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精选14篇)
1.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沈阳东xxXX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约定的房屋标的座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区块内,房号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总房款元。
3、由于乙方原因,现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经友好协商,双方就解除合同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请求。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由甲方从乙方的已付房款中扣除。
(3)、乙方剩余的已付房款元无息转让给,作为甲方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并由甲方执行转账手续。
4、本协议一式四份,效力等同。
5、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2.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二
问:我在某单位工作已满2年, 合同去年年底到期。由于我一直患病在家, 今年年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单位通知我劳动合同顺延到4月底终止。请问单位可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医疗期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 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 医疗期增加1个月, 但不得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 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由于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单位应延长医疗期而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协议书 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年月日签署《》(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现甲方因自身原因向乙方提出解除原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合同终止之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二、双方理解并确认:双方基于原合同及由原合同而产生的合作关系于年月日即告全面终止,因相关权利义务已清结完毕,故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分歧存在。双方均保证放弃就双方间的原合同及由原合同而产生的合作关系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起相关的责任、诉讼、仲裁、投诉、申诉、请求、成本、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和主张等的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或毁约的,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对方亦有权就此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4.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篇四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终止协议书1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 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1、乙方已缴付
定金:(人民币)
2、乙方已缴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3、乙方另付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提交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居间人(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
xx年xx月xx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2甲方(原合同甲方):
乙方(原合同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xx百货有限公司丽雅百货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将位于莱茵春天购物中心内LG1-4F层的丽雅百货 楼提供平方米供乙方开设专柜进行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期限为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现因 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终止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终止合同申请书
3、当月发票及相关说明
4、其它,乙方保证所提供证照均为依法取得,无虚假伪造,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完全违约责任并对第三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固定租金,共计 元; □培训管理费,共计 元; □其他相关费用,共计 元。
四、乙方需在 年月 日之内按甲方要求撤离。
五、甲方同意乙方完清以上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终止当月的货款。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裁决,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3公司(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 壹 项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4项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因乙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5)其它:
说明:
1)乙方社会养老保险证序号:
2)乙方医保个人编号:
3)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
4)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
5)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本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6)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劳动者档案),劳动者本人一份,单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一份,劳动者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签章):
5.顾问合同终止协议书 篇五
鉴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顾问聘用协议》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顾问聘用协议》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南京市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江苏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6.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六
张某于2007年3月9日到某服装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质检员, 月工资为5000元, 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 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 随同该通知送达张某的劳动合同文本中, 张某的工作岗位仍为质检员, 但月工资为每月4000元。张某认为公司擅自降低自己的工资, 拒绝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公司遂以张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且拒绝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张某与公司争论未果,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1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裁令某服装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10000元。
【评析】
本案中, 某服装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法律规定, 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 某服装公司提出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 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 较之原合同的月工资5000元, 系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张某不同意续订, 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某服装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在公司工作两年, 故应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0元。
某服装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为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向张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遭张某拒绝后又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故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某服装公司的这一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适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本案中, 某服装公司降低张某的工资续订合同遭拒, 故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提示】
7.合同终止协议书(模版) 篇七
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鉴证人:(盖章)
8.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八
乙方(承租方):
原于**年01月0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现因乙方经营不善,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xx年7月31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9.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九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10.终止租合同协议书模板 篇十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终止租合同协议书5篇,欢迎大家分享。
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1甲方(出租方): 住:思明区湖滨南路807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住:漳平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年6月27日签订的 中华城 号 的店面租赁合同,并已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
二、三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随之作废。
三、三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支付乙方8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三方权利义务(包括中介费)已全部清结。对于权利义务清结的事实,经三方共同确认,之后在任何场合,各方均无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资料来证明上述事实。之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者凭证(如收条、欠条)如果在任何场合出现,其功能只用于印证本协议的背景事实,但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约定即归于无效。
五、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三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六、三方再次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当日,三方已当面销毁原所签的《租赁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2合同终止分两种情形:一种为提前终止,即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合同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
1、解除合同
承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期未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2、自然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不需租赁当事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若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合同解除业务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当事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b、人民法院解除的租赁合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c、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书,合同范本《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
