院开展远程医疗, 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延伸。15个省份发放应用居民健康卡, 辽宁、河南等省份全面推广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应用, 惠民便民效果明显。
实践表明, 信息化在优化就医流程、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检查检验结果、跨地域核算结报医疗费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边远地区延伸、提高卫生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计生信息化建设
人口计生信息化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 逐步构建起国家和省级两级信息处理, 人口信息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执行、人口决策支持、人口信息服务四大应用系统。目前各省均建立了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 覆盖全国13亿人口, 流动人口计生重点信息在县乡两级的应用比例分别为81.6%和75.2%, 有力促进了人口计生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二、统筹规划, 服务于深化医改和科学决策
2013年以来, 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及信息技术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卫生信息化发展总体框架进行了顶层设计, 按照“制度先行、统筹设计、强化应用、互联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 基于原有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框架, 在保证已有信息化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 研究发布了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从以下方面构建中国人口健康信息化的总体框架。
一是建设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相互关联的三大数据库。全员人口数据库主要汇集人口学方面的基本信息, 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主要汇集全体居民的健康信息, 电子病历数据库主要汇集医院内就诊人群的诊断信息。三大数据库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 通过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实时动态更新, 确保三大数据库个案基本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支撑业务协同。
二是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开放、有机对接、分级管理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平台, 支撑跨省、跨业务领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地市、县级平台承载区域内卫生计生业务应用, 是区域内各类信息系统互连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枢纽, 为省级和国家级平台提供跨区域协同和管理信息。
三是建设自下而上、功能健全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大业务应用系统, 覆盖卫生计生所有工作领域的各级各类机构, 生成服务信息, 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满足各项业务管理及服务需求。
四是构建卫生计生网络系统, 实现数据有效交换。
五是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 发挥居民身份识别、基本健康信息存储、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金融结算功能, 方便居民依托信息化网络获得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是强化信息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
三、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一) 启动金人工程和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
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 (“金人工程”)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完善人口计生服务、信息采集和决策支持3大类应用系统, 以及委本级共享查询应用支撑系统、服务门户网站。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是《“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工程之一, 核心内容是建设国家级卫生信息平台, 实现跨省份、跨领域医疗卫生业务信息共享。两项工程统筹兼顾卫生计生业务需求和硬件设施, 保证卫生计生业务系统相互融合、标准统一、信息数据集中共享, 提升国家层面的监管能力和决策水平。
(二) 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主要内容是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和开展远程医疗。分阶段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 推进居民健康信息共享和健康服务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在医疗系统间的共享交换、及时更新, 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候诊、诊间付费、自助查询和打印检查检验结果, 满足紧急情况的医疗救治、异地检验检查信息调阅和居民健康管理的需要, 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 提高跨机构、跨区域诊疗时效和质量。通过建设国家远程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和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构建全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实用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提高边远地区居民的就医可及性。充分利用云服务、物联网等新技术不断探索创新远程医疗服务模式, 促进远程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三) 推动区域信息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快国家、省、地市以及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建立资源集约化、流程科学化、服务规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实现医疗与卫生的业务协同发展, 构建包含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绩效考核、政府补偿等内容的区域卫生信息体系, 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提高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筹资与监管水平。建设完善门户网站, 面向居民提供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机构就诊信息查询, 支持开展以图表形式展示血压、血糖等个人健康指标的健康管理。
(四)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标准规范
尽快研究制定行业信息安全规划, 以规划引领行业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 健全安全审查、等级保护和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建立信息安全通报机制, 强化信息系统安全工作, 切实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信息标准工作机制, 健全已有标准规范, 继续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 发挥标准规范对各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五) 创新体制机制, 努力营造信息化发展环境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 应加强与专业咨询机构、科研机构及相关知名企业开展合作,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强与通信商的合作, 促进移动互联网、穿戴设备等新技术的快速应用, 服务于居民健康。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逐步形成稳定、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管理与保障制度, 培养人才, 壮大队伍, 规范建设, 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 根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 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应用, 人口健康信息化将在我国卫生计生事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实惠。
参考文献
3.区域卫生平台信息安全设计 篇三
关键词:区域卫生平台;信息安全;设计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2-0076-02
一、引言
