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精选9篇)
1.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 篇一
原告:福建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南平市工业路 X号
联系电话:
被告:泉州市X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商厦 X楼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广告费46666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xxx7年 6月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发布户外广告一事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xxx4年10月20日-xxx7年10月20日,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4xxx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了全部广告发布费用共计4xxx00元。但在此过程中,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xxx7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下了原告委托其发布的户外广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方(即“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和终止履行期间的广告发布费。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提前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丰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人xxx8年1月21日
2.租赁合同起诉状 篇二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3.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三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XX庄园8#楼的XXX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9月8日至20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9月7日、29月7日、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14年9月8日至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15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年4月 日
4.房屋租赁合同期乙方违约 篇四
篇一:租房合同,甲方违约
篇一:租房合同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求租方)身份证号码: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 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无设备)店里所有设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借任何理由停止乙方的使用权。
第三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从XX年___ 月___ 日起至XX年___月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第五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天然气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7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
第六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
第八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九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出租方: 电话
求租方: 电话
年 月 日篇二:租房协议
租房协议
甲方:(房东)
乙方:(房西)
1: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经由甲方同意将周新苑 期 号门 室租给乙方,租期为两年(年 月 号-年 月 号)如中途退房则作违约处理,如要延期另行协商。租金为每月 元(不包括含税价,如政府一定要含税,由乙方承担)。入住前先交元定金作为押金,再付清 个月的租金才能入住,以后每次必须在前一个月付清后 个月的租金,否则作违约处理。如物业部门需要交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则由乙方承担。
2:在入住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搞好邻里关系,遵守作息时间,房屋内要保持原样,不准破坏房屋结构及其它水电设备,不准转租,不准搞商业活动及违法活动。如有以上情行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租房协议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以上条例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补偿。
甲方: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篇三:租房合同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承租方(乙方):身份照号:
联系地址:
第一条 房屋状况
甲方拥有的房屋位于,建筑面积合计约为平方米。该房屋由甲方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办公。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租月租金为¥(人民币)。
2.租金为每个月交付一次,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五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六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七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八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第九期:租金为¥,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之前。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时交纳给甲方押金¥(人民币)。租期届满,房屋及设施若无损坏遗失且水电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率、宽带使用费、卫生费、物管费等费用结算完后,甲方于当日内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四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使用该写字楼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 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限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 监督。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利用写字楼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制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3)乙方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租赁期内严重拖欠水电物业费等。
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不得以监督为名干 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在不改变写字楼承重结构的情况下有权对写字楼进行改造,但需征得物管和 甲方的同意;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要的条件;
4.乙方对于租用的写字楼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甲方同意,允许乙方在经营 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转租、转让;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不得利用写字楼从事非法 经营;
6.乙方必须爱护写字楼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写字楼设备,必须承担修复 或赔偿责任。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
终止后当日内将租赁的写字楼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需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无条件搬离写字楼(合同期满后3日内撤
离),不得留存任何的物件,写字楼交予甲方后,乙方遗失任何物件均已与甲方无关。若乙方逾期不搬,则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装修后的写字楼保持现状交予甲方。
第八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写字楼,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通知甲
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做出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能做出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
2.租赁期满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写字楼的优先租赁权。
第九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违约,按甲方解除
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之前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并赔偿装修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
2.若乙方拖欠租金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从拖欠租 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 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 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客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写字楼,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写字楼,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交的费用,则由乙方不足差额。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 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写字楼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一、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卡号:
出租方签署(盖章/手印):承租方签署(盖章/手印):
篇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XX年1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XX年11月29日提前终止双方于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基于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后的剩余租金,同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元的补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给予的上述补偿,该补偿包括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前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交付给甲方,甲方可撤回上述补偿。
三、乙方须于XX年3月30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煤气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同时结清包括上述补偿在内的相关费用。如乙方不能按约定
期限内返还房屋,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就该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乙方自始放弃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赋予的对承租甲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XX年1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XX年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本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
_元(小写¥____元)。租金先付后用,应预付 个
月。
