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精选6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一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二

一、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驾驶员培训行业制度存在问题, 缺乏对驾驶员培训学校有力的考核与监管。

目前我国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年末, 而且只有这一次考核, 在平时主要以随机抽查为主, 这种简单、松懈的考核监管机制致使驾校把握住了主管部门的检查规律, 做足表面文章来应付管理部门的考核与监管, 甚至不惜采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 缺乏健全的驾驶员培训教练人员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驾驶员培训教练人员是挂靠在驾校名下, 驾校只负责学员报名、考试等日常性的管理活动, 而教练员的薪酬是与学员招生直接挂钩, 为了提高自身经济利益, 教练员通常挂靠在多个驾校名下, 这就导致难以实现对教练员的有效管理。此外,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是向学员传授通过考试的技巧, 而缺乏对学员综合驾驶能力的培养, 培训质量较差, 而且教练员还存在着一些辱骂学员、乱收费等现象, 这也制约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业的发展。

(三) 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和驾校是负责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三大组织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驾照考试实行的是“考培分离”的模式, 这就造成了三大机构之间缺乏一定的联系与合作, 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协调分配问题。一是驾驶员的培训与考试是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单独运行的, 虽然两者都各司其职, 确保自身工作的有效进行, 但是它们之间却缺乏充分的交流与协调, 部分工作不能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阻碍了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的开展与实施。二是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针对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着工作交叉、重叠的现象。公安部门虽然只负责驾驶员考试的相关工作, 但由于其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较大, 它还能进行对驾校和教练员的部分调控和管理工作;而交通部门则是驾校、教练员及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直接主管部门, 这就造成了两者在工作中存在着交叉与重叠, 会给驾校、教练和学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 技术条件的制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IC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已被广泛应用到驾驶员教学之中, 该系统通过采集学员的指纹和照片图像对学员的学习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只有完成培训学时的学员才可进行考试。IC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应用不但保证了学员的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 使学员能够充分掌握驾驶技巧, 而且有效规避了学时缩水、偷工减料等现象, 这对促进驾驶员培训的科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该系统的广泛应用, 驾校为了降低培训成本, 开始采用一些非正规的手段来刷学时, 学员只需掌握驾驶的基本技巧便可参加考试, 脱离了培训课时的束缚, 这就导致取得驾照的学员大部分驾驶技术较差,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相关管理部门虽然已开始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但是采用的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 这类作弊现象依旧存在。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对策

(一) 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考核机制。

一是多层次立法, 完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和了解驾驶员培训行业和驾校的实际运行情况, 分析出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对法律中相关的空白和盲点进行补充和完善;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留意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中细节, 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并提出详细化、科学化的意见;各级地方政府要以中央法律法规为依据, 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驾驶人培训政策法规, 实现对本地区驾驶人培训行业的规划与指导。二是制定行业规则, 严格市场准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人们对考取驾照的需求不断提升, 驾驶员培训学校也在不断增多, 为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培养出优秀的机动车驾驶人, 国家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规划, 做好对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调控与限制, 不断优化驾驶员培训行业结构,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 建立健全驾校的市场准入标准, 成立以驾校、教练员、学员为主体的行业管理协会, 采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新驾校的经营与否, 但要充分保证整个决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三是深化责任倒查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中责任倒查制度主要是指取得驾照的新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除了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驾校、教练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样不仅可以使管理部门做到对驾校培训质量的有效评估, 而且还可以使驾校、教练更加重视学员的综合驾驶能力的培训, 从而摆脱应试教育的思想, 提高了培训质量。

(二) 多方协调, 加强沟通。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的两大组织机构, 但这两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只是各司其职, 缺乏必要的协调与沟通, 这就需要一个信息资料交流互通平台, 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促进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责任倒查的工作效果。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学员的考试情况及考核过程的优缺点反映给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培训内容的调整和细化, 引导驾校和教练提高培训质量, 培养出优秀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时, 在信息资料交互平台上, 公安部门要及时上传新驾驶员的安全事故记录和相关资料, 交通部门以此作为考核评价驾校的依据, 加强对驾校的检查与监管。

