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精选11篇)
1.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二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会计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其他经济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必须从其所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
一、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认定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具体来说,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体。同时,明确犯罪客体也是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需要。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会计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社会关系,即违反了国家的会计管理制度,其具体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秩序及其有关会计人员的工作秩序,也就是会计秩序,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和隐匿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和罪名也是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些犯罪行为和会计人员在犯罪的时候经常触犯的罪名,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会计制度,妨碍了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
2.复杂客体。
即一种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社会关系,即除了侵犯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会计人员的工作秩序之外,还侵犯了一些其他制度,影响了其他一些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如国家、社会或个人的财产管理秩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金融、税收的管理秩序等。大部分会计犯罪客体都属于复杂客体,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会计秩序,影响了会计秩序的正常进行,还侵犯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偷税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侵犯的客体除了侵犯国家会计制度之外,还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国家财产所有权或者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表现的客观方面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一些会计人员行为对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的外在事实即为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正确把握会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什么罪名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危害行为。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大多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也有部分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会计人员从自身愿望出发所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是会计人员编制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伪造、变造证明文件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危害行为主要是行为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或者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行为。
不作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规定了行为人的义务,而且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它也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在会计犯罪中,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并不常见,主要是在会计共同犯罪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会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通过不作为的形式纵容作为犯的某些犯罪行为。还有些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故意不依法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如会计人员在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执法检查或税务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推诿扯皮,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的行为,或者在提供财务资料时做出对其有利的取舍都可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2.危害后果。
无论是作为的行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危害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有些要求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如在偷税罪中,对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其数额规定也有所区别。对纳税人来说,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满百分之三十,同时偷逃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量刑较轻。对扣缴义务人来说,不缴或者少缴已代扣、代收税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达到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都确定了数额标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
还有一些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即行为犯。如偷税罪中规定“有二次偷税行政处罚记录”的,无论偷税数额是否达到数额犯的标准,只要有此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要求必须“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妨碍清算罪要求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等。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
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要有具体的行为人,同时要由其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犯罪主体同样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或者行为比较恶劣,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会计人员或会计业务负责人。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而且对会计业务负责人(会计主管)要求更为严格,除了要求取得会计证,而且还要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有关会计法规还规定,会计岗位包括会计业务负责人(含会计主管)、出纳、稽核以及从事资产、劳动报酬、费用核算等人员。由此可见,会计人员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记账、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的人。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一般会计人员以外,还包括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等,这些人员构成了会计犯罪的最主要主体。
2.接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处理会计资料的人员。
在会计实践中,一些中小企业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考虑,在本单位不设置专职的会计岗位,而将其会计业务委托给一些会计中介机构或者专门的会计人员代为处理,这些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单位的职工,但是他们往往也要接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令进行会计资料的处理。因此,在会计犯罪中,基于委托关系而代为处理会计资料的人员同样也是《会计法》所说的会计人员,也应该属于会计犯罪的主体。
3.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而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业务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些人没有取得会计证,但是接受了单位的聘任,从事实际的会计业务(出纳)。此类人员不管是否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只要实际从事会计业务,也要以会计人员论。因此,此类人员同样可以构成会计犯罪的另一主体。
4.单位。
理论界关于单位能否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有不同的观念。有学者认为会计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会计犯罪的主体。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会计犯罪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会计人员,也可以是单位。在有些类型的会计犯罪中只能是会计人员,而不能是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会计犯罪都是实行的“双罚制”,即既处罚会计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对单位处以一定的刑罚。因为,单位是大多数的会计犯罪最终的获益者,而会计人员之所以进行一些犯罪行为要么是因为接受了单位负责人的指令,要么是主动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为之。因此,单位可以成为会计犯罪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如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不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而且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时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但是也有一些会计犯罪属于单一犯罪主体,只能是会计人员而不能是单位。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的会计人员、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只能采取“单罚制”,而不能由犯罪单位承担责任。因为单位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误导投资者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因信赖单位所提供的虚假财务报告而蒙受了损失,是虚假财务报告的受害人。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会加大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是将刑事责任转嫁给了投资人。因此,此类会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另外还有如妨碍清算罪也同样采取的是“单罚制”,单位不构成犯罪的主体。
四、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所表现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在从事某些行为时以及对该种行为可能出现的危害社会后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这也是判断会计人员职务犯罪时“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之一。