三、乙方应交押金人民币(大写)___ _元(小写¥____元)。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设施和房屋内的设备
完好,如出现设施或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
应的赔偿款。
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___ _ ___ _ ___ _ ___ __
__ _ ___ _ ___ _ ___ _ ___ _。
五、乙方租赁期间,电费、水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电表入住日抄见:____度,水表入住日抄见:____度。租赁结束时,所有费用乙方应付清。
六、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
七、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5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九、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元)。
十、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租赁期满,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四:房屋租赁合同(最终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授权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的“ 重庆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主要情况如下:
坐 落:重庆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栋1-
2、1-
3、1-
4、1-
14、1-
15、1-16号门面)。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的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用该房屋作为餐饮使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XX 年 3 月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2.交付日期: XX 年 3月1 日。
3.装修期间:甲乙双方约定于 XX 年 3 月1 日起至 XX年 6 月 30 日止为装修免租期,自免租期届满之次日,即 XX 年 7 月1 日起为本合同起租日。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或因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期间(XX 年 3 月 1日起至XX 年6月 30日)的房屋租金(55元/平方米/月),且不免除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4.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就租金等承租条件予以重新洽淡达成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等租赁条件均根据重新签订时的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
5.乙方优先续租权应当以以下方式行使:乙方如欲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续租的期限以及租金价格,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不得以同等条件或者低于该条件向第三人出租房屋,合同届满后乙方的优先承租权丧失。
四、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房屋租金计付日为装修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即 XX 年 7 月 1 日起。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以建筑面积,即平方米为计租面积。
起租租金为 55元/平方米/月。
3.房屋租金:
1)XX年7月 1日起至 XX年6月 30日,租金每月 55元/㎡,月度总额为人民币 26825 元,大写 贰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 ;
2)至2018 年7月 1日起,每一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按百分之六的递增收取租金,以此类推。
3.乙方按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每年 7月1日前向甲方缴付下个租期的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如下:
乙方可以使用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房租。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房租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票据。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该房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票据。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双方办理完清手续后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冲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物管费、赔偿金、违约金等)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此保证金仅限于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义务,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乙方债务、纠纷无关。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既未提出续租请求也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后10日内搬迁的,甲方有权将其在租赁场地内的物资自行处置;若乙方尚有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并在甲方提出的期限内未完清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留置在租赁
场地内的物资折价或变卖后冲抵其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
3、租赁期间(包括装修免租期在内),乙方使用该房屋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空调及其分摊等费用由乙方据实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缴纳。
4.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10前,按本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或甲方物管部门)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 2 元/㎡/月;物业公共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含监控、消防、路灯照明、电梯维保及绿化保洁等),按各自使用面积平均分摊,按月支付。
5.甲方负责将水、电、气主管道接入本物业,乙方在甲方主管道后(甲方指定位置)安装独立计量或流量表(如水、电、气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甲方提供 4 个停车位给乙方免费停车(车辆号牌由乙方自行提供且仅限乙方自用且出入频繁车辆,乙方应于每月1—5日在物管处办理免费停车手续,一个月内车辆号牌需固定不变,且不超过免费车位总数上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装修改造:涉及消防等须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乙方开始进入场地装修前,应将最终装修改造方案报甲方备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动工。装修改造过程中,乙方负责所属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及相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必须改动的部位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并由甲方通知设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动工。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不当给该场地或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要对承租范围内之装饰予以改建,仍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承租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租赁期间,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物的安全进行专项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整改和消除。如存在安全隐患属乙方责任时,乙方应及时消除,如乙方不能消除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及时消除或未及时告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检查维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将最终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其维修、维护、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10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期末所规定的租金(含设施设备租赁费用)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篇五: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个人)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
街(路)号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乙方因 于 年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
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
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 止。
并
付
给
甲
方
违
约
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
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年 月 日前返还乙
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年 月 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季度)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房屋情况及用途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该房屋产权性质为:私产:面积平方米(以权属证明面积为准)。
其他: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第二条 出租期限
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止。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仟佰圆整(小写:,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仟 佰 拾 圆整(小写:)或支付首期租金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季度提前一周支付下季度租金,依次顺延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3.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人民币仟 佰 拾 圆整(小写:)作为押金,于合同期满,甲方验房后,甲方将此押金无息全部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条件
1.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借给他人,若擅自借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路灯费,电话安装费及电话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有线电视使用费、宽带络安装费及上费等实际使用的各种费用。
5.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损害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该房屋或室内设施进行装修、改动或损毁;同时,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内设施自行移出该房间使用。
第五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若屋内电器等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造成设备设施报废的应原样赔偿。
3.若甲、乙双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4.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或当甲方依法定程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立即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违约处理规定