(2)双方(多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租赁双方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2、受理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解除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在被解除的合同封面和登记章旁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长条方章完成办理。
4、合同终止后,停止对税费的收取。
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名称: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丙方(中介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为 市 区 路 号 户,建筑面积。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 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该房屋租金为 元/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房屋押金元,必须提前 天预付下 租金 元整,租赁期满如无损坏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房屋内现有家具和电器: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交纳租赁期间的费用。
第七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前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在接到乙方请求后,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一方可施工。对乙方装饰装修部分,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力中的任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转让该出租房屋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房屋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乙方交还甲方房屋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或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应按照本合同1个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本合同 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 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或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乙方严格履行上述第四条内容规定,必须按照预付时间提前缴纳房屋租金(合同到期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房或乙方逾期还房。每逾期 日应向对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___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由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叁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原于**年01月0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现因乙方经营不善,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xx年7月31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办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财产租赁合同格式百货商场租赁合同
终止租合同协议书 篇5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鉴于出租人黄佩玉(下称“甲方”)与承租人辽宁容大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乙方”)就租赁位于 房屋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租期 5 年。
现承租人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要求终 止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乙方确认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甲乙双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13。(a)的规定,协商一致 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3、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修缮、装修、装饰等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 甲方;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租赁房屋内的任何物品放弃主张任何 权利;
5、甲乙双方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无债权债务纠纷,也 不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
6、电卡及有线电视卡已经交还给乙方;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原《房 屋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处理。
(本页为盖章签字页)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十一
一、贸易术语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一)贸易术语是价格条款的构成要素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基本要素之一,合同的价格条款要明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如“USD1 000 PER METRIC TON CIF KICT KARACHI INCOM-TERMS 2010”,贸易术语是构成商品单价的基本要素之一。由于不同贸易术语所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FOB是商品的出口成本价,而CIF还包含了货物出口的海运运费及海运保险费。所以,同样商品的单价按不同贸易术语报价,价格不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成交商品的价格条件,并将其以条款的形式规定清楚。
(二)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交货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要实现从卖方至买方的交接要经过多个环节,各环节涉及的责任和费用需要在双方之间加以划分。INCOTERMS 2010通过相互对应的形式列出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双方只要确定了交易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有关货物交接的主要责任与费用即按照该惯例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当事双方划分,合同通常无需再就上述内容做出重复规定。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关系到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订立
除构成价格条款的要素外,贸易术语与合同中其他条款密切关联。装运条款中关于交货地点、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与贸易术语后指明的地点相符。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包括投保人、险别、保险金额等。按照INCOTERMS 2010对CIF术语卖方义务A3条b)之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保险最低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货币’”。合同所订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参照与选用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保险义务的规定,若双方约定提高险别或保险金额,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额外的保险费用应由哪方支付。
支付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最关键的是支付方式。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电汇、托收和信用证,贸易术语与支付方式搭配得当才会有利于货款的顺利结算。若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需注意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这种支付特点与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十分契合,如CIF术语虽然规定卖方要自负费用地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但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卖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和其他费用转移自买方。所以CIF术语下,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后,即可持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以及其他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这种凭单交货的做法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点相适应。
(四)贸易术语决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在贸易实践中,常以交易采用的贸易术语给合同命名,如称按FOB术语签订的合同为FOB合同,按CIF术语签订的合同为CIF合同。基于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定,不同贸易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不同,卖方可能在卖方所在地、出口国装运港或装运地、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等不同地点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则卖方不承担货物完好、安全地到达买方责任,因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后的风险和费用是由买方承担的。若合同采用的是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的术语,则可称之为“装运合同”。装运合同是与“到达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在到达合同下,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规定卖方需要在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即卖方要将货物实际交付到买方。由于业内人士一般依据贸易术语判断合同性质,所以合同对卖方交货义务最好不要做出矛盾的规定,如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若在合同中又同时规定到货时间和货物逾期到达将拒付货款,这本身与装运合同的性质相违背,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
(五)贸易术语补充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未对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10建议“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词句做出明确表示,如‘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指定地点,并标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通过合同规定可以赋予它强制性的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若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对贸易术语已有解释的事项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援引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来裁决。
二、买卖合同的规定与履行影响贸易术语的使用
(一)合同规定对贸易术语构成补充或更改
贸易术语虽然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的主要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或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合同补充说明或变通使用。例如CFR和CIF术语都规定卖方要办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手续并支付运费,但在租船运输项下,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却并未说明。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若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的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应由哪一方承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外贸实践中,可以对贸易术语变通使用,常见的做法为规定变形条件。术语变形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对现有术语的修改使用。只要在合同中做出了与选用术语规则不同的规定,即可认为是术语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术语的确切含义,及其对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完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例如EXW术语规定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考虑到外国人不方便办理本国的出口手续,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EXW cleared for export”,意为在EXW条件下,卖方负责出口清关。