会计犯罪故意是会计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所为之特定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但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即行为人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严重后果是持希望的态度。如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会计报告的行为会给国家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另外,还有偷税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碍清算罪等主观方面要求一定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会计犯罪过失是有关会计人员在实施该种行为时应当预见其所从事的某些行为也许会有危害社会情况的发生,但是会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该种危险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由于一些从事资产评估、验资、会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人员在工作时敷衍塞责,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由此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就是“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从事此类行为的时候主观方面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就会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在量刑上要比前者更重。由此可见,犯罪主体在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的不同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项重要标准。
鉴于以上分析,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责任认定过程,只有严格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准确的认定会计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也只有如此司法人员才能对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以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
参考文献
3.职务犯罪自首的司法认定 篇三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自首 认定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分化瓦解犯罪“联盟”、提高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促进作用。在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自首制度的如何适用进行探讨,对司法实践会有所裨益。
一、关于行贿和介绍贿赂的自首认定
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法定分类。《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第1款规定的自首为一般自首;而第2款规定的自首,因有别于第1款规定的通常情形,具有自首条件不完整性的特点,而构成准自首或特别自首。[1]习惯称为准自首。在《刑法》分则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习惯称为特别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实施行贿行为或介绍贿赂行为而成立自首,应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呢?笔者认为,它应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依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对其不能再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按一般自首或准自首认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者通过对职务犯罪“从罪”的自首奖励与宽缓处罚,而力图及时、有效发现“主罪”,惩治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并减少对职务犯罪司法运作成本的意图。就这一点而言,《刑法》对职务犯罪“从罪”自首的特别规定,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它类似于国外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当前,检察机关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要特别重视这一制度并充分运用,它对瓦解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联盟”,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必将产生特殊的、积极的作用。
二、关于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自首认定
(一)关于行为人主动、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供述自己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接受自首的对象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在《解释》中对接受自首的对象是规定得较为广泛的。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特殊职能。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应当成立自首。
(二)关于行为人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又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自首认定
关于自动投案的成立时间,应该包括犯罪以后、犯罪人归案之前的任何过程。既包括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同时也包括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才主动交待自己罪行。所以,职务犯罪嫌疑人因行为可疑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并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应当成立自首。
(三)关于被“双规”的自首认定
根据上文的论证,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特别是在“双规”期间,行为人主动交待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一般自首同样不存异议。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一定犯罪线索被“双规”后主动或者通过纪检监察人员反复做工作如实交待贪污贿赂罪行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存在分歧。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双规”措施后,无论该犯罪线索是否为纪检监察部门所掌握,还是通过纪检监察人员反复做工作后主动交待自己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仍然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应当成立自首。理由如下:
首先,从“双规”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双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部门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构成要件。所谓“双规”,又称“两规”、“两指”,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后废止):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3)项也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双规”(包括“两指”)是党的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调查违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一种手段。而依据《解释》对于自首条件之一自动投案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可见法律所规定的自首的自动投案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在“双规”期间,对于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提前介入的行为能否认定已启动了司法诉讼程序?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职务犯罪嫌疑人在被“双规”以后向纪检和监察部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对于自首的自动投案要件的规定。
其次,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双规”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贿赂犯罪等罪行,可以被视为其自愿接受有关机关的审查和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双规”措施后,其如实交待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如果构成了犯罪,就会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从而进入司法程序,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此时还能选择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就表明其愿意对自己所交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罪行法律后果的有所担当,这是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的,同时其本人也愿意通过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来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而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立法精神来看,应该给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机会。否则,对上述愿意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人可能就出现了既要求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又不给其自由使其能够向检察机关自首的机会。
第三,对于“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有助于节约诉讼资源,获得侦破更大、更多案件的线索,提高司法效率。如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立案侦查的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副院长兼郑州航院东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刘某(副厅级)受贿案,刘某在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46.5万元的事实,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属于自首,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2007年9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自首成立减轻处罚,以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一做法是对安阳市政法机关《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落实,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作为,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非常好。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双规”的同时,给予其行为可能被认定自首的后果,是给予其全面彻底交代问题并争取被从宽处理的机会,也是检察机关争取主动并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机会。
因此,对于“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认定为自首,既符合自首制度本身设立的价值,又有助于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问题,悔过自新,节省诉讼资源。
三、关于“如实供述”方面涉及的自首认定
(一)关于投案后如实供述又翻供的自首认定
