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2024-12-18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共11篇)(共11篇)

1.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一

X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承诺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县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进诚信建设、节约考核成本的原则,采取以村(社区)法律顾问承诺为基础、“月写实,年考核”方式进行,辅以必要的审核、抽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服务,包括:(1)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每个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2)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提前向公法一科报备,以便进行宣传;(3)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4)填写工作日志;(5)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填写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APP系统的内容;(6)“每日一法”工作在工作日要求法律顾问每天进行转发,并截图至XX县法律顾问之家工作群。

第二部分为拓展服务,包括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规定、参与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微信普法、电话咨询、参与人民调解、帮办法律援助、发表信息、案例、入村(社区)走访宣传等各类法律服务活动。

每项活动尽量保留一定数量的照片或截图。

第三章  考核办法及方式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一、二、三、四档次。

法律顾问完成第一部分基本服务的,评定为第一档次;未完成的,可根据第二部分拓展服务完成情况,折抵第一部分工作内容,确定考核档次。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承诺。每月初填写《X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承诺写实报告》(附件一),3号前电子版报所在镇街司法所。

第六条  司法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每月10号前电子版报县司法局公法一科。

第七条  年终或补贴发放前,由各司法所以村(社区)为单位,评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绩效档次。填写《X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档次评定表》(附件二),报县司法局公法一科审定。

第八条  县司法局局公法一科每月随机抽取15名法律顾问,对其承诺写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第一档次每村每年发放补贴3000元,第二档次发放2000元,第三档次发放1000元,第四档次不发放补贴。

第十条  县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年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1次的,对法律顾问进行谈话提醒,亮黄牌,并促其改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2次的,对法律顾问及所在镇街司法所进行谈话提醒,对法律顾问亮橙牌,并促其改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3次的,对法律顾问亮红牌,将其列入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榜黑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所在镇街司法所进行通报批评,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亮牌的法律顾问加大抽检频率。

第十一条  评定档次仅与发放补贴挂钩,不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荣誉、执业资格、年检等挂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公法一科负责解释。原考核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X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承诺写实报告

××镇(街)

××村(社区)

填写人:××

×

××年××月

一、基本服务:

司法所审

核意

1、××村:开展现场法律服务

小时;举办法律讲座

次;填写工作日志

页;走访照片

张。

2、××村:……

…………

本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举办大型法律服务活动

次,活动地点:,参加人员

人,接受法律服务对象约

人。

二、拓展服务:

1、××村:(1)提供法律意见书

份;(2)参与涉法事务

件;(3)微信普法

次,受众

人次;(4)帮办法律援助

次;(5)参与调解

次,当事人分别是,电话:

(6)提供咨询

次,当事人是,电话:

;(7)……(**)服务照片或截图

张。

2、××村:……

…………

本人保证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如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X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档次评定表

××镇(街)

××村(社区)

评定人:××

×

××年××月

法律顾

问姓名

服务村

(社区)

服务完成情况

综合评定等次

备注

×××

1.××村

基本服务情况:

拓展服务情况:

2.××村

……

×××

1.××村

基本服务情况:

拓展服务情况:

2.××村

……

×××

1.××村

基本服务情况:

拓展服务情况:

2.××村

……

注:本次考核区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2.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二

一、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律的适用———以人权保护理念为视角

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要认识人权概念则必须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视角研究。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 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1]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 阐明了人权体系的主要支柱, 即自由、平等和休戚与共。[2]人权象征着人类价值的永恒。人类文明基本精神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人权的前提、基础和核心是平等, 因而具有普遍性。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首先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 尤其是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协调。无论是科学发展观思想还是和谐社会建设目标, 都体现出了人权保护的理念。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为公安交警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04年颁布并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104号令) 。除此之外,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均相继出台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或规定, 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年通过, 2009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 以下简称湖南省《办法》, 本文探讨的对象主要是2009年修正中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等等。