(二)买卖合同执行情况约束贸易术语对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对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界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同时规定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则风险可以提前转移,“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由此可知,贸易术语所述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是货物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运货物的情况下,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对交易的货物加以正式划拨、包装和标记,则货物在存仓或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仍由卖方自行承担。所以,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将会决定贸易术语划分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三、结论
12.设计合同的终止协议书 篇十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 原因,致使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 家庭居室装饰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
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
二、合同费用结算:原合同的设计费总额为元(币种为 人
民币 )。根据乙方设计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和原合同中对设计费的约定,甲方应付
共计元,甲方已付元,甲方应付未付 元(大写:元整),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拥有包括设计成果在内的.本项目资料的著作权。甲方保留在本项目
中继续使用、深化该设计、或将设计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设计单位参考的权利。
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原合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13.标准终止合同协议书 篇十三
发包人: 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 新疆隆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承包人承揽的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经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2011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MY-HT-006-2011)终止履行。
2、事故损失的承担:
(1)经双方确认质量事故共造成损失佰肆拾元整人民币。
(2)承包人承担损失金额为:(3)发包人承担损失金额为:元整人民币。
3、协议签订后3日内,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人民币),扣除发包人承担的损失金额¥23784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柒仟捌佰肆拾元整人民币)后全额返还发包人,返还金额计:¥812160元,大写:捌拾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4、该协议履行完毕后,2011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MY-HT-006-2011)即告终止无效。
5、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14.浅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篇十四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概述
“风险”在汉语里与“危险”相近,其具体的含义因为使用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危险,比如因火灾、沉船而导致的货物灭失或因高温、水浸等导致的货物损坏等。
买卖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及货物本身的特性等。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划分风险的目的在于确定对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后果是,一旦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货物的价款。因此,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有重大的影响。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和立法模式
(一)合同成立主义
1. 基本观点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来确定,即随着合同的成立,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该理论起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总论》规定:买卖契约一经缔结,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1]
2. 评价
(1)优点。在商品交易形式较为简单的时期,这一风险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其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只要合意在双方之间达成,合同已经成立,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这充分保证了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其次,其能敦促买卖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加速财产的流转。[2]在此规则下,合同一经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这就敦促买方及时接收货物,减少风险发生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不但如此,如果买方能及时受领标的物,卖方一物数卖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
(2)缺点。首先,合同成立主义对买方权益保护不利。由于合同成立后交付前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而很多情况下买方不能随之获得标的物的控制,在此期间货物的损毁灭失究竟是风险的发生还是卖方的过错导致,买方无从得知,明显处于不利地位。[3]而且在此期间,标的物虽由卖方占有,但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作为卖方其可能就不会关心货物风险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合同成立主义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做严格的区分,不能适应理论和实践中的要求。
(二)所有权主义
1. 基本观点
所有权主义又称作物主主义、物权人主义,是指货物的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此理论也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着“天灾由物主承担”的法谚。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国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 评价
(1)优点。所有权主义更加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谁有权享有物的权利和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4]基于货物的所有权,物主获得了货物的各种权益,同时也应当承担货物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是合理的。
(2)缺点。首先,所有权主义对于风险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公平的。由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的时候,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其依然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中,那么就会发生像合同成立主义类似的问题,即双方的权利义务负担不合理。
其次,依照所有权主义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确定。按照所有权主义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而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以交付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的以合同成立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对此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该主义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纠纷和争端。
最后,随着现代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的形式日趋复杂,交易已经不单纯限制在现货交易,所有权主义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尚未确定,更别说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主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
(三)交付主义
1. 基本观点
交付主义是指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最早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美国、奥地利、希腊、泰国、瑞典、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采纳了交付主义。
2. 评价
(1)优点。交付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对标的物的保护。[5]第一,只有通过交付转移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买方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第二,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风险,才能够鼓励其积极采取保护以及抢救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小风险发生时的损失。第三,由实际控制人来预防风险可以减低风险预防的成本。
(2)缺点。在交付主义中,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由此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在双方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时,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风险的发生,应由合同的哪一方对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是采用交付主义时不得不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三、我国关于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及改善
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第142-149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合理规定,基本上是与当前国际主流观点是相一致的。
虽然说交付主义相比于所有人主义有着明显优势,但是所有人主义也有着很多可取之处。笔者建议对现有的风险转移模式进行改良,兼顾公平和效率,建立以交付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模式。
首先,风险的概念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合同风险的具体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其含义,使法律更具有完整性。
其次,风险转移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哪些方面可以适用风险转移规则,例如单务合同中能否适用风险转移规则,当事人有过错时能否适用规则等,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履行属于嗣后履行不能。这是因为,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不应发生任何效力,这种情况应该由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单务合同的性质,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被免除,因而在风险发生时就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
最后,对各种交易形式风险转移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在具体的风险转移规则方面,合同法忽略了货物买卖交易形式的多样性,除了规定了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和对路货交易和在途买卖做了规定以外,缺少对其他交易形式的规范。
摘要: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货物交付之前如果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损毁灭失,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损失的制度。风险转移的规则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也成为国内外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随着现代交易越来越复杂,交易额不断攀升,风险负担问题也越来越重要。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国际公约、惯例和司法实践,从国际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入手,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风险,合同法,风险转移,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75-176.
[2]王利明.风险负担问题探讨[A].合同法评论(第1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2.
[3]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139.
[4]吴旭日.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及负担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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