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借鉴美国国库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精选2篇)
1.学习借鉴美国国库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一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 肖遥 0202011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01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为止,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个不同点在于,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州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每个州的设置不完全一样。一审:地区、巡回、高级法院;二审:上诉、再审法院;三审:州最高法院。两套法院系统各自的管辖权各不相同,联邦是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层面,涉及不同州利益的案件。州法院只负责处理本州内部的案件。中国则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即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基层人民法院。
美国邦联制国家,各州独立享有司法权。中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一套完整的法院系统符合中国国情,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和人事管理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因此在处理设计到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容易受到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环境下,很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正义。有观点认为可以效仿美国,在地方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机构。派出法院机构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从而形成中国的第二套法院系统。
我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和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为目前中国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机构设置臃肿,部门庞杂,遇到问题时,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从而造成效率低下,中国如果设置两套法院系统,首先即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造成国家财富的浪费。“三公”消费一直是被百姓所诟病的。其次是会加剧结构重叠冲突,权责不明,直接后果即为司法效率低下。基于这两点考虑,我认为中国不适宜仿照美国建立两套法院系统。
但为了解决目前司法中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我认为可以改革目前的法院制度。当前中国法院实行的是横向管理,地方法院服务于地方,向地方人大负责。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鉴于此,可改横向管理为纵向管理。收回地方对当地法院的管理权限,各级地方法院只接受相应上级法院领导,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但同时也应接受地方的监督。基于这样的改革,既借鉴了美国经验,符合中国国情,又减小了变革阻力最终达到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道富,《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8月版
2.学习借鉴美国国库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二
摘 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自2001年试点起已实施近10年,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中央加快推进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中央财政资金实施改革的范围迅速扩大。本文通过分析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中央级预算单位所面临的财务环境方面的一些变化,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设想。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 加强 预算 财务管理
2001年,由国务院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率先进行改革试点起,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已在中央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实施近10年,特别是2007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已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绝大多数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公共财政体系将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本文通过分析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后,中央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所面临的财务环境方面的一些变化,对未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進行了设想。
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务环境的变化
(一)预算下达方面的变化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预算批复是按照行政序列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模式来完成的。上级预算单位下达预算前都要召开会议,在前期预算编报的基础上,对上级批复的预算资金进行重新分配,通常大家都形象地称这样的会议为“分钱会”。旧体制下的这种做法,实际上造成了预算的编制和下达之间相互脱节,有时下达的预算资金与当初编报的预算数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预算编制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财务人员对预算编制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部分配给每个独立的预算单位(至最基层预算单位)一个预算代码,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替下级预算单位编报预算,而是要层层汇总至财政部,经过人大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逐级转复至最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无特殊原因,均不得再调整预算。这就使上级预算单位无法进行二次分配或在下级预算单位间任意调剂预算资金,相应地,对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数据的编报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变化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预算单位可按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分别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银行账户,而且不论有多少不同的经费来源渠道,均只能开设这一个银行账户,代理银行已成为财政部预算执行监督环节的重要一环。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额度以预算科目编码进行区分,均在此单一银行账户中收付。原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改革前单位自有资金、往来账务资金的收付,直至余额为零后撤销。
(三)经费拨付方面的变化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上级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总额,按时间进度将资金按隶属关系逐级拨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这种预算管理体制下,多年来使银行账户上沉淀了大量的自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经费拨付以下达指标额度代替了实际资金的划拨,预算单位需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时限报送下一期间的用款计划,由上级单位汇总至财政部,经审核后,由财政部根据预算单位代码直接将额度下达到最基层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并与银行联网,实时监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原“银行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原存于银行的实有资金,新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核算改革后的经费额度收付。自零余额银行账户办理的每一笔支付业务,均需要按要求填写支付令代码,用于区分费用支出的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相应的,为准确反映以现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的性质,“现金”科目还需按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设置子科目或辅助账簿进行核算。设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年末注销、应于次年返还的额度指标。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且有效地控制预算资金的拨付,通过代理银行的数据实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提高了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应看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预算单位来说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必须加强和改进我们的财务管理工作,重视重点环节的控制,才能更好地适应这种新制度,使新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既然是一种新生事物,那必然有一个逐步了解和掌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基础知识的掌握至关重要。因此,为了更好地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全面实施,预算单位应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专业理论的培训,组织财务人员到先期试点效果较好的单位走访调研,实地交流,并帮助财务人员克服畏难、观望等不利情绪,提高主动学习的意识,使他们能够在日常实际操作中及时得到理论支持,迅速熟悉新制度下该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实用性和完整性
因为预算批复没有了上级预算单位的“二次调剂”,就使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水平必须要有较高的前瞻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质量要高,可操作性要强。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内部各费用主体均要认真把下一年度要做的工作规划好,如有遗漏将面临来年无经费支持的境地。因此,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使大家对制度改革和经费保障方面所带来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数,认识到预算编制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而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2010年1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并于3月出台了配套会计核算办法,对中央部门及其直属机构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预算单位应充分理解新政策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前一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以及单位自有资金、自行组织的收入等情况,统筹各项资金来源,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三)科学合理地编制用款计划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是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形式均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用款计划。如果下一期间要安排大项支出,则必须提前规划,在用款计划中予以反映。因此,应在预算单位内部建立大项支出申报制度,对大额、季节性等不规律费用支出安排,要提前向财务部门申报,而财务部门则要合理平衡各项支出需求,结合年度预算批复总额,尽量均匀地安排各期间的费用支出。
(四)加强与代理银行的联系沟通和账务核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代理银行来说,也是一件新生事物,各项业务的办理过程与普通业务相比有很大不同,甚至有个别业务在改革后尚无法按原来的流程办理。鉴于这些情况,预算单位应加强与代理银行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本单位额度收付情况,防范支付风险的发生。此外,因预算单位不同预算科目的额度指标均在同一零余额银行账户内收付,这就对银行对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及时核对账务,所涉及的各岗位间要加强沟通,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二是财务人员填写支付令时要认真、细心,不能混淆预算支出科目;三是要设置备查簿,按预算科目分别记录自银行购买票证的号段,防止混淆。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发挥财务职能作用的效果和财政资金绩效。预算单位应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主动地吸取先期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从人员培训、预算编制、经费额度申请、银行对账、会计核算等重点环节入手,尽快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越性,使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更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求是.2010(7).
[2]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手册(修订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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