但是, 前述法律、法规中关于交警部门调处赔偿纠纷的规定较为原则,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缺乏调解的指导原则, 调解的方法和法律依据不够妥当、健全, 甚至有的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例如, 在调解阶段, 因部分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暂住证或居住证等, 容易产生因受害人农村或城镇的身份而“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有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也难以得到支持, 如果涉及保险公司, 则保险公司多认同人民法院的裁判, 一般不参与或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民事调解, 如此调解难度则更大;对于赔偿比重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处时一般也不予支持;有的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书, 权利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增加了诉讼成本, 等等。由此, 我们建议在人权保护理念的框架下, 构建交警部门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指导思想, 健全调解方法和法律依据,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调解机制创新。

二、关于湖南省《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以人权保护理念为视角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 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针对该条规定 (2009年修正前为第三十五条)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专门作出了释义。以供省内交警部门执法适用根据该释义, 对于扣车的目的和时间是如下阐释的:

(一) 扣车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或者已经实现, 如出现提供担保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并支付赔偿金等情况时, 没有必要再扣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发还车辆。应注意的是, 这里的扣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扣车目的不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扣车, 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因此, 至勘验、鉴定完毕, 应及时发还。

(二) 按本条规定的扣车, 扣留多长时间, 不能统一规定, 扣车截止时间应以交通事故是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结”作为界定标准。所谓“了结”,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完自己的法定职责, 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共同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这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仍未提出调解申请的, 即可视为“了结”;二是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 在法定期限内共同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 达成协议或调解终结即可视为“了结”。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了结后, 即使没有提供有效担保,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也不应再扣留事故车辆, 而宜及早告诉受害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通过法院的裁决继续扣押事故车辆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3]

前述释义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 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切实保护, 特别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 下列情况中, 如果交警部门错误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极有可能导致对人权的侵害:

第一, 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的, 即交警部门对该案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 也就是说本案已经“了结”, 符合解除扣留措施的条件, 不应继续扣留车辆。如需财产保全而继续扣留车辆, 应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交警部门则无此类职权。

第二, 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则表明该案进入了司法程序, 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之时就丧失了调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此时不应继续调处, 并立即解除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否则, 交警部门就将自己当做了人民法院, 任意地将行政权扩大至司法权, 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这完全与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南”的宗旨和精神背道而驰。

三、湖南省《办法》 (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性质疑

该办法属于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和内容是交警部门基于交通事故调处的需要而可以扣留有关事故车辆。但是, 该规定是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

(一) 扣留事故车辆是属于限制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应由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和实施的法律来做出规定,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原则,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上位法规定来制定;而作为地方性的法规内容的第三十七条在立法上并未得到上位法的授权和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扣车, 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 并未对为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扣车进行授权和许可, 纵观《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管是在伤者抢救治疗期间还是交警主持调处期间, 都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因收集证据需要另当别论) , 其它一些地方也无类似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相悖。

(二)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有赔偿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 此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相抵触。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责, 是一种行政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的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该《办法》第三十七条授权交警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时扣留事故车辆, 极有可能使得交警部门主持下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变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调解, 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

同时, 交警部门在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过程中, 法律未赋予其扣留事故车辆以便调处争议的行政权力。因此, 湖南省《办法》规定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争议时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超越了法律的授权, 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权取代了司法权。

因此, 湖南省《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 难以作为执法依据。交警部门以此规定来作为限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是执法效力当然也是令人质疑的, 也是非常容易侵害人权的。

四、结语

我们应当把人权保护的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交警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全过程。如何切实地保护人权?体现人权保护理念的法律和依据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则是有力的保证。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 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可以扣押事故车辆, 但是应当妥善保管, 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 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此时明确了扣留车辆的目的, 即“收集证据的需要”, 这将有效避免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为了调处交通事故纠纷而无限期的扣留车辆的错误做法, 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同时规定“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也彰显了对受害人的人权保护和关怀, 但何为“有效担保”、担保为何种类型、担保期限如何等问题仍然是围绕人权保护而展开的问题, 值得我们继续探究。

参考文献

3.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篇三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

(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

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xx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4.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篇四

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信息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市目标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进行。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第九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核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由各县区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五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深入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XX镇整体形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XX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办法,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党委班子成员、镇城乡环境督导组组成的XX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日常考核工作由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进行。