这里面又分两种情形,一是投案后如实供述又翻供,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自首认定。根据《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显然,该情形属于自首。但是,笔者认为在最终量刑时,该情形认定的自首应与未翻供的自首有所差别。如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立案侦查的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东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方某(正处级)受贿案,方某在被省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20.34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受理后,方某同样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的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方某又翻供,但在提起公诉和庭审过程中又能够如实供述,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认为其行为属于自首,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2007年10月9日,法院认定方某自首成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从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方某和刘某两起受贿案(上文案例)同样认定了自首,而方某比刘某受贿数额要大,相反,方某判的刑期比刘某长,很大程度上与方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又翻供有关。因此,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投案后如实供述又翻供,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认定自首后,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投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翻供的自首认定。笔者认为,被告人原来的如实供述,已经作为直接证据用来定罪量刑了,其二审期间的翻供,是企图使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遭到破坏,从而达到逃避审判的目的,若对其仍认定为自首,有违立法宗旨,因此,对此情形不能认定成立自首,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在这里要注意把这种情形与上诉时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合理辩解加以正确的区分,以准确适用法律。
(二)关于投案后一直不如实供述直到二审期间方如实供述的自首认定
笔者认为,该情形不属于自首。首先,根据《解释》规定,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在法律上有时间要求,即在一审判决前。只要是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这种情况如认定为自首,不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而且会在事实上出现一审审判前百般抵赖,开脱罪责,能推掉最好,实在推不掉罪责的,二审期间再如实供述,亦能按自首对待,从而得到从轻处罚的不正常现象,增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三)关于涉及赃款、赃物的自首认定
所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自首事实与其所为事实一致。[2]贪污贿赂犯罪是数额犯,赃款数额和赃物价值是判断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应在哪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重要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赃款、赃物的真实下落,主观上不过是为了日后设法获取这些不义之财,客观上赃款、赃物无去向,则会给检察机关对其确定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属于情节严重还是较轻,以及将来法院量刑造成困难,有时还会使一些窝藏赃物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罚,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不成立自首。但是,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交代出赃款、赃物真实下落,如自己没有直接经手,只要其交代出有关真实线索,可供检察机关查证的,应
当认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注释:
[1]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页。
4.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四
中共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关于20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厂、矿、司、院、中心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为优化人才结构,发挥基层组织选好人、用好人的主导作用,建立“集岗位、业绩、职称与科技成果受益四位一体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活力,结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现就20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1-
资格评审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一)初级资格的评审认定,除机关部室和挂靠机关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外,其他单位在按以下要求组建评委会、规范评审认定程序的基础上自行组织。
1.在职高、中级职称人员达20人以上的单位须设立初级专业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负责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达不到20人的以吸收中级以上职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党政联席会议代替。组织人事部门为各单位初评会办事机构。
2.初评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9人,初评会成员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党政领导占评委会人数不得超过1/3。初评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
3.初评会人选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名,提交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初评会每届任期一般2年左右,任期届满,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超过1/3。
4.初评会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明确保密和回避制度等;初评会成员要认真学习职改政策,熟练掌握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 -2-
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5.初级资格认定按个人申报、考核、条件审核、理论考试、论文评审(或答辩)、初评会评审的程序进行。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包括“员转助”)原则上不进行理论考试,其他程序相同,不受职数限制。其他人员申报初级资格需经公司依据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确定评审职数后再行差额评审。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及其他人员初级资格认定结果报公司审核备案,由公司发文确认资格。
(二)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考试、论文评审(或答辩)、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委托评审的专业系列其评审方式按委托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时间要求
(一)2014年6月30日前各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对申报各级别专业技术(专业)职务资格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和材料报送工作,自行组织初级资格评审认定的单位同时上报申报初级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其他后续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间按政策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
(三)参加委托评审的专业系列其时间安排按委托单位的规 -3-
定和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评审范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20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党组发„2012‟10号文件)执行。
(二)各级领导和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民主、公平、公正,扎实有序的开展工作,公司对自行组织初级资格评审认定的单位要对照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中共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4年6月13日
5.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五
一、用户设置
1、创建学校 见使用手册
2、创建用户
①登录:第一次登录,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服务器ip:805,选择学校,用户名为administrator,密码为空。
②创建用户: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用户—添加用户,用户密码为8位以上。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用户组—添加用户组,在用户选项卡中选择已建用户,用户组可以集中设置权限。③权限设置: 系统管理员:拥有所有权限
校长:有教师考绩卡、个人职务申报、考绩卡审核,职务申报审核人事干部:拥有从教师考绩卡至职务申报信息导出的所有权限。教师:只有教师考绩卡、个人职务申报
权限设置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点选,避免使用混乱。和校长审核权。
④教师基本信息维护:教师人事管理—教师人事管理—基本信息维护—其他部门(*为必填项,工号由学校内部制定),用选择已有帐号选择为此教师创建的用户。
二、考绩卡填写流程
1、输入(教师本人完成)①教师用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教师考绩卡,点击添加按钮,选择2009年,输入内容。分两个学期填写,学期起止时间对应行政历。
2、审核(人事干部或校长)①人事干部或校长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审核考绩卡,选择考核结果,输入评语,确定。
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区县、年度等选择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详实。
3、本人同意确认 ①教师用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教师考绩卡—编辑,在表格最下方选择同意并保存。
4、打印
①人事干部或校长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审核考绩卡,选择打印。在弹出的IE窗口中可以进行页面设置,A4纸双面打印。
如果教师本人填写有误,必须由人事干部或校长取消审核后才能修改,修改后必须重新审核。
5、申报信息导出
①人事干部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考绩卡信息导出,选择2009年,生成上报文件,不能修改文件名。
三、职务申报
1、输入(教师本人完成)①教师用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个人职务申报,点击添加按钮,选择大港区、2010年,转正定职,输入内容。
2、审核(人事干部和校长两级审核)①人事干部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职务申报审核,把窗口最大化,即可在窗口最下方找到相应按钮。③校长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④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职务申报审核
3、本人同意确认 ①教师用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个人职务申报—选中职务申报—个人确认,在表格最下方选择同意并保存。
4、打印
①人事干部或校长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职务申报审核,选择打印初评认定表,在弹出的IE窗口中可以进行页面设置,评审表A4纸双面打印。
如果教师本人填写有误,必须由先校长后人事干部取消审核后才能修改,修改后必须重新按人事干部、校长顺序审核。
5、申报信息导出
①人事干部以本人用户名登录
②选择教师人事管理—考绩卡和职务申报—申报信息导出,选择2010年,生成上报文件,不能修改文件名。
四、重新安装学校管理系统软件时备份还原数据方法
由于学校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安装学校管理系统软件,现提供重装软件后备份还原数据方法。(这种方法必须在升级安装学校管理系统补丁包1.92及以后版本才可实行的方法)
(一)备份数据
1、备份软件ID号,即“教委统一编号”。
操作方法:双击服务器桌面的“服务端工具”图标(红色的A),选中自己的学校名称后,点击下方的“修改信息”,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将“统一编号”中的ID号复制保存一份到其它地方,以备恢复数据时使用.(如果多所学校,就要备份多个“统一编号”,并明确注明“统一编号”,相对应的学校名字。演示学校的“统一编号”无需记录)。
2、数据库备份
操作方法:开始—>程序->Ms-SQL-Server——>企业管理器——>数据库——>选中要备份的数据库——>点击右键——>所有任务——>备份数据库(只需备份Ambowschool001,Ambowschool002,Ambowschool003库)->指定数据库备份文件保存路径-->填写数据库备份文件名称—>完成。
注:学校录入的数据都保存在数据库中,Ambowschool001保存着第一所学校的数据,Ambowschool002保存着第二所学校的数据,Ambowschol003保存着第三所学校的数据.即备份好所有以Ambowschool开头的数据库.(二)还原数据,还原“教委统一编号”
1、软件安装,升级完成后,在桌面的”服务端工具“中,创建原系统中的学校。(学校创建完成后,数据库中会对应自动创建好Ambowscool001,Ambowschool002,Ambowschool003的库)
2、还原数据库
操作方法:开始—>程序->Ms-SQL-Server——>企业管理器——>数据库——>选中要还原的数据库(Ambowschool001,Ambowschool002,Ambowschool003)——>点击右键——>所有任务——>还原数据库-->“从设备”-->“选择设备”-->“添加”-->选择备份文件-->确定--完成。