1.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按月租金的%支付滞纳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日常居住使用或经营使用的;拖欠房屋租金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租赁期间内乙方逾期缴纳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上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路灯费等有关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出租房屋或室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若乙方擅自进行装修,拆改该房屋室内设施,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5.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贰倍的违约金,费用可从押金中扣取。
第七条 备注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期: 日期:
篇七: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这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向坐落于金沙镇,按现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消防通道的畅通,达到消防管理的要求,如不能达到该要求,按乙方违规处理,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第二条 房屋用途
承租人所经营应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何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壹 年,自年月 日 至 年 月日 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第一年租金按税后净得人民币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时一次性到位,以后租金会采取先缴租金后租用的方法,租金一年缴付一次,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每年在签订之日前一个月内缴付甲方。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在签订合同的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在乙方结清所有租金及水、电等其他各项费用,如无违约情况并按时完成租赁标的物品交接和按期迁出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接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租金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后,以展样时现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2.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不能交付租赁物,则租期顺延。
3.房屋交付前甲方保证大楼上下水和供电按现有状况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自助独立的依法经营,承担由此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并
承担经营的风险和缴纳各种税、费、金等。乙方不得因为不能办理营业资质(如领取营业执照)或暂时不得办理营业资质而毁约或延期执行本租赁合同。
2.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标的物抵押,并须按时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如乙方确因经营需要,对承担房屋转租、转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将转租、转包合同报甲方备案。
3.乙方接受租赁标的后如需进行装修改造,应在施工前将装修改造施工方案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
同意后方可实施,装潢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造租赁物的外观和外部环境,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通道、层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不得损坏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通讯等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失,应据实赔偿、4.乙方应保证装潢期间的一切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及时自行清理在装修期内所产生的废弃物,不等乱倒乱放。
6.乙方如需对现有水、暖、消防、通讯等设施进行改造、增容,则需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
后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楼外墙广告均属甲方,乙方只限于店面招牌,其他商业性质的广告位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区
域内设置的灯箱、广告标志等需通过甲方,并符合城管要求。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的设计安装须双方友好协商进行。
8.乙方在安装空调等外部设施时,必须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保外观美观。
9.未经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
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砸顶板,不得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10.承担期内综合楼整体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因装修造成的其他原因的管道堵塞、渗水、电
路及物品损坏,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维护到位。
1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服从从相关放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工商、税
务、消防、公安、城管、环保、卫生、防雷、通讯、水电、保险、租赁登记、员工的培训和社保等相关手续及年检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亦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超出经营房屋,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不得在租赁的房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危险物品及医疗门诊和法律明文禁止的项目。禁止黄、赌、毒等一切违法活动,如在经营场所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租赁屋内附属设施负有
保管责任,并自觉维护租赁物(含租赁屋内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要爱护和正想使用房屋
及水、电、消防、电梯、楼梯、等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延误维修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损坏的,有乙方负责修复及赔偿。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仍不负责修复,甲方有权自行修复,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数额不足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3.租赁期间,乙方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服从创建要求,搞好内保、消防安全工作。乙方须维
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护、维修费用。乙方承租期因环境污染的问题引起的索赔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14.承租经营中乙方自负盈亏,因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
担,一切都与甲方无关,并不得将屋内甲方所有的任何设备设施抵押。
15.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时,对在租赁物上装饰物品的处理办法:凡是附着在租赁物墙面、地面等
固定装饰物不得拆除或损坏,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凡是可以移动且拆除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损毁的物品或装饰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凡拆卸会影响整体美观的物品亦无偿归甲方所有。
16.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与本租赁合同同步,本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得拆除广告位,其无偿归
甲方所有。
17.在经营期间,门前三包费用、街办居委会和公安收取的综治费用、由乙方使用租赁物期间而引
起的其他所有事项(含保洁、垃圾清运、排污、消防等)均由乙方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缴纳;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8.合同履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壹个月内搬场并打扫干净,交由甲方。租赁期满或合
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进行处置和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和其他任何经济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诉之法律。乙方在壹个月内搬场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办好交接手续。乙方遗留下来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 消防安全
在合同期乙方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续期
1.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租赁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甲方
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行解除:
(1)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性质或严重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2)乙方将租赁标的物抵押、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包或利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乙方不按时按约定标准缴纳租金或水、电、物业、保洁等费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未缴纳的(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3.租赁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需在事情发生之后及时
通知对方,合同即终止。乙方交还所有租赁标的物后,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乙方应付的费用后,甲方将余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1)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隆、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
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和风暴等造成该租赁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但乙方应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2)租赁标的物被政府征用,或租赁标的物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相应装修
补偿费用归乙方。.房屋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履行合法租赁手续,租赁费则按新的标准执行,如重新拍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和应承担的费用,除必须缴纳租金和承担的费用外,每逾期一日,按应缴
纳租金和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7日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及解除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收回出租的租赁物,并有乙方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水电费、保洁费、工商等费用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3.乙方若违法经营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以及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和房屋