(三) 提升技术手段, 提高培训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的重要方法。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硬件方面主要是引入现代化设备, 如多媒体设备、模拟训练设备等, 让学员在上车前首先体会到一个真实的模拟环境, 生动、直观地培养学员的应变能力和交通安全意识, 并实现对学员具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 从学员接触驾驶开始就培养他们良好的驾驶习惯;软件方面主要是指驾校要转变经营理念, 做好培训的合理规划和培训成本的控制, 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 实现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良性竞争;而教练则要采取科学的、现代化的教学方法, 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和水平, 为我国交通运输培养出优秀的驾驶人员。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人民的机动车驾驶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而且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交通安全问题。但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还存在众多问题, 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对驾校和学员的考核机制, 促进相关管理部门的多方协调沟通, 驾校和教练员依靠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提高培训质量, 为我国培养出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完善, 以期促进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的质量提升, 培养出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政.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研究[D].沈阳大学, 2015

[2]陈军星.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09

[3]陈丽飞.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评指标体系的研究[D].广东工业大学, 2008

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篇三

发布时间: 2018-01-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第十九条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教练场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保证培训安全,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教练场用于教学活动,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第四章 教练员与教练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全省教练车车身颜色和标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有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的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驾驶培训机构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增减教练车辆,并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对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教练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教练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一级维护时间间隔为1个月,二级维护时间间隔为6个月。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的标准与办法。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新增教练车。

第二十八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脱岗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全省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用于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完善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与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四

来源 : 公安部 时间:1996年06月01日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9号(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案1 篇五

科目:平路起步

目的:使学员掌握平路起步的操作 内容:

1、操作要领

2、技术要求

3、常见错误分析

4、评判标准

重点:离合器踏板和油门踏板的配合 难点:离合器、油门的协调配合 辅助教学工具:教练车 时间:12分钟

方法:讲解、示范和练习

要求:

1、认真听,仔细看,反复练。

2、积极主动地进行模拟练习

3、注意训练安全 教学过程:

学员们好!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起步前的准备,为驾驶操作训练打下基础,在这一节课我们学习习近平路起步,起步时汽车由停止到行驶的开始,它是驾驶车辆行驶的第一基本动作,也是关键动作,能否做好这个动作直接关系到其它动作的训练,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到起步一次成功,下面分四个方面讲解:

一、操作要领

1、分解动作

(1)踏下离合器踏板(2)将变速杆挂入一档(3)打开左转向灯(4)通过视镜及观察周边情况(5)按喇叭(6)放松手制动杆(7)快抬离合器踏板(8)到半联动接力点位置时放慢,同时轻踏油门踏板(9)起步后,左脚放在左下方,观察后方情况,缓慢向左转向(10)如后方有车驶近,沿原路缓行,确认安全后并入行车道,关闭转向灯

2、关键动作。平路起步的关键动作是离合器、油门的协调配合,也就是“油离配合”,即离合器踏板抬到半联动接力点位置后,在转入慢抬得同时,缓慢踏下油门踏板。

3、连贯工作。为便于大家记忆和观察,下面我用代字做连贯动作,“一踏二挂三拨灯,四看五按六松闸,七快八慢同时加,九抬离合再观察,安全上路十关灯”。

二、技术要求。平路起步的技术要求是:“一平二不三无”。“一平”就是平稳,“二不”就是不前冲,不熄火。“三无”就是无转速过高,无明显空油声,无漏项。

三、常见错误分析

1、起步前冲

原因:油门大,离合踏板抬得快

2、起步熄火

原因:油门没有跟上或未放松手制动或挂错档

3、空油门声过大

原因:离合器没有抬到位就加油,且加油过大。

4、车体发抖

原因:离合器踏板忽抬忽踏。下面我仅做一下起步空油声过大的错误动作示范。

四、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即是评定考试成绩的依据,又是培训中的重点和难点,大家不能忽视,必须掌握。平路起步的评判标准是:

1、考试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没有系安全带起步(2)没有关车门起步(3)没有通过后视镜和左方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

2、没有打转向灯起步扣20分

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0分:(1)没有松手制动起步(2)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前冲)(3)开转向灯不到3秒起步(4)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扣5分。

下面请学员轮流上车练习近平路起步操作要领,其他学员在车下利用模拟器或徒手练习,熟悉平路起步操作要领和顺序。

停,练习结束。现在讲评:在今天的训练中,我们共同学习了平路起步的操作要领,大家比较认真,掌握了起步的操作要领,除了个别学员外,都能做到起步一次成功,他出现的错误是起步熄火,原因是油离配合不好,纠错办法是抬离合器踏板是要分三步,“快——慢——快”在慢抬的同时平稳加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篇六

读者:刘华生

刘华生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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