3、还原软件ID号,即“教委统一编号” 操作方法:双击服务器桌面的“服务端工具”图标(红色的A),选中自己的学校名称后,点击下方的“修改信息”,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将原来备份好的“统一编号”粘贴到,统一编号栏中,点击确定。即完成全部还原工作。
注:还原工作操作步骤不能颠倒,要按上面提供的操作顺序完成。
应养成经常进行数据库备份的良好习惯,每次一项大的工作完成后,都应对数据库进行备份,以防不测。如学校ID未备份就重装了系统的学校,与人事科联系。
6.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职称政策向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切实增强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信心,经研究,决定对县及县以下单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发展的原则;注重业绩,以用为本的原则;社会认可,群众公认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及名额分配
认定范围:自治区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额分配: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市、区),推荐5名;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推荐10名。
三、认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得到业内认可、群众公认,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认定程序
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的指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经县(市、区)级党委或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经地、州、市党委人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议后予以认定。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把此项工
作作为贯彻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落实到位。
2.各县(市、区)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安排部署好人选的推荐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3.在推荐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建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评议。评议通过人员,在县(市、区)级电视台和电台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长期在基层一线取得突出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群众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4.在县(市、区)人选推荐中,重点推荐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人选的同时,还应兼顾其他行业的推荐人选。
5.县及县以下单位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相应待遇。
6.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推荐报告、推荐人选花名册、公示结果以及推荐人选相关表格和荣誉证书等。
推荐人选需填写《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另附单位综合推荐书面报告 1 份和个人相关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等。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填写《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人选花名册》,并附推荐报告。所需表格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申报材料请务必于 2012年 4 月 25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刘朝晖刘刚
联系电话:(0991)36899153689693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七
[摘 要]在我国,农村反腐倡廉工作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现阶段村级组织管理事务的不断扩大,“村官”犯罪问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以明确“村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为出发点,进一步界定“村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从而希望达到遏止和打击“村官”犯罪问题。文章主要分析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资格的适格条件,希望为厘清在类似犯罪中出现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贡献,从而加强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方面的防控。
[关键词]农村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职务犯罪案件
近年来涉农腐败现象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反贪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涉农腐败方面的职能作用,如何进一步抓好我国农村工作的开展,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是反贪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服务发展大局的有益尝试。
由于“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要达到惩治“村官”腐败,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必须首先在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上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故需要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进行梳理,明确在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本文拟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入手,探究反贪部门如何更好地认定相关职务犯罪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现有法律对“村官” 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于主要职责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俗称“村官” ),其身份是否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从事的管理事务是否均属于法定的国家公务,是否应该严格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定罪处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并应当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及第163条、184条的规定,要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其主体只需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何界定具体到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的争议似乎一致都没有平息过。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哪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农村党支部、村委会,不仅依法选举产生,须经上一级批准才能任命,而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一级政权的作用,成为了国家一级政权组织的负责人,特别是他们行使管理职权的性质往往与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效果看,都应该将农村干部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认为,农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村委会负责人虽然是依据法律选举产生的,但他们所从事的是集体公务,而非国家性质的公务。如果硬性地将这些人上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也有悖于《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些欠妥。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代表国家行使诸如计划生育、征兵、收取税款等公务时,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以上情况来看,要真正确定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关键点在于界定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在从事公务及其内涵。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中的从事公务仅指国家公务,而不应包括集体公务。因为,首先,我国《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清楚地界定了“公务”的性质、范围,也就是说,这里的公务,只能是国家公务,而不能包括集体公务。否则,刑法第93条就没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了。其次,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看,这一款规定了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第一类中国有单位的国有性质,还是第二类中受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都恰好说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活动绝不是集体的事务,而是具有国家性质的公务。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类准公务员的认定,是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内,也应当只能是在从事国家公务的范畴。
从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来看,只要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行为的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一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够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笔者认为,只要是上述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上“七项职能”工作的,可直接使用该立法解释认定其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当然可适用《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规定。
当然,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解释》的“七项职能”工作之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挪用村集体款物行为,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样以来,这类犯罪案件应当是归属公安机关管辖。但随之而来的是,如果在查办某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有属于《解释》中从事“七项职能”工作的犯罪事实,又有上述发生在“七项职能”工作之外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在具体的管辖问题上是由检察机关一并侦查,还是将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移送呢?这里《解释》没有给予界定,而笔者也尚未查找到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司法实务中对 “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可以确定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委会委员等。且根据该法第2条、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代行者,其组成人员作为直接的行为人,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包括:从事村址搬迁、公路养护、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是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是从事公务的。而从历练来笔者所在地“村官”涉案人员的身份主体来看,犯罪的“村官”多为村主任、农办主任及村会计、出纳等掌握村一级财政实权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进行村规划改建、土地整理等过程中是有相应的职权和职务便利的,且这类案件的关系一般极为错综复杂,往往能形成所谓的“串案”。
(二)尚不明确的情况