等财产损失,水电费、保洁费等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而引起纠纷;占道经营、占道停放车辆,门前三包检查不合格,又不加以改进,不服从管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均视为一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收回出租的租赁物。乙方应当按未履行期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约定的未履行期间少于一年时间的,则按一年期间租金总额的20%计算支付违约金。
4.合同终止后,乙方若不及时交付应交租赁物,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每年租金支付标准根
据延迟天数计算费用的两倍收取使用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争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裁决
2.因解决本合同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八: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细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属设施:(或附表)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于5天内支付甲方租金为人民币元每年(大写:。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甲方房屋设施、水电费押金为¥元(大写:),待租赁期满且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当日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在租赁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之前,应负责将所租赁房屋设施设备修缮好,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同属于其权限内的房屋承租方协商因房屋房共享的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达成一致协议。
6、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2日内搬离,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 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
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九、转租、转让和交换
1、在租赁期间,乙方告知甲方后有权转租房屋。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
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超过1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或由乙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直接缴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证件号:
产权证号:
签约日期: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电话: 证件号: 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
篇九: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
一
致,甲
方
将
坐
落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一、租房从XX年4月15日起至XX年4月15日。
二、年租金为万元,缴租为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3月底前。
三、约定事项
1、乙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的更换房门锁,若发生因门锁问题的意外与甲方无关。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3、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4、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出租方):
乙方签章(承租方):
5.租赁合同起诉书 篇五
被告:××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贺×
代理律师:林军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要赔偿那些费用,逐一列名项目和数字)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手写签名)
7.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七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某某路某某某号 电话:0731-235****
法定代表人 :刘国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告: 湖南某学院。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
**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同时约定,被告在每学年度开学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公寓租金划拨给原告。然而,在20**―20**学年度开学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年12月17日才分两次付清租金,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某某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额3‰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万元(人民币)租金,以9月1日为开学日期计算,逾期49天,应支付滞纳金291060元(人民币);20**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万元(人民币)租金,逾期78天,应支付滞纳金410988元,两项合计应支付滞纳金702048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
**年3月12日
附件:证据目录
1、本诉状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8.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 篇八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合同法》对违约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形态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三种。前两种早已确定并被立法承认。关于预期违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认,是立法上的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条对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已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必要;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因为这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以选择别的救济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针对此种状况,《合同法》第111条专门对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这是一项避免减少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国际惯例上看,因为预期违约降低了守约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对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早期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未确立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违约行为发生在人的违约行为外加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三是四要件说即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还要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责任制度
现行的《合同法》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确定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形态,承袭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其次在归责方面确立
了严格责任原则,这秉承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趋势。除以上两个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2.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使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好地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最后,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责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9.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 篇九
2008-10-25 19:51
来源: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辉
[案例]
王某与沈某于2002年8月签订租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同意,沈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等共计6项条款,并在最后约定“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5年1月,王某获悉沈某为经营之需,拆除了二间房屋之间的山墙。王某多次要求沈某恢复原状,沈某不置可否。同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能否同时支持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沈某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存在截然相反的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并存适用。理由是,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尽管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违约产生的,对此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来加以制裁。所以,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同时并存。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支付不能并存适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是合同中的条款之一,不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也归于消灭,王某当然不能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金的支付王某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中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因其有损害赔偿之性质或有惩罚之性质,而其效力不同。补偿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无损失即无补偿;而惩罚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发生为前提。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补偿性违约金条款无适用余地,唯惩罚性违约金因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而与解除合同并存。我国合同法中虽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并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而是比照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确定,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所谓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由于合同法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对稍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也予以认可,但总体而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第一种意见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与法律规定不符,假设如下情形,一方违约,未造成损失,因约定金具有惩罚性不以损失为发生前提,约定的违约金全额支付;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失,但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支付实际损失数,如此一来,未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反倒支付违约金多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这显然有失公平。当然,在不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但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应认定具有补偿性。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概括性,没有明确是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应认定是补偿性违约金。如认定惩罚性也与当事人意思不符,试想,只要改变房屋结构就要支付违约金,那么承租人改良房屋使房屋升值或基于合同目的改变房屋结构,这些是否也要承担违约金呢,显然不是。