根据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应用安全需要,整个平台的网络架构应由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统一负责设计和规范。相关的接入设备设置标准和运维要求应由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统一制定管理规范要求。各接入单位和运维单位应依据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统一制定的管理规范要求,对各自所使用和管理的各类设备、应用系统、运维工具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范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网络安全
网络系统安全也是网络系统稳定的根本性保障,无法保障系统安全的网络是无法实现网络系统的稳定性的,然而,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网络系统的安全事件,有70%是由内部的使用者造成的,因此,一个能够轻松使用内部网络系统的用户,其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网络安全影响会比一个外部的黑客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目前,网络系统中蠕虫病毒、扫描攻击、DDOS等攻击越来越普遍,而这些攻击将直接导致网络系统瘫痪和中断,给医院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例如:单台主机在进行扫描攻击的时候,可以瞬间将门诊收费的主干网络设备的系统资源占满,造成门诊收费等系统无法正常通信,严重时还将造成全网主干系统数据传输缓慢或中断。因此,病毒是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病毒和网络攻击型病毒,防范十分困难。
(一)网络接入方案。规范所涉及的网络建设涉及到市区两级网络的规范联接、协调管理等内容,所以在网络接入方案规范要求方面,将相关内容拆分成以下两部分。
(二)区县网络接入方案。区县网络接入方案应由区县卫生信息平台根据本区域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选择,可提供的建议主要有三种:
1.利用VPN相关技术依托Internet网络构建区域卫生信息专网。
2.基于本区域的政务专网构建卫生信息专网。
3.自行建设本区域的卫生信息专网。
由于各种网络接入方案在安全技术和管理权限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区域网络建设单位可根据各自所选用的网络接入技术方案,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三)市级网络接入方案。市级网络接入方案主要针对对象有两类:(1)各区县卫生信息平台;(2)市级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级网络接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相关建设要求,结合各类接入单位的实际网络建设情况、业务状况、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同时各区县卫生信息平台和市级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依照市级网络接入方案的相关要求,配合市级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对自身应用网络进行改造。
(四)前置设备管理。前置设备指部署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外,各接入单位本地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前置服务器设备(服务器)、网络接入设备(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前置服务器设备(服务器)的管理配置权限均有中心负责,各接入单位有权使用该设备,并在该设备上部署同中心进行数据交换所需要的各类应用功能(部署前需要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说明)。网络接入设备(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防火墙)的管理配置权限存在以下两种状况:网络接入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被置于中心可见范围内,且相关的设置依照中心原定技术方案进行配置。在此情况下由中心负责对上述设备的管理,由接入单位配合中心进行维护;由于接入单位自身网络建设要求,网络接入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被置于中心不可见范围内。在此情况下上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则由接入单位自行按照中心相关要求进行。
三、应用安全
(一)CA数字签名集成。出于对整个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应用安全考虑,要求接入单位在各自的数据上传接口中依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将数字签名功能集成进文档注册功能中。前置设备在接收文档注册申请时,首先会验证文档签名。签名通过后还会验证XML结构和部分信息是否符合接口描述要求,如通过后返回机构文档注册程序成功标志表明此文档顺利提交,否则返回失败及失败原因,接入机构文档注册程序接收到错误信息后,根据错误信息代码及描述,对文档或数据重新处理后再次提交,直到成功。
(二)数据安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应该统一负责整个系统的数据安全,依据此要求结合各类信息的实际存储位置、管理负责单位的差异,规范将数据管理工作拆分成前置端数据管理和中心端数据管理两大部分。
(三)前置端数据管理。前置端数据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日常运维人员负责,并由接入单位相关责任人提供相应的配合。主要应实现以下工作内容:对前置设备中的各类数据,制定全备份和增量备份相结合的备份策略,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对前置设备中的数据库定时进行数据索引重整、数据库日志截断,确保数据库运行的稳定高效;对前置设备中的各类应用日志进行定期清理;对前置设备的存储空间进行监测,并定期进行历史数据清理。
(四)中心端数据管理。中心端数据管理工作主要由数据中心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主要应实现以下工作内容:制定中心端数据的备份策略(包括物理备份和逻辑备份),并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相应的数据恢复演练工作;监测中心端数据存储空间和日志空间的使用情况,在监测结果超出警戒阀值的状况下,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管理部门,确保相关问题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并被及时解决监测中心端相应设备的运行状况(CPU、内存等),并定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用户管理部门。避免由于各类硬件设备问题或设备资源不足,而导致的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状况的发生。
四、结论
本通过对区域卫生平台的信息安全的探索、研究和应用,提高平台的安全水平,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培养实践创新人才具有积极的作用。实践表明,该设计对其区域卫生平台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蔡小芳,张永胜.在Web服务安全中XML加密与签名的应用[J].计算机安全,2006,7
[2]胡隽.构建区域卫生信息网进一步整合各级医院信息资源[J].社区医学杂志,2010,5
[3]王佐卿,王树山,邱洪斌,祝丽玲,李殿奎.新医改模式下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探讨[J].中国医院管理,2010,11
4.计生服务综合管理平台 篇四
逻辑模型如图所示:
系统网络结构图:
计划生育政务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独生子女证办理
一站式办理、光荣证发放、光荣证查询、归档查询、光荣证统计、归档文件目录和申领、发放登记表;
(2)再生育孩子审批
再生育办理咨询、填写基本资料、再生育审批、再生育归档、再生育查询、批准再生育证月报、归档文件目录、批准汇签设置、符合未申请名单和设置法定假日;
(3)计划生育(手术)费管理
避孕药具发放、孕、环情监测、自管对象孕、环情监测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中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审核、一览
表和汇总表;
(4)流产手术证明办理
申请和审批;
(5)适龄人口随访服务日志管理
随访服务对象、随访服务日志和因病残再生育免费体检;
(6)社会抚养费征收
立案、抚养费征收、缴费记录和一览表;
(7)计生日常管理
包括工作台账和统计台账。其中工作台账包括:已婚育龄妇女采集核实统计表、出生情况调查表、出生情况汇总表、婚姻状态变化
名单、流入人员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数月报、rti检查登记表。统计台账包括:初、再、复婚妇女名单、23岁及以上初婚妇女 名单、现孕妇女名单、出生名单、落实四项手术育妇名单、期内未落实措施妇女名单、未落实措施妇女名单、哺乳期三个月未落实
措施妇女名单、未婚妇女名单、婚后无孩妇女名单、现家庭无孩妇女名单、现家庭一孩妇女名单、现家庭二孩及以上妇女名单;
(8)报表管理系统
生育情况调查表、独生子证发放统计表、批准再生育汇总表和因病残再生育家庭生育统计表;
(9)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女性信息、男性信息、女性人口查询、跨区域查询和人口数据操作统计;
(10)办公系统
邮件系统、短消息管理、公告管理、待办任务和再生育督办反馈;
(11)系统管理
区划单位和test。
产品荣誉:
苏州市天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
1、开发ios、Android客户端、程序;
2、网站制作,网站设计,网页设计,开发语言(php,asp.net,java);