第一,村党支部组成人员,特别是在作为村党支部负责人的党支部书记在没有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人员?我们认为,考虑到实际需要(其实在我们周边的农村基层组织中,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的负责人一般具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其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并在农村重大事项的上是握有最高决定权的。并且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是需要出席的),故笔者认为,应该将党支部成员解释进“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等”字含义内。
第二,是否包括村民小组组长?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何正华则认为,村小组组长是不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擅自处置征地补偿款行为上的司法认定,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到小组之前,农村组织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分别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小组(或生产队)后,农村组织工作人员(主要是村民小组组长)对款项的管理是所在小组全体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应当分别适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笔者认为,当村民小组组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在职务上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或在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工作的状态下也是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故村民小组组长是否算是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体,关键还要看其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处的职务、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涉农职务犯罪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呈或增长或持平的趋势。对此,我们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犯罪防控策略,努力贯彻落实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各项社会政策,强化涉农职务犯罪的刑法威慑、制裁力度,将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措施落在实处,切实控制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8.国税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篇八
国税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近年来,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并一度呈现高发态势,被检察机关列为预防职务犯罪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行业。那么如何预防国税机关的职务犯罪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应与检察院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小组,同时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为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拓出新的局面。
2.开展工作调研,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要对当前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预防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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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犯罪的切入点。以强化“两权”监督为核心,抓住“三头”、盯住“三点”、把好“三关”。所谓抓住“三头”,即加强组织领导抓“龙头”、开展警示教育抓“源头”、坚持防微杜渐抓“苗头”;盯住“三点”,即盯住重点岗位人员、重点工作环节、重点工作部门三个重点;把好“三关”,即把好税收征收关、税收管理关、税务稽查关。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国税机关必须狠抓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水平。应有计划地对税收实体法及其法规、规章、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税收相关法律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并采取以考促学的办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待岗培训处理,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全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坚持教育为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教育”活动。要注重从思想上引导国税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的法纪讲座,提高法制素养和法制观念;开展以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开展“三观”教育,教育大家算好人生“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小区、进家庭活动,形成组织倡廉、社会崇廉、家庭促廉的良好氛围。加强行业作风教育。在人员调动前、乔迁新居前、婚丧嫁娶前、重大节日前、业户开业前、补税罚款前,分别以不同形式,专门进行提示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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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使国税干部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廉政防线。
(二)抓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机制
1.分解税收执法权。要结合征管和机构改革,将税收执法按照完善、监督、制约的要求,从机构设置和岗责体系上进行分离,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的适度分权,形成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实行权力制衡。在深化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实行选案与查案分离,查案与审理分离,处罚与执行分离,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某个人身上导致的腐败现象发生。在税务行政处罚、检查处罚和减免税工作中实行局长办公会研究,集体把关签字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等。同时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应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流程,有效地杜绝税收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2.改进税收服务方式。通过计算机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人机结合”和“以机管人”,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使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大大减少。应把改善税收服务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采取多种贴近纳税人的服务措施:
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规定纳税人询问的第一位税务干部即为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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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责任人,对所办事项不得推诿;
二是实行限时服务制,对纳税人提请的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备的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杜绝无故推诿扯皮制造权力寻租的现象;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前来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要求在一个办税窗口受理,通过内部传递将全部事项办理完毕,避免多个部门与纳税人频繁接触;四是实行延时服务,规定在申报入库期各办税服务厅白天不关门,中午和下午下班后延时受理纳税申报。通过以上措施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职务上的腐败现象发生。
3.强化税务行政管理。人财物管理是集中在各级主要税务领导手中的重要权力,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应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一是在人事管理上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是在经费收支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经费支出要规定限额实行先书面申请再批准支付制度。经费来源只准由上级局拨付,不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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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对基建装修工程、计算机、车辆、办公器材等大宗物品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三)抓监督,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空间
1.实行政务公开。在税收执法方面,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税收执法事项都进行公开,并注重公开的真实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杜绝个别税务人员说了算,以税谋私的现象发生。
2.组织巡视检查。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下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地方党政部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3.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按照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审查证据资料、审查程序、审查定性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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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要对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核定及发售、减免退税、税务稽查等重要执法环节和审批事项进行执法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责任制标准扣分追究责任,对能自行改正的要责令及时改正,确有问题的要坚决抓住不放,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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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税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http://s.yingle.com/l/xf/6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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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刑事自诉的处理http://s.yingle.com/l/xf/163438.html 刑事申诉时效问题http://s.yingle.com/l/xf/163437.html 刑事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http://s.yingle.com/l/xf/163436.html 让未成年犯‘无痕’回归http://s.yingle.com/l/xf/163435.html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哪些http://s.yingle.com/l/xf/163434.html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http://s.yingle.com/l/xf/163433.html 不起诉的法律性质http://s.yingle.com/l/xf/163432.html 刑事自诉的结案方式http://s.yingle.com/l/xf/163427.html 国际仲裁协议强制中止诉讼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426.html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425.html 