其次,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解除合同并存。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将来违
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预先确定,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可免去守约就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直接按约定数额要求对方支付。因此,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低于或不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全额予以支付。换句话说,补偿性违约金的约定的数额包括了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使违约金约定过低,约定时并未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予以增加。无论是预先约定,还是损失发生后的主张也好,补偿性违约金均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效力在于使合同恢复原状,而可得利益的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能产生,既然守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就不能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合同解除,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解除后不能主张涵盖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违约金。从另一方面来讲,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合同解除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补偿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复存在,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损失是基于合同消失后所产生的,而其范围也只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作 者:杨卫宁、栗娟(作者单位:市中院审监庭)
合同解除制度一直是合同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对合同解除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而对于其与违约金的关系,即合同解除后是否能主张违约金,却少有论述。立法上对此规定亦不明确,《合同法》仅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本法条中,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存在的依据,未予说明,因而导致司法界对此法条理解不一。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与合同解除的标的笔者以为,在探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前,需要对两个先决性问题予以澄清: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主张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能并存者所持的理由之一是二者同属违约责任形式,故不能同时适用。此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①“在过错违约时,合同解除是通过结束合同关系的办法使违约方承受其不利,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作用”。{2}合同的解除“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3}这种主张的依据是“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对违约方不利”。其实,这种“根据”笔者认为有明显的片面性:其一,对拒绝履行一方面而言,合同的解除正是其期望的结果;其二,合同的解除对非违约方也有弊处。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合同的解除更多的体现了权利的性质,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形式,而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取的“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是非违约方的一种能及时、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非违约方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以及何时行使这种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所谓“违约补救”,其概念源于英美法律,和违约责任同属于违约的直接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各种主要的补救措施,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同时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正因为二者有许多竞合之处,往往容易为人所混淆,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违约补救”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时的手段,也即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实施一定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消除或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实现订约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各自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救。由于补救在性质上是法律赋予的非违约方的权利,所以非违约方在行使补救的权利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从事一定的行为,例如,选择某种补救措施或是否行使补救的权利等。而“违约责任”尽管也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但其在性质上不仅赋予一方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而且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后果及责任。违约责任不仅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也是对国家的责任,因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行性,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都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从体系安排上,合同解除这一制度本身亦是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而从实现的方式上,合同的解除也完全属于非违约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以实现,只有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从我国立法来看补救和责任形式还是有区别的,合同的解除是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法院对违约一方当事人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二者并存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合同解除的标的。传统民法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理由是“从解除的文义理解即是卸去、消除之义,合同解除即消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所谓解除,即解消其法律约束力之意”。这种观点固然有利于非违方得已从原合同中完全的摆脱,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导致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陷入了逻辑上的怪圈。此根源在于传统民法上往往对合同与合同内容不加区分,特别是将合同的原始性权利义务等同于合同内容,进而等同于合同,又加上合同解除在文意上易产生理解上之错误,以致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复存在。
近来,有学者将合同与合同内容作了区分,认为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原始性权利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合同完全履行的设定的权利义务,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约定履行。原始性权利义务的实现就是合同的完全履行。而救济性权利义务,是在合同未履行,即原始性权利义务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违约救济方式。通过原始性权利义务或救济性权利义务均可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解除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一经生效,除有特定原因,将永续存在,成为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合同依然有效存在,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依此种观点,《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所说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就是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只发生原始性权利义务不再有约束力的后果,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作为救济性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其效力不受影响。此种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解除可以分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以下笔者将对不同合同解除的情况进行区分,并讨论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一)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成前,当事人通过订立另一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作为约定解除的一种规定于合同解除体系中,这与大陆法系通行的做法不同。通常协议解除是排除于合同解除制度之外的,理由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与大陆法系民法所规定之契约解除全异其性质。故不适用或准用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协议解除的标的是有效的合同,其实质在于以一个新合同取代原合同,新合同的基本内容就是原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也有学者将这种新合同称之为反对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协商的目的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因此,在协议解除的特殊情况下,已生效之原合同已不复存在。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因此,合同解除协议中理当包含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损害如何填补的内容,由于新合同己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不再执行。事实上,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既可以产生于一方违约,也可以在非违约的情形下产生,非违约的情形下本不适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作为解决之道,因此,在协议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并非必然,而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依据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并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
(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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