二、考核对象

全体镇干部、镇级镇辖部门、各村(社区)各级干部。

三、考核内容

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居民行为规范化“五化工程”涉及的内容。要求城镇达到“七好标准”,农村达到“四好标准”。

四、考核方法

1、镇考核小组直接考核城镇五大片区及各驻村干部,各驻村干部考核各相关村环境整治工作。

2、镇干部全年福利的30%进行浮动,作为考核基金。村(社区)采取以奖代补,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名次进行奖励。

3、镇考核小组对各责任片区日常工作进行考核。社区中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现象,扣片区相关整治人员现金10.00元。村社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现象,扣该村现金50.00元

4、相同问题在该区域出现第二次,社区扣片区相关整治人员现金20.00元。村社扣100.00元。

5、相同问题在该区域出现第三次,由镇党委、政府或镇党委、政府建议上级调整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岗位。

6、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考核小组发现一次不合格,社区扣片区相关整治人员现金30.00元。村社扣200.00元。相关责任人500.00元。

7、镇级、镇辖部门不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党委、政府将向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建议调整人员。

8、全镇各单位、部门干部、工作人员及亲属,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干部、工作人员责任。

9、镇中、小学生乱丢垃圾,发现一起处罚5-20元。若一个班级发生三起乱丢垃圾事件,建议撤销班主任职务。一个学校发现10次乱丢垃圾事件,将向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建议调整人员。各村小学生,发现一起乱丢垃圾事件,建议撤销村小校长职务。

6.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六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

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件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7.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七

一、申报

行政村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改居的申报合肥市卫生村,城市社区申报合肥市卫生先进社区。

申报村(社区)资格首选由县(市)区、开发区爱卫会确认,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市级卫生村(社区)标准,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申报村(社区)需向县(市)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市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村(社区)向县区级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村(社区)制定的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总结。

(三)申报村(社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表格附后)。

(四)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县区级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市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将告知推荐单位,并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所在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补充完善并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视上报材料情况再确定考核验收事宜。经市爱卫会考核合格的,命名为合肥市卫生村(社区)。合肥市卫生村(社区)每年命名一次。

三、监督管理

合肥市卫生村(社区)满两年复审一次。由所在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满两年后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市爱卫会办公室,申请市级复审。市爱卫会将适时组织复审,并通报复审结果。

各县(市)区、开发区爱卫会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管理松懈、卫生状况差,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撤消称号。

8.合肥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代办业务;不合格的,停办代办业务。

第五条 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第六条 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

(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

(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第七条 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

(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5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2分;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分。

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

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5分。第九条 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5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5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5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5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起扣5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5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5分

第十条

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5分;

(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分。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分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5(十)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被取消登记服务站的所属单位,自决定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第十七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应立即收回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规费票据等车管用品。

第十八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专用打印机上交车管所保存,业务所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及储存器应当及时交车管所进行数据处理,处理完毕后返还登记服务站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调整、更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9.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九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发布日期】2010-02-01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对区、县级市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五、第十条中的“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六、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10年修正本)

(200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10.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青政[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2000-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0〕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日

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

(财政厅 2000年7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1999〕86号)下发后,有效地调动了各地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发挥该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该奖励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对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奖励。凡以后年度县级(含县级市、区)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中央“两税”收入)达到或超过亿元的,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二、对财政收入实现翻番地区奖励。凡以后在一个五年计划中累计一般预算收入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收入实现翻番的地区,以实现翻番的当年财政收入为计算基数,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按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三、各州、地、市、县要保证财政总决算及有关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金的,省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四、给予各地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平衡当年预算和消化历年赤字,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性支出。

五、五、本办法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11.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规〔2018〕4号)和《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X发〔2018〕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规〔2019〕X号)精神,健全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乡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各级有关要求,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合理布局耕地质量监测网点,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自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乡镇上一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以及本行政区域监测报告编制发布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的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乡镇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有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报市级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的,考核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乡镇本级自查、实地抽查和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在6月底前报市级考核部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除脱贫攻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八条

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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