最高法发文要求防止法院人员干扰办案http://s.yingle.com/l/xf/163424.html 什么是评议http://s.yingle.com/l/xf/163423.html 审判监督应确立哪些观念http://s.yingle.com/l/xf/163422.html 关于对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附带http://s.yingle.com/l/xf/163421.html 如何行使侦查权http://s.yingle.com/l/xf/163416.html 申诉控告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l/xf/163415.html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http://s.yingle.com/l/xf/163414.html 上诉率二审改判率等普遍下降http://s.yingle.com/l/xf/163413.html 休庭调查http://s.yingle.com/l/xf/163412.html 审查起诉时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http://s.yingle.com/l/xf/163411.html 规制刑事诉讼中止可缓解超期羁押http://s.yingle.com/l/xf/163410.html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405.html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http://s.yingle.com/l/xf/163404.html 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http://s.yingle.com/l/xf/163403.html 犯罪构成理论之冷思考http://s.yingle.com/l/xf/163402.html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http://s.yingle.com/l/xf/163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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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http://s.yingle.com/l/xf/163400.html 侦查的任务http://s.yingle.com/l/xf/163399.html 法定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况http://s.yingle.com/l/xf/163394.html 刑事立案材料来源http://s.yingle.com/l/xf/163393.html 应适度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http://s.yingle.com/l/xf/163392.html 给刑法修正活动泼点冷水http://s.yingle.com/l/xf/163391.html 刑事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http://s.yingle.com/l/xf/163390.html 在什么情况下公安局可以立案http://s.yingle.com/l/xf/163389.html 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88.html 刑事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83.html 法院的立案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82.html 绝对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http://s.yingle.com/l/xf/163381.html 浅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之宏观战略对策http://s.yingle.com/l/xf/163380.html 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http://s.yingle.com/l/xf/163379.html 什么是提起公诉http://s.yingle.com/l/xf/163378.html 上诉不加刑存在的问题http://s.yingle.com/l/xf/163377.html 提起公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72.html 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http://s.yingle.com/l/xf/163371.html 不起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70.html 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车祸致两死三伤http://s.yingle.com/l/xf/163369.html 超过追诉期限后,任何犯罪都不会被追究吗http://s.yingle.com/l/xf/163368.html 刑事抗诉书的范文(2017年最新版)http://s.yingle.com/l/xf/163367.html 公诉权的延伸http://s.yingle.com/l/xf/163366.html 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http://s.yingle.com/l/xf/163361.html 审查起诉的特点http://s.yingle.com/l/xf/163360.html 国际仲裁协议强制中止诉讼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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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http://s.yingle.com/l/xf/163358.html 法定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况http://s.yingle.com/l/xf/163357.html 不起诉的法律意义http://s.yingle.com/l/xf/163356.html 在刑事诉讼中应加强立案监督http://s.yingle.com/l/xf/163355.html 公诉案件的相关法规http://s.yingle.com/l/xf/163350.html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349.html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有哪些http://s.yingle.com/l/xf/163348.html 2017年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达5098人http://s.yingle.com/l/xf/163347.html 基层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yingle.com/l/xf/163346.html 申诉审查处理http://s.yingle.com/l/xf/163345.html 红色通缉令的分类http://s.yingle.com/l/xf/163344.html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处理特殊情况http://s.yingle.com/l/xf/163339.html 审查起诉的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338.html 案件中止执行转终结执行之我见http://s.yingle.com/l/xf/163337.html 刑法应用观念http://s.yingle.com/l/xf/163336.html 上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35.html 法庭调查顺序http://s.yingle.com/l/xf/163334.html 宣告判决http://s.yingle.com/l/xf/163333.html 刑事案件中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审查http://s.yingle.com/l/xf/163328.html 不起诉的程序http://s.yingle.com/l/xf/163327.html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http://s.yingle.com/l/xf/163326.html QQ群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三人获刑一年http://s.yingle.com/l/xf/163325.html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司法操作http://s.yingle.com/l/xf/163324.html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应把握好分寸http://s.yingle.com/l/xf/163323.html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http://s.yingle.com/l/xf/163322.html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不同http://s.yingle.com/l/xf/163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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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法律救济http://s.yingle.com/l/xf/163316.html 论酌定不起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完善http://s.yingle.com/l/xf/163315.html 广东省10名涉枪案件在逃人员通缉令http://s.yingle.com/l/xf/163314.html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http://s.yingle.com/l/xf/163313.html 提请中止侦查报告http://s.yingle.com/l/xf/163312.html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http://s.yingle.com/l/xf/163311.html 不起诉的法律依据http://s.yingle.com/l/xf/163306.html 刑事拘留有没有法定期限http://s.yingle.com/l/xf/163305.html
9.如何履行人民陪审员职务讲稿提纲 篇九
一、了解中国的司法制度: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这里的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审判制度概况:
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
3、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限制
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和罢免程序
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
5、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四、怎样当好人民陪审员:
1、强烈的公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做到“真陪、真审、真议,真决”是一名陪审员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出庭参加陪审,是履行职责。要做到“真陪”,关键在于自己。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三种观念意识:法制观念、大局观念、监督观念;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搞好作风建设,注重审判仪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
2、勤于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养,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如果学习不够,业务不熟,陪而不审,形同虚设,要实现这样的权利就会落空。法律更多的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参加培训: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注重庭审:程序、环节、矛盾处理。案件合议:学习审判员的分析。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诉求。
3、善审,关键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一是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一般来说,陪审权是不能放弃的。一旦承诺,必须到庭。重视做好出庭前的沟通。二是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开庭前尽可能先阅卷,了解案情,和法官沟通一下。庭审中认真听取法官的争议焦点归纳和对当事人的提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理解案件的实质,领会案件审理的精髓。合议中充分听取和尊重其他审判人员意见。三是处理好顾全大局和有所作为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必须保持陪审员思维、陪审意见的独立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评议案件时就应该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而不是唯唯诺诺,人云亦云。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陪审案件时虽然不能担任主审人,但必须保持其独立的思维、独立的意见。善于发挥陪审员角色优势。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促成案结事了,推进社会和谐。人民陪审员站的角度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同样的道理,有时候法官说,当事人不一定接受,但陪审员用老百姓的话去说,就容易沟通。四是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制度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五是处理好敢讲真话和保守秘密的关系。在陪审工作中要“求公正、重原则”,做到公道正派,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的审判法律知识,依法履职。陪审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要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有一颗宽容的心。对待当事双方做到情理相融,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10.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篇十