5.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四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的形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其他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应当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委领导指定其中一个司局,按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或司局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部门;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四)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需要实地调查的,被申请人或相关司局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国家卫生计生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决定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法制司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
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委领导签发,加盖委印章并依法送达。第二十一条 复议案件办结后,复议人员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当于当日即时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司局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委主任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局办理。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6.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 篇六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13日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四条 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第五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OPO的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
第六条 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四)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协助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十)向社会公众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
第七条 OPO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制订潜在捐献人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二)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第九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人体器官捐献专业教育与培训;
(二)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三)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五)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六)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并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网址:)中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好辖区内OPO的设置规划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各OPO的服务范围,不得重叠,并确保OPO的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第十四条 OPO必须在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实施捐献器官的获取,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的划分方案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变更OPO名单或服务范围,应当在变更后72小时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章 捐献器官的分配
第十六条 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详见《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第十七条 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第十八条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第二十条 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一)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
(二)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
(四)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
(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
(六)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
(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
(八)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7.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 我国医院感染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预防与控制能力不断加强, 但是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落实《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 (2012—2015年) 》,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能力, 我委对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3年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实际情况, 我委印发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 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地通过转发文件、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 积极推动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请你省 (区、市) 以《基本要求》为主要培训内容,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实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知晓《基本要求》并制定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二、多渠道开展人员培训
(一) 建立省级师资队伍。
2014年10月我委将委托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省级师资培训。各地要认真遴选师资队伍, 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培训, 建立稳定的省级师资队伍。
(二) 开展网络培训。
为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效率, 我委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围绕《基本要求》制作了相应视频培训课件。推荐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登陆中国医院协会网站网络培训部主页 (www.cha.org.cn/exam/) 进行自我培训, 自行参加在线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各地要依托现有网络培训资源, 把网络培训学时数、考试结果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纳入当地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保证培训质量。
(三) 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现场培训。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安排必要的经费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场培训。
到2014年底, 通过各种形式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当覆盖到全国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和乡镇卫生院, 到2015年覆盖到全部的诊所和村卫生室。
三、建立健全培训长效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 把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的整体安排, 在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训练中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内容的培训力度, 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为各地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并适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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