单选题
1、“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标准的写照(20 分)
A 慎始
B 慎微
C 慎独
D 慎友 正确答案:B
2、思想上一尘不染、作风上一丝不苟、为人处世上一恶不为,这是()标准的基本要求(20 分)
A 慎始
B 慎微
C 慎独
D 慎友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银行从业人员需重点克服()心理的作怪,选择正确的人身方向(20 分)
A贪占
B 侥幸
C 攀比
D 失落 正确答案:A B C
2、银行从业人员在大是大非面前应该算好经济账和()等五笔账,增强自律意识(20 分)
A 名誉账
B 家庭账
C 自由账
D 亲情账
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银行机构内部需要从培训、监督、推动三个层面完善监管体制()(20分)
A 正确
11.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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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即指夫妻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包括: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和恋爱背景、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婚姻基础好、牢固,一般产较基础不太好的婚姻经得起时间和外界因素的考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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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也不会轻易发展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二、婚后感情。婚姻感情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东西,应而要客观的评价一婚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还应审视夫妻双方对婚后感情的培养和维护。用心经营的夫妻感情往往能建立稳固的婚姻家庭,婚姻家庭也不会轻易被击垮。
三、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引发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导火索。有的是一点小事,不足以引起夫妻双方感情的完全破裂;有的是严重的伤害,已使双方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有的是长期积怨的暴发。因此,要明确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属于哪一种,还要结合其他的因素予以考量,以确定双方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四、夫妻感情的现状。有的虽然有陈怨或者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也一般,但如果双方感情还算好,双方有培养和发展的意愿,只是基于一时气愤而诉诸离婚的,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五、有无和好的可能。有充分考量了上述几个因素后,还应考虑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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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有,则不能草率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作好调解工作。
中国有“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的说法,因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完全破裂时,要有审慎的态度,不能凭主观臆断。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婚姻是在夫妻双方有感情的情况下才有建立和维系的必要,如果,夫妻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建立和维系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折磨。这种时候,结束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解脱和负责任的表现。在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时给予当事人离婚的权利,是符合人性和法理的。因而,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确实完全破裂,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婚姻、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包括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是一次或者多次的性行为,也不是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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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多次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感情破裂,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一次伤害也可能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在伤害程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轻伤以上既可认定,因为轻伤以上的伤害已可追究刑事责任,伤害已相对较大。如果是轻微伤,则应和具体情节相结合来认定。家庭暴力不能只认为是殴打,精神折磨和肉体上的折磨如体罚也在其列;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应包括丢弃(抛弃)、对未成年人、老人、智障人、精神病人、残弱成员放任不管、任其受冻、饿、病,任其自生自灭。)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笔者认为对于有此类恶习的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大多会给予其改过的机会的,很小有纵容夫妻一方为此类恶习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在这方面进行举证,如一方有此类恶习时间相对较长,则可认定为屡教不改,而无需一再就此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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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此处的分居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是因其他原因如工作等,则不能认定)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理解为自始自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只有在难以治愈时才能认定)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是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前一种情况是经治不愈,后一种情况是久治不愈)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虽有欺骗,但在婚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了感情,则不能确定双方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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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此处是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且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情况下的)
11、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的;(在此有观点认为,应确定是否有自愿性行为)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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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证确无下落的(需满二年且查证确下落不明)
15、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详解的1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期(应为5年以上为宜),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强奸、猥亵妇女、儿童等)
17、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只要是对失踪人员提起则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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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艰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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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字就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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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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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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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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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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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要打多久,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才会有判决结果 http://s.yingle.com/hy/62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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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在国内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吗,怎么离婚 http://s.yingle.com/hy/62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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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http://s.yingle.com/hy/622183.html
电子签名对传统书面形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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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 http://s.yingle.com/w/dz/674077.html
用户网络隐私定价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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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网站本地化的运营方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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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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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安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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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子支付受益者承担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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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引擎链接的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w/dz/674071.html
跨国纳税人避税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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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站一片繁荣乱象横生迫使新规出台 http://s.yingle.com/w/dz/674069.html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问题 http://s.yingle.com/w/dz/674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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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及其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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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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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黑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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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w/dz/674062.html 隐私
权
与
网
络
隐
私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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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工业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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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银要来了一把钥匙开多道门 http://s.yingle.com/w/dz/674059.html
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 http://s.yingle.com/w/dz/674058.html
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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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中涉及的特殊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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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当注意的若干 http://s.yingle.com/w/dz/674055.html
Google在打击网络盗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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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网上版权的滥用的立法研究 http://s.yingle.com/w/dz/674053.html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面临的安全问题 http://s.yingle.com/w/dz/674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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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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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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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如何走出安全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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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维权将存隐患 http://s.yingle.com/w/dz/674044.html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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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法
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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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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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网上支付安全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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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电子政府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http://s.yingle.com/w/dz/674041.html
电子政务给行政诉讼带来的新问题 http://s.yingle.com/w/dz/67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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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增加网游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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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有望借法律手段重挫僵尸网络运营商 http://s.yingle.com/w/dz/674038.html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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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再起纷争遭百度等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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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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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广告纠纷 http://s.yingle.com/w/dz/674032.html 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很难适用于跨国 http://s.yingle.com/w/dz/674031.html
电子商务应用于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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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运营之木桶论 http://s.yingle.com/w/dz/674029.html 黑客为什么犯罪 http://s.yingle.com/w/dz/674028.html 保险
法的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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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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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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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人才需求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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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银转账费未统一诸多问题待确认 http://s.yingle.com/w/dz/674024.html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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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电子商务 http://s.yingle.com/w/dz/674022.html
不能让超级网银滋生超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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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欺诈现象的形成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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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
致
多
位
政
要
隐
私
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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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 http://s.yingle.com/w/dz/67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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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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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模式 http://s.yingle.com/w/dz/674013.html 我国电
子
政
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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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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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银并非免费午餐跨行转账收费标准或更高 http://s.yingle.com/w/dz/67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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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黑
客
终
审
被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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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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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性广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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